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问题研究-内涵与外延——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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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职务犯罪已经成了严重的社会公害,也是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多年来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面对来势汹涌、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国家也采取了越来越严厉的对策,但职务犯罪现象仍然像瘟疫一样迅速传播。理论越来越困惑,政策也越来越无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腐败像病毒一样迅速滋生蔓延?怎样才能消除腐败?一位学者指出:解读当前的腐败就是解读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中国当前的腐败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式的、自上而下的渐进转型过程中的所有深层次问题。中国当前腐败问题的最终解决,取决于中国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中深层次问题的最终解决,即取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最终走向。循着这条思路,本课题将另辟蹊径,把职务犯罪置于社会转型期这一宏观背景之下进行研究,也许会对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为了准确地进行分析,在开始本课题论述之前,首先界定几个概念:

    一、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一词来源于西方发展社会学理论和现代化理论。“转型”是社会学家对生物学概念的借用。西方社会学家借用此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变。台湾社会学家蔡明哲在他的《社会发展理论——人性与乡村发展取向》一书中则首次直接把“social transformtion”译为“社会转型”,并表达了“转型”就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发展过程的思想。当前,“社会转型”已成为社会科学界普遍使用的一个热门术语,其基本内涵就是指社会的整体性变动,即指我国社会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整体变迁过程。结合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实际,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点:由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由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全方位开放社会转型;由伦理社会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不断进化。转型的方式往往不是通过暴力的强制手段或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主要是通过渐进式改革逐步完成的。

    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渐进性。我国社会的转型其实从19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其间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1840年一1949年为第一个阶段;1949年一1978年为第二个阶段;1978年到现在为第三个阶段。所不同的是,在不同的转型阶段,其转型的速度、强度、广度、向度都有所不同。当前我们处在第三阶段,这一阶段同第一阶段不同的是,第一阶段主要是急风暴雨式的革命,而当前这一阶段,其启动力量是自上而下的改革。改革不同于革命,它是逐步展开、渐次进行的。在这一阶段,改革是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是逐步进行的,新观念取代旧观念是潜移默化的。其渐进的时间是相当长的。按照邓小平三步走的战略构想,到2050年左右我们才能基本实现现代化,即才能完成转型。但在这一转型阶段,转型的速度是不同的。当前我国社会正在高速转型,西方早期现代化国家一二百年走完的现代化之路,我们将在以后几十年内以赶超的方式浓缩完成,没有一定的速度不行。不仅如此,从我国现代化的历史实践来看,即改革开放以后的20多年的发展,已超过以前140年的总和。毫无疑问,其发展速度也是任何一个阶段都无法比拟的,因此,我们不妨把这一阶段称为高速转阶段。

    2.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

    (1)转型的地区分布不平衡。我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东南沿海的四个经济特区开始的,以后逐步扩展到14个沿海开放城市,进而扩展到整个东南沿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梯级开放战略。这造成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东部一直处于领先的发展地位,而中西部地区发展却相对缓慢。东部地区的某些地方甚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而西部的个别地区中的个别地方甚至还停留在奴隶社会的发展水平。

    (2)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的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开始,其后才在城市展开,而后城市的改革反超农村,后来居上。城市现代化的水平无论在哪些方面都远超农村。

    (3)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不平衡。我国的改革首先从经济领域开始,且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虽有进展,但进展不大,文化、意识形态等的转型相对于经济的转型严重滞后。

    (4)部门之间的不平衡。中国的许多改革是以行业、系统展开的,这就使得同一地区的诸多部门发展不平衡。最先开始改革的是直接生产生活资料的企业(包括农村),20世纪90年代以后生产资料领域才进行改革,至今还有许多特权领域的改革进展不大。

    (5)群体之间的不平衡。改革前我国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差别,改革后群体之间的差距加剧,而且产生了许多新的群体。近来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项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根据资源占有状况把我国社会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上述这些阶层在控制和支配社会资源(包括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方面存在很大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方面的不平衡是纠缠在一起的,这更加剧了不平衡,造成各种不平衡的效应放大,并使这种不平衡更加错综复杂。

    3.多元性。改革开放前我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的社会,这种统一性甚至体现在人们的服装上。改革开放后随着权力的下放,社会同质性开始消解,我国开始进入一个多元重组的状态。这种多元重组表现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经济上,随着各种所有制的发展,造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分配方式上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政治上,随着权力的下放,民主得到空前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随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民主制度的实施,人民有了更多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发展导致广泛的参政要求,这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更为广泛和更高的要求。这种多元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更加突出,最根本的变化就是由整合型社会向分化型社会的转变。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形成,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异质性十分明显。这种多元性在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也有突出表现,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而这种观念与心理上的分化和冲突,将成为转型期人们行为越轨和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的思想基础。

    4.失范性。改革开放前,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是通过大规模社会动员、行政领导的方式,实现一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这种整合是建立在集权体制、计划经济和一元化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是以实现政治整合为中心任务的。因此,整个社会成员思想统一,行动一致,社会稳定。在改革开放后的转型期,随着权力的下放,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逐步从政治领域中分化出来并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政治对全社会的过度控制大大弱化,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结构的分化使社会整合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使以旧的政治整合型为中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开始松弛化。受此影响,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新思想新观念的影响,传统的社会整合力量(如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民俗民风等)不断弱化。由于新的整合机制一时难以形成并安全运作,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交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空白环节;新旧整合力量之间由于不配套而存在着种种矛盾,从而导致大量社会失范现象的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这一现象的典型描述。

    5.过渡性。我国的社会转型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渐进改革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中的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长期共存、互相交错、此消彼长。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头戴瓜皮帽、上身穿西服打领带、下身穿灯笼裤、脚上穿着老土布鞋的农民,看着不伦不类,极不协调。这种现实决定了许多改革措施不能够一步到位,甚至法律的制定也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过渡是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过渡。计划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并存交错,既没有明确的分工,也没有恰当的定位。有些领域,计划调节已退出,但市场调节却未能及时衔接,造成了利益调节上的空白或以非正常方式的调节所递补;在另一些领域,计划调节尚在发挥作用,市场机制却已加入了进来,双重调节造成诸多混乱和不必要的损失。

    6.复杂性。表现在:

    (1)转型涉及的面非常广。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就意味着社会的宏观结构、微观基础、社会关系、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等全方位的变革,涉及到社会所有构成要素系统的相应变化与调整,即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的整体性变迁。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社会结构转化。即当前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转变。第二,社会机制转化。即当前中国社会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沟通机制、社会流动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转化。第三,观念转化。即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变迁。内容如此庞杂的社会变迁已经触及社会的每一个细胞、每一根神经,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这更增加了转型的变数。越是后期的转型难度越大,也越复杂。

    (2)中国的转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又与大多数国家的转型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兴起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中国则要坚持走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这就需要解决公有制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其次,中国的政治转型是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从高度集权、人治为主的治理形态向民主、法治的治理形态转变。在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大部分国家的政治民主化都是实行的各种形式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而中国则要在坚持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向民主与法治的治理形态转变。第三,中国的观念文化转型是在坚持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准则不变的前提下,从“左”的片面强调国家和整体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转向充分肯定公民局部、个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的价值取向。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使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准则与市场经济的客观动力机制(多元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协调,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核心与难点问题。这三个方面使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区别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转型,使转型的过程充满了实验性、不确定性。特别是中国在对公共财产和公共权力的重新定位、规范和制约上,难以照搬世界现代化史中任何既有的经验与方式,从而必将经历一个非常复杂、曲折、漫长的摸索过程。

    7.强制性。也叫政府主导性。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是自发和自然地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基本上是放任不管的,而中国的社会转型由于缺乏本土资源,因此不是自发进行的,从一开始就带有被迫的性质。鸦片战争后,国门被打开,我国是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走上了转型之路。“救亡图存”、“落后就要挨打”反映了这一时期转型的无奈。20世纪70年代后期,面对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日益拉大的发展差距,在民族竞争、“开除球籍”的压力下,被迫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典型地反映了这种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连“致富”这种人的生存发展的本性要求都需要政府推动,可以想见,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多么的缺乏内在动力。正是由于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改革,使得行政权力的功能被无限地扩大,行政干预无所不在,这似乎与市场化改革、法治改革的初衷相背。因此,我国的许多改革措施都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特点。

    二、腐败

    何谓腐败?《辞海》诠释为腐烂;也泛指败坏、堕落。从牛津、韦氏字典的解释,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物质形态的变化,“事物处于逐渐丧失其原来形式、质量和价值的状态”;二是从道德角度,指一个人道德上的败坏和堕落;三是指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出现的行为,“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受贿而丧失了正直性”。对腐败现象国内外学者下了许多定义,各有不同的角度和重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政治学上看。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行为大多数采取政治行动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再如王沪宁认为: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意味着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也有学者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职权违背社会政治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谋取私利(包括个人、小集团)的行为和现象。”

    2.从经济学上看。国家权力是一种稀缺资源,腐败实质是一种权力寻租和出租活动,即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出租权力以谋取私利的行为。这一观点是美国学者安妮·克鲁格和布坎南、麦克切斯内等人创立的。再如美国的苏珊·罗斯·艾克曼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这种症状表现为那些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机制,却被官员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她认为,如果一个第三方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向这个代理人非法地支付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此即腐败。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从经济学视角看,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寻租活动又称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活动,是指利用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创造差价收入,为个人或小团体攫取物质财富或收入的活动”。也有学者认为,腐败是“权力客体和权力主体以私利为中心和目的进行交换,前者以较低成本和代价租用后者所持有的公共权力而获取其中的利益差额,后者则出租自己所持有但本身并不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而获取法外私利”。也有人从市场交换的角度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谢莱法、韦欣尼,1993)。据此,我国学者进一步分析认为,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易行为,其基本特点在于:(1)在政府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委托——代理结构中,贿赂金通常由第三方支付;(2)收受贿赂金的是代理人而非委托人,且代理人直接将这贿赂金转为个人财产;(3)这笔支付是非法的,同时也是隐蔽的。

    3.从社会学角度看。腐败是一种公职人员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如:腐败“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是一种与社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具有损他人、利自己、践法纪、乱社会的特点。”“作为社会现象的腐败,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所禁止,更大量的是违反纪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社会舆论不赞成的某些消极行为,如普遍存在的行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各式各样的以权谋私行为等等。”

    根据上述定义,结合我国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现实,笔者对目前腐败现象做作下界定:

    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或小集团、组织等)出于个人(或部门)私利而违背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和背离公共权力、公共资源使用目的不正确地运用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的行为,其实质是以权谋私,其集中表现是权钱交易。

    根据这个定义,腐败的特征主要是:(1)腐败行为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人员或组织。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成为腐败行为的主体,只有那些掌握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或组织才有腐败的“资格”,即腐败的条件和机会。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或组织。之所以把掌握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也列为腐败的主体,这也是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国家,国有企业、公共财产广泛存在。这些国有企业、公共财产绝大多数并不掌握在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员和组织手里。不将其列为腐败主体,难以涵盖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大量的腐败现象。(2)腐败行为在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私利的不良动机。私利泛指个人自己、家庭、亲戚朋友、小圈子、部门、单位等的利益。之所以把为部门、单位谋取利益也视为私利,这主要是针对集体腐败而言。这里的私利不仅仅指金钱物质利益,也包括名誉地位等无形利益,如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文化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利益,只要能满足人的某一方面的需要就视为“利”,如性的需求。私人利益是满足每个人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只要是按照社会公认的合法的利益分配机制获得的利益,不管结果是否公正,都认为是正当的,不属腐败。“腐败是公共权力主体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公共权力,采取公开的或隐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等不合法、不道德的卑劣手段攫取私利。这种不正当的私利,意味着对社会利益的侵占和对他人利益的巧取豪夺。”按此观点,某些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渎职行为(如玩忽职守)就不属腐败。(3)腐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背离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使用目的不正确地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行为。腐败行为具有贪利性,但更重要的是其渎职性,即滥用职权,这也是其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是为公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即使是用于经营的国有企业,其经营收益最终也是为了公益的目的。如果背离了这一目的,无论是采取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都属不正确行使职权,而且违反了权力的使用目的和行为规范。行为的违法性是衡量是否属于腐败的重要依据。

    三、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一个刑法学概念,也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这一概念理论界争议也比较大,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以下几个:

    1.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

    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尽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侵害国家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并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5.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以上6种定义都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学上的职务犯罪定义是:“职务犯罪,亦称公务犯罪、职务上的犯罪,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不法利益所为的各种犯罪活动。”

    上述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几种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不足。七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一是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二是在于犯罪的危害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第一、三种定义将主体表述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外延显得过大,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转型期随着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职务、公务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展其外延。但刑法意义上“职务犯罪”一词所指的“职务”,应理解为公职,即公共职务更为妥当,这和犯罪学上的“职务”涵义是一致的。上述几个定义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渎职性,但在危害后果上,许多定义没有强调,笔者认为应当强调这一点,这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腐败行为即违纪行为的重要区别之一。另外,几个定义中都强调了“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笔者认为这是犯罪的共性特征,在具体犯罪中强调这一点实属累赘。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特点,笔者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或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危害国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当然,这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讲的。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务的人或单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不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不履行公共职务的人或单位,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即《刑法》第93条所指出的: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刑法》第93条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弹性规定容易引起争议。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是不能随意扩大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或直接以立法来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条的立法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之所以把国家机关也列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由于当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许多职务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组织实施的,而按照关于个人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定罪显然不符,而这些行为又确实严重危害社会,不惩处则难以扼制日益蔓延的职务犯罪。但应当明确,单位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

    (2)主观方面的过错性。职务犯罪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大多数职务犯罪是行为人故意而为,包括贪污贿赂罪、少部分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来讲,直接故意比较多,但从司法实践看,间接故意的也越来越多。少部分职务犯罪是由行为人的过失造成,如部分渎职罪,从司法实践看,这部分犯罪也越来越多,而且其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刑法必须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矫治。

    (3)客体的复杂性,即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管理秩序,二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三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职务犯罪大多侵害两个以上的客体,这使得职务犯罪具有两面性。

    (4)客观方面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务职责的要求。根据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污贿赂类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12个罪名;二是渎职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34个罪名;三是职务侵权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等7个罪名。值得注意的是职务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作为的,又可以是不作为的。

    四、说明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腐败与职务犯罪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腐败”不是一个法学上的范畴,它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上的范畴;“职务犯罪”是一个法学上的范畴,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不能混淆。当前“腐败”一词的使用频率非常高,以至于它已经成了一个大众化的语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赋予了它非常丰富的内涵,也极大地拓展了它的外延。这对于我们分析真正的“腐败”是不利的。任何学术研究的起点是要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这是正确分析问题的前提,“腐败”这个词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这就是我们选择“职务犯罪”一词的主要原因。“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在本课题中,出于分析的便利并为尊重人们的语言习惯,经常需要用到“腐败”一词,这就需要特别指出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及区别:“腐败”的外延比“职务犯罪”要宽得多,职务犯罪是社会腐败最极端的表现。在许多方面进行分析时,对这两者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谈及法律上的惩治措施时,这两者的区分才有意义。因此在理解“腐败”的内涵和外延时,要严格按照本文所给出的定义。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1998年底对全国22个省市区2278名城镇居民的调查,“惩治腐败”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居于首位的问题。1999年下半年,北京零点公司对11个城市数千名普通市民进行调查,腐败问题在诸项社会热点问题严重性程度排序中位列第一。同年,中国社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50名专家和103位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调查,也表明腐败是专家和干部普遍关注的最主要的社会问题。2000年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的2500份问卷显示,腐败问题排在诸多问题之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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