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耕地占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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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国发[1987]27号)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

    (3)炸药库用地及其安全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2.贫困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

    3.农民新建住宅减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第5条、国发[1987]27号)

    4.外商投资占用耕地免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外,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5.机场占用耕地免税。民用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6.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7.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8.非农业建设用地征免税。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省级政府确定。([87]财农字第206号)

    9.灾民、移民建房免税。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0.农民搬迁建房用地免税。农民搬迁,原宅地恢复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过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1.综合性枢纽工程免税。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按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12.公路建设用地减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13.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14.粮库用地免税。列入计划的中央直属储备粮食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209号)

    15.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 845号)

    16.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免税。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1年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142号)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 25号)

    18.福利工厂用地减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占用耕地,可按照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的比例,享受一定的减税优惠。

    19.临时占用耕地减税。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至2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0.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

    21.塌陷地免税。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内经过回填复垦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1]178号)

    22。公路建设用地免税。对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政府决定。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财税[2001]202号)

    23.水利工程用地减税。对皂市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征收55%,免征45%。(国税函[2002]161号)

    24.老年服务项目用地免税。对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2] 1168号)

    25.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生产临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128号)

    26.秦始皇陵遗址用地免税。对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 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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