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特点与危害——职务犯罪的表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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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识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是分析职务犯罪原因,探究职务犯罪规律的基本前提。而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现状,必须从宏观上对职务犯罪有一个总体把握。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主体——家族化、群体化、网络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腐败分子往往单独作案,窝案、串案并不多。90年代中期以后,腐败开始向家族化、群体化发展,湛江特大走私案发生后,腐败又开始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当前这三种趋势同时并存。

    ——家族化:近年查处的职务犯罪中,以一些领导干部为核心,以其家庭为中心的家族化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族腐败”的特点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大肆收受贿赂,或者由亲属开公司、办实体,自己隐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权力为其牟取暴利。“家族腐败”实质上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思想导致的必然结果。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劳厅厅长周文吉任职期间,置国家规章制度而不顾,大肆繁殖“家族式”近亲干部。举凡与周文吉沾亲带故的,只要是打个招呼,无论有无职业,便可摇身一变成为干部,堂而皇之吃上“皇粮”。据查,周文吉先后为儿子、女儿、两个儿媳妇、弟弟、侄子、六个外甥、小姨子,甚至亲家的两个子女共计十几人都办理了转干,转干后老的仍在原单位工作,年轻的则被调进公安、财政、税务等重要部门工作。其中13名亲属办理录干都由周文吉亲自签批,或由周文吉亲自交办。某省纪检、监察机关作过一个统计,在某地区立案查处的37起领导干部受贿案中,有34起是夫妻联手作案,夫人充当“收银员”,夫妻联手作案率高达90%以上。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7年湖南查处“三湘第一贪”的张德元伙同养子、妻子的特大受贿案以来,“家族腐败”案件逐年上升,牵涉面愈来愈广,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其中涉及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大要案就有14起。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张德元,从1991年至1994年9月,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多次牟取利益后,单独或伙同养子张晓丹、妻子邹建萍共收受贿赂220多万元。这位曾经不可一世的正厅级干部,于1999年11月9日被执行死刑,他的养子和妻子也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6年。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原局长兼党组书记林国悌通过帮助他人承揽业务、非法为他人牟取利益等手段,先后29次收受贿赂527.3514万元。其中林如海(林国悌之子)与其串通一气,多次参与收受贿赂高达397万元,赵幼娟(林国悌之妻)除参与行贿受贿交易,还负责保管和存取赃款赃物。结果,林国悌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其子林如海被判无期徒刑,其妻赵幼娟以受贿罪、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再如2001年号称“三湘女巨贪”、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一案,她为大肆敛财方便,首先与妹妹蒋兰萍及其姘夫吴有恒商量,利用她的职务之便,成立了长沙恒基建筑装饰公司。蒋艳萍指令下属省建六公司提供大量资金帮助以吴有恒、蒋兰萍的名义成立的这一私营公司注册,并由省建六公司提供技术力量和技术资料为这家公司骗到二级企业资质。而后,由蒋艳萍出面联系,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使恒基公司从国有企业手里争揽到一个又一个的建筑工程。当恒基公司大发横财时,蒋艳萍便悄悄地从其亲属那里接过上百万元的贿赂。案发前,蒋艳萍将装有受贿、贪污和非法所得的存单、有价证券等共计800多万元的密码箱,交给自己认为最可靠的弟弟、长沙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科原副科长蒋绍文带回家中保管与隐藏。此案中蒋艳萍因受贿、贪污等被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后,其亲属也先后被判刑。又如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马其伟受贿一案,马其伟在担任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担任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妹妹马淇英、三女儿马骥、二女婿黄俭,帮助他人中标、分包工程和承揽业务,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单独和共同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226.6万多元。马其伟因巨额受贿被一审判处死缓,并处没收财产118万元,其女儿、妹妹和女婿等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河南沁阳铝电集团总经理秦瑞歧自1993年1月至1999年4月89次共受贿616万元(其中470万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缓,秦瑞歧的妻子、3个女儿、4个女婿、1个儿子,先后因贪污、受贿、包庇、窝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逮捕判刑,媒体称之为“秦瑞歧领着一家10口浩浩荡荡走进大牢”。去年年底云南省长李嘉廷及其儿子被捕,其妻子在家中上吊自杀。有人据此总结:“似乎中国贪官们的情况都是这样:他们的妻儿总是和他本人同时出现问题,而且都与自己有关”。据笔者统计,近年查处的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夫与妻或与情妇共同犯罪的竟占了80%多,与子女共同犯罪的占了60%多。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在亲情与党性的矛盾面前丧失原则,对其亲属依仗其权力,非法谋取利益,熟视无睹,不管不教,甚至还亲自批条子、打招呼,给予支持、纵容和庇护,最后犯下严重的罪行。

    ——群体化:前些年职务犯罪的主体仅限于个体,而近几年职务犯罪主体已由个体发展到群体乃至单位。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机关或特定群体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形成了利益联盟,在责任扩散、法不责众、从众心理的作祟下,权力蜕变成为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从而使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突出表现在:

    1.“公贿”现象日益突出。所谓“公贿”就是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公贿”现象最大的特点就是贿赂双方均姓“公”,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贿赂双方为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贿赂的内容为钱、财、物及优惠政策的“给”与“要”。有关专家指出,“公贿”作为特殊的法人贿赂行为,与私贿行为相比具有行为的集体性、目的的为公性、财物的公有性和法人犯罪性等特点。由于“公贿”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企业行为甚至是政府行为,许多人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恰恰就在这种不以为然中,行业特权普遍化,法人犯罪现象猛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的“公贿”现象才愈演愈烈。据统计,在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公款行贿的案件约占60%,涉案金额约占贿赂总数的65%。当前“公贿”现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争取上级投资项目的活动中。争取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历来被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视为带动本地区和本部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主要是争取部门利益)。然而,这些投资项目的有限性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因此就出现了人们戏称为“跑部钱进”、“进京送宝”等怪现象。(2)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活动中。建筑领域由于竞争激烈,为了能够争取到建筑项目,工程承包者向发包者不计血本,大肆行贿。甚至有的地方建筑行业“明码标价”,以工程预算总额的3%到10%向掌握工程发包权、质检权、材料供应权的有关人员行贿。(3)在银行贷款的活动中。目前,许多企业面临着资金紧缺的困难。为了争取贷款,企业便采取各种形式用重金收买银行中负责发放贷款的决策者,由此引发出了大量的“公贿”现象。据了解,银行贷款中的公款行贿大多数是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除了上述几个较为突出领域之外,“公贿”现象在房地产买卖、股票上市、土地审批等经济交往中,随处可以捕捉到它的踪迹。“公贿”的存在和泛滥,不仅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污染了整个社会的风气。“红包”支配一切,致使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悖经济规律的怪事迭出,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据了解,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这意味着我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也达500多亿元,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以上。

    2.集体截留,贪污挥霍,私分公款。这种腐败行为往往打着为集体谋福利的旗号,截留上缴或下拨资金,私设小金库。安徽省某部委人事处私设小金库,吃喝挥霍公款28万元,该处除招待来客就餐外,自请白吃163次,吃遍了合肥市大小酒店56个。该处还用公款滥发烟酒、皮具、餐具、围巾等20多种实物供个人消费。湖南省某全国重点大学的招生处,集体私分公款达20多万元,后数人分别被判处5年、3年等有期徒刑。辽宁抚顺市六中领导班子集体贪污案也是震动全国的,校长叶烈与两名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总务处主任、教导处主任及三名财务人员串通一气,在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的三年内,将学校账外资金107万元私分。人称“腐败街”的广西合浦县廉东兰园住宅小区,18幢豪华别墅式独立住宅楼是该县有关领导干部的个人住房。这些小楼每幢占地166.8平方米,房前屋后均有绿地,每幢的房地产价值34万余元。据报道,每一个住户实际占有国家财产18万多元。“腐败街”案涉及的18户党政干部中,有16户有严重的经济犯罪嫌疑或违纪错误,7人被逮捕,1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诸如挪用专项资金来为小团体谋私利也是群体腐败的表现。水利部隐瞒转移南水北调资金,设立“小金库”,1994年至1998年,水利部及下属单位共挪用水利专项资金1.16亿元,用于投资和购置办公楼及宿舍甚至炒股票等。2001年,全国审计机关查出了违法违纪金额1600亿元。其中审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21个直属局和部分分支机构1999年、2000年财务收支情况,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金额34亿元,这其中包括滥发钱物的9亿元。还查出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5起;查出中小学“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金额39亿元;审计发现大案要案线索22起,涉案金额27亿元,涉案人员35人;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348亿元,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私设“小金库”、违规炒股、偷漏税金、违规放贷以及由于决策失误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3.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集体以权谋私。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动搞“三乱”。如湖南汉寿县株木山乡派出所换办身份证,“所务公开栏”公布的办证收费标准为10元,可实际要收30元,还不给收据。在国家取消个体工商企业管理费后,隆回县工商局仍将个协会费由200元至400元提高到2000元。有同志指出,一些上级部门未拨足下级经费,却出台了一些福利政策,即“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客观上助长了“三乱”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干部明目张胆地索拿卡要。湖南省某县一个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长三人沆瀣一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趁拆迁征地之机,以搞点“辛苦费”、“吃烟钱”为由,大肆勒索工程款和侵吞拆迁费达20万元,这些钱都巧立名目进了个人腰包。四川省石渠县一乡党委书记与乡长借建水井之机,对承包人大肆敲诈,乡党委书记甚至借用“黑社会”力量催“账”。

    集体腐败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腐蚀性。这是因为:第一,群体腐败是有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这种有组织性表现为参与者有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故意,相互之间有所分工,从而形成共犯关系。从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很多腐败群体内部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他们滥用的是一系列不同岗位的公共权力,在行动上和对于赃物及不法利益的分配上有团伙成员共同承认和接受的“规矩”。由于群体腐败的计划性和密谋性,特别是团伙成员相互之间预先采取的保护性手段,使得查处这类案件的困难程度很大。第二,群体腐败涉及的人员和部门较多。往往是一人带多人,一案带几案。腐败团伙既能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形成,也可在一个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形成,甚至能够在跨地区的范围内形成,如震惊全国的无锡非法集资犯罪团伙就是如此。通常,团伙内既有官员,又有体制内的人士,还包括体制外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上下串通,内外联手,结成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的违法犯罪集团。第三,群体腐败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地位的便利,以“单位”和“组织”的名义,在为本地经济或本部门发展做出贡献的伪装下,大肆贪污掠财。如一些地方有组织的走私贩私活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均打着发展本地经济的招牌,而这些犯罪活动往往和官员的团伙腐败互为表里。由于群体腐败具有上述特点,造成的危害也特别严重。

    ——网络化:从近几年揭露的大案、要案中发现,腐败现象由过去集中发生于少数部门、个别领导身上,向某些权力部门和许多领导身上迅速蔓延,其渗透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腐败行为不再是独来独往的个体行为,也突破了群体腐败犯罪的界限,而是由多个层次、多个岗位的掌权者狼狈为奸、内外勾结、上下串通、互相利用而形成一个腐败犯罪网络。在他们当中,往往是拔出一个萝卜带出一片污泥。上至中央,下到基层,从党政机关到企事业单位,都有领导干部卷入其中。腐败的网络化突出表现在:一是涉及人众,非单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涉案对象以上百人计,加上受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甚至上千人,包括许多身居要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如1994年曝光的原辽宁省昌图县粮食局局长桂秉权行贿受贿、贪污公款一案,该案所涉及的腐败犯罪分子几乎包括了原昌图县的所有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涉及人员达1500余人。山东省泰安市因查办一起经济诈骗案带出了包括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内的市委、市政府多人违法违纪案,涉及5名地(厅)级干部、10多名县(处)级干部,有近30人被逮捕。如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据统计因这起案件的牵连,湛江受党纪国法处理的有331人,其中公职人员259人,湛江海关涉案人员达132人,超过在职总人数的19%。再如宁波特大腐败案,全案共涉及违法违纪人员76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名,厅局级干部13名,县处级干部26名。厦门远华特大走私受贿案,截至2001年6月底,检察机关共对173起案件提起公诉,涉及被告人279人,被告单位28个。据统计,厦门海关涉案人员达160多人,占全关总人数的13%。此外还有196名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该案涉案面之广、涉案人员之多,使厦门几乎家家户户不是亲朋涉案,就是亲朋工作的单位涉案。沈阳“慕马腐败大案”重要涉案人员已达122名,其中副省级干部有1人、沈阳市副市级干部有4人、正局级干部有11人、副局级干部有7人。二是涉及社会方面多,本单位与外单位、跨行业、跨地区的腐败分子互相勾结,涉及的部门以数十个计,包括党政、海关、边防、公安等要害机关,共同从事犯罪活动,侵吞国有资产。如苏州交行原党组书记、总经理蔡涵刚,伙同原政协副主席、交行部门经理等人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利益同盟,违章拆借41亿元,将大量资金搞到体外,流入自己腰包。此案涉及17个省市、近百家单位。厦门远华特大走私受贿案涉及的单位达28个,上至公安部、海关总署,下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乃至一些基层的企业都牵扯进去。从横的方面看,厦门市除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外几乎所有的部门无一幸免,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竟因全市法院无一人卷入厦门特大走私案被记集体一等功。不仅如此,该案还超出福建涉及许多省份的党政机关和军队领导干部。如原主管出入境工作的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为港商吴华博办理了包括厦门走私集团主犯赖昌星在内的58人赴港澳通行证。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永辉有期徒刑15年。沈阳“慕马腐败大案”不仅涉及一批高中级领导干部,还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多个单位,其中有16个人是“一把手”。从市长、法院院长到检察院检察长,从财政局局长到国税局局长,从土地局局长、物价局局长、烟草专卖局局长、建委主任到国资局局长……一个又一个要害部门几乎逐一“陷落”。三是这些搞腐败的众多人、众多部门有着内在的联系,就像网络一样纵横交织、互相作用,有着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厦门远华特大走私受贿案主犯赖昌星的关系网遍布各地,在公安、海关、边防、商检、税务、金融等对走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都有赖昌星编织的保护网。在这些保护网中,有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全国打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王乐毅,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纪周,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中共厦门市委原书记石兆彬,中共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厦门市商检局原副局长罗良玉,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原副行长陈建銮,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等。甚至又由该案牵扯出河北省常务副省长从福奎腐败大案。由厦门远华案又牵扯出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张林生,张林生、赵玉存自身又牵扯出一串腐败分子。张林生案后来被媒体称为“系列案”,因为他的案件涉及交警支队副队长、车管所所长、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等。远华案最终在什么地方结案现在谁都很难说,因为不知道这个腐败网里还有什么人。被称为“广西现象”的广西系列腐败大案中,广西比起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极有特色。这种特色是以权力结构为媒介构筑的“官系网”形成的,上面是大的“官系网”,地方有小的“官系网”,由广西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刘知炳的女儿刘芳牵出的柳州“官系网”,就是其中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证。玉林关系网其中就包括原来有“广西贪官之首”之称的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等。四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往往数以百亿计,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如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涉案走私金额达300亿元之巨,偷漏税款达100多亿元。,厦门特大走私受贿案,案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而1996年至:1998年厦门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仅为人民币50.88亿元。走私犯罪集团偷逃的税款居然是全关区所征税款的近6倍。这其中仅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就达人民币252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该案所造成的损失,仅就走私成品油一项,1998年,就造成全国石化行业直接经济损失200亿元,3000多口油井被迫关闭,30多万石化职工下岗;全国石化行业石油加工量为8060万吨,比1997年减少1500万吨。五是腐败中介组织的出现,表明腐败开始出现“专业化”分工,而这正是腐败网络化发展的要求。腐败网络化的发展产生了对各种各样关系的需求,这必然导致出现一些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这些人有本领和各个政府部门拉上关系,取得需求者所期望得到的各种政府产品,靠亲缘、地缘、业缘等种种关系和各个部门的官员组成有形或无形的腐败网络,如有用户需求,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人就可由中介人的串通,互助互利地向用户提供各种产品。如号称浙江瑞安“地下组织部长”的“老太”陈仕松,原本是一个农村的村支部书记,他多次为他人“跑官要官”,并从中介绍贿赂。他与原瑞安市委主要领导沆瀣一气,“安排”4个干部提职(两名副市级、两名科局级)。由此,他帮“受益人”转给原瑞安市委主要领导贿赂款达35000元,自己受贿42000元。当地人们流传说,谁想升官、保官、调官,“老太”说了算。当地干部群众说,与“老太”作对,没有好下场;托他办的事,没有不灵的;听他说的话,没有不准的。近年卖官这一行业的“红火”,在官场上诞生了一个崭新的词汇:“官托”,即在买方与卖方之间专门作中介的人物。河南省新乡某县政协副主席冯某,利用其与新乡市原市长、书记祝友文的关系拉大旗作虎皮,大肆介绍贿赂,买官卖官。一笔笔款子从冯某流向“祝大人”的腰包,一顶顶官帽也从冯某这个“中介”抛到买官者的头上。如果说“官托”的出现是腐败网络化的初级阶段,那么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的造假协会、行贿组织“大公家”的出现则表明腐败网络化已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这个专业行贿组织是造假分子为了对抗打假于1997年上半年成立的,成员由拥有制假卷烟机的代表张传雄、陈瑞森、陈涛、张云等20多人组成,其中骨干分子12人,该协会还雇佣有数名临时工作人员。“大公家”设有严格的制度和工作规程,拥有一个隐蔽的办公地点,配备有财务会计。“大公家”的成员达成共识:变零敲碎打为有序组织,化分力为合力,打通关节,寻求保护,保证假烟生产的安全。“大公家”成立后,将成员分成四组,每组3至5人,其中两组每两个月负责向各烟机主收取活动经费,每台收5000元到2万元不等;另外两组负责向打假职能部门的人员大肆行贿。该组织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由张利任会计,张洪任出纳。每次行贿的对象及行贿数额均由该组织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行贿官员一般由3人一同完成,一般情况下,每次行贿均用黑色塑料袋,内装2条中华烟,外加2万元现金。到达行贿对象住处时,先核对款物,确认无误后由一人进到行贿对象住处,另外两人负责在行贿对象门外监督,当实施行贿的人出来后,要对其搜身,确认款物确实没有被私吞后才能离去。当然负责送钱的人每送一次也可获得1000元的报酬。造假协会“大公家”还定期召开碰头会,通报行贿对象、金额、时间、地点等细节,以说明“经费”去向。在“大公家”的“强有力”的工作下,诏安县负责打假的主要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有25人沦为造假分子的“保护伞”,诏安县的打假也就成了“假打”。如此组织严密的专业行贿组织不能不让人叹为观止。腐败中介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主要原因有:社会上产生了大量的“腐败需求”,人人都想通过贿赂谋求特权、好处甚至是一个机会;惩治腐败日益严厉,这使得许多腐败分子在腐败时非常谨慎,不是自己人的礼轻易不收,这就使得在许多情况下仅有钱是不行的,有了关系可以使钱能顺利地送出去,有时甚至能省钱;中国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人际关系极其复杂,尤其在基层,人们总能想方设法和某一领导攀上关系,这为满足“腐败需求”提供了供给。“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非常形象地说明了中国转型期社会腐败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关系包括亲戚关系、老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邻里关系,甚至包括同姓关系、狱友关系(一个官员甚至在狱中还给同监室的犯人写条子)。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与腐败分子结成“腐败链”。有的腐败分子在原单位违纪违法不但未得到惩处,还被“链”上的领导干部说情包庇、开脱罪责,易位换岗,加官晋爵,到新单位故伎重演,结成新的“腐败链”。有的干部在查处案件中,接受贿赂,与被查处的腐败分子勾搭结成“腐败链”。如在沈阳马向东案的查处中,马向东的妻子章亚菲前后对包括吉林省一级警司解文秀在内的8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致使这8人继章亚菲之后纷纷锒铛入狱。如黑龙江省在查处“国贸城”等大案中,涉及处以上领导干部60人,其中厅级干部19人、执法人员22人;在北海房地产开发一案中,涉及原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土地管理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等120多人,其中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20人。腐败的网络化标志着腐败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腐败将更趋复杂,反腐败斗争将更加艰巨。

    二、理由——合理化

    ——腐败渗透到意识形态领域,为自己辩护,造成犯罪有道、腐败有理。当前腐败蔓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许多腐败分子在搞腐败时总有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合法的借口,使人很难明辨是非。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打击举报犯罪者,他的理由是维护地方形象;搞地方保护,他的理由是保护投资环境;袒护骗子,他的理由是维护社会稳定;支持走私,他的理由是发展社会经济;搞“一言堂”,他的理由是民主集中制;打击舆论监督,他的理由是坚持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开设黄赌红灯区,他的理由是解放思想……这些颠倒真理的谬论,混淆是非黑白的不正常现象,正是那些腐败分子运用理论武装的结果。腐败分子能令一个地方的官员提供系统化服务和合作,能够用最时髦的语言、路线和纲领来作措词,能够达到以所谓的事实材料和逻辑论证为依据,这证明着当前腐败集团的理论运用的高度艺术化。回顾近年一些地方出现的大规模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也可以发现,这些现象的出现与这些地方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混乱有密切关系。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调查,在西南某县,从县城到一些乡镇,均开办了赌场,而且居然大多开设在城镇中心区和公路两侧。为什么赌业在该县如此兴旺发达呢?原来该县政府把赌博作为一种“生财之道”来经营,只要每月交3万块钱的管理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挂牌营业。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也是以交钱与否为依据,交了钱,就不再管。如此“大胆创意”,用该县一些主要领导的话来说,“这叫解放思想,看准了的就要大胆地闯”。再如,有些地方,为了吸引外来投资,推出所谓“全封闭管理”,不许查、不许问、不许干涉。即使群众举报有偷税漏税、走私倒卖、制假贩假甚至卖淫嫖娼之类的行径,也是不闻不问,“绿灯高挂”。等到祸患铸成时,又以解放思想难免产生偏差为幌子,推卸责任。这实际上是借解放思想之名,行违法谋私之实,把解放思想异化成了为其所用的工具。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东南沿海大规模的走私狂潮和广东潮汕特大骗税案,就是在“敢闯敢干”、“发展本地经济”的幌子下进行的。许多地方领导干部不但不认为走私骗税是犯罪,反而把犯罪当政绩,认为发展经济不可避免地要冒点风险,钻点空子。在当地领导的支持、纵容下,骗税这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当地竟然成了一种合法的“生意”,进而成了一种社会“风气”。为了骗税,竟然官商勾结,共同作案。普宁市原流沙镇镇长黄某某和普宁市国税局城区中心区分局原局长林某等人,竟然召开镇属部门协调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所谓“扶持出口供货企业”的一整套措施,为骗税企业提供解决预缴增值税税款资金的贷款支持及根据纳税额给予的财政补贴。有的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虚假企业不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甚至还被外经贸部门评为省、部级“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工商管理失控,虚假企业成堆;一些金融机构对大额提现放任自流;外汇管理部门个别人为骗税分子节约骗税成本出谋划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车队全是个体车辆挂户,许多所谓从事出口货物运输的车辆甚至是报废车、拖拉机,使海关出货情况无法查清。该案中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的涉案人员共达328人。还有一些错误观念有极大的欺骗性、诱惑性,在所谓“新思想、新观念”的包装下,极其容易混淆是非。如“经济要发展,纪律要松绑”、“四菜一汤,生意跑光”,在这种错误观念引导下,大吃大喝泛滥成灾,屡禁不止。据权威统计,我国每年财政支出的吃喝招待费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中央先后发过120多个文件明令禁止大吃大喝,收效甚微。120多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到如今,大吃大喝已经普及到连老百姓都习以为常,见惯不怪,不再认为是腐败了。菏泽是山东省经济较为落后和欠发达地区,但菏泽教育学院2000—2001年吃喝招待费就达到近140万元,据记者调查,该校在院长李锡林带领下,吃喝成风,吃遍了该市大大小小的宾馆酒店,李锡林离任时,招待费欠账单竟达43页。如此严重的腐败行为,对李锡林仅以免职了事。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原晋津发案前的70天内,大吃大喝,报销餐费91笔,汁24万元,平均每天3000元,其中在“东方之珠”一次用餐便消费9374元。他在任期的14个月内用公款吃喝玩乐,花费5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在发展知识经济的幌子下,大搞权学交易,引发教育腐败。一些人把教育完全当作经济产业,认为教师就是“知本家”。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某些学校受利益驱使,逐渐演变成商业机构,教学关系逐渐演变成了买卖学历、文凭的商业关系,用金钱来买学历也就不足为奇。

    ——腐败分子已突破了道德的最后防线,丧失了犯罪的道德耻辱感,甚至导致腐败光荣。当前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是,腐败特别是职务犯罪本来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的严厉谴·责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介,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却对它怀着非常矛盾的心态,一方面都认为腐败是不对的,但看到别人搞腐败时往往怀着非常羡慕的心理,而自己有机会搞腐败时也决不放弃,社会上形成了“笑贫不笑贪”的奇怪现象。这说明腐败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价值认同。笔者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笔者在监狱中对犯人的调查发现,监狱中的犯人也自发地分为几个等级,地位最高的往往是职务犯罪分子,主要是贪污贿赂类的犯人,连监狱中的看管人员往往也对他们高看几分,甚至给他们特殊待遇。美国有腐败问题专家指出,在一些社会中,腐败分子并不受其社会的责难,“实际上他们这些行为是遵从其同辈、家族和朋友强有力支持和称赞的行为”。这一现象,正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所指出的:在那里形成了一种“腐败的民俗学”。腐败成为一种民俗,说明腐败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社会的认同,腐败也由此不再是令人感到耻辱的事情。腐败在道德上获得的这种认同,从腐败分子的其他行为表现上也可以得到证实,这使得过去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的一些陋习又滋生蔓延。如近年一些官员头脑中封建迷信观念滋生,求神拜佛盛行。《人民日报》的记者到某乡做调查时看到,该乡跳出“农门”出外做官的有八九人,其中6人返乡扫墓时,都是车队(轿车少则3辆,多的5辆)随驾、侍从簇拥,有的甚至警车开道。他们添大坟,修大墓,竖牌坊,鸣炮奏乐,广收祭礼,把村子搅得鸡犬不宁。一时间,坟头、墓地成了少数暴富人士、变质干部搞封建迷信、夸富斗阔、炫耀特权的黑色“舞台”。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最爱看求神拜佛、迷信鬼神的书。丛福奎到任何一个地方,都会找到佛寺烧香拜佛。调查发现,丛福奎在石家庄与北京两处住所,都各有一间房子设立佛堂,供奉各种佛像。可见他迷恋此道究竟有多深。可就是这样一个“佛门”弟子,却受贿1700万元。中纪委在关于从福奎问题的审查报告中称他“思想颓废”。近年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卷入“法轮功”也证明了一些人在是非问题上的混乱。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罗建中,不但痴迷练习“法轮功”,而且到天安门广场为“法轮功”摇旗呐喊。对于领导干部和老百姓去庙宇中抢头香我们时有耳闻;县长到算命培训班中给学算命的讲如何算命,市长请来算命先生做了贴身顾问也听说过;戎马半生的老革命家中请来了神汉作法驱魔。更有甚者,穷乡僻壤的巫婆竟有由大城市的干部乘小轿车前来求问官运如何、能否升迁的现象也发生过。一位漯河市原市长刘法民到北京大医院检查,发现肝发生病变,但他不肯住院治疗,反而到商丘去找胡万林,结果是送了命。前不久,山西省中阳县乔家沟煤矿发生一起事故,27名矿工遇难。说该矿领导不重视安全似乎有点不公——为了求“神仙”保佑煤矿平安,他们在山上建起了一座华丽的庙宇,不过神仙还是替代不了安全建设,事故夺去了27名矿工的生命。河北广宗县财政局前任领导有两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刑,新任领导不科学总结经验教训,竟在风水先生的指点下,为避邪在楼顶摆起了“照妖镜”。腐败分子在道德上的堕落还表现在腐败分子在性道德上的错乱。法律界学者、专家指出,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性贿赂案件在逐年上升。不法分子纷纷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用妓女,直接阿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据笔者统计,县处级以上贪官,几乎90%都包“二奶”。其他方面的统计也证实了笔者的统计,如《婚姻法》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日前透露,领导干部腐败中60%以上都与包“二奶”有关,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几乎每个贪官的背后都有一至数个甚至数十个情人,这使得近两年性贿赂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江苏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竟获得贷款12亿元之多。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乡科级和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据他说,他的法宝是“金弹”和“肉弹”,“色情公关”百发百中。去年广州、珠海、深圳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被查处官员100%包养了“二奶”,甚至有的还包养了“三奶”、“四奶”。南京车管所所长查金贵拥有“金陵十三钗”;江苏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一下子养了20多个情妇。在商场和官场上,“泡妞”已经成为某些人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一些所谓的“上流社会”人物“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当前性贿赂的手段也花样翻新。有的用“公关小姐”拉拢腐蚀,有的提供包养“二奶”或嫖娼的费用,有的为其介绍情妇,甚至还有三陪女毛遂自荐,自己傍官入党,还当上了党委宣传部的部长。“权色交易”目前已成为和“权钱交易”同类的危害最大的腐蚀剂。胡长清受贿大案中,行贿者甚至将挑选好的卖淫女空运到南昌供其享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和最高检察院的资料统计,目前我国的性贿赂犯罪不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牵涉到国家干部的级别也愈来愈高,由县处级上升到司局级,而后发展到省部级,直至原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根据反贪部门统计,养小蜜、情妇甚至嫖娼,这已是贪官贪污受贿的主要原因和开销之一。深圳市沙井信用社原主任邓宝驹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挪用、侵吞公款2.3亿元,不仅包养“二奶”,还有“三奶”、“四奶”和“五奶”。“五奶”小青原是被台商“包”起来的,后被邓软磨硬泡夺了过来。邓宝驹从认识小青至事发外逃近800天时间,花在小青身上的钱多达1840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近年来因嫖娼狎妓被处理的官员已有数百人。一些党政干部完全丧失做人的尊严,沦为低级动物,竟然成群结队,集体嫖娼。1996年6月,山东青岛市查获的崂山区16名党政干部集体嫖娼案就是典型,此案所涉人员包括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检察长、法院副院长、公安局正副局长、工会副主席、刑警边防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指导员等人。2001年7月12日晚,四川省武胜县6名党员干部在该县城的嘉陵江边,聚众与“三陪”小姐发生淫乱。在戏水时,致使一名“三陪”小姐溺水身亡。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镇土管所、建管所、城监中队14名职工中的12人,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频频出入营业性歌舞厅,嫖娼宿妓、包养情妇、吃喝玩乐,挥霍公款26万元。最多时,他们一个月去营业性歌舞厅“活动”20多次。据2002年1月2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省天门市财政局局长彭某等人,为了达到升官的目的,向贪财好色的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行贿数千元至数万元,其中有人甚至送上自己的老婆供张书记“享用”。张二江被“双规”后供述了自己曾同107名妇女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真是禽兽不如、无耻至极!被判处死刑的广西隆安县原公安局长陆世长是个十足的流氓,不仅索贿受贿,还享用“扫毒”的“战利品”,更令人气愤的是,陆世长先后奸淫妇女9人49次。其实,遭其兽行的妇女远不止这个数字,而且其三分之一的兽行是发生在革命烈士陵园的墓碑下!道德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是与非、好与坏的评价发挥作用的,失去了道德约束,将使腐败分子丧失犯罪感和道德上的耻辱感。道德是通过自律来发挥规范作用的,失去了道德上的自律意识,腐败将一发而不可收拾。道德是各种行为规范的基础,腐败在道德上的合理化,将使腐败逐渐侵蚀其他行为规范,进而成为一种行为模式。腐败的合理化标志着腐败已渗透到意识形态领域,它直接混淆了是与非、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邪恶的界限,说明了腐败的肆无忌惮和公开化。

    ——从社会心理层面看,已经形成了腐败的社会心理机制。从众心理是一种常见的心态,主要表现为心理上对他人的追随和迎合,对自己的宽慰和谅解。在腐败已成风气的情况下,这种心理对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尤其具有腐蚀性,它能诱使人在“合乎情理”、“顺乎民意”之中毁灭自己。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就是这样一步步坠入腐败深渊的。他在被提审时说:“一开始我也是不收贿赂的,后来觉得这样不行。一是社会风气这样,人家收你不收的话,送礼的人收礼的人都会对你有意见;二是如果不收的话,别人会认为你假清高,会认为你不够朋友。”于是乎,他便心安理得地随波逐流,数年下来,他和妻子贪污、受贿以及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1900多万元。无独有偶,江西省鹰潭市原副市长魏时中也是在这种从众心理的支配下而栽倒的。当初,魏也躲避他人送礼,其妻便开导他:“你怕什么!别人都这样搞,不搞是傻瓜。”魏于是“茅塞顿开”。腐败的从众心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贪官犯罪心理,促成这种心理,有一种糊涂认识和误导,就是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自古流传的一句俗话,意即法不制裁多数人,所以这便成了某些腐败分子在心理上的一种庇护伞。在他们看来,你腐败,他腐败,我也腐败,大家都腐败,也就无所谓腐败了,法律也拿你没着,抓也抓不过来。其实,这完全是腐败分子的错误理解。腐败的从众心理归根到底是出于私欲,所谓社会风气则是一种外界诱因。私欲太盛者,极易形成对腐败的模仿力。这类人往往把追赶腐败的时髦视为“精明”,而把安分守己看做“傻瓜”。价值观念的这种倒置使他们特别擅长“用权”,很会发挥权力的“使用价值”。如此,他们确实捞到不少好处,但到头来,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形式——合法化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腐败发生的高潮可以发现,每一次比较大的改革措施出台,腐败分子都能及时地抓住法律和政策的漏洞,“合法”地大搞权钱交易。第一次是利用渐进式改革中物价的双轨差价。官商勾结、平(价)进高(价)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用较低的银行挂牌利率和市场上较高的借贷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利用权势获得银行贷款后再转手借出,赚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产开发高潮期利用关系,低价获得土地批租权再转手高价出让,“空手套白狼”。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女开办的香港德成公司非法受让、转让土地3300亩,转手倒卖获利2800万元。据报道,1994年中国排名前30位的亿万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种方式暴发的。第四次是炒股发财,即趁上市股票供不应求之机,钱权交易,无偿或低价获得原始股,然后在股市上高价抛出,瞬间暴富。如康赛集团案,据2001年第8期《时代潮》杂志载文披露,原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家杰就违反规定购买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万股,获利人民币35万元;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在担任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期间,因出面为该公司股票上市做工作则获得该公司给予的股票12.1万股,获利人民币113万元;原国家纺织总会会长吴文英以中国纺织总会名义签发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不直属中国纺织总会管辖的该公司股票上市,其子因此得到10万内部职工股的股份回报,然后在股票上市后转手获利人民币89万元;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宏观体制司副司长李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该公司原始股30万股,获利120万元。……当前随着打击腐败的日益严厉,腐败分子也在不断变换形式,采取比较合法或近乎合法的形式,企图逃避查处。当前“合法”的形式主要有:

    ——利用签订、履行不公平的合同来转移国有资产。这种合同表面上看是合法的经营合同,也并不显失公正,但签订合同的双方经办人员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这就会造成合同法上所称的“恶意串通”。其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商业贿赂。如企业负责人为照顾关系、亲朋,用企业名义私下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破产或逃逸,对方告上法庭,企业只好负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某酒厂厂长为帮助其内弟开办纸箱厂,私下以酒厂的名义向银行担保贷款50万元,后来纸箱厂因管理不善破产,无力还贷,酒厂负连带责任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近65万元。再如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权力,钻国家政策、企业管理的空子,私设小金库,牟取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或收回货款不直接入账、少入账,让资金在体外周转或挪作他用。如一些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厂长经理,其在经营国有企业的同时,其近亲亲属也在经营类似的业务,其拉来的业务交给其近亲亲属的公司,却把业务费用拿到国有企业报销。沈阳市原长慕绥新的前妻、女儿、女婿在沈阳市先后注册了十几家公司。慕绥新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打招呼、批条子,直接给予关照。他的女儿依仗特权垄断了沈阳市灯箱广告的经营,聚敛了巨额财富。

    ——利用“抓大放小”的改革来化公为私。1998年中央决定进行“抓大放小”的改革,出售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一些腐败分子认为有机可乘,大肆以权谋私。如一些地方为尽快甩掉亏损“包袱”,不顾一切地以低价将企业卖掉或出租。一家投资2800万元的服装厂,卖价仅800万元;一家水泥厂在出租给他人时,其一年的租金按实际情况应不低于300万元,而最后租价却是50万元。深圳市东风防火门窗厂原厂长杨耀华采用将企业“应收账款”做成坏账的手法侵吞国有资产16万多元。1999年,杨耀华等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东风厂的资产进行评估,蓄意将“应收款项”中的279万元评估为零。而在1999年5月到2000年3月间,该厂先后从客户处收回被列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60.85万元,杨耀华将其中的26.85万元收入囊中。此外,杨耀华还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报销冲账等手法侵吞公款近70万元。杨耀华利用这些贪污来的钱购买了东风厂50%的股权,支付了购买罗湖区农牧公司30%股权的部分款及一辆别克小轿车的首期款。据调查,杨耀华累计涉嫌贪污128万元,直接造成387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以搞福利为名私分公款。表现为:

    1.以福利为名,滥发奖金,私分国有财产。如福建省邵武市粮食储运转运站打着为职工谋取福利的旗号,巧立名目,以“节余奖”、“年终奖”、“考察费”、“学习费”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高达623万余元,该单位搞起了人人有奖、个个有房的福利。国有资产就在福利的名义下,流进了个人的腰包。

    2.以福利为名,罚款搞创收。一些行政执法单位。为了增加本单位的福利,年前就安排了罚款指标,执法就是罚款,如果完不成就创造条件,利用卖淫女去钓鱼,猫鼠合流共同分成;如果还是完不成,则不惜指鹿为马,制造一些“处女嫖娼案”。总之,为了创收,为了福利。不择手段。

    3.以福利为名,大肆收受回扣。前一段时间有报载,某地卫生局,要求各医院将药品的回扣和手续费全部上缴到一个专门的办公室,用于系统内的福利支出。回扣用到福利上仿佛就天经地义了。孰不知,回扣损害了公平竞争,加重了患者负担,而且此做法亦已涉嫌单位受贿。

    4.以福利为名,违反财务制度。如有些单位利用大头小尾的发票,套取现金发福利。重庆首贪胡启能,也是靠高价卖出、低价入账,以福利的名义一下子将140万元差价额揽上腰的。总之,福利在异化了的权力面前成了吞噬社会财富的黑洞。当福利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不是与社会的贡献相连时,福利就不再是社会对个人的关怀,而是个人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掠夺,是小团体对大众的一种侵犯,从而体现出非正义,福利在此也就彻底变了味。

    ——利用股份制改革以权谋私。仅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就有17920人,可见其数量之多。近年来这种形式具体有:

    1.少数企业借改革之名营私舞弊。少数转制企业负责人钻改革的空子,借改制的名义,在改制前变相转移或擅自处理公有资产,突击进行公款消费,违反规定滥发各种钱物。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转制后于已有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如实提供企业的资产、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和有关部门。还有些人利用新旧体制转换承接间隙中出现的某些管理上的漏洞,趁机浑水摸鱼捞外快,将国家和集体财产据为己有。

    2.资产评估工作中发生腐败和不廉洁现象。在这场多种形式的改制工作中,企业净资产既是产权转让的重要依据,又是产权受让者的关注点。如果对转制企业资产评估不正确,就会严重影响改制工作的进行。资产评估过高,将会损害产权受让者的利益,挫伤其积极性;反之,资产评估过低,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造成企业资产评估不正确的原因,除评估人员工作上疏忽和业务水平低以外,也可能是由于评估部门与有关人员的不廉洁行为所造成的。在资产评估中的腐败和不廉洁行为表现为:评估人员经有关领导授意或接受产权受让者的私下要求,评产核价时故意低评少估,使产权受让者得到较大利益,而评估人员和有关人员从中也捞到好处。

    3.个别人不讲原则,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些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为了所谓的“好做工作”和“尽快转制”,放弃原则,尽量迎合企业或企业下属部门的心意,对一些明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求也通通答应。例如,在清查企业资产时,有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随意接受下属人员的要求,把一些明明还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也宣布报废,以换取他们对改制工作的“积极性”。同样,对企业借支在外的资金和被人拖欠的货款,考虑到追讨有难度,也慷国家和集体之慨,趁转制时予以核销。

    4.权钱交易现象以新形式出现。在改制中,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发生以权谋股现象。

    ——其他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的“合法”手段。一是信贷中以贷谋私严重。人情信贷、有偿信贷(吃回扣)、行政命令信贷等,造成大量呆账和坏账出现,把债务甩给银行。二是在经济承包中包盈不包亏。盈了,个人多得;亏了,国家补偿。三是借机在多种经营或人员分流办公司中,变国家资金为集体资金,变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四是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让利私分。五是“小金库”挖“大金库”,领导想怎么挥霍就怎么挥霍。

    ——立法腐败。当前腐败合法化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立法腐败。立法腐败属于典型的集团型腐败,是一定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突出表现于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这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致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而蜕变为谋取部门私利或集团私利的谋私工具,蜕变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法律这一“公共物品”也蜕变成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物品”。正是在立法的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摇身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

    (1)部门立法导致的立法腐败。由于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过去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政府统管一切经济活动的模式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政府职能的行使和权力的发挥还未从原有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因此很多政府部门难以割舍以前所享有的经济权力和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了最大的利益群体,并且还亲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这样他们就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一身肩挑“参赛者”与“仲裁者”两个角色,严重违背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定位。而且,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在事实上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政府享有很大的立法权,即使由人大立法,也往往是先由相关部门起草草案,而最后通过的法律一般不会产生根本性变化,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和自己守法的奇特局面,那么这种法律的公正性、实施的效果都不能不让人打上大大的问号。比如在1999年颁布通过的合同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了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职能(《合同法》第127条),而在国家科委的坚持下,科技合同法几乎原封不动地搬入《合同法》。另外,一些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经营的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虽然从形式上走向了市场和社会,但由于与政府所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他们在享受着垄断利润的同时又通过法律上的便利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着同类事业的发展。“银行加证保、两电加烟草、两油加外贸、扫地的也不少”的民谣辛辣地讽刺着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些垄断性行业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惯例都在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调整作用,而有关部门重新制定法律或者修订法律时必然参考乃至照抄他们的这些规定,其结果可想而知。

    (2)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立法腐败。在改革开放以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下放,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性。各地为了发展经济,纷纷制定自己的优惠政策,出台大量的地方法规、规章,这也确实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各地法规相互矛盾、对立的情形时有发生,很多资源都被浪费在相互内耗之中。从全国的整体上来考虑,地方利益的相互牵制和消耗是利益群体对国家立法的最大影响所在。

    倘若说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腐败必然最终导致腐败合法化、特权制度化。腐败一旦达到这种程度,反腐败就会成为非法。

    四、范围——普遍化

    ——中国当前的腐败现象早已不是个别部门、个别地区的个别性存在,而是遍及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遍性存在。如果说够得上大案要案的腐败行为尚属少数,那么公款消费、公产创收、接受“奉供”和乱收费等较轻微的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几乎是程度不等地人人有份。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如果说得轻一点,腐败已蔓延到社会各个领域,现在很难找到有哪个领域不存在腐败现象的;如果说得重一点,当今中国的腐败程度可谓是空前的。腐败的中心是权力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内我们建立和发展了有史以来也是世界上最庞大的权力体系,而这个体系的各个环节和部分都不同程度地染上了腐败病菌。让人觉得这个民族正在患上一种可怕的“腐败狂”。腐败的普遍化突出表现在:

    1.腐败已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以往较少发生腐败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体育等“清水衙门”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以教育腐败为例,现在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一直到上大学、读研究生,腐败一直贯彻始终。笔者尚在幼儿园的小孩都知道给老师送礼,老师会对他好。一些中小学教师利用家长不敢得罪老师的心理,谁有钱、谁有权就“盯上谁”,充分开发利用家长的各种“资源”。一位小学教师,就利用学生家长,将40多位七大姑、八大姨调到南方同一城市。2000年9月25日《新快报》刊出《老师课上“暗示”:中秋要到了,学生你快送礼!》(作者:王叶、林熊辉),文中的班主任竟赤裸裸要求学生给她送礼。现在大多实行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一身兼,缺乏约束,校长的权力确实不小,进人权、用人权、择校审批权、借读审批权等等,同时还掌握着学校的资产(特别是学校的教育用地)。现在有一些校长,家里富得连处长局长们都羡慕。领导腐败,教师也不落后。向领导送礼不可不为,也不得不为。向学生收礼,不该为却乐而为。班长、委员、小组长成了班主任手中一顶顶“可买的小官帽”。不仅如此,近年贪污挪用教育经费、学杂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江苏省南通市教育局教研室,2001年竟有包括主任、副主任、教师等在内的6人因涉嫌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而被该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他们利用教研室工作接触面广,与出版社、印刷厂存在着大量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便利条件,大量推销或承印各类教学辅导资料,不仅将收取书报总码洋的3%左右的暗扣率占为己有,而且还将推销发行某些教学辅导性书报所得的高达45%左右的利益分配额,随意私分。从1996年至去年,江西省瑞金市教委教研室打着为学生印刷各种资料和考试卷的幌子,通过多开发票、提高价格、接受回扣、请客送礼等手段,全教研室11人共私分和乱用61万多元。再如瑞安校服回扣串案窝案,据浙江省纪委通报材料,该案共涉及74名中小学校长,其中立案处理1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人。全案违纪金额达72万余元,违法金额31万余元。最近中新社一则题为《教育腐败甚于司法腐败,沈阳人最不满教育行风》的报道说,由沈阳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爆出大冷门,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用一位省人大代表的话说:“老百姓投票的结果与我们代表的认识完全一致,现在中小学教师师德非常之差,已经到了令人深恶痛绝的地步。”可见中小学的教育腐败问题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高考一向被认为是最公正、最神圣的考试,可是近年高考中的腐败丑闻也是接连不断。2000年8月16日《中国青年报》揭露了湖南省隆回一中的保送舞弊案,从而揭开了高考舞弊案的大幕。如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电白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作达、招生办原主任陈光、招生办原副主任梁禄生等三名被告人,在负责2000年高考招生工作期间,玩忽职守,致使聘用了不合格的监考员在考场里答题并向考生传送答案。陈作达、陈光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贿赂8万元和3.5万多元。研究生招生中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分数不够,到处找关系改分数,有的为了争取保送名额,到处请客送礼。近年高等院校收受贿赂滥发文凭,部分领导干部用公款上学、购买文凭、找人替考,又形成了新的腐败形式:以权谋学。如胡长青通过自己在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院的关系,办了一套函授本科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证书,把这些假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借此,胡被几所大学聘为教授。腐败的歪风甚至侵入到了原本纯洁的学术界,如科技界所特有的益权交易行为,俗称学术腐败。所谓益权交易,乃是指科技成果或学术成果所属的权益人(如专利发明人、成果主要贡献人、论文作者等)以放弃自己的权益所属和既得利益,让一些能够左右自己前途和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领导,在对这个科技成果的创新过程中贡献较小,甚至没有任何贡献的情况下,作为专利发明人、成果主要贡献人或论文作者之一享受本不该属于他们的荣誉和经济奖励。科技成果权益人的目的是要用自己的利益输出,换取受益者利用权力给予权益人个人的回报,如奖励(提拔重用、荣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各种名义的经济奖励)。益权交易也是一种行贿受贿行为。在中国当代科技界,论文署名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作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特别是合作著述作者中的各级领导,往往有挂名之嫌疑。这些年来,职称评审、院士评审、课题立项、基金使用、论著评奖、成果鉴定、论著出版、文凭发放、学校升格等凡涉公务性的行为,请客、送礼、行贿(个人行贿和法人行贿)受贿、批条子、打招呼、托熟人之风之烈、之劣、之丑,真可以说是“盛况空前”且仍有发展之势。这些腐败现象是有目共睹的。

    教育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学生。一位初一学生在他的作文《说一种社会现象》中这样写道:“我小学毕业考初中,爸妈想要我读一所好学校,又是送礼,又是请吃饭,才让我读上四中。”湖南石门县某中学一位学生诉说了这样一段人生经历:“教师也变了,他们对有钱的个体户的兴趣也越来越浓了。就拿我们班上的班主任来说吧,她并没有像别的老师一样把自己的学生当孩子看,却把学生当成自己的摇钱树,经常多收学生的钱,难怪社会上传言现在老师最吃香。”古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尤其对处于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期的青年学生来说,教师的一言一行影响他们对这个社会的认识、人生态度、价值取向等。一个从小就生长在腐败的环境中的学生,我们还能指望他能保持多少纯洁?事实也是如此,新华社的一则报道让我们看到了教育腐败的恶果:一个只有1 1岁的小学班干部(小组长)竟也会以权谋私,而且还非常自豪。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育的腐败将会在学生的思想里种下腐败的种子,而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腐败的种子一旦种下。将来是要生根发芽的,它会结出更大的腐败果子。“在为人师表的行当里,当自律不是一种原则而是一种可笑,当腐败不是一种可耻而成为某种普遍之时,我们的文明、我们的希望就都无从谈起了”。“这失望既是对教育的失望,也是对社会的失望。”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人。培养人的同时竟然也“培养”出了腐败习气,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最近更有学者指出,教育腐败的危害性:第一,可能腐败到未来没有诚信正直的公民。第二,以合法假文凭构造的入仕升迁的通道,用人行政的游戏规则遭到粗暴破坏,唯贤是举、唯才是举变成了粉饰升平的废话,它的后遗症将以世纪为单位来消除。

    当今中国的腐败渗透力已经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就连一向被认为是腐败的“冷门”行业——殡葬业,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也开始攀升。据浙江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最新调查,去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就在全省殡葬行业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11起、16人,其中单位“一把手”10人,涉及相当一部分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发案率之高、犯罪面之广,大大超乎人们对这个行业的想象。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殡仪馆,公开竞标只有25元的骨灰盒,却要以85元的“成本”购进,等再卖到死者家属手里,“身价”不知还要陡增多少,其中丰厚的差价自然落到个人腰包。这种现象在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查处的区民政系统的串案中十分普遍。此案涉及十余人,上至民政局长、下至一般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数额高达上百万元。这批贪官在“死人”身上大动脑筋,大到陵墓工程发包、墓料购进,小到砌焚尸炉的耐火砖和骨灰盒的采购,无不雁过拔毛,或开高进价,集体贪污私分,或收取贿赂和回扣,中饱私囊。

    2.腐败已形成固定的模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或生活习惯。当前腐败普遍化的突出表现还在于,腐败已经形成为一种行为模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和日常生活中的文化习俗。一些领域的腐败甚至“明码标价”。如前些年所谓的“跑部钱进”,即在项目审批领域,要拿出项目投资额的5%—10%用于给审批部门作回扣,或用投资项目将要获得利润的10%~15%作为活动经费。在工程承发包中要拿出工程预算总额的3%到10%向掌握工程发包权、质检权、材料供应权的有关人员行贿。《当代健康报》披露:在药品回扣中,医药公司可以拿到药批发价的5%~15%,医院可以拿到10%~30%,此外药厂还有一个额外费用,就是临床费用。这种用于维护与医生关系的花费可能要占到批发价的30%~50%。《北京青年报》报道,许多药的成本价不到零售价的30%,也就是说,用于回扣的所有费用要占到药品零售价的70%。另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医药代表推销药品时仅付给门诊医师的“劳务费”通常是药品在医院零售价的10%~15%。记者采访的张先生说:“我做这行8年了,从来就没见过医生拒绝过回扣。”可见医疗行业腐败的普遍性。这种行业腐败的普遍性,甚至导致一些地方干脆直接发文承认它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到规范化管理。如安徽省蚌埠某医院1998年8月,该医院以“66号文件”形式出台了《临床科室技术经济承包考核指标的暂行办法》,鼓励医生开单提成。回扣不仅仅存在于医药行业,其他行业也是普遍存在的。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01年11月12日报道,经过记者亲身调查发现,一些旅游团的导游存在着严重收受回扣的现象,他们以可以买到团体票为借口,带领游客参加一些自费活动和购物活动,并私自增加观光项目,以便从中收受回扣。当导游或司机的进店次数和购物额累积到一定数量时,还会有除回扣以外的奖励,经计算,记者在一天之内共消费1933元,拿到的回扣是945元,回扣率竟高达近50%。都江堰市理想电脑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1996年1月,该公司“为加强对回扣(业务费)的管理,经公司经理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出台了一个《关于业务费的管理通知》,对给付客户回扣的程序、操作方式等作出规定。1997年下半年至2000年下半年期间,该单位都江堰市理想电脑公司及其开设在外地的电脑经营部,在为许多中小学校安装电脑网络工程的过程中,以购货款总额的8%至10%为回扣比例,先后由经理王国树及部分业务员分别向106所中小学的校长或主管人员给付回扣共69万余元。

    当前给付回扣已经成为典型的商业惯例,如果有人不遵循这种惯例,那么他在这一领域或行业将无法生存。这种商业惯例或生活习惯已形成一种顽固的势力,迫使人们不得不在现实面前屈服。即使有人想做到出污泥而不染,也很困难。在这种环境下,腐败者八面玲珑,颇受欢迎,清廉者却被讥为假装正经,顽固不化,而成为众矢之的。沈阳三生制药公司(以下简称“三生”)的遭遇就说明了这一点。2000年3月底,三生公司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新特药品交流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将该公司生产的干扰素产品“因特芬”价格下调60%,降掉的60%主要出在以前给药商和医疗机构的高额回扣上。在降价后,“三生”取消了给医疗机构的高额回扣,并降低了给药商的回扣,价格自然可以大幅降低,三生公司这一打破“行规”的行为没想到却使“三生”面临四面楚歌:医院因为没有了回扣而不给患者开药,以图封杀“三生”;药商因为回扣降低而不愿经销;同行指责“三生”低价倾销;甚至患者心中也嘀咕,药价降得这么低,是否质量有问题。最令“三生”人哭笑不得的是:在干扰素需求量极大的某省级专业医院,在“三生”降价后,医生们不谋而合地以不给患者开“三生”的药来抵制这个不给回扣的另类。

    3.腐败已经形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即成为一种民俗。当前腐败已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行为模式之中,成为一种“习俗”。当腐败成了一种习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不参与腐败,就很难办成事,就很难生存下去。曾经也是两袖清风、想尽各种办法拒贿的广东省揭阳原市委常委兼普宁市委书记丁伟斌说,在他任职时,行贿受贿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形成一张巨大的关系网,“我一个人难以撑破这张大网”。电影《生死抉择》中郭中姚质问李高成的那句“大家都腐败了还叫腐败吗?”就说明了当前的腐败已不是一个个别性的存在,而是表现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这就会使腐败渗透到社会的骨髓——文化层面。如果一个新上任的领导人不接受当地人请客送礼的话,就得不到当地人的支持,他就很难站稳脚跟,甚至有被排挤走的危险。领导者尚且如此,具体到某一位普通党员干部也就更无能为力了。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个别社会成员的腐败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腐败硬化成一种社会机制。”腐败硬化成一种社会机制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的。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人情、重视人际关系、讲究礼尚往来的国家,这种国情与腐败有着天然的亲和力。笔者在一个中型企业作调查时,该企业的董事长说:“我经商这么多年,总的感觉是,天下没有办不成的事,如果有没办成的事,说明你关系不到家、钱花得不够。”无独有偶,一个“成功人士”谈如何“搞定”一些官员时也说:“只要是人,他就有弱点,他就有喜怒哀乐,投其所好,没有摆不平的。要么他爱财,要么他贪色,要么他还想升官,要么他怕老婆……如果所有这些他都不必面对,他还有上级、同僚、同学、战友、朋友的面子、关系需要照顾,拉住这些人,也能让他就范……”一名因行贿而受惩处的犯罪分子说得很直白,很有代表性。事发前他曾十分得意地介绍“经验”说,现在办事都是权钱交易,社会环境就这样,只要学会适应,定会有所“成就”。这叫“适者生存”。由于腐败现象司空见惯,所以人们由气愤、反对逐渐到麻木、习惯。由于原来腐败的人看到搞腐败风险很小、代价很小,而收益却极大,所以在屡屡得手之后,胆子变得更大,变得更加腐败。原本廉洁自律的领导干部,看到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自觉再不与之合流,就会吃亏、碰壁、孤立,于是自觉不自觉地使自己所操守的官德发生了逆转:不腐败者也可能变得腐败了。对于普通社会成员来说,则趁机利用腐败机制和权力办点私事、捞点实惠。这样,腐败又成了某些普通社会成员的依靠对象,某些普通社会成员又成了腐败的社会基础。

    五、方向一一政治化

    从近些年查处的腐败犯罪案件看,腐败现象已从单纯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直接管钱物的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管理部门蔓延;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等要害部门蔓延。这表明腐败开始从经济基础向上层建筑蔓延,在经济腐败的基础上,滋生政治腐败,其突出表现为:

    ——近年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中的统计数字整理如表1所示。

    表1 1998—2001年立法腐败人数统计表(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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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年份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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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人数    ┃    7067    ┃    4592    ┃    4626    ┃    4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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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违法违纪    ┃    1641    ┃    617 ┃    494 ┃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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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    1285    ┃    544    ┃    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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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被判刑    ┃    116    ┃    55    ┃    54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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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检察院领导责任    ┃    ┃    89    ┃    102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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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最高检察院检讨    ┃    ┃    5    ┃    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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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    2512    ┃    14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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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官    ┃    2291    ┃    1377    ┃    1292    ┃    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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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被判刑数    ┃    221    ┃    73    ┃    46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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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最高法院检讨责任    ┃    ┃    10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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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法院领导责任    ┃    ┃    32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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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面上看,1998年揭露出的司法腐败是非常多的,以后逐年下降,似乎反映司法腐败在得到根本扭转,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1998年之所以会查出较多的司法腐败,这是因为这一年新一届领导上任,面对上一届领导的工作报告在人大投票时差一点没过半数的现实,新一届领导下决心整顿司法腐败,把1998年作为司法系统教育整顿年,所以才出现了这一年的统计数字与其他年份明显的差距。这并不反映其他年份就肯定少。虽然1999年以后逐年下降,但从绝对数字看仍然很高,且下降趋缓,2001年部分统计数字又有所反弹,而且性质仍然十分严重,表现在被判刑的人数和到最高院检讨的人数上不降反升。司法腐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总结来看,主要表现为:(1)执法犯法、违法办案,有的违反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违法传唤、拘押证人;(2)以权谋私、以案谋钱,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有的乱拉赞助,占用发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3)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有的耍特权、逞威风,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总结来看,主要表现为:(1)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2)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3)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审判机密,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从中牟利;(5)乱收费、乱拉赞助,诉讼费管理比较混乱;(6)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耍特权、耍威风,等等。司法腐败从个案上看往往是非常严重的。集文盲、法盲和流氓于一身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他在任期间,由他领导和组织一些干警吊打的当事人达几千人,被他非法拘禁的当事人达300多人,无法无天、作恶多端,最后经法院认定姚晓红犯贪污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在办案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原社长罗辑,在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赃款赃物管理的办案纪律,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撤销职务的处分。在沈阳“慕马集体腐败大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梁福全因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因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因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不仅如此,这些官员还生活腐化,勾结、包庇、纵容黑社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梁福全包养情妇,且其情妇还为其生了个儿子。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沈阳黑社会老大、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的干爹,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由于沈阳市中级法院出现的腐败案,使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2001年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未获通过,这在我国人大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在随后的沈阳中院的教育整改期间,竟还有8名法官顶风违纪。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权威,进而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基本信念的丧失。这就会使受到不公正伤害的当事人产生破灭感而走向极端。因此大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因司法腐败导致的错案屡屡见诸报端:黑龙江1995—1997年两年间,已纠正错案1386件,有1873名公安司法人员被追究责任;宁夏自治区1997年一年内仅在法院系统就追究错案60件,涉及办案人员101人。河南省在1997年1一10月确认的错案达99件;辽宁省1996—1997年在历时15个月的执法大检查中查出各类人情案、金钱案达563例。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仅在1998年的教育整顿期间,全国法院共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2045件。1999年全国法院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全年共审结审判监督案件96793件,改判21862件。2000年对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的各类案件共审结15770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76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214件。2001年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这些数字还是作为成绩披露于报端的,其未查出或未纠正者尚未计算在内,确实令人怵目。反观某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一般比较清正,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统计,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

    ——组织人事方面的腐败愈演愈烈,买官、卖官、跑官、要官、骗官、杀官之事时有发生。中国的组织人事制度是世界上公认最严格的人事制度之一,然而近年来不正之风已经渗透到了组织人事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招工、招干、参军、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干部提拔等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正之风。群众中流传有如下的顺口溜:“有了关系用足关系,没有关系找关系、买关系”,就可以“想进厂就进厂,想当‘长’就当‘长’”。“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职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与此同时,重大腐败案件频繁发生。

    1.买官卖官方面,近年查处的县市委书记腐败案,99%都涉及卖官。如山东省菏泽地区原副专员卢效玉任东明县委书记34个月,共有72人先后175次向卢行贿计63万余元,以达到调动、升迁的目的,经卢提拔的几名副县级干部,送给他的钱少则1万元,多则8万元。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430顶官帽大批发。从1999年2月5日至4月24日,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共调整干部432人,提拔正、副科级干部278人。在长治县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五千块钱站站队,一万块钱上上会,两万三万才到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胡长清案的判决书中认定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贵为副省长的胡长清为了官职也要行贿,而且得逞,足以说明中国组织人事制度方面腐败的严重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甘维仁在1994年至1997年间,为了达到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的目的,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主席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先后向成克杰行贿27万元。经成克杰极力推荐,甘先后担任了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湖北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腐败案中,一些干部为职务升迁或调动工作向张二江行贿,跑官要官。这其中包括原丹江口市教委主任、卫生局局长、国资局局长、供电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原天门市财政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等8人。广西玉林地区原地委书记俞林芳,广东湛江市原市委书记陈同庆,也都大肆进行卖官鬻爵违法犯罪活动……以上这些买官卖官行为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党的纪律,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违法违纪现象严重干扰了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败坏了党的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不难想象,卖官者出卖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中饱私囊,买官者一旦官位到手,必然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捞回“投资”,不择手段地疯狂敛财,也必然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害。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安徽阜阳肖作新腐败大案中,蒙城县的一乡长向其夫人索要家中的3万元存款准备买官,妻子坚决不给,最后,乡长用武力硬是取得存款,又贷款1万元,送给肖作新,后果真如愿当上了镇长。半年之后,新镇长拎包回家,还了妻子3万元,外加2万元利息,并嘲笑其妻是妇道人家:头发长,见识短,这不,不到半年本回来了,还收了利息。临泉县一镇党委书记被选上了副县长,当晚祝贺席上对朋友说:“我这是花14万元买的,一年内得将成本收回。”福建最贫困县的贪官丁仰宁更是赤裸裸地宣扬“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休没本钱”的谬论。在丁仰宁任县委书记期间,个个舍得送钱的人被提拔、重用。该县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做生意会亏本,搞种养没有市场,办企业无销路,只有当官最“赚钱”。一些人之所以“执著”买官,就是将此当成一种一本万利的投资,花多少钱就想捞多大的官。这些人从已到手的官位中也得到了实惠和补偿。

    2.骗官方面,如:(1)甘肃省广河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马占华利用手中权力,托关系走后门,以虚报年龄、学历等手段,编造档案,把正在上学的儿子“安排”到县工商局工作。1996年,把年仅14岁的儿子马明杰虚报成16岁,编造初中毕业学历,虚开“工龄”证明,先将儿子“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录用为国家干部,同年,调县工商局工作。初中都未读过的马明杰未到县工商局上过一天班,一直在西北民族学院汉语系带薪上学。马占华又为当农民的弟弟编造假学历,“录用”为国家干部,转了城镇户口,安排到县工商局工作。(2)卢贵平本是一名偏远县城的合同制工人,却凭着伪造的“假学历”、“假身份”、“假档案”,靠行贿送礼,_跃成为云南省委组织部的机关干部。(3)广东乳源县社会人员蔡登辉以金钱开路,伪造档案,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便完成了入党、招工、转干、提拔、调动、升级等一切手续,从一个个体户摇身一变而为乳源县经委正科级副主任,随即迅速调入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再变而为区财贸办主任,兼任区政法委书记。(4)宁夏同心县,1991年至1998年,三任县委书记马勇、丁玲、肖金玉先后非法录用干部357人,其中有140人系伪造身份、假盖公章转干的。

    3.雇凶杀官。如洪洞县城建局原局长薛文勋1997年10月被上级调整为局调研员后,因报销差旅费、医药费等遇到问题,加之县纪委查他在任时的账,遂怀疑新局长朱其林有意刁难他,便产生谋害朱其林的念头。随后薛出资8万元授意他人雇人杀害朱其林。薛文勋最后被判处死刑。1995年下半年,时任武钢市市委书记的李长河听人反映该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吕净一背后操纵该镇农民集体越级上访,遂对吕净一产生不满。1996年上半年,有人举报吕净一有挪用公款和贪污行为,在李长河的多次干预下,吕净一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6月,吕净一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李长河的违法违纪问题。此后不久李长河升任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为谋官保权,多次与鲁耀民预谋,指使鲁耀民出钱让田兴民雇佣刘国兴、依志宏报复伤害举报人吕净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李长河等人最终被判处死刑。

    ——高级党政领导干部腐败案日益增多。据统计,1993年至1995年全国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943人,省部级干部共17人;1996年至1998年全国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1463人,省部级干部共32人;1999年一年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327人,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17人。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统计数字(见表2)看,全国检察院查处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1999年比1998年增长20%多,2000年比1999年增长30%多;查处地厅级领导干部,1999年比1998年增长32%,2000年比1999年增长35%多;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1999年与1998年持平,但2000年却比1999年增长133%多,2001年虽略有下降,但仍保持较高水平。从上述数字也可看出,级别越高,增长越快。这些数据足以表明,腐败现象正在不断向中、高级干部快速蔓延。如表2所示: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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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年份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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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    法    ┃    检    ┃    法    ┃    检    ┃    法    ┃    检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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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处级    ┃1714    ┃ 434    ┃ 2061 ┃367    ┃ 2680 ┃ 350    ┃ 2670 ┃ 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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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厅级    ┃    103 ┃    54    ┃    136 ┃    65    ┃    184 ┃    52    ┃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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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部级    ┃    3 ┃    3 ┃    3 ┃    2 ┃    7 ┃    3 ┃    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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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干部从事腐败活动人数的增加,是腐败政治化的突出表现。因为他们位高权重,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所支配的资源和产生的影响是普通干部所不能相比的,一旦发生权力的严重滥用,对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自然极为严重,不仅造成国家经济上的巨额损失,更严重的是对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通过批项目、要贷款、提职级等多种方式,伙同其情妇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在成克杰的“示范作用”下,广西近年出现了一系列腐败大案,被理论界称之为“广西现象”。云南省委原副书记、省长李嘉廷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此外还支持其子开办的公司大肆走私。广西和云南都属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经济基础非常薄弱,老百姓还有很多没有脱贫,而他们却大肆腐化堕落。其政治影响更是恶劣。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纪周收受走私分子的钱物,干扰走私案件的查处,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致使发生像远华集团这样的走私大案,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极为严重的政治后果。

    ——腐败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发展,从资金的积累向私人资本的积累发展,腐败活动由通常的用权力来攫取钱财,向用钱财来操纵权力、获得权力发展。许多腐败分子将贪污受贿得来的钱用于投资办企业,又利用手中的权力扶持自己企业的发展,或者是挪用公款,或者是非法贷款,或者是逃避债务,或者是非法减免税、偷逃税款等,然后又用非法得来的钱大肆行贿,或操纵选举,谋取更大的权力。这说明腐败已进入自身的“良性循环”,从而具有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山西省灵石县有家国有的燃料公司,资产200万元,1990年成立后每年都有盈余。1992年3月,公司经理毛某以“改革”为由,让其子承包了公司下属石油供应站。毛某利用职权把公司的资产不断地向石油供应站转移。后来他又以“改革”为幌子,再次签订“父子协议”:由其子一次交清6年承包费后,供应站所有财产归他个人所有,成立私企万事达公司。此后,毛某更加肆无忌惮地把燃料公司的财产向万事达公司转移。到了1995年6月,私企万事达公司生意兴隆,国企燃料公司陷入困境。企业被迫关门,职工放假,工资停发,景象凄惨。此时的毛某索性辞去了燃料公司的经理职务,公开当上了私企万事达公司的法人代表。正当燃料公司职工向检察机关举报毛某有侵吞国有资产和贪污等问题时,县政府却下文决定对燃料公司、万事达公司进行资产、人员合并,实施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制企业——灵石县万事达燃料公司,由毛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采访毛某时,他竟然说,他对企业是公有还是私有不是太在意,他只认为他的做法是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的。这个事例典型地说明了腐败分子是怎样把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转化为私有的。这种情况在1998年以后的“抓大放小”的改革中更为常见。甚至在一些地方一度刮起了一股出售国有企业之风。所谓“出售”,实际做法大体是,经营得好的企业半卖半送,亏损企业则抹掉银行贷款,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入个人腰包。据《工人日报》1998年5月25日报道,湖北省大冶市的一家龙头企业——湖北劲牌酒业公司被该公司董事长个人收购。从此,这家国有企业将改造成为私营企业,其董事长也将转换为私营企业主,这家企业1997年实现产值1.5亿元,利税1500万元,是大冶市第一利税大户。这次出售,仅卖了2000万元,而且不是一次付清。另据《经济参考报》1998年5月22日报道,某省省委决定,要重新审视过去确定的“抓大放小”政策的涵义和措施,指出无论是“抓大”还是“放小”,都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抓大”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小”就是通过出售,把所有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出去。还有消息说,有的地方甚至竖起了倒计时牌,每天公布离开卖完国有企业的规定期限还有多少时间。由此可见,对于国有企业,卖字当头,一卖了之,乃至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定进度,压指标,在许多地方已经形成高潮。这不仅会使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威胁,而且会使腐败现象变本加厉,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几十年间辛勤劳动的积累人工孵化出一批新的剥削者。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从另一侧面说明当时利用“抓大放小”的改革以权谋私的情况是多么严重。同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的所谓“改革”造就的不是富翁,而直接造就了“资本家”。权力资本化和资本权力化在这一次“改革”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说明腐败可以“自我复制”了,腐败也由此获得了加速度。

    ——黑金政治有所抬头,在个别地方甚至泛滥。所谓黑金政治,就是指某些社会经济势力与国家官员勾结,共同盗取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财富,有钱人借着政治权力牟取非法利益,政治人物借“权”捞钱,黑白合流,利益共生互享。黑金政治表现的一种情况是:社会某些经济集团使用资金扶植某个政治集团或某些官员作为自己的政治代言人,使其运用社会公众所授予的国家权力为这些集团的利益服务,牟取由政治垄断带来的巨大利润,损害社会公众的福祉。另一种情况是某些政客或政治集团为了牟取国家权力,暗中勾结某些经济集团,由它们为其暗中提供政治运作资金,在获取政治权力后,对这些经济后台投桃报李。黑金政治在西方特别是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多年来丑闻不断、甚至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无法治愈的痼疾。新中国成立后对其严厉打击,黑金政治一度销声匿迹。但近年来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出现,黑金政治有所抬头,有些地方的党政大权甚至都被黑社会所把持,个别地方甚至领导干部的任命都要听取黑社会头子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1年检察机关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全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279件345人。这些人员中,有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的泄露案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有的为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有的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相当多的黑社会头目混进了国家权力部门,当上了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查处震惊全国的沈阳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涌犯罪集团中,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近20名副局级以上的政府官员因与此案有牵连而被捕判刑。在该案中,沈阳市原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法院副院长焦玫瑰是刘涌的情妇,而刘涌本人竟是沈阳市人大代表。浙江温岭市以张畏、王秀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特大犯罪团伙案件中的涉案人员184人,其中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其中包括温岭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原市长周建国。他们对张畏的关怀“无微不至”,在张畏别墅围墙外竖有“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吉林黑社会头目梁旭东。与之牵连的党政干部达30多人,有地方官员,还有公检法党政机关的干部。吉林顾德成犯罪集团,本人竟能先后当选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警匪勾结、官匪勾结的目的是为了寻找政治保护,获取更大暴利。黑社会一旦积累了雄厚的资本和政治赎买的经验,必然走向政治化——高层渗透。浙江瑞安市的黑社会头目陈时松,人称“地下组织部部长”,瑞安市委安排干部还要看陈时松眼色行事。有一次调动一名县局级干部,陈时松听后表示异议。结果市常委会竞改变了书记办公会的意见,满足了他的要求。陈时松猖狂地插手、干扰瑞安市干部、人事工作,有时竟凌驾于市委、市政府之上。经陈时松手就“安排”了4个干部提职(两名副市级、两名科局级)。此外,吉林警方查获的号称“地下黑市长”,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偷税漏税等作案68起,掠夺财物价值2000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52名的田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梅河口市一副市长等21名党政司法干部被立案查处。贵州警方查获了以毕节市政协常委王宗义为首的欺行霸市、受雇杀人等作案39起,非法敛财1600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48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毕节地区工商银行行长、地税局副局长、公安局治安处处长、市检察院法纪科科长等人已被立案查处。……现在,不少地方黑道势力与政府官员勾结鱼肉百姓;不法商人暴富以后,极力谋求政治地位和政治影响,全国有不少地方为了眼前利益,把政协、人大代表的职位不顾民主程序任意委任给他们,甚至连副县长的职位也可以转让奉送,这就是一种初级阶段的黑金政治。福建远华集团走私案中政治和经济势力相互勾结,并爆出香港奸商以钱谋权居然当上了“全国政协委员”的奇事,这二者本身更是活生生的黑金政治!黑金政治的泛滥不仅严重破坏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直接从内部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专家指出:“黑帮组织不择手段瓦解基层政权,妄图取而代之,其破坏力远胜过打打杀杀。”

    六、方法——智能化

    经过多年的反腐败斗争,腐败分子也在积累经验逃避查处而朝向智能化发展,犯罪的手段更加狡猾,行为更加隐蔽,查处难度非常大。表现在:

    ——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秘性。职务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这些人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隐瞒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由于其环境地位和社会关系等,他们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一些腐败分子已不再是因为一时冲动或利令智昏而犯罪,而是精心设计、预谋在前,有的还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有的腐败分子对我国法律研究很透,作案之前,就精心策划,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他们已积累起很多犯罪经验,如“三人不谈事,二人不签字,法不传六耳”,采取“一对一”的作案方式,使查处取证非常困难。一些腐败分子则采取多道手续,内外勾结,易地联手等方式来进行腐败犯罪活动,其隐蔽性极强。如储时健案中,检察院指控储时健等人为了贪污而在香港购买一家公司转移烟款1 156万美元。而这一事实法院最终没能认定。值得警惕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不仅具有先进管理手段的西方大公司要进来,而且我国的企业、公司、银行、证券机构的经营管理也将信息化、网络化。在这种背景下,腐败现象可能会不断趋于“高智化”。

    腐败犯罪“黑数”比例不小,发案率低也反映了其有较强的隐秘性、欺骗性。所谓腐败“黑数”,是指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但违法犯罪统计上却没有违法犯罪数。有些掌握一定人财物权力的党员干部,暗中贪污受贿,已堕落成腐败分子。他们善于伪装,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有的腐败分子既不是群众举报揭发出来的,也不是专门机关调查出来的,而是因小偷光顾才把问题暴露出来的。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腐败窝案就案发于一件偶然事件。1999年澳门回归前,有关部门在对澳门的赌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几位来自祖国内地的高级官员多次出入其间参与豪赌,于是向中纪委举报,由此而案发。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受贿案就是因为审理一起盗窃案而被发现的。近两年来,高级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由他案牵扯出来的,直接被揭发出来立案查处的较少,如陈希同、王宝森案是无锡新兴公司案牵扯出来的,河北从福奎腐败大案是由远华集团案牵扯出来的。有些干部的腐败虽然也曾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派人调查,但查来查去查不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问题被查处后常常表示不服:“我算什么,比我问题大得多的还有的是。”

    ——职务犯罪分子的保护网比较厚,比较大。许多腐败分子为逃避查处,事发前就千方百计搞感情投资,编织关系网,以备不时之需。一些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是勤打点,施厚礼,联友谊。他们对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和掌管实权的人员,百般殷勤照顾,挥霍国家的钱寻找靠山,网罗关系,建立自己的“保护区”。如腐败分子刘金生先后将集体企业的8辆小轿车分别送给陈希同及一些领导干部的子女长期使用,用物质享受网罗关系。特别是群体性腐败,关系网更大更厚,想要查处非常困难,甚至许多大案都要经过中央领导人亲自批示、中央成立调查组才能突破。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和远华集团走私案就是在中央的干预下,由中纪委成立专案组才得以查处的。案发之前,这些涉案的党员领导干部原本“各司其职”、“各处其位”,有的甚至代表着组织、代表着政府。腐败群体以权力的联姻结成相互联系的网络,对每个群体成员而言,这就等于加厚了保护层、撑起了“保护伞”,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在腐败群体中,政府官员权力的合法性使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隐蔽的权力联姻可以调动、欺骗许多不明真相者参与其中。正是由于这个保护网,赖昌星才得以逃脱。浙江省最大的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成员、温岭市“第二组织部长”王秀方也曾出逃。当时,温岭市原副市长周建国、公安局原局长杨卫中、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原指导员黄计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张立言、先后担任温岭市副市长的×××和王超云等人,或为其通风报信,或为其出谋划策,或为其送钱找车,或为其“保驾护航”,使这条大鱼一度漏网,成为“一号部督逃犯”。再如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等项犯罪的“警察世家”家长、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的“神秘失踪”,涉嫌诈骗、涉案金额20亿元的深圳市泰明国贸公司老板彭海怀的成功出逃,都“成功”地阻止了这些案件的进一步查处,使这些案件成为悬案。

    ——腐败主体反调查的能力越来越强。在20世纪80年代,腐败分子在案发后,一般都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消极地对待或对抗调查。而现在,一些腐败主体采取了反调查行动,即党和政府开展反腐败、打击腐败,一些腐败分子和集团却采取了反反腐败的行动。他们或隐匿、转移、毁坏证据,或串联、订立攻守同盟,或封官许愿、收买,封住案内知情人的口,或寻找靠山和保护伞,替其开脱罪责,或把赃款和证人转移到国外,一旦事情败露就逃往国外。沈阳马向东腐败大案案发后,辽宁省检察机关立案。然而马向东等人与其亲友,依仗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四处活动,拉拢腐蚀了一些政府官员和参办此案的核心人员,使得案件查处阻碍重重。他们转移巨额赃款,销毁犯罪证据,还扬言要为自己翻案,致使此案在沈阳拖了近17个月仍没有突破,后中纪委果断决策,决定将案件异地审理,转到江苏,才使得该案有了突破性进展。马向东被“双规”继而立案侦查后,马向东的妻子章亚非不顾一切,疯狂地与沈阳市浑河开发区副主任于海洋一起四处活动,收买、拉拢上至中央有关部门,下至看守所一批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接受于海洋的2万元贿金,将处于侦查阶段的马向东案件的管辖情况、关键证人等机密泄露给于,而于又随即告诉了章亚非;某全国性大报驻辽宁记者站记者冯奎先后接受了章送上的2.9万多元现金和礼品,接连写了两篇内容严重失实的内参,严重干扰了执法机关对马向东案件的查处;吉林省看守所看守员解文秀被章亚非2万多元打倒,在马向东羁押于此时,为马、章二人串供创造条件……在马犯被立案侦查的一年时间里,章亚非用于打通关节送出去的钱物高达100多万元。被称为“肉弹”的蒋艳萍,在审查期间被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时任该所副所长的万江负责对蒋艳萍的监管。在此期间,蒋艳萍以色相勾引万江。万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提供电话让蒋艳萍同外界联系,并为蒋和有关人员传递信件和纸条,为蒋串供提供方便,并先后3次收受蒋艳萍母亲贿赂1万元。

    ——许多腐败行为犯罪与违法的界限模糊,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腐败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相连或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包容,而腐败犯罪嫌疑人往往避重就轻,转移视线,混淆视听,逃避侦查审判。实践中相当多的权钱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使人很难明辨是非。另外,是否腐败犯罪,其性质往往与民事馈赠等行为、地方政策、经济转轨期法律法规的漏洞等混合在一起,很难区分和界定。同时,犯罪分子也利用新1日体制转换中的摩擦碰撞和法律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趁机捞一把。这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带来一定困难。此外,腐败分子利益的一致性、犯罪方法的多样和证据的难侦破性也客观上增加了查处腐败犯罪的困难。以贿赂罪为例,不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或居于双方之外的介绍贿赂方,大都是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其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也是互相关联的,一旦一方受到查处,另一方也难逃法网,这种紧密的连带关系和“一损俱损、休戚与共”的风险意识使他们互相保密,决不轻易暴露,以免殃及自身。同时贿赂的方式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如将贿赂行为融于业务活动之中,内化为双方一种自律的行为,没有第三者闯入或意外事件很难发现,或者通过不等价业务往来,使暗中的差额成为事实上的贿赂。

    七、地域——国际化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职务犯罪也开始跨越国境,而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表现在:

    ——腐败“黑钱”大量转移海外。随着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不法收入的外逃日益严重。特别是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以后,一些腐败分子担心其非法得来的钱暴露,更是加快了“黑钱”转移的速度。相当多的腐败收入外逃,是腐败分子与不法企业相勾结,利用作假进口的形式进行的,也有许多是以对外支付教育费、旅费等非贸易项目下的支付形式进行的。一些腐败分子不仅将金钱转移到国外,而且将腐败活动的基地也转移到国外。在国外用公款购买私人住宅,把公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下,为自己的子女、亲属非法办理出国定居或移民手续,国内一有风吹草动,迅速逃到国外,逃避打击。资金外逃的危害十分严重,不仅增大了对腐败分子调查取证的难度,而且加大我国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使我国金融风险上升。大量的黑钱外逃,其危害之烈,一是使腐败分子几乎可以终生高枕无忧,二是对国内消费是釜底抽薪。如果说腐败分子在国内搞腐败还能对国内消费有所促进的话,而黑钱外逃,去国外消费,则无异于用自己同胞的血,去浇灌人家的花园。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归个人所有,中饱私囊。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越来越多,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海外中资机构的腐败分子趁机将国有资产侵吞。如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负责人于志安,私自将该公司以他的名义在海外注册的1370.5万股的股份转移,本人潜逃国外。再如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向国外转移巨额资金,然后带一家8口人外逃。红塔集团的储时健一案、原湖北驻港办事处主任金鉴培一案,都属于此种情况。被判死刑的中国土木建筑公司驻泰国负责人刘国修,在泰国任职期间沉醉于粉黛胭脂。他利用公款嫖娼狎妓,并包养了十多名歌女舞女。

    ——内外勾结,里通外国,化公为私。一些过去在国内已有权钱交易前科,未被发现而成功移民海外者,这类人出国前多为厅处级干部,工作能力较强,到国外后亦能找到不错的工作。由于对搞权钱交易轻车熟路,和国内各级人员关系很熟,他们多被跨国公司聘用,专门和中国内地做生意。如浙江省电力局原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方复明成功移民美国后,被香港某电力开发顾问有限公司聘为董事经理。这家所谓的“顾问公司”,其实是境外某家大型公司的代理商。每当一些国家大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方复明就会四处活动,频繁地向一些主管领导大肆行贿。由于他的活动,那家境外大型公司多次在技术实力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击败其他外国公司,得以承建多个国内大型项目。方复明最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些加入外籍的华人以外商的身份又回国投资,既能受到当地政府远接高迎,又能充分利用国内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而国内腐败分子们打起招呼批起条子来,还冠冕堂皇,振振有辞。这些人盯住国有大型企业,为之购买设备,低价作高,给国内腐败分子们以回扣,是海内外腐败分子同流合污的惯用伎俩。

    由上述几个方面造成的资本外逃,据保守估算,1985—1994年总共402.87亿美元,占外债增长的比例达到了52.3%。换言之,在中国政府大量向国外举债的同时,却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失,也许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国外。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沃尔先生在一份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从1989年至1995年间,中国长期资本外流的总量可能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约有500亿美元是未经政府批准的。

    八、程度——恶性化

    上述几个方面已经表明了职务犯罪的恶性化的发展趋势,然而这几个方面还不足以说明这一特征,职务犯罪的恶性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数量上看,犯罪数量逐年增加,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中国在近十多年的改革中,存在两种十分显著而又相互矛盾的发展现状:一方面改革促进了经济迅速发展,1979年至1995年间国民生产总值(CN]P)年平均增长率为9%左右;另一方面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引发了腐败犯罪大量滋生,据已公布的数字统计,1985年至1995年间各类立案的贪污、受贿经济犯罪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8%(根据1986年至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整理)。如表(3~5)所示:

    表3近年全国检察院立案侦查、法院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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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3—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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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    ┃立案件数    ┃    387352    ┃    35084 ┃    38382    ┃    45113    ┃    472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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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增长率    ┃    ┃    ┃    9.4%    ┃    17.5% ┃    4.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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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判决人数    ┃    158806    ┃    15670 ┃    15748    ┃    17931    ┃    20120    ┃    ┃

    ┃    法院    ┃    ┃    ┃    ┃    ┃    ┃    ┃    ┃

    ┃    ┣━━━━━━╋━━━━━━╋━━━━╋━━━━━╋━━━━━╋━━━━━━╋━┫

    ┃    ┃    增长率    ┃    ┃    ┃    0.5%    ┃    13.9% ┃    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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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2001年检察院立案案件的总数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3人(即职务侵权犯罪案件),三数相加的结果。法院的数字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统计数字,不包括其他职务犯罪统计数字。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了2001年增长速度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增长速度都很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年公布的统计数字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使得许多统计数字没有可比性)。表4被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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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份    ┃绝对值(人)    ┃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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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8    ┃ 194(仅指贪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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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    ┃ 875(仅指贪贿类)┃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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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0    ┃1188(仅指贪贿类)┃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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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1    ┃ 924(仅指贪贿类)┃—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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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    ┃ 587(仅指贪贿类)┃—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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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    ┃1037(仅指贪贿类)┃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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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    ┃1915(仅指贪贿类)┃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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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    ┃2262(仅指贪贿类)┃18.1%(报告: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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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    ┃ 2699    ┃ 19.3%(报告: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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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    ┃ 2577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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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    ┃ 1820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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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    ┃ 2200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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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    ┃ 2871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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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    ┃2670(仅指贪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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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统计)

    从上表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统计数字也可看出,职务犯罪除个别年份下降外,大多数年份都呈增长态势,且下降后的年份增长更快,2000年是1990年的2.42倍,是1988年的14.8倍(纪检监察机关的统计数字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形)。职务犯罪的快速增长也从外部的社会评价中反映出来。20世纪80年代初期,西方研究第三世界发展的学者还夸奖中国官员为政清廉,但到1997年,根据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度”国际协会所公布的1996年全球各国腐败情况的年度排名,全球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家的前五位依次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肯尼亚、孟加拉国和中国。中国在全球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家排名榜上有名,位居第五。

    表5    1988—200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干部情况(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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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级    ┃    厅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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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增长率    ┃    ┃增长率    ┃    ┃增长率    ┃

    ┃    ┃绝对数    ┃    ┃    绝对数    ┃    ┃    绝对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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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8    ┃    337(县处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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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    ┃    1579    ┃    397    ┃    92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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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0    ┃    1782    ┃    12.9 ┃    127    ┃    38    ┃    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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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1    ┃    1470    ┃—17.5    ┃    87    ┃—31.5    ┃    7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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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    ┃    1031    ┃—29.8    ┃53(厅级以上)┃—3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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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    ┃    2793    ┃    170.9    ┃    205    ┃ 286.7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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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    ┃    3528    ┃    26.3    ┃    309    ┃ 50.7    ┃    17    ┃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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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    ┃    4880    ┃    38.3    ┃    429    ┃    38.8    ┃    24    ┃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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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    ┃    5868    ┃    20.2    ┃    467    ┃    8.9    ┃    23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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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    ┃    6585    ┃    12.2    ┃    583    ┃ 25.5    ┃    7    ┃—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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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    ┃    5357    ┃—18.6    ┃    410    ┃—29.7    ┃    12    ┃    71.4    ┃

    ┣━━━━━╋━━━━━╋━━━━━╋━━━━━━━╋━━━━━╋━━━━━━╋━━━━━┫

    ┃    ┃    ┃    ┃    ┃    ┃    17    ┃    ┃

    ┃    1999    ┃    4092    ┃—23.6    ┃    327    ┃—20.2    ┃    ┃    41.7 ┃

    ┃    ┃    ┃    ┃    ┃    ┃(不含军队)┃    ┃

    ┣━━━━━╋━━━━━╋━━━━━╋━━━━━━━╋━━━━━╋━━━━━━╋━━━━━┫

    ┃    ┃    ┃    ┃    ┃    ┃    21    ┃    ┃

    ┃    2000    ┃    4146    ┃    1.32 ┃    331    ┃    1.2    ┃    ┃    23.5 ┃

    ┃    ┃    ┃    ┃    ┃    ┃(不含军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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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中国检察年鉴》,中国检察出版社,1987—1998年版;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第5期;历年中纪委工作报告。

    另外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列举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也可对腐败现象严重性的恶化窥见一斑。1990年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5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1113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是人民币150多万元,港币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是人民币500多万元,美元70多万元。1994年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就达到1448件,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的545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为人民币217万元,港币21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为港币1300万元,美元80万元;挪用公款最多的为人民币4000万元。1996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227件,100万元以上的156件;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83件,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417件,1000万元以上的57件,其中超亿元的5件。工商银行珠海市湾仔支行原副行长黄仲棠涉嫌挪用公款1.28亿元、贪污35万多元,被依法立案侦查。1998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为1773件。2000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案件18086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2001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近年贪污公款数额最高的是7272万元(贵阳市财政局原出纳员许杰及其男友杜建生)。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不仅腐败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而且腐败行为的违法犯罪金额也呈直线上升之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高数额的腐败案件迅速增加,如2000年违法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是1990年的16倍多。高数额案件的增长也使得重大案件的数额底线大幅度提高。由过去的5万元上升为10万元甚至50万元。如今,违法金额为数万元的仅为一般案件。

    职务犯罪恶性化的另一突出表现是,近年随着对其打击力度的加大,携款外逃的越来越多。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00名。2001年抓获3046名,追缴赃款6.8亿多元。

    ——从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看越来越严重。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挽回的直接损失看,1993—1997年为229.2亿元,年均45.84亿元。1998年为43.8亿元,1999年为40.9亿元,2000年为47亿元,2001年为41亿元。这些数字仅是通过办案追回的赃款赃物折合的价值,实际损失要远远大于这些数字。根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资料、抽样调查和典型案例进行初步分析,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1/5,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8亿元还多800多亿元。即便按这个据说是“比较保守”的数据计算,我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也达500多亿元。这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以上。1994年全国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有12万户,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账2206.9亿元,损失与挂账合计达4438亿元,占12.4万户国有工商企业全部资产的10.7%。流失情况的严重,可以从下列事实略见一斑:1995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共收到举报160件,直接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2起,到1996年3月结案8起,这8起案件就为国家挽回损失15亿元,平均每件涉及金额1.9亿元。1996年又查处国资流失案件300余起,挽回损失21亿元,另有学者运用寻租理论分析,也指出腐败规模有日益庞大之趋势。从租金规模看,1988年租金总额估计在4000多亿元。占半年国民收入的40%左右。到了1992年,租金总额为6343.7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2.3%。与1988年相比,1992年租金绝对额增加了2343.7亿元,占国民收入之比低了7个多百分点(万安培,1995)。胡鞍钢博士在对腐败作了四种分类后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仅这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元一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而且这还是非常保守的估算,实际损失要比这大得多(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近年来,中国携带巨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和劫掠的国有资产数量都是惊人的。一个统计数字是,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并使一批国有企业的经营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山东省这几年携款潜逃的也明显增多,1997年至2000年,全省立查负案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68人,年均增加26.8%,其中潜逃境外的有14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中国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媒介。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看,其背后总能发现腐败的阴影,这些大案要案的发生总与一些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的贪污腐化、违法渎职甚至支持纵容有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0年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930件中属于刑法新立罪名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案件3360件。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依法查办了397名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已经成了当今中国社会各种犯罪的诱因和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也指出:“当前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仍然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日益严重,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突出,文化市场混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触目惊心,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仔细研究这些问题,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这些问题的出现从司法实践来看,都与职务犯罪密切相关。具体表现在:

    1.特大事故几乎都暗藏腐败。在2002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张宝明指出,从近年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所揭露出的大量情况看,几乎每起特大事故背后,都与某些腐败现象有联系。一些非法业主敢于对抗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令,不顾工人死活,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其背后往往有人为他们撑腰。2001年广西南丹锡矿“7·17”特大透水事故,就是官商勾结、草菅人命的典型。“7·17”事故中,第一批一审判决的15名地方领导干部,全都接受了非法矿主的巨额贿赂。其中,县委书记贪污受贿300多万元,副书记、县长、副县长以及地矿、工商等部门的领导几乎人人有份。事故发生后,他们帮助矿主封锁消息,干扰事故查处。《法制日报》就此发表记者评论:“南丹矿难是腐败带给无辜群众的灭顶之灾。腐败瘟疫不除,人民生命财产权益难有保障;腐败黑幕不清,人民难见未来生存之光明。南丹矿难是腐败的灾难。”近年一些小煤矿屡禁不止,也往往是背后有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由于官员的失职渎职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00.06万起,死亡13.04万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这些事故的背后几乎都有腐败的影子。

    2.大规模走私案的发生与地方领导的支持和海关的严重渎职、把关不严密切相关。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和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的发生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我国海关几乎全线失守,走私分子如入无人之境。从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被查处以来,又相继爆发了汕头“11·4”案、广东“11·20案”、厦门“4·20”案和浙江“9·24”案等大案要案。海关总署副署长、海关总署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王乐毅在被“双规”后,交代出粤闽浙三省十几个涉嫌走私的海关关长同党。粤闽浙三省的一大批海关关长如多米诺骨牌般倒下。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中,湛江海关涉案人员达132人,超过在职总人数的19%。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中,厦门海关涉案人员达160多人,占全关总人数的13%。最近珠海拱北海关腐败案中,拱北海关已有18人归案被捕,其中正副处长7人,正副科长7人。近年一个个关长在关前失足,如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湛江关长曹秀康、茂名关长杨洪中、海关调查局长朱向成、三亚关长黄贵兴、舟山关长陈立钧、杭州关长耿永祥、济南关长高庆亭、惠东海关走私侦察局长张景荣、福清海关女关长郑平、武汉海关原关长莫海涛、宁德海关关长钟树棠、上海海关调查局局长季永珍(无期徒刑)、中国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王立伟(11年徒刑)、福州海关副关长陈能庚(无期徒刑)、汕头保税区海关副关长张君壮(无期徒刑)、盐城海关关长陈尊贤等,都倒下了。2001年全年海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40起,对303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

    3.经济领域里假冒伪劣的泛滥和屡禁不止都与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的渎职有关。福建省漳州市曾是全国“著名”的假烟集散地,其管辖的云霄、诏安等地香烟制假活动长期肆虐。中央、省里曾组织多次执法行动扫除窝点,但收效甚微。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在制假地有县、乡干部为制假者撑“伞”保护,这给打假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在中央和省里的调查组来查处时,地方干部竟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表面上积极配合打假,暗地里却通风报信,竭力掩护。福建诏安县发生的“打假护假”窝案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包括3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15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制售假烟不法分子。诏安县制造的假烟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由于打假的执法部门与造假分子沆瀣一气,使打假变成了“假打”。云霄县打假办原主任、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方镇山在带队查处生产假烟设备过程中,收受制假分子贿赂10万元,指使制假分子用破旧设备调包顶替上缴,导致制假分子使用设备继续从事制假活动。石狮市非法拼装销售伪劣汽车案中,犯罪分子非法拼装汽车后,从车辆入户、检验、报牌等环节都有执法人员在背后帮忙。一深受假冒之苦的著名企业的老总也无奈地说:“没有地方政府的撑腰,假货很难有立足之地。”《法制日报》的一篇文章更是指出:“那种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腐败操纵之下的所谓‘监督’所谓‘执法’,根本就是以监督的名义反监督,以执法的名义践踏法律。”

    4.大规模骗税案的发生与腐败休戚相关。在广东潮阳、普宁骗税大案中,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金额达323亿元,骗税42亿元。虚开金额是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金华税案的6倍,涉税犯罪团伙约150个。在该案中,相当多的是官商勾结,共同作案。有的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虚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巨额现金;地下钱庄把上百亿元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频繁划转、提现并套换外汇;有的虚假企业不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甚至还被外经贸部门评为省、部级“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工商管理失控、虚假企业成堆。工作组进驻后,当地曾一次注销上千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一些金融机构对大额提现放任自流;外汇管理部门个别人为骗税分子节约骗税成本出谋划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车队全是个体车辆挂户,许多所谓从事出口货物运输的车辆甚至是报废车、拖拉机,使海关出货情况无法查清。工作组在揭露、抓捕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涉案人员共328人进行了调查,部分违法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5.在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职务犯罪。最典型的表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前文已述及)。

    可以说,当前几乎在每一种刑事犯罪的背后都已经发现了腐败的阴影。

    ——顶风作案、“前腐后继”,犯罪的复发性增强,反映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极端猖狂。据笔者统计分析,省部级腐败分子大都属于顶风作案。原浙江省副省长、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以及上面提及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他们的作案时间都是在1993年之后,都是顶风作案,而且有些还是在中央“三讲”期间边整顿边作案。这些人敢于顶风作案,从心态上讲,不再是侥幸,而是疯狂,是疯狂地向党纪国法挑战,向人民民主专政宣战。不仅如此,在某些行业和部门,同一岗位、同类型犯罪“前腐后继”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是在前任因腐败被判刑,接任后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更快地走向腐化堕落。一些干部“在腐败中进步,在进步中腐败”。腐败分子如飞蛾扑火。最典型的是前几年闻名全国的首钢大案。首钢在前后不到5年的时间里,连续发生5起大案。原首钢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1991年8月因贪污受贿150余万元被处决之后,杨立宇、赵东祥被提拔为管志诚正法前所在的北钢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就在管志诚刚被处决不到两个月,杨、赵二人便开始联合作案,受贿150多万元,最终杨立宇被判处了死缓,赵东祥被判有期徒刑15年。1996年11月原北京首钢总公司助理、总经理兼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北方因收受贿赂928万港元被判处死缓。1995年1月16日,原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处决,而后接替阎健宏之职,集该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的向明序,一年之后,以同样罪名也被判处死刑。湖南省衡阳电力局三任局长更是“前腐后继”,不遗余力。1995年底,该局局长陈昭明因受贿4.95万元,被判刑7年;两年后,继任局长甘宇霖先后收受贿金5.7万元,被判刑5年;又过两年,该局局长继任者欧玉凤又因收受贿金4.3万元,被判刑3年。1997年10月河南省原交通厅厅长曾锦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2个月之后,其后任交通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昆铜又因收受巨额贿赂被立案侦查。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自1990年以来,三任总经理、两任总工程师先后因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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