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识”文集-对达成“九二共识”的回忆及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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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关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

    ——“九二共识”的由来

    唐树备

    1991年,海峡两岸先后成立了受权团体海峡交流基金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方面是1991年3月间成立海基会,董事长是辜振甫,驻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是陈长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1991年12月16日才成立。汪道涵任会长,我作为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副主任,兼任海协常务副会长,邹哲开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在酝酿成立海协,以便于与海基会建立工作关系前,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关于对台工作中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国台办认定,海协和海基会的关系,应定位为一个国家内部尚未统一的两岸两个受权民间团体的关系。

    1991年4月间,成立才一个多月的海基会代表团,在陈长文副董事长的率领下,第一次正式来北京访问。

    当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还未成立,我作为国务院台办副主任,向他宣布了经时任国务院台办主任王兆国、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先后批准的《国务院台办关于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具体问题应遵循的原则的五点主张》,其中明确提出:

    “中国的统一是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和神圣使命,两岸同胞都应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它类似的主张和行为。”

    1991年是台湾海峡突发事件的高峰期。随着台湾当局取消戒严和结束“动员戡乱时期”,以及开放台湾老兵回大陆探亲,两岸民间往来急剧增加,与此同时,由台湾海峡走私和两岸渔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也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中,有的是纯属两岸渔民的民间纠纷,有的则是不法分子在台湾海峡进行走私、抢劫。在处理上述事件中,有的是一方公权力介入后引起纠纷的升级;有的是两岸双方公权力都介入并引起冲突而使事态更加复杂化。

    1991年11月3日,陈长文第二次率海基会人员来北京,与大陆方面就海峡两岸如何共同合作防止和打击犯罪的程序性商谈交换意见。

    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犯罪案件管辖问题,其中包括上述管辖权究竟属于同一国家内部,还是不同国家之间?

    4日上午,我与陈长文在钓鱼台国宾馆开始交换意见。根据批准的说帖,我提出:“商谈程序性问题应当有一个原则,这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同时,我表示:“在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的范围内,可以在正式商谈时讨论案件管辖及调查处理问题。只要双方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一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6日上午,我与陈长文就程序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交换了意见。陈长文表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没有问题,台湾的“国统纲领”就是一个中国原则。但在具体文字表述上,由于双方的意见存在若干分歧,未形成共识。

    根据双方在这次交换意见的情况,经请示上级,大陆方面确定了两会商谈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实事求是,灵活处理。如商谈中确实达不成协议,则不勉强,对有关问题,采个案方式处理。

    在双方就海峡两岸如何共同合作防止和打击犯罪的程序性商谈交换意见后不久,两岸之间的文书使用问题又凸显出来。

    由于台湾当局开放台胞来大陆探亲后两岸同胞交往增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两岸公证书的互相使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大陆有关部门对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历来不作任何验证,均根据情况分别釆证。大陆发往台湾的公证书实际上也被台湾有关部门视情釆证。1988年,大陆各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发往台湾使用的有1100余份,1989年为4000多份,1990年为8900多份,逐年增多。

    但是,1991年3月以后,台湾当局委托海基会对大陆出具的公证书进行验证,并且规定,只有经过海基会的验证,大陆公证文书才能推定为真证,台湾有关部门才能釆用。台湾当局的做法,直接损害了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为两岸人民的交往设置了障碍。

    1992年1月20日,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台湾当局对大陆公证书在经过验证后才能采用的做法,“实质上是把大陆公证文书作为私文书对待,是无视大陆公证文书效力”。

    1992年3月23日,海协与海基会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两岸开办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业务问题,举行工作级别的会谈。海协方面在会谈中表示,海峡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挂号函件事务均为中国内部事务,应当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进行,具体到文书使用的格式、查询方式等,都要区别于国与国间的做法。因此,我方要求在协议中写上“一个中国原则”或者“中国的内部事务”。但在事务性商谈中,不必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内涵,表述方式也可以协商。

    前来会谈的海基会人士表示,他们未获授权讨论这个问题。

    双方会谈进行了3天。由于在一个中国原则问题上陷入僵局,台湾当局中止了原定的两会负责人出面主谈第二阶段会谈。

    在上述会谈结束几天后,3月30日,我会见了大陆和台港记者,阐明为何在上述商谈中必须遵循一个中国原则的理由。

    我说:“日前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两岸开办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问题的工作商谈是有成果的,双方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但由于时间比较短,双方对某些方面的认识还有一些分歧,这是很自然的。”

    我说:“双方分歧的关键在‘一个中国’的提法上。我们认为,一个国家里是不存在文书使用困难的,也不存在挂号函件查询困难的。现在,由于两岸没有统一,所以有必要就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和两岸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问题找出一些特别的解决办法。在这点上,我们愿意和台湾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但是,由于现在两岸没有统一,所以首先应明确我们商谈的或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众所周知,国共两党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方面通过的有关统一的文件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一个中国’既然是双方的共识,为何双方不能本着这个原则来处理两岸具体事务性问题呢?‘一个中国’问题不应成为双方商谈的困扰。”

    我还针对台湾当局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一事指出:“我们并不是要和海基会讨论政治问题,我们只是要确认一个事实,这就是(两岸是)‘一个中国’,至于‘一个中国’的含义,我们并没有准备也不打算和海基会讨论。两岸没有统一,但我们是一个国家,这个原则我们是坚定不移的。至于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这个原则,我们愿意讨论。”

    1992年7月6日,我接到了海基会副董事长陈长文寄来的函件及附来的同年7月3日台北《中国时报》的社论。该社论将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推衍到“一国两制”。

    我于同年7月30日给陈长文去函,特地加以澄清。

    我在信中说:“我会提出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和在有关的事务性商谈中要确立一个中国原则的缘由,先生应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贵我两会处理的具体事务是中国的内部事务,而非两个国家之间的事务,并应在实践中贯彻这一基本认知。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不是贵我两会讨论的问题。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方法,可以充分协商。”

    “《中国时报》社论将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推衍到‘一国两制’云云,这是该报的理解,我会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没有包含这层涵义。”

    “我对先生关心两岸关系的热忱十分钦佩,希望先生继续为此而不懈努力。我诚挚希望贵我两会能本着互相尊重、不强加于人的态度,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希望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由于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几个月来,两会公证文书和挂号函件的商谈和其它商谈均处于停滞状态,直接影响到两岸同胞的切身利益,如需要公证文书台湾老兵才能向台湾当局办理来大陆探亲、财产继承、两岸同胞间通婚、领养子女等均受到影响,引起了老兵的很大不满。

    李登辉被迫要“国统会”研究对策。“国统会”从1992年4月起开始研究,同年8月1日,李登辉主持“国统会”,通过了一个中国涵义的“结论”。其主要论点是三层意思: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含义有所不同”。“我方认为,一个中国是指‘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大陆,目前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1949年以后,中国暂时处于分裂的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

    三、台湾当局已制订“国家统一纲领”,“开展统一步伐”。

    这表明:在各方压力下,李登辉为首的台湾当局,终于对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做出某种回应。

    2001年6月台北出版、注明“李登辉唯一受访邹景雯采访记录”的《李登辉执政告白实录》,对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是这样叙述的:

    “随着两岸互动日趋密切,两岸纠纷频传,若干涉及两岸制度的问题,必须经由两岸协商解决,海基、海协两会高层事务性的协商与谈判迫在眉睫。但是在我方表达积极意愿时,中共却提出了‘一个中国’,作为谈判的原则,并在多次协商时为此不欢而散。

    这个难题应该如何解决?李登辉因此在1992年8月1日召开国统会,先就‘一个中国’的涵义做出我方的界定。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国统会’就‘一个中国’的叙述有其智慧存在,即对岸指一个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则是指1912年成立迄今的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大陆,治权则在台澎金马。任何谋求统一的主张,不能忽视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的客观事实存在。”

    对台湾当局公布的上述“结论”,有大陆方面无法接受的内容,但是,“结论”明确“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会在处理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很有帮助。

    为此,我组织海协同志起草了海协负责人的谈话,经王兆国、吴学谦先后批准后,于1992年8月27日由新华社发布。

    海协负责人说:

    “8月1日,台湾有关方面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我会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问题做出的‘结论’中,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我会认为,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

    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含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

    海协负责人在谈话中建议:“双方在上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应迅速恢复并推进事务性商谈,争取积极的成果。”

    应当说,正是李登辉主持的“国统会”通过发表的上述“结论”,以及由当时在国务院分管对台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吴学谦批准的这个公开谈话,为海协与海基会在事务性商谈中达成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提供了基础。

    由于台湾“国统会”的文件和海协负责人的谈话,是双方“隔空喊话”,可以说是间接的。因此,海协希望海基会能直接对海协做出承诺。

    为此,邹哲开与因公前来厦门的时任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举行了非正式会晤。经过一番周折,两会商定,1992年10月28日至29日,海协与海基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继续进行工作性商谈。海协派出了海协研究部副主任周宁,海基会派出了法律处长许惠佑。

    周宁带去了经批准的海协关于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5项文字表述方案:

    1.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2.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

    3.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考虑到海峡两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国家尚未完全统一)的现实,这类事务具有特殊性,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的平等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4.在海峡两岸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5.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两岸文书使用问题。

    许惠佑先后提出5种文字表述方案:

    1.双方本着“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原则。

    2.双方本着“谋求一个民主、自由、均富、统一的中国,两岸事务是中国人事务”原则。

    3.鉴于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在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咸认为必须就文书查证(或其他商谈事项)加以妥善解决。

    4.双方本着“为谋求一个和平民主统一的中国”的原则。

    5.双方本着“谋求两岸和平民主统一”的原则。

    海基会的5种文字表述方案,有大陆方面明显不能同意的文字,如“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如台湾方面以“一个民主、自由、均富、统一的中国”,以示反对“一国两制”;有的用模棱两可的词来替换明确的概念,如用两岸事务“是中国人事务”,来回避“是中国的事务”。我方当然不同意台湾方面的上述5种文字表述方案,此后,许惠佑后又提出了3项口头表述方案:

    1.鉴于中国仍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由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2.海峡两岸文书查证问题,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

    3.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唯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上述三个口头表述方案,由许惠佑念、周宁记。在周宁记完了以后,双方又进行了核对。

    由于双方大部分时间都还在讨论对方提出的5个文字表述,但两会事先商定的会谈时间已经结束(原定两天,后根据对方要求,已延长了半天),海协代表团按期结束了这轮会谈。

    鉴于两会香港商谈取得了很大进展,10月29日和11月2日,海协两度函告海基会,建议对商谈结果进行评估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就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商谈,并由两会负责人签署协议。

    海协内部评估,感到海基会的第八案相对比较好,海协决定以我方在香港会谈时提出的第四案为基础,稍作改动,作为对应。

    11月3日,海基会来函,对于一个中国,正式建议“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

    大陆方面早已多次主张,“表述方式也可以协商”,这当然包括用口头方式来表述这一方式。

    为此,我即请时任海协副秘书长孙亚夫,在当日下午三时许打电话给陈荣杰,表示海协充分尊重并接受海基会的建议,并提议就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

    当晚,海基会对孙亚夫下午的电话,通过发布《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做出回应。该新闻稿称:

    “对‘一个中国’原则”,“本会经征得主管机关同意,以口头声明各自表达,可以接受。至于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我方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八月一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

    我认为,为避免形成大陆方面接受海基会上述受权发表的《新闻稿》代替10月香港会谈时海基会受权口头表述的第8案的印象,海协应明确表示接受上述海基会第8案的态度。同时,由于上述海基会第8案有“双方对涵义的认知有所不同”一句,为避免形成我默认台湾当局在这一词句掩盖下“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或“中华民国”的印象,我应做出适当回应。考虑到国共两党历史上曾经达成过协议,但后又被国民党撕毁;这次尽管是两岸受权的两个民间团体的口头协议,但后台“老板”仍然还是国共两党,要防止有朝一天台湾当局“翻脸不认账”,十分有必要把双方达成的口头共识,用文字记录下去,知会对方、公诸于众,以起“立此存照”的作用。

    为此,我决定根据经批准发表的海协负责人公开谈话和海协在香港会谈时提出的第4案,由海协起草一封给海基会的函,明确写上上述海基会在香港会谈时受权口述的第8案和海协会的对案。海协第4案的原文是:“在海峡两岸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这段话的前两句与海基会的第8案吻合或相近,但没有对应海基会第8案中“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的文字。经与海协同志商议,我决定,在海协第4案内前两句后加上“但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一句。

    我所以决定用这句话对应海基会的“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是考虑到:1.首先,这句话表达了我不同意海基会“认知不同”句的立场;2.这句话保留了海协与海基会在适当时候讨论的权利。我当时就对研究局的同志说,在事务性商谈中不讨论,但在政治性商谈中,我将与你讨论。3.这句话比较委婉,与双方达成口头共识的气氛和准备此后举行汪辜会谈的气氛比较一致。

    1992年11月16日,海协正式致函海基会,并由新华社、中国新闻社当天向国内外广播。

    函件的全文如下:

    海峡交流基金会:

    10月28-30日,我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人员与贵会人员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了工作性商谈,同时也就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交换了意见。这次工作性商谈,不但在具体业务问题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而且也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这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3月份北京工作性商谈结束后,我会一再表明,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在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方式可以充分讨论协商,并愿听取贵会及台湾各界的意见。

    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代表建议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采用贵我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见附件),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这项内容也已于日后见诸台湾报刊。我们注意到,许惠佑先生于11月1日公开发表书面声明,表达了与上述建议一致的态度。11月3日贵会来函正式通知我会,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已于11月3日电话告知陈荣杰先生。

    为使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早日克尽全功,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我会建议,在贵我两会约定各自同时口头声明之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继续商谈有关协议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体业务问题,并由贵我两会负责人签署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2年11月16日

    附:贵会于10月30日下午所提的口头表述方案:

    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在时隔18天之后,1992年12月3日,海基会回函海协。

    回函中,对上述海协的函件列出的海基会提供的对于一个中国的表述内容,未予否认,对海协提出的大陆方面的口头表述也未提出异议。同时,海基会直接用函件形式向海协重申了海基会11月3日《新闻稿》中的下面一段话,对“一个中国”“口头说明的具体内容”,“我方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八月一日对于‘一个中国’ˊ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而正如上面所引述的,在台湾“国家统一委员会”1992年8月1日的决议中,载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这句话。

    这样,通过两会的函件往来,两会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终于解决了。

    海基会对海协11月16日的去函,在事隔半个多月后才做出正式回应,应是经过反复评估斟酌和内部上级部门的审批程序。

    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达成共识不久,我和时任海基会驻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邱进益,在北京就举行汪辜会谈进行了预备性磋商。1993年4月,汪辜会谈在新加坡顺利举行,签署了四项协议,它标志着两岸中国人在40多年的隔绝后,开始正式坐下来,平等商讨和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这无疑是历史性的重要一步。

    为历史留下公正的注脚

    ——1992年两会达成共识始末

    刘墨 肖之光

    1992年11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就解决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找到了解决办法。两会达成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但是,台湾方面这些年来把两会的共识说成了“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历史是不可更改的。共识究竟是什么?历史的真实又是什么?回顾这段历史,真相即可大白。

    事务性商谈中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态度问题的提出

    1987年底,长达30多年的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后,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随之发展起来,同时也衍生出种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三不政策”,成立得到官方授权的与大陆方面联系与协商的民间性中介机构,出面处理自己“不便与不能出面的两岸事务”。1990年11月21日,体现这一意图的海基会成立,1991年3月9日开始运作。海基会成立时,自我规定以“中国的、善意的、服务的”为宗旨。为了发展两岸关系,尤其是逐步推进两岸谈判,并且注意到海基会的上述态度,大陆方面在确定以适当方式与海基会接触、商谈时,就认为两会商谈应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使之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进行。

    1991年4月28日,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陈长文率团来北京访问。4月29日,国台办副主任唐树备在会见陈长文时,受权提出了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应遵循的五条原则,其中第二条是:“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和行为。”11月3日至7日,陈长文再次率团来北京,就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犯罪活动问题进行程序性商谈。商谈中,唐树备再次提出希望海基会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争取双方达成共识。双方首次讨论了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但未能达成共识。此后,台“陆委会”一再强调台湾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与大陆方面不同,而表达对一个中国的态度是政治性的问题,与事务性商谈无关,海基会在事务性商谈中不得谈这个问题。

    为便于与海基会接触、商谈,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推动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1991年12月16日,海协成立,开始与海基会接触、商谈。海协根据国台办授权,继续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会交往和事务性商谈的基础。

    1992年3月23日至26日,两会在北京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和“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问题进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谈。商谈期间,海基会人员按台“陆委会”的要求,一再表示“没有受权谈一个中国问题”。同时,他们在商谈中提出的主张,则明显违反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例如,在解决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中,海基会起初用比照国家间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做法来处理大陆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在解决开办两岸挂号函件业务问题中,援引国家间通邮的做法。实践再次说明,在商谈中确立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是必要的,而如何达成这一共识的方式是可以讨论的。

    针对台湾当局的曲解和部分台湾同胞的疑虑,商谈结束后,海协于3月30日召开记者招待会,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就在事务性商谈中应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唐树备指出:首先,商谈要反映现实,一个中国是客观事实。处理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这是什么性质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呢?还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事务?本来,在一个国家内,文书使用、挂号函件查询等不需要有特别的协议,但基于没有统一的客观现实,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做法。这种特殊的做法,当然不应同国与国之间的做法混淆起来,因此有必要明确海峡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是中国人的内部事务。只有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考虑到两岸存在不同制度的现实,才能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真正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第二,本来双方对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没有分歧,这见之于中共领导人的谈话,见之于中国国民党领导人的谈话,见之于台湾当局公布的有关统一的文件。明明双方都认为是“一个中国”,偏偏台湾当局某些主管大陆事务的官员,不同意双方提一个中国,不同意双方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处理两岸交往中的问题。第三,我们提出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只是要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不是要与海基会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至于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态度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唐树备的这一谈话明确说明,海协坚持要求海基会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没有要求两会就一个中国的涵义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而且考虑到双方很难形成共同的文字表述并写进协议,因此在表述方式上,预留了包括口头表述的空间,并将这一信息传达给了台湾方面。此后,海协将自己的态度概括为: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协商,并愿意听取海基会和台湾各界的意见。这种态度始终贯穿在海协解决这一问题的全过程中。

    台湾当局被迫表示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态度

    海协上述合理的主张引起台湾同胞的关注,也使得台湾当局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在台湾当局内部,出现了是否在事务性商谈中应表明一个中国原则态度的意见争论。从1992年4月起,台湾当局的“国家统一委员会”开始研究应对办法,引发了一场有各方人士参与的大讨论。据当时台湾媒体报道,台“陆委会”及“国统会”研究委员中的一些人不同意、不允许海基会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表明一个中国原则。他们认为,1971年台湾当局的代表被逐出联合国后,国际社会讲的“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与协议中达成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将造成默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中共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影响,将对台湾拓展“国际生存空间”非常不利,也不能满足制造“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需要。但海基会负责人和台一些高层政要认为“不宜回避”一个中国原则,应“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并认为“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并不妨碍我务实外交的开展”,并“可在国际间形成中国问题未获解决的共识”。经过长达三个多月的讨论,8月1日,台“国统会”就海基会与海协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问题作出“结论”,内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1949年以后,中国处于暂时分裂的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这份“结论”表明,台湾当局鼓吹“两岸分裂分治”、“两个对等政治实体”,但也不得不表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而且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8月27日,海协负责人经过批准发表谈话,指出这份“结论”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同时,针对台“国统会”“结论”中祖国大陆方面不同意的内容,海协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据笔者了解,这时,国台办和海协内部已考虑采取同时各自发表信守一个中国原则声明的方式来体现双方达成的共识,但各自发表的共识不能是各说各话,而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因此,海协主张要经过双方商谈,使各自的声明能为对方所接受。

    同年9月,两会秘书长在厦门会面,就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非正式交换意见。海协秘书长邹哲开对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和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佑表示,“台湾方面关于一个中国原则的结论,说明双方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有共识。但我们不同意台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解释,也不可能与海基会讨论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建议海基会认真考虑径直引用“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

    两会就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达成共识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协与海基会在香港就“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继续进行处长级工作性商谈。商谈中,海协代表提出关于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五种文字方案,海基会代表也先后提出五种文字表述方案和三种口头表述方案,其中第八案的表述是:“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海基会代表称此案为台方底案,并建议“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

    香港商谈结束后,11月1日,海基会代表发表书面声明表示,有关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建议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各自以口头方式说明立场”。海协研究了海基会的第八案,认为这个方案表明了海基会谋求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虽然提出对一个中国涵义的“认知各有不同”,而海协历来主张的“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因此,可以考虑与海基会以上述各自口头表述的内容表达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海协希望海基会能够确认这是台湾方面的正式意见。3日,海基会致函海协,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同日,海协副秘书长孙亚夫打电话给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在这次香港工作性商谈中,“贵会建议采用贵我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我们经研究后,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再次建议“就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11月16日,海协致函海基会,表示同意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告之海协的口头表述要点:“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海协还以附件的方式,将海基会在香港提出的上述第八方案附在这封函中。此后,海基会从未否认海协11月16日去函中附去的海基会在香港商谈中提出的第八案。

    由上可见,海协与海基会就在事务性商谈中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达成共识,是以两会各自提出、分别交给对方的上述两段具体表述内容为基础的,而不是不加约束的、单方面随意性的各说各话。对照两会的具体表述内容,海协和海基会各自向对方明确承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追求国家统一;至于对一个中国的涵义,海基会说“认知各有不同”,海协说“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这充分说明,两会从未就一个中国政治涵义进行过讨论,更谈不上就一个中国的政治内涵“各自表述”达成共识。换言之,双方以各自表述的方式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是共识,而对一个中国的内涵,双方既未讨论,根本没有共识。

    台湾当局蓄意歪曲两会共识意在塞进分裂主张

    两会就在事务性商谈中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后,虽然当时有些台湾媒体将这件事不正确地概括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但海基会却对此采取低调和回避的态度。因为他们向海协表示了“谋求国家统一”和“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这是记录在案的事实。

    但是,随着李登辉逐步摆脱一个中国原则、制造“两个中国”分裂活动的加剧,台湾方面开始歪曲两会共识。从1993年底开始,海基会领导人和“陆委会”负责人公然在媒体上将两会共识歪曲为“就搁置一个中国原则达成共识”,“意味着双方搁置了中国主权问题的争议”。1995年6月李登辉以所谓私人名义访美后,大陆方面展开了反分裂反“台独”斗争,要求台湾当局停止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回到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上来。美国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声明对台“三不支持”。这时,台湾当局尚不敢公然地完全地放弃一个中国原则,只能借助于歪曲两会共识,谎称两会达成过“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共识,甚至说成是“一个中国涵义、各自表述”,为李登辉制造“两个中国”的分裂活动辩护。对此,海协负责人多次驳斥道:“近一个时期,台湾当局为替自己的分裂立场辩护,公然将海协与海基会1992年达成的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口头共识歪曲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并把一个中国表述为历史的中国,而现在是‘阶段性两个中国’。这与两会当时达成的口头共识根本是背道而驰的。”“台湾当局已不是在遵循一个中国原则,而是搞‘两个中国’。这已不是台方所说的‘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问题了。真正的问题是台湾当局必须以实际行动表明站在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上。”

    今年7月9日李登辉公然抛出“两国论”,受到海内外所有中国人的坚决反对和同声谴责,国际社会普遍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四面碰壁之际,台湾当局祭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说法,为李登辉的“两国论”狡辩。8月1日,台“陆委会”发表的“对特殊国与国关系论书面说明”,在坚持不收回“两国论”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两会共识歪曲为海协同意“双方自此就一个中国可以各说各话”,歪曲为“该项共识适用于国际关系”,似乎只要自编自唱“一个中国、各自表述”,连主张“两国论”也是可以的了。这样做,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拙劣表演,是欺骗台湾人民和国际社会的一种骗术。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李登辉“两国论”的基调下,台湾当局今天要求“各自表述”的“一个中国”,与1992年台湾当局和海基会所认知的一个中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当年,作为海基会表述基础的台“国统会”的“结论”虽然还坚持所谓“中华民国”的旗号和“主权”,但它毕竟表明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还承认“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台湾当局承认了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没有分割。而今天,李登辉公然提出“两国论”,已从根本上背弃了一个中国,破坏了两岸接触、对话、谈判的基础。显然,台湾当局的所谓“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并不是真有诚意回到1992年的两会共识,而是企图把李登辉“两国论”的分裂立场强加于两会的共识。

    历史是无情的镜子,对历史的歪曲必然会在历史的照妖镜面前现出原形。1992年11月两会共识已写入历史,不可能因为台湾当局的谎言而被改变。海协坚决反对台湾当局把两会共识歪曲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台湾当局只有放弃李登辉的“两国论”,真正回到一个中国的立场上来,真正回到两会达成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上来,海协才可能与海基会继续进行包括政治、经济内容在内的广泛对话,进行两岸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商谈。

    (《两岸关系》杂志1999年第9期)

    “九二共识”的历史真相

    海协研究部

    当前,海峡两岸对话与谈判问题再次成为两岸同胞关注的焦点。在1月24日钱其琛副总理深入阐述“九二共识”对于重开海协与台湾海基会对话、打破政治僵局的重要意义后,台湾当局领导人依然坚持否定和歪曲“九二共识”的态度。1992年11月,两会就解决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找到了解决办法,达成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为维护两会商谈的基础,揭示两岸谈判的意义,澄清台湾当局对“九二共识”的歪曲和诬蔑,有必要向台湾同胞和国际社会再次阐明“九二共识”的形成过程和有关内容。

    祖国大陆方面一贯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双方分歧,实现祖国统一。自1987年底两岸同胞隔绝状态被打破以来,随着两岸经贸交往、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蓬勃发展,两岸同胞交往日益密切。面对两岸交往中衍生的具体问题,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三不政策”。成立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事务性问题与祖国大陆方面进行接触商谈。鉴于台湾当局的有关文件中明确表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追求国家统一,鉴于海基会以“中国的、善意的、服务的”为建会宗旨,祖国大陆方面为促进两岸交流、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改善和发展两岸关系,同意进行事务性商谈,并于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伊始,海协基于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内部事务的客观现实,提出在商谈和协议中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协商。

    1992年8月1日,台湾当局的“国家统一委员会”就两会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问题作出“结论”,内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台湾当局“已制订国统纲领,开展统一步伐”。这份“结论”表明了台湾当局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和“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追求统一的立场。为进一步表明海协的态度,为两会达成具体表述创造条件,8月27日,海协负责人发表谈话,指出这份“结论”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同时,针对这份“结论”中祖国大陆方面不同意的内容,海协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协与海基会在香港就“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继续进行工作性商谈。对于如何在协议文本中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意见,双方各自提出5种文字方案,但未形成一致的意见。随后,海基会代表“建议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各自以口头方式说明立场”,并又提出3种口头表述方案,其中第八案的表述内容是:“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这一口头表述内容,由海基会代表逐字逐句念出,请海协代表现场记录下来。

    海协研究了海基会的第八案,认为这个方案表明了台湾当局和海基会谋求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虽然提出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但没有出现具体涉及“一个中国”政治涵义的文字,而海协历来主张“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在得到海基会11月3日来函作出“已征得主管机关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的正式答复后,11月16日,海协致函海基会,表示同意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提出海协的口头表述要点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海协还以附件的方式,将海基会的第八方案附在函中。12月3日,海基会回函对此不表异议。至此,双方达成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1993年8月12日海基会出版的《汪辜会谈纪要》,也记载了海基会在两会同意以各自采用口头方式表述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后,才积极考虑举行汪辜会谈。

    两会共识的历史原貌是十分清晰的。在“九二共识”中,双方都表明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态度;对于“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海基会表示“认知不同”,海协表示“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做了求同存异的处理。正是在此基础上,两会成功地举行了汪辜会谈,建立了制度化的协商与联系机制,进行了一系列商谈,开启了两岸政治对话,为改善和发展两岸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九二共识”虽然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的共识,但其过程和内容均有明确的文件和文字记录,是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都否定不了、歪曲不了的。我们要求台湾当局领导人明确承认“九二共识”,就是要求他回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上来,求同存异、搁置政治歧见、面向未来、务实谈判。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4月30日)

    海协会有关人士讲述1992年两会达成共识情况

    今年11月,是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问题达成共识8周年。记者近日走访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的有关人士。应记者的请求,这位人士向我们讲述了当年两会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的情况。

    海协有关人士回忆说,90年代初,海峡两岸开始事务性接触商谈后,国务院台办和海协基于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内部事务的客观现实,提出在商谈或协议中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协商。

    1992年8月1日,台湾当局的“国家统一委员会”就海基会与海协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问题作出“结论”,内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台湾当局“已制订国统纲领,开展统一步伐”。这份“结论”表明,台湾当局虽然鼓吹“两岸分裂分治”、“两个对等政治实体”,但也明确表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而且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承认要追求和平统一。

    8月27日,海协负责人发表谈话,指出这份“结论”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同时,针对台“国统会”的“结论”中祖国大陆方面不同意的内容,海协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协与海基会在香港就“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继续进行工作性商谈。双方就如何在协议文本中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各自提出5种文字方案,但未形成一致的写法。最后,海基会代表“建议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各自以口头方式说明立场”,并又提出3种口头表述方案,其中第八案的表述内容是:“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这一口头表述内容,由海基会代表逐字逐句念出,请海协代表现场记录下来。

    海协研究了海基会的第八案,认为这个方案表明了台湾当局和海基会谋求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虽然提出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但没有具体论述台湾方面的认知,而海协历来主张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因此可以考虑海基会的这一方案,并提出自己表述的方案,作为达成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的基础。

    经过数度函电往来,在得到海基会“已征得主管机关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的正式答复后,11月16日,海协致函海基会,指出海基会在10月工作性商谈中就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因此同意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告之海协的口头表述要点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海协将海基会的口头表述方案附在这份函中,作为双方彼此接受的共识内容。12月3日,海基会回函,对此未表示任何异议。

    这位海协人士指出,此后,两会都认为经过协商达成了共识,构成共识的就是上述两段经过协商、相互认可的具体内容。台湾当局新领导人所谓“1992年两会共识没有记录”,完全是昧于事实的诡辩。共识中,两会都表明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基本态度。对于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海基会表示“认知不同”,海协表示“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做了求同存异的处理。

    这位海协人士指出,基于达成1992年两会共识全过程的事实及其结果,海协认为,两会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这符合当时的情况。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是方法,不是共识内容的本身,共识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的分别是海基会的第八案和海协11月16日函中取得共识的表述要点,而不是不加约束的、随意性的各说各话。

    1992年两会达成共识的情况充分说明,尽管双方对一个中国政治涵义的看法存在分歧,但并不妨碍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谋求和平统一的态度,不妨碍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正是在两会都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同时暂不讨论一个中国政治涵义的基础上,两会成功地举行了汪辜会谈以及此后进行的一系列商谈,并于1998年拉开了两岸政治对话的序幕,为改善和密切两岸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位海协人士最后强调指出,今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受权发表声明,提出“当前,只要台湾当局明确承诺不搞‘两国论’、承诺坚持1992年海协与台湾海基会达成的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我们愿意授权海协与台湾方面授权的团体和人士接触对话”。然而,台湾当局新领导人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1992年两会共识,致使两会对话难以恢复,两岸关系危机根源难以消除,遭到了大陆方面和绝大多数台湾同胞的一致反对。我们要求台湾当局新领导人明确承认1992年两会共识,就是要求其必须回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立场和态度上来;而不能玩弄模棱两可的文字游戏蒙混过关。今天,我们与台湾当局新领导人围绕1992年两会共识问题上的斗争,本质上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还是以“台独”为目标继续蓄意分裂中国的斗争。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绝不会动摇。我们要求台湾当局新领导人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放弃分裂主张的立场,绝不会改变。台湾当局只有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谋求国家统一的态度,两会复谈与两岸关系改善才有稳定发展的基础。

    (新华社北京2000年11月29日电)

    何谓“九二共识”

    (台湾)国政基金会“国家安全组”

    1992年,因两岸民间交流渐趋频繁,有关两岸文书验证及共同打击犯罪问题,亟待解决。海基会于1992年3月派代表赴北京与海协会首度协商,随后两会经数度函电沟通,决定在1992年10月28日在香港协商有关两岸文书查证之协议。

    一、两岸协商卡在“一中”原则

    在此之前由于中共已提出此项协议需以“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并要求在协议文中加载相关文字。海协会并提出五种方案。内中均载有“两岸文书查证是中国内部的事务”或“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文字。对于海协会提出的五种方案,我方均认为无法接受,但是也体认到如果不就“一个中国原则”加以处理,恐怕无法突破僵局,建立若干交集,以解决两岸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乃一方面思考我方对策,另一方面由“国家统一委员会”对一个中国的涵义预作解释,作为我方基本立场。

    于是,“国统会”于1992年8月1日通过“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点:“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后台湾将成为其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双方提出处理“一中”问题方案

    另针对中共所提之五项方案,我方反复研酌,提出五种对案,授权海基会于会谈中酌情提出。海基会方面根据与中共交往之经验与体认,将“陆委会”授权的五种表达方案,酌加修正为三种,并获“陆委会”同意,这三种表达方案是:

    (一)鉴于中国仍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由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妥善加以解决。

    (二)海峡两岸文书查证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

    (三)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当年10月28日,双方由海基会与海协会代表在香港商谈。在商谈的过程中,双方各依序提出表达方案,反复折冲。我方并鉴于对“一个中国”问题难有共识,乃授权海基会以各自口头表述方式,以解决此一问题。海协会代表对此提议未表接受,中止商谈。我方代表则停留至11月5日,见海协会代表无返港续商之意愿后,才离港返台。

    三、海基会致函海协会主张各自口头声明表示

    海基会并于11月3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海协会在本次香港商谈中,对‘一个中国’原则一再坚持应当有所表述,本会经征得主管机关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可以接受。至于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我方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同日,海基会并致函海协会。海协会孙亚夫并于是日致电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表示尊重并接受海基会之建议。

    四、海协会回函表示尊重及接受

    随后,海协会于11月16日致函海基会表示:“在香港商谈中,海基会代表建议,采用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并提出具体表述内容(参见海基会第三案)。其中明确表达了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11月3日贵会来函正式通知我会表示已征得台湾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的方式,各自表达。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已于11月3日电话告知陈荣杰先生。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本此精神,对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五、达成共识后才启动辜汪会谈

    海协会11月16日来函后,我方尚未回函,海协会即于11月30日再度来函,希望早日实现“汪辜会晤”,并建议于12月上旬进行预备性磋商,12月下旬实现“汪辜会晤”。(事实上预备性磋商及辜汪会谈,均至1993年4月上、下旬才举行)根据以上的过程,我们认为1992年两会会谈的结果是两岸一项重要的共识,这项“共识”应包括下列三点:

    (一)对“一个中国”原则,用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即一般简称的“一个中国,各自表述”或“各自表述,一个中国”,是我方提出,并获得中共接受,并因之开展日后的辜汪会谈。因此应该说是两岸间的一项重要的共识。

    (二)我方表述的内容包括海基会第三案、“国统纲领”及“一个中国的涵义”。对此,中共方面已表认知。

    (三)海协会也在“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共识原则下,提出他们的表述内容。

    以上就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识。在1995年6月,中共宣布中断两岸两会协商前,北京并未否认这项共识。而中国国民党则自始至今均一贯主张,九二共识代表两岸对立五十年来唯一的政治妥协,更是两岸关系“既有基础”的重要成分,值得各方重视与维护。

    (原文刊载于台湾国政基金会网站,国安〔析〕090-001号,2001年9月6日)

    九二共识,细说从头

    李庆平(前海基会副秘书长)

    民进党执政的“扁政府”,不承认“九二共识”,最近陈水扁“总统”虽然松口,但他仍然玩弄文字游戏,把1992年两岸两会(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达成的共识,以“九二精神”含混其词,到底1992年两会讨论的共识真相是什么?以下提出十二点回顾、说明。

    一、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基会、海协会及中国公证员协会人员在香港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工作性商谈,其中有关大陆提出“一个中国原则”问题,双方虽交换了意见及方案,但并没有达成最终结果。

    二、1992年11月3日海基会正式去函通知海协会,有关方面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

    三、1992年11月3日海协会接获海基会来函,立刻由海协会孙亚夫副秘书长电话告知海基会陈荣杰秘书长“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

    四、1992年11月16日海协会致函海基会“我会拟做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该函并附海基会于1992年10月30日所提表述方案“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来函中海协会建议两会约定各自同时口头声明。

    五、1992年11月17日下午4时,“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黄昆辉主任委员召集“陆委会”及海基会高层对11月16日大陆海协会来函,研商对策,黄主任委员最后决定,针对大陆海协会11月16日的来函,我方暂不覆函,但用记者会方式,以口头声明表达我方立场,黄主任委员当时指定海基会李庆平副秘书长在下午6时召开记者会,代表海陆两会发言,李庆平副秘书长发表谈话:“对海协会11月16日来函,愿以口头声明各自表达的方式表示欢迎,但我方认为双方对此问题的立场原则早已各自表达过了,不需要再约定同一时间发表。”

    我方一贯立场是事务性协商,不应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性议题,但由于中共一再以政治性议题干扰事务性协商,我方基于保障民众权益,在10月下旬授权海基会法律处处长许惠佑在香港与海协会商谈时,对“一个中国原则”提出八个方案,对方也提出五个方案,海协会11月16日又提出第六个方案,事实上双方已对“一个中国原则”各自有了清楚明确的表达。

    六、1992年12月3日海基会致函海协会“我方始终认为:两岸事务性之商谈,应与政治性之议题无关,且两岸对‘一个中国’之涵义、认识显有不同。我方为谋求问题之决解,爰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至于口头说明之具体内容,我方已于11月3日发布之新闻稿中明白表示,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我方此项立场及说明并迭次阐明,香港地区、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之媒体,对于双方立场及说明,先后已有充分报导。”

    (编者有删节,原文刊载于台北《中央日报》,2001年8月3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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