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小东参加了中考,并取得了超出所填报第一志愿某市重点高中20分的优异成绩。但是,该学校却以小东是缓刑犯为由拒绝录取。小东升学的前途因为曾经犯过的错误而受到了阻碍,学校的这种做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小东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那么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应该给小东补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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