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体育专有技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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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有技术是客观存在的,专有技术作为一种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专有技术,较之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只是获得了法律的间接调整与保护。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体育专有技术进行保护,在我国通常可以援引以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一)侵权行为法

    体育专有技术作为体育组织或个人的一项财产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直接运用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其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体育专有技术可视为“其他科技成果”中的一种而受到法律保护。

    (二)合同法

    在许多情况下,与体育产业开发有关的体育专有技术通过专有技术转让的形式实现其价值,转让一般通过专有技术转让协议来实现。协议除普通技术许可的一般条款外,还须详细制定特殊条款,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保密条款最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其《实施细则》第13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三)劳动法

    在劳动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为了防止劳动者泄露企业的秘密,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法第102条对劳动者的泄密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害专有技术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判例及学者所认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的相关规定也对体育专有技术进行保护。能够成为体育专有技术的部分体育专有技术可依此规定获得保护。

    (五)刑事法律

    因为体育专有技术侵权而受刑事处罚的在国内尚无先例,但这并不等于没有触犯刑律的可能。利用刑事立法对专有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可有效地弥补民事立法的不足,我国刑法第219条、220条规定了侵犯体育专有技术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可以为惩处严重侵犯体育专有技术的行为提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这说明盗窃犯罪的对象包括体育专有技术。至于侵犯体育专有技术的其他一些犯罪行为也可以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其他法律

    除以上法律有关于体育专有技术保护的规定可以参照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可以作为体育专有技术保护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60条就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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