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简明知识例解-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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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以及“不满”“超过”“以外”是否包括本数?

    民法在涉及有关自然人的年龄、诉讼时效期间、撤销权、解除权行使期间以及其他有关期间等的数量规定时,除了以确定的本数表述外,还往往有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或者“不满”“超过”“以外”等表述。为了防止这些表述的不确定性,《民法总则》第205条明确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示例说明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上述“18周岁以上”的表述,就包括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表述则不包含18周岁。《民法总则》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述“5年内”的表述就包括5年。

    172.《民法总则》自何时生效?其施行后,《民法通则》是否废止?

    《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法律自施行之日生效,故《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具有以下后果:首先,法律一旦生效,将适用该法调整由其规范的法律关系,任何违反该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民法总则》制定、颁布施行之前,《民法通则》一直发挥着《民法总则》和小民法典的作用。《民法总则》吸收、补充、完善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如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但《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示例说明

    周某(2007年12月26日出生)是某学校3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2017年10月11日,自家住小区快乐便民超市购买一支8元的钢笔,其母亲刘某某认为他是一个3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钢笔的行为无效,遂到快乐便民超市向该店的经营者宫某要求退货还钱。宫某告诉刘某说,9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说法是老黄历了,按照今年10月1日刚生效的《民法总则》的规定,9周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全可以进行购买钢笔这种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再说周某某购买的这支钢笔也没有质量问题,遂拒绝退货。

    本案例中,周某某为已满9周岁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周某某购买钢笔的行为无效。但是,《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已由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满10周岁降低到了不满8周岁。尽管《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通则》仍然有效,但根据“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例中的周某某已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购买钢笔的行为与周某某的学习密切相关,价额9元,数额小,且从其学习成绩优异的角度看其智力发育也极为正常,因此,其完全能够理解和预见其购买这支钢笔的后果。况且,其购买的这支钢笔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被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可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周某某购买钢笔的行为有效,其母亲刘某某主张无效和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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