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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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民主主义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26页。

    [2]《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十二项问题》,载《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3]张友渔曾在《宪法与宪政》一文中说:“所谓宪政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见《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97—103页,以及第138—140、141—145页。

    [4]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云生博士所著《民主宪政新潮》(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就是把“宪政”与“宪法”作为同义语。

    [5]这两次会议,一次是许崇德教授主持的“宪法与民主”国际研讨会:另一次是李步云主持的“宪法比较研究”第二次全国研讨会。本文作者在这两次会议上提出并论述了宪政“三要素”说(民主、法治、人权),其他一些中外学者也就此问题作了广泛探讨。

    [6]《中国宪法学若干问题讨论综述》,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6页。

    [7]孙中山提倡五权(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分立,就是一种对分权理论的创造性运用。

    [8]张友渔的《关于中国的地方分权问题》一文扼要地介绍和分析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现状。该文载《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

    [9]古代中国的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古代希腊的柏拉图主张人治,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那两次大论争,在中外历史上都曾产生过深远影响。从那时到现在,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10]李步云:《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载《法治、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1—138页。

    [11]李步云:《法治概念的科学性》,载《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9—155页。

    [12]“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是长期实行的一种内部制度,始于何时,有待查考。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报送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检察机关才能执行。第二,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如何定罪量刑,要报送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审批,才能决定和宣判。其中又有“先审后批”和“先批后审”之分。“先审后批”是法院先对案件进行调查、庭讯,并提出是否有罪和如何定罪量刑的意见,报地方同级党委审批后再作最后决定和宣判。“先批后审”是法院对案情作初步调查后,先报送地方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处理决定,而后由法院履行审判程序和手续。由于党委需要讨论和处理的事情很多,有时就由党委内主管政法工作的书记个人审批案件。

    [13]“政法委员会”是县以上地方党的委员会内设置的一个机构,由该地方的党委内主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领导人参加,其任务是协调处理该地方有关政法工作的各种重大问题。

    [14]“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始于何时,有待查考。其含义是,审判庭审理案件时,其处理意见要报院长或庭长审查同意后才能作出最后决定并审判。院长、庭长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参见刘春茂《对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2期。该文第一次提出取消这种制度。

    [15]参见李步云《政策与法律》,载《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2—65页;《论法制改革》,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6]参见李步云《政策与法律》,载李步云《法治、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同时,还应指出,由党的组织同国家机关共同签署和发布某些规范性文件是不可取的,它是“党政不分”弊端的一种明显的表现。

    [17]根据国务院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和公安部的两个通知(1985年7月31日、1986年7月31日),收审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和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审期限1个月,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超过以上两个方面的限制。

    [18]中国在人权立法方面同国际人权“两公约”相比较,其差距和差异,主要是以下一些方面:第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不同政见者”享有平等权;中国无此规定。第2、9、14条:公民权利受侵犯有权获得救济;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尚未制定和颁布。第6条:未满18岁,不能判死刑;中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犯重罪可以判“死缓”。第9条: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禁;中国收审制度同它有差距。第12条:公民有国内迁徙自由,有“出国”和“回国”自由;中国无此规定。第14条:无罪推定;中国尚无此法律的明文规定。第14条: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中国仍在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第22条:自由结社;中国的结社法仍在制定过程中,如何做到结社自由是一难题。第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中国尚无自由选择职业权。第8条: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及加入其自身选择的工会;中国只允许一种工会组织存在。第8条:罢工权利;中国已从宪法中取消这一权利。

    [19][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页。

    [20][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1][美]沃尔特·F.莫菲:《宪法、宪政与民主》,信春鹰译,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2][美]丹尼尔·S.勒夫:《社会运动、宪政与人权》,姚建宗译,张文显校,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23]斯凡特·冯·森格、埃特林:《欧洲地区比较宪法研讨会讨论摘要》,苹苹译,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这次研讨会系于1989年9月13—15日在柏林召开。

    [24][英]奈维尔·约翰逊:《1945年以来的欧洲宪政——重建与反思》,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25]有关宪政概念的表述还可举出如下一些例子。如[美]斯蒂·M.格里芬认为:“宪政正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多次主持宪政问题研讨会,最后他将学者们对宪政的看法概括为以下三点:(1)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有并享有幸福的权利;(3)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都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见李伯超《宪政危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美国政治学家麦克尔文认为:“在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的和持久的东西仍然和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6]《康有为与保皇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89页。

    [27]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8]《新民主主义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26页。

    [29]《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十二项问题》,载《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30]《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2页。

    [31]见《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32]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97—103、138—140、141—145、102页。

    [3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1页。

    [34]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0页。

    [35]《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8—139、168页。

    [36]同上。

    [37]这三次会议,一次是1990年许崇德教授在北京主持的“宪法与民主”国际研讨会;另两次是李步云分别于1991年5月22日在北京主持的“比较宪法学”全国讨论会和1992年3月26—28日“宪法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后两次会议的研究成果被编成三卷本《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分别由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最终成果为专著《宪法比较研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该专著于2004年由“韦伯文化”出版社在台湾地区以繁体字再版。

    [38]该文刊载于《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2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页。

    [39]同上书,第2—3页。

    [40]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

    [41]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42]如陈端洪教授认为:“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参见《宪政初论》一文。该文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4期。又如美国的麦克尔文认为:“在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的和持久的东西仍然和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3][英]戴维·米勒、韦农·博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44]参见李步云、聂资鲁《论政治文明》,《广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9期。

    [45]胡锦涛主席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人民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46]胡锦涛主席2004年9月15日在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上的讲话。

    [4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

    [4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4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5页。

    [50]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18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2页。

    [52]《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09页。

    [53]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83页。

    [54]《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9页。

    [55]《韩非子·王蠹》。

    [56]《韩非子·解老》。

    [57]《通鉴纪事本末》第29卷。

    [5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1页。

    [5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5页。

    [60][法]茄罗蒂(Roger Garaudy):《什么是自由》,凌其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45页。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3页。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6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59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6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

    [66]同上书,第108页。

    [67]列宁:《1922年2月28日给司法人民委员的信》。

    [68]《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97页。

    [69]《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70]毛泽东: 《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71]列宁:《致财政人民委员部》,《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5—1959年版,第549页。

    [7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7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2页。

    [74]同上书,第167页。

    [7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页。

    [76]同上书,第163页。

    [77]同上书,第269页。

    [78]同上书,第171页。

    [79]同上书,第199页。

    [80]《礼记·中庸》。

    [81]《慎人·君人》。

    [82]《韩非子·六反》。

    [83]《韩非子·难势》。

    [84]《韩非子·用人》。

    [8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86]《礼记·曲礼》。

    [87]《管子·经法》。

    [8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129页。

    [8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90][美]托马斯·潘恩:《常识》,载于《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4页。

    [91][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9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93]《元旦布告》,《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5页。

    [94]《民权主义第五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5页。

    [95]《接近国会议员代表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4页。

    [96]《〈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97]《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98]《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99]同上。

    [100]参见[英]戴西《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

    [101]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本书的中译本于2005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郑戈译)。

    [102]《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4页。

    [103]《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9页。

    [10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中文第1版,第178页。

    [10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10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10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页。同一基本观点,又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311页。

    [10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109]同上书,第332页。

    [110]同上书,第168页。

    [111]同上书,第327页。

    [1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113]同上书,第196页。

    [114]同上书,第341页。

    [115]同上书,第240页。

    [1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117]同上书,第187页。

    [118]同上书,第359页。

    [11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

    [120]同上书,第154页。

    [1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122]同上书,第146页。

    [123]同上。

    [12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

    [1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126]同上书,第339页。

    [127]同上书,第332页。

    [12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129]同上书,第163页。

    [13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页。

    [131]黄炎培:《延安归来》,重庆国讯书店1945年版。

    [132]1997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3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2页。

    [13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2页。

    [135]同上书,第167页。

    [136]同上书,第163页。

    [137]同上书,第169页。

    [138]同上书,第163页。

    [139]同上书,第169页。

    [14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69页。

    [141]同上书,第268页。

    [142]同上书,第168页。

    [143]同上书,第171页。

    [14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2页。

    [145]《礼记·中庸》。

    [146]《荀子》。

    [147]《尹文子·圣人》、《尹文子·大道》。

    [148]《慎子·君人》。

    [149]《韩非子·六反》。

    [150]《韩非子·六反》。

    [151]《韩非子·用人》。

    [152]《韩非子·难势》。

    [153]《礼记·祭统》。

    [154]《礼记·典礼》。

    [15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156]《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正义》。

    [157]《管子·七元七臣》。

    [158]《商君书·修权》。

    [159]《商君书·定分》。

    [160]《管子·经法》。

    [161]《商君书·修权》。

    [162]同上。

    [163]《论语·子路》。

    [164]《商君书·更法》。

    [165]转引自高一涵编《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卷,上海书店1923年版,第163页。

    [16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67]同上。

    [168]转引自高一涵编:《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卷,上海书店1923年版,第162页。

    [169]同上书,第201页。

    [17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156页。

    [17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8页。

    [172]同上书,第88页。

    [17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页。

    [174]同上书,第129页。

    [17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03—704页。

    [176]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17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6页。

    [178]黄炎培:《延安归来》,重庆国讯书店1945年7月版。

    [179]转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180]《邓小平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181]《邓小平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273页。

    [18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1页。

    [18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5页。

    [18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

    [185]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页。

    [186]《尚书·五子之歌》。

    [187]《孟子·尽心下》。

    [188]《荀子·王制》。

    [18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190]同上书,第9页。

    [191]同上书,第1页。

    [192]参见[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93]参见《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06年3月29日《人民日报》。

    [194]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7页。

    [195]转引自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3页。

    [196]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3页。

    [197]例如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参见《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98]中国改革开放30年(1978—2008)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9.8%,城乡人均收入分别比1978年增长40倍和30倍。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原来的1%上升到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

    [19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

    [200]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注释。

    [201]参见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218页;又可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

    [202]“良法”作为一个确定的概念,首先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0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04][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20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9页。

    [206]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207]《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2页。

    [208]法的主观性是指法是由人们(主要是立法者)依据其意志和愿望以及他们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制定出来的;法的客观性是指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各种社会关系实际是客观的和应当是客观的。参见李步云《法的两重性与基本矛盾》,《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209]《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6页。

    [210]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211]“唯理论”哲学认为人类天生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可以通过理性演绎获得“普遍性和必然性知识”。它促使人类对解决自己的问题,诸如国家、宗教、道德、语言和整个宇宙的问题,充满了信心。参见[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下册,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8页。

    [212]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逊认为:“人类理性只能达到相对的价值,就是说不能使一种价值判断来排除相反的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绝对正义是一个非理性的理想,即人类永恒的幻想之一。”参见[奥]凯尔逊《法律与帝国》,台湾中正书局1984年版,第3页。

    [213]H.L.A.Hart,Positivism and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1957-1958),p.601.

    [214]J.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Weidenfeld & Nicholson,1954,p.13.

    [215]在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富勒之间的论战饶有兴味和富有启发。哈特提出,广义的法律包括良法(合乎道德的法)和恶法(不合乎道德的法);狭义的法律只承认良法是法。哈特试图通过提出“广义的法律概念”来解决对于那些形式合法,而在内容上不正义的法律应该如何看的问题。他说,认为恶法就不是法,只有良法才是法,是采用了“狭义的法律概念”,是把“法律是否在形式上有效”与“法律是否正义”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了;而他认为这两个问题是可以分开的,可以存在一种形式上有效但却不正义的“广义的法律”,说:“这是法律,但他们是如此邪恶以致不应遵守和服从。”富勒针对哈特的观点反驳说,一旦具体地来说,哈特所谓法律的广义的概念不仅无济于事,而且会引起混乱的结果:一个法院拒绝服从和适用它所承认是法律的东西。哈特的根本性错误在于,他忽略了法律的内在道德问题,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是根本不能为法律的。参见沈宗灵主编《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页。

    [216]战后联邦德国法院在审理卑鄙的告密者案件中,判决纳粹政府的法令因“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而无效。

    [217]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痛苦地经历了二战给德国和世界人民带来的灾难后,他深刻地认识到自然法思想所体现的永恒正义理念及其作为实在法的基础的必要性,他修改了原先的相对主义法律思想,转向自然法学。

    [21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

    [21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以下。

    [220]参见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221]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222]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工作与经济工作不一样,应当以公正为先。参见李步云《谱写宪法新篇章》,《法学》2003年第1期。十六大报告则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23]另外两条标准是:良法应该体现古希腊人珍爱的自由,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城邦政体于久远。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224]《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页。

    [22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3页。

    [226]20世纪20年代美国禁酒法的失败就是很好的例子。对于“禁酒法”失败的原因,科特威尔写道:禁酒法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人们对此有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情绪是由禁酒运动中的宗教因素引起的,它不可避免地与有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突相联系”。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以下。

    [227]董必武同志曾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228]1996年后,一些学者在给中央领导机构讲法制课的时候,已经提出了包括民主与法制在内的“制度文明”的概念,而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列。参见李步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229]参见文正邦、赵政《试论制度文明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作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230]政治文明是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来的。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2002年的“5·31”重要讲话中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02年7月16日,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又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进程。”

    [231]参见文正邦、赵政《试论制度文明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作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232]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9页。

    [233]古典自然法学家在论述良法问题的时候,也涉及了法律的形式方面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1页;法律条文应简洁、明确,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0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登海默认为“说霍布斯是现代现实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先驱是不无道理的”,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但是,将揭示实在法的形式结构作为法理学的任务的分析法学派,放弃了对法律的实体价值和实体内容的研究,转而研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形式”:法律的概念、法律体系的结构、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法律推理的形式和结构化方法,推动了法的形式良性化的探讨。例如,哈特强调法律的概念要清楚,内涵要明确,语言表达要规整,法律条文要固定化等,这些都表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的形式科学性有独特见解。

    [234]马克思说,法“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235]参见李步云《关于法系的几个问题——兼论判例法在中国的运用》,《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236]参见李步云《什么是公民》,《人民日报》1981年12月18日。

    [237]参见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

    [238]“自然法”和“实在法”、“法的应然”和“法的实然”、“法应当是什么”和“法实际是什么”、“法的理想状态”和“现实中的法”等这些二元论是研究良法理论的基本理论范式,换言之,“自然法”、“法的应然”、“法应当是什么”、“法的理想状态”是良法的基本标准。它们在自然法学那里,是“理性”和“正义”;在分析法学那里,是“形式的科学性”;在社会法学那里,是二者的双重关照。“理性”诉求的是合规律性,“正义”关怀的是合目的性。

    [239]参见李步云《法的应然与实然》,《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40]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241]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以下。

    [242]参见张金鉴《西洋政治思想史》,台北三民书店印行1976年版,第92页。

    [24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8页。

    [244]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05页。

    [24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以下。

    [246]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26页。

    [247]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97页以下。

    [248]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249]参见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250]参见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5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2条。

    [253]《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2页。

    [25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序言第二段和《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北京声明”)第2条都对此作了相同内容的规定。

    [255]“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指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主持办理,他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也可以互相代行职权。参见张慜、蒋惠岭《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256]《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页。

    [257]同上书,第462页。

    [258]《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页。

    [259]参见张慜、蒋惠岭《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以下。

    [260]《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页。

    [26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26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页。

    [263]《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264]例如,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胡乔木同志曾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1982年宪法草案提修改意见。该所孙亚明、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张仲林五位同志提出过这一建议。

    [265]《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6页。

    [266]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15页。

    [26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页。

    [268]参见《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需要改变》,载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

    [269]参见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日。

    [27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2—143页。

    [2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2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7页。

    [273]乔伟:《论人权》,《文史哲》1989年第6期。

    [274]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275]《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页。

    [27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277]董云虎等主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278]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2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页。

    [280]《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8页。

    [28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282]钱钟书主编:《康有为大同论二种》,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8、93、183页。

    [283]同上书,第188、93、183页。

    [284]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30页。

    [285]梁启超:《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1页。

    [286]梁启超:《新民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136页。

    [287]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同义》,《梁启超选集》,第158页。

    [288]陈独秀:《袁世凯复活》,《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

    [289]胡适:《易卜生主义》,《胡适文萃》,作家出版社1991年版,第741—744页。

    [290]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4页。

    [291]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8期。

    [292]同上。

    [293]H.L.A.Hart.Essay on Bentham oxford,1981年版,第82页。

    [294]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页。

    [295]参见本书中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一文。

    [296]孙国华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229页。

    [297]同上。

    [298]见张光博:《关于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人民之友》2000年第12期。

    [29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145页。

    [30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3页。

    [301]见张光博:《关于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302][意大利]但丁:《论世界帝国》,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5—76页。

    [303][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304]同上书,第93页。

    [305]同上书,第49页。

    [306]同上书,第109页。

    [307]同上书,第16页。

    [30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309][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91页。

    [310]叶立煊、李似珍:《人权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4页。

    [3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2—143页。

    [312]孙国华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10页。

    [3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页。

    [31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315]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4页。

    [316][英]莫尔:《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0页。

    [317][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36页。

    [3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4页。

    [319][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3页。

    [320]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71页。

    [3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322]同上书,第441页。

    [323]同上书,第443页。

    [32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37—138页。

    [3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卷第1章。

    [326]《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38页。

    [327][法]卢梭:《爱弥尔》,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卷。

    [3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5页。

    [329]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1页。

    [330]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28页。

    [331]伊壁鸠鲁:《致美诺寇的信》,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05-111页。

    [3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7页。

    [3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4—445页。

    [334][意大利]但丁:《飧晏篇》、《君道论》。转引自姜柱国、朱葵菊:《论人·人性》,海洋出版社1988年版,第435页。

    [335][荷]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9—180页。

    [336]同上书,第276页。

    [33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338]《百科全书》,转引自姜国柱、朱葵菊《论人·人性》,河北海洋出版社1988年版,第470页。

    [339]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28页。

    [3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1页。

    [341]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见《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342]参见孙哲《新人权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版,第55页。

    [343]见该宣言的第4条第10、11、14、15、16等款。

    [344]李步云:《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

    [3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21页。

    [346]荷尔曼:《人权运动》,纽约1987年版,第6页。转引自徐崇温《人民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黄枬森,陈志尚,董云虎主编:《当代中国人权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347]《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一段、第五段。该文件提到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共五处。另三处是序言第七与第十六自然段和第一部分第八段。

    [348]《世界人权宣言》序,该宣言系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

    [349]《联合国宪章》有关保障人权的条款共有七处。除序言和宗旨两处外,重要的还有第55条、第65条。宪章的人权条款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350]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二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第五、第八自然段。

    [351]人权的权利主体在国际上还可以是“一国人民”,如狭义“发展权”中的权利主体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人类。

    [352]参见联合国大会1999年3月8日第五十三届会议上144号决议所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353]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其序言中对此作了完全相同的表述:“这些权利是源自人身的固有尊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自于某人某一国国民这一事实,而是基于人的人格属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指出:“基本人权源自于人类本性,此乃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354]这些人权法律文件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它规定,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此外还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渤海区人权条例执行细则》(1943年)等。

    [355]中国外交部长在联合国第四十一届大会发言时说:“两个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政府一贯支持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他在第四十三届联大会议上也说,《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见《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十部分。

    [356]中国已批准加入的人权公约,按其生效时间顺序列举如下:(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2);(3)《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82);(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5)《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6)《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7)《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8);(8)《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9)《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10)《儿童权利公约》(1992);(11)《就业政策公约》(1998);(1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13)《〈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14)《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3)。有关人道法的6个日内瓦公约及议定书如下:(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7);(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7);(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7);(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7);(5)《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84);(6)《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84)。

    [357]2003年,中国政府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执行情况报告;此外,也按时提交过《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履约报告。

    [358]1988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和平维持行动特别委员会。1999年开始,中国派观察员参加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1992年派工程大队800人赴柬埔寨;1995年派民事警察参加联合国特派团驻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1999年先后派两批民事警察到联合国东帝汶过渡时期行政当局,等等。

    [359]早在美国“9·11”事件发生之前,中国政府就已倡议和筹备“上海合作组织”,并于2001年6月召开成立会议,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元首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是国际反恐合作一个里程碑式文献。

    [360]在这次世界人权大会召开前夕,1993年4月29日,新加坡共和国将该国外交部副秘书长、马赫布班尼先生的一份发言寄往世界人权会议协调员,要求将其作为世界人权会议筹委会第四届会议的文件分发。这位先生写道:“从许多第三世界公民的角度来看,人权运动往往都具有一种不寻常的性质。……他们就如置身于一条漏水、拥挤不堪的船上的饥饿和身患疾病的乘客,而这条船将陷入凶多吉少的旋涡激流中,险恶的激流将吞噬其中许多人的生命。……河岸上站立着一大群富裕、无忧无愁、怀有良好意愿的旁观者”,他们随时准备“登船干预”船长的侵权行为,而一旦乘客们“游向两岸投入那些仗义者的怀抱时,却被断然驱回这条船”。他认为,“在二十一世纪前夕,欧洲人对待亚洲人的这种态度必须结束,这种自以为道德上高人一等的意识必须予以摒弃”。转引自信春鹰《多元的世界会有统一的人权观念吗?》,载刘楠来等主编《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361]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马克思还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1972年版。

    [362]信春鹰:《多元的世界会有统一的人权观念吗?》;荷兰的彼得oRo比伊尔:《人权的普遍性》。以上两文载刘楠来等主编《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6页。

    [363]这里所谓广义的人权,是指人权既包括自由也包括平等;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这一概念是具体针对西方不少学者不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权,以及只有个人权利才是人权,没有“集体人权”的那种狭义的定义而言。后者在今天已被证明是一种狭獈的理解。

    [364]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司官员、著名人权理论家P.S.马克思曾公正地指出:“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哲学和政治的观点,对19世纪由于滥用第一代权利而反对剥削的社会革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变革导致了一代新的人权的出现。这代新人权与第一代‘消极的’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代的各种自由对广大的工人阶级和被占领土上的人民来说,意味着被剥削和被殖民的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忽视了现实社会物质权利的‘形式’上的自由。在墨西哥和俄国反对剥削的革命斗争后于1917年通过的宪法、国际文件,特别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法和国际劳动标准,开创了第二代人权。这是一代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是一代以国家干预而不是弃权为特征的权利。”马克思:《正在出现的人权》,参见王德禄、蒋世和编《人权宣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162页。

    [365]截至目前,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共57个,多数为发达国家。但美国、日本等尚未废除死刑。

    [366]《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5页。

    [367]1991年4月26日《人民日报》。

    [368]参见皮纯协等主编《政治学教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9—20页。

    [369]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61页。

    [37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0页。

    [3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2页。

    [372]《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1卷第1分册,詹宁斯、瓦茨修订,第92页。

    [373]转引自邵律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374]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7页。

    [375]《国际条约集》(1924—193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545页。

    [376]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76页。

    [377]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78—180页。

    [378]卡巴·穆巴耶:《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人权评论》1992年第5期。

    [379]卡雷尔·瓦萨克:《三十年的斗争》,《教科文组织信使》1977年11月,第29页。

    [380]Abi-Saab:“发展权的法律形式”,见Rene Jean Dupay编《国际范围的发展权利》,1980年。

    [381]Mestdagh,同上,第50页。

    [382]U.Baxi:“发展权利的发展”,见E.S.VenKataramiah编《变化世界中的人权》,1988年,第4—6页。

    [383][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则》,陶海德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75页。

    [384]Kanavin:“The Right to Development:Some Norwegian Points of View”.

    [385]转引自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7页。

    [386]Kanavin:“The Right to Development:Some Norwegian Points of View”.

    [387]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儿童现状报告》,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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