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皇上是“天子”,当然是“口衔天宪”。当皇帝的神圣性被剥除,只是订立契约中的一方,因此其单方面的制宪权都受到质疑时,就没有什么是不能质疑的了。皇上没有单独制宪的合法性,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上谕或曰圣旨是什么性质?
1910年秋,资政院正式成立。按照清政府1909年8月公布的《资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上下两院制,议员则有“钦选”和“民选”两种,各为100人。其中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等,还有各部院衙门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员。资政院的正、副总裁由朝廷任命。所以,资政院是“议院之基础”,但还不是议院,充满矛盾。按照《资政院院章》,资政院的职权主要是议决岁出岁入、预算、决算、法典朝章、公债税法以及奉旨交议事件等,但宪法不在此限。就这些来说,它与议院非常相像。然而,资政院章程、规定又规定它议决的议案不能单独具奏,资政院议决后必须由总裁、副总裁会同军机大臣或有关各部大臣这些行政官员一起具奏请旨,由皇帝决定。就此而言,它又没有完全的立法权。这样,如果军机大臣、有关各部大臣不肯联衔怎么办?资政院与行政大臣之间必然会起无穷无尽的争论。如果军机大臣、各部大臣不同意资政院议案,可以单独具奏,由皇上裁决,皇上仍是最后裁决者。这与立宪精神严重不符。
因此,立宪派发动的“国会请愿”运动的《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就对资政院功能的矛盾性做了深刻、尖锐的剖析批评,认为官员可当议员就是行政与立法不分,有关规定使大臣能做决定而逃避责任,无论资政院议员如何批评攻击,“而行政官仍可径行其志”;资政院能轻易为君主解散,“而大臣地位益固如磐石,然则资政院惟有仰伺大臣之颦笑而已”。因此,他们请愿的主要目的就是以真正的国会取代资政院。《国会代表第二次请愿书》由张謇起草,他也强调:“今资政院之组织与权限皆不相融洽,既不利于人民,复不利于官吏,窃恐开院后将酿成朝野两派之冲突,行政官吏更无所适从。冰霜所兆,识者忧之。故朝廷既欲实行立宪,必自罢资政院而开国会始。”
由于规定矛盾,也由于军机大臣仍常按惯例行事,与资政院屡有矛盾。清廷仍沿袭传统,不经资政院而发上谕。自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闭会后,清廷已感到资政院对自己“资政”造成的麻烦,于是干脆撇开资政院,宣布铁路国有,成立“责任内阁”。
对此,梁启超从立宪与专制公文之不同的角度,在《政党与政治上之信条》《立宪国诏旨之种类及其在国法上之地位》《违制论》《宪政浅说》等一系列文章中对上谕或曰诏旨做出分析、质疑:“今之政府,全不识立宪政体为何物,以上诸信条,未尝有一焉。悬其心目中者,法律与命令之区别及其范围,漫不省也。一切用上谕之旧形式颁布之而已。”“立宪政体,以君主不负政治上之责任为一大原则。其所以示别于专制政体者,惟在此点。然当由何道,乃能举君主不负责任之实,此非明诏旨之种类及其在国法上之地位焉不可也。我政府绝不知此义,故动则假诏旨为护符,以自卸责任。我国民对于此义,亦不甚明暸,故一遇政府假诏旨为护符,辄不敢复纠问其责任。苟循此不变,则所谓责任内阁者,永无成立之时。而君主以一身当人民责备之冲,一无以异于专制时代,则立宪政体之精神,遂从根本破坏以尽。”“今我国而欲实行宪政耶?则严定公文格式,而绝对不发政治上之制诏。此第一义矣。夫我国以制诏出政令之习惯,行之已数千年,骤闻吾此言,计未有不骇怪而却走者。殊不知现今各立宪国皆然,毫不足奇。而此中实含有无数之精理妙用,不可不深察也。不然,则可骇怪之事,孰有过于改专制以为立宪者?既改专制以为立宪,则固已破数千年习惯矣。专制政体,自有其全部组织以相维系,立宪政体,又别自有其全部组织以相维系。治国者无论采用何种皆可也,但既已采用其一种,则必须将此种之全部组织而悉采用之。”他介绍说,“凡立宪国君主之诏勅,必须由国务大臣署名,然后效力乃发生。署名者,以定责任之所攸关也”。如果君主有违宪失政之举,也要由国务大臣负责;所以当大臣遇到有违宪失政之诏,就应力争,“争之不得,则宜辞职”。如果不争又不辞职,且贸然署名,“人人得起而责之,此立宪国最要之一条件也”。总之,如果大臣与从前一样只是接诏“奉令承教”,则不是立宪。
1910年11月底,资政院议员与大臣冲突越来越尖锐,资政院议员们通过了具奏弹劾军机大臣案。但朝廷却颁谕支持军机大臣,希图资政院取消弹劾;摄政王载沣同时又颁发两道朱谕(军机大臣回避,未副署),支持军机大臣,不让资政院过问。一些机密要务,皇帝或亲自用朱笔书写或批于臣工奏章之上,以示郑重,称为朱批谕旨,简称朱谕。但议员们非仅未被朱谕训斥所吓倒,反而更加激愤,发言对朝廷也相当不恭,并通过了具奏明定军机大臣责任案。尽管此折被“留中”未产生实效,但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
为此事,梁启超专门写了《朱谕与立宪政体》一文,从宪政法理的角度剖析朱谕此时已不合理不合法。他指出:“朱谕者,唐宋以来曰内勅,谓中旨特下,不由廷臣拟进者也。质言之,则出于君上单独意思,而不参以他机关之同意者也。”在皇权专制下,一切诏勅都是以君上单独意思而成立,所以内勅与普通诏书在法理上无本质区别。但在立宪制度下,凡政治上之诏勅,不经国务大臣副署不认为有效,这样并非要“削君主之权也,法理之结果也”。因为立宪制是三权分立,“司法权则法院以君主之名行之者也,立法权则议会协赞君主以行之者也,行政权则国务大臣辅弼君主以行之者也”,所以君主“无单独自动之事。其有动,则必挟他机关以动者也”。因此,“大臣副署制所以为立宪政治之命脉者,其精神皆在于是”,如果有诏勅不经大臣副署,只能认为这是君主以自然人的资格所发之私牍,“不认其为以国家机关之资格而发公文”,当然无效。从法理上,梁启超彻底否定了“朱谕”的合法性。
千百年来,皇上的诏勅都是“圣旨”“圣谕”,臣下要“跪接”。但在新的国家观念观照下,其“神圣性”就这样被完全解构。
二、圣旨与程序正义
中国政治传统立法、司法、行政三柄合一,其“权柄”全在“天子”手中。当这“三权”都从“天子”手中一一解放出来、不具神圣性后,政府、朝廷、甚至“天子”发布的各项规定、命令,都有可能受到质疑。
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经济规定、政策与各行各业、平民百姓关系最为密切,千百年来“皇粮国税”天经地义,“天下”都是“天子”的,“天子花钱”百姓根本不能过问。然而,在契约论国家观念中、在宪政制度下,国家/“天子”其实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因此国家/“天子”征税必须要纳税人同意,否则不能征税;国家/“天子”不能任意花钱,必须经得纳税人同意。但清廷的财政、税收此时仍基本按从前的“天经地义”行事,不能不引起广泛质疑。从戊戌维新起就不断解释、宣传“纳税人”意识、没有代表不纳税的梁启超,此时更是广论经济问题,从税收、财政、预算等到铸币、盐业等,林林总总,此处无法细述。其中心思想是:这些经济问题从本质来说,首先不是一个经济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的、法律的问题,是权力的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国家秘密,必须全部公开、透明,因为说到底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钱,知道、了解并且约束、限制政府花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要使政府受到制度约束,最重要的手段是从财政、预算、税收入手,对其制衡和制约。国会,则是纳税人表达同意与否的平台。“若有国会,则于政府财政计划,必当严为监督,租税系统,不容不斟酌至善,万不许如今日之毫无纲纪,偏枯一至此极。如是则国之石民,庶可稍苏,而元气或可维持于万一。”这是梁启超《为国会期限问题警告国人》中的一段话。
当立宪派观念一新,从宪政的角度对统治者的立法权、行政权、财权都提出质疑时,清王朝依然按“传统观念”行事,以为凡事与从前一样,只要发一诏旨即可。这种“新旧冲突”,是立宪派起而抗争,最后走向革命的重要因素。
由于财政困难,清政府曾允许民间兴办铁路公司。但当清政府向外国银行团举借巨额外债后,开始谋划将铁路收归国有,于1911年5月“皇族内阁”成立的次日即副署了实行全国铁路干线国有政策的诏令。从理论上来说,铁路借款和铁路干线国有政策未尝不可。但问题在于,政府向外国借款属于资政院职权,必须经资政院议决通过;各省商办铁路收归国有关系到本省的权利存废,属于咨议局职权,必须经咨议局议决通过。可是,皇族内阁竟然擅自决定实行,不仅违背了立宪原则,而且也损害了人民、尤其是投资最多的绅商的利益。保路同志会不仅以保卫股权动员民众,更以维护宪政为号召。当保路运动风起云涌时,清廷谕旨端方带兵入川,并可相机调用川军,对反抗者可“格杀勿论”。
对清政府铁路政策,梁启超立即撰写大量文章,指其完全违背了宪政的基本原理与程序,充分说明其“立宪”是假立宪。
在《论政府违法借债之罪》中,梁启超指出其完全违反了它自定的法律,政府应不应借外债、借来外债如何使用,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可以各有各的看法、观点。但是,如何借外债,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资政院章程”第十四条第三项已有相关规定。在未立法前,可以一道“圣谕”便做决定,但已然立法,就应遵循法律。政府更应当守法,如果政府不守法,后果将非常严重:“法立而不行,乃真无法。无财之国,贫弱而已;无法之国,必至乱亡。今试问国家之颁法律,为美观耶?为儿戏耶?抑将使民共守之耶?抑又将凡名为民者则当守,凡名为官者则不当守耶?使政府以欲擅借此债之故,先行奏请将资政院章程改正,削去第十四条第三项,而得旨裁可,则吾民更无异言。”“吾侪之所以乐有国者,以其能庇我也。国之所以能庇我者,以其有法以规定公私之权利义务而保其秩序也。今了法皆为具文为废纸,国家最高机关,以身作则,明教我以不必遵守,则吾亦何苦更遵守者。其不至秩序全破,变成为无国之部落蛮民而不止也。”“须知政府如此举动,虽使今日借得外债,明日即战胜地球万国,然犹不足以赎其罪也。何也?彼盖取国家所以成立之要素,翻根柢而破坏之也。”“一问政府,凡以前颁布之钦定章程,是否当守?违犯者为有罪为无罪?如曰当守也,违犯者有罪也。则现犯此罪之政府,何以处之?如曰不当守也,违犯者无罪也,则岂惟资政院咨议局当立即拆毁而已。”“吾不过借此事以示其例耳。……呜呼,我国民思之重思之。此非宪政成立与否之问题,乃国家存在与否之问题也。我国民今日而不求解决此问题也,则毋宁四万万人齐蹈东海以死,毋宁留此亡国孽种以为世界博物场之玩具也。”
剖析完清政府举借外债违法违反程序后,梁启超又写了长文《收回干线铁路问题》,从政治、财政、中外历史、法律,乃至士林风气几个方面剖析这一政策的违法与荒谬。
他首先从政治方面详细介绍了西方国家此时开始出现、并且影响越来越大的“国家社会主义”。他介绍说,国家社会主义主张铁路国有主要有四点理论:一,铁路用地甚多获利甚巨,如果私营,则厚利归少数人,显失公平,国有则体现公平。二,铁路需要资本巨大且具有排他性,如归私人,不利于其他产业,国有则能免除此弊。三,私营铁路唯利是图,偏僻地方将无人修路,国有将以盈补亏。四,如有大灾害或战争,国家调动车辆更为方便。这四点,梁认为是铁路国有的明显优点,是铁路私有远远不及的,所以现在的经济学中“以国家社会主义为最协于中庸,而国有铁路政策,实能使此主义之精神现于实者也”,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铁路国有政策。梁启超承认,也是自己“素所服膺”,赞同国家社会主义。但是,梁启超笔锋一转,指出一种主张、一项政策的好坏优劣无法抽象地评定,任何主张、政策只有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实行才能体现出好坏优劣。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实行铁路国有确为良策,但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清政府铁路国有却可能为劣政。他提出了几项理由:“国有”的动机是否为了公益,是否符合国家社会主义之精神?他的结论是,清政府并非为了公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其他国家铁路国有,是以盈利的国有线路补贴、修建亏本的偏僻支线。而清政府恰提出赚钱的干线收归国有,不赚钱的支线仍由民营。铁路国有对政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要求政府廉洁高效,消除官僚主义。如果政府做不到此点,则不如私营。中国已有的京津、京张、京汉、京奉等路为国有,除京奉路因有日本南满铁路竞争,服务稍好外,其余几条铁路都是质次价高。其中京津、京汉运输非常繁忙,应当能够赢利,但其票价之高世界少有,服务之差亦所罕见,结果“致人民视乘运为畏途,非万不得已,则毋宁舍而他适”。更重要的是,清政府贪污成风,如果国有,“则借官力以舞弊,既无股东以议其后,而长官或且与之相朋比,所谓行政上之监督,尽成具文。使之营有利事业,其不至尽盗公利为私利焉不止也”。所以,如果要铁路国有,必须做到国家纲纪极严明,官吏没有作奸犯科之余地。“其有之则立即暴露,暴露则刑罚必随其后。”官吏权限严明,上级不能任意干涉属下。行政高效,无官僚主义。“尤须立宪政体基础巩固,行政官吏,绝对的自知责任。而国民之监督机关,凡有失政,无巨无细,而皆得予以相当之制裁。”这些,中国都不具备。“试问有一人知勤勉奉公之为义务者乎?有一人知舞弊自肥之为恶德乎?小吏作奸,长官其肯举发之而无狥庇乎?大臣渎职,国民其能纠督之而使引责乎?既无一能,则国有铁路,徒为一国中最卑污之蠹民(即官吏),开无量数之利孔而已。夫以国家而行豪强兼并,然且不可,况乎兼并所得,又非归诸国家而乃归诸盗国之猾吏。是无异于脧小民粒粒辛苦之血汗以豢蛇虺也。”所以,“此就政治上言之,我国民万不能许政府行此政策”。
其次,他从财政方面对铁路国有政策做出分析,指出:“国有铁路政策之所以可贵者,以其能使国家社会主义现于实际,为国民全体增进利益”,以铁路盈利减国民赋税,“而绝非欲借此以为国库谋增收入也”。他对邮传部去年公开奏报详做分析,指出几条铁路只两条赢利,盈亏互补,微有赢利。赢利最多的是京奉铁路,但四年来盈利递减,然而,官员“俸给”却倍增,所得赢余“入于官吏之手耳”。进一步说,清政府要将民营收为国有,如按国际成例应给一到二倍的赔偿,退一步说,“此实无理”地只按原价支付,也远远超出了清政府的财政能力,政府只能再大借外债。
第三,从国民生计方面,梁启超深入分析了“国有制”与“民有制”的关系。他指出,铁路是促进产业发达最重要的领域,世界上“今者行‘国有制’之国,前此固皆尝经过‘民有制’之一阶级来与”,因此他“不敢骤然雷同‘国有制’”。对于认为政府只收回干线,支线仍许民营因此不能说压迫人民生计的观点,他反驳说能赚钱的都是干线,而且支线要依附于干线,其实质是国家“公然恣行豪强兼并而不讳,将脂肪肉膄,垄断于己,而投骨以使民吮啮”。清政府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此前民营铁路公司经营不善,多年未建成,且有舞弊。对此,梁启超反驳说,有的线路之所以未建成,是因为资金短缺,通过融资即可解决,“非应否归官办之问题也”。有的线中确因负责人舞弊而受损,但是,因此就应由官办么?他提醒人们,如果官办,“其舞弊更甚于商办”。之所以商办也会有严重舞弊,因为法律不到位,给宵小可乘之机。“非立宪政体确定法律状态稳固之国,则股份有限公司决不能发生。”只有立宪,有清晰严密的法律限制,政府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才能规范股份制公司的经营活动。“夫在今日之中国,必须设种种方法直接间接以保护助长有限公司之发达,此政府之职也。政府诚能举此职,则民能集公司以办凡百事业者,曷为独不可以办干线铁路?以是为应改官办之理由?其不完亦甚矣。况乎官办之舞弊,更甚于商办。政府何颜之厚,而觍然独以此责吾民哉?”
从“国有”“民有”与民生关系,他进而再次论述到国家社会主义,并把问题提高到中国能否跨越资本主义阶段实行社会主义这种历史发展阶段的高度。他认为国家社会主义是公平的制度,所以他是国家社会主义者。但是在中国情境中:“夫以中国之腐败官僚政治,断不能假其手以行国家社会之真精神。”所以,“谓今之中国,必须事事效法国家社会主义,吾亦未见其可也。”此时的中国,是“做大蛋糕”重要还是如何“分蛋糕”重要,他认为“做大蛋糕”是工商落后的中国的当务之急:“要而言之,则今日中国国民生计上之问题,乃生产问题,非分配问题也。”欧洲奖励生产百年,工商高度发达之后,“至今日以生产过剩为患,其重要问题之移于分配,实发达之顺序宜然。今我国而欲效之,是犹闻有道术者能绝食飞升,而以未经修炼之人,漫然欲辟谷而行空也,其馁而踬焉必矣。是故今日之中国,必奖励企业为最要之政策,而铁路之自由商办,实为贯彻此政策之一手段。观夫现行‘国有制’之国,前此莫不经过‘民有制’之一时代,则此中消息,已可参知。此就国民生计上言之,我国民万不能许政府行此政策者”。简单说,他认为中国历史发展无法越过私人资本主义而进入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主义”。
第四,梁启超从法律层面剖析了“铁路国有”政策。他强调,政府对于人民之“既得权”应有遵守、尊重的义务,对此,政府应有最深刻的认识。“国家一旦既将某权赋予于人民,则虽以国家最高机关,犹且不容侵犯。”这是权利的本质属性。所以,“据大清商律以设立之铁路公司,政府果有以一纸命令取消其权利之权利乎?”针对那种人民权利由国家给予、因此国家有权取消此项权利的“权利渊源在国家”的观点,梁启超反驳道,即使如此,退一步承认人民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变更人民权利之权,诚属于国家,然国家当经由何机关以行使此权,此言法治者所最当谨也。凡一权利之变更也,直接蒙其损失者不知几何人焉,间接蒙其损失者又不知几何人焉,故国家慎之。凡规定一权利或变更一权利,必以法律。而法律也者,不能由执行机关(即政府)漫然发布之而已,必经意思机关(即国会)之决议然后成立。凡以使人民安于法律状态,斯国家之秩序乃得而常保也”。
国家此前已赋予人民修铁路之权,一些民营铁路公司依据大清商律经政府批准成立,一旦这些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取消,涉及十几省十几家民营铁路公司,涉及广大股民数百万、资金几千万甚至上亿,所以,“法治国所以极尊重人民之既得权,而不肯轻易侵犯之变更之者,诚以其牵动太大,易滋民惑也”。如果国家一定要收归国有,如此重大事项按法律必须经过资政院。如果此事不依法办事、不经资政院,那么何事才依法、才经资政院议决?政府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呜呼!我民有以窥见政府之视资政院若无物,视法律若无物,视人民权利若无物矣。夫政府之意,岂不曰是区区者原不足以为轻重也。殊不知人民所以乐有国家者,恃国家之能庇我耳。国家所以能庇我,恃其法律之神圣耳。至于法律不可信凭,人民对于其所有之既得权,常凛凛不自保,则上下相疑,儳然不可终日矣。今以数十省百余万人之既得权,而可以一纸诏书迳摧弃之……不许人民以商略诉愿之余地,惟疾声厉色,以违制相胁嚇。吾民自今乃知凡前此国家所赋与我之权利,无一而得确实之保障。我生命财产,皆不知命在何时,政府但以一纸命令,可以攘夺无孑遗。则举国将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其悍者乃激而横决,不知政府又何以待之。此就法律言之,我国民不能许政府行此政策”。
铁路收归国有的上谕中有“煽惑抵抗以违制论”,梁启超对此非常敏感,专门写了《违制论》分析其荒谬,指出此论为害甚巨。梁启超写道:“新内阁成立后次日,发收回铁路干线之明谕,内有‘煽惑抵抗以违制论’一语。此语与立宪主义有何关系?当一论之。”他以丰富的宪政知识分析表明,真正“违制”的是清政府。因为在立宪国度,君主超然政争之上,政府政策如遇反对,或是官员在国会演说通过投票战胜反对党获得通过,或是未获通过而辞职,君主不能发诏,才能超然政争。政府政策要经公开辩论,言论自由,君主才能超然。“若一切傅之于君主,惟其言而莫不予违,则不能怒以声者,必怒以色;不能怒以色者,必怒以目。不能怒以目者,必怒以心。真是不见,而冤气徒积,此立宪国君主所以必当超然于政争之外者”。总之,君主应当利害双方的调和者,是“第三者”。“夫君主无责任之一大义,实立宪政体之中坚,其全部组织之一切条理,皆从此义引出。而不发政治上之制诏,即所以举君主无责任之实,而为条理中之最要者也。”今日立宪之国君主从来不轻易发诏,如果发,也是一种抽象的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政策。他尤其不能容忍的是谕旨内竟将反对者以“煽惑抵抗以违制论”:“抑吾更有不能已于言者,凡文告之直接以拘束力及于臣民者,其用语不可不力求明确。”他强调,任何“直接以拘束力及于臣民者”的做法“必当以法规的形式行之”,而不能以谕诏一类规定。他指出,以“煽惑抵抗”为罪太不明确,与钦定宪法大纲自由相矛盾,“无论如何,总不宜出以诏旨。陷我皇上于政争漩涡中,尤不应以此种束缚驰骤之言,入于诏旨,致臣民疑朝廷之有意违宪。此则副署大臣不能辞其咎者也”。
从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到保路运动的兴起,革命党人当然也异常关注。颇有意味的是,革命党领袖宋教仁的有关论述与反对革命的立宪派领袖梁启超的论述竟如出一辙。
在《论近日政府之倒行逆施》中宋教仁指责清政府的铁路政策十分“荒谬”,他也是从公民财产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国家信用等几方面论述清政府此项政策不合法、论述公民保路运动的正当性。他首先分析说,世界各国铁路或以所有权分,有国有与民有两种形式;若以营业权分,不外民业与官业两种形式。所有权与经营权综合考察,主要是国有官业、民有民业两种形式。“在崇尚自由主义尊视民权之国,则趋于民有民业;在崇尚干涉主义偏重官僚之国,则趋于国有官业。”两种形式,究竟孰优孰劣,长期争论不休。“大抵自行政、军备、财政等之关系言,一国铁路固以归诸国有官业为便,若自经济、社会等方面之关系言,则仍以民有民业为有益,诚以尊重人民企业之权,诱起一般投资之念与夫经济管理维持改良之法,国有官业皆不如民有民业之有效而得宜也。”德国、日本以国家为重,所以铁路为国有官业,英国、美国以国民为重,所以铁路为民有民业。他强调:“吾国铁路事业方在幼稚时代,民业尤宜奖励保护,使日发达。”
他进一步指出,德国、日本的铁路都经过从民有民业到国有官业的阶段,但是,德、日在铁路国有化的过程中,都是经过议会的批准收购民办铁路,给予足够的补偿。相反,现在的粤汉、川汉铁路“为民有民业已久,固政府所特许者”,但清政府铁路国有化未经合法程序、且未给民众足够补偿就要收回,其实是“借口政策而蹂躏人民已得权利,其与杀越人于货者何异?今而后,国民之企业家皆将要栗栗危惧,不克自安,其尚望踊跃以经营各种产业耶?”他的结论是:“彼辈实不知铁道政策为何物,惟以其便于中央集权,且当其事者,又可借此以收冥漠中之大利,故不惜牺牲国家大计,国民权利,而拱手以赠之于人,其狼心狗肺,真投诸豺虎亦不饮其余者也。噫,今者事争矣;彼辈怙恶不悛,方挟其专制淫威,日日实行所谓政策不已,吾民稍有不顺者,且以格杀勿论之鸿典下被也。噫!吾民乎,其果薄志弱许竟听其既取我子又毁我室而不知自救也耶?”
当有人提出“川人宜速转圆”“不可使政府过坠其威信”的论点时,宋教仁专门写了《论川人争路事》,针锋相对地说,应当一“转圆”的是政府而不是保路的民众,因为全川保路同志会宣言书中早就明确说:“川人所争者,新内阁第一政策,不依法律而举债,不依法律而收路,种种蛮横,直从根本上破坏宪政,故愿签名决誓,先海内死争之,区区股东权利,犹其末节。”他进一步问道:“政府欲求和平,则何不先自转圆?政府欲保威信不过坠,则何不先去其自损威信之举动?且政府与人民孰重?政府之威信与人民之元气孰重?牺牲人民以卫政府,天下庸有是理耶?”
立宪派宣言保路首先、主要是为了维护宪政,为此,宋教仁理所当然地将“立宪话语”引入到“革命话语”:清廷宣布立宪时,公布了宪法大纲、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不少人相信其真立宪。但是,铁路收归国有等所作所为表明清政府根本不遵守宪法、无视资政院、咨议局,证明它的“立宪”是“伪立宪”:“所谓借债筑路之政策既定,不经资政院、咨议局之决议,径自大借外债,收回川汉、粤汉铁路,政府先自违反宪法大纲及资政院、咨议局之章程,不顾国家之命脉,侵夺人民之权利,于是吾民始颇知政府之不足恃”;曾有人相信这“不过偶为一二奸臣所误”,仍对朝廷抱有幻想,以为朝廷能“悔悟而一改悛”,没想到上谕却是“以格杀勿论之严令惧吾侪小民,数年来,彼辈所戴伪立宪之假面,遂由是一旦脱去,毫无顾忌”。此后,如果民众不要求真立宪则罢,如果要求真立宪,“则断非平和手段所能动其毫末”,民众“乃知专制之威非平和所能克”,当然“群众之力非压迫所能制”。清政府的所作所为,使暴力革命必然成为民众的选择,“此固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也”。清政府此政策确为革命提供了难得的“题材”,作为革命者,宋教仁还以美国革命、法国革命、德国“二月革命”都是由公民抗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引爆的历史,鼓励川民坚持保路,并且不限于保路,由此引发革命,建设真正民权的立宪政治,“湘、鄂、粤人及各省人亦同时并发,风起水涌,以与川人同其目的,吾恐数千年充塞东亚天地之专制恶毒,或将因此一扫而尽”。
前面提到梁启超认为清政府不讲程序铁路国有“必至乱亡”、中国将“变成为无国之部落蛮民而不止也”、若不解决宪政问题“则毋宁四万万人齐蹈东海以死,毋宁留此亡国孽种以为世界博物场之玩具也”、必将“举国将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其悍者乃激而横决”的论述,与宋教仁的“革命论”异曲同工。只不过梁畏见其成,惧之谓“乱亡”;宋则乐见其成,赞之谓“革命”。清王朝将因此而亡,二人判断相同。
历史证明梁、宋二人判断无误,“铁路国有”终于成为推翻清王朝的导火线。梁启超与宋教仁话语的类似,其实预示了立宪派在武昌起义前后迅速走向革命、与革命党“合流”的可能。确实,契约论国家观,是立宪派与革命派“最大理论公约数”、最基本的理论认同。
其实,最先起来保路的是湖南、湖北两省绅商,但“两湖”之所以能早早平息,因为清政府对“两湖”实行的是路股照本发还政策,这也说明当时的“民营”并非刻意反对“官营”、反对政府收购,只是政府也应尊重契约、尊重市场规则、尊重“等价交换”。而清政府秉承中国“强政府”政治传统,毫无契约意识,认为自己权力无限、强大无比,手操对民营企业的生杀大权,更可对其予取予夺。正是在这种观念主导下,才可能做出以低价“收买”四川民营铁路股权的错误决定。它以为自己“低价收买”降低了成本,其实是付出了巨额代价,即以政府信用为代价,代价之高,难以想象,最终付出整个王朝作为代价。
无论是立宪派、商绅、革命派、下层民众,此时已都不认可皇上的“圣旨”是必须无条件服从的金科玉律,认为皇上的谕旨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发生效力,这是中国几千年政治传统的根本性变化。然而,朝廷对这种根本性变化的认识远远不够,仍以为自己的谕旨还是人们必须、必然服从的“圣旨”。清政府还是原来的清政府,但人民已经不是原来的人民了。清政府仍以原来的方式管理人民,结果是自己的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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