中国法治之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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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发展民主

    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前进的道路上,既取得了光辉的成就,也遭受过严重的挫折;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过沉痛的教训: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对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对各次重大历史事件的是非作出了科学的结论,并充分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适合我国情况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的方向。《决议》这一伟大的历史文献对于统一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认识,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地为实现新的历史任务而奋斗,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决议》根据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明确指出:“我们总结建国以来三十二年历史经验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伟大目标上来。”《决议》在对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进行正确分析,包括对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把32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具体地归纳为十条。这十条经验,也就是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道路的基本点。只要我们坚持按照这十条方针去做,并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继续加以丰富和发展,建设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

    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决议》提出的十条基本方针之一,是我们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一个重要目标。《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绝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决议》提出的上述论断和要求,是32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结晶,为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总任务已被庄严地记载在新的宪法上。将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新时期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将正确地指引和有力地动员全党和全国人民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而不懈地努力。

    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确定的方针,对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贯穿在这些新规定中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决议》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所得出的结论。这部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本部分将根据《决议》关于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论点进行具体阐述。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政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决议》提出的十条方针的第五条,主要是讲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第十条则主要是讲党的建设和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的本部分将主要讲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政党制度不专门谈;但是,党同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关的一些问题,本部分将要涉及。

    后记:

    本文载于《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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