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加强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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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和对策研究

    积极开发和有效运营体育无形资产,是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与产业发展的必然需要,而为体育无形资产设立全面而牢固的法律保障,则是依法治国进程中推进体育无形资产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小康社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审视,采取积极能动的法制工作对策,不断加强和优化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

    (一)提升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地位,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正在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生产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围绕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在成为最具开发潜力的新兴经济资源。现代世界各国和各行各业在对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开始了新的角逐和竞争。纵观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科技发展与经济繁荣的国家,都是不断提升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开发地位的国家,以无形资产为内容的智力型生产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必然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进一步重视迎接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构建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1】为了部署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科学技术大会,强调“在世界新技术革命推动下,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国民财富的增长和人类生活的改善越来越有赖于知识的积累和创新。科技竞争成为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当今时代,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能够在发展上掌握主动。”【2】发展知识经济,为我国无形资产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广阔的空间。

    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是不同于以往工业经济时代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不但对价值理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带来新的冲击,也必然会引发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重构,形成与社会法制建设新的互动关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要求知识生产和无形资产开发必然要纳入国家法制体系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规制和保护,而无形资产生成与实现的自身规律,也对法律具有更加紧密的依赖关系。与有形资产本身一般不具有法律授权性、只有在受到权利侵犯时才寻求法律保护的情况相反,法定无形资产能够作为独立权利存在的前提就是相关法律的确权。无形资产的权利“更具法律的虚拟性,法律对无形资产的调控就更具有前置性和直接性”。【3】同时,由于无形资产交易一般只转让其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意味着所有人对使用权控制的弱化,而且可能完全不受所有权人的控制而被擅自使用甚至不被权利人所察觉,从而使无形资产具有易流失性。这就更加需要法律的介入,对这种易流失的无形资产进行较为严格的法律保护,实施对侵犯无形资产行为的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

    当知识生产和无形资产开发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构成的时候,其对法律的依赖必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需要。为此,我们同样会发现,凡是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发展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制建设比较发达的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知识经济,党和国家近年来同样越来越重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制建设。在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就明确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措施,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4】

    当前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发展,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环境与背景之中。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对体育无形资产的广泛开发提出了要求,同样也形成了对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实践表明,目前适用于我国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不当、产权不明晰、权益归属不清楚的情况,出现了许多体育无形资产纠纷不能有效解决、一些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不对体育无形资产施行有力的法律保护,体育无形资产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因此,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必须提高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意识和氛围,提升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地位,切实落实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工作。

    (二)明晰体育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体现和扩大对体育领域劳动的保护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必须平衡体育领域中劳动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目标,进而保障体育事业和谐全面地发展。同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一样,体育领域也存在着种类各异的复杂劳动,体育工作者因之获得了大量的劳动成果,满足了多方面的利益需求。这些劳动成果,有的符合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等的保护条件,从而可以纳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中获得一体保护;有的其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如体育明星形象权,很难从现行法律制度中演绎出对应的保护机制;还有的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就其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主体等还需要更加务实的分析和精致的法律构造才能更好的体现利益平衡的效果,如体育竞赛表演的电视转播权问题。这说明,现行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既有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着法律保护的空缺,不能较好地满足体育无形资产产权确认的现实需求,不能充分体现对体育领域劳动者及其劳动成果全面平等保护的思想。而这种欠缺的长期存在,必将极大损害体育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会导致体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就劳动成果而言,只有取得私法的权属确认,才会充分调动劳动成果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促进体育事业总体进步的最经济、最有效、最持久的激励机制。体育无形资产是体育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体育劳动成果,其对于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明晰体育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强化对体育领域劳动的保护,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明晰体育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方式基本有两类:一是市场化机制。如对符合作品条件的体育舞蹈表演以著作权的保护,对达到一定要求标准的运动训练和恢复方法、运动员选材方法等给予专有技术的保护等。通过这种确认,权利人为将其劳动成果投入体育市场,参与利益分配奠定了直接基础。二是非市场化机制。如我国体操名将因其首先完成高难度动作而被国际体联依其姓名命名该动作。这也是一种对体育劳动成果的确认方法,给劳动者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尊重和满足,同样能起到激励作用,并且,也为劳动者将其“形象”投入体育市场,完成精神产品向无形资产的转化创造了现实条件。

    (三)鼓励体育无形资产参与产权交易,进一步优化体育资源的配置

    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首先是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体育成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保护目标决不仅限于此,还要以之为基础进一步鼓励体育无形资产参与产权交易,优化体育资源的配置,在传播、交流和使用中惠及社会。生产离不开交易,产权明晰的体育无形资产,必须通过交易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体育无形资产满足不同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体育无形资产所有者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体育无形资产融入体育市场乃至开放性的整体市场,充分发挥效益,实现体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体育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从这个意义上,交易可以促进资产的增长。因此,鼓励体育无形资产参与产权交易,建立自由自愿的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应该看到,交易本身对于许多体育无形资产而言具有更加迫切的直接现实意义。这种迫切性,不仅在于其相对于一般有形财产的“无体性”,也在于其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如果一项发明成果不能很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其一旦被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其使用价值将不复存在,这是与有体物不同的。就诸多体育无形资产而言,其时效性则显得更为迫切,诸如一场体育比赛,只要比赛结束,结果揭晓,其观赏性瞬间大打折扣,使用价值明显减少。从这个角度看,在体育无形资产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尤其应该结合其自身特点,突出“鼓励交易”的保护原则。而离开了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保护机制,这样的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将无法获得鼓励和保护。

    (四)对体育无形资产进行必要的权利规制,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体育无形资产权利同任何无形资产权利一样,其实质就是法律授予的对具有独创性的体育智力成果的一种垄断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获得者的经济利益而言,最高目标是实现垄断权存续时间和产生利润的最大化。”【5】为此,体育无形资产权利人就可能阻碍他人利用该知识创造新的智力劳动成果,从而影响整个社会先进体育文化的普及和体育知识的创新。应当明确,体育无形资产权利人依法获得这种具有垄断地位的专有权,源于社会和国家对其劳动本身的尊重和保护。就权利人而言,也必须考虑社会和相关利益群体对其劳动成果不同程度的依赖性而作出必要的、合理的妥协和利益让渡。这是因为,一方面,个体与社会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现代产权制度不能仅将其支撑点构筑于精神产品保护的静态归属上,而要在确认创造者占有与支配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精神产品的动态利用”;【6】另一方面,就生产无形资产的劳动本身而言,也是在参考、借鉴大量前人经验、知识的基础上完成的,这些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为个体所利用,个体自然不能“独专其利”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因此,对体育无形资产权进行合理的权利限制实有必要。

    除以上原因外,还涉及体育本身的公共性问题。体育的产业化与社会化应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众对体育的参与越来越体现出基本权利的性质。很难想象,诸如奥运会、世界杯这样的赛事,体育竞赛转播权的权利主体对该权利的绝对控制不会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在私权意义上的体育无形资产权涉及到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这种限制便不可避免。

    对体育无形资产权的权利限制也来自于体育运动自身发展规律之要求。如体育运动的发展需要广泛和经常的交流,交流中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因此,为适应交流之需要,在体育无形资产方面,自由而无偿使用的范围将比知识产权更加宽广,在方式上也更为灵活。这就要求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制度在合理使用等问题上从目的、范围、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精巧的设计,既充分保护体育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又遵循体育运动的发展规律。

    着眼于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必须对体育无形资产权利主体进行有效的权利规制,而现代法治条件下对这种权利进行的有效规制,只能依靠法律来完成。虽然如何在保护与规制之间寻求一种妥当的平衡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中,这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对不当的垄断和反竞争进行恰当的规制,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体育无形资产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五)预防和制裁体育无形资产侵权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格局

    体育无形资产本身蕴涵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体育竞赛表演的观赏价值,体育专有技术的实用价值,体育标志、体育明星形象权的象征意义,这些都会给权利人带来经营优势和竞争优势,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体育无形资产这种优势作用的发挥,由于其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不能依靠传统意义的对“有体物”的占有方式实现,必须依赖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尤其需要通过加大对各类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来保障。侵犯体育无形资产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侵权成本低、收益大。如此风泛滥,势必极大地影响体育无形资产劳动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扭曲体育市场行为,破坏既有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秩序,妨碍体育资源配置机制与功能的发挥。近年来,我国针对筹备北京奥运会,正是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对各种侵犯奥林匹克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从而为北京奥运会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全面保护体育无形资产,不仅要有产权清晰、交易规范的制度保障,而且特别需要强有力的针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加大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只有通过有关法律规范侵权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合理调整,并能做到有效的落实,才能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如果对体育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偏轻甚至缺乏应有的规定,则侵权者机会成本降低,在国家日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形势下,侵权者必然将侵犯无形资产的重点投入到法律风险较小的领域。这样,体育无形资产中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将成为薄弱环节,这部分体育成果的劳动者等权利主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将需要特别关注。通过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实施对体育无形资产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和各方面利益的有效平衡,才能构建公平有序的体育市场竞争格局。

    (六)推动体育产业和体育法制的发展,促进和谐体育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如前所述,按照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规律来发展体育产业,必然地要求体育法制建设的全面加强,从而为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体育无形资产法制建设是我国整个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知识经济和体育产业发展所带来的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运营的日益兴旺,对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要求将更加突出,体育无形资产法律规范和法制调整的任务会不断增多,相应的法律规范与法制工作的比重将逐步加大。这样,又不断扩大了体育法制的作用空间,刺激和推动了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

    当前,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体育领域,就是要努力建设和谐体育。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因而,“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7】加强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和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步调协调一致,不但能够促进我国和谐体育的建设发展,而且通过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来拉动消费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对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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