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纲-法国大革命前后德国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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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概论

    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对欧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革命沉重打击了国王和封建贵族势力,多数国家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变革,近代民主共和或君主立宪制度相继建立。不过德国依然是一个政治上分裂、经济上落后的令人沮丧的国家。当时的德意志邦联由34个君主国和4个自由市组成,各邦在内政、外交、军事上仍然各自为政,保持独立,德国远未实现真正的国家统一。普鲁士与奥地利称雄于德国境内,但谁也无力在短期内实现统一。普鲁士雄心勃勃,军国主义十足,作为一个新兴的强国正处于上升阶段。奥地利王室世袭德意志皇帝职位,反动保守,竭力捍卫王朝正统主义,对任何改革都不赞成,也正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结果是由普鲁士实现了德国的统一与强大。

    德国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西部、西南部有些邦受法国大革命冲击、影响较大,一般进行了自由主义改革,较早确立了近代法制。在西部地区的工业中心,普遍采用机器生产,工商业得到较快的发展;然而从全国来看,资本主义的发展仍是缓慢的。随着拿破仑帝国的覆灭而来的普遍反动,使旧的专制统治又得以强化。德国的资产阶级就是在这种历史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德国的资产阶级及知识分子充满了庸人气息,软弱无力,目光短浅,缺乏革命的勇气,始终未能成为一支反抗封建统治的强大力量。他们甘愿拜倒在君主专制政权下谋求自己的利益。18世纪末爆发的法国大革命震撼了德国,他们也曾一度感到振奋和鼓舞,表达了对法国革命的同情和向往;但是,随着革命斗争的激烈和雅各宾派专政的到来,他们又惊恐万分,由对革命的同情转变为对革命的厌恶。当然,他们毕竟对封建专制制度有所不满,要求制定宪法,废除封建关系和贵族特权,在君主制的范围内实现某种改良,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即便要求改革而非鼓吹革命,他们也是谨小慎微,不敢公开进行政治斗争。他们耽于幻想,怯于实干。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德国资产阶级“只是用抽象的思维活动伴随现代各国的发展,而没有积极参加这种发展的实际斗争”[1]。

    19世纪的德国政治思想主要是当时德国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反映。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一样,德国人在实现统一和政治改革的斗争中作为甚少,但在思想文化领域却创造了辉煌的成果,文艺与哲学领域的成就尤为突出。文艺上出现了“狂飙突进”运动,诞生了歌德、席勒等伟大的诗人。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成就,更是人类哲学史上的高峰,在西方思想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有康德、费希特、洪堡、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在政治思想上,他们深受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观念以及宪政法治思想是他们政治思想的基本底色。然而,由于被法国大革命的血腥恐怖所吓倒,德国资产阶级宁愿跪着祈求改革也不敢站着反抗。与此相应,德国古典哲学家自然不会从上述思想中引出革命的结论。他们把社会的进步主要理解为理性和道德的发展,要求在君主制范围内进行一些改良。

    在德国,与古典哲学同时代的还有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有胡果和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历史传统的产物,是不受主观意志或理性法则支配的。法律是民族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历史的连续性,他们以此反对自然法学说,抗拒改革。他们以所谓“民族精神”来抵制法国启蒙思想和大革命对德国的影响,成为德国保守势力在法学界的代言人。

    这些德国的政治思想家具有更多的学究气,远离现实的政治斗争,只是躲在象牙塔里设计美好的理想。他们比法国启蒙思想家多了些深奥的哲学思辨,少了投身于社会变革的勇气。具有鲜明政治内容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要求,在他们那里都变成了软弱空洞的道德说教,而且是用一种纯粹思辨哲学的形式和抽象晦涩的语言表达的。即使是美好的理想,他们也或将其推到彼岸世界,或者希望通过改善国民教育在将来实现,而不敢在现实中着手国家制度的改造。

    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政治思想中,关于国家本质以及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倾向都有所论述。不过就其影响而言,国家主义压过了个人主义,除了少数人,一般德国人认同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拒斥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黑格尔就准确地表达了一般德国人的这种观念,黑格尔极力推崇国家,宣扬国家崇拜,认为国家本身就是目的,对个人具有绝对的权力。虽然他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看法,矫正了英美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偏颇,但他的适应德国统一需要的国家有机体观点,也带来了更严重的问题,适为德国的强权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并影响到后来的法西斯主义。他们把人类历史和国家理解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17—18世纪思想家那种孤立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观念。他们用相互联系的总体观点来考察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民族、个人、宗教等的关系,国家不再被看作只是单个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机械的联合体,而是在历史上不断发展的一个有机整体。这种国家观尽管带有一定的保守倾向和某种神秘的色彩,但在对国家的认识上毕竟增加了一些新的东西,开辟了另一个思路。

    实现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复兴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眼里是最重要的任务,他们把争取政治自由与民族统一联系在一起。他们认为德意志民族统一和复兴的关键在于发扬光大“民族精神”,主张一个民族之所以作为一个民族而存在,根本在于它的文化、宗教、道德、风尚等精神力量。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夸大了德意志思想文化的成就,甚至提出日耳曼民族是最优秀民族,应当承担领导世界的责任,表现出浓厚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主义倾向。在西方政治思想家中,像他们这样大言不惭地吹嘘、美化自己民族的,确实非常少见。以当时德国在科学文化上的成就而论,不能说就超过了英国、法国或意大利。他们之所以热衷于自吹自擂,主要是因为德国政治、经济上的落后造成的。德国在政治、经济上不如邻国先进,加上要完成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艰巨任务,这些都需要给充满挫折感的德国人鼓劲打气,唤起他们的民族自信和骄傲,于是这种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的鼓噪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响,直到纳粹德国时代达到顶峰。

    第二节 康德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年),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启蒙思想在德国的代表。他出生于东普鲁士的哥尼斯堡(今俄罗斯加里宁格勒)一个小手工业者的家庭,1740年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1755年因发表著名的宇宙起源星云学说而获盛名,随即到哥尼斯堡大学任教。1770年以后,他完成了几部重要的哲学著作,建立起自己的批判哲学体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尤其是卢梭)给康德以重大影响,他不满德国的专制统治,对法国大革命也曾表示同情和支持;但法国大革命的巨大震荡与恐怖最终使他对革命产生一种矛盾的立场。他称赞革命可以摆脱专制和压迫,但又认为革命容易产生混乱而难以实现理智的改革;因此,他又把革命同灾难与罪恶联系在一起。他向往革命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但自由和平等在他这里不过是一种道德说教。他的政治思想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矛盾、调和、妥协是其基本特征。

    他的政治思想集中在他晚年所写的几部政治论著里:《政治权利原则》(1793年)、《论永久和平》(1795年)、《道德形而上学》(1796—1797年)的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一 伦理政治观

    康德的政治思想建立在他的伦理学说基础上。他的伦理学说基本反映了近代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精神,他以纯粹理性的道德词句阐释了18世纪的启蒙思想。

    康德伦理思想的中心是“道德法则”。在他看来,道德不能建立在经验上,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幸福或快乐之上,因为这些东西本身就是不确定的。真正的“善行”或“道德”乃是“善良意志”本身,就是说人只要有善良意志,就是有道德的。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不能只根据个人意愿与爱好,而要与普遍道德法则一致,这是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所以也叫“绝对命令”。据此,人们要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手段,因为人之所以存在乃是由于其自身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康德认为,凡人都有意志自由,都知道什么是人的行为的最高法则,并按照它去行动。这样,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便成为密不可分的东西了。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循道德法则去行动,一个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他也就愈加自由。在康德这里,自由简直就等于伦理上的完善或成为圣贤。这自然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可见康德的自由观与英美式的自由主义差别不小。

    在康德看来,法律和政治都应受“道德法则”(绝对命令)的支配,要符合它的要求。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必然”,使个人行为与普遍道德法则协调一致;它还借助国家强制力量使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协调一致。所以,法律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在于,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它推动人们应该这样行动;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它限制人们去做某事。法律是道德的外壳,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康德希望建立一个实行法治的人人同样自由的理想政治制度,然而这个理想制度不能通过直接的政治革命,而是通过道德的不断完善来实现。

    当政治、法律出现了对道德的背离,那么人民有没有反抗或拒绝服从的权利呢?康德的答复是否定的。康德继承了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按理说应该导出肯定的结论,但他却把自相矛盾的观点熔于一炉。他说:“公民状态纯然看作是权利状态时,乃是以下列的先天原则为基础的:(1)作为人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2)作为臣民的每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的平等。(3)作为公民的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独立。”[2]也就是说,公民的自由、平等与独立才是合理的和道德的,专制奴役是不道德的。所以他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君主专制。但面对不道德的专制奴役,人民却没有反抗的权利。这时康德突出强调人们对现存的法律、秩序和君主服从的义务,他明言:“对最高立法权力的一切对抗,使臣民们的不满变成暴力的一切煽动、爆发成为叛乱的一切举事,都是共同体中最应加以惩罚的极大罪行,因为它摧毁了共同体的根本。而且这一禁令是无条件的。”[3]康德的看法表明,即使政府或君主破坏了契约,滥行专制,臣民仍无反抗的权利,更不用说革命的权利了。也就是说,统治者可以实行非道德的统治,人民却不能用非道德的手段予以对抗。一个接受了法国启蒙思想中激进观点的人,因为被法国大革命的恐怖所吓倒,在理论建设上竟如此畏首畏尾。

    二 国家学说

    康德对应然的国家起源与实际的国家起源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康德相信契约论作为国家起源说从道义上看是有说服力的,尽管事实上它并不是真实的。不过人们最好做这样的假设: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法律和国家的状态,每个人不受习惯约束却要彼此防范。由于契约的缔结,人们放弃自己外在的自由,从而获得了法律主宰下的自由。各个人的意志联合成一个“公共意志”,国家也就产生了。国家建立在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都是平等的,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这种自由、平等、独立是每个公民在国家中承担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国家权力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国家的使命和目的并不是为了公民的幸福,而是维护法律秩序,维持国家本身的存在。国家的福祉不是指公民的幸福,而是指国家制度和法律原则处于和谐一致的状态。这样,他在注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又强调了作为整体的国家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国家是社会生活的必要形式,人类没有国家是不行的。因此,人民对国家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反抗的权利。

    康德认为,有两种划分国家形式的方法:第一种是按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把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形式;第二种是按统治者运用最高权力治理国家的方式把政体划分为专制和共和两种形式。康德更赞成第二种划分方法。

    康德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一切权力都从此派生。三种权力要互相协作,相互牵制。一种权力不能超越自己的活动范围去篡夺另一种权力的职能。具体而言,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执行权属于国家的统治者或摄政者。立法权力不应该同时又是执行权力,因为作为一个行政官员,应该处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必须受立法者最高的控制。立法机关可以剥夺管理者的权力,罢免他或者改组他的行政机关。不论是立法权还是执行权都不应该行使司法职能,只能任命法官行使司法权。他的分权思想目的也是预防专制独裁和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他认为共和政体以分权为基础由法律统治,专制政体是一种集权基础上的独裁制度。康德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共和政体,但他对共和制的解释与别人有所不同。在他看来,共和制并不等于民主制也不是没有君主,而是意味着分权、法治和政治公开。他把共和制同民主制加以区分,甚至认为按民主制这个词的固有含义来说,它必然是专制的;君主制只要实行分权和法治原则,也可以采取共和制的管理形式来治理国家。在国家制度上要消除专制独裁,重要的不是由谁来掌权,而是如何来划分行使权力,不是由人而是由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只要开明君主实行分权和法治,真正体现“公民意志”就是良好的国家形式。

    三 永久和平思想

    康德认为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如果按照自然的自由来行动,那么结果就是一种持续的国际战争状态。人们必须结束或超越这种国际战争状态,以便进入法律的状态,即和平状态。“当这些国家联合成一个普遍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联合与一个民族变成一个国家相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4]这样的国家联合体成为一个庞大的组织,每一个人都可以称作世界的公民。于是,永久和平,这个民族的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才可能实现。

    康德认为,一个普遍的和平的人类联合体成功的条件是人们彼此交往的可能性。他主张每个人对其他所有人都处于一种最广泛的关系,他们可以要求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交往,而一个国外的民族无权因此把他们当作敌人来看待。

    康德在他的《论永久和平》中提出了一个消除战争、实现永久和平的方案,这一方案包括三项实现和平的必备条件:(1)每个国家都是共和政体;(2)各自由国家的联盟是和平的国际基础;(3)外国人来到其他国家都应受到尊重,这是世界公民权利所保证的。

    康德深刻地认识到国际和平取决于各国国内制度。他指出,迄今为止国际战争频发的根源在于各国国内制度的缺陷,尤其在于专制君主制。他认为只有共和制才能成为国际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因为共和制按照人民的公意行事,而人民要为战争付出巨大的牺牲,他们当然是反对战争的。在共和体制下,国家需要公民或其代表的同意来决定是否发动战争,这就必然使它们在发动战争之前会非常犹豫。相反,在专制政体下,“战争便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因为领袖并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猎、离宫别馆、宫廷饮宴与诸如此类是一点也不会由于战争而受到损失的。因此他就可以像是一项游宴那样由于微不足道的原因而做出战争的决定”[5]。共和国是爱好和平的,专制政权是好战的。康德也承认,自由国家并非不打仗,但它们只是为了公众的目的和自由而打仗。在康德看来,一旦世界各国都推翻专制政体,建立共和政体,则必然有助于世界和平。

    在共和国普遍建立的基础上,自由国家再自愿结成联盟,使联盟各成员国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康德说明建立“自由国家的联盟”并不是实行国家的合并和建立“世界国家”,而是作为一种扼杀战争的消极替代品,以保证国家间的一种和平的、协调的状态。这种联盟是“和平联盟”,它与和平条约的区别在于,后者仅仅企图结束一场战争,而前者却要结束一切战争。在“自由国家的联盟”内,不仅各国的独立得到保障,而且可以在普遍友好的条件下实施每个人的“世界公民权利”。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访问地球上的任何地方,而不遭到侵犯和歧视;每一民族都享有对他所拥有的领土的权力,不应受到任何外来的国家和人的威胁。

    他认为,自由的“和平联盟”会不断扩大,最后,当所有国家都签署了永久和平条约,永久和平就能在全世界建立起来。

    康德认为,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的,在各国间确立永久和平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他竭力反对侵略性的掠夺战争,认为战争是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难。永久和平的实现不能是弱肉强食,而只能是各国平等携手建立起国家联盟。

    不过康德也承认,实现这个目标可能只是一种善良的意愿,但如果我们采取这种行为的准则,将会引导我们不断地接近永久和平。“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最终的意图和目的。”[6]康德的这一伟大预见,在人类走向自由与和平的今天越发显示其非凡的洞察力。他的这一思想,成为20世纪西方影响很大的民主和平论与国际关系中理想主义的源头之一。不应忘记的是,康德对战争的痛恶和对永久和平的追求,在好战的德国思想家中也是非常难得的。

    第三节 黑格尔

    乔治·黑格尔(George Hegel,1770—1831年),是德国著名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不仅构思、提出了解释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存在发展基本规律的庞大深奥的思辨哲学体系,而且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理论。

    黑格尔生于斯图加特市的一个税吏家庭,1788年进入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期间恰逢法国大革命爆发,他热烈拥护这场革命,赞美卢梭,歌颂自由。1801年,黑格尔到耶拿大学任教,1806年发表《精神现象学》,为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奠定了基础。1818年,黑格尔出任柏林大学教授,后又担任校长。1821年,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出版,这是一部最集中、最系统地表述其政治思想的著作。

    青年时期的黑格尔在法国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推崇理性,主张人权,揭露和批判专制制度的黑暗,渴望德意志民族的统一与兴盛。晚年思想渐趋保守,在继续主张改革的同时,极力论证普鲁士君主制度的合理性,赞美普鲁士王国。反映黑格尔政治思想的著作除《法哲学原理》外,还有《历史哲学》《论英国改革法案》(1831年)等。

    一 市民社会、国家和自由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博大精深,无所不包,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只是他的庞大哲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的政治思想不是从事实或经验中总结出来,而是从他先验的哲学观念推导出来的。

    黑格尔哲学的主体——他杜撰出的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是一种先于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精神,它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两者的辩证统一;它还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和基础,构成万物的内在本质和灵魂。作为主体,它由于其内在矛盾的推动和能动性而不断地自我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出来。自然、社会及人类思维的一切现象都是“绝对精神”不同发展阶段的体现。

    绝对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精神阶段的演进也经历了三种形态: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客观精神的外化就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产生与发展。在绝对精神和客观精神的演化、发展过程中,黑格尔又构想出三大基本规律以支配这一演化、发展过程: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万古不变的三个阶段,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三大基本规律,成为黑格尔解释一切的理论法宝。马克思称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为“爱好虚构的思辨体系”,胡适认为它是生物进化论产生以前凭思辨玄想产生的缺少科学根据的假说,硬把大自然、社会及思维无限复杂而生动具体的形象纳入他的死板的先验体系中。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成多个个人和若干家庭的聚集,是家庭扩大与分裂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合形式。在市民社会,每个人都追逐着各自的利益和目的,充满着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等各种矛盾。市民社会无力解决这些矛盾,因为它本身没有一种能够使各种矛盾得到调和与统一起来的力量。为使矛盾得到解决,使社会生活能够维系下去,就必然需要一种高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国家。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伦理观念演化的现实,具有至上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对内号令一切,对外进行战争。国家是一个有机体,是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具体统一。个人必须服从国家,投身国家,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实现其人格、自由和权利。当然,国家也要保障个人正当的自由和权利——服从国家法律的自由和权利,于是,权利和义务在这里实现了结合——真正的个人自由也就只可能存在于个人对国家意志的服从,存在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融合。黑格尔指责自由主义理论导致人们对于自己的意志与能力的盲目乐观,以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创造他们所喜欢的制度,其结果是社会的不稳定、对历史的不尊重甚至革命。

    黑格尔理解的自由意味着对必然规律的认识和遵循。他认为,自由只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自主的理性行为,是以对客观必然的认识为基础的,任何个人在追寻自由时自然都受到来自社会和国家的限制,即法律和道德的限制。人们应当把它们看作获得解放的必要条件,是实现自由的基础。真正的法律与道德,必然包含了客观精神的合理原则,必然体现了一种自由。

    有了自由,主体也就在世界中得到满足。个人在获得自由时,便实现着个性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人们行为中的道德,思想中的真理,都是“以理性为内容的”自由的具体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就在于普遍实现自由——从东方专制统治下帝王一人的自由到古希腊罗马部分人的自由,最后到日耳曼阶段全体人的自由。他认为整个世界历史、世界精神发展的历程,就是使自由变为现实,就是使自由原则到达现实生活的一切关系中。东方世界只有一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表现为专制帝王的放纵恣肆,为所欲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希腊罗马世界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即希腊、罗马的公民,奴隶是没有自由的;只有到了日耳曼世界,自由才获得了完美而充分的实现,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日耳曼精神是新的世界精神,它的目的是使绝对理念体现为真正的自由,使自由变为现实,这是整个世界的最后目的。自古到今人类努力的目标,就是使自由不断实现和完成自己。

    黑格尔对自由的认识虽不无偏差,容易导向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但他对自由与必然的认识毕竟深化了对自由的探讨。

    二 君主立宪制主张

    黑格尔认为国家形式一般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首先从王政开始,这种王政或是家长制的,或是军事专制的;后来这种王制政体演变成为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最后,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又发展为君主政体。这是一个“正”“反”“合”的三段式发展过程,即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不过一定要把第一阶段的王制与最后的君主政体区别开来:前者是野蛮的专制王国,后者则是王制国家的高级形式,或文明形式。黑格尔对君主专制提出尖锐抨击,并认为这种专制政体是严格地适合于东方世界的政治形式。他指出,中国、印度、波斯、土耳其乃至亚洲的全部,都是这种专制政体,“是恶劣的暴君政治的舞台”。

    黑格尔称赞民主政治,特别是雅典的民主政治。他认为民主政治是以平等为前提,以道德为基础的良善政治。在民主政体下,取得权势地位必须依靠个人才能,依靠公众的支持而不是依靠世袭特权,因而人们都有展现个人才能的最大机会。“一般来说,民主政体的宪法,给了伟大政治人物最大的发展机会;因为它不但容许个人方面表现他们的才能,而且督促他们运用那些才能来为公众谋利益。”[7]但他也批评民主政体有很大缺陷,只能在小国实行,国家一大,人口一多,民主政体就缺乏生命力,所以古代民主政体的消亡是必然的事。法国大革命时,人们也想建立一种合乎理性的民主政体,但革命以后,在自由、平等的“假面具”之下,暴虐和专制却横行无阻。

    黑格尔认为存在于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合乎理性、合乎时代精神的政治制度。“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8]

    在黑格尔看来,现代的君主立宪制是扬弃了上述三种政体而又高于它们的合乎理性的国家制度,君主、贵族、人民成为君主立宪制自身的三个要素,而普遍意志便在这种君主立宪制国家得到实现。各种不同的权力只是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这一整体的各个环节而被区分着,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活动旨在实现普遍意志。这样,君主立宪制国家便成了普遍利益的代表。在这种国家制度下,通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用,能够实现普遍意志或利益。

    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国家权力必然是要划分的,但他又反对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认为这种划分没有体现出一种独立的、占主导地位的权力要素来。他认为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机体,机体的本性是趋于统一的;如果各种权力,如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独立,那么就会使国家毁灭,故而他十分强调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又鉴于东方专制国家权力集中与统一造成的专横、野蛮、腐败与堕落,他又不赞成东方式的集权专制,因而他设计了一种既体现权力分立思想,又有集中与统一的国家政体来。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王权、行政权(包括司法权)和立法权,其中立法权有一定独立性,行政权不具有独立性,王权则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是独立的占主导地位的权力。他说:“王权,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9]这意味着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的决断即是最后的决断。这种君主是世袭的,世袭可以预防王位出缺时可能发生的争权夺利与派系倾轧。不过君主立宪制下的君主并不是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君主的“我要这样”,并“不等于说君主可以为所欲为,毋宁说它是受咨议的具体内容的束缚的。当国家制度巩固的时候,他除了签署之外,更没有别的事可做”[10]。

    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它本身不是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这样,他就把国家制度当成不受立法权支配的独立先验的东西,从而否定了立法权是确立国家制度的最高环节。

    黑格尔认为,行政权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贯彻和维护现行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行政权应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他反对官职世袭,主张以才智任用官吏。他强调必须对官吏进行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在处理行政业务时大公无私,奉公守法,温和敦厚。

    三 民族主义与好战思想

    黑格尔在论述国家和民族主权问题时强调民族的独立和自由,他期望德意志民族提高民族自觉心,实现德国的统一和复兴。黑格尔还通过他的历史哲学,宣扬日耳曼民族优越论。他认为,世界历史的进步总是通过某个民族来实现的,民族精神是世界精神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体现。他说,世界历史经历了三种世界民族精神状态:东方世界、希腊罗马世界和日耳曼世界。日耳曼精神是世界精神发展的顶峰,是其最高、最充分的实现。在日耳曼世界中,国家最后展示为“理念的形象和现实”,在那里,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达到了完美的统一,标志着现代国家的完成。世界历史将在其范围内,沿着其方向继续向前发展。他美化德意志国家和民族,有明显的沙文主义和德意志民族优越论。

    黑格尔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如果国家之间不能达成协议以解决其矛盾和冲突,那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他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认为这种要求是一种空洞、不现实的理想。在他看来,为了防止内部腐化,巩固国家内部的权力,战争不应被看作罪恶。相反,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可以防止一个民族由于长久的和平生活和闭关自守而堕落腐化,从而保存“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在历史中,战争和革命是世界精神的工具,体现着绝对精神的民族的崛起,体现着世界精神的那种原则的传播,都是通过战争而实现的。因此,战争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应该的。不过作为一个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肯定战争的同时又提出应该寻求和平,遵守国际法,限制战争的破坏性。

    黑格尔对战争的颂扬(不管出于什么意图),黑格尔的德意志民族优越论和对强权政治的崇尚,都在20世纪被德国的法西斯主义所利用。这自然给黑格尔带来了不太好的名声。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2页。

    [3][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3页。

    [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7页。

    [5][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7页。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2页。

    [7][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05页。

    [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87页。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87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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