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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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地方分权化而非民营化开始的。但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中国的民营化进程在速度和广度上都有所深化。本文的基本结论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地方分权政策导致了地区间竞争,地区间竞争又反过来引发了民营化。由于产品市场上的地区间竞争非常激烈,每一个地区都必须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以保持生存所需的最小市场占有份额。为了促使经理降低生产成本,地方政府就必须让渡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经理。一般地说,产品竞争越激烈,引发的民营化程度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如果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给地方政府设定一个固定的税后剩余分享份额,或者两个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合谋以获取联合收入最大化,则民营化就不可能发生。

    当邓小平和他的同事在1978年开始改革时,没有人想到在此后的二十年中,中国经济会以年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也没有人想到非国有经济在今天的中国经济中会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有意思的是,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分权化而非民营化开始的。国际上许多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都把中国经济的非凡表现视为一个谜。除非我们真正懂得这个谜是怎么回事,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勾画中国的未来,也不可能为其他国有经济仍起控制作用的转轨经济或新兴工业国家提供有用的经验教训。

    一些经济学家常常用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来证明民营化并不是效率的必要条件,理由是中国经济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取得长期高速增长成绩的(斯蒂格利茨,1994,第175—176页)。但是,真正了解中国实际的经济学家明白,中国的经验并不能支持这一论点。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特别是从90年代初期起,中国经济已经开始加快公开和隐性的民营化进程。[2]在改革之初的1978年,工业总产值的78%来自于国有企业。但到了1997年,国有企业的份额已锐减至工业总产值的1/4(《中国统计摘要》,1998,第175—176页)。最近的一份调查表明,在山东和其他的一些省份,占70%强的小型国有企业已经被完全或部分民营化(中国改革基金会,1997,第35页)。必须指出的是,这些统计数据只包括公开的民营化企业,而没有包括非公开的民营化企业。

    中国的乡镇企业是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3]尽管一些海外学者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是对标准产权理论的挑战(魏茨曼和许成钢,1994;李稻葵,1996),但中国的改革实践者却是根据标准产权理论对乡镇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民营化的,如“股份合作”或干脆“出售”等。[4]实际上,乡镇企业的民营化进程比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要快得多。在山东省的淄博市,1992年私人股东只占有乡镇企业30%的股份,但到1995年已达到70%。有案例表明,淄博乡镇企业的股份已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内部人手中,与典型的私人股份企业没有什么差别(陈强兵,1998)。1996年,广东南海的乡镇企业有1/3被民营化。1997年上半年,辽宁沈阳60%强的乡镇企业被改造成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公司;在浙江和江苏等省份,资产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有90%已经民营化(《华南早报》,1997年6月13日和17日)。一般来说,相邻乡镇民营企业较多的地方,其乡镇企业民营化进程也较快。

    稍稍观察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在目前的民营化进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是主要的推动力量。[5]虽然只有一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了公开、彻底的民营化,但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考虑用其他各种各样的方法对各自管辖的企业进行民营化。[6]事实上,地方政府之间似乎正在进行着一场民营化的竞赛,看谁走得快。

    中国的经验表明,我们对制度变迁的真谛仍然知之有限。是什么力量在推动中国目前这场自发、全面而且越来越快的民营化改革?特别地,是什么力量使得地方政府对他们控制的企业进行民营化?本文的目的是在由李少民、栗树和与张维迎(1998)发展的转轨经济分析框架基础上,利用内生制度变迁来解释上述问题。企业所有权是指剩余分享权和控制权[7],而民营化则可以看作剩余分享权和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经理手中的过程。我们这里考虑的重点是产品市场的地区间竞争如何引发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的民营化。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中国正在进行的民营化过程是地区间竞争的结果,而地区间竞争则是改革初期地方分权政策的产物。当中央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施地方分权政策后,地方政府间就在产品市场上展开竞争。由于产品市场上的地区间竞争非常激烈,每一个地区都必须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以保持生存所需的最小市场占有份额。如果经理的努力不可观察,为了促使经理降低生产成本,地方政府就必须让渡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经理。一般地说,产品竞争越激烈,引发的民营化程度也就越高。将更多的利润份额让渡给经理符合地方官员的利益,这是因为当竞争加剧时,由此引致的激励效应很可能超过分配效应。另一方面,如果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给地方政府设定一个固定的税后剩余分享份额,或者两个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合谋以获取联合收入最大化,则民营化就不可能发生。

    我们对中国经济民营化的理论分析与诺斯(1990)、魏加斯特(1993)、钱颖一和魏加斯特(1995)等的解释非常相近。诺斯(1990)指出,制度是博弈的规则,当组织作为参与人时,组织间的竞争就成为制度变迁的关键。魏加斯特(1993)、钱颖一和魏加斯特(1995)等认为,“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治基础。他们指出,地区间竞争不仅对18世纪大英经济帝国的崛起和19世纪美国经济强国的诞生起了关键的作用,而且在近二十年中国经济的崛起过程中扮演了最主要的角色。但这些学者没有论及的一个问题(至少没有正式论及)是:地区间竞争是如何导致民营化的?从他们的研究中,我们还不清楚民营化是否对地方官员有利,因为尽管民营化通常会使可供地方官员和企业经理及其他所有者分享的蛋糕变大,但地方官员的相对份额却减少了。

    虽然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问题,但我们相信,我们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其他转轨或新兴工业国家。根据最近的一份世界银行报告,在许多国家,不仅包括转轨国家,还包括发展中甚至工业化国家,国有企业产值仍然占GDP的相当份额(世界银行,1997,第31、56页)。[8]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国有企业的表现都令人失望。在过去的近十年中,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不仅发生在社会主义和发展中国家,也发生在工业化国家中。我们推测,全球一体化导致的国家间竞争是(并将继续是)全球范围内的民营化运动最主要的推动力量。事实上,我们相信,苏联解体的原因就来自两种经济制度的竞争;没有西方的竞争,苏联制度不会垮台。

    下面,我们首先概括一下李少民—栗树和—张维迎(1998)发展的理论模型(简称为李—栗—张模型),然后用这个理论模型分析中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最后,我们将讨论民营化对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

    一、李—栗—张模型的一个非技术性概括

    在李少民、栗树和与张维迎(1998)的论文中,我们发展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假设有两个地方政府和两个企业。企业最初由中央政府所有。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中央政府将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每一个地方政府拥有一个企业。在企业地方化后,中央政府仍然保留确定税率及地方政府的税收分享份额的权力,但地方政府拥有对税后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及决定是否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企业经理的权力。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是否民营化。为了简化我们的分析,假定企业经理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除了税收及民营化的权力)且经理的剩余索取权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经理拥有企业的全部剩余索取权时,他就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在我们的模型中,假定生产成本由经理的努力水平(隐藏行动)决定,地方政府只关心自己的总收入,它取决于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分享份额。博弈的顺序如图1所示:

    阶段1 两个地方政府进行民营化博弈。给定其他参与人的决策,每一个地方政府选择经理的剩余分享份额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

    阶段2 给定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剩余分享份额,两个企业经理进行努力博弈。给定其他参与人的决策,每一经理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使其效用最大化;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决定企业的生产成本。

    阶段3 给定剩余分享份额的分配和生产成本,两个经理在产品市场上进行伯川德价格博弈。给定对手的价格,每一经理选择自己产品的价格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

    为了求解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我们从第三阶段的价格博弈开始。我们使用霍特林(Hotelling)空间竞争模型作为分析框架。假定两个企业位于长度为l的霍特林线性城市的两端,如图2所示。他们生产同质产品。消费者在线性城市上服从连续均匀分布,且每一消费者只购买一单位的产品,其运输费用为t。t的一个很自然的解释是将其视为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一个参数:较低的t代表较激烈的竞争。我们可以假定t代表影响竞争的所有因素,如运输成本、交易壁垒和交易的实施成本等。这些因素,有些由中央政府控制,有些由地方政府控制,或由技术决定。因为我们只讨论竞争如何导致民营化,故不妨假定这些因素都是外生的。

    价格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是每一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与运输费用t和竞争对手的生产成本c正相关,而与自己的生产成本负相关。这一结果是伯川德价格博弈的标准结论。

    在求解第三阶段价格博弈后,我们来求解第二阶段的努力博弈。假设生产成本为线性函数ci=c0?-ai,努力的负效用为二次函数,这里ci是企业i的实际单位生产成本,c0是“固有”单位成本,ai是经理i的努力水平。我们证明两个经理的努力是战略替代的(即如果一个经理的努力增加,另一个经理的努力将减少,如同产量竞争博弈),而且给定另一经理的努力水平,每一经理的努力是其剩余分享份额的单调增函数。在均衡时,每一企业的市场份额随其经理的剩余分享份额递增,同时随竞争对手的剩余分享份额递减。

    在第一阶段,考虑到剩余分享份额会影响第二阶段经理的努力水平,两个地方政府进行一场非合作博弈,选择各自企业经理的剩余分享份额βi以最大化地方政府的收入(满足经理的参与约束条件)。地方政府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税收和利润分成。地方政府必须权衡的是,增加经理的剩余分享份额会使企业获得更高的总利润,从而政府自己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但同时亦会减少其利润分成份额。我们将前一种效应称为“激励效应”,而将后一种效应称为“分配效应”。我们有如下结论:

    结论1 存在一个临界竞争水平(用t*表示),使得:(1)如果t≤t*,完全民营化(β1=β2=1)是子博弈精炼均衡;(2)如果t>t*,非民营化(β1=β2=0)是子博弈精炼均衡。

    换句话说,当且仅当竞争充分激烈时,地方政府将使企业民营化。直观上看,如果竞争充分激烈,则激励效应就会超过分配效应,因此地方政府更愿意分享税收而非利润,否则,利润分享份额增加带来的收入增加将小于税收减少带来的损失。这一结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份额对经理激励的敏感性与竞争强度正相关。[11]自己的及竞争对手的激励程度对市场份额的边际效应随竞争的强度递增(注意:竞争对手的剩余分享份额对其市场份额的影响是负的)。因为地方政府的收入直接取决于企业的市场份额,当竞争加剧时,促使经理降低成本的压力就更大。

    尽管在对称均衡时,努力水平独立于竞争强度且只取决于剩余分享份额,但两个政府之间的战略互动却意味着,当竞争加剧时,每一地方政府为了使经理更加努力,都会把更多的剩余分享份额让渡给企业经理。这样,当竞争加剧时,努力就变得更有价值,从而竞争通过改变剩余分享份额对努力的总效应通常是正的。

    在模型中,临界竞争水平t*与地方政府的税收份额(由中央政府确定)正相关。这样,地方政府的税收份额越大,民营化就越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的税收份额越大(给定总税率),激励效应就越有可能超过分配效应。如果我们将税收份额重新解释为地方政府对企业市场份额关心程度的一个参数,则上述结果就意味着地方政府越关心市场份额,企业就越有可能被民营化。

    要使竞争有效,地方政府就不能设置贸易壁垒,而且他们必须有权制定其他经济决策,并对竞争对手的压力作出适时反应。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假定地方政府有完全的权力确定税后剩余分享份额。如果中央政府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权力,则民营化进程就会减慢。

    结论2 如果中央政府确定税后剩余分享份额且平等对待两个地区,则最大化政府总收入将导致非民营化。换言之,没有地方分权,民营化就不会出现。

    如果两个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合谋,则他们联合可以达到同样的结果,而无需民营化。在我们的空间模型对称均衡中,市场份额和利润水平都由运输成本唯一决定,与经理的行动及所有权结构无关。在非民营化时通过合谋,每一地方政府都能得到全部利润的1/2。[13]但通常来说这种合谋不太可能构成均衡,因为如果地方政府i坚持βi=0,地方政府j只要选择βj>0就可以击败对手。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问题。特别地,当t<t*时,我们证明,每一地方政府都会试图在民营化的道路上比对手先行一步,直至重新达到均衡。换句话说,当产品市场的竞争充分激烈时,两个地方政府都必须对企业进行民营化以和对手竞争。地方政府相当于“囚徒困境”中的参与人,而民营化是其占优战略。

    二、对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解释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地方分权化而非民营化开始的。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特别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起,中国的民营化进程在速度和广度上都有所深化。我们的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自发的民营化进程。基本的逻辑是,放权导致了地区间竞争,地区间竞争又反过来引发了民营化。

    中央政府的权力从1949年开始扩张,一直到70年代末期,中央政府几乎主宰着所有的主要经济决策部门。这种高度的中央集权,部分地使得从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公有制主导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财政预算由中央确定,而且中央政府控制着大多数国有企业。[14]从1979年开始的经济改革实际上可以看作将经济剩余分享权和控制权由中央政府重新分配给地方政府和由地方政府重新分配给企业经理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将前一种过程视作“地方分权化”(decentralization),后一种过程视为“企业分权化”(deregulation)。[15]中国一些主要经济学家曾经反对地方分权化。他们认为地方分权会妨碍企业的自主权,因为地方政府将强化而不是削弱对企业的控制(参见吴敬琏和刘吉瑞,1992)。与此相反,我们的理论说明企业分权及更一般的民营化是地方分权的自然结果。

    中国的地方分权政策有两个重要的内容:一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包干制,二是国有企业下放到地方一级政府管理。财政包干制是从1980年开始实施的,1984年和1988年作了两次修改,一直实施到1993年。[16]在这种包干制下,下一级地方政府必须将固定数额或收入的固定比例部分上缴上一级政府,剩下的部分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这种制度结束了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或不同地区之间的任意转移支付的历史。财政放权的同时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地方化。到1983年底,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已为地方政府所有。到1985年,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工业企业只占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20%,同时省、市政府控制着占工业企业总产值45%的国有企业,县政府控制着占工业总产值9%的国有企业(钱颖一和魏加斯特,1995)。到1994年底,各级地方政府控制着国有企业总资产的65%(中国改革基金会,1997,第4页)。

    各级政府是通过工业局和各类管理委员会如计委、经贸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来控制他们的企业的。高层政府官员和各级工业局任命多数国有企业的经理,并决定他们的薪酬合同。政府官员可以得到货币和非货币的双重奖励。他们的实际收入与其管辖区域内企业的总收入或利润挂钩,提升更是依赖于总收入和利润的高低。放权政策,特别是财政包干制度,为他们的在职消费提供了充分的机会。

    地方分权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官员可以控制地方经济,建立新的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投资等,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管理和重组地方企业(包括确定经理的剩余分享份额)。[18]地方分权有效地促进了产权在不同级别政府间的界定。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成为其管辖区内公有经济的真正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每一地区相当于一个控股公司或集团。这种制度促进了地方政府追求利润的积极性,还使得地方政府间彼此展开竞争,从而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虽然地方政府仍可以用计划手段来控制自己的企业,但他们只能用协商手段与其他地区开展业务往来,因为任何地区对其他地区都没有权威。省际、市际、县际、乡际及村际关系都逐步市场化了。通过越过中央计划的控制,这种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过程促进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在分权的早期阶段,许多地方政府都试图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自己的企业。但是地方保护主义并不总能奏效,因为交易带来的效益远大于设置贸易壁垒的所得。随着每一地方经济规模的变小和下级政府水平上地方经济个数的变大,设立贸易壁垒的成本会愈来愈高,同时其有效性会越来越低,从而竞争越来越激烈。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在短时期内有效,但反对保护主义的力量也不容忽视。更有效率的企业和地区总是会试图打破其他地区的贸易壁垒。[20]1993年,中国政府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7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使用行政手段设立贸易壁垒。所有的官员都在“寻租”并为此而不愿放弃他们的权力。但是,如果没有垄断,只有改善企业的效率才能保证获得“寻租”的租金。我们的模型指出,由于每一地方经济的竞争力依赖于其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实际成本,竞争将迫使地方政府将更多的剩余分享权让渡给企业经理,并最终实行民营化。实际上,民营企业比例较高的地区比国有经济较集中的地区确实发展得更快。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实际上将所有利润都上缴给了政府,税收和利润之间没有任何区别。1984年,大多数国有企业开始将利和税分开上缴给政府。1987年后,经理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广,到1989年,大多数国有企业都采用了经理承包责任制。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地方政府决定他们和经理如何分享税后利润。这种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可以看作部分民营化的一种形式,而且它增强了对国有企业经理的激励(张维迎,1997)。但是,这种承包制同时又导致了有损企业长期竞争力的过分短期行为。特别是激烈的竞争使得国有企业相比于非国有部门,获利能力越来越低。由于国有企业的亏损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因此,不同形式的民营化开始出现并在90年代开始加速(中国改革基金会,1997)。对于小型国有企业,“经理(或职工)买断”是一种较为通行的解决方案。[21]例如,从1992年到1994年,诸城市77%的国有企业被经理和职工买断(王延中和胥和平,1996)。

    对于大中型企业,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合资企业)和“上市”是最有吸引力的两种民营化措施。通过与国内或国外的民营企业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地方政府可以使其国有企业部分民营化,同时使得对企业的干预降至最低程度。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各地方政府竞相设立开发区,提供优厚的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措施。至于“上市”,官方在90年代初期设立了两个股票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但两个交易所最初都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22]尽管政府及国有企业在开始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绝大多数,但在公司上市后,国有份额通常都会减少(同时私人股份增加)(许小年和王燕,1996)。再一次地,地方政府都竞相设法使自己的企业上市。因为地方政府对上市的需求非常之大,中央政府的证监会不得不限定各省的上市额度。最近,“通过香港使企业民营化”成为内地国有企业的一种时髦做法。上海、北京、天津等地都曾把自己的国有企业打捆后拿到香港去上市,其他地区也在步其后尘。[23]在很多并购案例中,都是非国有的所有者通过股票市场收购国有股份。一些香港公司甚至直接收购国有企业。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政府推动国有企业上市的直接目的可能不是“民营化”,而是为濒临破产的国有经济“融资”,并且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上市后公司治理结构也没有大的改变,上市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常仍然是由政府任免的(形式上通过董事会),但“上市”可能是国有大企业民营化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当企业的资金来源民营化后,企业所有权的民营化就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企业上市后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也将迫使政府不得不向民间转让自己持有的股票。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我们的讨论只限于地区间的水平竞争,上下级地区间的垂直竞争同样可以导致民营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选择使乡镇企业民营化,可能是因为来自民营企业的强大竞争压力;县、市政府选择使国有企业民营化可能是因为其市场份额被更有效率的乡镇企业和合资企业削减,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不得已而为之。面临来自地方企业的强大竞争,在1997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五大上,中央政府最终决定将一部分由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通过“公有制的多种形式”来民营化。

    政府级别不同,面临的竞争压力及其对民营化的影响也不同。[25]地区间竞争的有效性依赖于如下因素:地方政府保护其产品市场和设立贸易壁垒的能力;地方政府对竞争压力反应决策的权威程度;竞争者的多少;履行契约和产品运输的成本等。一般地,管辖范围越小,竞争就越有效,民营化程度就越高。首先,越是下级的政府保护其企业和设置贸易壁垒的能力也越低。比如说,乡级政府设置贸易壁垒比市级政府困难得多。其次,下级政府及其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特别地,下级政府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更少战略性(如军工产品),从而更少受到中央计划和政治控制的约束。其三,下级政府和其企业面对更多的同类产品竞争者。通常同级政府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和复杂性上都较为类似。最后,下级政府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为普通的标准化产品,从而合同的实施也比较容易。

    我们的理论预测和中国的实际观察是一致的。中国沿海地区经济比内陆地区经济的民营化程度更高,这是因为他们的交易成本更低(从而促进了地区间竞争),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自主权更大。[26]同样地,东北和西南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程度较低,这是因为这些地区国有企业的高度集中使得竞争程度较低,而且与该地相邻的地区,其民营企业也比较少。简单和标准契约部门比复杂和非标准化契约部门的民营化程度更高,因为前者的实施成本较低从而加强了竞争。简单契约部门包括纺织和家用电器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复杂契约部门包括资本密集型和契约密集型行业如机械制造和银行及保险业等。1985年,服装和机械制造业的国有企业产值分别占总产值的17%和64%。1995年,国有企业在服装业中的份额已经降至6.9%,而在机械制造业,国有企业的份额仍占40%(《中国统计年鉴》,1986,第242—243页;1996,第414—418页)。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要快,是因为乡镇企业在竞争更强的市场中经营,而且他们的(乡镇)政府也没有能力保护他们。

    尽管我们这里的分析只讨论了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类似的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等要素市场的竞争。事实上,地方政府进行民营化的直接动机常常与其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关(王延中和胥和平,1996)。这实际上是不同市场竞争的结果。竞争减少了国有企业曾经拥有的垄断利润。在许多地区,地方政府无法从资本市场筹资来弥补国有部门的巨额损失,从而被迫对这些亏损的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民营化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难以留住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因为更有效的民营企业和外资公司能够提供更高的薪酬(刘世定,1995)。地方政府现在担忧的不仅是亏损的国有企业,而且还有盈利企业的经理人才流失问题。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要制止优秀的经理人才的流失是很难的,唯一的办法是让国有企业民营化。

    三、结论

    国有和集体所有企业的民营化可以理解为地区间竞争的一个结果。中国经济改革最初并没有打算对国有和集体所有企业进行民营化,但地方分权政策最终通过地区间竞争导致了民营化。中共十五大提出要通过建立股份公司帮助亏损的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民营化方案。在目前的中国,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官方还不能采取正式和公开的民营化方法。但是,竞争远比意识形态更为有力。无论中央政府是否计划进行全面的民营化,我们的理论和实际情况都表明民营化进程将越来越快。

    中国的经验说明“看不见的手”不仅在配置资源时非常有效,还说明了它在创造制度方面的作用。一旦开始放权,市场竞争就会导致一个自生不灭的民营化进程。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地方分权可能比刻意的但没有相应的充分放权的民营化政策导致更高程度的民营化。这是其他转轨经济和新兴工业国家可以从中国经验中得到的一个重要教训。

    但是,民营化的最终完成有待于一个完备的以保护产权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经理对企业利润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最终必须变为法律上的所有权。虽然中国在1986年就制定了《民法通则》,1981年通过了《合同法》(1993年修订,新的统一的合同法即将出台),但在目前的商业法体系中仍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明确而详尽的条例。为了促进有效的私人投资,必须有详尽的民法典和程序来保护不同情况下的私有财产。二是地区间商业纠纷通常都是在实际由地方政府控制并由其提供财务和人力支持的地方法院裁决,这使得法律的执行非常困难。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促进竞争,地方法院必须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控制,或者大多数地区间商业纠纷应由国家级法院或全国性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我们的研究只是为真正理解是什么力量推动中国民营化这一问题开了个头,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虽然我们说明了地方分权是如何通过竞争促进民营化的,但我们并没有解释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地方分权政策的出台,我们也没有解释实际的产权安排是如何演变为法律上的产权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使我们进一步理解制度变迁的要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提供了进一步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新的理论起点。

    (本文与香港城市大学栗树和博士合作,英文稿发表于MOST-MOCT: Economic Policy in Transitional Economics杂志,中文由钟鸿钧翻译,作者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发表于《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1]本文系与香港城市大学经济和金融系栗树和博士合作。

    [2]隐性的(implicit)民营化是指资产和利润名义上归政府所有,但实际上为企业经理或官僚所有。典型的隐性民营化包括利用私人账户隐藏资产和利润,投资于不受政府控制的所谓“三产”企业和“子公司”、“孙公司”,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或准私人企业中。建立子公司是国有企业经理进行隐性民营化的最为可行的方式。一个国有企业拥有五六级下属公司是非常典型的现象。据说有一个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图用计算机打印出来有12页长。可以想象,政府要对这样的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是不可能的。

    [3]本文中,乡镇企业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控制的公共所有制企业,实际上他们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4]最初的“股份合作制”是地方政府或工人集体占大多数股份,剩余部分由个人所有,且对股份转让和红利支付有限制。但现在的“股份合作制”可以采取各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私人持股公司。

    [5]例如,1992年福建泉州市政府将其所有的41家国有企业全部卖给一位香港商人,这位商人还在内地的其他地区购买了几十家国有企业并将它们成功包装,然后到香港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胡舒立,1994)。从1992年到1994年,山东诸城市政府将政府所有的272家企业全部民营化(王延中和胥和平,1996)。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的民营化过程,如广东顺德,四川宜宾、德阳,山西朔州,湖北习水、襄樊。详情请参阅中国改革基金会(1997)。

    [6]下面这个故事或许能更好地说明这一点。一位经济学家告诉一位省级官员:“我听说中央政府已经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出售国有企业。”这位官员马上问:“你知道有谁要买吗?”地方公有经济起重要作用的“苏南模式”通常被认为是最成功的例子。但近来江苏省的政府官员却公开号召“反思苏南模式”,而且,该省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对地方公有企业进行民营化。

    [7]传统的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将所有权定义为对资产的控制权。

    [8]在某些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产值占GDP的96%之多(如捷克共和国,1978—1991)。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同样非常高(如1978—1991年,埃及的国有企业产值占GDP的34%)。即使是在工业化国家,1988年国有企业的产值也占GDP的7%(世界银行,1997,第31、56页)。

    [9]因为我们的模型没有考虑时间因素,当我们用此理论来解释实际时,应当将“剩余索取权”理解为所有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和。也就是说,民营化应当理解为剩余索取权从政府手中永久性地转移到私人手中。在中国出现的政府和经理之间的短期契约如“经理承包责任制”等,只能看作国有企业的部分民营化。

    [10]详细讨论请参阅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78—82页。

    [11]更一般的结论表明,当竞争加剧时,市场份额对生产成本变化就会更为敏感,这与我们的结论是一致的。参见Hay &; Liu(1997)。

    [12]还要注意,我们假定地方政府只关心自己的总收入。或许有人会认为,地方政府还会关心企业的市场份额本身,因为市场份额与地方的就业水平正相关且常常与地方官员的提拔与否及提拔等级正相关。但是,如果市场份额本身直接进入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我们的结论非但不会改变,反而会加强。实际上,税收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在纯粹剩余分享权内但对地方政府非常重要的所有利益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地方政府目标函数的假设是非常一般的。

    [13]正是模型的这一特征使得我们可以将竞争效应从通常的激励效应中分离出来。在我们的模型中,如果两个地方政府完全合谋,代理问题就不再重要(而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即使没有竞争,委托人也必须设计一个满足激励相容条件的支付方案)。

    [14]在1958年和1970年,中国政府曾经进行过两次放权试验,但每一次都由于随后的混乱而不得不将权力再集中化。一些中国经济学家曾引证这两次放权失败的经验来反对80年代的放权改革。但是,我们认为,如果1958年和1970年的放权试验能持续更长一些的时间,中国经济的民营化进程就可能更早发生。

    [15]中国的经济学家常常将前者称为行政性分权,后者称为经济性分权。

    [16]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税收分成三类:(1)地税;(2)国税;(3)分成(混合)税。第一类所得全部归地方政府,第三类所得有一部分归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为地税,地方政府要对地方国有企业的盈亏负责,因而地方官员的激励结构并无多大改变(Gao Qiang,1995)。

    [17]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料,到1995年止,有30.2万家国有企业,其中3.3万家(占10.9%)由中央政府控制,剩下的26.9万家(占89.1%)由地方政府控制。

    [18]地方分权政策的法律基础部分地包含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该法授予省级政府相当的对地区经济的管制权。

    [19]在80年代,官方价格并不在均衡水平上,但不得违反。地方政府就发明了一种“串换式”交易制度以避开管制。这种制度可以说明如下:假定一吨钢材的官方价格是600元,市场价格是1000元;一辆自行车的官方价格和市场价格分别是100元和200元。辽宁生产钢材但需要自行车,上海生产自行车但需要钢材。如果上海想以600元的价格购买100吨钢材,她就必须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辽宁400辆自行车。这样做,名义上遵循了官方价格制度,但交易实际上是以市场价格进行的。注意这种制度与物物交换制度的区别。购买一吨钢材需要多少辆自行车,取决于钢材与自行车的市价和官价价差的比率,而非市场价格的比率。例如,如果自行车的官方价格上升到150元,为了购买100吨钢材,上海就必须出售800辆自行车。

    [20]广东是最早依赖非国有部门发展起来的少数省份之一,这与它享有的特殊政策(主要是财政定额包干)有关。他们的产品无论是价格还是质量都非常有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其他许多地区都对广东的商人有敌对情绪,甚至不许他们的产品到当地销售。一位广东商人告知笔者,80年代初期,北京市的公安局曾要求所有到北京经商的广东商人必须到当地派出所注册。然而由于强大的竞争优势,广东产品最终逐渐占据了许多地区市场。例如,科龙电器公司(广东的一家乡镇企业,现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生产了全国冰箱的11.9%,在1994年的行业排名中位居第一(刘世锦和江小娟,1996)。

    [21]关于民营化的具体形式,地区之间有所不同。参阅刘小玄和韩朝华(1998)。

    [22]到1996年底,上市公司总数达到529家,总市值逾l200亿美元(《证券市场导报》,1997年第1期)。

    [23]在港上市的国有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H股公司,即在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另一种是“红筹股”公司,即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但其最大的股东是内地的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母公司。到1997年9月,H股和红筹股已占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5%,成交量的40%(《香港经济季刊》,1997年9月16日)。

    [24]例如,1994年,香港本地的控股公司收购了总部在北京而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最大房地产公司之一的北京华远房地产公司的52%的股份。收购后,尽管管理人员保持不变,但经理的激励和控制权却显著增加了(李麟,1996)。更多的案例请参阅《天则经济论丛》(1996)。

    [25]中国的行政区划如下:在省级水平上,有33个辖区,且大多数都大于一个中等规模国家;在县级水平上有2000多个辖区;在乡镇一级有50000多个辖区。

    [26]20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对沿海地区比对内陆地区放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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