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习近平的这番讲话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系列制度原则,涉及当今中国社会关于制度讨论、顶层设计的各个层面和概念,同时也提出了“发展”和“完善”的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制度自信”,这番讲话是一个很好的注解。
一、群众路线就是民主
当今中国有一整套政治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一府两院等。总的来说,这套制度与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是相吻合的。由于社会发展比较快,这套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及时调整,这也是事实。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中国现行的这套制度。有些人不断强调政治改革,把社会上出现的所有问题都极其简单化地归咎为中国“体制”问题,根本原因只是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与西方不一样。为此,对于中国任何社会问题的批评都不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而是不由分说、不加辨析地将问题的源头都说成是中国现行“体制”问题,却无视在西方政体下同样的问题同样存在,甚至比中国更严重。当今中国还有一些社会问题明明是过于照搬西方才新近造成的,其在中国的表现形式与在西方社会一般无二,西方社会自身对此也经常批判,如商业媒体的暴力色情倾向,但某些人依然罔顾事实地把它们说成是中国的“体制”造成的,牵强附会、生拉硬拽、颠倒黑白、散布谣言,无非是要把中国的制度改成像西方一样。
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利弊有很多严肃的探讨,在此不用重复。这里只对国内外批评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不理性成分做一些讨论。例如,舆论层面的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因为没有西方的选票制度,所以中国不民主。于是,三人成虎,中国就被舆论判定为不民主的专制社会。事实上,中国并非没有选票。从社会基层到中央高层,选票在中国以各种形式存在。它的确与西方的选票不一样,但是,以形式上的异同来判定优劣,显然不合理,过于简单化。真正判定优劣的依据应该是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其表现就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从现实来看,中国近几十年的发展是迅速的,成就是巨大的,社会也是相对稳定的。在一系列重要的社会评价指标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在全世界都首屈一指,为各国翘楚。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我们甚至可以说,包括西方政治体制在内,世界上没有一种政治制度曾经取得过像当今中国一样的显著成就。这一事实说明中国的现行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虽然它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全盘否定、彻底推翻、从头再来,显然没有道理。
民主在学术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在具体政治中的体现也不应该有绝对的标准。中国基层社会的民主选举制度已经普及,它是中国民主的重要体现之一。中国基层社会的选票制民主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中国的根本体制造成的。例如贿选,几乎在每一个实行西方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有出现,包括美国。因此,它是西方民主制度本身的问题,而非中国体制的特有问题。此外,中国当前正在大力落实和推进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传统之一,它也是民主的体现。
民主的核心问题是民众的意见能否与政府沟通并得到解决,这是民主的实质。选票之类只是手段。民主手段并不等于民主实质。群众路线是指“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与“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起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其实就是民主,就是不同于选票的民主手段。有人错误地将其称为“极左”,实际上这是受到“西方中心论”的影响而得出的结论。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解释和宣传这一优良民主传统,并将其重新发扬光大。同时还应该将这一民主传统与西方虚伪的、有缺陷的民主制度做认真的比较分析,让更多的人理解中国的民主传统与西方民主的不同特点以及优劣,从而增强我们的自信。
中国曾经较大范围地实行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这一财产形式下,每一个人都是单位、企业乃至国家的主人,群众路线因此成为个人与机构、政府之间充分沟通的民主手段。西方社会由于奉行资本主义,私有企业成为全社会最主要的核心单元。私营企业作为西方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其普遍程度及其作用,超过了家庭、社团、行政单位等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在私营企业这一最强大的社会组织成分中,决策权完全在私有企业主手中,谈不上民主,当然也就谈不上群众路线。私营企业主与员工只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员工如果对企业或企业主有意见又不能调和,结果常常是被辞退。虽然理论上说工会能够协调这种关系,类似于群众路线,但在不同的西方国家,工会的作用很不相同。以美国来说,工会的作用被制度化地刻意降低了。在企业主与工会之间,美国的制度偏向于前者,试图走群众路线的工会基本被边缘化。
当今中国由于私营企业的发展,这种现象也已经出现。这一社会形态的变化缩小了群众路线这一民主手段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它的作用,因而现在对群众路线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10月18日,中国工会十六大召开,七名政治局常委都出席了开幕式。习近平主席对这一届总工会领导发表了重要讲话,体现出在社会形态发生快速改变的今天,中国政府希望将群众路线继续延伸的决心。当然,由于社会形态的变化,群众路线这一手段也需要与时俱进,但我们不能否认它所具有的民主价值。
西方社会私营企业内部群众路线这一民主手段大打折扣,但在私营企业之外也有群众路线的方式,其典型就是选票。这一民主手段成为很多人非议中国,认为中国“不民主”的外部参照。但是,四年或五年一次大选,西方的这一制度设计使得这种群众路线不能经常性地开展。而且,选票连国家大事都无法决定,选民无法参与政治,只能在二选一的选项中打一个勾。西方政治领袖几乎所有的决策,与群众路线只有若隐若现的间接关系。中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直接参政议政,与西方制度只是手段不同的差别而已。当我们说西方民主制度有缺陷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中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手段也不够完善,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
西方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细碎琐事,与选票基本无关。当然,他们可以将自己的细碎琐事通过议员以“代议”的方式来提出,但仍是间接的。与之相比,中国的上访制度有几千年的历史。上访其实就是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政府,乃至最高权力机关反映各种问题,并要求解决。发展到今天,产生了“信访”以及网络反映等新手段,包括最近比较受关注的向中央巡视组提出意见、反映问题。因此,中国民众的这一历史悠久的民主手段比西方更直接。当今中国的某些人一切以西方为标准,认为中国传统的上访和信访不符合西方法律制度,要求取消或限制这种方式,让民众的个人诉求都通过法院这个唯一的渠道来解决。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想削弱中国民众这一享有了数千年的传统民主手段。法院除了解决民众个体之间的纠纷,固然也有解决民众与机构和政府之间冲突矛盾的功能,但是,西方法院的制度设计使得民众通过这一渠道反映问题的程序烦琐,往往久拖不决、费用高昂,而且还是间接的。
中国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纲领性原则。针对不同的社会问题,群众路线有它不同的解决方式。中国的群众路线既有与西方分门别类相类似的,例如对于国家大事,人大和政协代表的参政议政;对于各种法规、规章,广泛调研、专家咨询、集思广益以及听证会制度;还有与西方不同的综合性方式,例如上访和信访等。中国法院除了审理判决功能,还有一个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传统,即调解。调解也是群众路线的方式之一。在中国,它不仅存在于法院,还存在于派出所、居委会、单位等基层机构。它所调解的内容是与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调解民众个人利益与政府部门的矛盾,中国和西方有各自的方式和手段,中国的某些民主手段历史更长,效果更直接。
中国的群众路线所涉及的内容,既有个人的具体问题,也有单位集体的共性问题,还有制度性问题。群众路线在内容上的综合性以及解决问题的高效性,是这一中国民主方式的特征。相比西方社会来说,批评与自我批评在西方社会只存在于政府外部,例如媒体批评、政府道歉之类,它也是群众路线民主手段的一个表现。在中国,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存在于机构或政府的外部,同样存在于政府机构内部。出于不同目的和要求,政府机构内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有的未必需要完全公开。
在关于群众路线的讨论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应该受到高度重视:谁是群众?哪些人是群众?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制度决定了私有企业不可侵犯的特权,政府与企业雇员的直接联系被割断,只剩下间接关联。虽然众多私营业主也可以看成是群众的一部分,但是,当大型私有垄断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时,一个企业主的决定就可以影响很多人,例如成千上万地合法裁减雇员,这些雇员即便对企业不满也无济于事。由此,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对于政府权力来说,最直接的群众是私有企业主,广大雇员被资本家隔绝了,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成为间接群众。因而,政府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大多成为直接与私有企业主打交道。这种情况在中国已经出现,“群众路线”变成“老板路线”。与此同时,由于金钱对媒体的强大影响,“群众意见”变相地成为“老板意见”,以偷换概念的方式让少数有钱人的意见代替了广泛民意,由此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当今社会很多知识分子、媒体在资金支持和个人收入上要依靠私营业主,他们的观点也容易向私营业主倾斜,他们的倾向性观点会通过各种金钱推动的手段,占据舆论的主要地位。于是,有人反其道而行之地指出,群众路线的对象应该是除私营业主之外的底层民众,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真正的群众路线应该两者兼顾,不论老板还是雇员,都是群众,都是群众路线的对象。“三个代表”的理论把私营企业主也吸纳进中国政治的民主范围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资本力量把自己的声音等同于普遍民意、广泛民主,这也是需要警惕的。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保持适当的非私有经济;另一方面应避免和减少大型私有垄断企业的出现;同时还应有相应的机制,在必要时跨过企业主,直接与基层群众发生关联。
中国和西方的民主制度、民主手段有较大的不同,但绝不能按照西方的标准得出结论说中国就是专制、不民主。西方民主制度更多是间接的、有限的、局部的、分门别类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制度设计一方面很容易被少数人的金钱势力操纵,另一方面会遭遇烦琐的程序,妨碍民众民主意愿的直接表达。这也是人们说西方民主具有虚伪性的原因。然而,我们不能由此说民主这一理念不对,而是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民主的要求是正确的,只是西方社会的制度缺陷导致它的民主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相比之下,中国的“群众路线”是更有效、更充分、更灵活的民主方式。
社会问题和矛盾各种各样,各自处于不同的领域和层面。绝大多数时候,社会矛盾不能靠选票来解决,西方的民主制度使得民众解决自身问题的手段太间接,效率不高。中国的群众路线为解决各种矛盾冲突提供了灵活、高效的方式。它的形式多种多样,有自上而下地听取意见,也有自下而上地反映问题;有背靠背的匿名方式,也有面对面的坦诚方式;有大范围地公开讨论,也有小范围地互相交流;有民主生活会的群策群议,也有不同层面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带来对于群众路线对象的新认识,同时带来对群众路线手段、方式的新探索。群众路线作为民主方式,其手段应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一些有效的手段应该制度化、常态化,目的是使群众路线成为高效、灵活地解决各种矛盾的机制。群众路线既不是一哄而上的民粹式民主,也不是关起门来的少数人民主。而应该是适用性极强的充分民主,从而避免西方民主制度的缺陷。这是我们今天强调“群众路线”应该认识到的。这也正是我的一贯观点:民主制度是工具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调解矛盾,解决问题。
西方中心论有种种表现,其中之一在前面章节已经提到,即,认为民主是西方独有的,非西方国家从来都没有民主,只有专制。而且,民主的方式也只有西方是唯一正确的,不采用西方的民主手段便都不是民主。不光如此,即便采用了西方民主手段,还要接受西方这个民主祖师爷的监督。例如有些非西方国家的选举要由西方国家派监督员。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专横、专制的做法,与民主本身背道而驰。西方人有这样的观念不足为奇,中国人也这么想,真是孤陋寡闻了。中国早就存在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甚至比西方更早、更丰富。基于西方中心论的僵化,把凡是与西方不同的统统否定,是霸道的民主,而非真正的民主。中共十八大强调制度自信,可以体现在各个方面。就民主而言,中国确立的群众路线通过探索和实践,不断产生新的、有效的方式,将给全世界的民主发展进程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方式,为世界各国的民主进程提供一个榜样。它也成为“中国特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宪政没有唯一模式
中共十八大后,国内舆论界出现了关于“宪政”的交锋。一种观点提出“中国梦”就是“宪政梦”。另一种观点反其道而行之,反对宪政,说我们不要“宪政”只要专政,将宪政称为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阴谋,等等。这个交锋也涉及中国的制度。前一种观点就是我一再指出的“把手段当目的”,似乎中国的改革只要实现一个政治目标就完成和达到了目的,而这一政治目标也就是西方那套政治制度。对于这种观点展开批判,让人们认清它项庄舞剑的本质,的确应该,也很有必要。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为反而反。不能因为在中国推行西方式的宪政另有所图就不要宪政。事实上,中国有《宪法》,按《宪法》执政就是宪政。我们应该冷静客观地指出,西方国家的宪政也并不相同,有的西方发达国家,例如英国,甚至没有成文的《宪法》。因此,中国的宪政没有任何理由必须同西方一样,或者必须被西方认可。中国现在实行的就是宪政,即使有改进的余地,中国的宪政尤其没有必要非得同美国一样。
“宪政”这个词在近代出现,与西方文化的扩张有关。它像“民主”一样,被认定为是西方独有的。然而,宪政并非西方的发明,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宪政早就存在,只不过没有用这个专用词而已。比方说宋代赵匡胤的“祖宗家法”,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宪政体现。那是皇帝治理国家的最高原则,其价值和意义与当今的宪政概念没有区别。例如,“不杀言事大臣”难道不是今天的“言论自由”?由此我们也能看到,政治制度变了,宪政的具体形式也会相应改变。这一方面说明“宪政”并不唯一;另一方面也说明,“宪政”并不只属于西方,中国人早就在实践了。因此,当今中国只需要理直气壮地按照中国的《宪法》,推行我们自身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就行。
当然,关于宪政的话题我们还应该明白某些主张宪政的人所包含的用心。有一个身为中共党员的法律专家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因为中国共产党没有登记注册,所以,这位法律专家要求中国共产党进行登记注册。他的这个观点颇有迷惑性,让很多人觉得挺有道理。事实上,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政”,这个观点就是违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中国共产党当然是一个合法组织。从法律结构上说,《宪法》是根本大法,“社团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地位都不如《宪法》。所以,中国共产党由《宪法》确立的合法地位无须再通过“社团管理条例”的登记注册加以认定,对一个法律专家来说,这应该是普通常识。而这位法律专家身为中共党员,却无视法律,发表违宪观点,其目的无非是想在中国实现多党轮流执政的西方“宪政”。我们只有维护当今中国的“宪政”,才能有力地批驳这种观点。如果我们反对一切宪政,反倒让自己没有了立足之地。
还有一位中共中央党校的教授提出,中国共产党有自身利益,他说:“我们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在承认党也有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和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一方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利益问题采取回避的、虚无主义的态度;另一方面,对这一利益作出严格界定,避免党的利益的空泛化,不给既得利益留下任何理论的和实践的空间。”这种观点同样具有迷惑性,它违背了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利益。这位专家不仅提出“党有自身利益”,而且说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加以维护,实际上这是把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放在了人民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党的利益可以同民众利益不一样。其最终目的是降低《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中国共产党放在与其他政党、社团一样的水平上,同那个法律专家一样,为多党轮流执政提供突破口。因此,这一观点不仅违背党章,同样也涉嫌违宪。
宪政问题最近成为交锋的热点还有一个原因。自“苏东剧变”后,美国一家独大,为了实现其领导世界的霸主地位,开始在全球推广所谓“普世价值”。福山所称的“历史终结”,换一个角度说就是“普世价值”已经是人类终极的价值目标,只要兑现了“普世价值”,人类的发展就到头了。我并不反对人类有“普世价值”的存在,但是我反对“普世价值”的内容只凭美国一家说了算,美国所认定的“普世价值”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并不“普世”。“普世价值”更应该是一些基本的道德标准,而非政治标准。对于“普世价值”的理论争论还没有结束,在具体实践上,人们已经看到,美国在阿富汗、伊拉克推行“普世价值”的结果是失败的,美国在整个中东地区推行“普世价值”的“大中东民主计划”也夭折了。近年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等国推行西方“普世价值”的结果,更让全世界看到所谓“普世价值”的自相矛盾和千疮百孔。因此,作为意识形态战争的一部分,“普世价值”的说辞热度降低,在中国,“宪政”一词成为取代“普世价值”的另一个提纲挈领的概念。
事实上,从“普世价值”到“宪政”,换汤不换药,本质都一样,都是要求中国实现西方民主制度,其核心内容无非是票选、多党轮流执政、军队国家化这几项,从而想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为此,当前鼓吹“宪政”的人甚至赞美慈禧太后,因为慈禧太后在执政晚期试图推行君主立宪条件下的“宪政”;他们还肯定袁世凯,因为袁世凯的北洋政府比较符合他们的“宪政”;他们还竭力吹捧大陆时期的国民党政府。一方面国民党政府也被他们认定为“宪政”,另一方面,吹捧国民党还为日后国民党返回大陆,与共产党轮流执政做好了舆论铺垫。因为,当前鼓吹“宪政”的人看到,在当今中国组建新党并快速发展难度较大,唯有国民党是现成的。于是,利用国民党的现有组织基础,在“统一”的旗号下,在中国实现西方政治制度,成为他们“四两拨千斤”的选择。
简单回顾历史,我们看到,慈禧太后对西方几乎是俯首帖耳,“量中国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是她的名言。袁世凯的北洋政府完全是西方的傀儡,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同样是外国势力和资本势力的代理人,最终被中国人民抛弃。因此,鼓吹“宪政”的人肯定这些历史政治人物,无非是想把中国的政治制度改成同西方一样,从而使中国的经济利益更符合西方的需要。在他们所鼓吹的“宪政”中,都缺了“独立自主”,而这一点,中国近现代史上只有中国共产党做到了,这却是他们最不愿看到的,因此,他们否认中国共产党的现行制度也是“宪政”。那位身为中共党员的法律专家最近还宣称:相信有生之年一定能看到中国实现“宪政”。对此,我们只需要理直气壮地宣告,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治制度就是“宪政”,就可以让他的这一说法不攻自破。
与“宪政”问题相关的还有一个现象也值得注意。1927年,蒋介石为了实现国民党一党独大、一党专政,发动了“四一二政变”,大肆屠杀中国共产党人。这年下半年,陈独秀已被停职,瞿秋白接替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职务。就在这段时间,陈独秀写了《国民党四字经》,猛烈批判国民党,其中写道:“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建国大纲,官样文章;清党反共,革命送终。”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引用了陈独秀《国民党四字经》中的几句,即,“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这几句话并非毛泽东原创,而是引用陈独秀的话。其次,毛泽东引用此话是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然而,当今有些人混淆了毛泽东原创与引用,继而认为毛泽东主张多党制,为了实现多党制,继而认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派别应该存在,并且公开化。当今中国很多政治现象也因此而发生。
事实上,这种观点同样是混淆“多党制”的概念。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就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参加。迄今为止,民主党派依然存在,既可以参政议政,党员也可以担任国家领导职务。因此,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的确是主张多党制的。但是,中国现行制度的“多党制”与某些人主张的“多党轮流执政”有本质不同。某些人为了实现“多党轮流执政”的西方政治模式,混淆概念,用毛泽东在特定时期引用别人的话,拉大旗作虎皮,实属别有用心。
把毛泽东引用的“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肆意夸大,还造成一个结果,即主张党内派别公开化,例如那位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的法律专家,也主张党内派别公开化。他的目的还是实现“多党轮流执政”,这只不过是借助党内派别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曲线救国”手段。党内有不同思想甚至有派别存在,这的确是正常现象。然而,中国现行制度还有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但在形成决定之后,不同意见就应该服从决定。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也就是说,民主和集中缺一不可。主张党内派别公开化,事实上只是强调“民主”而放弃“集中”,为了实现多党轮流执政而大做铺垫。党内派别的存在,其基础应该是不同的思想观念,这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主张党内派别公开化实际上把党内派别的基础变成了不同的利益纽带,变相地成为“山头主义”,拉帮结派、党同伐异。这一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做法,是造成当今中国很多乱象的源头。
有一个现象必须指出:鼓吹“多党制”或试图以“党内派别公开化”实现“多党轮替”的人基本上都反对或批判“四人帮”。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四人帮”的出现恰恰是党内派别公开化的结果,是民主集中制被破坏的结果。他们今天反对民主集中制,主张党内派别公开化,其行为难道不是与“四人帮”一样吗?难道他们想在中国再造一个“新四人帮”?
制度问题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试图改变中国现行制度的人便往往从法律着手,一些法律工作者成为专注于这一目的的主力。他们强调法治固然不错,然而他们强调法治的背后依然是西方中心论的惯常思维,我们可以称之为“新两个凡是”:凡是我认定的、符合西方标准的法制才是法治;凡是我不认可的、不符合西方标准的,都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就更普遍的意义上说,“新两个凡是”还可以表述为:凡是符合西方标准,尤其是美国标准的,就是正确的、进步的、文明的;凡是不符合西方标准,尤其是不符合美国标准的,就是错误的、落后的、野蛮的。这种思维定式在当今中国理论界、舆论界非常普遍,司法领域或者在某些说法律工作者身上最具典型代表意义。
就法治而言,他们妄称文明的西方从来都有法治精神,而中国从来都是人治。因此,当“法治好、人治坏”成为不言而喻的前提时,法治必须学习西方,就成为唯一的结论。这种粗暴的学术行为不顾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极为发达的事实,不顾西方法律制度长期落后于中国的事实,不顾中西方法律有不同社会现实基础的事实,削足适履地要求中国的法律必须符合西方标准,同时给中国扣上“人治”的落后帽子。事实上,法治与人治并非绝对对立。首先,良法的制定需要人治,坏人不可能制定出良法。其次,良法的执行也需要人治,坏人完全可以将良法执行成恶果。中国传统的一个特征是“儒表法里”,也就是说,法律需要好人来制定、来执行,法治与人治应相辅相成。
与之相伴的还有一个问题,时常对人产生巨大的迷惑性,即司法独立。这里不对司法独立做学术上的讨论,只想指出一点,当今中国日夜谋图改变中国制度的那部分人,他们提出“司法独立”,目的就是让法律摆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范围之外的独立王国。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这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这是一个完全正确的表述,也是对别有用心的“司法独立”的回应。
社会需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如果党不能成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代表,那么,就要有其他人或机构来承担这一重要的社会角色。于是我们看到,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说中国共产党有“自身利益”,说中国共产党应该派别化,说中国共产党应该与其他党派轮流执政,无非是说中国共产党不是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代表。因此,鼓吹“司法独立”的“法律党”,鼓吹独立于党和政府之外的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的“专家党”就可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事实上我们还看到,这些“法律党”“专家党”早已经成为资本的帮凶、帮闲,成为在资本面前摇尾乞怜的“资用文人”,他们怎么可能真正做到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那位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要求党内派别公开化的著名法律专家在阐述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时这样说:“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任由这样的法律专家搞出“司法独立”,国家与社会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在“制度自信”问题上,当今中国法律界正逐步成为崇洋媚外的重灾区。
在强调“制度自信”的时候,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本质,同时清醒地认识到各种流行观点对于现行制度的“挖墙脚”作用。他们混淆概念、以偏概全,似是而非,根本目的万变不离其宗地指向改变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我们应该承认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已经有过多次改变。然而,改变绝不是说放弃自己,完全照搬西方。我认为,当今中国的某些制度依然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例如,按中国现行制度,党、政府、政协、军队这些核心权力机构都同样任期、同步换届。这种方式容易导致换届时共振过大,对社会也造成不稳定的影响。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说,任期长短错开,换届时间交叉,会减少不必要的振荡,增加稳定性。所以说,坚持自己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现实需要,与时俱进而改变,不人云亦云,不妄自菲薄,不盲目迷信,这才是真正的“制度自信”。
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相辅相成
中国强调制度自信,除了政治制度,同样包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提出了关于经济的几个概念,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等。这些观念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西方思维模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理论以及经济制度,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打下了理论基础。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也应该与时俱进地探索和发展。然而,今天还有很多人拘泥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互对立的二元思维,似乎社会经济只能在其中二选一,要么是绝对的计划经济,要么是彻底的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人如果不是太幼稚,便是另有所图。中共十八大指出“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我认为在经济制度上可以理解为:完全的计划经济就是老路,彻底的市场经济就是邪路。
完全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并非绝对的好办法。社会经济十分复杂,试图用人为设计的完整计划来管理社会经济的每个方面,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很多时候,“看不见的手”比计划更高效,社会管理成本也更低。但是,夸大“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认为社会经济完全靠“看不见的手”就能顺利运行,实际上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一样,也是理想主义的天真。两者不过是政治经济理想主义的两个极端。对于现实来说,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不是水火不容、你死我活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俗点说,就是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存。这种并存不应该被理解为只是一个过程、过渡和阶段,以为迟早要改变这种并存的局面,以为只有彻底改变才是所谓真正先进的经济制度。我们应该从实践中确信: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并存是社会经济公平、公正并长期保持活力和效率的必要前提,它不是过渡,而是常态。
我们可以从政府收入的角度简单考察这一问题。自古以来,税收都是政权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等级制度下,中央政权没有多少公共事务,税收受到贵族的制约,其能力有限。等级制度下公共事务较少的现象在平民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例如,等级社会不需要为低贱者提供社会基本保障,也不需要提供普及教育;甚至等级社会的战争规模都较小。平民社会由于公共事务的扩大,政府的钱常常不够用。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依然是税收,增加税种、调高税率等。用税收增加政府的收入有较大的局限,增加税种、调高税率等常规措施都容易引起民众的反对,恰如等级社会中贵族的反对。政府增加收入的另一个办法就是发债,用债务方式增加收入,常常是寅吃卯粮,除非用通货膨胀等办法变相地赖掉债务,否则,很难真正地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发债虽然有透支未来的危险,但也不必一概否定。例如,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借债可以用来有效开发,提高创造财富能力,这样的话,适度借债是有益的。如果政府借债用于消耗性花费,那是很危险的。但不管怎么说,政府发债都应该有一个度。政府的收入还有一些是行政收费、司法罚款,以及政府财产的出租、有偿使用等。一般来说,税收占的比重最大,如果各种收费、罚款太多,不仅影响经济运行,还会引发民众不满,对于社会经济等方面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一个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上述几项外,还有一项就是国有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历史悠久,汉朝的盐铁政策是典型代表,即盐和铁的经营由政府负责或参与。此后两千多年间,中国的国有经济范围时小时大,例如宋朝时,茶叶和酒类也由政府专营,属于国有经济的范畴。相对来说,西方历史上国有经济的概念和实践很晚才出现。这里要区分一个概念。当我们说汉朝的盐铁经济,它的收入很明确地属于国库,而非皇帝的个人或家族收入。而西方在启蒙运动之前,所谓“国库”几乎是与国王的私人收入不分的。与众多贵族相比,国王无非是最大的私有财产拥有者而已,国王和贵族将全国财产都瓜分了,低等级者例如奴隶或农奴,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没有私人财产。因此,属于全体民众的“国库”在西方历史上发育很晚。
西方社会在启蒙运动以后,由于出现对私有财产制的猛烈批判,导致一种理论,即在全社会都实行公有制,与之相伴的计划经济与工业化流水线的统筹管理有着密切关联。这是西方社会从彻底私有制的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幼稚表现。中国历史上,宋朝王安石变法的结果之一是大力扩展国有经济范围,那一时期几乎是中国历史上国有经济比重最高的时期,但也没有达到国有经济覆盖全社会的程度。而且,在此后长达九百多年的时间里,王安石的做法始终遭到批评,这一现象是中国古代自由市场经济思想的体现。简单来说,中国古代经济制度长期以来都保持着一种中庸:自由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不同的时代,两者的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始终存在。对于今天来说,我们应该避免在私有制、公有制两个极端之间跳跃,也不该认为那是西方的先进思想,而应该认真审视一下中国自己的历史,看看国有经济为何要存在?它在中国历史上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这对于今天依然是有意义的。
国有经济的第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政府稳定地提供保障。例如,宋朝的军工主要由国有经济实现保障,包括武器、军服、铠甲、粮草、军马、通信等,其中也不乏国家主导、民众私人参与的情况。战争耗费的财富往往惊人,如果没有国有经济,一个国家不得不面对战争时,就会底气不足。西方历史上,国家的战争行为很多时候不能靠政府自己的财力支撑,而不得不借债。有些向普通民众发战争债券,有些则向金融资本举债。这样的战争不论国家输赢,最终得利的都是国家的债主,甚至使国家主权和政府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成为金融的附庸。因此,像军工这样的关键领域保有国有经济成分是必要的。宋朝因为长期面临战争状态,这一领域的国有经济程度较高。今天,和平是主基调,军工领域国有经济的程度可以有所调整,但核心部分还是应该掌握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中。
国有经济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稳定经济。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常平仓制度,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模仿中国古代常平仓制度,首先建立了“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当时美国人直截了当地说,这是中国孔子的办法。虽然把常平仓制度归为孔子是一个误会,但它的确是中国几千年里始终执行的制度。常平仓制度简单说就是:粮食丰收的时候,由于粮价便宜,农民利益会受损,政府便以高出市场的价格收购粮食,以保证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粮食歉收的时候,粮价上涨,消费粮食的民众负担会加重,政府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出粮食,以保证粮食消费者的利益。在特殊境况下,例如遭灾,政府将无偿开仓放粮。这个行为其实违反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常平仓制度简直就是傻瓜。但是,推行这一国有经济体制的真正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稳定,而非为了经济利益。
仅从“民以食为天”的角度来说,古代常平仓与现代“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有较大的相同之处,但是,古代常平仓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现代“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所不具备的,即,金融稳定。货币是经济的标尺,如果货币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也会不稳定。中国古代以贱金属货币为主,与欧洲历史上以贵金属为主要货币相比,最大的好处之一是货币量比较充分,能够适应小商品日益丰富的经济发展,形成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但是,贱金属货币,如铜、铁,由于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容易导致贱金属货币量和货币价值的不稳定。常平仓的粮食储备另一个功能便是稳定粮价,由于粮食是最主要的生活必需品之一,因此,粮价的稳定对物价的稳定,乃至于对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在金银本位货币之外,起到了实物性信用货币的作用。
国有经济还有一个重要作用是抑制垄断。自由市场经济的确有它的好处,但也有坏处,例如,容易产生私人垄断。西方国家对此常采用“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手段,但不能绝对有效,否则,也不会多次出现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抑制垄断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可以用经济手段,其中,国有经济可以起到较大的作用。例如,有些城市将公共交通做市场化运行,结果出现了私人垄断,给社会和民众造成不便。对于这种情况,其实也没必要拘泥于国有、私营两个极端,采取折中的做法,既能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又能有恰当的竞争,以体现活力。
与国有经济可以抑制垄断相关的话题是:如果国有经济自己成为垄断,是否合理?我认为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的垄断是应该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领域,或者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其实,只要明确一点:所有国家垄断领域的收益、效益等,都服务于全民利益,这样的国有垄断也无可厚非。同时还应该说明,如果这种观念被随意扩大化,也是有问题的。扩大化到头,便是整个社会都实行公有制。比较合理的状况应该是:某些领域实行国有垄断;某些领域国有经济存在,但不追求垄断地位;某些领域完全交给市场,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来调控。然而,我们很难将这个描述明确落实到哪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因为,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各行业领域都会发生变化。其典型就是,战争时期欧美国家很多领域都成为国有,或者围绕国家政策而服务,而在和平时期,其中的很多国有化是不必要的。即便对于和平时期也一样,不同时期,政府有不同的发展重点,国有经济如何配合,完全可以灵活处理。对于今天和未来的中国来说,哪些领域应该国家垄断,哪些领域国有经济应该存在而不垄断,哪些领域可以完全市场化,还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做深入的研究和部署。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思路,它避免了要么绝对公有制、要么全部私有制的简单化两级思维。
从这个简单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到,中国几千年来始终实行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混合经济体制,其中也有集体经济。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人对混合经济已经有很多经验和成熟的做法。而西方只是在近代才出现国有、公有的概念和实践,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走向极端,并且在两个极端之间长期摇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提出“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概念,实际上就包含了中国传统的智慧。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混合经济”的概念,这是将中国传统与现代经济相结合的一个做法,也是中国在经济制度上体现“制度自信”的一个重要体现。对此,我们同样需要破除西方中心论,摆脱“西方永远比中国先进”的思维定式和狭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其中我们也能看到中国传统的延续。
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认真分析研究。它的存在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尤其在股份制条件下,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关系应该更加灵活。国有经济有些是需要追求经济效益的,有些并不需要。对于今天来说,用经济效益这个唯一的标准来衡量国有经济并不合适。国有经济有时候是为整个社会经济提供强大而坚实的底盘,用经济手段维护社会的稳定,并顾及那些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暂时遭遇挫折的人,为他们重新振作提供缓冲,使得人们对社会产生依赖和信任,这是国有经济存在的一个重要职能。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混合体制使得集中与分散、自由与约束、计划与市场能够协调共存,摆脱非此即彼的僵化。
国有经济产生的收入如何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个正确的原则,但还应该细化和法制化。还有一些领域,国有经济可以承担开发和先行者的角色,一旦产生成果,也可以允许私营经济共同参与。因此,在经济制度上,摆脱国有、私有,计划、市场二元对立的西方思维,继承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历史经验,结合当今现实加以改造,从理论上明确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混合共存是社会经济的常态,再对国有经济的成分、角色、作用等具体方面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优化,这的确是我们“制度自信”的一个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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