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从古至今,百姓对治病救人的大夫不乏“悬壶济世”、“再生父母”、“救命恩人”等众多溢美之词,现代社会(不知何时)更是将医护人员赋予了“白衣天使”的称号。
天使者,神的使者也。医护人员治病救伤,为患者祛除痛苦,确实扮演着天使的角色。但真正的天使是神,与人类无争,自然没有人类的自私自利。而医生是人,有人类生活的喜怒哀乐,有人的七情六欲,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因此,医生一方面可能犯错误,比如误诊误治,甚至发生医疗事故;另一方面,在一定法律和道德框架下,医生有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趋向。
对医生称呼“白衣天使”实有不妥,哪怕是对那些医德高尚者。“天使”的称呼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现代社会文明的精髓——人人平等这一理念。平等的人际关系体现着人格的尊严,患者不应该因为求医而对医生格外礼遇三分。
医生仅仅属于一个社会服务者,从服务中获取社会回报,体现的是一种等价交换。高超诚信的服务,自然应该得到良好的报酬,反之则应是社会的惩罚。平等的医患关系也意味着对治疗措施的平等协商,而不是医生说“我说怎么样就应该怎么样”。医生有医生治疗方面的意见,患者有自身经济状况、社会角色等其他非疾病因素的考虑,治疗疾病时,患者也应该有自己的想法,而不是绝对服从医生。
把医生当成天使,使许多人不能客观地认识医生。把医生看得太崇高,有时候会麻痹患者的神经,疏于防范医生可能产生的邪恶;把医生看得太崇高,有时候会让患者过于相信医生的判断,对于明显的错误仍然不自主地盲从。根据利益法则肯定医生行为中的自我利益成分,设定医生并不一定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是当今医患互动中医疗决策时患者一方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医生不是天使,他们所反映的道德素质和同一时期社会的整体表现一致。在我国社会体制转型期间,由于暂时缺乏良好的制约机制,许多行业出现了道德沦丧的趋势,医务界也不能幸免,甚至有人说:“现在有些医生已经不是白衣天使,早已成了白眼狼了。”虽然话过于偏激,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医务战线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
了解医生可能发生的错误,了解医生追求自身利益时的思维方向,对避免医疗伤害、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利益有着十分巨大的作用。
医生的误诊与误治
随着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各种现代的检查仪器不断进入临床,诊断手段有了很大进步和提高,但是,临床误诊率并没有因此而下降。
人们十分迷信许许多多的现代科学仪器,如核磁共振仪、CT扫描、B超等,但要知道,它们毕竟也只是一个间接的影像。不同质量的机器可以产生不同的影像,相同的影像不同的医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根据《误诊学》一书统计,现代医学的误诊率平均约10%。有些疾病的误诊率可以高达80%以上。肺癌在一般县市医院X线误诊率为64.2%,胆囊癌的误诊率达83.5%,胃肠道癌平均误诊率为57.2%,痛风性关节炎平均误诊率达到78.6%,误诊时间最长者42年。肝结核平均误诊率达93.1%,其他文献几乎均为100%,误诊时间长者达30年。对某综合医院2000例神经衰弱患者进行再诊断,发现只有301例符合神经衰弱的诊断,误诊率高达84.95%。
医生经验有限、水平低下是造成误诊误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发达国家对于医生的准入有着严格的要求,有些国家甚至要求,医科大学必须要在学习完其他大学课程后方能进入。发达国家医生的培养也有一个完整的程序标准,就像一个现代工业加工厂的流水线,医学院学生毕业以后,必须要在具有一定水平的医院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才能自己开业或者独立工作。
由于许多原因,我国医生的水平极度参差不齐,不同级别的医院,水平差距很大,许多基层医院的医生往往一毕业就分配到位,复杂病例诊断治疗经验极少。更为可笑的是,“文革”期间文盲都可以当医生——“赤脚医生”是我们当时十分熟悉的字眼。尽管这一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但现实中泛滥的游医,有些仍然是没有上过几天学的农民。
误诊误治有时候比不治疗更可怕。有些疾病不治疗还有自然痊愈的可能,如果用药与疾病需要相反,反而会增加身体调节的负担,加速疾病恶化。
医生责任心与医疗事故
受道德素质、身体素质、环境因素等影响,医生对病人在诊断和治疗中的专注度或者责任心是变化的。一旦这些因素有不好的变化,其可能的后果就是医疗事故。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如果说,误诊误治还因为和现代医学总体局限有一定关系,医疗事故则完全是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所致。
但医疗事故并不一定因为医务人员的道德败坏,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医疗事故可能永远无法避免。因为人不是机器,并不能保证每时每刻都处于完全相同的状态——瞬间的疲劳、精神因素的干扰,可能让一个人做出超出常规的举止。
我们曾经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以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护理,但由于水平有限而造成的过失。
常见的医疗事故如本该做皮试的怀着侥幸心理不做,导致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这种情况在个体诊所、农村基层卫生室最为常见。
手术时遗留纱布、器械的事也不是新闻。据报道,患者腹部手术后腹中遗留血管钳、剪刀长达几十年才被发现。一般人很难想象,长达十几厘米、有硬度、有宽度的东西丢在如此有限的腹腔内而不会被医生察觉。只有做过腹部外科手术的医生才有体会,这种事情的发生实际上一点也不奇怪,稍有疏忽就会导致。
一把看起来不小的血管钳,或者一块大的纱布,包裹在小肠中间后,不花一定的时间还真难一下找出来。为防范这种事故,手术室规定了严格的查验制度。手术台上和台下两名护士手术前必须将台上所有的器械物品进行登记,术中拿上来的物品也必须有专门的记录,手术后在完全核对无误后才能通知医生关闭腹腔(不能少也不能多)。在一件物品哪怕是一个针屁股没有找到之前,手术医生是不能关闭伤口的。
有这样一个严格的制度,似乎遗忘物品在腹腔内不太可能,但是当抢救危急病人的时候,当病人较多医务人员忙乱的时候,当手术时间较长手术人员疲劳的时候,这种“不太可能”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增加。
左下肢的肿瘤切了右下肢,阑尾炎切了输卵管、卵巢,胃的病变切了肝脏,在国内、国际媒体上多有所闻。十多年前,潍坊某医院误将一名心脏病患儿和一名扁桃体患儿错误地交换手术——扁桃体肿大切开了胸腔,心脏病患儿做了扁桃体手术,这件事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应该记忆犹新。那段本来作为医生功绩的电视录像上,一颗本来不该裸露的心脏在大众面前血淋淋地搏动,述说着两位花一样儿童的可怜和无辜,声讨着医护人员的不负责任和荒唐。
这种事情的发生听起来不可想象,但是假如你到手术室转上一圈就会发现,病人被麻醉并盖上手术单以后,区别起来非常困难。假如是在大型医院,手术台、手术室较多,许多病人躺在那里,如果医生进错了手术室,或者手术病人临时改变了手术间,而恰恰这时候医护人员又忘了再一次核对病人,这种错误的发生就水到渠成了。为了防范做错手术对象和手术部位,许多有经验的大夫手术前,都在所做手术病人的病变部位用紫药水做记号。
给病人给错药、打错针也是经常见到的医疗事故之一。临床上为了杜绝此类错误发生,制定了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其中的“三查七对”。
所谓“三查”,即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所谓“七对”,其内容是:对床号、对姓名、对药名、对剂量、对浓度、对时间、对用法。但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的主体是人不是机器,当监督措施不强的时候,当太忙的时候或者过于自信的时候,平常常规机械进行的“额外无效”劳动,可能使人在瞬间产生“少做一次,又能怎么样”的冲动。
美国的医药水平世界领先,但从美国医学研究会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数约为98000人。这个数字比美国全年因交通事故、艾滋病、乳癌而死亡的人数还要多。而由于医疗事故致残的人数,更是一个让人吃惊的数字。据不完全统计,很有可能要以十万或百万计。
在德国,每年也有近25000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死亡,全国受理的医疗事故案件约在30000起左右,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英国近年频繁曝光的医疗事故也是令政府头痛、令公众十分汗颜的事情。
我国医疗事故的发生率肯定也是不低的,这和我国现今的经济水平有关,和我们医疗人才的培养粗糙有关,和我们近年来医疗秩序的混乱有关。我们很难见到详细的统计数字,就是有这样的统计数字,其准确性也是需要打折扣的。很多医疗事故因为病人及其家属的知识欠缺,可能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有些意识到了,由于部分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保护,也很难得到公正的评价。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其处理过程对患者来说一般是不太有利的。医疗行业的专门知识,使普通法官根本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就是从事医学职业的专家,因为专业的局限也无法正确评价许多其他专业的是与非。
于是就有了一个所谓的“医疗鉴定”。过去医疗鉴定的单位就是犯错误医生和医疗单位的上级,护短行为毫不奇怪,以至于许多医疗事故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或者不了了之。
最近几年,我国在立法保护病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举证倒置”,充分解决了病人在医疗纠纷中的被动地位。只要你有一定的基本事实怀疑医院有错误,你就可以控告医院,由医院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理。
病人随时有权复印自身病历资料,这比起以往由病人调查事实、寻找依据,通过许多批准才能得到病案资料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医疗鉴定专家组由控辩双方抽签决定,对于与当事双方有关联的专家强制回避等,也为医疗鉴定的公正建立了客观的条件。但是,作为医疗鉴定的医务人员处于对同行感情上的共鸣,是否能够真正做到绝对公证,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虽然我国正在逐步走向国际化、正规化,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医疗鉴定的不菲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等诸多因素,仍然阻碍着部分病人上法庭去讨回自己的公道。
医生的自我保护
医生是一门高度风险性职业,这不仅仅体现在疾病判断、各种药物治疗和手术操作可能发生错误这一方面,还有一个方面的风险是医生本身完全没有错误,疾病本身自然后果可能被误解为医生的错误。现实中,医生的错误和疾病本身的必然后果有时候并不能区分得一清二楚,因此,一个“成熟”或称“老到”的医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不冒险是其中具体方针之一。自古以来,医生就有根据其职业特点产生的各种自我保护技巧。
笔者曾经在接受一位老者的“谆谆教诲”的时候,了解到一位个体老中医的一条秘密的“临床经验”如果是在大雨滂沱、电闪雷鸣或者狂风大作的晚上,最好不要接待病人。因为这时候的病人一般病情特别严重(如果较轻,就不会急着赶来),甚至已经到了垂危的边缘,这时候病人的死亡率特高。
我问:“这时候,也是病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这样做岂不有违医德之嫌?”老者答曰:“一方面,在那个时代,这种病人在医学上往往也根本没有多少治疗方法,基本无药可救,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你的诊所死掉了一个人,对你的形象就或多或少有负面的影响。大家只会传某某人在某某诊所死了,某某人又医死了一个人,很少讲为什么死了,是否该死。遇上不讲理的人,说不定还会找一些麻烦。”
当然,这肯定只是过去医生自我保护秘笈中沧海一粟,许许多多无人知晓的其他技巧,还没有或者永远也不会被他们讲出来。
现代医生的自我保护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自我保护”,具体指认真细致负责地对待病人,避免医疗差错发生,这是对病人有益的保护;另一种保护可以称为“消极的自我保护”,它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卷入纠纷,设法为自己开脱而不顾病人的利益。消极的自我保护主要采取两个办法:要么拒绝诊断治疗,要么过度诊断治疗。
今天的拒绝治疗当然不像过去私人诊所那样直接,委婉拒绝治疗并让病人找不到漏洞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我们医院的设备条件有限,技术能力不够”,或者“你们赶快转某某医院吧”。疾病的治疗有时候需要试一试,这里面存在着风险,即如果试不好怎么办?甚至造成不良后果怎么办?但拒绝风险意味着完全放弃了病人好转的希望,也意味着医学进步的步伐会停滞不前。
过度诊断治疗在今天更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过度诊断治疗说白一点,就是尽量将病情说重,尽量多用检查和治疗措施。
之所以尽量将病情说重,是因为如果治不好,就有了一定的托词——“病情太重,没有办法”;如果治好了——“那么重的病都治好了,医生的水平真高”。尽量将病情说重,如果严重后果产生了,病人及家属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免得感觉突然以至于难以接受;如果后果较好,病人及家属对医生更加感激。
而尽量多用检查措施,一方面可多创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广泛的撒网或多或少可以降低一些误诊的几率。
假如一个没有任何异常感觉的“好”人站在我们面前,我们也不敢肯定他没有疾病,有时候医生对于自身也不一定有那么多的自信,何况面对的是一个病人的时候。“看的是感冒发烧,没准肺部有一个还没有产生症状的肿瘤,以后谁能说得清是不是看感冒的医生误诊了?”——一位乱开检查单的医生辩解说。
这样的辩护确实还有一定道理,某知名电视台的焦点栏目曾经有这样一组镜头:
一个乡镇卫生所门诊医生根据病人右上腹痛、右上腹有压痛并伴有发烧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胆囊炎胆囊结石”,给予抗菌素静脉滴注。
记者质问医生:“你凭什么诊断患有胆囊结石,你做过B超吗?”
接下来是访问县医院医生的镜头,县医院医生侃侃而谈:“严格意义上来说,没有B超及其他的辅助诊断证实,不能确诊胆囊有结石。”
于是,记者得出结论:医生极不负责任,胡乱诊断胡乱开药。
是否这个医生在给其他病人诊断治疗方面骗人,本人不得而知,但就这个病人来说,在特殊条件下所采取的治疗并无不妥。一个没有B超的农村医疗机构,一个没有钱做B超的病人是否就不能治病了呢?
病人的症状体征比较像“胆囊炎胆囊结石”,虽然没有做B超后的正确度高,但消炎没有错,试一下并没有多大不良后果的抗炎治疗,对于不能坐车到县城去做B超的农民并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过去没有B超的年代,我们是怎么诊断治疗这一类疾病的呢?如果我们机械地套用经济发达地区的治病观念,贫穷地区的人民根本不能进行任何疾病治疗,任何治疗都会违反所谓的原则。就连一个感冒,你也许会问:“不查一下血,不透视,你敢绝对排除其他疾病吗?”
有些近乎于浅薄的社会舆论和观点,对医生的片面苛求,事实上起到了过度医疗的助推器作用。
世界上什么事都没有绝对,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也需要病人为医生承担一定的风险,即允许医生对极少数异常情况的误判。没有这样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每一个来看病的病人,都有理由将所有的检查彻底来过,只有如此才能完全化解医生的责任。如果真要这样的话,那将是一种莫大的悲哀。
今天的医院里可以见到许许多多感冒发烧的小儿一起“打吊针”的景观。感冒到今天为止仍然没有特效药,但感冒可以自然痊愈,通常就在一周左右。普通感冒只要症状体征不是很重,不需要特殊处理,好好休息即可。如果发烧超过一定程度(小儿在摄氏38.5度以上),或者头痛严重,也仅仅需要作一些对症治疗,比如退烧药口服或者冷敷擦酒精降温。
但实际诊疗过程中,让一个发烧的小儿即刻回家,家长不乐意,就给了那么几片药,家长认为也不够重视。如果将患儿收住院,再打上几瓶液体,可以完全免除对患儿“重视不够”的嫌疑。多加上几种抗菌素,广泛治疗,撒大网,可减少误诊误治几率。患者的经济负担会增加,但花的不是我的钱;抗菌素用多了,以后的效果变差,和我这个医生毫无关系,何况医院和医生经济效益增加,何乐而不为?
妇产科剖腹产比例的提高,也是过度治疗的一个例子。
每一种疾病的处理从辩证的观点来讲,没有一种舍此无它的绝对而唯一选择。当我们在一种选择产生的结果失败了的时候,常常会想到或者说出这样一句话:“要是这样可能就好了。”但事实真的选择了“这样”的时候,后果也不一定更好。有的病人及家属不会这么想,不好的后果即意味着医生选择的错误。因此,医生广用检查、广泛治疗;抗菌素用多种,不管什么疾病,抗革兰氏阳性细菌和抗革兰氏阴性细菌抗菌素一起用,称为“联合用药”;中药、西药合着上,美其名为“中西医结合”。
疾病诊疗措施中永远没有绝对的最佳选择,真正相对较好的选择,应该是完全站在病人立场上的选择,比如不仅仅要考虑疾病暂时和长期效果,还要考虑疗效和价格比。但考虑越多,意味着风险越大,于是一些医生本能中会着眼于近期效果——暂时的眼前效果是可以看得到的功劳,远期究竟怎么样,与我无关,就是有不良后果,也不一定能够与我联系得上;多考虑疗效少考虑成本——疗效与我有关,多花费的金钱与我无关,有时候花的越多,我的收入还越多,这是后面需要涉及的话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患者而言,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有了些优势,比如“举证倒置”。但是,它的一个负面效应就是提醒医生进行更多的自我保护,比如,可作可不作的检查一定要做,高难度有风险的手术尽量不要参与,危重病人尽量不要涉及。
过去,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小小的阑尾炎在美国都要作许许多多的检查,现在我们明白,这是法律规定使然。不作这些检查,出现了不良后果医生要负全部责任。任何一项好的措施,难免也会有相应的负面作用,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这些弊端而否定它整体的科学性。良好的医疗体系,是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之上的。什么情况下必须这样,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容许的错误,都应该尽量细化。比如青霉素必须做皮试,如果不做皮试,发生后果医生应该负完全责任。有些药虽然也有过敏可能,但因为发生率极低,并不要求做皮试,发生后果,医生在积极抢救的情况下并不承担责任。有的人吃饭都会过敏,我们总不能要求人人饭前都要作试验吧?
良好的医疗体制氛围造成的医生自我保护,不应该仅仅只是从拒绝治疗、过度诊断治疗来体现,而应该是一种有积极意义的自我保护,比如:医生应该更加小心翼翼,工作更加负责,更加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等等。
对患者有益的“积极的自我保护”,具体应该体现在:
筲对患者施行个体化治疗,严格掌握用药或手术的指征,尽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筲多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病情,这样维护了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筲尽量开展必要的检查,除了使诊断更规范和严格以外,更有利于经验的总结,同时有利于提高医疗诊治水平和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筲在选择手术或治疗中,尽可能地减少患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的痛苦和风险。
但是,积极的自我保护做起来并不轻松,它需要有良好的技术和勤劳的习惯,并需要有不计个人得失的崇高品德。能达到这种境地的人并不多见,因此,我们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医生,其自我保护的性质更多体现在消极的一面。
医疗行为中的趋利性
中国人有一句古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是一种趋利动物,医生也是人。马克思说过:“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其论断同样适合医生。
对于私人医疗机构来说,多一个病人自然就多一份收入。现在的公立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不好的多半已经承包给私人和集体,没有承包的公立医疗机构,绝大多数也已经打破大锅饭,医生的收入和经济效益挂钩。于是,将没有病说成有病,将轻病说成重病,无论在个体诊所还是在国有大型医院,这都已成为许多医务人员谋取不义之财的法宝。
有的地方为了让门诊医生设法将病人骗进病房,规定每收进一个病人给医生一笔费用。有了这种刺激,感冒发烧的病人被恐吓“怀疑患有脑膜炎或者血液病”等,不怕你不进病房,反正怀疑不犯法,没准儿,你还要感谢我对你认真负责。脑袋碰一下,诊断为“一级脑外伤”,反正不需要客观依据,也找不到我的把柄。当然,服务态度要绝对的好,温柔一刀,有时候明知被宰你还发不起脾气来。
尽量地让病人多作检查治疗,是医院创收的另一重要途径。检查越多,医院自然效益越高,但没有提成,医生开单的积极性就不一定高。从最开始的仅仅费用昂贵的检查,如CT提成,到如今有些医院已经发展成一张血常规化验单都给回扣。虽然每一张化验单的钱可能不多,但总数多了,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
医院的领导都热衷购买设备,里面的道理不言自明。面对各种各样的医疗仪器设备,怎样找到购买的理由很重要,因此,“充分发挥每一台设备的利用价值”,是许多医院领导考虑的重点问题。有些设备哪怕一点也派不上用场,或者说毫无实用价值可言,只要给医生回扣,没有用不上的道理。只要冠以高科技或者时髦的名字,哄骗病人轻轻松松,比如“红外线……”“计算机……”“电脑……”“光亮子……”“激光……”“数字……”或者“美国进口……”“日本进口……”等等。
就拿“红外线乳腺探测仪”来说吧,许多女性病人趋之若鹜,可是熟悉情况的外科医生都知道,就它能够发现肿块这一能力来说,医生仅仅用手检查就可以办到。病人自己也能摸到肿块,事实上有些情况下就是病人自己发现了肿块才来看病。对于乳腺肿块,最重要的是定性,即看是良性还是恶性。用手触摸肿块的部位、硬度,判断其性质比起红外线的能力有过之而无不及。肿瘤的最后定性,必须要细胞穿刺或者病理学检查,如果不是涉及经济利益,医生们怎么会如此多此一举?
这些涉及到一定专门医学知识的问题,有些医护人员如果专业不相关,都不一定十分清楚,普通病人上当更不足为奇。《健康报》曾登载了美国医学家客观评价红外线乳腺探测仪功能的文章,对广大妇女是一个提醒,但相对于强大的诱惑性广告宣传来说,这种提醒有没有一点儿效果,仍然是一个问号。
由于医疗条件的不同和医疗资源的相对匮乏,占垄断地位的大型医院基本还不存在缺少病源的情况,他们不用担心价格的高昂将病人吓跑。能到这里来的病人,要么在其他地方已经无能为力,别无它途,花多少钱也只有撑着;要么经济条件很好或者公费医疗,花钱不在乎。用最贵重的药物,用档次最高的检查项目,用最先进的治疗措施,一方面可以显示本医院高档次的水准,另一方面,个人、医院收入同比增加并且顺理成章。
相对病源稀少的个体诊所或者私人医院,现在的服务态度绝对是一流。在部分地方,只要是进来看病的人,原则上就是首先哄住他,然后留住他,最后再掏干他。除了要学看病的本事以外,探测病人有多大经济实力,也是医生们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对穷人,太贵了,看不起就会走;如果是很有钱的主,便宜了没有挖掘出最大价值。因此就有看菜下饭之说,不仅仅要问病情,还要问你带了多少钱、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是否公费医疗等等。
“看菜下饭”并不局限于私人医疗机构,国有医院的部分医生同样应用得非常老到。只不过,对于无论多穷的人,私人医疗机构只要能挣一点儿钱都会尽量采取一点儿措施,如果是国有医院,店大欺客,不涉及到紧急情况(怕背上“见死不救”之名),就不可能有那么多通融的余地了。
当经济的利益成为医生最大目标的时候,疾病诊断的客观性、治疗的合理性有多高就可想而知了。
究竟该不该作一项检查,一项价格不菲的治疗措施对病人究竟有多大益处,很难界定其是否完全合理和无理,有时候对它的评判专家也无能为力。反复多次地进行检查,医生可以说成是动态地观察病情;广泛地检查,医生可以解释是为了排除其他疾病。该检查的没有检查导致误诊肯定是医生的错误,多检查永远无错,只要病人有钱,只要病人的口袋没有被完全掏干。
红包的诱惑
“红包”本来是中国传统节日春节长辈赏赐给未成年小辈的压岁钱,用红色的纸包着,并不在乎数量多少,能让小孩高兴就行。因为红色在中国人的眼里意味着吉祥如意,送小辈红包图的就是个吉利。
曾几何时,红包的概念在中国人眼里完全变了味,成了部分人收取不义之财的代名词,红包的实质也发生了改变,不一定是用红纸包着,但人民币的数量必须够份儿。
中国医生收受红包具体始于何时不得而知,改革开放前对医生有送点心,送鸡、鸡蛋、烟酒的,不知是否可以算是红包的雏形。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钞票多了一些,流行起送钱,可以确定这时候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红包。
病人送医生红包不外乎这样几种情况:
筲感激型。
从心底感谢医生,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医生在疾病的诊断治疗方面确实有很大的贡献,有救命之恩和(或)服务态度特好。
筲企图型。
希望医生多给自己一些利益,比如少收一些费用,公费医疗开一些好药,如果是涉及诉讼的疾病诊断及预后多一些偏袒等等。
筲照顾型。
对自己服务态度好一些,认真诊断治疗,不欺负自己。
筲从众型。
大家都送了,我不送不好,担心医生对自己不好。
筲被迫型。
医生明显对自己服务态度不好,甚至是恶劣,而对其他送了礼的人又是另外一副面孔,有时候有些医生就是明目张胆地索取。
除了前两种情况,病人送医生红包基本都是处于被逼和无奈,医院的账单已经付了,本来应该享受的服务,谁会愿意再将自己的血汗钱额外付出?之所以被迫送红包,是因为医患关系极不平等,病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病人都有求于医生,这在市场机制不太完善的地方或者缺少竞争的大型医院最为明显。
病人送医生红包从时间上来看,分住院前、住院中和住院后。除了住院后的红包,住院前、住院中送红包很难想象出病人会完全自愿。
收受红包并不是中国人的专利。极大多数国家在服务业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当侍者提供服务以后,被服务者应该给予小费,这种小费我们可以看作是相同意义上的红包。如果没有红包,侍者的服务态度肯定是不友好的。但是,必须排除公务员,公务员收取小费要以“受贿”论罪。国外公立医院的医生属于公务员,法律上禁止他们收取红包。
日本最畅销的杂志《现代周刊》揭露了一个难以让人相信的事实,日本医院收红包,特别是外科主刀医师收红包很普遍。一位医生出身的记者在《医生与红包的现状》一文中指出,日本医院目前的行情是,由教授级医师主刀,红包为30~100万日元;副教授级的医师主刀为10~30万日元;送“牵线”医师的红包为3~10万日元。
我国送红包大多发生在公有医院,那里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目前仍处于一种垄断地位。私人诊所不存在这一问题,私人诊所要赚病人的钱,直接打在账单上就可以了,患者要想感激付费的时候多给一些即可,不需要红包。私立医院的医生一旦发现收受红包马上有被老板解雇的危险,如果医生认为工资待遇不符合他的实际能力,他可以跳槽或者要求老板增加工资。
收受红包有接受恩赐之嫌,或多或少医生人格受到了一定轻视,就像有人说的那样——当了一回“孙子”。为什么甘愿当“孙子”,有医生这样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筲迫不得已。
一位医生称,收红包的歪风已发展到“不收定有隐情”的地步,不少患者错误地认为,医生不收红包不是怕查处,而是没有“金刚钻”(医术),不敢揽“瓷器活”(手术)。再者,患者还会以为你嫌红包里装的钱太少。
筲环境所迫。
收受红包是受周围的环境影响。比如同一科室或同一手术的时候,大家都拿到了红包,而当红包也同样摆在自己的面前时,想说拒绝的勇气一下子没了。拒绝红包,同行会怎么样看待自己,会不会把自己打入另类?
筲分配制度不公。
大部分医生认为,现在医生的收入在社会上只能算是个中等,一个医学专家的收入甚至还不如开出租车的,这在国外是非常少见的。有的医生言语中表露出,收红包是个人的劳动所得。自己辛苦了十几年,为的是什么,为的是有一份好的工作,有一笔稳定的收入。
筲风险补偿。
医生特别是外科医生,其从事的职业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误诊误治、医疗事故等,既然出了错要受到惩罚,如果成功为病人解除了痛苦,得到红包奖励也属应当——这叫“风险与利益共存”。
收受红包如果真正出于病人对医生的感激,并且红包内的钱数量也在病人承受范围之内,老百姓也并无多大怨气。问题的症结在于,许多情况下红包是医生近乎敲诈的结果。要住院吗?排队!有红包的随时可进,要做手术吗?等着!眼看比自己后来的病人都已经做完手术,打听一下才明白,还有一道没有履行的“程序”。
有些医生对病人的敲诈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一位高级医院的高级医生(主任)公开对手下的医生讲:“那些不懂事的东西你们要少理他。”“不懂事的东西”,即未送红包者也!假如当医生查房的时候对你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你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那些没有钱的人,那样一副孤立无助的神情,会让每一个有良心的人心寒!
许多老到的黑心医生,有一整套敲诈红包的技巧。比如,送红包之前,服务态度不能好,态度一好,病人会觉得我出了钱,医生为我服务是应该的,既然是应该的,送红包干啥?医生态度不好,就是提醒你有什么地方不对,应该有所表示。
还有,极力营造送红包的气氛。往往有一个人送了,同病房的其他人容易效仿。最后,实在有些人不开窍,那就让自己的学生或者自己手下的医生甚至同病房的病人暗示他。不过,能做到最后这一步的人,一是厚颜无耻者,二是他们往往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权威。
红包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苦恼,不仅仅体现在金钱的付出上,还需要苦心去摸索怎么送,什么时候送,送多少等等。送的时机不对,医生不高兴。送少了起不到作用,送多了又承受不起。对那些不谙熟此道的人来说,疾病本身已经是一种折磨,再增加这样一个不小的精神负担,实在是痛苦万分。
对于红包的治理,政府下了不少力气。部分省市规定,医务人员如果违反规定,收受患者红包,一经查实,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向患者索要钱物的,降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规定,收受红包可能被罚款20万元甚至判刑。
但由于金钱的巨大诱惑,医务人员待遇的畸形化加上红包的隐秘性,医生收受红包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顽症。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管是解决红包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最重要的是,要从医疗体制的更深层次去探讨解决的办法。
比如,大力扶持私立医院,使其具有同等医疗能力,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求病人的竞争局面,真正改变患者的被动地位;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合理的医生待遇,使其和本身高风险、高脑力劳动相适应;把医生的道德品质作为医生准入的一个标准等等。
药品器材回扣
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药厂发现,通过收买医院的负责人可以将药品推销到医院,但假如医生不用,药品的销售量仍十分有限。于是,医院里开始出现一群做医生工作的人,为了鼓励医生多用其推销的产品,给每一个用自己药的医生以提成。
刚开始的时候,这笔钱很小——一块两块的,尽管很小,但效果绝佳。比起做广告花费少,效果却大相径庭,不管什么药只要有回扣,医生大笔一挥,没有用不出去的道理。一个药品推销员一年忙下来,到最后和厂方结账,大吃一惊,他应该得到的报酬达一百多万。很难想到的情况是,这个推销员不敢要那么多的钱,主动要求厂方减少一半。因为,这么大的数字相对于那个时候普通人的工资完全是一个天文数字,假如认定是违法行为,这么大的数字,那是可以判死刑的呀!
开始的小敲小打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回扣之风愈演愈烈,从早期的1%到现在的最高达30%甚至50%,医药回扣已经成为大医院医生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呈普遍开花之势。药厂必须要有临床推销员即现在的“医药代表”,以至于不这样做,药品根本无法卖出,药厂无法生存,哪怕你是再好不过的药品。
省级大型医院门诊部大量的医药代表多如牛毛,每天一结账,随便医生报药品开单数量,立马付钱,充分信任医生,真可谓慷慨大度。
药品价格的高涨,并不完全只和医生的回扣有关,实际上医生的回扣只是大量“好处费”中的一个部分。药品在医药代表手里至少要经过四道大的关口剥皮,才能通过医院或零售药店到达消费者手中。一个生产成本三四元的小品种中药,经过各层回扣和公关费用“盘剥”之后,成本高涨,其出厂价达到17元,再经过商业流通环节,零售价即暴涨至26元。
这四个关口分别是:
筲区域进入关。
药品在进入区域大型医药商业公司及广告审批、进医保目录等重要环节中,需要一笔不菲的公关费用。
筲招标公关关。
全国实行药品招标后,药品要进入一个地区,必须通过大型招标。要通过招标,则必须“公关”打通招标评审委员会和卫生主管部门。尽管已经有多种保障招标公开、公正、公平的措施出台,但黑洞仍然甚多。
筲入院买路关。
药品要进入医院,医药代表须给相关实权人物交数目可观的“买路钱”。如专科主任、药剂科主任、院长等。
筲医生处方关。
药品进入医院并非高枕无忧了,没有回扣,医生照样不开处方。
一位省级医院的医药代表归纳了推销药品的七大绝招:
筲一招:想尽办法结识医院药剂科主任,用钱打点,然后由他指示把药送给临床大夫试用。
筲二招:与试用药物的相关科室主任拉好关系,以赞助学术活动,添置办公用品等名义,或者送钱使主任满意,这样就可以由主任写一份用药申请,然后在医院专事批准进药的药物委员会上提出。
筲三招:在药物委员会开会前,必须买通主管院长、药物委员会重要成员、药剂科主任。
筲四招:通过了药物委员会,立即向采购、库管、财务等人士表示表示,以便医院尽快到与厂家合作的医药批发商处进货。
筲五招:进货后,还要立即为日后的顺利结款疏通关节。
筲六招:接着,要和每位有处方权的医生拉关系,让医生给患者开药。
筲七招:给医生的折扣多少,要根据药房统计的药方付费,因此就要给统计人员“统方费”。
医疗器材的回扣也是同样的情况。不知什么时候,许多高新的医学材料大量涌现,如心脏导管、固定骨折的钢板、颅骨修补材料、疝气修补材料、化疗泵等等,由于这些材料大多不能报销,科室的负责医生可以直接进行现金交易。医生向病人推荐这些产品的说服力是很强大的,推销效果极佳,自然里面也有一笔不小的回扣。
更有甚者,他们将本来是一次性应用的材料重复使用赚取更大的价值。北京市某医院个别医务人员,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将科室内作心脏介入治疗的34根球囊管、12根指引管、总价值49.6万元的一次性心导管分别转移到导管公司,重复使用部分一次性心导管,所“黑”之钱被用于支付他们去国外旅游等项费用。
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药品器材回扣问题,但表现方式比我们略为隐秘。美国广播公司在经过半年的潜心调查之后,披露了一个惊人内幕:美国各大医药公司每年要花费60亿美元的巨资,来进行他们所谓的“医生培训计划”,而这些培训内容都是些什么呢?说来也许会让那些病人们大吃一惊:要么是送给医生们价值不菲的礼品,要么就是免费送他们去豪华假日旅行。药品公司还安排了一批公司代表专门负责礼品的分发工作,他们一般被人称作特派员。特派员的工作很琐碎,他们要经常和医生们沟通,要把礼物悄悄地塞给医生——最重要的工作是,他们要随时指导医生,开处方的时候应该给病人开哪一种新药。
当医生受到这些经济利益影响的时候,治疗过程中药品的选择、器械的选择还是否具有客观性或合理性?病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结果不言自明。
“说到底,最根本的错误在于,我们是把医疗保健系统当成了一种商业来运作,但是很显然,这不该是一种商业。病人和普通的消费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哈佛大学医学院教授阿诺雷尔曼说,“医生应该是清廉正直的,因为这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但是,他们轻而易举地就被这种推销伎俩给腐蚀掉了。”
搭车检查吃药
搭车检查吃药指医生利用病人的名义开检查单或药物,费用记在病人的头上。这在住院病人的身上最容易发生。
医生护士截留病人的药物,或将检查费用记到病人的账单上,一般不太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公费医疗的病人,一般并不在意自己的医疗费用,有时候就是知道了,也乐得做一个顺水人情,这就为许多占小便宜的医护人员找开了方便之门。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公费医疗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病人的维权意识加强,一日清单制等的推行,搭车检查吃药的现象已经逐步得到了遏制。虽然得到了遏制,但绝对不是已经杜绝,提醒患者一定要注意核查自己的医疗费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不道德的人体实验
医学是一门实证性学科,不是实验室里面得出的结果就能代表整体状况,任何一项结论必须接受活体的检验,这里包含动物实验和人体实验。动物实验的作用非常局限,首先是因为动物和人体解剖生理有不小的差距,动物体现出的效果与在人体的效果必然具有一定不同。其次,动物不能通过语言反馈给实验者自己的身体感受,比如是否头昏,是否有幻觉等,无法精确地获得具体的反应。
人体实验包括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药物、新的医疗器材三个方面。
人体实验是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与临床应用之前的必经阶段,是药品或其他医学科研手段在大规模应用到患者身上之前,必须先小规模地在受试者身上作试验,以决定是否能进入临床试验,直至进入市场。
关于人体实验,一般容易在大众中产生误区,认为凡是人体实验就是不人道的,事实并非如此。没有人体试验就没有医学的进步,人类永远无法寻找到新的治疗疾病的方法,最终将阻碍人类的整体进步。
但医学研究必须经过不断尝试,修正错误,才有实用而有益的结果。所以犯错是必然的,也是宝贵的经验。但人体实验的过错由谁来承担?人体实验的风险程度控制在多大范围内?这就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否则,医生都可以打着正常人体实验的幌子肆意伤害病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军队对犹太人作的毒气试验,侵华日军中臭名昭著的731部队把中国人当做动物所作的一系列惨绝人寰的试验,给世界大众留下十分恐怖的回忆。纳粹匪徒为了试验人在冻僵以后性功能是否还能存在、恢复,在冬天把男战俘剥光衣服,浸在冷水中冻得失去知觉,然后把女战俘剥光衣服,搂住被冻僵了的男战俘,使他们恢复知觉,然后再强迫他们性交,看是否能成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组织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纽伦堡法典》是1946年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的一部分,它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其基本原则有二,即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因而又称为《纽伦堡十项道德准则》。此文件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被1964年第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所接受,成为人体实验的指导方针。
《赫尔辛基宣言》简介如下:
筲受试者绝对自愿同意。
筲实验在性质上不是轻率和不必要的。
筲实验应该立足于动物实验取得结果,对疾病的自然历史和别的问题有所了解的基础上。
筲实验进行必须力求避免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筲事先就有理由相信会发生死亡或残废的实验一律不得进行,除了实验的医生自己也成为受试者的实验不在此限。
筲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问题的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筲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和有足够能力保护受试者,排除哪怕是微之又微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
筲实验只能由科学上合格的人进行。
筲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
筲在实验过程中,主持实验的科学工作者,如果发现受试者出现没有估计到的危险,必须随时中断实验。
西方发达国家对人体实验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仍然不能杜绝一些违反道德的事情发生。
据《星期日泰晤士报》披露,世界最大的化学公司巨头之一、总部位于德国西南部曼海姆市的贝尔农作物科学公司曾惊曝丑闻,为了试验该公司生产的一种杀虫剂对人体到底有没有危害性,该公司竟委托英国爱丁堡另一家私人科学公司,出重金秘密诱聘爱丁堡海里特沃特大学的16名大学生,喝下这种具有高危险性的农药进行药物反应试验。
《世界新闻报》也曾经有如下报道:
日本东京慈惠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青户病院的3名医生,在未掌握医疗器械用法的情况下,“勇敢”地走上手术台,边看说明书边做手术,结果酿成了一起特大医疗事故,导致一名前列腺患者死亡。
据警方调查,当时医院有一位60岁患者因患前列腺癌需要做前列腺摘除手术。3名医生在既不太熟悉腹腔镜手术过程和使用方法,也没有备足血源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就动手做起了腹腔镜手术。3名医生一边看有关腹腔镜的使用说明书,一边做着手术,进展非常缓慢。
不久,病人手术部位开始流血不止。按规定,患者在腹腔镜手术过程中如果出现失血等症状,医生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腹腔镜,转而进行剖腹手术。但这几名医生在腹腔镜手术进行了11个半小时后,才想起要换成剖腹手术。
虽说是亡羊补牢,但为时已经太晚!患者因失血太多,剖腹后血也未能被止住,加上没有及时得到输血,导致大脑失血、缺氧,因而脑损伤,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一个月后,这名患者不治身亡。
人体实验的具体界定有时候十分含糊。比如,一项十分成熟的手术对于熟练操作者当然不算人体实验,但对于还没有完全掌握者呢?当一个病人是否手术没有绝对原则错误的时候,医生是否愿意手术成为决定性因素。手术经验不多者一般都趋向于手术,也许他心里真正的想法认为手术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据说,在英国一个十几万人的小县份,许多25~70岁的妇女没有子宫,子宫哪里去了——被手术刀子切掉了。为了什么?因为那个县的妇产科医生太多,个个都想动刀子切子宫。
我国现在还没有人体实验方面专门的法律,仅在近几年来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有所述及。
我国在人体实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主要是知情同意、实验中对受试者的保护和意外伤害的赔偿等问题。在许多人体实验方面,实验者头脑中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意识,如在临床中最多见的未告知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便在采血或其他体液时顺便多取一些,在一些人看来,这根本无足轻重。
如国内某报纸有相关报道:
“我举报,在一所著名医院,一个著名医生盗取了患者的骨髓。”3个月前,随着一名男子的叙述,一起骇人听闻的骨髓盗取案在我们面前拉开了帷幕……
“这块髂骨移植后,遗留在上面的针眼儿将从此消失,进而达到查无实据的效果,因此,这实际上是一次有计划的盗取。”
举报者说,在患者被全身麻醉后,手术室突然走进一名其他科室的医生,从患者躯体中抽取出相当数量的骨髓后离去,随后手术照常进行。举报者说,这名外科室医生抽取出的骨髓,后来被其科室运用到“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实验中。
据患者的丈夫讲,他突然接到医院外科研究所所长的电话。所长说:“手术时没经你同意,在给你妻子麻醉后,从她身上抽取了一定量的骨髓,你回去后可以让妻子多喝些补药,你放心,抽点儿骨髓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关于新药的人体实验问题更多。各种实验极不规范,许许多多未经详细药理实验、动物试验的药物就直接应用到了人体——主要反映在中药方面,随便在哪里找到一个“祖传秘方”,就可以直接用到病人身上。
许多未经严格检验的方剂,可以在部分医学杂志上非常容易地登出来。报刊杂志上的各种治病方子更是屡见不鲜。几年前,一位患者按照某杂志上的药方服药后导致死亡,其被告杂志居然以文责自负为由推卸责任。
更有甚者,有的医生为了拼凑某一科研课题的病例数,或探索新的检查方法,竟然不顾病人健康,在病人身上练刀、练操作技术或作实验等,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有位作腹腔镜检查而致死的女性病例,主诉低热、腹痛、血沉快2~3个月,临床拟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一位内窥镜医师因在100多例腹腔检查中发现,两例同样拟诊的患者经镜检证实系卵巢癌,因而他也把这位女性病人作为腹腔镜检的对象,以此充实其论文中的论据。
但是不料病人在检查中死亡。事后临床讨论分析认为,死者原有的腹膜粘连应是腹腔镜检的禁忌症,故此,病人死亡是在原有疾病基础上,与医生违反检查指征硬作检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性侵犯
何为医疗性骚扰?在法律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医院的传统惯例中,妇科检查中男医生检查女病人时,应有第三者在场。在其他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对异性病人进行诊疗时,如果故意碰不该碰到的部位,或者做出其他不该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医疗上的性骚扰。
一个真正正直的男性医生,往往出于避嫌和自我保护考虑,在非紧急情况下涉及检查女性身体时——哪怕只是腹部检查,都会请第三者在场。
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女性医生护士,如果没有女性医护人员,再考虑的就是病人的家属或者陪伴,比如,女性的丈夫、父母亲、男朋友(征得病人同意)、同性朋友等。实在无人的时候,甚至可以请一位毫无关系的女性在场。这个时候表情一定要庄重、严肃,尽量少花时间,除非必需检查的部位,尽量减少检查范围。要让病人感觉到这是必须的检查,否则延误病情。检查的地方应该在屏风后及无人可窥视之处。特别是对于年轻漂亮的女性,这些方面更要慎重。
男女有别,医生不是圣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主要是医生)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病人(主要是女病人)进行性骚扰,这样的现象是存在的。
一城市曾发生一起医生性骚扰事件,医生被以流氓罪开除公职。一位男性眼科医生给一漂亮女性病人做眼底镜时,故意用左眼看右眼,右眼看左眼,以至于和对方嘴对嘴接触,遭到了该女性病人的投诉。本来他应该用左眼看左眼、右眼看右眼的方式避免和对方直接面对面。
据南方一家报纸报道:
26岁的薛姓女患者因背疼前往深圳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当班医生吕某对她实施拔火罐治疗。吕某在拔火罐前拉上布帘,让她趴在治疗床上,把她的外衣和内衣都推到肩部。
吕某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给她进行按摩治疗,其间两次触摸她的乳房,捏她的乳头,并用嘴亲乳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薛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网上也曾经披露了一则消息:
香港一位少妇因为脚伤去看跌打中医,顺便询问自己腰痛的病因,谁知这位中医竟然找借口,放肆地抚摸她身上多处敏感部位。这位“色狼”中医在香港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犯有一项非礼罪,即时入狱一年。
该案受害人是一位37岁的妇女。她到葵涌荣芳街市内的“某某某跌打中医药局”复诊脚伤。其间,她对43岁的中医赖某说,每次与丈夫行房后便感到背痛难耐。赖某答应帮她检查,吩咐她躺在手术床上。
奇怪的是,赖某不仅为她检查背部,还借口胸部硬块会影响血液循环,要为她检验胸部。检查时,赖某用手在受害人两边乳房不停打转抚摸,接着更编造了一个借口,动手为她检查阴道……
不过,赖某做贼心虚,当受害人离开时竟要求她“不要把检查阴道的事告诉她丈夫”。受害人遭到性侵犯后,曾经为此失眠了一个多月,却因为怕尴尬而不敢对人透露半句。后来,当她再次进行妇科检查时,询问了医生,才鼓起勇气,举报赖某。
报上还曾经登载了一则消息:
某日,18岁的广州某中学高三女生雪儿(化名)因腹痛到白云区某镇新村卫生院就诊,诊所的开办人、53岁的医生邓某对其进行医治。
邓“医治”腹痛的方法是给雪儿的腹部进行按摩。按着按着,雪儿发现邓医生的按摩逐渐变了味,手总往一些敏感部位乱摸,面对年龄可当父亲的医生,雪儿羞愤交加地离开了诊所。
同年10月27日、28日,雪儿因腹痛再次前来就诊,邓又施“按摩术”,而且越来越过分,并不顾雪儿的抗议,强行向其隐秘部位伸“咸猪手”。受辱的雪儿终于忍无可忍向派出所报警。
上面几例医生性骚扰的行为十分明显,证据充分,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有时候,是否性骚扰很难说清,比如下面报纸报道一例:
一女子通过南昌市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向记者反映,称她某日在南昌市某医院治病时被出诊的大夫猥亵。
这名女子自称叫张慧,29岁。她告诉记者,某日晚上12时左右,她因发烧前往医院急诊科看病,当时的值班医生王某将她叫到病房后,利用治病之机摸她的胸部以及下身,而且还问了许多令人难堪的话,明显存在侮辱和猥亵行为。因此,她已将此事告到南昌市妇联,并报案,要求王公开向她道歉,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王医生告诉记者,当时病人是在发高烧,因此他按程序对患者的肝、脾,以及肚脐眼附近的麦氏点进行检查,这些都是常规的检查。但他承认问了患者一些妇科病史方面的内容,这是基于一个医生怕漏诊或误诊的负责态度做出的,而且当时也是经过患者同意的,并不是如患者所说的“猥亵”之类。患者这样做是在诽谤他,他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此事由于双方各执一辞,且当时又只有两当事人在场,因此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没有经过许可就接触他人身体部位,在法律上可视为侵犯人身权。鉴于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享有的特殊权利,一般不需要病人特别许可就可进行正常的身体检查。但医生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由于触碰病人敏感部位,容易引起医患纠纷,这时需要对医生行为进行界定。
界定标准是,医生操作是否出于诊断或治疗需要,同时对患者一定要有告知的制度,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保障。并且在进行这样特殊的检查和治疗时,应当尽量避免一对一,应当有第三者在场,以免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事情发生。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性骚扰纠纷,由于通常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在较隐蔽的场合发生的,故在举证中存在着相当的困难。除非医生存在明显过错(如内科医生进行妇科检查),否则的话,一般病人是较难讨回公道的。
在相关的调查中也发现,大多数妇女不愿谈及这个问题,或者只肯说“她的朋友”有过类似的情况。当事人怕一旦将事情公开后,非但得不到公正的结论,反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大多一忍了之。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侮辱妇女有相关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意识地收集人证、物证,勇敢地向医院、卫生行政机构或司法部门举报。即使由于举证困难,在处理上有一定难度,只要举报的人多了,也会对那些不良分子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也能给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医疗造假
医生也有造假,但这里的造假不是指假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而是指假的医疗记录、假的论文、假的证明。造假的原因不外乎两条——一是名,二是利。
一些医生在为病人诊治病情、记录病史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筲不记录就医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而是按就医者的意愿书写病史。有时,就医者因为和他人有些纠葛,便想在病史和处方上做点文章,增加看病支出,敲诈他人。而医生则乐意为之,甚至捏造些“莫须有”的病情,肆意大开处方。这种医生一方面全无职业道德观,另一方面唯利是图。
筲病史记录不规范,该记的没及时记录,有些记录了但不详细。
筲按规定,住院病人的病史必须有主任签字,但一些医院在主任不在的情况下,为应付上级检查,让一些医生冒充主任签字。
筲一些医生为逃避责任,故意漏记、少记、不记病史。如某医院一位外科医生在为一位病人做部分胃切除手术时,胃的实际切除量超过了诊断结果应该切除的量,为逃避责任,这位医生在病史上只记录了诊断结果和应该切除的量。
假病史不但会给病情的进一步诊断设置障碍,还会延误治疗时间,受害者主要是病人。而有时候,医生的造假行为也会给求医者之外的其他人带去痛苦和不公。
医疗记录的造假不仅仅见于医生个人的行为。几年前,全国普遍开展的医院达标升级活动,许多医院争创所谓的“二甲”、“三甲”等,为了病历质量达标,发动全院医护人员重新修改病历。严格说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就是这种篡改原始资料的犯罪行为,成为大家见怪不怪的常事。
医生的造假还反映在医学论文上。近年来,我国在技术职称晋升时不适当地要求论文数量,促使虚假论文入刊屡见不鲜。因为论文的数量以及在哪一级刊物上发表,决定着医生是否评聘职称,与其收入和前途密切相关。
看病的水平没有不要紧,只要没有重大医疗事故,手术不会做不要紧,只要混到了时间。有了多少多少论文,不管是否有多大价值,一步一步走向高级职称基本无误。因此,许多人不遗余力地在病例的编排上、疗效的评价上弄虚作假,更有甚者,完全凭空想象出病例,凭空推理。
对医生的评价不注重在实际对患者的价值上,一味追求新的发明、新的技术,是迫使广大医护人员作假的重要因素之一。哪里可能有那么多的新发明、新创造,一个普通的非教学医院的医生,哪里有实验条件创造出那么多的有价值的论文。一个临床医生最重要的是能够掌握现有的现代医学成果,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技术成果,本来就是对这个职业的最好达标,但无论你成功抢救了多少危重病人,无论你的手术做得多么漂亮,没有论文,哪怕一个中级职称都是无法获得的。
看一看我们的有些“新的发明”、“新的创造”,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医疗准则有犯罪的嫌疑——已经公认的医疗常规,其变动如果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动物实验和人体实验,是不允许随便应用到临床上的。
既然造假成为一个通病,一定有它内在的原因。有人为自己辩解——
医学院学制较别的专业时间长,好不容易在学校中应付繁忙的学业和毕业考试后,高高兴兴地到医院工作,可一年后要通过全国的执业医师考试,满5年可以申报主治医师,又要有公开发表论文和全国统考。好不容易通过之后,又要参加聘后管理,定期要发表论文,否则不聘或缓聘,申报副主任医师时,既要有3篇省级杂志以上发表的论著,又要有科研立项,还要统考。申报正主任医师,还要“中华牌”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所有这一切,使许多医生为了生存,为了日后不下岗,想方设法去完成这些论文,想方设法“立项”,这些年来,造就了许多会写文章,“多产”而不会看病和手术的医生硕士、博士、专家……许多医务工作者,为了做好“论文”和“科研”,花费大量时间在图书馆里查资料,搞关系,却很少将时间花在病房的病人身上,多观察,多思考,积累自己的临床经验,给病人温暖,从身心上治疗病人的痛苦,这是多么的可悲……
为了争取晋升,许多人都要“立项”,有些医院一年内申报的课题有近百项,试想想,其中真正有价值的又有多少?据说,在某年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定时,一位某医科大学著名的教授就说了一句话:即使将目前该医科大学的所有博士论文都烧掉,也不会影响该医科大学的医疗技术水平。可想而知,目前的科研是什么样的状况了。
还有一种目前经常见到的以某某药品生产公司资助的一类论文,涉及的药品当然是本公司生产。可想而知,登出来的论文,绝对不可能见到有否定该药品的内容,其真实性和客观度自然也不言自喻。
医学论文虚假的危害性,不仅仅在于许多人不道德地获得了与实际能力不相符合的社会待遇和地位,其对阅读者造成的误导和欺骗,有时候就是谋财害命。曾经某刊物登载的一个治疗某疾病的“特效方剂”,被一病人照单使用后死亡,最后调查发现此方完全是子虚乌有。
医学论文的作假并不局限于中国。韩国科学家黄禹锡造假事件曾轰动世界:韩国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称,2005年刊载于《科学》杂志上的黄禹锡论文数据属于故意伪造,克隆的11个干细胞系至少有9个是伪造的。黄禹锡随即提出辞去首尔大学教授之职,并就造假事件向外界道歉。
世界卫生组织(WHO)曾报道,具有国际水平的医学期刊刊载的文章,约20%是虚假的。许多国家对造假的监督和处理是比较严厉的,一旦发现造假,其在本行业的地位将一落千丈。社会鼓励发现造假者,一旦揭露一篇假的论文,其功绩绝不亚于此文的社会影响。尽管如此,仍然无法避免相当比例的造假。那么多的论文,不可能一一加以验证,有些情况的论证也特别困难。
因此,一方面要求做文章者应该有自律的科学道德,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要批判性地看待论文,不要人云亦云,要客观地对待论文——论文有时候只不过是某人的一个观点,有其主观的成分。像我们国家目前只重论文数量,不重质量的做法,客观上对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医疗证明文件的造假最常见的是开假的休息证明,有了这一纸证明,不上班可以照样拿工资,这在计划经济年代和国有单位尤为普遍。现今,表现最多的主要在伤害性事故、人身保险赔付、劳保、工伤鉴定等方面。
医疗证明文件的造假有夸大和隐匿两种手段。为被伤害者帮忙,有可能夸大病情,常用的手法比如把X光检查、CT检查中可疑的影像说成是骨折或者血肿,脑袋轻轻碰了一下,就是“一级脑外伤”等等。
这里值得提醒的是,当发生伤害性事件后,肇事一方有必要审查原始资料,提出质疑,不要被医疗文件上恐怖的医学名词所吓倒而轻易作出私决定了,以免当了冤大头。
隐匿病情的危害不仅仅涉及到经济利益,有时候是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有报载,某医生为了帮助自己的亲戚在车祸事故中减少经济损害,故意隐匿病情,造成病人回家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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