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私募共赢:总经理PE融资读本-PE投资机构的完美退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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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浪模式。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对红筹模式的监管日渐严格,红筹模式出现了很多的变通形式,其中,新浪模式就是红筹模式的一种衍生模式。

    新浪模式因其首先因新浪在境外上市采用而得名。该模式还可称作技术服务协议模式,即TSA(technology service agreement)模式。

    由于互联网站在我国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所以像新浪这样的以网站为主的企业,就要通过协议来绕开法律的监管,从而使外资PE的资金可以进入禁止外资准入的产业。如果我国法律制度允许外商准入互联网站并控股或者允许外商独资的话,那么这种变通方式就不会出现了。所以新浪模式是在中国特有的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上市方式。

    新浪模式的构建步骤主要为:

    第一步,资产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投资设立壳公司,即设置两层或三层的SPV。

    第二步,由境外壳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公司,称为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该WFOE通过复杂的协议与合同,取得境内企业(即境外拟上市资产)的控制权和利润。

    第三步,由境外壳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资,所得资金由WFOE投资回流到国内。

    新浪模式与经典红筹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新浪模式中为了融资和上市而注册的离岸公司(SPV)的股权与境内经营实体公司是分开的,而且境内公司并不发生股权变更,而是通过协议将控制权和收益权转移给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WFOE)。

    (3)红筹模式的产生。

    对民营企业来说,采取红筹模式在境外间接上市,可以尽快获得融资,并且可以规避国内税收;对PE投资机构来说,能以较低的税收成本来实现企业上市、套现退出。

    对税收征管来说,境内企业将权益注入到境外进行资本运作,规避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对外汇管理来说,一些民营企业家将大量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脱离监管的资本外逃的现象。

    为什么会存在红筹模式使企业实现上市?主要原因还是国内的融资市场状况不能够满足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多民营企业根本达不到境外直接上市的要求,也不符合在境内上市的要求,所以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被迫采取这一种方法。

    (4)红筹模式受阻——“10号文”。

    我国国内资本市场中的一批优秀民营企业纷纷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这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种损失,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006年9月8日,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号文”),明确规定了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过六部委的同意和审批。文中指出,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0号文”的出台,将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小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路彻底堵死了。虽然,文件中规定需要经过六部委同意和批准即可实现境外上市,但实际上,自从“10号文”公布以来直到今天,还没有任何一家中国的境内公司能够获得同意和批准。

    综上所述,对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境外直接上市是不现实的,“10号文”的颁布使得中小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之路严重受阻,除非企业在“10号文”公布之前已经搭好了红筹架构。目前,比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上市的途径是选择在境内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中小板和主板上市条件并没有显著差异,而创业板特别强调企业要具有成长性,上市条件要求较为宽松,是中小企业的优选。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LP为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GP为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收入直接和管理水平挂钩。

    基金存续期是指LP与GP双方商议约定的该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存续期都可以延期,如“5+2”或“5+3”等。基金在存续期满时需要清盘,这意味着GP不能永远控制基金。这种基金存续期的设定为考核GP的业绩提供了一种激励和约束的方法。一只基金清盘后,GP可以发起设立新的基金。优质的资金会流入优质的GP管理的基金,优胜劣汰自然显现。

    3.清算有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分类:

    第一,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需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是依据全体股东的意见或公司的章程规定而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任意清算仅适用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样的结构简单、无限责任、社会影响面较小的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均属于法定清算。

    第二,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产可以抵偿债务时进行的清算。

    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应适用《破产法》,其破产清算工作应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如果企业属于非破产清算,则应适用《公司法》,其清算工作由依法组建的清算组负责清算。

    第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由政府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一般发生在被宣告破产后,或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时。

    4.中国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第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证监会第6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中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价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第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第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第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主板上市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第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第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第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标准适用于企业申请在境外主板市场直接上市,即无论企业是在哪一个国家的主板市场上市,均应该符合上述标准。

    8.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分别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其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规定了十二大类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第十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共包括十项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频道、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博彩业;色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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