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定性
定性就是确定什么是极端主义,什么不是极端主义,这是“去极端化”、打击极端主义的首要步骤。
一 要害是极端化
从字面上看,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体。但是从本质来说,极端主义与宗教之间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宗教极端主义是冠以“宗教”之名的“极端主义”,实质上不属于宗教范畴,而是隶属于政治范畴的问题。宗教的目标是人在来世的福乐,关注的是精神世界的问题,而宗教极端主义的首要目标是现实物质世界的权力。
新疆宗教极端主义是民族分裂势力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对伊斯兰教进行极端化解释,煽动极端思想,采取极端手段,以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极端目标。可见,宗教极端主义的要害是极端,包括极端的思想、目标和手段。
一是信仰极端化。信仰极端化是指对伊斯兰教的解释太过于激进,超出了正常的度,把伊斯兰教视为判断一切是非功过的唯一和至上标准,改变了伊斯兰教教义、思想主张和行为方式,具有非理性色彩。其极端化认识体现为三论:其一,伊斯兰教至上唯一论,鼓吹除了“安拉”外,不服从任何政治管理;其二,异教徒论,认为一切反对自己主张的人都是敌人;其三,“圣战”论,曲解与亵渎《古兰经》中“吉哈德”的原意,认为为真主而战,活着就是英雄,死了就会进天堂。
二是目标极端化。宗教极端主义强调政教合一,主张并要求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权(或称为神权政治)。在现实社会里,宗教极端主义不承认国家颁发的证件,主张男女结婚、离婚时,不到政府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而以念“尼卡”结婚、念“塔拉克”离婚,不让孩子进双语学校上学或让子女自行辍学。宗教极端主义要求,年轻男子留大胡须,女子穿着蒙面罩袍;结婚典礼上不允许唱歌、跳舞,办丧事不准戴孝、不准哭等。
三是手段极端化。宗教极端主义煽动暴力恐怖,鼓吹所谓的“圣战”。近年来,制造恐怖事件的暴恐分子多受宗教极端主义所蛊惑,甘当“冷血杀手”“人肉炸弹”。
二 宗教是外衣和工具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而是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旗号,利用宗教把自己伪装成虔诚信教者,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和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
由于宗教极端分子只是极少数人,仅靠他们的力量不可能颠覆现实中的政权,所以要利用所谓的民族与宗教认同,对伊斯兰教进行荒谬化与极端化的解释,来欺骗与裹胁那些大多只有朴素伊斯兰教情感而匮乏宗教知识的民众,通过地下讲经点等非法方式对他们传播伊斯兰教极端思想,寻求同情者、支持者与庇护者。
在新疆,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同民族分裂主义相勾结,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极端主义的政治思潮和活动。它的政治目的是制造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独立国家。宗教极端主义以宗教极端为思想武器,以暴力恐怖为手段,旨在分裂国家,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和全国人民的一致声讨,犹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为了掩饰自己的政治目的和躲避打击,他们以布道宣教为掩护,从事违法破坏活动。
宗教极端分子借用原有宗教经典和礼仪制度、旗帜和标志等外在形式,煽动和蛊惑伊斯兰教的信众,对宗教中某些教义进行断章取义的极端化解释,裹挟和蒙骗信众,壮大声势,实现其建立伊斯兰教教法政权的目标。如对伊斯兰“圣战”进行歪曲与极端化诠释,“圣战”(吉哈德)在伊斯兰教中原本有两层内涵:第一层是指同个人的私欲做斗争,第二层是指在正义的战争中牺牲和奋斗。同个人的私欲做斗争被称为“大吉哈德”,指信徒个体尽力从思想领域驱逐一切罪恶、诱惑,尤其是妒忌、猜忌、憎恨,从而纯洁心灵,最终得到真主的恩惠,其他形式的“吉哈德”被称为“小吉哈德”。
但是,伊斯兰极端主义从不论及“大吉哈德”,而只强调“小吉哈德”,荒谬地把“吉哈德”解释为就是排斥与杀戮异教徒。如乌鲁木齐“7·5”事件,是新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造成人员伤亡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社会影响最大的一次暴力事件,宗教极端分子大肆以宗教口号裹挟和蒙骗信众,为其罪恶活动所用。
在宗教外衣的遮蔽下,伊斯兰极端主义对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断章取义,做出极端化的解释,把欺骗性、政治性和极端性交织在一起,使信仰问题嬗变为政治问题,组织、动员、激励同一宗教信仰者参与其罪恶活动。这与宣扬和平宽容、劝人为善、止人作恶,严禁滥杀无辜,主张中庸、中道而不偏激的伊斯兰教教义是背道而驰的。正如《古兰经》第2章第143节所谕示:“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在《古兰经》第6章第153节中真主又告诫穆斯林:“这确是我的正路,故你们当遵循它;你们不要遵循邪路,以免那些邪路使你们离开真主的大道。”该经文中“我的正路”,指的就是“中道”。
极端主义披着宗教的外衣,蛊惑信众,大多数无辜的信众由对神灵的尊崇与膜拜被置换成对人的信仰与顺从,由信服于经典的教诲,转而盲目听命于它的煽动者、组织者的训诫与命令,这也同时凸显了宗教极端主义的虚伪性与非宗教性。
第二节 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分类
极端,是指事物顺着某方向或者轨迹发展到顶点。主义,是对某一问题系统性的理论见解。极端主义,是指个体或者组织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顾及任何后果地采取过激的方式,对社会公众或政府进行攻击或者威胁的理念。通俗地理解,极端主义就是以片面的眼光看待问题,采取偏激的手段来处理问题。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极端主义的表现也有不同的类型。在新疆,按照其实施的主体、追求的目标、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即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没有落实到行动上的极端思想。
一 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犯罪可以表述为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我们抵制与反对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总的原则是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坚持讲法治,就是要人们树立法制观,依法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什么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讲秩序,社会秩序由社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不讲秩序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人愿意生活在恐惧和动乱中,事实一再证明,和谐稳定是福,动乱分裂是祸。
在新疆,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破坏社会秩序,包括: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讲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其二,干涉公民正常生活,包括:迫使结婚典礼不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戴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白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尔”;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其三,妨碍与干涉国家教育、婚姻、司法制度,包括: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随身携带或在住所藏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者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施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带有宗教极端主义性质的刑事犯罪,只要其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是刑事犯罪。其犯罪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非生产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黄、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以及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蒙面罩袍等物品;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涉恐涉爆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组织、参与“伊扎布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
二 破坏社会和谐行为
社会和谐,泛指构成社会的各类社会资源(如民族、宗教等)相互促进,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经纬交织的状态。具有宗教极端主义性质的不正常社会活动,属于社会问题的范畴,多数时候国家没有硬性的政策规定,也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其危害性不可低估。社会问题往往是政治问题、违法犯罪问题的基础和根源,极端宗教社会氛围一旦形成,短时期内非常难以根除。
在新疆,由于受到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蛊惑,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宗教之间的不和谐、民族之间有隔阂的社会现象。破坏社会和谐的主要极端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人际交往,包括: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地与被击毙或判死刑的宗教极端主义人员的妻子结婚;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吉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其二,生活方式与习俗,包括: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甚至把“清真”标签泛滥到药品、化妆品、服装和其他生活用品上,在一些地方商店、餐厅里的茶壶、盘子、茶碗等餐具上都印着“清真”二字,不断地变换手法进行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抵制正常“麦西来甫”(集会、聚会)、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其三,生产工作,包括: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蒙面罩袍;无故变卖房产、土地、牛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在新疆部分地区,有些穿牛仔裤、短袖T恤衫的维吾尔族女孩走在路上,也会遭到“善意”的规劝甚至谩骂,诅咒她们“下火狱”。更为极端的是,在某些地方还出现了“清真葡萄”的字样,一些地方退休的干部不参与宗教活动就会被咒骂等现象。这样的“泛清真化”以及一些宗教现象的泛滥化,破坏了新疆社会的和谐氛围,是宗教极端主义干预社会生活的表现。
三 极端的思想
思想极端的人,其受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只停留在思想层面,尚未外化为社会言行。思想,通常也被称之为观念,关系着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情感体现。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同时,思想对人的行动具有促进或者阻碍的反作用。
思想极端主要表现在“五观”上,即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与文化观。具体而言,在境内外反华敌对势力的渗透下,现在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意识形态体系,即以极端民族主义为核心、宗教极端主义为灵魂、恐怖主义为手段,逐渐形成了以“东突厥斯坦国”为核心的国家观、“泛突厥主义”的民族观、“泛伊斯兰主义”的宗教观、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和“突厥共同文化论”为基本特征的文化观。
其一,国家观,包括: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
其二,民族观、宗教观,包括:极度推崇本民族的文化,宣传本民族文化的优越性,毁灭其他民族文化,并消灭本民族的不同文化,否认我国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缺乏中华民族共同的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认为伊斯兰教为普世性宗教,不受民族、肤色、语言、国界的限制,要求全世界穆斯林在共同信仰基础上联合为一个广泛的共同体(即乌玛),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其三,历史观、文化观,包括: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乌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新疆社会目前正在不断寻找世俗文化与宗教文化的平衡点。现代文化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欣赏、一体多元、融合开放。但文化停滞不前制约了人的思想,而非理性扩展的宗教所带来的极端思想,正在不断占据人们心中那些本该由文化发展所占据的部分。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人面对宗教极端思潮的渗透,思想上产生了一些有害的糊涂、模糊认识,或不正确的观念。例如,有人从片面、极端的角度看待党和政府的民族、宗教、经济和社会政策,找种种理由反对中央的政策;持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以“资源掠夺论”,反对党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再如,极端分子煽动宗教情绪,鼓噪政教合一,妄图以教干政,夺取国家最高权力;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推翻现政权;鼓吹“民族独立”,要求建立“东突厥斯坦国”。一些有糊涂和模糊思想的人,要么公开同情这些反动观点,要么心里暗合这些主张,在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上站错了队。
再如,在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下,一些人受所谓的“民族感情”“宗教情感”欺骗,要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打折扣,要么认同、支持那些违反政策的行为。尽管他们不直接主导政策制定和执行,但是他们其中的少数人,用自己的行为表达对极端主义的同情和支持,消极抑制国家政策,也会形成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局面。
这些现象,为宗教极端思潮的蔓延提供了“土壤”。这需要党和政府在“去极端化”方面多下功夫、下巧功夫,争取民心、凝聚民心,坚决防止把信教群众推向极端势力的现象发生。
第三节 新疆宗教极端主义问题的应对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闹分裂、搞恐怖只是极少数人的倒行逆施。针对宗教极端主义形成的危害,“去极端化”成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违法犯罪问题、破坏社会和谐的问题、思想极端的问题,这些问题性质不同,应对的方法也应有各自的针对性。
一 针对违法犯罪的司法处置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更是一种社会实体,构成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成员的言行,会对社会产生有益或者有害的影响。当宗教极端主义从宗教中蜕变出来,演变成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一股邪恶力量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受到人们的唾弃。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非法或者违法并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在预防与打击极端势力活动中,既要对明显具有政治意图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处,也要对那些虽没有政治意图但煽动宗教狂热,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为宗教极端分子为虎作伥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制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拟同意设立清真寺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重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是私办传经点,多次给多人非法讲经、非法组织信众朝觐,强迫男士留胡子、女士蒙面,擅自改扩建清真寺等,这都是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是不准为、不得为、不能为的行为。
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是新疆依法治疆的重要思想和理念,让信教群众能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产生活,进行正常合法的宗教礼拜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整治、打击非法和违法宗教活动,让宗教极端分子在法律面前止步、让暴力恐怖分子在法律面前退步、让民族分裂分子在法律面前寸步难行。
就具体层面而言,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依法打击与惩治宗教极端主义的法律适用。近年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委牵头协调下,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其他政法机关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意见》《关于办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伊扎布特”组织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范了涉及“三股势力”犯罪案件的管辖、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定罪量刑政策把握等。2014年,新疆高院与自治区政法机关又在全面梳理总结过去已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三股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保证了全区对敌斗争中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那些具有政治目的性的宗教极端行为要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等有关规定对其适用法律:一是对宗教极端势力首要分子的惩处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量刑,如组织与策划新疆独立,实施集会、游行、示威企图建立伊斯兰政教合一国家的行为;二是对恐怖活动组织者和实施者适用组织、策划、参加、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罪定罪量刑。如组织、策划、实施宗教极端势力训练基地,培训、传授、学习制爆、制枪技术的行为;三是对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适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定罪量刑。如煽动与裹挟信众交纳宗教课税,为宗教极端势力筹集经费,提供器材、设备等物质条件的行为。
第二,依法打击与惩治非法讲经活动。未经批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所进行的讲经活动是一种非法宗教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前一些新疆境内的民族分裂势力肆意渲染宗教极端主义,如借用宗教名义,要求增加清真寺、宗教学校和教职人员数量,散发“伊扎布特”反动传单,这些反动宣传品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或利用青少年塞到信众家门内扩展其影响,气焰嚣张,思想极端。在具体适用法律上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于不具有政治目的性、文化教育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即对于这些法盲、文盲与教盲从事非法讲经活动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其二,对于私办地下讲经点,多次向多人进行宣传反党反社会、诋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定罪量刑;其三,强行组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强行封闭教经的,依据《刑法》中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其四,对于那些对民众灌输民族分裂,破坏社会稳定的非法讲经分子,依据《刑法》中分裂、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量刑。
第三,依法打击极端分子非法组织私自朝觐和非法传播宗教宣传品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穆斯林应该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朝觐活动。非法组织信众到麦加朝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对朝觐的组织机构与非法组织朝觐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朝觐行为的规定更为具体,即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国外朝觐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朝觐活动。对此,为了预防与打击极端分子非法组织朝觐行为,我们在严格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同时,从法律的层面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其一,认真执行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加强对非法组织朝觐出入境管理的特别规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拘留,对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提高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的抗腐能力,对于那些与极端分子同流合污,以权谋私,组织、策划、实施非法组织朝觐的行为,不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且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视情况依据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依法治理极端分子进行的非法宗教宣传活动,一方面在加强国家和地方出版行政机关立法和执法两种职能的同时,即对违反出版法规的行为,有裁定权和处罚权,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此项惩戒可由出版行政机关单独执行,也可由政府授权的其他机关共同执行。
另一方面加强公安机关对预防与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法制宣讲活动,提高社会民众抵制极端主义的免疫力,教育社会民众、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接触极端宗教思想,不收听、收看和传播非法反动宣传品,不传谣、不信谣,不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传下载、制作传播社会极端信息和非法反动内容,从而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做爱国守法的好公民。
二 针对破坏社会和谐问题的处置
社会问题要从社会层面着手,其工作的重心在于,增强社会预防与打击极端分子的功能。一般而言,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是以寺坊为中心,以寺管会为组织而形成大小不一的社会网络结构,同时结合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本单位构成一个相互熟络的社会组织体系。鉴于此,家庭、寺坊、宗教组织以及社区管理机构在改良传统的同时,要与时俱进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方面,要通过扩大伊斯兰教宗教教育工作的实施范围,增加普通群众对正常宗教知识的了解与认识程度,提高社会民众利用正确宗教知识抵御极端宗教思想传播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国家对宗教教育活动的管理,将各种有害思潮杜绝出去,净化宗教教育,避免出现夹杂其间的极端思想与个人崇拜,守护民众的精神家园。
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重视清真寺社会公共空间的作用。清真寺是穆斯林举行礼拜、举办宗教教育和宣教等活动的中心场所,更是穆斯林联系交往的中心,礼拜时聚在一起,特别是每周的聚礼和每年的会礼时,共同礼拜,清真寺起到了凝聚和团结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清真寺的功能,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在清真寺里宣讲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宗教和民族政策,对教职人员定期进行爱国爱教的政治教育与民族宗教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其在民众中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使他们依照伊斯兰教教规和制度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不偏激、有照应和不违背,带动普通民众形成一个抵制极端主义,培育爱国、爱党、爱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充分发挥家庭、清真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机构的组织与协调功能。根据当地生产与生活的实际情况,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民众,进行生活技能与社会适应能力的培训,使其树立生活信心、坚定人生理想与目标。产生社会问题的诱因之一是经济发展不足导致的贫穷。人口众多与收入低和高失业率,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均会是滋生社会极端主义的温床。一些年轻人在此情形下,由于缺少必要的生存技能,一时难以适应社会快节奏的发展模式,不能就业通常就不能获得稳定的生活资源与一定的事业成就感。因为没有主见、涉世不深或者为利益所驱而被蒙蔽、误导和蛊惑,很容易被外界势力和极端组织利用而做出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违法乱纪的事情。
因此,要加强家庭、清真寺和社区组织的合力,使这些人能够感受到家庭、宗教组织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与帮助,积极稳妥地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满足其对生存资源的获取,促进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认同与接受,逐步提高与培养他们的家庭与社会责任感,加强自我思想的约束,坚定爱国爱教信念,拒绝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
第三,提升爱国宗教人士的宗教素养和水平,让政治可靠、有威望的宗教从业人员宣讲正道。宣讲《古兰经》等伊斯兰教经典,主要是依靠宗教界人士,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在抵御宗教极端主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新疆宗教界讲新编“卧尔玆”(伊斯兰教宣教的一种方式,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劝导”“训诫”“教诲”“讲道”“说教”)很多年了,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要让爱国宗教人士在宗教后备人才培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传授伊斯兰教外,还应积极普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现代知识。在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积极引导作用,使信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对伊斯兰教的起源、精神理念等有一定的基本知识,认识到强迫女性穿戴蒙面罩袍,不准群众在婚礼喜宴上唱歌跳舞,不能给亡人过“乃孜尔”等是歪理邪说,是在信教群众中制造混乱、骗取信教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是在向群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三 针对思想极端问题的“消毒”工作
思想对行为有指引作用,人因思想而伟大,人也会因思想而猥琐。从思想的角度祛除思想领域的极端主义,关键在于疏导与教育。从思想的角度去“极端化”,最核心的需要做两个层面的工作。
其一,正本清源。
把被极端势力颠倒了的事实匡正过来,把被极端思想绑架了的习俗解放出来,让普通民众擦亮眼睛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本来面目,还原宗教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强化“四个认同”,即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其核心是国家认同。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伊斯兰教公元7世纪由麦加人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半岛上创建,公元7世纪中叶自西亚、中亚传入我国,经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传播发展,现已成为中国五大宗教信仰之一。通过对我国伊斯兰教历史脉络的梳理,不难看出,经长期传播、发展和演变,伊斯兰教已成为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宗教信仰体系,无论是从信仰民众居住的地域范围还是从信仰民众的民族构成看,伊斯兰教并不是某一个民族所独有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并不都居住在新疆。
伊斯兰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种类型,不能绝对化与固定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伊斯兰传统文化的自我调适与变迁势在必行,不可避免。这就要求那些思想极端主义者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认识伊斯兰传统文化,有强烈的开放意识,能正确理解政治变革、经济改革和文化变迁之间的一体互动关系,形成正确的历史观与文化观。
宗教极端主义同样不属于民族问题,民族问题只是宗教极端势力的幌子。现实证明,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群众,只要反对他们的民族分裂主张,不与他们同流合污,他们就会对其大开杀戒。在许多恐怖暴力案件中,极端分子杀害的绝大部分都是少数民族社区干部、派出所干警和不分民族的无辜群众。不难发现,宗教极端主义根本就不是什么民族问题,他们代表不了任何一个民族,而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的敌人。
因此,要坚决反对极端主义者所蛊惑的“泛伊斯兰主义”的独尊民族观,他们的民族观浸透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色彩,充满了沙文主义的腔调,是站在“种族优劣论”的反动立场上,极度夸大某一民族的历史作用。
其二,教育为本。
教育之所以是祛除思想极端问题的根本途径,因为它是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思想,消除思想的垃圾,从而建设新的价值观念,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巩固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
中国有句古话,即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和提升区域特色文化,激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充分发挥其教育、凝聚、鼓舞和引领作用。在思想领域祛除狭隘的、保守的以及偏执的意识形态,通过教育培养广大信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与情感认同,增强道德自信、文化自信与价值观自信,从而在广大群众中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爱国爱教的合格公民,纠正与澄清思想极端主义对人的错误引导,从而为国、为家、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推动世界的和平与人类发展。具体而言教育可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公民教育)等,这些教育的类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作用贯穿人的一生。
一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较,家庭教育是实施教育的最主要形式,对人的影响力最大,因为家是人衣食住行的最基本场所。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家中度过的时间超过其他任何地方,父母也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深的人。
二是学校教育。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和在校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爱国主义的引导与教育,使之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学校教育要组织、动员社科理论工作者主动发声、亮剑,充分发挥思想文化的凝聚功能,使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科学理论最大限度地被广大青少年所接受、所践行,增强其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三是公民教育。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比较,无论是从教育的对象还是从教育内容而言,公民教育都很宽泛、更长久。公民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理性多元、科学开放的政治意识,深厚笃定的爱国情感,严于律己的法治意识,以及推己及人、服务奉献的素养品德等。换句话说,就是让公民学会如何爱自己、爱他人、爱集体、爱社会、爱国家,排斥一切极端思想与理念。
同时,要重视对宗教极端思潮滋生“土壤”的清除工作,要深入持久地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要按照“两个要求”与“两个支持”行事。对能够做到“两个要求”“两个支持”的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凡是违反“两个要求”与“两个支持”的,要给予政策上的警告与惩罚。
“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宗教界人事与信教群众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反对政治极端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诋毁,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认同;二是要求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反对一切政治极端主义者企图分裂国家、极力鼓吹民族独立的言论,形成对伟大祖国的认同。
“两个支持”,一是支持宗教界与信教群众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反对狭隘、保守的宗教观念,认识到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更是社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形成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二是支持宗教界及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政治极端主义进行破坏社会稳定、损害人民利益的言行,为国富民强多做贡献,形成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要鼓励支持爱党、爱国人士。新疆各族人民,不论是信仰宗教的人,还是不信仰宗教的人,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群众,都必须做到爱国、团结、进步,这是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一是要爱国。爱国即爱祖国,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有国才有家,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得以形成、生存、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思想政治基础。爱国是我们每一位公民最起码的言行规范,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我们所建立的新中国,本质上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这样,公民爱国,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政权,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我们抵制与反对极端主义的职责与担当。历史一再证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人民群众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要团结。“团结就是力量”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话语。政治极端主义毕竟是一小撮人的勾当,制造不同族群与信教群体之间的仇视与斗争是极端主义的重要伎俩和手段。不管如何自我标榜,但其极端主义的行为实际上不得人心,不仅受到绝大多数宗教信徒的声讨与抵制,而且更是受到国际主流社会的严厉谴责与打击,这就迫使极端主义不得不采取欺骗的手段去蛊惑宗教信徒、刺激他们的宗教情绪、煽动宗教狂热,以挑起不同信教群体之间的仇视和争斗。
三是要进步。要传承与弘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地改革与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跟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毋庸置疑,目前尚存在一些消极落后、与时代发展不合拍的因素,这里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地对经典进行片面性认知的问题;有目光短浅,只顾眼前,不计长远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宗教话语权有时掌握在宗教极端分子手中,很多问题被轻描淡写,正确的内容得不到准确深刻的反映。
宗教和其他社会历史现象一样,其产生、发展总是与当时的历史客观条件相联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式来看待与梳理宗教问题,故步自封只会导致作茧自缚,敌视社会,以极端的方式去表达政治诉求。
因此,对教规教义中的消极因素要自觉地加以抑制,同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适合时宜的改变与稳妥调整,从而使宗教整体焕发出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机与活力。同时,要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不断丰富广大信教群众的精神世界,促其用现代精神及理念重新认识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包括宗教文化进行理性的分析与反思,摒弃落后文化,让信教群众从根本上成为现代化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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