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在上海街头的公厕里,出现了不少占着茅坑不拉屎者。他们煞有介事地蹲在坑位上,向排队急需方便者索要小费,最少1元,待钱到手后,他才起身让位,又到另一处去占位子。
这真是个好办法,这占坑者虽说闻的臭气多一点儿,但他只需每天钻厕所蹲坑,弄个20元30元的,不在话下。他们每月的收入,够他们生活的。这种人的这种做法,好像也不太好治理。你说他犯法,法律上又没这一条。你说他敲诈,这又是周瑜打黄盖,一家愿打一家愿挨的事。他占着茅坑不拉屎,愿占多久就多久,你还不能赶他是不是?治理这种现象真还有点难呢!报上只登了这种现象,也没登载上海人是如何治理这些人的,想必是治理的办法还没找到。
占着茅坑不拉屎,这话在我们生活中是经常使用的,但过去把这现象来比喻某种人,占着某个位子不干事。这意思是很明白的,就是你在岗位上,就要干这岗位上的事。如果不干,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是贻害人民和事业的。治理的办法,就是把这人撤换下来,让那些干事的人上去。过去我们理解这句话时,到这个层面为止,还没有更深入一层。
现今上海公厕里出现的某些人,把这个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本意发展了,他们挖掘了这话的更深一层意思:占着茅坑不仅不拉屎,还要赚钱“扒分”。在厕所里干蹲着闻臭味呀,那不是神经病么!于蹲着闻臭味,目的是为了赚钱,这才是真正的本意呢!我们理解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结论的意思,要追索到其本意才行。
某些人占着某个岗位,不愿干事,也不愿退出来,你以为他是怕闲得无聊才占那个岗位吗?不!他是因为占着那个岗位有好处,所以他才不让,而这好处,其内容就很丰富,绝不会比上海公厕中让一次茅坑收至少1元钱的好处少。
占着茅坑不拉屎,确实不犯法,但这又是一种很坏的现象。而我们只能从道义上去谴责它,批判它。我们是否应该研究确立一种法,即在我们的法律中加一条占着茅坑不拉屎罪?有了这一条法律,我们才能处罚那种害国害民的占着茅坑不拉屎又要得好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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