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农村社区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搞好农村社区建设,除了党和政府的重视与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外,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也十分重要。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实践,各项新的工作任务需要新的承接主体来保证完成,最终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各地均很重视抓人才队伍建设,以确保有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实现其目标。例如许多地方建立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并着力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发达地区的一些城市(如上海、深圳等)重视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使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都值得农村社区建设借鉴。建设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第一节 我国农村社区人才队伍基本现状

    由于农村社区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农村社区中存在着一定的工作人员队伍。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是农村社区工作的首要主体,承担了较多的农村社区工作。近些年来,随着各地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对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也出现了一些其他类型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他们也是农村社区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但从总体来看,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在数量和结构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要求。

    一、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构成

    从全国各地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构成来看,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工作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类:

    1.传统的村干部。村干部一般是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等。他们是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从本村村民中产生出来,承担村一级党的建设和村民自治管理的职责。据有关资料,2006年我国共有村级组织62.4万个,村委会成员242.9万人。在许多村,村干部的范围还包括更多人员,例如包括村民小组组长、村民理财小组长、治保主任、妇代会主任(或妇女小组长)、民兵队长、团支书等。

    传统村干部的共同特点,是都由本村村民兼职担负有关工作,在从事自身生产的同时承担集体的工作,一般都领取工作补贴,只是各地的标准有很大不同而已。

    2.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这里的志愿者主要是指农村社区村民中那些志愿承担并较为持续地从事一些为村民和集体服务工作的人。他们或者是作为农村社区一些民间团体和组织的领导或骨干,或者是在某些集体事务中作为积极分子或骨干,在农村社区各项工作中稳定地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村里的一些老党员、退休老干部、各类老模范、农村教师以及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青年骨干或妇女骨干等。

    这类人的特点是不具有明确的公共职务,通常也不领取任何报酬,完全义务地从事一些工作,但是他们都比较稳定地承担和参与到一些农村的社区工作当中,本身蕴藏着巨大的热情与能量,对农村社区建设的成败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这类人员的数量不易统计,因为不同地方村级管理的民主化水平和村民参与的程度不一样、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情况也不相同。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任何农村社区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这类志愿者,从总数来说不会少于村干部,至少要数以百万计,他们的作用应受到高度重视。

    3.驻村干部。这是指一些地方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采取各种组织手段,从上级政府机关选派干部到村里驻村工作,通常担负比较重要的领导职责的那些人。例如,浙江、福建等地从乡镇、县市乃至省机关派驻村一级的“指导员”等,北京、四川的人事部门统一招收大学毕业生,再派驻到郊区各村任“村主任助理”;甘肃等地在为民服务代理体系中,将“三支一扶”大学生或乡镇干部中派往村级担负代理点或代理室服务工作的人员,如此等等。同样,由于各地的做法不一样,这类人员的总数不好估计。目前来看,由于这还不是一种普遍的情形,数量不会太多,最多有几万人的规模。

    这些各式各样的“驻村干部”的身份都不是本地村民,而是属于上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受上级政府委派,为了加强农村社区的工作而进驻到村里。出现“驻村干部”现象,是各地为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所使然,这也表明农村社区原有的工作队伍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4.从社会招录派往村里的干部。这是指原先并不属于政府机构系统,而从社会上公开招考和录用,再派到村里担负各种工作的那些人员。其中又分两种类型:一是公开招录派往村里担任综合性领导角色的那些人员。例如,陕西省宝鸡市从社会公开招考录用派到村里的党支部书记。二是为某个部门或单项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录派往村里的一些“专干”。例如,同样是在陕西省宝鸡市,从社会公开招录派到村里工作的“计生专干”。无论是两者中的哪种类型,这些人都来自社会,作为上级政府的专门工作人员派往农村社区,相应地其工作有明确报酬,以支持其完成有关任务。

    从社会招录人员派往村里开展工作,是一些地方为加强对农村社区的工作而采取的新做法、新措施。但是其数量不会太多,只是对农村社区工作人才队伍的一种补充。

    5.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非政府组织也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开始出现并发挥出一定的作用。在农村社区工作中,一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农村扶贫、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综合发展等工作,也成为农村社区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支力量。特别是在我国西南、西北以及中部等欠发达地区,本土草根性的非政府组织和一些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相当活跃地开展着一些与农村社区有关的项目工作,其工作人员长期在农村社区活动,对于解决一些农村社区问题、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通常,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都是职业化地从事农村社区相关工作,根据组织的目标采取各种专业化的工作手法,使其工作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

    目前缺乏对这类人员的准确摸底和统计,因此其总数量有多少并不确定,而且全国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过,由于这批人员的独特性,虽然数量可能还不大(估计总数不会超过1万人),却十分值得关注。

    除以上人员,在一些农村社区建设推进较快的地方,例如江苏南京等地,农村社区中还出现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产生的从事各种公共服务的人员,从而丰富了农村社区工作队伍的构成,成为其中较新的一支力量。

    二、我国农村社区人才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所述,我国农村社区工作现有队伍已经具有一定的数量,总数约有几百万之多。这是我国搞好农村工作和农村社区建设的宝贵基础。但是,这支队伍目前又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跟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相比,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需要。

    1.兼职或志愿者为主、职业化的人员少且不稳定。现有的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如果把各类人员都计算进去,总数量约在五百万左右。单从数量上讲,应当是一支不小的队伍。但是,其中相对稳定的队伍是传统的村干部,数量在两百多万。其他人员的数量不多,而且很不稳定。如果以两百多万的社区工作人员与8亿多农民的总数相比,则数量上还很不相称。这两百多万的村干部,其身份主要是兼职的,是在从事自身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活动的同时承担农村社区工作,这大大地影响到其做好有关工作。而其他具有一定职业性的人员,如上级驻村干部、社会招录派村干部、NG0工作人员等,总的数量还很少,队伍也不稳定。

    以兼职或志愿者的方式承担农村社区工作不是完全没有合理性,相反,它是农村社区工作保持活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农村社区建设要求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还需要有更加职业化的工作队伍,才能更好地担负有关职责,确保一些农村社区工作更加稳定和顺利地开展。

    2.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尤其较欠缺社会服务及管理技能。现有农村社区工作队伍的第二个突出问题是素质和能力不均衡,特别是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和管理技能方面普遍较为欠缺。以上人员均为小学和初中水平,文化素质是比较低的。而素质相对高的是一些居住在农村的退休干部、上级部门下派的驻村干部、少量外派村官、NG0的成员或志愿者,但是如前所述,这些人的数量还很少。

    在所有各类农村社区工作人员中,如果说对经济工作、政治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工作还具有一定的能力,也形成了一定的经验的话,那么,适应农村社区建设所需的公共社会服务和新型社会管理这方面的技能和知识普遍还比较欠缺。如何按照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掌握社区建设这一新领域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在推动村民自我管理和社区管理、做好公共服务和发展社区服务以及在促进农村社区其他方面的综合发展上做好有关的工作,是对现有队伍的巨大挑战。

    3.职能不明确,管理不统一,未形成整体合力。虽然我们说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达到了基本的数量,但是,如果严格地来看,我们还不能说他们已经形成为一个统一有力的整体队伍。相反,这些人员之间的关系还不够清楚,还没有理顺,也未能形成很好的整体合力、作为一支强有力的队伍而发挥作用。

    例如,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总的组织化程度还不够高,他们与传统村干部之间,除了某些地方已经建立起很好的工作关系,产生了整体合力,很多地方的情况是两者问并未达到有机统一,甚至更常见的情况是彼此不相干乃至存在冲突和矛盾。传统村干部与NGO工作人员的情况更是如此。很多地方,两者的关系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当中,不要说形成为一个整体,反而能够做到不相互对立就已经很好了。上级驻村干部和社会招录派村干部这两种较新的事物,其与传统村干部之间的关系,也还不能说已经达到合理化,相互间有待形成有机统一的关系。

    现有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未能形成统一队伍,主要原因是各类人员的管理关系不统一,分属于不同的体系,没有共同的使命,相互间的职能划分也不清楚、不明确。例如,现在从政府方面说,其在农村社区中的工作人员既有综合性的承担领导职责的人员,也有从各部门下去的承担单项工作的人员,彼此自成一体,没有形成合力;NGO工作人员更是与政府或官方的这些人员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在某些地方出现的社区服务人员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如何建立与村干部等其他力量的关系,在组织体系上还不很清楚,仍处于探索与磨合之中,形成有机整体的状态尚有待时日。

    应当说,农村社区现有工作队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不利于其很好地担负起农村社区建设的有关任务要求的。因此,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农村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使其更好地满足农村社区建设各项目标的要求。

    第二节 农村社区人才队伍的职能定位和建设目标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社区建设,其本质都可理解为运用科学和专业的社会工作。特别是社区工作的理念、知识与方法技术,促进城乡社区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必须重视培养和建立一支掌握社会工作特别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理念、知识与方法技术的人才队伍,由其担当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职能角色,以有效实现农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目标。

    根据农村社区建设在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区文明等方面的要求,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是要发展和建设一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将各类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体系中,明确其职能,特别是解决好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发挥其在提供农村公共社会服务和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使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目标,获得坚实的人才队伍支撑。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能定位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及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而所谓“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即是指在农村社区中开展的具有以上特点和内容的活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则可简单地定义为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相关领域德才兼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那些人。

    所谓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就是指在农村社区中专门承担社会工作方面的职能任务的那些人所构成的群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主要的职责是进行社会服务,包括对社会服务策划、运作和提供等的管理,也包括通过自己的专门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社会综合发展。

    这样一支人才队伍的基本职能,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要求,主要是两个具体方面:

    1.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负责承担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社区之后各项服务的具体提供之责。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各项基础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社区,包括基本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等。通过农村社区建设,还应使农村社区能承接农村地区的一些社会管理功能,协助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承担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在一些地方,已经在积极探索如何落实这些公共服务特别是其中社会服务的具体承载队伍。例如,甘肃等地为民服务代理制度的尝试。而在农村社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其第一项职责任务就是去承担这些公共服务在农村社区的提供。根据社会工作人才的特点,尤其以下一些工作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应主要承担的职能:

    (1)与解决农村社区的贫困问题相关,配合国家反贫困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从事福利救助和保障等事务工作。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该项工作主要的政府负责部门是民政部门和扶贫工作部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应配合这两个部门,与它们的行政性工作紧密联系,在农村社区中负责进行一些具体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包括“五保”供养方面、救灾救济方面、困难救助方面、农村低保方面、扶贫项目方面等的具体工作。

    (2)与解决农村社区的医疗卫生问题相关,配合国家有关农村医疗卫生政策的执行落实有关工作,包括参与提供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等工作,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的政府负责部门是医疗卫生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职能是跟这些部门机构的工作相联系,而在农村社区配合进行一些相关的服务性和管理性的工作事务。例如,组织开展在社区中发展农村医药卫生事业、普及宣传保健知识的活动,组织协调针对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活动和健康项目等工作。此外,这部分工作任务还包括协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这是因为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有关医疗卫生方面跟计划生育工作有着较密切的联系。

    (3)与解决农村社区的教育问题相关,配合国家农村教育有关政策执行落实的工作,包括在相关政策下协调推动农村社区教育发展和教育资源调节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的政府负责部门是教育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等。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应与有关部门和组织机构密切配合,承担和开展在社区内开展有关工作,如教育援助,发展多种类型教育特别是成人夜校等非正规教育,减少“失学”等。

    (4)与解决农村社区的居住环境问题相关,配合国家有关建设和保护政策的执行落实的职责任务。农村住房和环境建设等工作主要的政府负责部门是城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等。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要与这些部门的工作相联系,自觉参与困难户住房改造和援建、村容村貌整治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5)与解决农村社区劳动就业问题相关,配合国家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素质提高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这方面工作目前主要的政府负责部门是劳动部门或农业科技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十分需要在其中承担积极的职能,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跟乡镇或其他上级部门组织和机构密切配合,承担在农村社区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的组织和辅导引导等工作。

    (6)与解决农村社区中特殊人群的特殊照顾需要问题相关,配合国家有关特定人群之社会照顾和保护政策的相关工作。该项工作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首要的职责任务,因为它是直接有关于助人这一社会工作的核心使命的。该项工作的开展,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系统较多,例如老龄工作部门、残疾人工作部门、青少年工作部门、妇女儿童工作部门等。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就是要紧密地与这些部门或系统的工作相联系,主动积极地在农村社区内进行有关工作,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发展等,同时也从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社区行动,反对遗弃虐待和歧视老年人、残疾人和女童,与艾滋病问题有关的一些工作等。

    2.促进社区综合社会发展职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应在促进农村社区本身的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在培育村民的主题参与、促进社区融合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增强农村社区的基础活力与动力。这一方面联系着建立新型的农村社区管理运行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目标要求,另一方面也对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增强社区文化功能的目标有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落实到农村社区,就是要促进社区的社会综合发展,即具体来说,围绕农村社区的综合建设与发展,培育和增加社会资本。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采取多种方法,进行社区组织发动、社区关系协调、社区资源整合、预防和解决社区问题、恢复发展社区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等各项工作,所有这些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增强农村社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其成员的发展和社会发育水平。

    如果说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更多是一种具有专门性的工作的话,那么促进农村社区社会综合发展运用的则是多元化和综合性的手段与方法,尤其侧重在农村社区的组织建设、社会动员、参与扩展等方面。例如,通过培育和建立农村社区中的各种组织和团体,促进社区的民主管理和自我运作;通过协调农村社区各种组织机构和权力结构的关系,更好地增进社区和谐;通过促进农村社区内外部的社会联系,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凝聚,更好地实现社区目标等等。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村民自治下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中存在的现有工作队伍之间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同时相互间又有机互补,形成协作分工的关系。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主要是完成政府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的覆盖,同时直接承担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方面的职能,而村委会干部将从承担政府服务的任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发挥其组织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实践的作用。当然,在村委会带领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委会干部也可以与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将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即农村社区社会发展方面,形成村委会与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之间的“议行关系”,村委会更多反映和代表村民利益做出决策,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一方面代表政府提供一些公共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接受村委会的意见,更好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农村社区组织和社会发展的工作。

    通过这样的职能分工,就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服务和社会发展,同时更好地促进村民自治。这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和促进社区文明的各项目标。

    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建设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就是要打造一支职业化的队伍并逐步实现其专业化。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尽快在全国农村社区普遍建立起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体系,并逐步推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进程。

    从具体目标来说,建设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任务可以分解为几个步骤。首先是调查了解农村社会工作需求,开发设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推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所谓职业化,就是指把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作为一类专门的职业岗位明确出来,尽快建立一支专职的工作队伍即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同时,职业化也意味着对于从事这一专门岗位工作的人员,明确其薪酬待遇,纳入统一的管理体制等。其次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即提高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最后是在我国农村社区建立专业化的职业社会工作体系。

    第三节 农村社区工作岗位与工作平台建设

    要建立职业化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队伍,就涉及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和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的问题。设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又有岗位设置的层次和设置数量这两个方面;而工作平台问题则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考虑农村社区建设的长远需要,与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其他方面联系起来确定。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以职业化作为建设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基本目标,首要的问题是合理设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并逐渐使其成为专职工作,由专职人员充任有关岗位。具体说来,涉及岗位设置的层次和设置的数量两个问题。

    1.岗位设置层次

    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需要,无论是加强农村社区管理还是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及促进农村社区文明,主要的操作范围是在村委会辖区内,各项具体工作尤其需要在村委会的辖区内首先加强。因此,为履行相关职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也主要以村委会辖区作为设置层次。换言之,应以每个村委会辖区设置相应的农村社区专职社会工作者为目标。

    当然,各地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将农村社区的范围做不同的界定,只要符合实际、有利于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也都是可以的。这样,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层次除了主要以村委会辖区为单位,也可以有其他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的农村社区建设向下延伸到自然村,开展的是村落建设为主的农村社区建设,那么就可以将一般设置在村委会层次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设置在若干村落组成的单位;还有一些地方可能根据实际,要以若干个建制村(即村委会辖区)为单位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相应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也可设置在介于乡镇和村委会之间的层次。

    也就是说,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根本的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实现其提供公共社会服务和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的职能,各地需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地域条件、开展工作的便利和服务覆盖等因素,具体确定。

    2.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设置数量牵涉到这样一个问题——在确定的岗位设置层次上配置多少个岗位,才能满足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职能任务要求。换句话说,设置的岗位数量刚好能够确保完成有关职能要求,同时对于承担这些岗位的人员来说又是适度的工作负担,既不过重也不过轻。此外,也还要考虑现实条件,如能否找到足够的人员来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等。

    根据目前各地的一些探索,以上级派驻村干部的情况来看,一般是每个村委会有一名,或是上级机关原有工作人员,或是从大学毕业生中新派。如果再加上从社会招录派往社区的干部,每个村实际上可能不止一名。另外,根据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项目工作的经验,通常为完成有关职能任务,至少要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这样既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又能相互间形成团队支持,也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职责;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手法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因而从最基本的职能来看有两种不同类型,所以最少应当有两个岗位,分别侧重于两项职能。进一步说,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实际包括了许多不同的具体方面,只设一个岗位可能很难保证完整有效地担负有关任务。同时,由于现有人员基础和政策可以负担的条件等因素,岗位数也不可能太多。因此,比较合适的方案是每个农村社区设置三个社会工作者岗位。

    同样的,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此做出灵活设计和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多设,而条件不太具备的地方,最起码先保证一个岗位,再逐步增加。

    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平台建设

    在解决了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设置的问题后,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些人员如何进行工作,依托怎样的组织机构来行使其职能,发挥其作用。这就涉及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平台建设的问题。这里可以考虑两种基本的模式选择。

    1.单独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模式。这是指以村委会辖区为主(当然也可以有其他做法)建立单独的农村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例如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依托。

    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思路下,发展和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包括公共服务和其他自助互助服务乃至市场化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本身需要必要的设施建设加以落实。因此,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或类似服务机构的建立很可能成为普遍选择。这样,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可以直接依托该机构来进行工作。这将是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它有利于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提供较稳定并符合需要的工作平台,确保工作效果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或类似的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公共服务的内容来设计和建设。同时,考虑到其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平台,应当在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上照顾到开展某些专业活动的需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例如,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为承担其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方面的职能,需要大量地开展社区组织活动,因而这样的中心或机构需有足够的场地和设备用于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总体来说,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类似服务机构将是综合性的,它不仅承担着与文化教育、科技信息、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等服务相关的功能,而且同时还是农村社区村民活动的场所。

    2.依托已有机构和设施的模式。除了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在一些条件尚不充分具备的地方,也可以考虑依托原有机构和设施,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作为工作平台,开展有关工作。

    例如,某些地方村委会办公条件的建设一直受到重视,也已经拥有较好的设施及场地条件,在不能重新投入建立独立的社区服务中心的情况下,可以对现有设施和场地进行适当的改造或调整,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作为平台使用,开展各类工作。另外,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其他一些单项的设施建设,如农村文化室、一些科技信息设施的建立等,如果这些设施有较好的基础,也完全可以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平台。在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也可以将所有这些已有的不同设施进行整合,提供给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作为工作平台。需要注意的是,以第二种方式解决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平台问题,往往都还需要对既有设施或机构做必要的调整,以使其适合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需要。

    第四节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来源与配备

    前已述及,我国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其中包含了一定数量的各类职业性人员,他们是很容易直接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另外,大量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是十分宝贵的人力资源,通过合理的政策,也可促进其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为此,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配备要求上,应当有较灵活的考虑。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主要来源

    根据现实情况并适当考虑长远需要,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主要从两个来源解决:

    1.现有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转化。以农村社区现有各类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侧重社会工作或社会服务方面的人员为基础,将其转化配置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岗位上。对于职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和非职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专职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成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一部分。例如,一些地方已经有的社区服务人员,可经适当衡量划归社区社会工作人员行列。而农村中已有的一些大学毕业生,无论是作为村主任助理还是作为为民服务点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一个来源。在社区外部公开招录派往农村社区的那些专职干部,完全可以明确其岗位,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其他一些驻村干部,也可以创造条件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

    在村干部方面,除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中的有关法定岗位人员需要慎重对待(因为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些基本的政策问题),不宜简单转化进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行列之外,其他人员也都可以整合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当中。至于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队伍,也应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其在一定前提下转化进入相关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中,这对于发挥他们的巨大热情和能量,促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村民主体参与的一项事业,具有深远意义。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将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逐渐培养成比较专门的社区工作人员,既是可能的也是有利的。对此应有更重要的关注。

    对于一部分地方存在的NGO工作人员,则可以有两种办法来对待。一种情况是其中一部分可以自愿选择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进入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中担任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通过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某些农村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整体交由符合资格的相关NGO机构运作,从而实现将这些工作人员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目标。

    如果以上来源渠道都能畅通,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人员的充实问题是能够得到较好解决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将是解决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来源的主要途径。

    2.吸收专业人才。为了推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进程,应重视吸纳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充实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并使之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逐步提高比重。

    目前,我国已有两百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每年培养的毕业生约有一万名左右。随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推进,有关专业教育还会继续增长和发展。此外,除了社会工作这一专业外,还有一些相关专业,其毕业生也可适合担当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有少量的这类专业人才进入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前线,并且发挥出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对于推进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模式,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可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吸引这些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从长远来说,要建立专业化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职业队伍,这项工作必须得到重视。

    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配备条件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根本性质上仍属于社会工作的范畴,而社会工作是有一定专业性的,它要求具备一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但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又的确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它有自己的一些特点,特别是具有综合性,因而专业化要求的程度可以适当放宽。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应分别从近期要求和远期要求做不同的考虑。

    近期配备要求可以不要太高,即不要求太高的专业门槛,只要求接受基本的专业培训。所有从事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一定程度的专业培训,例如规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其中,对于第二种途径来源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可以视为已具备基本条件,不再有额外要求。但是对于第一种途径来源的现有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则需接受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从长期来说,无论是已经配备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还是从专业人才中引进的人员,均应当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继续教育,提升其职业资格,逐步严格配备条件。例如,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明确助理社工师以上的配备资格。这样,最终实现建立较为专业化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目标。

    在配备方面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就是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配备工作。根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特点(其职能任务的主要归属领域),适宜以民政部门负责,由其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程序和办法,处理有关人员转化或吸纳配备的具体事宜。同时,民政部门也将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的统一部门,负责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协调组织。

    第五节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与管理

    从长远来看,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基本形成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使之成为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各地应当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包括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努力开创农村社区建设领域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具体来说,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系统建设涉及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一系列措施。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

    从培养方面说,主要的工作应当是两个方面,即现有人员的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一是要抓好现有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合农村社区社会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注意根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特点和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加强综合性和本土性方法知识的教育,并促进其向实际工作部门的转化。二是应高度重视实际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专业化提升,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各类人员从事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这无论在当前阶段还是从长远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负责部门,要做好相关协调组织工作,包括在实际工作者内部推动经验总结和知识交流,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评价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评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要注重专业角度的评价,又要重视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符合实际的评价工作。

    一方面,在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情况下,要逐渐使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评价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一致,依照社会工作师有关考试评定办法来进行人才的评价,逐步建立农村社区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队伍。从基本性质上说,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也是社会工作者的一部分,所以应当遵照统一的评价制度和办法来进行专业评价。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实际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实行灵活多样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和办法,对该领域工作人员做出恰当的评价,促进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应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适当增加村委会特别是村民群众对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工作实绩和表现的评价内容,使其真正起到对农村工作和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作用。

    三、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使用

    谈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使用,主要就是为其明确岗位设置和工作平台。这在前面已经做了说明。除此之外,还涉及两个方面,即处理好其工作与其他各方的关系问题,以及保证其职业和专业的独立性问题。

    要处理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与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首先是处理好在农村社区层面与村委会等法定组织机构的关系。应当明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既要与这些组织机构保持密切的协作配合关系,认真听取村委会等组织对改进社区社会工作的意见,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它又有自己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要逐步形成合理分工,即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重在做好村民自治等相关工作,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更多是承担专业化社会服务和相应的管理职责。其次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问题。同样,应当注意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开展工作,听从有关部门的调度。但另一方面,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也有自己的职业和专业特性,政府部门对其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使其能够有效地工作,实现应有的职能作用。第三,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与村民群众的关系,应当是服务关系,而不可有行政命令。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要高度重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与其平等相处,做好有关工作。这也是这支人才队伍的独特价值所在。

    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的激励

    从激励方面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合理确定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地位、待遇。应当综合考虑工作职责、相近职业待遇等因素,确定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此外,在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逐步统一实行之后,要做好有关职业资格评定和升迁等工作,确保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有明晰合理的职业生涯发展前景。在有一些地方尝试将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如村委会干部)吸纳进公务员队伍的做法,这可以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激励措施的一个参考。不过,主要的考虑还是应当从推动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来进行,以提供职业和专业晋升空间为主。

    同时,还可考虑多种灵活的鼓励措施,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以激发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献身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为农村社区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