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文化史略-伊斯兰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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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世纪,伊斯兰的社会阶层也是值得称赞的。尽管阿拉伯的穆斯林在本国势大力强,而马瓦里斯(非穆斯林)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但从没遇到过任何困难。在穆斯林的统治下,他们享受到了荣誉、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妇女和奴隶在社会中占有较高的地位。

    妇女的地位

    在中世纪,伊斯兰妇女的地位远比人类史上任何民族妇女的地位要强。在伊斯兰之前的任何宗教对善待妇女没有做任何工作。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她们没有得到作为男子的终身伴侣而言应得的待遇。她们受到蔑视和歧视。在社会上被当作一种动产。古代社会的各民族中,妻子是丈夫狂想的奴隶。家族的首领可以肆意将她出售和转让给别人。她无权继承父亲和丈夫的财产。

    正是尊敬的穆罕默德把妇女从水深火热之中提高到令人尊重和享有尊严的地位。他被非人的悲惨条件所触动。他进行的改革明显地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他将尊重妇女作为他的基本教条之一。他说:“天堂在母亲的脚下。”他还说,“你们中的最佳者是善待妇女者。”伊斯兰前的阿拉伯人曾活生生地焚烧自己的女儿。伊斯兰的先知用严厉的惩罚禁止了这一恶习,从此阻止了活杀女婴的恶习。

    伊斯兰的有些制度,诸如多妻制已经成为西方人批评的话题。但是,他们却忘记了引进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条件。多妻制纯粹是为了满足男性人口大量毁灭的需要,这是因频繁的部落战争和妇女的数量增多而造成的。

    在所有东方国家中,多妻制是一种得到承认的制度。这一制度流行于印度人、棉兰人和巴比伦人、阿西里亚人和波斯人之间。在摩西之前,多妻制在以色列人中也盛行。古代所有民族中最文明的民族——阿瑟尼亚人,将妇女作为动产,歧视、仇视和蔑视妇女。一个阿瑟尼亚人可以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因此,世界历史表明,直到近代,多妻制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责难。

    伊斯兰的先知发现,多妻制在他的民族和邻国中既成事实。在邻国中这一制度被臆断为高雅之举。基督世界试图更正这一恶行,但毫无效果。除多妻而外,还有称之为“穆塔”的临时婚约,这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中的一种婚姻。

    先知不喜欢“穆塔”婚俗。他允许妇女有这种权利和她从未享受过的这种特权。在行使各种合法权利和功能时,她与男子平起平坐。通过限制临时婚姻和推行终身伴侣之间的绝对平等,采取措施,逐渐消灭了多妻制这一恶习。对此,《古兰经》说:“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

    从上述经文可以清楚看出,多妻和伊斯兰的教导恰好相反。因为,对于一个男子而言,彻底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古兰经》的论述事实上相当于禁止。”还应当记住的是,对多妻的需求不能一概忽视。它的存在依赖于社会的一定条件,是社会为了不让妇女忍饥挨饿和贫穷潦倒,才使这一制度有绝对的必要。“如果报告和统计正确的话,在西方文明中存在的绝大多数不道德行为归咎于贫困。”的确,在那些国家里,曾有需要多妻的条件,而现在这种条件不复存在了。多妻成了一种弊病,然而,社会条件不利于妇女的利益时,多妻制又是必需的。

    随着文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多妻的必要性正在消失。有些穆斯林国家已经采取了取消多妻制的措施。据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多妻制将在穆斯林国家消失。

    离婚是引起欧洲人误解的又一重要内容。在许多古代民族中,丈夫可以凭任何理由与他的妻子离异,但是,妻子在任何条件下不允许要求和她的丈夫离婚。在阿拉伯人中,丈夫的离婚权力毫无限制。先知蔑视离婚的习俗,反对这一习俗。他强调并且宣布,离异是安拉最不喜欢的事。对此,他制定了一个新的方针。“他制止了丈夫的离婚权,并给妇女以合理的理由赋予分居权。”要离婚,男子必须经过几个阶段,在此期间内,他有可能改变主意。关于穆罕默德实施的离婚法,M.斯帝罗特说:“离婚是允许的,但要郑重其事,这样可以避免仓促草率的和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为了避免离婚,必须有一个月的间隔时间才能做出郑重宣布。”与男子一样,妇女有权可以凭无用、要求生活费和其它别的理由提出与丈夫离婚。

    在本世纪内,尽管妇女的隔离被认为是社会发展的阻碍,伊斯兰的先知认识到了保持隐私的优越性,并推荐给妇女界,也许是考虑到了在阿拉伯人的各阶层人中广泛存在的道德放纵行为,他在波斯人和其它东方民族中看到了“普尔丹”(遮面纱)。有关面纱的重要性问题,《古兰经》说:“向信教的妇女宣讲,她们要避免窥视,进行克制;除外露的修饰品外,不要让她们炫耀她们的饰品,要用头巾遮盖住胸前。”

    伊斯兰的先知给妇女选择丈夫的充分自由。一个婚龄妇女没有自己的同意时不能结婚。如果一个女孩嫁给了一个非穆斯林,她成年后可以拒绝这桩婚姻。结婚后,穆斯林妇女不会失去她自己独立的事务。只要没有结婚,她仍由父母亲监护。而她一旦结婚后,法律赋予她作为一个独立者的一切特权。她有权享受父亲的财产和已故丈夫的财产。因此,在许多方面,与欧洲国家的妇女相比,更具有决定性地位。

    中世纪社会的穆斯林妇女对一切教育活动和公共生活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据称有些妇女是学者和女诗人。先知之妻阿依莎以学问和勇敢著称。她聪敏大方,在最早的圣训学家中她有较高的地位。很多穆斯林学者其中包括圣门弟子向她求教伊斯兰法。她是一位卓越的演讲者和女诗人。关于阿依莎的口才,伍麦叶王朝的第一位哈里发穆阿威叶说:“我还没有听说过有比阿依莎更杰出的演讲者。”先知的女儿法蒂曼,一生虔敬,她是位有名的女诗人,在好几种场合赋诗做词,阿里的女儿——扎尔格是一位优秀的演说家,她曾参加过反抗穆阿威叶的随芬战役。辅士亚兹德的女儿——阿斯玛,是一位知名的演说家和女诗人。侯赛因之女——苏凯娜是她那个时代最杰出的女诗人之一。她的学识和地位以及她对歌赋的爱好,还有她迷人的美貌、敏捷的思维,使她成为圣城地区时髦、美丽和文学的主宰。“罕萨是被歌颂为阿拉伯的伟大女诗人”。她的出生地是纳吉德,她来到麦地那,并在先知亲自指导下皈依了伊斯兰,在蒙昧时期,罕萨赢得了整个阿拉伯女诗人的美誉。

    阿布杜拉之女——莱拉是伍麦叶王朝初期成长起来的著名诗人。瓦里德之妻——吾穆德里·巴尼木是当时的才女和有成就的女士。她对她丈夫和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塔提里雅之女——宰南布,是伍麦叶王朝的著名诗人。先贤拉比娅是当时最杰出的神圣人物之一。伍麦叶时期这些有成就的女士们保持着真正的文化精神。

    阿巴斯王朝的妇女在社会上享有高贵的地位。然而到第十世纪末叶,严格分离制度和性别已经很平常。在此期间,许多阿巴斯王朝的女士们,诸如凯祖兰、吾拉雅、哈如南·拉什迪之妻祖拜达和马蒙之妻——布兰擅长处理国事和从政。其中好多人还对文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祖拜达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女诗人。在哈里发穆塔西姆时代她赢得了全民族的声誉。《歌曲全集》的作者把她描述为一位美丽、德才兼备的女子。她还以歌唱家和音乐家而著名。马蒙之妹——吾穆里·法祖里是穆塔万坎里执政时期的天赋女诗人。马蒙之女——吾穆里·哈比比,以她的学识而著名。筛哈·叔哈达是一位才女,她曾在巴格达的大清真寺做了关于文学、韵律和诗词的讲座。吉南布·吾姆里·穆瓦依德是一位著名律师。阿布杜里·法拉吉之女在好几个领域内都对社会作出了贡献。

    奴隶制

    奴隶制是伊斯兰之前阿拉伯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恶劣制度。另一方面,在古代社会的某些社会政治条件下它是必要的。奴隶制在希腊、罗马、犹太人和古代德国人中早就盛行,他们对奴隶实施非人的待遇。基督教把奴隶制保留为一种认可的制度,而对奴隶的福利和改善毫无作用。根据民法,把奴隶仅仅作为动产看待。基督教既没有反抗这种制度,也没有为减缓这一罪恶采取任何措施。

    伊斯兰不得不处理两种奴隶——一种是在他们皈依伊斯兰之前就是奴隶,另一种是战争中的奴隶。伊斯兰的目的是,首先改善奴隶的境遇,教育他们,让他们知道人性的尊严,同时知道劳动和工作的必要性,然后解放他们。在阿拉伯突然消除奴隶制会对国家的社会秩序构成很大的危险,而且这一措施不仅会严重伤害主人,而且也会伤害奴隶本身。大批的奴隶,他们的精神独立性被一种卑微的奴从所摧毁,他们一旦突然得到自由,会对社会形成危险。从这种自由中不能将自身解脱的话,奴隶会沦落为流浪汉和贫穷的乞丐。就是这种原因,伊斯兰在主人和奴仆之间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弟兄关系。这样,就会消除对奴隶的蔑视,对此,《古兰经》说:

    “你们的奴婢中要求订约赎身者,如果你们知道他们是忠实的,你们就应当和他们订约,并且将真主赋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24:33)

    这段经文对于赎奴要求了两个条件:第一,要求赎身的奴隶不能是一个毫无价值的人。如果主人知道他是个有用的社会成员,那么,他就应当获得自由。但是,一旦他的自由有可能对自己和社会有害的话,那他最好是填补对他有用的空缺。其次,奴隶不能身无分文地进入这个世界,而主人必须给他一部分他的财产。这样,他可以作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人在这个世界上开始处世。如果这两个条件得不到满足,奴隶的解放会害大于利。对此,有一条圣训这样讲,说是先知的一个门徒阿布·扎尔问他:“哪种奴隶是值得释放的?”先知回答说:“价格最高和他的主人最器重和最喜欢的人。”他应当是这种奴隶,他的释放可以使社会得到实惠。伊斯兰并不提倡将一个干活的奴隶沦为一个乞丐或一个盗贼的这种自由。因为这对社会和个人都没有好处。伊斯兰的目的是改善奴隶的处境,同时设法让他们逐渐赎身。让奴隶马上得到自由毫无裨益。在考虑改善奴隶及其处境时,伊斯兰采取了逐渐释奴的方式。

    《古兰经》和先知的命令则倾向于奴隶的逐渐解放。先知释放了他的所有奴仆。除此而外,在圣训中三令五申的辞令强调了奴隶的自由。据说,他曾说:“的确,我的朋友吉布易里一直给我施加影响,要我善待奴仆,直至我认识到,人不应当再作奴隶。”这则圣训的可靠性无可置疑,因为他自己身体力行了这些辞令。神圣的《古兰经》还在下列的经文中嘱托了释奴的问题:

    “人们不愿跋涉崎岖的山路,你清楚难于跋涉的山路是什么吗?它就是释放奴隶。”

    这里神圣的《古兰经》特别强调了释放奴隶的重要性。同时,《古兰经》还认识到了要达到这一目的所遇到的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古兰经》将此喻为难于攀登的山峰。

    所以,奴隶的释放是一项宗教任务,先知的门徒谦恭地落实了这一任务,好多门徒为了释放奴隶而花钱购买奴隶。释放奴隶也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古兰经》说:“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9:6)

    这一章是在拥有充分权利的穆斯林国家成立之际降示的。

    另据说,先知并未责令立即释放奴隶。因为,这一举措会危害社会的和平,但他不喜欢奴隶制永远延续下去。释放奴隶是他的教导中最高贵的品德之一。据说,先知曾说:“谁释放了一个奴隶,由于他放开了奴隶的四肢,真主将保护他的四肢免受火刑。”

    是穆罕默德彻底改变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他认识到了在残忍的主人手下奴隶的悲惨命运,并尽可能提高他们的地位,先知要求他的信徒们善待奴隶。他说:“对于你的奴隶,你给他们吃你自己所吃的,穿你自己所穿的。”

    亚伯拉罕·林肯由于扫除了美国的奴隶制而饮誉世界。释放一个奴隶并不是一种荣誉,而提高奴隶的地位,实际上是对人类的一种伟大的服务。尊贵的穆罕默德不仅采取了释放奴隶的措施,而且还将他们的地位提高到无可比拟的程度,伊斯兰的第一个宣礼者(召唤人们来礼拜的人)比拉里,是个奴隶。最早皈信伊斯兰的人之一——宰德也是一位奴隶。后来常常管理军队和阿拉伯的达官贵人们的子孙,这些人绝对服从他的指挥。宰德的儿子乌斯曼被委任为军队的指挥官,派遣到叙利亚攻打希腊人。

    伊斯兰教导我们,在奴仆和主人之间没有区别。它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今天的奴隶或许是明天的国王,条件是他要具备必要的品质。印度——巴基斯坦的所谓的奴隶朝代的历史就是这一教导的明证。萨布克塔吉、古土布丁·艾巴克、伊里图替米什和葛亚素丁·巴里班在早年都是奴隶。根据功德、智力和才干,对给他们委以国家重任的主人尽力效忠。好多奴隶与主人的女儿成了家,成为家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登上了国王的宝座。因此,据上述事实,可以说,奴隶们统治了各王国,并建立了王朝。伊斯兰对提高奴隶的地位所树立起的榜样,这一点是史无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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