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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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欧洲统一的历史进程

    (一)欧洲统一的溯源

    欧盟之所以有今天并不是偶然的,欧洲具有内在深厚的、相对一致的历史积淀,这种历史的积淀在战后特定的形势下,促发了欧洲统一的进程。同时,欧洲历史上的纷争经历也促使了战后欧洲(主要是西欧)痛定思痛,求同存异,希望通过功能性合作来实现利益的融合以消弭历史的宿怨。

    欧洲统一的历史渊源可以归结为:基督教文化、市场经济、民主思想与宪政制度。这三者在战后西欧主要国家(或者说逐步在西欧各国)都一致起来了。正是由于在文化上、经济上和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上的近似与趋同,才可能造就欧洲统一的可能性。

    在欧洲人精神世界中,基督教是一个最具有“普遍精神”色彩的东西。有位学者说:基督教文明在日尔曼一罗马世界充当了“精神领袖”,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人们赖以寄托命运、信仰和期望的神圣化的观念形态,渗透到社会肌体的每一个细胞里,形成一种“全民性”的崇拜象征。从五世纪到十世纪,基督教文明在欧洲站住了脚,欧洲的几乎所有民族在信仰上实现了“统一”。不仅如此,在中世纪,基督教是欧洲唯一的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组织者,统一的拉丁文字以及基督教神学教育和经学研究,造就了一种“类”的归属感和文化渊源与传统(当然这种文化的渊源与传统也是经过神学研究者的工作,把欧洲古代文明——古希腊文明与古罗马文明——传承下来,尽管这种传承在目的上从最初到最后并不是相同的,最初是为了加强基督教神学的统治力,最后是为了改革神学)。这在几次十字军远征异教徒的战争中表现的相当明显。直到今天,在具有基督教传统的欧洲国家,非基督教徒或多或少都有一点“另类”的色彩,基督教仍是欧洲国家中各阶层的精神统一的象征,维系着欧洲国家人民的共同信念。这其中基督教义中的互助、诚信、平等与博爱的思想具有信念上的凝聚力,形成了某种教徒间的共同身份感。

    最后,基督教的长期盛行甚至造成了欧洲内部一些共同的习俗。

    促成欧洲统一的另一个文明因素是欧洲各国相近的市场经济体制。西欧是市场经济发育最早的地区,也是发展相对完善的地区之一。而且这一地区也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地区。现代工业文明下的市场关系造成的经济依存联系着这一地区每一个国家。商品的交换、资金的流动、技术的转移和人口的迁移在工业化的市场关系下构成了一种联系的纽带。在这种联系中需要相对统一的生产、流通、交换等商业规则,需要相对一致的商业与民事法律规范。这种现代的工业文明还造就了西欧人逐步形成一种大体相同的现代商业传统。这种商业文化在从亚当·斯密以后众多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发挥与阐释下变成许多人都认可的一种意识形态,即市场是增进效率、协调利益的“无形之手”,通过这只“无形之手”可以实现和平。并且由于经济交往的需要而建立的交通与通讯设施连接着欧洲各地。这使得欧洲各国必须为了共同的商业便利而加强合作,这就是为什么欧洲是功能性国际组织建立最早的地区。尽管,欧洲历史上也发生过为了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但是随着欧洲工业与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欧洲内部要求经济合作愿望一直处于上升过程中。所以,欧洲相同的市场体制在欧洲各国间形成了一个彼此相互联系的网络。

    欧盟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欧洲国家已经在民主思想的熏陶下,逐步在各国形成了一种宪政制度。

    “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加上“三权分立”、议会民主成为西欧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一套思想体系和政治制度是从欧洲文明之源古希腊文明中继承下来的,但从近代以来经过欧洲许多思想家的改造与发挥,这种发展了的民主思想又把欧洲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形成了一种彼此认同的社会政治规范。特别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原来的专制法西斯国家被击败之后,在西欧内部的政治体制基本统一,而且逐步扩展到其他地区如比利牛斯半岛等其他地区。一旦这些地区的国家进行了政治体制的变革,也很快加入到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中。虽然,民主的发展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也给欧洲带来了巨大的动荡(这一问题详见上一章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第一部分: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建立的历史背景),但是在战后随着各国的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成熟,过去那种脆弱民主体制隐藏着的不稳定因素已经再也不可能在欧洲政治舞台上掀起大的波澜了。政治上的趋同性为欧洲的统一进程带来了人民同意的社会基础。这种基础连同其他基础(基督教文化的基础和市场体制的基础)大大地促进了欧洲一体化,特别在民主国家内这种基础是促进一体化进程的十分必要的政治前提条件。

    所以,在欧洲各国的历史过程中,各有其个性,但在个性中也存在着共性,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欧洲的统一文明源流,或者叫“欧洲主义”。这种“欧洲主义”学者称之为“认同中有多样”、“多样中有认同”。其实,欧洲自己的思想家早已认识到这种欧洲主义的特征,卢梭曾经就描绘过欧洲文明的统一性:

    君主们通过血缘纽带、商业、艺术和殖民地而结合起来。通讯由于无数从一国蜿蜒到另一国的河流而变得容易。与生俱来的对变化的热爱促使她的居民不断地旅游……印刷术的发明和共同喜好的字母已经使它们有了共同的知识基础和共同的精神追求。最后,她的国家的数量和面积狭小、渴望奢华和气候的极其多样性……使它们变得彼此都是必须的。所有这些原因合起来创造了欧洲……一个纯粹想象出来的除了名字之外没有共同之处的民族集合体,但却是一个真正的宗教和道德规范,具有自己的习俗甚至是法律的共同体……

    但在现在,这种欧洲结合的纽带的主角是共和制国家,而不是君主,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市场关系,地理与市场狭小的欧洲国家在世界性政治经济竞争中变得更加彼此必须。

    正是由于欧洲的这些共性,从中世纪开始,欧洲的思想家就不断提出统一欧洲的设想。这些人物有彼埃尔一杜布依斯、但丁、克律塞、圣一彼埃尔、潘恩、卢梭、康德、孔斯当(Constant)、比舍(Buchez)、勒南(Renan)、焦贝蒂(Gioge Rti)、马志尼、库登霍夫一卡勒基(Coudenhove-Kalergi Richard)、霍布森等等,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欧洲文化与思想名人都是欧洲联合的支持者与倡导者。

    然而,这些设想由于各种因素没有得到实现。到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洲内部的纷争加剧,恶性的经济竞争与政治竞争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其间的经济大萧条,剧烈的社会动荡与战争破坏了欧洲原来的联系纽带,造成了巨大的物质与人员的损失。消除主权与民族主义的负面作用,走向永久的和平成为欧洲人的愿望。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期间和之后,欧洲就一再有人提起欧洲统一的话题,各种欧洲统一的观点层出不穷,发起所谓的泛欧运动与欧洲联合运动。这期间较有影响的欧洲统一的观点就是联邦主义与功能主义。

    以联邦的方式或功能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欧洲的统一,是近代以来欧洲一直争论的两种统一的途径。卢梭、康德之流都是联邦主义论者的早期著名的思想代表人物。到了二战期间和以后,在欧洲国家中一些抵抗运动组织中,联邦主义论点颇为盛行。联邦主义者以美国联邦体制为范本,要求欧洲国家放弃一定的主权,把这部分权力让渡给一个“拥有真正权力的欧洲政府”,这种政府类似于美利坚合众国。但当时欧洲的联邦主义者中,也有一部分人属于联邦主义的保守派(或称邦联主义者),他们主张欧洲的统一应该以英联邦为模式,是国家松散的合作与联合,保留相对多的主权。当时的邱吉尔也是联邦主义思想的倡导者,但他是保守派,尽管他提出过联邦主义的欧洲统一设想,但这种设想是以英联邦体制为蓝本的。1940年邱吉尔提出过建立“英法联邦”的设想。1946年邱吉尔在瑞士苏黎士发表题为“欧洲的悲剧”的演说,提出近几年的欧洲的悲剧在于欧洲国家间的分裂与对立,要避免这种悲剧的再次出现,欧洲大陆就必须联合起来,建立一个类似欧洲合众国的东西,实现这一点首先要建立一个欧洲委员会,但目前最迫切的是两个主要国家法德应该摒弃前嫌,实现和解。战后初期的欧洲运动中,联邦主义的最大成果是召开著名的“欧洲大会”和建立了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

    功能主义的合作在19世纪的欧洲就已经开始,但功能主义思想的早期主要阐述者是戴维·米特拉尼(David Mitrany)。米特拉尼在1943年出版的《一种有效的和平体系:一种国际组织功能性发展的观点》(A Working Peace System: An Argument For Func-tional Development ofintemational organization)是功能主义理论的最早阐释。在这本书中,米特拉尼呼吁建立一种新全球安排以满足人们尚不满意的对经济和社会福利的需求,他认为正是这种不满足导致了国际间的冲突。米氏认为单个国家常常也是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国家如果必须要满足这种需求,就必须建立为此目的的新机构,在这些新的机构中。各国对全球需求的反应将是相对同时的,它可以把那些共同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确定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多大程度是共同的。这种新的机构当时并没有具体化,但米氏对这种新机构的是持乐观态度的,认为人们有能力认识到他们的功能性需要,并能组织起来有效地满足这些需要。在战后的欧洲运动中,功能主义是比邦联主义更为保守,但也是更为实际的思想。功能主义者希望联合,但知道欧洲联合存在着的最大障碍是主权,在不触动敏感的政治主权前提下,欧洲在各国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先行联合,联合的组织形式中不确定谁拥有最高权力,只要能促进共同的利益就行。然后,通过“溢出效应”(spiover Effect)或“滚雪球效应”(snowballing Effect)实现更大的联合,逐步实现一体化。这种思想在联邦主义道路无法继续前进时,却给一些原来属于联邦主义者的人一定的启示,欧盟的最早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正是这种功能主义思想的产物。

    战后法德的关系是欧洲和平与统一的关键,但由于历史的宿怨,长期以来法国对德国强大的经济潜能抱有很大的戒心,法国十分担心德国的经济复兴对法国的经济与国家安全的影响。

    但是,法国肢解德国的政策得不到英美的支持,因为冷战的开始已经使得美英领导人感到了复兴德国经济与重新武装德国的必要性;并且法国如果坚持压制德国的政策,在法国政界与国外已经有人担心会重犯一战后不平等地对待战败的德国的错误,因此,法国已经看到德国的战后复兴不可避免,必须赶在德国复兴之前,采取某种新方式消除德国对法国未来的威胁。而德国战后希望盟国能够放松对德国的管制,重获主权,重返欧洲舞台,这一愿望又取决于法国对德国的良好态度。在战后欧洲的统一运动影响下,战后首任西德总理阿登纳曾在会见美国记者时,建议德法全面合并,但这一倡议由于一部分法国人担心,这会建立一个以德国为中心的欧洲而遭拒绝。后来被称为“欧洲之父”一让·莫内却抱着务实的功能主义思想来看待阿登纳的建议,希望首先两国从具体的问题着手来实现法德的和解,进而实现欧洲的统一。而当时双方的矛盾焦点就是鲁尔与萨尔问题,即煤与钢的问题。为了打破法德在战后的关系僵局,莫内正是从这个在他认为是误会最多、矛盾最大、又最容易犯错误的地方人手来实现法德的和解。莫内希望通过把两国最基础的煤钢工业(同时也包括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煤钢工业)合并到一起,由一个高级的机构来管理,来实现法德的和解,为未来的欧洲联邦打下基础,最终实现永久的和平。莫内的这一设想后来写成报告,以“舒曼计划”的名义于1950年5月9日交到了德国总理阿登纳手中。它得到阿登纳的迅速而积极的回应。这样,一个后来影响世界的欧洲统一进程就开始了。

    (二)从煤钢共同体到欧洲联盟

    法德两国在战后最大的矛盾焦点就是萨尔地区的归属问题。萨尔地区拥有比较丰富的煤炭资源,战后处于法国的军事占领之下。法国从占领之初就希望把这一地区与德国分开,利用这一地区煤炭资源来解决自己钢铁工业所匮乏的能源来源问题,并且利用在这一地区的占领,控制这一地区煤炭生产与分配,特别是对西德工业的煤炭分配。同时,由于法国在1949年4月参加了由德国最重要的工业区鲁尔的国际管理局,企图利用对西德的经济管制制度,监督德国的钢铁生产,以控制德国工业的复兴和扩展军事工业。但是,随着冷战的爆发,西德在美英的支持下,逐步开始从战后的军事管制下解放出来,对西德的经济管制将被取消。随着对德的经济管制的取消和德国的经济复兴开始,西德的钢铁工业必将成为法国钢铁工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同时,法国人担心:从经济管制中解脱出来的德国钢铁工业如果再加上具有丰富煤炭资源的萨尔地区再回到德国人手中,煤钢的结合使得德国人再拥有了重新发展军工工业的基础,失去煤炭资源的法国钢铁工业将落后于西德的钢铁工业,法国的安全问题将再次面临威胁。因此,法国人仍希望继续保持对萨尔地区的特权,甚至想永久地把这一地区从德国分离出去。但这一做法遭到了刚刚建立的联邦德国政府的强烈不满,也不符合美英希望的法德和解的要求。而联邦德国要回到欧洲社会中,首先要消除法国人对自己的戒备心理,但德国又不愿以牺牲主权的方式来屈从法国。正是在这种僵局下,法国提出了由莫内设计的“舒曼计划”:把法德的煤钢工业与其他一些欧洲大陆国家的煤钢工业结合在一起,交由一个超国家的机构统一管理,使两国的基础工业融合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以消除法国不安与德国的主权问题。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了联邦德国领导人和英美等其他西方国家的支持。1950年6月开始,法德卢比意荷开始就这一问题进行谈判。英国尽管支持这一建议,但担心英国加入不符合传统的外交政策和影响英国的经济利益就没有加入。

    1951年4月18日,法德意卢比荷六国在巴黎签署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决定把六国的煤钢工业统一起来交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统一管理生产与经营。1952年这个条约在六国议会批准后,这个高级机构正式在卢森堡建立,莫内担任首任主席,这一机构也命名为“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这一机构成立后,一时欧洲的统一运动呈现出高潮。但在1955年欧洲共同防务设想流产后,欧洲统一运动陷入了低潮。

    然而,由煤钢共同体带来的冲击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德、卢森堡、比利时、荷兰等国酝酿出全面经济共同市场的设想。这对于法国来说并不是许多人都愿意接受的,因为法国人的工业竞争力逊色于这些国家。而作为欧洲主义者的莫内为了推动欧洲统一运动发展,希望以法国最有能力也最有资格进行开发的原子能技术为交换条件,一方面让其他欧洲国家接受并支持法国的原子能技术的开发,通过法国控制的原子能技术来主导未来的欧洲统一运动,另一方面使法国人接受其他国家建立共同市场的要求。为此,莫内再次策划了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计划。为了避免敏感的主权问题,莫内再一次在文字上进行了斟酌,用“经济共同体”取代了“欧洲合众国”。

    正当欧洲六国围绕着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共同体计划进行谈判时,发生了苏伊士运河危机。在处理这次危机的过程中,欧洲国家看到迫切需要发展自己的新能源,加强一体化来摆脱对外部大国的依赖与威胁。经过艰难的谈判和其他国家对法国在农业问题上的让步,1957年3月25日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合称为“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在六国议会批准后,两个新的组织——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 Ropean Atomic Community)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 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正式建立。罗马条约的重要性在于它确定了未来欧洲统一运动的发展方向和组织结构。以后欧洲共同体/欧盟的组织发展方向——工业、农业、货币和政治上实现一体化正是由罗马条约确定的;而且以后欧共体/欧盟结构正是在罗马条约的基础上完善的,也是从罗马条约确定的框架上发展的。

    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后,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得到实质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关税同盟的建立,第二是共同的农业政策上。经济共同体建立后,欧洲六国就着手按照罗马条约的精神进行经济的一体化工作,特别是把建立统一的关税同盟作为首要任务。因为这西欧六国都是相对发达的国家,但也是相对市场狭小的国家,面对外部的商品竞争,唯有加强自身的经济联系,建立关税同盟,在内部扩大市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对外统一关税,抵制外来商品的冲击。经过六国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间的讨价还价,1968年7月1日经济共同体六国完成了关税同盟的工作。关税同盟的建立大大发挥了贸易转移的效应,成员国间的贸易大幅度的增加,而从非成员国的进口相对减少。这也增强了六国的经济实力与福利水平。

    在农业问题上,由于这欧洲六国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原来的农业生产成本都较高,在世界上农产品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罗马条约签订后,根据条约的精神,六国推进了共同农业政策的进程。到了60年代末,经过共同的努力和相互间的让步,共同体六国基本完成了共同的农业政策的进程:取消了农产品的内部关税,实现了农产品的内部自由流通,对外部实行了差价税;并且各国在大部分农产品上实施了统一的价格支持政策和干预制度,建立共同的农业基金以发展农业技术,改革农产品结构以及干预市场。这种政策发展了共同体的农业经济,也为一体化进程消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

    经济共同体也曾就实施罗马条约规定的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蓝图进行过探索,但由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建立货币联盟步伐进展不大;在政治联盟领域内,由于六国内部对大西洋联盟的意见不一,一些国家担心政治联盟中法国的势力过大和法国的反美倾向,要求英国加入和与美国的关系进行协调,所以,也没有取得重大进展。

    在关税与农业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有了重大进展时,1967年7月1日,三个共同体(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由于涉及的领域不大,而且有的领域与经济共同体重叠,一体化的步伐不大)正式进行了合并,成立“欧洲共同体”(Eu Ropean Community,EC)。欧洲共同体建立后,不久在1973年1月1日西欧的另一大国英国以及爱尔兰和丹麦加入欧共体,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在国家数目上第一次进行了扩大。这大大增加了共同体的实力和一体化实施的范围。共同体完全替代欧洲其他的联合形式,成为欧洲联合的象征。以后,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在1989年加入,1995年瑞典、芬兰和奥地利加入。

    在70年代欧洲一体化进程没有太大的成绩,唯一的成果是1979年正式建立自己的货币体系:建立了一种以共同体成员国的货币综合而成的“篮子”货币——欧洲货币单位,即埃居,规定了各国货币兑换相对统一的浮动率和对美元联合浮动的机制,并且设立了欧洲货币基金,加强欧共体干预货币市场的能力。

    在政治上,尽管成立了以各国首脑为成员的欧洲理事会(TheEu Ropean Council),加强各国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磋商与联系,这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各国的政治合作,但远没有实现罗马条约规定的政治同盟的设想。

    欧洲一体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80年代中期欧共体出台的“单一内部市场”计划,这一计划的出台直接导致了后来的进一步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由于这一条约,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不仅要通过规范各国的国内的社会政策来巩固原来的关税与农业领域的成果,还要发展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全面实现欧洲的一体化。导致这一发展的契机是:70年代以来的国际性经济衰退,使得共同体各国纷纷利用一些非关税的措施来绕过关税同盟等,这在很大程度阻碍了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妨碍了经济的发展;面对来自美国与日本的巨大经济竞争压力,西欧国家必须进一步联合,才能提高竞争力。而消除内部的经济一体化的障碍来自各国内部的各种经济、社会政策、各种技术检验等方面的标准以及各种海关、税收等制度,并且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而这一切又需要各国在政治上加强全面的合作,进一步地让渡主权,同时也要改革欧共体内部的决策机制,以便实现统一规范的改革。

    1985年6月欧洲理事会米兰会议通过建立单一内部统一市场计划和决定召开修改罗马条约的政府间会议后,欧共体正式开始了进一步欧洲联合的新阶段。1985年9月第一次欧共体政府间会议召开,各国就罗马条约的修改和欧共体内部的决策机制的修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会上产生了许多有建议性的意见,会议通过一个对欧洲联合极有影响的文件,即“单一欧洲法案”。“单一欧洲法案”极大地扩展了欧共体一体化的内容,从以前的关税、农业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经济政策、环保、税收、研究与开发、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障等等方面,还规定对欧共体现有的管理与决策程序规定了改革的原则,增加了外交与安全方面的内容;法案还规定了实现统一内部市场和单一欧洲法案的规定目标的最后时间表,即1992年底。

    但在实施这一法案的过程中,货币与财政问题成为实施大市场计划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大问题,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是必然的逻辑结果;另外,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就必须统一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内部相对一致的社会保障政策。80年代底东欧巨变与两德的统一,使得德国在欧洲的政治作用问题变得敏感起来,欧洲国家与德国都感到有必要通过加强欧洲的政治合作关系来消除各国对德国的不安情绪。1990年12月欧共体分别召开了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两个政府间会议。经过艰苦的谈判与相互的妥协,欧共体12国终于在1991年12月10日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在欧洲统一史上继“罗马条约”之后的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全面扩大与深化了原来“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洲一体化的方向与内容,为欧洲在全面建立大统一市场与实施单一欧洲法案基础上,确定了经济、货币、税收、社会保障、司法、外交与安全联盟的目标。另外,这一条约还进一步扩大了拟定中的欧洲联盟的权力,进一步修改了内部的管理与决策机构。1993年10月,欧共体12国经过极端艰难的过程终于完成了对这一条约的国内法律批准程序。当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洲联盟(Eu Rope Union)。从此,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从过去比较侧重于经济统一的过程转化为既侧重经济统一也侧重于政治统一的过程。

    欧盟成立后,立即开始了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进程,即实现各成员国的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趋同,加强欧洲现有的货币体制,建立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设立欧洲货币局以监督欧洲货币体制,(即第二阶段计划),并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建立单一的欧洲货币体制,即建立各国固定的汇率、单一货币和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即第三阶段计划)。(第一阶段建立内部统一市场的工作已在1992年底完成。)但马约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与后来的形势发展使这一过程迫切需要进行一定的修订。1996年3月,欧盟召开了修改马约的政府间会议,这一会议在1997年6月欧洲理事会阿姆斯特丹会议期间结束,各国决定签署修改马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欧盟增加和加强了对内部的社会保障条款、司法合作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外交与安全方面的内容,设立一位高级代表负责协调外交与安全工作,把西欧联盟纳入欧盟;进一步调整欧盟内部的决策机制,决定加快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步伐,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国家先行实施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计划。

    这一条约签订后,欧盟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进一步得到了推进,1999年1月1日欧盟正式开始实施第三阶段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发行了单一货币欧元,在11国(这11国是德、法、意、卢、比、荷、芬、西、葡、奥和爱(尔兰)。英国、瑞典、丹麦暂没有加入,希腊由于国内的经济与财政状况没有达标也没有加入。)内与当地货币混和使用,欧洲中央银行也开始运作,准备从2002年起,经过半年的适应期,各国货币退出流通,由统一的欧元来执行欧盟内部货币职能。2000年欧盟开始了自己的独立防务体系的建设,并于当年12月的尼斯欧盟理事会会议上进一步修改内部的决策机制。随着上世纪80年代东欧的巨变,从90年代起大批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盟又面临一次新的全面的大发展。

    二、欧盟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一)欧盟的内部组织形式

    欧盟的组织形式与一般的国际组织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

    不论是在成员国的资格上、内部的经费上、各个机构的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上都有其独特性。

    1.欧盟的成员国与经费

    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它们分别是法、德、意、比、荷、卢(森堡)(以上六国可以说是创始成员国,即1951年煤钢共同体成立时的成员国)、英、爱(尔兰)、丹(麦)(这三国是1973年加入)、希腊(1981年加入)、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瑞典、芬兰和奥地利(1995年加入)。现在仍有一大批东南欧国家等待加入欧盟,如土耳其、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这些国家的政府与民众要求加入欧盟的积极性都很高;另外,还有一些中北欧国家也在酝酿加入欧盟,如挪威、瑞士等国,但是这些国家只是政府较为热心,民众对加入欧盟并不热心,因为在过去的全民公决中加入欧盟的动议都没有获得大部分人的赞成。东南欧国家与中北欧国家在加入欧盟上的差异表现在,东南欧国家距离欧盟加入的条件上有一定的距离,而中北欧的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欧盟的加入条件,只是民众担心加入欧盟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为欧盟成员国有什么样的条件限制?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欧盟自己宣称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只是符合条件的欧洲国家均可以加入。并且要求申请国的政治体制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在1992年6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上,欧盟执委会在提交上的题为“欧洲和扩大的挑战”的报告中,对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提出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即:(1)民主及尊重人权;(2)接受共同体制度及有能力贯彻这一制度,包括具有功能性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建立恰当的福利和管理框架;(3)接受并能够贯彻今后共同体对外和安全方面的政策。

    1993年欧盟理事会哥本哈根会议上正式确定的这些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东欧申请国的要求,实质上也是欧盟对所有成员国的要求。因此,欧盟成员国的基本资格要求是:(1)欧洲国家;(2)政治上是一个西方式的民主国家,包括多党制、遵守法治原则、尊重人权、保护少数派或民族、多元化等等;(3)经济上是一个能够适应欧盟单一大市场要求的市场经济国家,即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的、能够做到与其他成员国实现资本、商品、劳务和人员的四大自由流通;(4)具有履行现有欧盟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的国家,即对欧盟规定的各成员国经济、财政、税收、货币、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基本达标的国家;(5)是具有忠诚未来欧盟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目标意愿的国家,即是要赞成未来欧盟的进一步一体化的国家,或者说是具有欧洲主义的国家。尽管现在的欧盟成员国也不是完全达到了这些标准,但这是成为欧盟成员的法律上的要求。

    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加入欧盟的国家必须经过一个程序。

    按马约规定这个程序是:首先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申请,在理事会征询执委会意见和收到欧洲议会同意答复后,以及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同意后,才能采取批准行动。这就是说,加入欧盟必须经过欧盟执委会、欧洲议会以及绝大多数成员国的同意。目前新成员国加入一般需要所有成员国一致协商同意。

    欧盟的经费来源或财政来源主要分为这样几块:关税、农产品的进口差价税、增值税和各国所分摊的经费。关税是各成员国在进口非成员国商品时所征收的关税提成,因为由于关税同盟的建立,欧盟内部的商品跨国界的流通已经没有关税;这种关税收入约占欧盟财政来源的30%以上。农产品进口差价税以前也是欧共体的一个财政来源,主要是欧共体通过在内部实行相对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取消内部的农产品关税,当外来的进口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内部的农产品价格时,征收的差额税。过去这种税收占共同体财政收入的5%左右,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开放农产品市场,欧盟的这种差价税逐步处于被取消的范围,因此,这种财政收入的来源大大降低了。另一个财政来源是欧盟内部商品与劳务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所征收的增值税提成,这是欧盟财政收入来源中最大的一块,占财政收入的60%以上。最后,各国所分摊的经费是按各国的经济实力确定的。

    欧盟财政经费的使用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为欧盟各个机构提供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开支,这部分开支由于一些成员国与媒体一再批评欧盟执委会过于奢侈,加之1999年爆出腐败丑闻,这方面的开支过于庞大的倾向现在有所减少;为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实施提供的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这一基金原来在欧盟的财政开支中占最大的一块,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产品的协议签订后,欧盟对农产品的补贴逐步在下降,因此,这一部分开支近年来也有所下降;欧盟的社会基金、工业开发基金的支出,原来这部分开支约占15%,现在有所扩大;紧急储备和对成员国进行返还的地区基金开支。

    2.欧盟的组织机构与功能

    欧盟内部的组织机构十分庞杂,它经过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期间的建立,到欧洲共同体期间的调整与扩充,再到欧盟期间的调整,已经形成一整套的组织体系。现就一些主要的机构及其功能进行一定的介绍与分析。

    (1)欧洲理事会(the Eu Ropean Council)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元首与政府首脑组成。欧洲统一过程之初并没有这个机构。这个机构是从最初的成员国之间领导人进行的定期非正式会晤中发展而来的。1973年欧共体扩大后,扩大后的成员国首脑当年10月在巴黎首次举行首脑会议,会上拟定了一个计划,准备在70年代末建立欧洲联盟。当年12月9国领导人再次在哥本哈根集会,重申了进一步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声明,并且表示9国决定今后将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以一个声音说话;会议还委托今后担任欧共体主席的国家在形势需要时召开首脑会议。1974年下半年正好是法国担任欧共体主席国,法国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以特有的喜欢组织国家领导人进行集体协商的风格(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也是他所首先倡导的),以欧共体主席国的身份邀请各成员国的领导人到巴黎进行首脑会晤。这次会晤中,各个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统管全局的最高机构——欧洲理事会,每年举行2~3次首脑会议来共同商讨各种重要的国际和欧共体内的问题,加强各国间的政治合作。会议决定,参加者是各国的首脑以及协助首脑处理国际事务的外交部长,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和一位相关的副主席也参加讨论;这种首脑会议的决定需经各国一致同意方能做出。但由于这种机构是在1957年的“罗马条约”所确定的经济共同体的机构框架之外,因此,这时它在欧共体内还没有法律依据。到了1985年“单一欧洲法案”签订时,这一机构才正式在法律上确定了地位。后来在马约中又进一步明确了欧洲理事会的法律地位。这两个文件规定: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各成员国的外长和欧盟委员会分管的一名委员协助其工作;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为欧盟内的经济联合与政治合作确定方向,并制定总的政治指导方针;每次会议后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会议报告,每年提交一份关于欧盟发展的报告。因此,一般认为欧盟理事会是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欧盟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如果真正要以表决的形式通过某一个决议的话,一般是通过欧盟部长理事会中相应的表决机制来表决。欧盟理事会除了是欧盟内政治经济路线的最高决策机构外,另外它还具有:

    (1)对决策创议的内容及程序施加影响的权力,即对新的法律具有创议权和立法程序的创议权;(2)咨询的影响力,即对一些不能在部长理事会上解决的棘手问题具有最后的决定权;(3)对预算的影响力,即可以跨过一切机构对预算进行干预的权力,如对不同领域的基金的作用做出新的规定,然后再履行立法手续。

    (2)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 Rs)

    这是欧盟立法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这一机构是在“罗马条约”的框架内建立的。后来经过1966年“卢森堡妥协”,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1991年的马约和1995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不断修订,形成了目前的组织形式。

    根据这些条约,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各指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在欧洲理事会成立之前,它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但欧盟理事会成立之后,实质上它的地位已经降低为日常的决策机构。在这一机构中,根据所审议的问题,各成员国可委派相应的部长出席,如外长理事会由各国外长参加,农业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农业部长出席,运输理事会由各国的运输部长参加……部长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由成员国的部长轮流担任,任期为半年。

    部长理事会的职能是:(1)协调各成员国的外交、经济、财政、社会保障等政治、经济与社会方面的政策;(2)拥有根据欧盟法在相应的领域做出决定的权力;(3)当理事会做出决定后,授权执委会具体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保留直接执行决定的权力,即一定程度的执行权;(4)相当大的立法权,在“罗马条约”中或以后的各个条约上没有为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时,根据“罗马条约”的第325条规定的有关情况,可以进行立法。

    部长理事会根据理事会主席的提议或一名理事或在执委会的要求下召开会议,目前,部长理事会一年召开的会议多达80~90次,会议地址一般都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理事会根据所审议的问题不同,采用不同的表决形式:协商一致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在部长理事会中各国并不是采用一国一票的形式,而是一种加权式的分配方案。根据2001年以前的情况,在部长理事会总共90的决定票中,各欧盟成员所拥有的票数如下:德国、法国、英国与意大利四大国各10票,西班牙8票,比利时、希腊、荷兰和葡萄牙各5票,奥地利、瑞典4票,丹麦、爱尔兰和芬兰拥有3票,卢森堡拥有2票。根据1986年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规定,重大问题必须一致通过,一般性议题可以是简单多数通过,但特定多数的决议必须有62票同意,27票可以阻止议案的通过或构成少数否决,但23票可以延迟决议的通过。这种表决机制实质是以欧盟内部50%的人口为限,决定一项决议是否可以通过;这既体现大国的利益(人口较多),又以照顾小国的权益为基础的(小国可以较容易地组织到法定要求否决或延迟决议所需要的最少票数),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到欧洲统一的进程。所以,2000年12月在法国尼斯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上,经过激烈的辩论,修改了欧盟部长理事会表决机制,新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的否决票的使用范围,在29个领域内取消了成员国一票否决的权力,扩大了特定多数的表决范围,更多地体现了效率的原则。

    (3)欧盟执行委员会(the Comnusslon of The Eu Ropean Union)欧盟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对外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的整体。目前这个机构有20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的来源是: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各委派两名委员,其他国家各委派一名代表担任委员。各个委员任期为5年。各个委员具体分管某一个领域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经过欧盟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同意可以增设或减少委员的数目。执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人。它是从委员中产生的。具体的产生程序是:成员国政府在同欧洲议会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推选出主席与副主席人选,最后经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 Rope)投票选出。执委会中的20名委员是在成员国政府与执委会主席磋商的基础上各自推选出来的,然后经过欧洲议会的表决批准,经过这些程序后,执委会主席和委员们须经过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共同协议的方式来任命。执委会成员不对各成员国政府负责,只对部长理事会负责,代表的只是欧盟的整体利益,所以,各个委员也不接受来自于自己国家政府的指令。一般来说,执委会的委员与主席可以连选连任。执委会一般被人视为欧盟的内阁,执委会主席一般称为“欧洲先生”,曾经担任过执委会主席的人一般都是欧洲统一的积极促进派,如让一莫内、德洛尔、桑特、普罗迪。他出外代表欧盟的形象,是欧盟的代表,如出席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同时执委会主席还是欧盟总部的最高行政总管。

    执委会的主要职能有:(1)保证欧盟的一系列条约和欧盟决策机构根据欧盟的相关条约所做出的决定得到执行;(2)在欧盟的各个条约规定的范围内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就欧盟有关条约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3)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并有权根据欧盟相关条约规定的方式同部长理事会或欧洲议会一起制定将要采取的措施;(4)在部长理事会的授权下,实施部长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规则。

    执委会的议会规则是由自己决定的,所通过的决议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机制,但所通过的决议必须经过部长理事会的批准才能有效;对已有的决议进行修改或撤销,必须经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同意。

    执行委员会内下设20多个司和局,具体负责欧盟内部各个相关领域的职能工作,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欧盟内部的行政管理系统。其工作人员达到15000人左右。

    由于欧盟是一个组织较严密的超国家机构,成员国的许多主权已经上交到欧盟,因此,执委会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职能机构的庞杂和人员的众多,有时不免显得效率不高,官僚主义倾向较重,甚至出现一些像1999年3月爆出的那样的丑闻。而且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这一问题就显得越来越突出。这也必然遭到许多成员国政府、人民和媒体的批评,要求执委会进行改革,提高效率和减少开支与人员的呼声不断。

    执委会的组成及其功能最初也是由“罗马条约”确定的,后来根据欧盟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条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种调整总的来说是加强效率。2000年12月欧盟理事会尼斯会议上对执委会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调整。经过各国间的讨价还价,这次会议决定,从2005年起,执委会委员实行一国一个委员的原则;从2000年以后,考虑执委会委员人数限制在20名之内。

    这一决定意味着在近期内欧盟内大国在执委会中所具有的相对大的决定权将有所削弱,但从长期来看,一些小国可能在执委会将没有自己的委员。但最终的结果现在还没有完全明朗化。

    (4)欧洲议会(the Eu Ropean Pa Rliament)

    欧洲议会最初只是一个咨询评议机构。它是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三个评议机构基础上合并而成。它最初的名称是欧洲大会,直到1962年才正式改为“欧洲议会”。其成员最初是由各成员国的议会选派,直到1979年才由直接普选产生。根据“罗马条约”的最初规定,这个机构的职能是:共同体的立法是在执委会提出建议后,必须在与欧洲议会进行协商之后,部长理事会才能做出决定,未与欧洲议会履行协商义务的共同体法律将被视为无效;另外,这一机构可以以三分之二不信任的表决来迫使执委会某个委员辞职。因此,这二机构最初并没有真正的立法权。但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和欧共体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几次重要的条约后,欧洲议会才逐步具有了议会的功能,具有了与部长理事会分享立法权的权力。这几次重要的改革是:1970年4月和1975年7月欧共体对预算程序的修正案;1979年开始的欧洲议会直选;1986年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1992年签订的马约。尽管如此,它的立法权力仍不能与部长理事会相提并论,更不能与西方民主国家内的议会的权力相提并论。

    欧洲议会的主要权力表现在如下方面:参与立法权、部分的审议预算权、行政控制与监督权这三个方面。

    参与立法权是指欧洲议会在许多方面可以参与欧盟的立法。主要表现为:(1)在执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时可以参加讨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2)它可以以多数议员的决议形式要求欧盟进行有关方面的立法;(3)提出新的预算开支的建议,这一建议有关机构有义务在新的预算案中为此提供基础;(4)立法机构每年确定下一年的立法计划时必须与欧洲议会进行协商,议会对此可以做出决议来影响立法计划;(5)部长理事会就一些重要的立法必须在表决前听取欧洲议会的意见,如果不这样,这一立法就属无效。

    自欧共体1970年决定建立自己的财政来源后,欧洲议会就开始获得了相当大的预算审议权。主要表现在:(1)在预算草案中的如农业开支、成员国财政返还和国际协议必须的支付等“强制性开支”上有建议修改权,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在部长理事会;(2)对预算草案中“非强制性开支”上有最终的决定权和调整权;(3)有权要求部长理事会对预算草案重新进行全面修订。

    行政控制与监督权主要表现在:(1)对执委会主席的工作具有咨询的权力或发表意见的权力,这种权力并不表明欧洲议会对此就有确认权与表决权;(2)对执委会委员具有确认与表决权;(3)对执委会及其委员拥有“弹劾动议”权,欧洲议会如以三分之二的决议通过对执委会或其中的成员的不信任,该成员或执委会应该辞职,这一权力是欧盟其他机构所没有的。(4)审议执委会各种年度报告和一些临时性的重要报告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没有实质的效果;(5)对预算的最终执行具有最终是否放行或不放行的权力;(6)欧洲议会中的各种常设委员会具有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由于没有足够的信息保证,这种审查权往往得不到落实;(7)欧洲议会有要求部长理事会或执委会的有关成员就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或者说是对欧盟有关工作的知情权。从这七个方面来看,这种行政控制与监督权主要集中在对执委会上。

    欧洲议会总部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共有626名议员。

    议员的产生是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主要是根据成员的人口比例分配议席,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6目前议员的分布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德国有99个席位、其次是法国、英国和意大利有87个议员名额,西班牙64个,荷兰31个,比、希、葡三国各25个,瑞典21个,芬兰和丹麦16个,爱尔兰15个,卢森堡6个。

    议会中最大两个党团是左翼的社会党与右翼的欧洲人民党。

    (5)欧洲法院(the Cou 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其院址设在荷兰海牙。欧洲法院共有15名法官组成,另有9名律师协助其工作。这些法官与律师是从各成员国中具有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或具有公认的法律咨询能力的人士中任命产生的。产生的过程是:由成员国政府推举,最后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产生。法官与律师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一次。院长由法官推举,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欧洲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是:(1)审议成员国或执委会对某一成员国违反欧盟条约义务所提起的诉讼;(2)审理对欧盟各执行机构提起的诉讼;(3)成员国国内法院提出的关于欧盟法的有效或解释做出先行裁决,即对欧盟法的司法解释权,这种解释权是各成员国法院在有关涉及欧盟法的案件进行判决的前提,它保证了欧盟法在各成员国的统一性。

    在欧洲法院之外还有一个初审法院(The Cou Rt of Fi RstIn-stance),它附属于欧洲法院,欧洲法院是它的上诉法院。它是根据1988年10月部长理事会根据“欧洲单一法案”建立的。它也是由15名法官组成,主要管辖的范围是:欧盟内的劳动雇用案件;反不正当竞争和倾销案件;涉及煤钢共同体的案件等。

    两个法院都是采用辩论式审判方式,审判中分全庭审判与分庭审判。在欧洲法院中,全庭审判主要是涉及成员国或欧盟机构提出的诉讼。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律师完全是独立的。判决都是以法院的名义做出,法官个人不发表任何赞同或反对意见。

    另外,另一个机构一般属于欧盟司法机构的组织是欧盟的审计法院(the Cou Rt of Audito Rs),它的总部设在卢森堡。它是根据1975年欧共体的《预算条约》而建立的。审计法院的法官是由部长理事会经与欧洲议会协商后一致推选产生的,总有15名审计法官,其主要是监督欧盟的预算使用状况。

    (6)欧洲中央银行(Eu Ropean Cent Ral Bank)欧洲中央银行是根据马约的规定而成立的。它下设的机构有欧洲中央银行系统(Eu Ropean System of Cent Ral Banks,它主要由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组成)和区域委员会(Committee of Regions,它是一种中央委派到各个区域的银行管理机构)。欧洲中央银行的总部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欧洲中央银行的职责是保证欧元的稳定,发行欧元,决定欧元的基准利率等中央银行应该具有的基本职能,是欧盟内货币领域内的最高行政管理者,除此之外,还是欧盟内部各国货币政策的重要协调者。欧洲中央银行的储备是来自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20%的储备。银行行长是由各成员国经过推选,经过与欧洲议会进行磋商后,由部长理事会一致投票通过选举产生。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各成员国,一般来说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也独立于欧盟的其他任何机构。但一般来说,由于欧洲中央银行的董事来自各个成员国,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成员国的影响,特别是一个经济强国的影响。因为在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中采取的加权表决制度,尽管各成员国提供其中央银行的20%的储备金,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实力不同,其绝对数是不同的。

    另一个属于欧洲银行体系内的组织是欧洲投资银行(Eu Ro-peanInvestment Bank)。这一个银行是一个发展银行,它负责对欧盟内部较贫困地区的开发、共同市场内部企业的发展、转产和新技术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联邦,邦联,还是其他?

    一般人把欧盟界定为超国家的组织(sup Ranationalo Rganiza-tion),这种界定来自于把欧盟作为一个组织,它比一般的国际组织在组织形式上要严密得多,其成员国对主权的让渡程度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际组织。而且这种趋势仍在不断地发展。

    这种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它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是怎样的?这都是一个全新的国际关系课题,在传统的政治学教科书中都没有现成的答案。为了更好地说明欧盟这一组织的特点,可以从欧盟的发展方向、法律体制和管理机构模式上分析。

    1.欧盟的发展方向

    在1991年12月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已经对欧盟的大体发展方向确定了基本轮廓。这个轮廓大体可以用“三大支柱”进行概括:

    (1)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发展经济一体化,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为此,各成员国首先必须进一步开放市场,实现商品、资本、劳务和人员的完全自由流动;为消除影响这些流动的障碍,各成员国必须在劳动保障、社会福利、海关手续、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等方面实现大体的趋同与一致;为实现货币联盟,各国必须在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上采取相同的政策,保证各成员国的财政与货币宏观经济指标大体一致;建立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与欧洲的货币体系,发行和使用单一的欧洲货币。这一过程现在已经达到第三阶段,即发行和使用单一欧洲货币的早期阶段,2002年欧元在大部分国家正式取代成员国货币时,可以说这个“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当然即使到2002年仍有一部分欧盟国家处于这种货币联盟体系之外。

    (2)实施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尽管这一目标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有所倒退,但在这个领域仍有一定的发展。根据后来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欧盟各成员国承认在确定对外政策战略时必须协调一致,也认可了少数国家的否决权;为了用一个声音说话,设立一个“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先生”作为欧盟对外的正式代表,协助执委会主席来实施加强共同外交与安全机制的政策。目前,这一进程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欧盟负责共同外交与安全问题的协调人已经就职,开始组建自己管辖的军事部队。

    在这一方面,尽管内部各国的协调工作还没有完全成功,而且独立的安全力量与北约的关系问题也没有理顺,但总体上是朝着原来的目标在发展。

    (3)加强各成员国在“内政与司法”领域的合作。经济与货币联盟关系离不开内政与司法上的一致与统一,为此,根据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的规定:各国在“内政与司法”领域内涉及民事领域的问题归人欧盟机制内管辖,但一些事关移民、签证与难民问题的部长理事会的立法各国仍有否决权;将原来在一部分国家实行的“申根协定”(即便于人员自由流动取消内部边界)扩大到绝大多数国家。这一目标现在基本实现。

    欧洲的发展方向除了上面的“三大支柱”外,根据马约和阿约的精神,还要确立“欧盟公民身份”,即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有权在各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利。加强欧洲议会的权力与执委会主席的权力,扩大部长理事会的多数表决范围,加强各国议会在欧盟决策中的作用等。

    2000年的尼斯会议上,对进一步加强一体化,扩大特定多数表决,减少各成员国可能的否决都做了进一步的推动。

    从欧盟的发展来看,这一组织似乎是在向联邦政体模式上发展。经济上是共同的市场、共同的财政来源、统一的货币与货币体制、中央银行、自由的要素流动、大致相同的卫生、社会保障、劳工、环境、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司法上统分结合的体制、大体上无差别的公民权利和促进认同的共同体意识。但同时,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与联邦体制不一致之处,如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人民立法权等方面仍不完善,各国在重大问题上的否决权仍然很大,有退出联盟的自由。特别是由于存在着所谓的“辅从原则”,联邦的色彩淡化了许多。“辅从原则”其观点就是:在已经建立的联邦结构下,应充分保障下一级所属机构的权利,以使这一联邦保持充分的民主性。欧盟内部的一些国家如英国不承认欧盟具有联邦结构的基础,强调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使共同体成为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工具。这就使得欧盟在许多问题上不能确保联邦政体所具有的功能与效率。

    2.欧盟的法律体制

    欧盟的法律体制是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它是欧盟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条约和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内容来看,它的各种条约不仅涉及经济一体化,还涉及基本人权、教育、社会、文化、对外缔约的权限以及国际法与欧盟内部法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事项,这与国内法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如果把这些内容进行划分的话,完全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和对外关系法。但这种法律体系也不完全是一个国内法,许多国内法应该涉及的领域,它却规定由各国自己管辖;当然这种法律体系律也不同于国际法,国际法管辖是跨国的行为主体(不论是公法中国家、还是私法中的个人与法人),而欧盟法许多是涉及到国家内部的个人、法人甚至成员国政府,既有跨国的管辖,也有对国家内部的管辖。因此,大多数法律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全新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如果进一步分析,不论从它的法律渊源、立法程序和法律效力来讲,都存在这种既有国内法影子,也不完全是国内法的特殊性。从法律渊源上讲,欧盟法分为从煤钢共同体开始到现在的欧盟各种条约、欧盟根据这些条约制定的众多法律以及对外签订的大量的国际条约、欧盟的判例。这些涉及到欧盟内部各国的政府、个人和法人,还涉及到与之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家甚至是个人。这种法律渊源既像国内法,也像国际法。

    从立法程序来看,按欧盟立法程序本来应该在立法中发挥重要的议会,却只起到一种配角的作用。在“欧洲单一法案”出台之前,欧共体的立法程序中只是一种磋商程序,即由执委会提出法律草案后,理事会审议后,向议会征求意见,这种意见在立法上不起最终的决定作用。“单一欧洲法案”之后,改为合作程序和同意程序。合作程序只涉及与内部市场建立有关的问题,但相对地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但欧洲议会仍没有对立法的最终决定权;同意程序只适用于少数重大问题如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变动等问题,在这种程序下,只有在欧洲议会同意的条件下立法才能通过。马约签订后,合作程序被修改为共同决策程序。在这种程序下,进一步扩大了欧洲议会在立法中的权力,一般要求只有议会与部长理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通过立法,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在部长理事会手中。1997年阿约后,扩大了共同决策程序,加强了议会的权力,但仍没有改变部长理事会是最重要的立法者的地位。这与任何联邦国家的立法不同,在西方联邦制国家,一般民选产生的下/众议院(欧洲议会颇似这种角色)具有较大的立法权,至少与地区性代表组成的上/参议院(部长理事会颇似这种角色)具有相同的权力。

    欧盟法的效力主要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欧盟为成员国个人与法人直接创制权利与义务,个人与法人可以要求国际法院保护这些权利,个人与法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最高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在相互抵触时,欧盟法优先。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欧盟与欧盟之外的国家签订的条约优先于欧盟法与各成员法也是出自于这一原则。这两个原则都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判决形成的,这样,欧洲法院根据欧盟法的管辖一般也优先于各成员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但这种效力不一定优先于各成员国的宪法,各成员国在这一方面尚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3.欧盟的管理机构模式

    欧盟的管理机构体制(这里我没有用政府体制,主要是避免把欧盟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等同起来,尽管在英文中管理与政府是一个词govemment)既有国内政府机构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国内的政府机构。

    欧盟管理机构也可以按国内的政府机构分为立法机构、执行机构、司法机构和中央银行。欧盟的立法机构是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在一定程度上欧盟理事会也是一个最高的立法者。

    但它们之间的事权划分则完全与联邦国家不同,具有地区代表性的理事会具有绝对立法审议权,民选性质的欧洲议会在许多问题仍然是起咨询与磋商作用。这与西方民主制国家中民选的立法机构具有较大立法权完全相反。而且部长理事会在许多方面具有直接的行政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重要的执行机构。欧盟真正的执行机构是欧盟执委会,但这个执行机构的组成仍然是以地区代表的形式构成的,这与任何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的构成完全不同。尽管在法律上,这个执行机构是独立的,由于委员的构成,不可能没有民族忠诚因素在其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为什么2000年12月欧盟尼斯首脑会议上,许多国家为什么担心今后欧盟执委会的改革会涉及到自己国家的利益的原因,主要是各成员国担心,没有自己的公民担任执委会委员会影响自己国家的利益。欧洲法院的法官组成也是来自于各个成员国。这也与一般联邦制国家的司法系统不一样。欧洲的中央银行体系也是比较独特的,既有统一的中央银行、基金,又有统一的和内部区域性的管理系统,这如同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但这种银行管理体制和基金构成又类似于国际上的货币管理体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另外,欧盟还具有国家类型的共同财政与财政返还机制、共同的部门基金与落后地区发展基金、共同的社会保障机构等,而且没有各自对生产要素的边界限制。但这种机制又不完全是联邦式的,它仍受到各种国家的传统权力限制和辅从原则的限制,如边界仍然发挥作用,欧盟近来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导致了各国纷纷起用传统的海关手段限制商品的流动。

    因此,欧盟的管理机构模式是一种独特的体制。既像是联邦政府模式,又不完全是这个模式。

    综上所述,欧盟既不是一个联邦、更不是一个邦联,但它既有联邦的影子,也有邦联的影子。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这一点许多政治学家和欧盟的政治家也承认这一点。政治学家阿兰德·利基法特认为,欧共体机构中存在着国家与超国家手段并用的现象,由于这种“共生”现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这个联合体不可能发展成为纯粹的联邦。政治学家亚历克西·雅克曼和戴维·怀特认为,欧洲未来不会发展成为一个超级国家,也不是形态发生了变化的民族国家。德国的基民盟/基社盟前议会党团主席朔伊布勒认为,欧洲将既不是国家联盟,也不是一个像美国那样的联邦国家。前欧盟执委会主席雅克·桑特也认为,欧盟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传统的联邦国家。因此,有人认为它是一个合伙组织。不论欧盟在政治上应该称为何种组织,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它是一个政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的政治组织。

    这种组织是人类为克服国家间由于主权而产生的矛盾、对主权进行转让的产物,也是国家间为适应国际关系的社会性而创造出来的;是人类通过自己的政治智慧,在既保留民族国家的基本特点,又要克服民族国家的重要缺陷设计出来的,也是欧洲国家为了适应国际政治经济的竞争而发挥政治想象力创制出来的。

    这其中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政治哲学中许多东西如国际合作的思想和世界民主的思想等都溶人到这一体制之中。

    三、欧盟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作用

    (一)欧盟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

    欧盟自从煤钢共同体开始,就具有了政治上的意义。这种政治上的意义数十年来没有发生重大的实质性变化。这就是统一而强大的欧洲可以成为西方集团在国际政治中对付一切现实的和潜在的敌人的重要力量,是美国建立的战后国际政治与经济秩序的有力的支持者与伙伴。

    当年煤钢共同体成立之初,受到西欧和美国的所有国家的支持。其基础是通过消除西欧内部的纷争与复兴西欧的经济,加强整个西方阵营对东方阵营的力量对比,特别是把西德与西方结合起来,阻挡来自所谓的“苏联的压力”。冷战开始之后,美国战后对德政策从过去压制、肢解到扶持和重新武装,这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要消除西欧国家,特别是法国对德国复兴的恐惧。因此,美国与英国在战后对德政策上强调复兴德国经济,反对法国过分地削弱德国的立场,希望通过欧洲的联合来保证德国不再成为欧洲的威胁者。所以,当煤钢共同体计划出台后,美国虽曾对这个组织可能对美国的有关行业产生的竞争威胁有过一定的担心,但很快就表示“同情并赞成法国的这一意义深远的倡议”。因为这一计划与美国战后对欧政策的总体框架是吻合的。战后初期,美国出台复兴西欧经济的“马歇尔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促进西欧联合的目的。“马歇尔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美国要求接受这一计划的国家通过后来命名为“欧洲经济与合作组织”的机构来共同审议各国所要求的援助款额,希望以此来消除各国之间内在的相互恐惧的心态。美国在战后支持北约计划的过程中,也强调了西欧国家联合自保的作用,曾经大力支持西欧国家建立“欧洲集体防务计划”。欧洲共同市场的建立符合美国在战后希望加强西欧的政治经济力量,确保美国在与苏联的对抗中保持有利的力量对比态势。

    关于联合起来的西欧与美国的竞争关系,美国并不是没有过担心。但是由于战后初期,美国利用“马歇尔计划”和北约,已经较成功地把西欧拴在大西洋联盟体系之中。在这个体系中,由于美国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西欧国家的军事领导权和对外政策决定权已经溶合在一个以集体名义但实质上是美国起主导作用的大西洋共同体之中。直到今天欧盟还是如此,欧盟在共同对外政策与安全问题上的协调与经济上一体化相比是很弱的。只要欧洲统一的进程中不要求建立自己的脱离大西洋联盟的军事力量,美国对欧洲的统一都是支持的。当然,这其中,战后美国与西欧国家在意识形态上、政治制度上和文化观念上的一致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面临着整个世界的共产主义挑战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冲击下,这些信奉民主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家,更希望能同舟共济,维持“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当然,美国在战后建立的国际经济体制也为它们相互消除矛盾,加强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关这一方面的内容可以参见第五章第一和第三部分)。这一政策也符合这些在二战中受到重创和战后面对殖民体系瓦解,仍希望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一定的作用的欧洲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所以,尽管欧共体国家在过去与美国在相互关系上和对待重大的国际事务上也有一定的分歧与矛盾,但它们之间的一致和合作大于矛盾与争吵。

    欧共体内部一些国家特别是法国也尝试过利用欧共体来实现自己的强国之梦,成为一个在美苏之间的第三方力量,但在共同体内部基本上没有一个大国愿意在这一问题上与法国合作。英国可以说是美国在欧洲的代言人;而德国,其前领导人的一段话最能反映德国人的态度,阿登纳曾对戴高尔表示过,德国愿意与法国进行合作,但在政治上更愿站在大西洋联盟之中。

    所以,在冷战中,所有的欧共体国家一致站在西方阵营之内,共同反对苏联一东欧集团。虽然有时也反对美国与苏联相互进行核竞赛,自己成为核恐怖的首要受害者,要求加强与苏联的缓和;但总体来说,都是支持和配合美国的对苏政策的。

    即使在冷战结束后,欧盟与美国的关系尽管由于共同的敌人的消失有所松动,在一些国际问题上对美国的所作所为有所不满与怨言,但在整体上仍保持着一致与协调的状态。双方之间的盟友关系没有明显的解体倾向。在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上仍然是相互配合与支持的。不论是在对待伊拉克问题上、前南斯拉夫问题上、人权问题上、北约东扩问题上、对待前苏联与东欧国家的问题上等等,欧盟与美国基本上都是步调一致的。虽然欧盟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与美国存在着意见分歧,也在考虑发展自己的独立外交与安全政策,如目前欧盟正在考虑加快自己的独立的军事力量的建立和加强内部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方面的协调,但要摆脱大西洋联盟的关系,内部的掣肘因素也很大,美国的反对态度也非常重要。可以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欧盟与美国的政治关系在总体上仍是一种联盟与伙伴的关系。这是战后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协调体制决定的,也是它们之间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决定的。美国与欧盟在现存的国际经济体系中都是受益者,它们在世界许多地区都有共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

    尽管欧盟与美国在经济上和贸易上存在着巨大的竞争关系和经济与贸易磨擦,如美国与欧盟在开放农产品市场问题上、政府采购与补贴问题上、以及美国单方面的制裁与治外法权问题等等,都曾发生过激烈的争执,特别是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这种竞争关系与摩擦可能还会不时地表现出来,甚至是相当程度的冲突。但战后以来,双方之间在经济上已经建立一种共存共荣的依存关系。这里有一些经济数据可以说明欧盟与美国之间的经济相互依存关系。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在欧洲投资占其海外的总投资的49%,以美国公司拥有50%的股权计算,美国在海外资产总值达到13,845亿美元,其中欧洲占58%,美国在欧洲的子公司在销售额突破25,00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国本土企业对欧洲的出口额,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美国公司利用当地人力、物力生产的(IBM在欧洲的销售额的90%是当地制造的)。目前欧洲仍然是美国对外投资最集中的地区。

    也是最大的出口商品市场。而美国也是欧洲最主要的投资场所。1993年欧洲在美国的直接投资就达到了2200亿美元,占美国当年吸收外资的59%,美国制造业中有将近71%的外国资本来自欧洲,欧洲公司在美国雇佣了300多万工人,占全部外国企业的雇员的62%0双方还有大量在科技方面的相互投资,1991年欧共体在美国的研究开发费用就已达到77亿美元,同时欧盟也是美国技术的最大引进国和美国公司在海外设立研发基地最多的地区。目前欧盟是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是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贸易总额达2万亿美元。双方还进行大量的企业兼并,如德国奔驰汽车公司与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的合并。美国近年的股市上的大量资金相当部分来自欧洲。这种依存关系在它们之间出现巨大的经济矛盾时,决定了它们最后总能并且必须以妥协与协调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战后的国际经济体制以及西方国家间的政治与经济协调机制也为解决这种矛盾提供了渠道。

    所以说,欧共体/欧盟在战后的国际政治中,是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中一个最重要的伙伴与盟友。它们共同对付了苏联一东欧集团,共同在第三世界阻止所谓苏联势力的渗透,共同保护了它们认为具有重要利益的地区如中东地区,共同向世界其他地区推广西方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总之是共同维护了世界资本主义政治与经济秩序。在战后世界政治格局上,欧共体是美国世界霸权的最重要的支持者与战略伙伴。欧洲的经济复兴与发展为美国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持与人员支持。同时,在欧盟国家与其他地区国家发生冲突或欧洲内部发生动荡的情况下,美国也是欧共体/欧盟的最大支持者与盟友,不论是英国与阿根廷之间的马尔维纳斯战争,还是在前南斯拉夫的一些共和国独立问题上,美国都站在西欧国家的一方。

    (二)欧盟在推动国际社会性交往与联系中的作用

    欧盟在推动国际社会性交往与联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欧盟自身的建立与发展就是一个国际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最成功典型。这种典型已经为世界其他地区提供了一个合作与协调的范例,为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所效法。其次,欧盟在发展自己与外部的经济与社会联系与交往上也是卓有成效的,在世界跨国的经济与社会联系与交往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欧盟从最初的煤钢共同体发展到今天,成为具有大约37045万人口,面积达323.5万平方公里,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万亿美元的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区域之一。在欧盟发展的过程中,从最初的6个成员国发展到今天具有15个成员国。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贸易和投资中,欧盟内部的相互贸易与投资已经占到欧盟总贸易额与总投资额的近600%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内部的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资本、商品、劳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同时,在大部分国家内也基本消除了影响相互经济联系的司法、关税、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的限制,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司法、环境保障、社会保障、财政和货币政策,而且正在向着取消国家货币,使用统一的货币方向发展。可以说,欧盟的建立与发展已经基本消除了影响各成员国之间进行经济与社会交往的主要障碍。这是在世界任何其他地区所没有的。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这种广泛而深入的经济与社会交往与联系,对各成员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目前欧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小于世界其他最主要的经济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差距,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美国与墨西哥之间、加拿大与墨西哥之间的经济发展距离,甚至小于美国各州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这种广泛而深入的社会性联系与交往在政治上为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近代以来,欧洲一直是一个纷争不断的大陆。从最早的威斯特伐利亚战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可以说欧洲的和平时间没有超过50年。尽管,近代以来欧洲的政治家想出各种方案和机制来维持和平,然而,成效都不大,战争依然定期地在欧洲大陆频繁发生,而且残酷性与破坏程度逐步上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达到了顶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始之后,欧共体/欧盟国家之间从没有发生过任何战争,尽管有时某些成员国之间为一些经济利益甚至是领土问题发生争执,各成员国之间存在着政治上的猜疑与防范,但都没有出现过兵戎相见的局面。

    甚至像法国与德国这样的多年的宿敌最后也能化干戈为玉帛,和平共处,共存共荣。虽然这其中还有其他因素的作用,但欧洲一体化进程带来的利益的融合机制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欧洲之所以能首先创制和发展出如此的一体化计划,一个最重要的社会性动力是欧洲大陆是世界最早全面实现工业化的地区。现代大工业生产是一种跨国界的社会性的生产,它需要国家间的相互分工与交换。任何对这种社会经济交往的障碍都可能导致有关国家为争夺财富而产生的冲突。让·莫内在设计煤钢共同体时曾说,在历史上两国的国界是人为划定的,这些始非所料的国境线在产业革命时代就已形成,随之而来的是民族主义理论的诞生。这条人为划定的国境线阻碍了双方的贸易往来,造成了双方的激烈冲突……如果能够超越国界的局限,把两国的煤钢结合在一起,既可剥夺一方的特权地位,又可以为另一方消除战争的瘟疫,使两国进入和平的时代。尽管这是针对法德两国而言的,它其中蕴含的精神适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社会性的要求下,欧洲国家首先从最急迫的问题着手,建立一个功能性组织来满足有关国家的经济与政治上的要求,然后,通过“溢出效应”或“滚雪球效应”进一步推动其他的社会功能性要求,最终“创造了复杂的、相互交织的行使所有传统的民族国家福利功能的跨国组织网络,同时使战争变得不可能”。这种功能性理论所设想的途径在欧盟的发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同时,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新功能主义的原则也得到了体现。即人类的需要不是自动满足的,功能区域也非都是非政治化的,合作的进程不是一个想当然的过程,而是一个政府在预见到在合作中存在自己利益的利益集团和游说分子压力下进行合作的产物。欧盟内部那些更具有跨国性经济联系的部门正是推动欧盟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欧盟在推动内部的社会性联系的同时,也大力促进与欧盟之外的国家与地区的社会性联系与交往。目前这种联系与交往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是欧盟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联系与交往。1973年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是1960年1月由英国与瑞典、挪威、丹麦、瑞士、奥地利和葡萄牙七国组成。后来冰岛、芬兰、列支敦士登加入了这一组织。这一组织主要是在内部实现工业品的无关税。但以后这个组织的大部分国家已经加入了欧盟。)建立了工业品自由贸易区。1994年1月1日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5国(奥地利、芬兰、瑞典和冰岛)建立欧洲经济区。在这个区域内,自由流通的领域从过去的工业品发展到生产要素,欧洲经济区纳入了80%的欧盟的统一市场法规,这样,基本上也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另外,这一经济区是一种动态的联合,也建立了若干超国家的机构。

    第二是欧盟与东欧国家的联系与交往。在上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欧共体与东欧国家曾一度加强了经济与社会的联系与交往,但由于后来的政治形势的发展,这一关系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苏联一东欧巨变后,1991年12月欧共体与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签署了所谓的“欧洲协议”。以后,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也与欧盟签署了“欧洲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引入自由贸易、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欧盟对东欧国家的财政帮助和彼此间进行政治合作。

    根据这些协议,这些东欧国家都成为了欧盟的联系国。另外,欧盟还与其他一些东欧国家如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等国签署了贸易合作协议。欧盟与其他发达国家通过“法尔项目”对上述国家进行经济援助,推动了上述国家的市场化改革。

    由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东欧的大部分国家正在等待加入欧盟,预计欧洲各国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联合是大势所趋。

    欧盟与俄罗斯的关系从苏联解体之后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欧共体与前苏联也曾进行了一定的经济往来,但规模一般不大,一些经济项目的合作遭到了美国的阻挠,如上世纪80年代欧共体与苏联的天然气交易。苏联解体后双方的关系有了较大的发展。1994年6月欧盟与俄罗斯签署了“伙伴关系与合作协议”。

    双方决定在贸易、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领域建立全面的伙伴关系,决定开展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这为俄罗斯融人欧洲大家庭,巩固欧洲的和平、稳定与安全具有促进意义。

    欧共体/欧盟与美国的关系已在前面叙述过,这里不再重复。

    欧共体/欧盟与日本的交往关系从上世纪90年代起得到进一步加强。过去西欧与日本的联系主要侧重在贸易方面的往来。1991年欧共体与日本签署了政治与经济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进一步扩大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与加强政治合作。日本为了应付欧盟的市场限制,加大了对欧盟甚至是一些可能在近期内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的投资。

    欧共体/欧盟在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与社会交往关系中,以欧洲国家的前殖民地最为密切。从1975年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与地区签订了洛美协定以来,欧共体/欧盟与这些国家经济与社会往来有了显著的提高。欧共体自实施统一大市场计划后,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往来也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从下表中可以显示出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关系的增长要超过欧盟内部以及欧盟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增长。

    欧共体/欧盟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中国的经济与社会交往逐步发展。尽管目前这种交往排在日本和美国之后,但在1995年之后欧盟推出对华新战略,强调全面加强与华关系,与中国建立全面的伙伴关系,欧盟与中国在经济与社会上的交往有了明显的提升。这种趋势预计将会进一步发展下去。

    (三)欧盟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力量斗争中的作用

    欧盟在这一方面,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西方阵营中的重要一员,并且对西方内部的团结与协调都是积极支持,大力倡导与参与的。从最初的北约到以后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以及各种西方国家的协调机制,欧盟国家都是积极主动的支持者、参与者、甚至是倡导者。

    相反,它对任何破坏世界资本主义现存结构的力量或者是不符合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社会力量都是采取反对的立场。欧共体在过去对苏联一东欧集团的态度上,现在对发展中国家中的民主与市场化改革的定位上都与美国一致,都是力图实现世界的资本主义化。尽管欧盟在某些做法上,与美国相比,比较温和,比较注意采用对话或渐进的方式,但基本的立场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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