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讨债-《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债的关系发生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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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签了合同的,你看这笔帐怎么样算?

    合同(契约)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最普遍、最主要的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以及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当事人既可以签定各种合同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又可以通过合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通过合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如订立买卖合同就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关系等。

    合同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在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中是一个主要的部分,可以说,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因而,合同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与合同不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因合同产生的债又叫合意之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虽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但也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例如遗赠是遗赠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指定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某一公民,而于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个人立有遗嘱实行遗赠时,遗嘱生效后,就在遗嘱执行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赠人享有请求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他的权利,遗嘱执行人负有应受赠人的要求将遗赠的财产交付给受遗赠人所有的义务。

    行政命令之债

    行政命令,包括计划文件,是国家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它们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例如,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面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这种指令性计划就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当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化,在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中,行政命令成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情况会逐渐减少,但是,它们仍然会是债的发生的重要根据之一。

    致人损害之债

    致人损害是指实施违法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一方实施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就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即侵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权利;侵害人是债务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侵害人所负的赔偿义务又是因他实施侵权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所以,致人损害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致人损害的侵犯行为,是一种单方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是要与受害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是债的单独的发生根据。

    因致人损害所生的债称作致人损害之债,也有的叫作侵犯行为之债。我国法律确立致人损害之债的法律制度,是要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达到保护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致人损害是违法的,但因致人损害所生的债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得利者得到的利益是不正当取得的,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有义务将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发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也就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不同于致人损害之债,它并不是因为不当得利者的违法造成的。不当得利者得到的利益,可能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多给钞票),也可能是因第三人的错误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事件而非人的行为引起的。

    不当得利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是损害合法权利人权利的。因而,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赋予受损害人请求返还失去的利益的权利和获利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叫管理人,而受管理事务者称为本人(即受益人)。无因管理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法律和整个社会利益所要求的。因此,我国设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不仅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且依法应予鼓励。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或补偿管理事务中所受到的损失;本人是债务人,他负有向管理人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并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可以发生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同于代理。

    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既包括直接从双方协议中产生的债,也包括从复杂的法律构成发生的债。这一类债的发生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是当事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法律后果。非合同之债是基于其它特定的法律事实(致人损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这种分类的实践意义在于,对于每一类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律规范适用于合同之债,以组织和保证实现由商品货币关系所决定的民事流转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规定非合同债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具有法律保护性质。两类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的多少,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都仅一人的债;若债的双方有一方多于一个人,或双方都是几个人,则该债为多数人之债。例如,两户农民联合购买汽车,他们和卖主之间形成的买卖之债,就是多数人之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债的关系的复杂程度不同。单一之债的关系比较简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的关系一般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有多数人一方(或双方)的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确地确定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确定参加债的关系的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是针对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根据多数人一方各个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受债权或承担债务。若是几个债权人按份享受债权,则为按份债权;若是几个债务人按份负担义务,则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或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即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若是债权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称连带债权;若是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称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既可因法律行为产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连带债务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否需要选择,可将债分为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需在两种以上的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中有选择权的一方一旦从诸标的中选定一种,双方就必须按选定的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选择之后,才能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一般只能选择一次,一经选定,就不能再行选择,双方只能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人若不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则构成不适当履行。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特定的标的,当事人无选择余地的债。在不可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只有一种,别无其他,比较简单,又称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中有权行使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后,或者债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能履行时,选择之债就成为不可选择之债了。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这是对以物为客体的债的一种分类。根据债的客体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是不可以另物替代的不可代替物。在转移特定物之债中,依法或依约定,物的所有权可以从债的成立之时即行转移。

    种类物之债是以种类为客体的债。种类物是须以用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量、同质的物代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只是符合规定性质的物。因而,债务人只有在交付时才确定具体是将哪些物交付给债权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是以交付之时起才发生转移,从债务人转归债权人。

    种类之债,所有权只能是在将客体特定化之后即交付时起转移,这是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

    “高利贷之债”及其弊端

    高利贷是一种非法民间信用关系。它是建立在高利益基础上的借款关系,是不法之债,因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借贷关系和行为。

    高利贷的弊端非常明显:

    ①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无固定场所,大都是秘密进行,利率双方商定,遇到当事人死亡、破产、亏本等,很容易发生悲剧;还有的人利用法律不保护高利贷,贷出者不能主张权利来强行逃避债务。

    ②高利贷这种非法民间信用关系,资金在体外循环,不受国家控制,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③企业贷入高利贷虽可解燃眉之急,但由于利息过高,加大了企业成本,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一部分利润以利息的形式流入了个人的腰包。

    ④有的企业和个体户采用加价办法,把利息支出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商品乱涨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⑤高利贷活动,容易使人增长不劳而获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

    公司债券与股票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公司债券)的共同点:

    ①股票和债券都表现为一种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作为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证明的书面文件(证券)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规定,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方为有效:公司名称,发行股数,每股金额或公司资本总额,股票发行日期,有关股票所有人的特别权利的记载,公司法人代表的签章,公司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股票核定、发行、登记机构的签证。债券应载明如下事项方为有效:公司名称,公司债的总额及每张债券的金额、债券编号,公司债的利率,公司债的偿付方法及期限,有关债券所有人的特别权利的记载,债券发行的日期,公司法人代表的签章,公司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债券的核定、发行、登记机构的签证。

    ②股票和债券都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的外在表现,债券必须说明每张的金额。股票有票面金额股和无票面金额股之分,无票面金额股仅说明股数和公司资本总额,或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而无每股金额的记载。

    这是因为股票在市场上流通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市场价格很难与票面金额相等,故票面金额有无记载关系不大。

    ③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都是一种社会集资活动方式。公司以公开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扩大资本,投入生产和经营。一般说来,股票和债券的风险大于银行储蓄,但股票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债券的利息所得要高于银行利率,否则,是不会有人购买股票和债券的。

    ④在股票和债券上,都可以设定抵押和其它担保物权,就股票和债券所设定之抵押物,即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提供股票和债券作为低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股票和债券折价或者变卖股票和债券优先受偿,其作用是增强债务人的履行责任,保证债的效力,债券和股票的所有人也因其抵押得了信用,因此,有利于商品和资本的迅速流转。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当事人只能就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设定抵押权和其它担保权,后来由于物权的证券化,也就可以就股票和债券设定担保物权了。

    ⑤股票和债券可以自由转让。既然股票和债券代表一种财产权利,它的所有权人也就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所有人认为必要时,即可转让股票和债券,如买卖、馈赠与继承等。无记名的股票和债券,所有权变更以股票和债券持有人的占有权变更为标志。记名的股票和债券,其所有权变更以背书和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为有效要件。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设有规模宏大、设施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最高级、最复杂的表现形式就是证券交易。特别是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随公司营业的盛衰和发展前景而涨落,随银根的松紧和政治气候而涨落。证券交易实际上是社会总资本受商品价值规律作用力的导向驱使进行运动的一种形式,其积极意义在于能自发地调节社会投资的总量、方向、规模,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得以大致平衡、协调地发展。但它本身并不具有天然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敏感反应和证券投机商的推波助澜作用,往往又促进了经济的混乱与崩溃。

    ⑥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转让都受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国家为保持经济有序运转,必须根据产业政策采取倾斜措施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部门和影响全局的经济部门以较高速度发展,并限制某些经济部门的发展速度。而控制社会资金投入的总量、方向和规模是产业倾斜政策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其商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中有十分详尽和严格的规定。

    股票和债券的差异性表现在:

    ①债券所有人是公司券权人,享有民法上债权人的权利。股票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其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如股东得以参加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债权人则无此权利。

    ②公司债券的认购仅以资金为限,而股东认股,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除资金外,还可以以技术、设备、土地、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参股,或以债权抵股金参股。

    ③债券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债券所有人享有获得债务清偿的权利,不对公司负有其他义务;股票是一种身份权、物权、债权兼而有之的证券,股票所有人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股东专有的权利和负有相应的义务(身份权),股票所有人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按份共同的所有权(物权),又因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股票所有人对公司有无条件的利益分配为目的的请求权(债权)。

    ④公司基于股份所有,必须发行股票,否则公司无以成立。公司发行债券是在原有资本的基础上募集社会闲散资金以增加资本周转量。但并不是每一个公司都有这种需要和愿望,因为公司在资金短缺时,还有其它融资渠道。

    ⑤债券所有人对于公司有利息给付请求权,即使公司经营发生亏损,也不影响公司债的利息给付。而股票所有人必须于公司经营有充分盈余之时方能分得股息及红利。

    ⑥债券如已届清偿期,债券所有人即有债的返还请求权。而股票所有人,则非公司解散,不得申请退还股款。即使本人破产,也只得在证券市场上抛售自己所持有的股票。

    ⑦债券所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所有人获得公司清偿之权利。债券所有人有权先就公司盈余或公司破产解散时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股票所有人只能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后,就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⑧公司债的利率在债券发行时确定并始终不变(指数债券和分红债券除外)。股票的红利入股时不能确定,其盈余分派率,随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而浮动,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法律禁止公司超盈利或故意隐瞒经营亏损分派股东红利。因为危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运行具有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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