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加强体育专有技术保护的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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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我国法律对体育专有技术提供了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保护,但仍然不够完善。根据有关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完善对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完善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依据

    现有体育专有技术侵权多是由第三人侵权的形式,由于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第三人侵害体育专有技术时如何给与保护,因此造成这方面的保护相当薄弱,完善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确有必要。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说的“其他科技成果”是否包括体育专有技术,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建立体育重要非专利专有技术的注册、命名、奖励和推广应用制度等。

    (二)完善针对内部及其他相关人员侵害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在体育运动当中处于不同的位置扮演不同的角色,对一些经常接触到体育专有技术的人员,要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协议,防止秘密外泄。在体育组织享有体育专有技术权利的情况下,体育组织也一般应与涉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他们对保密行为做出承诺。特别是在体育专有技术合作开发、转让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保密条款要对保密范围、保密的措施、保密的期限以及有关泄密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规范专有技术转让行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中所包括的技术秘密转让类型就是规范体育专有技术转让的直接法律依据。在体育专有技术的转让中,一定要有合同意识,依法规范专有技术转让行为。首先要尊重《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按《合同法》规定,体育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等;其次是要充分利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性条款,根据转让双方实际情况设计适宜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将技术转让后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交由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则准用后续改进成果归属改进人的补充性规定等。有关体育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理解与应用指导工作,结合体育行业特点,制定推荐性体育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文本,规范转让行为。

    (四)制定体育专有技术方面的专门法规

    制定专门法规当是保护体育专有技术的最佳模式。根据有关国家组织的示范法和有关国家保护专有技术的立法草案,这种法规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专有技术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该法与其他法规的关系;专有技术的保护条件;侵害专有技术行为的构成;个人占有权的确认;制裁措施。【9】

    (五)提高私力救济的意识和能力

    体育专有技术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对其的保护也是一项较为庞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体育专有技术本身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人们对体育专有技术的认识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在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如提高保密意识、防范间谍窃取、加大创新力度等仍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方式。

    注释:

    【1】周韬.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4(5)

    【2】张庆麟.论专有技术法律性质的界定[J].法学评论,1996(1)

    【3】王力彬.论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3)

    【4】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引自知识产权律师网http://www.mslv.net/zscq/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2,2005年11月6日访问

    【5】何燕华.论专有技术的国际保护[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4(5)

    【6】段晓梅,吴亚娥.浅析专有技术及其法律保护[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3)

    【7】张庆麟.论专有技术法律性质的界定[J].法学评论,1996(1)

    【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

    【9】韩赤凤.论我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现状与对策[J].辽宁大学学报,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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