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私了=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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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海鸥"私下破产银行怒拒贷款

    总厂资金周转不灵,主办银行又停止一切贷款,怎么办呢?

    总厂请来了市经委的高手一起来出谋划策,想出一个高招。市府有关官员也极力赞同。于是,海鸥厂悄悄破了一回产。大力发展中国的相机工业是世纪末的呼唤目前,世界上只有5个国家生产知名品牌的相机:德国、日本、美国、中国和韩国。

    德国是最初相机神话的诞生地,其光学性能优良的莱卡、哈苏、莱禄相机被视为世界顶级相机,所以50年代前的市场一直为德国所独占,而美国只生产档次稍低的柯达、宝丽金等相机。

    日本相机最初的崛起,是起源于利用本国廉价劳动力为德国大量做零部件。就是在做这种零部件的过程中,日本人最后偷到了德国技术,又加上自己的电子技术,最终生产出了自己的世界品牌。与德国的"量少货精"不同,日本人的尼康、佳能走的是"货精、量多"的路线,一下子就占领了欧美的大部分市场。从此,日本偷掉了德国的相机神话。

    同样,韩国也利用相同的办法偷来了日本的技术。开始时为日本品牌相机生产零部件,最后创下了自己的品牌。

    海鸥照相机公司副总经理、海鸥相机制造厂厂长周文亮,兴奋地告诉记者:目前这种活"流传"到了中国,现在是宣传中国国有相机工业的大好时候了。

    目前全世界相机年销售额达到了150亿美金,而全世界每年销售的7000万台相机中,竟有4000万台以上在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制造。当年日本人为推销自己的相机,打开德国的相机对美国人说:看,里面的部件都印着madeinJapan,那么你们为什么不买日本相机呢?今天,中国是否也到了说这句话的时候呢?

    目前,海鸥厂为世界十大相机生产公司生产零部件和组装相机。美能达相机的大部分产品和美国威达镜头都在中国海鸥厂生产组装。

    由于中国劳动力廉价,1992年,已亏损多年的美能达公司把办工厂的目光投向中国。仅以美能达2453"傻瓜机"为例。日本人把零部件全部从日本运到中国海鸥厂,在中国组装再远洋运回日本销售,这巨额的运输费算上,也仅为日本原产相机价格的1/3。美能达公司通过此举一下子扭转了全公司的亏损。原来,美能达公司先在马来西亚合资建厂,11年了,相机生产却没有什么起色,日本人感到很不满意,再加上近几年来经济滑坡,美能达公司连年亏损,于是,美能达公司把目光瞄准了拥有5000名经验老到的工人的海鸥厂。合资3个月后,日本人就表示,生产技术超过了马来西亚人,海鸥厂的产业工人是中国相机劳动力精华所在。目前,美能达公司从较先进的70W×700机型到普通的机型已可以全部在海鸥厂生产。仅以DF300为例,海鸥产品比日本产品价廉500元。目前,美能达DF300已全部由中国制造,中国面临的是真正的相机神话的到来。

    1994年上半年,海鸥厂出资45%与美能达公司合资建立上海美能达光学有限公司,尽管产品全部标美能达商标,但是"这是中国唯一一个不拿品牌合资的合资厂。"然而,由于这些产品实际大部分零部件是海鸥相机厂生产,所以一旦有新产品零部件改进,海鸥厂也同样把这些新技术转化到自己的产品上,于是美能达公司出新产品,海鸥厂也随之新品迭出。

    周文亮厂长,这位80年代复旦毕业的经济硕士深情地说:"这正是我们不愿把海鸥品牌扔掉、卖掉的所在。当年在海鸥最困难的时候,1992年我们一下子走掉了3位副厂长,而我们这些人像傻子一样留了下来,正是盼着这一天。用市场换技术,真正做我们海鸥的先进产品。同样的机型,美能达可能一个月卖不掉500台,可只要换上海鸥牌子,可以卖掉上千台,这是因为咱们中国老百姓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牌子实惠、实在!"

    海鸥厂有心投入大量股资去引进自动对焦技术,去追加合资厂的投资比例以获得控制权,让美能达的技术流人海鸥厂。海鸥人认为,目前要拯球海鸥相机只有扩大品牌、扩大规模,这需要追加1亿多的投资。

    可要命的是,海鸥厂资金周转不灵,不仅自动对焦技术引进资金上级单位没法解决,连合资厂追加投资也没有着落,这是最要命的。结果在合资厂,日方不断追回投资,中方已从45%股份降到22%,眼看中日方斗争日益加剧,合资厂控制权即将旁落。

    真正急人的是,主办行工商行松江支行停止对海鸥的一切贷款。为什么?

    海鸥厂悄悄破了一回产谁都没有想到,生产海鸥牌相机的上海照相机总厂会破产。

    从1991年开始,海鸥相机仅国内销售额就迅猛上升,从1994年9021万元增至1995年的1.5亿元,创下了历史纪录。

    不过,上海照相机总厂领导们的心中有块心病:1985年为引进美能达DF300生产线,向国内银行借了1000万美金贷款,由于汇率调整,这1000万美金的贷款到1996年眨眨眼就由3000万人民币变成1亿多,上海照相机总厂每年光利息就要付2000万元人民币。

    加上至今还令上海照相机厂的领导做恶梦的1989年:走私相机突然像洪水一样涌了出来,海鸥像遭了灾的村落,显出了无比的凄凉景像。正品要交100%的关税,走私只要交10%的"交通费",谁愿买正品呢?1989年第一季度,海鸥所有的相机还要凭票供应,大家排着队,伸长脖子等着买。可到了第二季度,卖一台135相机还需外搭一台120相机。第三季度形势就惨了,一台135相机搭上3-5台120相机还卖不出去。第四季度具有点让人感到世界末日来临的感觉,曾经一度为中国人民骄傲的海鸥120相机售价仅为30元,连生产皮套的本钱还收不回来11990年海鸥销售额下降了400万,从2000万利润(1988年)跌入冰窟窿里,利润为零,还大面积亏损。全国34个照相机厂全面崩溃,只剩下海鸥、凤凰和甘光。海鸥、凤凰数亿亏损,甘光则只能靠拿补助苦苦支撑。

    1996年10月,尽管海鸥销售额回升,但账面亏损已达1.5亿,账面负债3.03亿,而整个厂设备资产评估可达5个亿,远没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可当听说上海市政府已下达30亿破产基金额度时,上海照相机厂的领导一拍脑袋,硬是想出了一个高招:对了,干嘛不破一回产呢?

    大家集思广益,目的很单纯:免掉银行债务,挽救咱们中国唯一的135相机品牌,也是中国唯一的大规模相机生产厂家。上海照相机总厂请来了上海经委的高手一起来出谋划策,市府有关官员也极力赞同,因为海鸥已是上海为数不多的轻工名牌了,必须想一个分立破产的锦囊妙计。

    海鸥照相机公司华东区销售经理应衔峰告诉记者,这个妙计其实很简单,上海照相机总厂分裂出海鸥相机公司,然后宣布上海照相机总厂破产,债务全免,海鸥相机公司接收全部老厂5000名职工,拿政府拨给每位员工的3万元安置费,总共1.5亿作为注册资金和购买金,购买全部原上海照相机总厂设备,把上海照相机总厂改名为海鸥照相机厂。

    负责代表总经理刘立喜,接受记者采访的副总经理周文亮毫无保留地和盘托出:"这一次假破产,其中肯定有许多不合规的,但我们手续倒是全的,我们把老厂一部分资金转到新厂注册资金,就这么成了,主要目的是为免去银行债务。整个破产过程从立案至法院宣告破产只有18天,效率可谓超常!"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叶国培称,当时在召开的各部门的破产协议会上,某政府官员指着银行人士说:你们就不用多说了,今天破也得破,不破也得破!

    1996年10月,上海照相机总厂正式破产。一伙好心人,为了一个好的愿望,共同办了一桩有违法规和经济规律的事。

    他们这样对贷款不负责任,我们当然不贷。

    海鸥要发展,就需要资金投入;可资金不够,就需要贷款。因为有了一次假破产,银行说什么也不给贷了。

    银行有自己的理由,假若破产,大量的债务一笔勾销,一口气憋在心头,怎能甘心?加之,海鸥照相机公司由于资产负债比例不好,信用级评为2B级,按规定,当然停止一切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据松江支行信贷科长季宪称:"海鸥厂资金使用情况对银行不透明,有一次年终审贷,我们发现一大批"傻瓜机"积压在仓库,一问才知,他们用150万贷款自己生产"傻瓜机",由于技术不过关,卖不出去,全完了。这事连声招呼都不跟我们打,我们去问,他们那边一句话传过来:"就算交了一次学费吧!"把我们肺都气炸了……"

    银行人士表示海鸥公司的领导们很能干,但对银行资金运用这么草率表示难以接受。何况现在老账未还,新贷款又欠上了利息。

    海鸥公司领导则悻悻然地对记者说:"当年海鸥红火时,他们银行从中得益那么多,现在海鸥不景气了,他们就不支持了,怎么能只为利润才贷款呢?我们对供货厂家的钱从来不欠,就冲着银行这么不支持我们,我们目前资金又这么困难,只好欠他们利息啦。"

    不管怎么说,技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全部停止,这无疑断了海鸥公司的奶,要他们的命。海鸥每年将有1000万资金的缺口。当然这也是假破产种下的恶果,这一点是一心想帮助海鸥的市政府领导和海鸥厂领导所未曾想到的。

    海鸥公司想出办法:改橄榄型为哑铃型,学日本公司,自己度难关海鸥公司只好打落牙自己往下吞,有苦还说不出。

    但是,就是在这种前后交困的情况下,还是给他们想出了办法。以往海鸥公司像个橄榄型,两头是科研、销售,中间是生产、资金,这样的安排往往造成积压严重,货销不出去。如今变成了哑铃型,把大量资金花在科研、销售上,加速资金回笼。

    同时海鸥决定学日本厂家的做法,在全国广泛寻找"傻瓜机"生产厂家,只要产品符合海鸥标准就订协议,允许他们的产品打海鸥牌子。这下子,这些名不见经传、质量不错的产品销售不断上升,而海鸥一分钱不花又获利颇多。

    由于销售上去了,每月销售部向厂里注入1100万资金,同时海鸥通过自己的房产公司每年可把几幢大厦的收益约500万注人生产厂,海鸥就是这样开始了自力更生、自我发展。

    倒也奇怪,停止银行贷款后,海鸥倒开始重视起资金运用来。每一笔钱用得不再大手大脚,海鸥终于变得精明强干起来。如今的海鸥,每月的利润已达200万。

    海鸥公司目前每月销售收入22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照相机50万台。由于销售工作做得好,销售公司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海鸥销售公司从而取得了工行静安支行的贷款。

    在海鸥厂深入采访中,一位生产官员倒提出了和周文亮不同的观点:纵观世界,生产相机的国家寥寥无几,中国有必要为了面子,维持下去吗?

    相机是高精技术产业。仅以一颗螺丝钉为例,尼康相机往往有几家螺丝厂可供他们选择,为他们生产螺丝钉。由于竞争激烈,价格可以压得很低;而海鸥只能找一家工厂定点做,成本惊人,照相机工业需要许多工业的配套,而中国其它工业上不去,相机工业振兴从何谈起?海鸥生产美能达型号的DF300已经10年多了,可是这个日本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产品的关键集成块芯片技术终究掌握不了,结果尽管海鸥DF300国产化率已达85%,价格却被控制在日本人手中。海鸥曾花了150万搞科研专攻这个芯片,但产品合格率只有97%,价格还比日本货贵,只好又去购买日本货。这样下去谈何进步?这位悲观论者为我们揭示了海鸥厂的另一面。

    所谓旁观者清。不妨让我们听听银行对海鸥前景的看法。

    工行松江支行信贷科长季宪认为:假破产免去了银行债务对企业是一利,同时假破产不能关门走人,必须全部接收老职员对企业又是一大包袱。其实生产海鸥相机,一半的职工就够了,现在人浮于事,又不能裁员。从海鸥方面了解到的确如此,全厂总共5000名职工,其实只需要2000名即可完成海鸥相机的生产。

    不过,目前海鸥厂正在实行"311"计划,即留下3000名职工生产海鸥,抽1000名职工做第三产业,另抽1000名去搞合资。目前,这一有开创性的计划正在艰难进行之中。

    银行人士还称:中国的相机工业整个在走下坡路,凤凰靠大地测量仪分公司来支撑,相机厂则亏损上亿;甘光则干脆退了相机行业;海鸥是因为开发美能达技术的DF300相机,从而人为打了一针强心剂,才维持到现在。如果再不真正裁员,再不把眼光投向市场,找准自己的定位,海鸥厂看样子还得再破一次产。

    最后这位银行人士终于忍不住说:"我看海鸥需要真正破产,组成小规模的厂,才有希望可言。"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海鸥厂的发展之路,是否在一次真正的破产呢?

    (作者:白道义)

    【点评】

    我们走的是一条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破产法和有关企业法早已为企业如何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法律上讲,海鸥厂还远没到破产的地步,但海鸥厂的领导却想到一条假破产真逃债的主意,并得到了某政府领导的强有力帮助。可以说,他们都考虑到了相机工业存在的重要性,但忽略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应该如何发展的客观规律。银行也是企业,海鸥逃了债,银行却被挖了墙脚。贷款不还,谁还敢贷?海鸥后来的遭遇,就是最好的说明。

    【案例】

    公安局袭击法院政法委出面私了

    深夜,守护在医院父亲病床边的县公安局长,被市法院的一群法警强行铐走。为了报复,公安局出动大批干警攻打法院,于是出现了公安局与法院之间的一场惊心动魄的较量。

    这件事怎样"摆平"呢?这时,政法委出面了……

    1995年5月11日,在邵阳发生了公安干警冲击中级人民法院事件,影响极其恶劣。而后是双方相互的指责和上头的"严肃查处"。可惜吃一堑并未长一智,往后竟是一个又一个更加严重的案件和事件。

    下面便是有关邵阳"5.11事件"的"投诉"材料。其中,公安方面的材料主要有:

    新宁县(邵阳市下属县)公安局局长蒋重友1995年5月14日的《我的控诉》(简称"公1");

    新宁县公安局5月15日的《关于强烈要求将严重践踏法律、非法拘禁我县公安局长、人大代表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报告》(简称"公2"):

    用"邵阳市公安局"公文信笺打印并加盖了市公安局印鉴,于5月18日发出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干部藐视法律,非法绑架新宁县公安局长、围攻殴打公安干警在我市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关于"5.11"事件有关情况的汇报》(简称"公3");

    新宁县34名省、市、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联名于5月20日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签署了"情况属实,请上级严肃查处"并加盖公章的《强烈要求将严重践踏法律非法拘禁我县公安局长、县人大代表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报告》(简称"公4");

    新宁县公安局(及)蒋重友等干警6月3日的《肖祥准一伙贼喊捉贼--严厉驳斥肖祥准一伙蓄意炮制的(调处的情况)和(事实真相)》(简称"公5");

    新宁县公安局党组于6月23日发出并加盖该党组公章的《关于对("5.11"事件的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想法》(简称"公6");

    蒋重友6月24日写给"5.11事件市委调查组"的信(简称"公7");

    邵阳市公安局7月5日写给"湖南省公安厅并公安部胡副部长"的《关于"5.11"事件的情况报告》(《邵阳市公安局(报告)》邵公通1995第29号)(简称"公8")。法院方面的材料主要有:

    新宁县人民法院法警中队副队长虞贵昌5月18日的《95年5月11日协助中级法院在新宁县城执行任务的经过》(简称"法1");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4日写给"市委调查组"的《对(关于"5.11"事件的调查情况))的意见与要求》(简称"法2");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6日写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盖了中院公章的《关于"5.11"事件的情况汇报》(简称"法3");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11"事件王场人肖祥准、赵毅等9人7月10日的《对新宁县公安局长蒋重友包庇胞弟、徇私暴力抗法及其事后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的几点看法》(简称"法4");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1月20日写给"市委并市政法委"的《关于"5.11"事件有关问题的反思》(简称"法5");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1月10致"市纪检委并政法委"的《关于对肖祥准同志的处理意见》(加盖党组公章)(简称"法6");

    肖祥准11月12日写给"市纪检委"的《我对见面材料的意见》(简称"法7");

    肖祥准11月30日《关于我所犯"错误"的处分的申诉》(简称"法8");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1日赴新宁县执行司法拘留任务的干警赵毅、黄桂元等12人(原注:另4人出差未归》于12月2日写的《为维护执法权威讨个公道》(简称"法9");

    此外,还有不少其他与"5.11事件"有关的材料。

    下面分别罗列公安、法院两家的材料,看看能否说清"5.11事件"的真相。

    一、两位主要当事人概况

    (公1)蒋重友,男,1949年元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新宁县人大代表、县委委员。1969年入伍,1984年任海军南海舰队某部团副政委,1987年12月转业任新宁县公安局长至今。

    (法8)肖祥准,男,1942年3月生,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11月入党。历任排长、师政治部干事、营教导员和市政法委组织科长、隆回县委常委与政法委书记、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等职。现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

    二、事件起因--蒋重幸案关于"5.11事件"的起因,公安方面证词如下:

    (公3)1994年,蒋重友之弟蒋重幸因与一个体户合伙开矿发生纠纷,市中院受理该案后作出判决,但蒋重幸拒不执行。因此,市中院决定对蒋重幸进行司法拘留。

    (公2)……中院1995年元月7日来人随何献忠到军田查封矿洞。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和打斗,互有受伤。据此,中院法警大队于5月11日来我县对蒋重幸、杨将才、李素梅执行司法拘留。

    (公6)中院少数人办人情案是导致整个事件的恶根所在,应该一并查清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中院受理何献忠、蒋重幸一案之后,为什么不到当地政府、当地法院和有关矿产主管部门核查情况?主观武断、草率马虎、兴师动众地实施系列法律行为,并在"执法"过程中多次违法,难道不值得深究?其司法拘

    留决定有多少事实根据?

    --就是说,公安方面对法院方面受理蒋重幸案这一做法很反感。

    法院方面证词如下:

    (法4)我院在受理何献忠、蒋重幸案中,根据何的请求,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查封所争执的矿井。1995年元月7日将矿井查封。在给蒋重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裁定书时,蒋重幸及其合伙人杨江财纠集20余人围攻办案人员,蒋还用手铐殴打何致重伤;蒋妻李素梅则对法官和何进行侮辱、诽谤……

    蒋重幸妨害民事诉讼,致人重伤已构成犯罪。……身为该县公安局长的蒋重友理应动员其弟自首,或责成下属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我院向有关领导和人大作了汇报,但等了3个多月,却未见该县公安局作任何处理,才于4月17日下达对蒋重幸、杨江财、李素梅拘留、罚款决定书。

    新宁县公安局对蒋重幸致人重伤不予立案侦查,主要是因为蒋重友包庇怂恿。……蒋重友写的《肖祥准一伙贼喊捉贼》就提出市中院不该受理这一纠纷案,指责"市中院极少数人办人情案"(注:这一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不应由蒋重友提出,应该由蒋重幸按民诉法第38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但蒋重幸至今未提出异议),否认何献忠被蒋重幸殴打致重伤的事实,反诬指"两名去官与何献忠首先打伤李素梅","蒋重幸无任何非礼行为""蒋重幸为人忠厚老实,一向遵纪守法,这是当地群众一致公认的事实"。

    (法2)我院于4月22日作出对蒋重幸等3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省院裁定维持。执行前几次向市委政法奏、市人大内司委作了汇报,并取得同意。

    (法3)5月10日,我院指派法警队、经济审判一庭的同志前往新宁县依法对蒋重幸、李素梅、杨江财执行司法拘留和罚款。

    (法9)21人由法警大队大队长肖祥准、经济一庭副庭长赵毅负责,奉命前去执行。11日凌晨3点至4点,将李、杨拘留,由9名干部(含司机)分乘两辆车押往邵阳。

    --如果法院方面所述属实,那么其"所作所为"在司法程序上是完备的。要对法院进行指摘,应依法依纪向党委纪委、人大、检察机关或上级法院提出,但人们在本案中并没有看到这些。

    三、执法人员抵达新宁

    (公3)5月12日凌晨2时许,法警大队肖祥准带领10多人由邵阳乘车至新宁县回龙寺镇蒋重幸家中执行司法拘留,当得知蒋已去县中医院护理其生病的父亲后,肖祥准等人遂连夜赶到新宁县城。

    (公2)肖祥准等将蒋重幸家的堂屋门踢烂进入室内,把李素梅从床上拖出往外推,强硬蛮横地拖上车。法警在搜索中共踢烂4扇房门……

    在抓李素梅的过程中,租住在李家二楼的新宁二中学生何隆江、李龙件二人,何被一法警推倒在地,遭到警棍打击,胸部受伤,鼻孔出血不止;李被一法警抓住前胸,疼痛难忍再三乞求才被放走。

    他们又将邻居刘春莲包围,猛踢刘家大门。刘刚把门打开,4名法警就气势汹汹地冲了进去,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便从一楼搜查到三楼,二话未说便扬长而去。法院方面证词如下:

    (法1)人员分成4个小组,去新宁顺龙镇和军田乡依法对蒋重幸、李素梅和杨江财司法拘留。在对蒋重幸夫妻实施拘留时,发现蒋重幸不在房中。上楼只看到两个学生睡觉,我们对他们问了一声,便下楼去了。只对李素梅进行了司法拘留。通过了解隔壁邻居和蒋重幸小女儿,得知蒋重幸的父亲因跌伤了脖子而住进了县城医院,蒋去服侍去了。一辆车先送李素梅到邵阳市。又一辆车送杨江财去邵阳市,剩下一辆乘坐着10余人前往新宁县城。

    (法8)没有找到蒋重幸,怀疑他越墙逃跑到邻居家。我了解到没有带搜查证,当即表示"不能搜查",后同意大家的意见:"去敲一下门,征求一下主人的意见,主人同意就过去,不同意就算了。"于是有礼貌地敲开门,对开门的老妈妈说:"我们想看一下蒋重幸是不是翻墙跑过来了,可以吗?"老妈妈同意,并领着我们看了一楼的两间住房。我向老妈妈道了谢,领着大家出来了。……至于两个起床看热闹的学生,既没有帮蒋重幸和李素梅,更没有阻拦执行公务,又怎么平白无故打他们?执法人员向他俩询问了蒋的去向,他俩都说下午在家,晚上到医院护理父亲去了。对以上基本事实,市委调查组也予以了肯定。

    "搜查"和"打学生"只能是新宁县某些人所取的伪证。

    四、新宁县中医院一幕

    (公1)1995年5月10日晚,我在县中医院护理生命垂危的父亲。次日凌晨5点,一伙人冲进我父亲的病室。我问:"你们是哪里来的,到这里干什么,哪位同志负责,请出示一下证件。"一个高个子很傲慢地说:"你问什么证件,我的衣服就是证件!"并狂妄地用手拍着肩章。我讲现在乱着装的现像很普遍,假警察、假法官、假检察官到处可以看到,我强调说这是病房,不能高声讲话。有个人气势汹汹地说:"你跟我们到外边去讲。"我随他们到外面,其中一人跑到我面前恶声恶气说:"你向我们要证件,你自己的证件呢?"我说:"我是本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代表,今晚我在护理病危的父亲,没有带证件,不信你们去问。"在此之前新宁县人民法院法警虞贵昌也向他们介绍了我是新宁县公安局局长。他们中一人说:"不要跟他罗嗦!他现在是一个护理人员,不是什么局长。"有一人说:"你弟媳被我们抓起时讲,你弟弟在这里护理你父亲,怎么不见了?"我解释:"我弟弟今天下午已经回去了,是在矿山还是在家里我不清楚。"他们中又有一人说:"他就是蒋重幸的老兄,难怪在干扰我们。"肖祥准气势汹汹地说:"你不要在我面前摆资格,当几天局长算什么,你今天的行为严重地妨碍我们执行任务。"我见他们这样蛮横无理便说:"你们不要乱讲,我哪里妨碍你们执行任务?"肖祥准下令:"把他铐起来!"接着他们就掏枪、拿警棍、摸铐子,一哄而上,抓手、揪头发、拖脚,一顿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下了我的枪,强行将我的双手反在背后,用手铐铐住,其中两人扯脱我的鞋,拿手铐铐我的脚,被我踢开。他们在围打我的时候,我多次表明身份,严厉指出:我没有违法犯罪,你们这种暴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根本不听,强行将我抬起扔进车里。

    (公8)先由肖祥准和新宁县人民法院法警中队副队长虞贵昌进入住院部查询,其余人员留在车上。肖、虞二人找当班护士肖同苏了解情况,得知蒋父住6号病房,当晚在病房陪护的是其在县公安局当局长的大儿子蒋重友(县人大代表),而不是蒋重幸。肖、虞二人离开护士办公室时,蒋重友出来观看,走过去问情况,虞向肖介绍了蒋的身份。肖回答:"我们到这里来,是想向护士了解情况。"肖说完即与虞返回停车处(医院大门外),蒋也返回病房。车上待命的执行人员问:"他崽在吗?"肖明知在陪护的不是执行对像而是其兄蒋重友,却假称:"在。"于是其他执行人员随肖一同进入住院部,肖带4名干警直入6号病房,其他干警分头推门察看其他病房……蒋一再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执行人员罗庚晚冲上前来说:"你没资格查。"蒋提出:"这是病室,是病人休息的地方,不要在这里吵闹。"中院执行人员便提出到外面去讲。行走中,执行人员质问蒋:"你要我们拿证件,你自己有证件吗?"蒋回答说:"我是县公安局长,今天晚上在护理病重的父亲,未穿制服,没带证件来,如果不信,你们到单位上去问。"肖祥准恶语相伤:"这个鸟局长,这么差劲,你当了几天局长,不要在我们面前摆资格,你今天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我们执行公务!"蒋也顶了一句:"你一个三级警督,到新宁来耍什么威风,我哪点妨碍了你们执行公务?"双方冲突升级,执行人员中有人大喊:"他还犟,把他拖上车。"蒋说:"你们敢!"边说边往后退出30余米,随手撩开衣服露出枪套。执行人员趁机起哄:"看,他要掏枪!""把他的枪下了!"肖祥准于是下令:"把他铐起来送到市政法委去,出了事我负责。"执行人员一拥而上,扭住蒋的双手,用脚踢蒋,还有一人用手铐砸蒋的脚,将蒋双手向右反铐上车。

    (公7)……他们应该出示证件,并且应该主动出示证件,我出于职业的责任感,要他们出示证件,他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呢?

    (公7)我用枪多年,非常谨慎,不存在习惯性的掏枪动作……

    (公5)蒋重友在寡不敌众、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肖一伙施展拳头、掏枪。下面我们再看看法院方面的"说法":

    (法3)11日凌晨3时至4时,在回龙镇对李、杨拘留后,得知蒋重幸在新宁县中医院陪护其住院的父亲,执行队便派12人(其中有邵阳县法院1名、新宁县法院2名协助执行的法警)前往医院寻找蒋重幸。

    (法4)我们到达县中医院是凌晨5时10分,车停到医院门口(离病房100多公尺),由肖祥准和虞贵昌先去查询情况,其余人员坐在车上。肖、虞敲护士办公室的门以及与护士交谈声音都很轻,交谈时间不到两分钟。

    (法2)这时,执行人员尚不知道蒋重友与蒋重幸是亲兄弟,护士说"他的崽在陪护",执行人员便认定是蒋重幸在陪护。

    (法4)我们刚出护士办公室的门,蒋重友就从其父病房走出,大声质问:"你们是干什么的,今晚我在这里值班,也不与我联系!"

    (法3)虞贵昌介绍了肖与蒋二人身份,肖向蒋打了招呼。蒋仍语气汹汹:"你们到这里来找人,有没有证件?"当肖祥准喊来其他执行人员走进住院部时,蒋重友拦住在门外,并大声问:"你们谁带队?"肖答道:"我负责,蒋局长,来,我把情况讲一下。"蒋继续阻拦。肖道:"蒋局长,我已告诉你我负责,想与你谈谈你又不听。你是县公安局长,我们尊重你,请你注意自己的身份,支持我们执行公务。"蒋吼道:"你们为什么不找我联系?到处乱走。"肖说:"蒋局长,你是在护理病人,不是履行职务,也不是医院的安全保卫人员,我们找值班护士联系是对的,你应支持我们依法执行公务。"蒋大声说:"你们抓人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连县法院也不联系?"肖解释说:"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系时,我们会联系的。至于县法院,有两名同志来了。"肖又问蒋:"你怎么知道我们来抓人?"蒋气呼呼地说:"我老弟媳妇被你们抓走了,派出所打电话给杨局长,杨局长告诉了我。你们不是来抓我弟弟的来干什么?"执行人员分析蒋重幸很可能躲藏在其他病房。但执行人员走到哪个病房边,蒋就到哪里阻拦。肖祥准与赵毅见蒋这样干扰,感到已无法执行,便率队走出住院部撤回。

    (法3)在执行人员从住院部走向医院大门口约100余米途中,蒋重友一直跟随执行人员,一边质问一边骂:"娘卖X的,你们不说清楚就想走?"赵便问:"到哪里去说?"蒋脱口而出:"到市委政法委去!"……

    到医院大门口后,法院部分同志上车,蒋指责执法人员:"你们一个经济纠纷,兴师动众,前次不与我们政法部门联系,擅自到这里查封矿山洞子;这次又胡来,乱抓人。"随后冲到车门边拦住,不让其他同志上车……中院法警姚峰庭说:"把他的手推开。"蒋立即撩开衣服要掏枪,并大声说:"你们敢!"赵毅拉开蒋的手,蒋即摆开格斗架式。肖祥准要上车,又被拦住。刘见平问:"你想干什么?""干什么?!"蒋对刘击了一拳。刘下车,其他人员也跟下来。虞贵昌见状,即边劝边将蒋扯到医院大门边。蒋骂:"娘卖X的,我崩了你们!"并用右手掏枪。虞贵昌用手压住蒋的右手,抱着他的腰往医院大门内走,并说:"蒋局长,算了,算了。"……蒋又骂道:"妈的,今天我要放倒你们几个!"边说边将枪掏出约四分之三,由于身上的带子挂住枪的一个部位,才未能将枪全部掏出,虞贵昌又用手按住蒋的手说:"蒋局长,冷静一点,听老弟一句话。"蒋朝虞腹部猛击一拳,又打了我院3名执行人员。鉴于蒋重友3次掏枪且殴打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行为,执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下了蒋的枪,并将蒋铐了起来。后按蒋提出的要求,6点15分出发,将蒋带往市委政法委。

    (法2)蒋重友着便装陪护病父,根本不是在履行职务,也无权插手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

    (法4)护理父亲的蒋重友既然知道我们的身份,又明确我们执行什么任务,也看到我们找护士联系,而且我们还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又有什么必要来再查我们的证件?这不是刁难又是什么?

    (法4)既然蒋重友明知我们在拘留其弟弟,无论是按《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按《人民警察法》都应该自行回避。

    (法9)我们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完全符合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而且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程序和后果上并未超过法定的限度。

    五、法警将公安局长铐走

    (公1)在车上我对肖祥准反复讲:"你们这样做太出格了!太不讲法律了!"肖祥准说:"我今天下令铐了你。把你带到邵阳市去,有责任由我负!"我多次提出我的右手曾在部队受过伤,你们这样铐我,我受不了。但是,挟持的人反而铐得更紧。车子开过塘渡口,我的手腕越肿越大,双手发绀,再三要求,他们才松了手铐,并威胁说:"放老实点,要不然对你不客气。"这样一直把我挟持到市委政法委,时间长达4小时左右。后经鉴定,多处软组织挫伤。

    一个县人大代表、公安局长,竞在陪护病危的父亲时无故被邵阳市中院的法警非法拘禁,遭拳打脚踢,被反铐双手,赤脚从新宁……

    (公4)在车上蒋多次声明自己是县人大代表、县委委员……

    (公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肖一伙视法律为儿戏,实属执法犯法。

    (公5)肖一伙明知蒋重友是县人大代表,却道:"蒋本人一直没有讲,我们不知道。"真不知道吗?随肖一伙一起行动的虞贵昌曾亲自参加选举会议,选出蒋重友为县人大代表。下面看看法院方面的说法。

    (法4)根据他本人"到市委政法委说清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我们是市中院派出执行公务的,蒋重友是县公安局局长,也只有市委政法委才好处理。于是将他带往市委政法委(途中,出了新宁县境。他态度好转,便解铐)。

    (注9)出新宁县境后,蒋的态度好转,认了错,执行人员的情绪也缓和了,我们就给他解了铐。

    (法2)"关于蒋重友被铐往邵阳的问题",应在"蒋重友"后写上"徇私抗法"的定性词,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不能模糊。

    六、邵阳市委政法委的调处

    (公8)上午9点多钟,车抵邵阳市,肖祥准等人将蒋重友带往市委政法委,在家的政法委副书记伍先平召集市公安局孙湘隆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耕云副院长、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彭亚雄科长到政法委听取蒋重友、肖祥准二人的情况反映,指出肖等人未经县人大批准,铐走身为县人大代表的县公安局长是错误的,并责成肖祥准将枪退给蒋重友。

    (公3)……上午8点送至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领导见状马上责令解下蒋重友所戴手铐。随即,又通知市中院院长罗安荣、市公安局局长孙湘隆研究处理这一问题,决定由市中院迅速派车将蒋重友送回新宁。

    (公6)到市委政法委后,蒋指着中院那个手有点破皮出血的人讲:"你的手出血是自己不会用手铐被手铐齿划破的。"当时他们无一人有任何异议,也没有人提出蒋打了他们。

    (公5)到市委政法委当着领导的面,他们根本未谈起拦车的事。对掏枪和打伤人一事,蒋做了说明,并严厉质问谁看我掏过枪,他们没有一个人吭声。对他们自己掏枪的事实也表示认可……

    (公5)蒋再三向市委政法委领导表明:"他们两个人(姚峰庭、罗庚晚)的伤是他们自己造成的,姚峰庭铐我时不懂手铐性能,手铐齿卡破了皮,罗庚晚因急于上车,头碰在车门上。"姚、罗默认了这一事实。10多天后,肖一伙又造谣惑众,不难看出,肖一伙是什么样的货色。

    下面,听听法院方面的说法:

    (法3)约8点30分,到达市委政法委后,当时在家的伍先平副书记立即召集市人大内司委的彭亚雄、市公安局局长孙湘隆及中院周耕云副院长,听取蒋重友、肖祥准的汇报。蒋重友对2次拦车,打了4人和3次掏枪等事实未予否认。伍书记当时指出:"蒋局长的行为是有私心的,客观上已妨害了执行公务。"市公安局孙局长也批评蒋重友对弟弟被拘留"未回避是有私心的"。蒋重友对此未表示异议。伍书记责令蒋重友在第二天(5月12日)将蒋重幸交来市中院,蒋重友表示于5月13日将蒋重幸送来中院。孙湘隆局长叫蒋到市局吃中饭,然后由市局派车送蒋重友回新宁。

    蒋从出面阻拦执行始,直到其到市委政法委,未曾申明自己的县人大代表身份。参加调处会议的市人大内司委彭亚雄询问时,蒋承认自己一直未申明是县人大代表。

    (法4)会上肖祥准汇报了蒋徇私暴力抗法的事实,蒋没有否认,只是强词夺理辩解他查证是对的,3次掏枪是"习惯性动作"。伍书记谈了以下意见:"蒋局长明知法院执行拘留的是自己的弟弟,又明知去执行的同志的身份,带着气阻拦法院执行公务是错误的,要负主要责任。按你在车上的表态,明天把你弟弟送来中院……"孙局长严厉批评蒋重友:"法院的同志已介绍了身份,12个人又都着制服,还有什么好查证件的,哪有那么多的假法官、假警察!明明是有意刁难、阻挠法院执行公务,无理纠缠执行人员嘛!铐了就铐了,自己负责,等于交了一次学费。"蒋提出要法院派车送他回去,孙局长说:"不要出丑了,同我一起去吃饭,我派车送你回去。"政法委处理完后,我们把枪交给了蒋重友。这时还不到11时。

    (法8)蒋重友辩解3次掏枪是"习惯性动作"(孙局长还站起来说了句:"他说是习惯性动作,我相信。")

    (法4)蒋说我们掏枪,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12人,又手持长电棒和中号电棒,要制服他还用得着掏枪吗?

    (法2)蒋重友徇私抗法的事实和性质,应以"5.11"上午市委政法委调处时的发言为重要依据,不能以"5.11"事件后蒋重友和有关责任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臆造的虚假言词为依据。

    七、5月11日午后邵阳市委政法委"调处"之后,并没完事。按照公安方面的说法:

    当日,蒋一直在市区等候乘车回家。(公3)按照法院方面的说法:

    蒋重友到市公安局后就造谣惑众:中院乱抓人,抓不到弟弟抓哥哥:他在护理病危的父亲,连拖鞋都未穿就被铐起,而且是肩背铐,抬着扔进车;他多次声明自己是县人大代表,执行人员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法4、法8、法9等)

    蒋重友在市公安局吃午饭时,散布我院"绑架人质"的言论,骗取支持而拒不返回。(法3)

    八、打砸虞贵昌家

    (法3)5月11日上午9时许,新宁县公安局干警姚云生、张庆龙、蒋重化(消防股长)、周五星等6人气势汹汹地来到新宁法院找虞贵昌,新宁法院副院长周一平见状制止说:"你们找虞队长有什么用,要找也得由政法委来找。"6人听后,就气冲冲地离开了法院。姚云生还边走边说:"我们去邵阳把中院围起来"!

    当天下午3时30分左右,新宁县公安局刑侦队副队长付琼、刑侦干警舒勇桂、李崇云、办公室副主任肖柏华将虞贵昌住宅的前后门堵住,企图非法绑架虞责昌。舒勇桂、付琼等人大喊:"虞贵昌,你给我出来!"见无人答应(虞贵昌已下乡办案,其家属已上班,无人在家),就几脚将房门踢开,前门被踢烂,并闯入房中将电风扇、电话机、八磅热水瓶、收音机、玻璃台板等财物砸烂,还将写字台掀翻(写字台抽屉内的500元钱亦丢失)。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贾德金说:"电冰箱和电视机等贵重物品暂时莫砸。"付、舒等人才没有继续打砸。他们从虞贵昌中出来后,公安局的几名家属走过来问:"抓到么?"舒勇桂等人说:"没抓到。"又问:"东西打烂了么?"答:"打烂了。"

    (法2)事后,肖柏华遭其弟批评时,说:"不是我自己要去的,是领导安排去的。"

    (法2)时至今日,县公安局有干警还扬言:"只要虞贵昌在这个地方出现,我们就要收拾他。"

    对打砸虞贵昌家一事,公安方面材料均未提及,只有一句话似有间接联系。

    (公6)中院部分干警捐献现金1500元,发了慰问信给县法院的虞贵昌,到底虞又做出何特殊功绩,该当此荣?

    对此,法院方面的解释是:

    (法3)虞贵昌接受新宁县法院领导指派,协助中院依法执行公务,无可指责。在蒋重友殴打执行人员和掏枪的情况下,虞贵昌极力劝止蒋重友,不仅无过错,而且在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流血事件可能发生上起了重要作用,应得到肯定和嘉奖。法院方面坚决要求:

    依法严惩非法侵入虞贵昌住宅、打砸虞贵昌财物的犯罪分子。(法2、法3等)

    九、新宁县公安干警奔袭中级人民法院

    (公3)新宁县公安局干警得知蒋重友被绑架后,群情激愤,40多名干警自芡乘坐5辆小车,于当日下午来到邵阳市,其中30多名干警进入市中院机关内找有关人员交涉,反映情况,要求放人。市中院个别领导即以新宁县公安干警冲击法院为由,指使部分法院干部将法院大小门统统关闭落锁,要当场抓人。新宁县公安局干警进行争辩,竞遭围攻殴打。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新宁县人大、新宁县委政法委领导以及市公安局部分领导和干警前往劝阻制止,一时也未能奏效。在场劝阻的各方领导要求法院开门放出新宁县干警,法院部分干警拒不执行,还公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新宁县公安局3名干警和蒋重友的妻子打伤。混乱中新宁县公安局5辆汽车的牌照被法院干警全部摘除,轮胎被放气,零件被拆除。后经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安局在场的领导干部才将新宁县公安局的30多名干警带出中院,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围观群众达数百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公8)蒋重友被中院执行人员铐走后,县委委派县委政法委书记陈孝梅、县人大副主任李玉锐、副县长何晋意去市里了解情况。上午9时许,县公安局政委漆增绵被召到县委政法委听取情况后,向在家的局领导做了通报。此时,干警听说蒋局长被无故反铐双手抓走,群情激愤。12时许,有35名干警分批自发前往邵阳解救蒋局长。

    下午2时45分,正在主持会议研究蒋重友被铐至邵阳一事的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伍先平接到新宁干警来邵阳的报告后,指示陈孝梅设法制止,陈即通知当时在邵阳的新宁县交警大队长徐景顺前去制止。下午4时20分,徐在市区南门口加油站处劝阻无效,电告陈孝梅,陈赶往中院门口阻止,但陈到达时,新宁县公安局已有两辆车开进中院,其他车辆停在中院大门外。县公安局进入中院的35名干警及蒋重友的妻子戴顺英从中院办公楼一楼上至二楼寻找蒋。此时,中院正在召开会议,干警寻入会议室,要求立即释放蒋重友,动手打烂一块台板玻璃,并将经一庭庭长孙广业等人揪住质问,双方发生撕扯、扭打。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尹文武立即率领副书记伍先平、郭荣通、中院院长罗安荣、市人大内司委主任郎湘西、副主任蔡良平、新宁县人大副主任李玉锐、副县长何晋意赶到中院制止。市公安局局长孙湘隆闻讯后火速率领在家的副局长李盛、简经柱果断插入人群,分头阻止,严令县公安局进入中院的干警靠围墙集合,撤出法院,但中院干警却将大门锁住,并将县公安局汽车牌照取掉,轮胎放气,高压线拆去。经尹文武及中院副院长李坤齐做工作,大门才打开。在孙湘隆局长组织新宁县公安局干警撤离中院的过程中,部分中院干警当着各方领导的面,尾追殴打新宁县干警。

    (公6)到达中院后有干警上到法院二楼,见会议室有10多名法院干部,我们一名干警询问:"你们哪位是领导,我们要见蒋重友局长。"其他干警也说:"你们为什么抓蒋局长,把凶手肖祥准交出来。"对方始终没有一人答复解释。法院有一穿灰色衬衣30多岁的干部和一个40来岁、系红领带的干部及一位30多岁、穿公安马夹(后知道是参与市委调查组的成员蒋苏民)的干部较凶地高声喊道:"你们想干什么!""你们想来闹事嘛!""都出去!"边说边来推赶。经他们这一激,我们几位干警顿时生愤慨之情,双方因此才发生推扭争吵。戴顺英向一法院干部质问:"你们为什么随便乱抓人?蒋重友到底犯了什么罪?"这人生硬辩驳道:"抓错人,放了就是!你们还想干什么!"另一法院干部喊道:"把他们都赶出去!"说着就一掌打在茶几上,将台板玻璃击烂。在互相推扭抓扯中陆续有人受伤。这时,双方一边吵,一边推扯着往楼下走,一位法院干部大喊:"新宁公安局的来打人,快去把大门关起,一个也不要放走!"我局干警撤下楼后,已关了大门和侧门,并安排了专人守住大门和侧门。……只要我方有干警出来说理,便被法院干部围攻推打。县委政法委陈孝梅书记与公安局办公室李小英副主任等以及孙湘隆局长命令新宁的同志都到市公安局去,可是门已被关上和堵住。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和新宁县政府、人大的领导继续赶来做疏导工作,我方干警听从指挥退到靠市公安局的墙边,等候从小门撤走。而法院部分干部却根本不听市里领导的劝解和指挥,堵住不准我方的人走,并由二楼会议室出来的法院干部指认我局干警,由法院一些青年干部为主力继续三五成群地向我方干警围攻殴打,连我局双手残疾的老干警曾凡学也不放过。我局李朝佳、陈贻国、李朝斌和戴顺英等都是这一期间被打伤的,市局孙局长在劝解时也被他们推倒在地上。这些情况市县在场的领导都是有目共睹的。

    --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物质损失远不如虞贵昌惨重,只被砸碎一块玻璃。不过,虽然只是一块玻璃,却意义重大,因为它完整地构成了"砸",也就是"文革"期间"打砸抢抄"那个"砸",双方都明白这一点,因此都不放过。在"公8"中,公安方面承认是他们的"部分干警""动手打烂"的;而在"公6"中,公安方面指称是一个"法院干部""一掌击在茶几上将台板玻璃击烂"的--也就是说,法院方面自己砸自己的东西。

    下面,听听法院方面的说法:

    (法3)1995年5月11日下午4时35分,新宁县公安局(含所辖收容所、派出所)48名公安干警及蒋重友之妻戴顺英(新宁县委组织部干部)分乘3辆吉普警车(其中一辆武警牌号车)、2辆中巴车,着公安、武警装,其中部分人并携带手枪、手铐等警具和红横幅标语(未展开),从141公里远的新宁县开进与市公安局一墙之隔的我院。公安、武警牌号的两部小车驰进中院院内,车上人员下车后,招手示意停在法院铁大门外的3辆车上的干警冲入院内,然后锁上铁门。……一穿米黄色夹克的人在公安局大门口右侧大喊:"见法院的人就打!"然后,全部冲进办公区,并关上铁大门,不让法院的人出去,大喊大叫"交出凶手",几十人气势汹汹地冲进办公楼。他们先在一楼踢了几间办公室的门,见没有人,又冲到二楼。李定华副院长正在二楼会议室主持会议。新宁公安干警、消防武警约二三十人冲入会议室。整个屋子挤得满满的。并堵塞了会议室的门,纷纷叫喊"快把凶手交出来!""交出凶手!""打!"在冲入会议室的人中,有一位约50岁的公安干警(系该局回龙镇派出所副所长罗华林)不由分说,一拳将会议室台板玻璃砸碎。当时法院在场的现场都惊呆了,不知怎么回事,经一庭庭长孙广业站起劝阻说:"我们正在开会,有什么事情与领导商量。"一公安干警上前卡住孙的脖子,称孙是"凶手"并进行殴打。孙广烽发现新宁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陈孝梅也挤在会议室,便忍痛讲:"陈书记,要冷静点。"并请陈坐。陈没坐,也不制止殴打行为。又有一伙公安干警和一名少校消防武警冲上去对孙拳打脚踢,陈也视而不见。李定华副院长站在坐椅上反复声明:"我是副院长,有事找我商量。"新宁县的公安干警边骂边叫喊着要去法警大队的办公室,"捉拿、打死肖祥准",遂下到法院办公楼一楼和前坪。

    正在四楼开会的戴时智副院长等一面迅速指示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及正在市委政法委开会的中院主要领导,一面下楼制止和劝阻,也遭到围攻。当尹文武等领导闻讯赶来,对新宁县干警严肃批评时,凶手仍不罢休,继续殴打我院干警。当着市委政法委、市人大领导的面,二名公安干警对闻讯赶回院里,正站在石墩上命令本院干警回办公楼的罗安荣院长一推一拳……

    经尹文武等领导同志多方制止,公安干警、消防武警才于下午6时左右经市人大内司委领导清点人数(48人)后离去。停在中院内外的小车于7时左右开走。约8点30分,事态基本平息。

    (法2)新宁县公安局李朝佳、罗华林、罗侦国带头冲进我院和二楼会议室,并殴打我院孙广业、郭文彪、宋佰军、唐日辉等。罗华林砸碎了会议室的台板玻璃,罗侦国还殴打段启罗、罗庚晚……

    (法3)……新宁县人大常委会李五锐副主任在我院坪里大声喊叫:"法院藐视法律,藐视党委,藐视人大!"对新宁县公安干警起了鼓动作用。

    (法2)"敏感"时期,市委三令五中坚守岗位,新宁县公安局竞出动机关及所辖看守所、收容所、派出所干警武警近60人,分乘8辆汽车,驱车140公里,暴力冲击我院。且第一批48人同时到达,口号一致,步调一致,还携带红纸标语,显然是有组织的……

    (法2)冲进我院的新宁县公安干警、消防武警是48人,这是市人大内司委领导点清楚并认定的人数,不能仅凭新宁县公安局提供的名单就认定是35人。

    十、事件发生之后5月11日:

    (公8)市公安局局长孙湘隆将新宁县公安局部分进入中院的干警劝出中院,带往市局。按照尹文武同志"一定要做好稳定工作,防止双方发生新的冲突"的指示,由市局、县局领导分头进行教育……县局干警的思想情绪得以平复下来,当晚,市局派出专车,将县局干警送回新宁。

    (法3)(11日)当晚,又有两个派出所10余名干警分乘两台车赶到市里,因事态已被制止,车辆才未进入我院机关。当晚,新宁县公安局有人派县交警大队的小车送"收审证"到市里,企图秘密"收审"肖祥准,因车速太快导致翻车而未果。

    (法2)(11日)今晚,蒋在市公安局二号院内多次说自己曾言明是县人大代表,煽动暴力冲击中级人民法院的干警的情绪。5月12日:

    (公3)12日下午,市局由局长孙湘隆主持召开局务会议,通报情况,要求做好干警思想工作,稳定队伍情绪,决不允许出现过激言行。

    (法2)5月12日中午,蒋又携其妻到我院静坐和无理纠缠,欲强行进入我院食堂吃饭。以后:

    (法3)回新宁后,蒋又捏造其已声明是县人大代表等虚假事实,煽动新宁县部分人大代表联名上告,并要求来邵视察工作的省人大副主任刘玉娥接见。5月14日蒋四处散发所谓"我的控诉",上至中央,下至百姓,误导民心,搅乱视听,干扰市委……

    (法4)"5.11"事件发生后,蒋重友于5月14日写了《我的控诉》,6月3日写了《肖祥准一伙贼喊捉贼》,6月24日又针对市委调查组写了意见,且都散发到"各级领导和人大、新闻单位",全盘否定其徇私暴璃。力抗法的事实,颠倒黑白,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和诬陷。蒋重友对其捏造的事实,也找了"目睹者",取得了"证据",但都是伪证。如我们拘留李素梅后,"派出所打电话给杨局长,杨局长转告"他。当市委调查组去邮电局翻查时,邮电局开始不给查。后又说电话自动记录都没有,致使调查组无法查清。可见蒋重友是在怎样取证和怎样毁灭证据的。这些只说明了他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认罪……

    十一、损失"5.11事件"造成的损失,当然不止中级人民法院那块玻

    (公5)肖一伙殴打蒋重友,造成蒋全身软组织挫伤,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对蒋重友伤情进行了鉴定。

    (公8)曾凡学、李朝佳、陈贻国、李朝斌等4名干警及戴顺英被打伤,其中2名干警受伤住院。

    (公3)新宁县局部分车辆被严重损坏,受伤干警全部安排住院治疗。

    (法3)这次事件危害严重:虞贵昌家被打砸,我院二楼会议室被砸,我院13人受伤,其中6人住院。至今1名轻伤(肾脏损伤)未出院……

    (法5)经一庭长孙广业经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肾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住院治疗3个月,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告申庭罗松同志被打。拇指划破,鲜血直流……

    (法5)院机关陷入混乱,被迫停止正散办公。

    (法5)(法院)13名干警被无辜殴打致伤,其中6人住院,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

    影响。

    十二、各级领导严肃关注

    "5.11事件"发生当天傍晚,"美国之音"迅即予以报道,也就是说,造成了"国际影响",而我们历来是十分注意"国际影响"的。

    此外,我们历来也十分注意"群众影响"。邵阳市"公检法"三家相互毗邻,交通方便,建筑物密集;事件发生时,上千人围观,消息迅速扩散,"群众影响"可想而知。

    在中国,特别是在邵阳,经常是这样:事情不闹大就没人过问;而一旦闹大了,造成"影响"了,就有人管了。

    (公8)"5.11"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市委、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孙载夫、市长孙令志明确指示:要迅速查清情况,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法2)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文武在事发当天的紧急会议上,就已明确指出:"这是一起有组织的暴力冲击中院事件,全国罕见。"市委周本顺副书记批示:"少数干警无法无天。"孙载夫书记强调:"一定要从严处理。一定要处分人。"

    (法5)我们拥护省委王茂林书记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各自总结经验教训,各自处理应当处理的人的意见;拥护市委周本顺书记和市委政法委尹文武书记5月11日事件发生后所作的重要批示与指示;坚决拥护市委领导关于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冲击上级政法机关是"怎样来的要查清楚"的指示,对"冲击中院的组织者、串联者要严肃处理"的指示。

    (法5)我院执行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七)款、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卸了蒋重友的手枪,将其铐住。省高院依法对此予以肯定。

    --市委常委兼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长、省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央政法委书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出了面,都表了态,都很坚决,都要求"严肃处理""从严处理",等等。

    十三、双方的"自我批评"

    省委书记要求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双方都表态"坚决拥护"上级党委。下面,就是双方的"自我批评"。

    公安方面

    (公1)肖祥准一伙人无法无天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为了耍威风、耍特权,竟对一个县人大代表、县公安局长想打就打、想铐就铐,这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天理不容!国法不容!我作为县人大代表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肖祥准一伙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请各级领导、人大和新闻单位予以支持。

    (公2)肖祥准等人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践踏国法,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2)肖祥准等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144条。

    (公2)肖祥准的非法行为激起极大民愤,导致回龙寺200多名群众自发串联准备去邵阳市上访请愿,虽经县委、县政府及时劝阻未行,但影响极大,群众积愤一时难平,不安定的因素尚存,干部队伍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公2)强烈要求对肖祥准等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由我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肖祥准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殴打无辜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我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财产、名誉等损失亦应依法处理。

    (公3)事件震动之大、影响之坏,在我市都是前所未有的。事件发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处散发材料;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公6)肖祥准非法拘禁蒋重友的犯罪行为应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参与人员应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肖祥准等人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及病房的行为,应依照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86条及有关法规纪律严肃查处。肖祥准等人滥用警械伤害无辜学生和被拘留对像的不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规纪律追究责任。肖祥准等人拘留李素梅的过程中野蛮粗暴的侮辱行为应严肃查处。

    (公4)肖祥准一伙至今逍遥法外,我们34名代表联名强烈要求上级对肖祥准一伙尽快依法严肃惩办。

    (公3)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干部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和肆意践踏,是对公安机关整体的极大侮辱。法院方面:

    (法2)我院自始至终没有违法,是受害者。我们要求依法追究徇私抗法、纵容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冲击审判机关的蒋重友的法律责任。

    5月18日以邵阳市公安局文头、加盖公章散发的材料捏造事实,罗列罪名,严重破坏我院的执法形像。材料制作人、签发人必须做出检讨,并责成公安局将事实真相在发送材料的范围内通报,收回影响。

    全国罕见的"5.11"恶性事件全过程始终是执法与抗法的斗争,决不是我院与新宁县公安局之间工作上的"冲突",更不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整体的极大侮辱。

    (法3)事件的性质是很恶劣的,影响是很坏的,危害也是严重的。任何干扰审判、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对法院的损害,而且是对法律的猥亵,对执法权威的践踏。

    两院三部规定:人民警察(适用于审判人员)遇到暴力侵袭,必须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使用警械警具,直到射击;遇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可先拘留再补批。

    (法2)依法严惩非法侵入虞贵昌住宅、打砸虞贵昌财物的犯罪分子。

    (法3)李朝佳、罗华林、罗侦国等人是打砸的为首者,必须查实,依法严究。

    (法4)蒋重友还继续在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侮辱、诽谤、诬告执法人员,企图混淆视听,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4)蒋重友构成了妨害执行公务罪,同时对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所为的两起严重违法事件负有重要责任,应该撤职查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蒋重友还有材料中捏造了一些对话,目的是为了掀起更大的风波,甚至动乱。

    (法4)我们认为对蒋重友依法严肃处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会有好处。如果袒护、放纵,就会损害公安干警的形像,甚至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蒋重友,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后患。

    (法3)一定要集中惩治极少数,且惩治力度要大,才能教育大多数,挽回影响,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组织者、纵容者肯定存在,必须深挖,依法严惩。

    (法5)公安干警暴力冲击我院机关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事件,其行为已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来看,还是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来看,都必须严肃处理。

    当事人肖祥准等态度怎样?

    (法5)当事人肖祥准等同志都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后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既要严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特别是在紧急复杂情况和对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更应如此。

    十四、双方对《调查情况》的反应

    "5.11事件"后,邵阳市委组织了一个调查组,后来写出一个《关于"5.11"事件的调查情况》(简称《情况》)。

    可是,这份《情况》两面不讨好。

    先看公安方面:

    (公6)主要观点和主要情节明显偏袒偏信中院一方,有将人引入错误判断的目的。

    (公6)《情况》大多是依据中院一方少数人反映来做文章……真让人思悟不清当中的奥妙!

    (公6)《情况》的主题内容违背了市委调查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澄清事实,明确责任"之初衷,没能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

    (公6)执笔者仍然没有忘记在个别情节上做小动作,在具体用词上耍花样,有明显充满偏袒偏信中院一方的感情色彩,在主要情节的叙述上显失公正。

    (公6)从执笔者的用笔手段不难看出:有利中院的则用,不利则废;对中院一方之词宁肯全用,不肯有漏;对中院少数人精心编造的情节毫不犹豫地予以认定;对一些确实无法完全否定的对中院不太有利的情节事实,便轻描淡写简单带过,或加以不否定的否定。即使是领导在场目睹的情况,都强词夺理,避重就轻地三言两语开脱而过。这完全是企图使领导决策失误的可耻行径。这种明目张胆地掩耳盗铃,企图蒙骗各级领导的拙劣手法,岂能瞒天过海?又怎能代表市委调查组?中级人民法院代言人的行径,其目的是将上级决策引向失误,是抹黑和强奸……

    (公6)执笔者极力为肖祥准等人开脱推卸责任,将肖祥准等人的非法行为美化成依法行使职责,继而达到对蒋重友第二次迫害的险恶用心。

    (公6)……这完全是执笔者个人歪曲事实,将责任转嫁于蒋的诬陷行为。

    (公6)执笔者无非是为肖等前往县中医院乃至发生后来的非法拘禁行为打了一个并不聪明的掩护。

    (公6)……这明显是制造矛盾。可能是执笔人考虑到这一情况是中院反映的,所以不宜漏掉不写。不然陷害蒋重友就会减少一丝力度。

    (公6)执笔者毫不避嫌地基本上依据中院少数人精心编造的虚假情节……这是对蒋在人格上的极端侮辱和政治素质上的极力污蔑,也是对事实的尽情歪曲。蒋重友6月24日信件("公7")开头是这样的:

    "5.11"事件市委调查组:

    你组写的《调查情况》……严重失实,没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执笔者完全是中院一方的代言人。《调查情况》给我又一次沉重打击和伤害……这封信的结尾:

    执笔者事实上成了中院的代言人和传声筒,对这种丧尽天良、用心险恶的行径,我表示非常遗憾和极大的愤慨……要求将肖祥准一伙的犯罪行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方面对《情况》的评价:

    (法4)蒋重友诬告我们打伤住在蒋重幸家的两名学生和非法搜查一家。……对此,市委调查组已查实。否定了蒋重友的诬告。

    (法4)市委调查组也已查实"蒋重友一直没有讲过人大代表的身份"。

    (法8)《情况》肯定了蒋重友徇私暴力抗法的基本事实,只是有些避重就轻,如把蒋重友三次掏枪写成"摸枪"等。

    (法2)对一些曲解真像和事件性质的"事实",仅凭一二人的假证就带入《情况》,我院执行人员提供的反映一致的入情入理的部分事实未被采用,这将对事件的公正处理产生消极作用。

    (法2)《情况》要对事件性质给人一个明朗的概念,然而《情况》没有清楚地做到这一点。

    法院方面对《情况》和调查组总的评价表现在6月24日一封信("法2")的开头:市委调查组:

    ……调查组印发《情况》征求意见,作风是民主的,态度是慎重的。在蒋重友等人颠倒黑白,把水搅浑的复杂情况下,能够形成这个材料,调查组是做了大量艰苦工作的。

    十五、事件的处理

    (公8)7月3日市委政法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5.11"事件有关责任人研究了总体处理意见,待报市委同意后,根据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分别交由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可以看出,至迟在1995年7月初,"上面"还是头脑清醒、泾渭分明、原则性很强的,确曾打算"严肃处理"。违纪的"依纪"处理,违法的"依法"处理。

    这当然是对的。因为"5.11事件"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而且比一般违法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得多,影响坏得多!那么,当然应该追究"首恶"的刑事责任!双方不是都提出这种要求吗?虽然双方的"首恶"涵义完全不同,但双方这种要求本身无疑是正确的。不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服人心,不能消除后患!

    但是,3个月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0月30日《中共邵阳市委常委会议纪要(1995年第4次)》第二部分:关于"5.11"事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5.11"事件是一起极不应该、影响极坏的事件,必须按省委、市委的指示严肃处理,以挽回影响……

    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新宁县委在本月底前向市委写出专题检查报告,认真落实省委、市委领导关于"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各自总结经验教训,各自处分自己应处分的人"的指示精神。

    凡需给纪律处分的有关人员,必须在11月中旬全部处理到住,并向市委写出专题报告,新宁县公安局原局长蒋重友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公安局长职务,调出政法队伍。……中院法警大队到新宁县执行任务,是正确的、合法的。但越权搜查过两户村民的住宅。打过两个学生,对蒋重友使用强制措施过当,对此,大队长肖祥准负有领导责任,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离法警大队。……会议决定,对拒不执行省委、市委指示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在这种压力下,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11月10日交上了《关于对肖祥准同志的处理意见》:市纪检委并政法委: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凌晨,肖祥准同志带领执行人员在新宁县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蒋重友暴力妨碍,执行人员将蒋铐往市委政法委,随后由市委政法委作出了处理。当日下午新宁县公安局数十名干警驱车冲击我院,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十月二十四日市委常委第4次会议决定,肖祥准同志带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越权搜查过两户村民的住宅,用警棍打过两个学生,对蒋重友同志使用强制措施过当""肖祥准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因此,给予肖祥准党内警告处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中院党组印鉴)

    新宁县委也"根据"同一"决定"做了他们能做的事。

    于是,12月,邵阳市委政法委发出(1995)第41号文件,作出如下通报:

    蒋重友,新宁县公安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长职务,调离政法队伍。

    肖祥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队长,受党内警告处分,调离法警大队。

    漆增绵,新宁县公安局政委,受党内警告处分。

    王征新,新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现任副政委,受党内警告处分。

    李朝佳,新宁县公安局马头桥派出所所长,免去所长职务。

    蒋重化,新宁县公安局消防股少校军官,省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对蒋在组织内作了处理,本人写出深刻检查。

    --这个文件,根据肖祥准申诉和"上面"重新调查认定,把他在"执行过程中越权搜查过两户村民的住宅,用警棍打过两个学生"予以删除,但处分不变。

    这"处分"也没法定。"党内警告"已是最低党纪处分,再低就没了。

    于是我们看到,原来决心很大,要"依法依纪"分别处理,变成了仅仅"依纪"处理,且只是党纪,并无政纪,没有"检察部门"的事。

    蒋重友的"调离政法队伍",并不算处分。他调离"政法队伍"后到县国土局当局长。有人说,国土局是行政执行部门且是"肥缺"。

    肖祥准的"调离法警大队"本身也不算处分。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要让他当政治处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市委政法委不同意。后来据说是市委政法委示意中院让肖当"工会主席",却被他本人拒绝。

    肖祥准于11月30日写信申诉("法8"):

    处分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严重失实。

    对蒋重友徇私暴力抗法实行正当防卫完全是合法的、正确的,"纪要"和"批复"认定使用强制措施过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看,是带着"中院一定要处分人"的框框去取证的。

    "处分"违背了"严肃慎重"的原则,纵观处分的前前后后,只是为了"应付"、"摆平"。肖祥准回忆道:

    领导两次找我谈话。第一次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我见面,谈话基本内容是:事情到了这一步了,算了。政法委、市委向上级写了几次检讨,也很伤脑筋,很为难。从顾全邵阳稳定的大局出发,反正对你的处分不重,也不影响你的使用……第二次谈话是要我在"批复"上签字,原话是:"市委常委决定处分你。你的错误是对蒋重友使用强制措施过当,引发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冲击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事件。对此,你负有领导责任。错误事实我们没有去调查,是政法委调查的;对你的处分不是我们研究决定的,是市委决定的,我们只是办个手续。"……"

    (法8)市委决定对我的处分后,领导在有关会议上讲:处分是根据省委书记王茂林同志的批示,市委不再复议。处分情况向省委领导汇报了,省委领导也认为只能这样处理,对处分不服,不要上告了,上告也没用

    肖祥准于11月6日给市委书记周本顺、市长孔令志写信申诉。12月13日,周本顺批示:"常委不再复议,请本人从高从严要求自己。如要上告,是本人的权利。不过最好还是认真想一想市委为什么这么处理?

    同一天,孔令志批示:"同意周书记的意见。请老肖能理解市委的决定,另把老肖的工作安排好些。"

    笔者没有公安方面和蒋重友本人1995年7月5日以后的申诉材料。但据我1995年10月下旬在新宁接触蒋本人所得印像,他对即将下达的处分异常悲愤激动!看来,这事或是没能"摆平",或是没法"摆平"。十六、隆隆的"尾声"

    确实,没能"摆平",或是没法"摆平"。

    大家别忘了,"5.11事件"最初是矿主蒋重幸引起的。"事件"后处分了那么多人,此人却至今逍遥法外,市委、市委政法委那么多文件,竟无一字提及他!

    中共邵阳市委常委会议纪要(10月30日)关于"5.11事件"指示。

    市委将对此事发出通报。要求全市所有政法干警认真组织讨论,从中吸取教训,不允许再发生类似事件。--今天,人们已经可以断言:这一点没能做到!"再发生"的不是"类似事件",而是更加严重的事件。

    "5.11事件"后不到4个月,又发生了"9.6事件",

    1995年9月6日,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江志能、刘昌雄等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将在西区公安分局城北路派出所干警刘为民母亲开的群众茶馆参赌的曾晓英(杀人犯刘为民之妻)等13人,带到支队讯问。刘为民持枪冲进巡警支队办公室,开枪将正在询问参赌人员的江志能击倒,看管参赌人员的刘昌雄闻声赶来夺枪,又被刘为民开枪击倒……(邵阳市委政法委1995年第41号文件)。

    --如果说"5.11事件"震动了邵阳,那么,这个"9.6案件"可就震动了湖南!

    1995年10月30日的邵阳市委常委会议认为:"这是一起发生在公安内部的特大恶性案件,影响十分恶劣,教训是十分深刻和沉痛的。"

    --措词无疑是正确的:这是"公安内部"的案件,不像"5.11事件",发生在公安与法院之间。"5.11事件"在"摸枪"与"掏枪"之间纠缠不清,到"9.6案件"可清楚了,终于开了枪,还连杀2人!

    关于刘为民案件,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还披露:

    在案犯刘为民被逮捕之后,西区公安分局和城北路派出所还有部分干警去探视刘为民……"

    在对刘为民开庭之前,其原籍洞口县竹市镇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伪证,称刘为民近亲有精神病史,企图包庇案犯。"

    --邵阳市犯罪猖獗,社会混乱,长期如此,全国闻名。从上面两段证词中,人们是否可以寻辩出某种本质性、规律性的东西?

    应该指出,"9.6案件"也是一起妨害执行公务犯罪,不过不是以一般暴力手段,而是以开枪杀人手段妨害执行公务而已!

    如果说"5.11事件"震动了邵阳,"9.6案件"震动了湖南的话,那么,接踵而至的"1.31特大爆炸案"可就震动了全国。"5.11事件"从未被"喉舌"报道,"9.6案件"主要局限于邵阳市和湖南省报道,1996年1月31日19时50分发生的大爆炸可就捂不住了,全中国全世界都作了报道,因为它据称是世界第二大爆炸事故,"爆炸当量"为10.3吨炸药。如果主犯购买的43号炸药全部"到位",整个邵阳可能就完了!

    案发后9人被捕,其中有市公安局副局长谢贵荣、治安科长刘登平和正科级干警詹道隆--公安干警占了三分之一。

    截止目前(1996年5月上旬),因"1.31特大爆炸案"已有4名公安干警被捕,另有4名公安干警受纪律处分,其中包括前文一再提到的邵阳市公安局长孙湘隆(党内警告)。据称,此案主犯何耿是在大批公安干警和武警"封锁现场"的情况下从他们眼皮底下安然逃脱的--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说法!如果何耿归案,是不是将牵连更多的公安干警呢?

    邵阳一位党员干部在信中反映:"市公安局治安科长刘登平,烈性炸药首先是经他批准运进、加工的,也是他陪同何耿(购进、加工炸药的当事人)去找公安局副局长审签的。此人是1994年的东区公安分局局长,父亲80大寿,全局人开车去祝寿,撞伤了农校的人,引起农校师生闹事而受了处分,免去分局局长职务。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李贻衡明确批示:此人不能再用。市公安局在报批治安科长时没有报刘登平,市委政法委某头面人物却指名任刘登平为治安科科长……"

    这位党员干部写道:

    邵阳市公安机关是被邵阳市某些领导干部娇惯坏的,特别是市委政法委须依靠公安局报警衔,享受警察待遇,加之市委政法委有些领导的老婆、子女安排在公安局工作,因此对市公安局的问题一贯袒护,甚至娇纵,以致全市公安机关的问题接连不断,一起比一起大,从震惊全国发展到震惊世界。而邵阳市某些领导干部却在"树立邵阳新形像"的幌子下,压制舆论。"

    (作者:一舟)

    【点评】

    无论是新宁县公安局,还是邵阳市法院,它们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已触犯了刑法,不仅仅是一种违纪行为,但邵阳市政法委为了息事宁人,只要求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并积极调节双方矛盾,这种"官了"貌似"公了",其实充其量不过是"私了"的一种高级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官了"恰恰表现了我国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对"私了"起到了诱导作用。

    【案例】

    立法执法"顶牛"明白官司难了

    天王公司生产"一捏响",省公安厅批准,而市公安局却下令查封,明明白白的官司由于"各方面关注"--省人大"管"、市中院"顶",致使省高院欲判不能。依法判决何其难!

    噼哩叭啦、噼哩叭啦……

    辞旧迎新,喜庆嫁娶,欢快的爆竹声,给贵阳市千家万户带来了无穷欢乐!

    突然有一天,爆竹禁了。人们再也听不到震人心弦、撩人心痒的爆竹声了!这座百万人口的大都市,陷入了沉寂之中!几千年形成的民俗、欢乐、热闹……永远地消失了!

    人们嗟叹、困惑--是啊,爆竹引起的伤害、火灾,确实触目惊心,但……

    精明的人,为了心底那深深的眷恋,为了再听到醉人的爆竹声,携全家老小跑到乡下过春节,但那毕竟太麻烦;也有人弄了台录音机,放爆竹震响的磁带,但那毕竟是自欺欺人……

    很快,一个叫王振涛的人研制出了一种新产品--爆竹的替代产品,圆了人们的欢乐梦。这种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新产品叫"一捏响"。

    敏感的"新闻巨头"--中央电视台,连续4次向全国作了报道。

    天王公司"火"起来了:许多商家及商人坐在"一捏响"独家生产单位--贵阳天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着提货,工人们加班加点仍无法满足需求,市场价格由每盒2.5元猛升至5元。

    1993年、1994年,该产品连续两年荣获贵州省科协、省科委、省经委、省国防工办、贵州日报社等10余家单位联合授予的"贵州省新技术新产品金奖",被列为贵州省"星火"计划项目、贵州省出口产品。1994年9月,"一捏响"又代表该省参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发明展览……

    就在这时,一场毁灭性的打击悄悄向天王公司袭来,天王公司被推到了生死攸关的悬崖上。

    省公安厅批准生产公安分局下令查封

    官打架。民遭殃!

    1994年11月1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突然将天王公司查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一捏响"。

    1995年1月26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突然将天王公司设在市郊中曹司的批发部查封,没收"一捏响"产品200余箱,并全部销毁。

    他们认为:"一捏响"是爆竹,且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执法依据是《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天王公司真的违法或违规了吗?

    经理王振涛成竹在胸,他早把可能遇到的麻烦和一切该办的审批手续,都想到前边了,都办到前边了。

    早在1993年4月初,"一捏响"产品研制成功后,为了组织生产,经理王振涛带着样品,到了贵州省技术监督局请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制定产品标准。同时,他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向贵州省公安厅呈送了办理"一捏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之后,贵州省公安厅会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贵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实地检查,同年6月29日批复"同意试制和少量生产",并就销售管理提出了具体办法。7月1日,《一捏响产品标准》(代号Q/TWI-93)正式实施。贵州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一捏响"产品所进行的7大类11个项目的检验结果表明:"用手捏,往汽油里、水里摔,往玻璃上、衣服上摔,有响声,有火光,不燃烧,无损害。"结论为:"符合Q/TWI-93标准,可保证正常运输、使用的安全。"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检验,未发生任何对人身及财产的伤害。

    1994年初,天王公司又向贵州省公安厅呈送了易地正式生产的申请报告。不巧的是,当年5月1日,《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开始施行。

    报告能否再获得批准?王振涛心里着实捏着一把汗!

    贵州省公安厅极慎重地对照了《国家标准》对爆竹的界定和《禁放规定》的内容,及《检验报告》、《一捏响产品标准》等,于5月18日批复:"同意生产销售。"《批复》同时上报公安部,抄送贵阳市公安局和对《禁放规定》有解释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至今,上述部门均未提出异议。为什么事隔近半年后,当企业投入巨资,生产红红火火之际,突遭横刀立马,无情封杀?

    按理说,只要把省公安厅和省安监站等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往两家公安分局面前一放,对方就应该无条件地撤销查封。然而,当王振涛摆出这些"尚方宝剑"时,得到的却是一丝冷笑!

    无奈,王振涛把一份份紧急报告送到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面前。

    当时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万禄从北京打回电话,请市委一位副处长立即调查了解。当天下午王振涛赶到市委作了汇报。

    贵阳市市长刘长贵同志认真听取了汇报,并当即在紧急报告上签字,亲自交给了原贵阳市公安局局长李丁,要求尽快调查处理,做好工作。

    贵阳市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李平同志,在给省科协、省科委的答复中也说道:"这件事,既然省里已经批了,我们应当尊重省里的意见。"

    贵阳市公安局为了认真处理这件事,及时召开了党组会议。会上,按照《检验报告》的内容再次对"一捏响"作了检验,并指定一位副局长负责此事。会后,这位副局长对王振涛说:"这事儿,我们还要开会协调一下,到时候通知你来。"

    遗憾的是,如今这位副局长早已退休了,王振涛却始终没有接到通知。

    在中国,"拖"是不犯法的,难怪精明人创出这样的格言:好事尽量往前赶,麻烦事尽量往后拖……

    在突然发生的变故面前,天王公司付出了惨重的代价:106名工人被迫失业;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更令人痛心的是,一个刚刚启动的扶贫项目,就这样被扼杀在了摇篮里。

    省高院撤销原判,市中院再判维持法律大?现管大?

    法,代表着公平、正义。

    说到诉讼,俗称"打官司",不由使人想到了目前一些颇为流行的说法:"赢了官司输了钱。"特别是行政诉讼,有人说,那更是"原告生气,被告神气,法官怄气"的事儿,千万千万不能干!

    一家家律师事务所的门被推开……

    叹息,摇头,善意的提醒,息事宁人的忠告--

    ●这个案子涉及省、市、区3级4家公安机关,面太宽,最好找个人协调一下。

    ●如果是其他部门还好说,公安的事,难办!即便赢了,能赔你吗?

    ●算了吧,这种官司还不知要拖到猴年马月呢,到时损失更大。

    ●一位一级律师坦言:"没有信心就别打!"

    大街上人声、铃声、喇叭声、刹车声,让人好不心烦。

    是啊,脚下是雷区,身后无退路,谁敢轻松?思忖再三,一个很"平常"的话题又被重新提起:

    豁出去了!我倒要亲眼看一看,在人民的法庭上,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王振涛暗自下定了决心。

    1995年4月,王振涛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出师不利--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一个"七天"过去了。

    两个"七天"、三个"七天"……

    其间,王振涛只得到一句话:"我们还要研究。"直到5月12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发出了受理通知书。

    7月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天王公司诉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停止其生产、销售、查封、销毁"一捏响"产品一案。

    一大早,王振涛便赶到法院。这是他四十年来,第一次走进法庭。

    仰望着庄严的国徽,万千酸涩涌上心来。五个月以前,为了避开被告的拘捕,他东藏西躲,有家难回。而这一切,仅仅是为了证实一句话--"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贵州省科委的同志来了,贵州省科协、省专利局的同志来了,电视台、电台、报社的记者来了……热心的听众,坐满了审判大厅。

    法庭上,王振涛依据事实和法律,力陈主张:原告贵阳天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产品"一捏响"是经过严格检验并经贵州省公安厅批准生产、销售的。因此,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1.依法撤销二被告对原告所作的错误的行政处罚;2.判令二被告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一捏响"与爆竹的基本特征相似,生产地也在禁放区,且未办理销售手续,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对其作出处罚,是合法正确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原告:"相似"不能等同于"是",一对双胞胎,老大杀了人,你能把老二拉去枪毙吗?

    被告:按照《国家标准》中的解释:"爆竹: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一捏响"有爆音、闪光,是爆竹。

    原告:请被告注意解释的前3个字"燃放时",切不可断章取义。否则,按照被告的逻辑推理,手榴弹也有爆音、闪光,难道也能称作爆竹?

    一阵哄堂大笑。

    法庭是极其严肃的场所,人们在笑什么?

    10天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审判长:"本院认为,从"一捏响"产品来看,会产生爆鸣、闪光等,所以应属《禁放规定》的禁止范围之内。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云岩区分局对原告天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一捏响"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告开发区分局对原告天王公司没收"一捏响"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份判决"用心良苦"--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捏响"是不是爆竹,不作正面认定,而是转个弯,说它属"禁止的范围之内"……法律的天平啊,你的那一端究竟压上了什么?

    只见王振涛慢慢地从原告席上站了起来,面对疑惑的法官和惊讶的听众,紧咬的牙关里进出了4个掷地有声的字:

    "不服!上诉!"

    柳暗花明--

    上诉状中,王振涛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举证责任的解释--"属于专门性问题的,必须提供鉴定结论。对于专门性问题不能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主要证据,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一审法院在被告既不能提供鉴定结论,又不能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如此判决,岂能服人!

    王振涛的依法上诉得到了支持--

    1995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1995)黔行终字第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筑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时,贵州省、贵阳市科技大会先后召开。王振涛抓住机遇,迅速投书大会和有关领导,喊出了压抑在心底很久的困惑:

    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为什么这样难?!

    ●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同志认为此事非同小可,百忙中先后二次亲自批示,责成省委办公厅立即调查;

    ●贵州省科委组织了调查组;

    ●贵阳市科委根据刘长贵市长的批示,也进行了调查。

    重蹈覆辙--

    等待,长长的等待中,生命被空耗……

    两个月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算另行组成了合议庭,重审此案。

    审判大厅,依旧坐得满满的。原告席上,王振涛独自一人坐在那里。此时,他已无力再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他对面,端坐着身着警服、威风凛凛的6名公安干警。

    --强烈的反差。

    --"民"告"官"的真实场景。

    善良的人们,在心里都为王振涛深深地担忧着--

    在这力量悬殊的搏斗中,在这权与法的较量中……等待你的将是什么?

    法庭调查继续进行。

    王振涛为了支持"一捏响"不是爆竹的论点,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旁征博引,有理有据。

    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仍旧坚认其对原告的处罚。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贵州省公安厅,就同意天王公司生产、销售"一捏响"进行了答辩:

    1.1994年5月1日生效的《禁放规定》未将"一捏响"列入禁放的爆竹类,至今仍未见到与该规定配套的将该产品列入爆竹禁放的实施细则。2.经贵州省安监站检验,认为其确属新技术产品,有特殊的安全效果,有响声,有火光,不燃烧,无危害。3.按《国家标准》对爆竹的解释,也与该产品不符。因此,我们认为对天王公司的批复是完全正确的。

    征得审判长同意,原告向被告提问:被告依据什么对原告实施处罚?

    被告:我们是执行上级指示。

    原告: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批复》是不是上级指示,为什么不执行?有权解释《禁放规定》的贵阳市人民政府,是不是上级,为什么不请示?

    被告:(沉默)

    法庭,空气凝固了。

    等待,又是长长的等待……

    直到1996年元旦前一天,焦灼中的王振涛终于再次接到了沉甸甸的判决书。

    看着判决书,王振涛惊呆了。

    --与前一份判决书同出一辙!

    唯一一点重要的不同是:省高院的裁定认为,省公安厅的批复与原告生产销售"一捏响"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与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应列为本案第三人;而市中院的再次判决竟认为,省公安厅因未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

    就不是说:省高院的裁定,被市中院软软地给"顶"回去了!

    可是,应不应列为"第三人"和应不应承担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啊!

    再说,经依法报批才生产的企业竟属于"违法",而负责依法审批的国家执法机关却不要负任何责任,这是哪家的"王法"?!

    王振涛啊,你一介平民,此时能说什么,又能做什么?

    王振涛发现了判决书中的错误。一处、二处、三处……整整8处错误。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两次通知王振涛,把判决书送回改正。

    判决书上的错误,改起来很容易,人们思想上的错误,观念上的错误呢?

    高科技波飞浪涌老观念墨守成规弄潮儿?牺牲品?

    天王公司所遭的厄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陈旧的观念,通过某些官僚主义者手中的权力,让你寸步难行!

    中国改革开放,最大的阻力是什么?是观念的陈旧。目前之中国正处在一道新与旧的夹缝中,一边是新思想、新观念的挑战,一边是传统思维方式的诱惑;一边是现代文明生活的猛烈冲击,一边是习惯生活方式的温情慰藉。

    新与旧的转换,必然会给我们带来现实中的倾斜,心理上的痛苦,非此,就难以迎接现代化"新生儿"的诞生!

    1996年元旦刚过,王振涛再次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并对天王公司的损失,逐一进行了核实,且有了比较明确的意见,可是,时至今日,已超过法定结案时间十几个月了,还未能判决。这是为什么?

    记者经过反复调查、思考,才知道其中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早在"一捏响"被查封前的一个月,同样是禁放城市的青岛,有关部门要求将"一捏响"送审,以确定是不是爆竹。当天下午王振涛送去了样品,第二天一早,青岛市公安局即给予了答复:不是爆竹,欢迎你们!

    多么鲜明的对比啊!

    贵州是一个贫困落后的省份,至今仍处在工业化初期的水平。欠发达地区体制上的一个特征就是国有经济比重高,贵州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0个百分点。贵州省委、省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鼓励、扶持、保护非国有经济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天王公司是一家从三条腿的桌子上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民营科技企业,时至今日,在他们技术人员身上还能看到创业时留下的伤痕。他们没有怨、没有悔,依然笑对人生。可是,面对企业被查封,产品被销毁和即将破产的现状,他们眼在流泪,心在滴血--

    90年代了,为什么科学技术的进步仍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曾参与调查此事的贵州省专利局的同志介绍,天王公司是一家很遵纪守法的企业,"一捏响"在其他禁放城市也展销过,难道贵阳市的"禁放"比其他城市要特别吗?关键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要尊重法律,要尊重科学。

    一个自力更生、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一年为地方财政增加几十万元的收入,如果有十个、百个,甚至更多这样的企业,试问:今日的贵州还会贫困吗?

    小平同志把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和危害,高度地概括为滥用权力、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等等。一扇新世纪的大门就要打开,可是有些人仍带有一根斩不断的封建主义脐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又繁育了某些新的不良因素。他们自认为"久经考验",胆子大得惊人,却唯独没有学过科学知识和科学管理,意识形态与飞速发展的时代的分离,应该说是当前社会都已深切感受到了的一种难解的痛苦。

    伤痕犹在的事实告诉我们:最大的敌人,就是我们自己!

    执法机关办案下级服从上级贵州省。例外否?

    "一捏响"案件难道真的不可避免吗?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查封天王公司前不久,一位副处长亲自跑到贵州省公安厅,要求把"一捏响"列入烟花爆竹。当时,贵州省公安厅明确表示,这不是谁一句话,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事,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一捏响"的问题,我们是很慎重的。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生产、销售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你们有不同的意见、看法,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有充分的理由,我们会认真研究的。

    几天后,天王公司还是被活生生地"毁了"。

    省公安厅的批复,下级公安机关可以置之不理;省高院的裁定,下级法院可以给"顶"回去!

    这绝不仅仅是"一捏响"的悲哀!

    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如果严格遵守这个原则,"一捏响"案件是不可能发生的。然而,我们有个别干部确实不可一世,权倾一方,什么党的原则、党的纪律,统统可以不要。这些人,往往一两句话,就可以决定一件大事,或者停办一个企业,或者决定一项政策。一个政府部门往往比不上他们半句话或者点一下头。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权力欲并非已是过去的梦,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彻底消灭这种现像,党的形像就要受到玷污,我们将会失去民心!

    1997年夏,带着"一捏响"案为什么迟迟不能判决的疑问,记者走访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之所以时间拖得长,主要是各方面的认识不一致,有关方面要求认真处理。

    --此案的目标是针对行政机关,二审情况基本查清,限于大环境,认识差距大,各方面关注,所以处理比较慎重。

    --我们一定会依法办事,绝不会一边倒。省人大管、市中院省高院好不为难是依法办案?还是违心判决?

    正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准备判决之际,一道道"令牌"从贵州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

    --此案暂不判决!

    --有关部门立即前往汇报、协调。

    案件审理工作被迫中止。

    1996年6月,在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下,第一次协调会议召开。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阳市公安局及被告准时到会,唯独没通知原告。

    协调会上,各持己见。

    贵州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

    此案涉及国家赔偿,如果判决公安机关败诉,会使贵阳市的"禁放"工作陷于被动。

    这一看法得到了被告的赞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天王公司每走一步,都先请示、汇报,没有错。贵州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文件规定,批准天王公司生产、销售,且作了严格的科学鉴定和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也没有错。

    被告根据内部会议精神,对原告进行处罚,于法无据,理应承担败诉责任。

    贵州省公安厅支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贵州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一捏响"案件再复议一次。

    很快,省高院复议有了结果:

    --维持原决定。

    不用说,这样的结果,很难令某些人满意。复议,无疑是个台阶,怎么就这么不懂领导意图?

    --暂不下判,听候通知!

    5个月以后,贵州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函件送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认为,"一捏响"有光、有声、有污染,属禁放范围。

    这一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

    原来,当被告云岩区公安分局查封天王公司以后,其上级贵阳市公安局委托贵阳市环保局对"一捏响"进行检测。贵阳市环保监测站在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中称:"此产品使用时会产生爆响,属爆竹类。"

    对于这份《噪声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法院早有明确的认定:贵阳市环保监测站不是烟花爆竹的法定检测机构,无权对"一捏响"是否烟花爆竹进行界定。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贵州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对法律的了解和把握,应当是很透彻、很准确的,何以竞以无效的《检测报告》作依据决定问题?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法工委的通知后,第三次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再次决定:维持原决定不变。

    可是,由于"各方面关注",致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对"一捏响"案欲判不能。是啊,省人大法工委一次次"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次顶,省公安厅作为案件第三人又不便说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案何其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权威人士无奈地说:"如果法工委一定要高院判天王公司败诉,天王公司必定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也必将依法判决。"

    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究竟能不能落实?!

    明明白白的"官司",我们在等待着明明白白的结果;不只是为了"一捏响",还为了我们共同的明天……

    (作者:刘春江)

    【点评】

    省公安厅批准"同意生产销售"的"一捏响"产品,在其"火"起来之时,竞遭到市公安分局的查封,致使天王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明明白白的一桩"官司"为什么久拖不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官打架,民遭殃。"正是在"各方面关注下",才使省高级人民法院欲判不能。是啊,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一次次"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次"顶",如此等等,无不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干扰。"官了"不过是"私了"的一种高级形式,在这中间起作用的是权力,在生活中它造成的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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