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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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健全律师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旧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4年9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6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8年3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就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提到了宪法原则的高度。为了有效地实现辩护权,就需要建立律师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就从法律上具体肯定了律师制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精神,1954年开始在部分大城市开展律师工作,到1957年,我国律师机构和律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当时,广大律师根据宪法的精神,为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法制,做了不少工作,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但是,一些人不懂得新旧律师制度有本质的不同,因而鄙弃旧的律师制度,也不重视我们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律师制度。特别是50年代末期以来,受了“左”倾思想的影响,把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为反革命分子服务”,等等,因而根本否定律师制度,或者认为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可有可无”。已经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因而变得有名无实。直至今日,这种情况还没有完全改变。当前要建立和健全律师制度,首先需要弄清楚我国律师制度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律师的具体任务和作用主要有如下几点。

    ①接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工作的全面开展,我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调整与解决国家、集体和个人相互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同时,在行政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各类合同方面,也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常年的或临时的),以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

    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国内来说,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他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律师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既可以协助法院处理好各种民事案件,又可调解民事纠纷,以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此外,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外贸、保险、海事等涉外案件必然不断增多,这就迫切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律师参与涉外案件的诉讼活动,这对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保障我国公民与华侨的合法权益、增进国际友好交往,都有重要作用。

    ③解答法律方面的询问,提供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代写诉讼文件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的文件。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及时告诉当事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一方面,支持他们正当的合法的要求,使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又可以说服某些人放弃武力的或违法的要求,这对于解纷息讼、促进安定团结都有好处。

    ④律师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从上述律师的主要任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否定律师制度是错误的、有害的。律师的工作,绝不是什么“形式主义的东西”,或“可有可无”的。

    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刑事案件中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少人把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辩护误解为强词夺理的狡辩;有的刑事被告人也不了解辩护是国家赋予他的一项民主权利,生怕一辩护给人造成自己不老实的印象,反而对自己不利,因此不敢行使这种权利,特别是不敢委托律师辩护;充当律师的人也常受到非议和责难。因此,在这里着重谈一下辩护究竟是怎么回事,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究竟有什么重要作用,这对于正确认识律师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人员全面查清案情,防止主观片面,以作出公正的判决。辩护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如果事关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轻还是罪重,公民没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那还有什么民主?还有什么法制?为了充分地保证和实现这种权利,律师制度是很有效的工具之一。律师比较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他们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比较广泛的权利,如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有权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有权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访问,有权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展开平等的辩论,等等。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替刑事被告人作辩护,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可以协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公诉人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共同任务。就公诉人控诉犯罪和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这一点来说,公诉人和律师在审判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审判人员对于双方的发言应给予同样的重视,对于律师的辩护发言,绝不可以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态度。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是站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立场上,诚实而客观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较多地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是为了从一个侧面揭示案情,定准性质,以保护无辜,惩处罪犯,绝不是为了让真正的罪犯免受揭露和惩罚。这怎么能说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是“丧失立场”呢?

    一般来说,律师在法庭判决之前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是否犯罪还没有确定。而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首先就是要协助法庭正确地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是保证正确判决的前提。凡是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所有的被告人都是有罪的,通过律师参加诉讼,弄清有的被告人无罪,或者是属于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某种过失,或者是属于无须提起公诉而应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这样,通过律师的活动就保护了人民。这哪里是什么“为罪犯开脱”呢?对于证据确凿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也还有一个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假如量刑不当,律师为他辩护,也完全是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出发,怎么能说是“为反革命分子服务”呢?在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有上诉权,在第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确有事实和理由认为自己受了冤屈,他还有申诉的权利。这些都是我国诉讼制度的民主原则的重要内容。至于在上诉案件中律师参加诉讼,在申诉案件中律师给申诉人以法律上的帮助,同样也完全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过去有些人对律师工作的非议和责难是没有道理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可以大大提高办案质量,这是我国实行律师制度的事实已经证明了的。1957年6月,据北京、上海、浙江、贵州等十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59个法律顾问处的不完全统计,在律师出庭辩护的一、二两审的1204件刑事案件中,改变案件起诉性质和变更起诉主要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有500件,其中宣告无罪的63件,免予刑事处分的49件。根据有的地区复查案件的情况来看,凡经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在定性、量刑上,错误较少。这个数字和情况充分说明,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能有力地促进刑事侦查、公诉和审判质量的提高,对防止冤假错案和量刑畸轻畸重等,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有人认为,“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因此,我们不能用。这种看法也是完全错误的。的确,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司法专横而创建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对于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既肯定它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又揭露它的阶级本质。我们绝不能因为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就否定无产阶级应该建立自己的律师制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我们能够因为宪法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就不搞自己的宪法吗?当然,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和我们的律师制度有本质的不同,我们绝不能照搬照抄,只能吸收它的有用的东西。

    要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律师工作的经验,同时也注意吸取外国律师工作中有用的东西,尽快地制定出一个比较好的律师条例,使律师工作制度化、法律化,使整个律师工作的建设和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需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培养和扩大律师队伍,健全律师协会和律师顾问处。

    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国家需要它,人民需要它。正如董必武同志早在1957年所指出的:“律师工作是一定有前途的,有发展的。”

    后记:

    本文原载1979年6月19日《人民日报》。本文系依照彭真同志的建议和要求撰写的,对当时恢复和重建我国的律师制度起了一定作用。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始建于1954年。1957年“反左”后名存实亡。有时,外国人旁听审判时,就临时找人充当律师“表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彭真同志复出抓政法,其中重要的一步棋就是重建我国的律师制度。此文发表后,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也即直接接受彭真交给这一任务的韩幽桐同志,曾半开玩笑地对我说:“步云,任务完成得不错,你立了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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