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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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减免税

    1.海关代征税款免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建税。([85]财税字第69号)

    2.个体经营征免税。个体户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临时经营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5]财税字第69号)

    3.退税。对因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财税字第143号)

    4.困难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税或免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减税或免税。一般不予以单独减免。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85]财税字第143号)

    5.涉外企业和个人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4]38号)

    6.金融保险业减税。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7]5号)

    7.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8.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9]43号)

    9.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9] 43号、财税[2001]122号)

    10.黄金交易所免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城建税。(财税[2002] 142号)

    11.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

    12.转制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建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37号)

    1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建税。(财税[2003]141号)

    1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城建税。(财税[2003]212号)

    15.“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13号、227号)

    16.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城建税。    (财税[2003]231号)

    1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财税[2002] 208号)

    18.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决定在本省范围或部分地区,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城建税。(财税[2003]113号)

    19。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财税[2002] 208号、财税[2003] 192号)

    20.“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    (财税[2003]112号)

    21.“非典”期间税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232号)

    22.家禽行业。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2004]45号)

    23.“三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的政策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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