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申请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或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以户口为由不让适龄者就读是侵犯了该人的受教育权。一般来说,学生经户籍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向其住所地附近中小学申请借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无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借读,更不应以无户口为由而拒绝。对于那些以户口为由拒收外地适龄少年借读的学校,适龄的外地申请借读者或其父母可以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小辉,可以在水果店附近的学校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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