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研究-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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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一)新社会阶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社会阶层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变革中诞生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新兴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一,新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者。新社会阶层所培育的非公有制经济生于市场,长于市场,贴近市场,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与市场有着本质的联系,是构造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无论是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为生产和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及其创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当事人。他们的存在和发展,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经济主体间的竞争态势和市场竞争环境,培育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第二,新社会阶层是社会生产力的推动者。新社会阶层不仅推动了科技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而且还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新社会阶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用自身所掌握的经济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推进科技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新社会阶层是对外开放的实践者。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力量。例如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主体。2010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总额达4812.66亿元,较2005年增长223%,年均增长26.4%。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已基本具备了开展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的条件,在落实党中央“走出去”的战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有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建厂、合作开发资源、境外加工贸易、工程承包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为振兴民族经济作出了贡献。

    (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新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新社会阶层提出政治参与的要求,并得以参与到党和国家的政治活动和政务决策中来,这本身就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可以而且应当成为衡量民主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社会发展、变革中产生的新社会阶层,政治心理比较理性、比较成熟,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善于创造,勇于实践,具有现代市场精神,具有比较自觉的主体意识。随着新社会阶层人数的增加及其重新组合,各阶层的独立意识及在阶层内部的认同感逐渐增强,人们自主地表达意见和利益的要求更加强烈,更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取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和社会基础后,新社会阶层日益感受到政治对经济的制约作用,政治心理呈现出积极、主动、开放的发展趋势,政治参与欲望越来越强,政治参与能力越来越大,可以获得或争取到的政治参与机会越来越多,投入的力量也越来越大,他们活跃于政治舞台,为发展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作出了积极贡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注重新社会阶层的利益需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可以说,没有新社会阶层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就不完善。

    (三)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新社会阶层作为全体社会成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参与的实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第一,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是推动改革和体制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选择多样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利益分化和重组日益加剧,新社会阶层作为新的利益主体,其自主权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成为推动改革和体制创新的重要力量。第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促进社会和谐。新社会阶层人士或者自主择业,或者以自己创办企业招工的方式,吸纳了我国社会很大一部分劳动力,缓解了我国社会面临的人口与就业的巨大压力,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重视和发展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拓展政治参与渠道,有利于从根本上使新社会阶层的需求和利益诉求表达出来,缓和社会矛盾,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是满足其合理政治诉求的需要

    新社会阶层为社会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更是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只有更加完备的政治参与,才能促使他们在最大程度上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做贡献,不管是在社会公益还是在社会稳定上,才能起到平衡协调的作用。随着新社会阶层经济实力的逐渐强大,其对政治地位、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诉求也逐步强烈。第一,新社会阶层希望能成为现行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以入党为例,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不能加入党组织的,在组织资源的占有上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他们入党的诉求得不到满足。第二,新社会阶层希望能进一步加强与现行政治体系的联系。作为新社会阶层中颇具代表性的群体之一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对政治极为关注,积极地参政议政,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希望能够通过渠道,加强与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的联系,以及时了解私营经济方面的政策并反映其要求和愿望。第三,新社会阶层希望运用已掌握的政治资源对现行政治体系施加影响,或寻求机会改变对并阶层不利的社会条件。应当说,新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既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合理的成分。党必须正确对待新社会阶层的合理的政治诉求,在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大新社会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以满足其合理诉求。

    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

    (一)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经济条件

    政治参与的首要条件是社会经济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虽然没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具体理论,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注重从每一个时代的经济现象入手,研究该时代的政治、精神及其他社会现象,并且把各种社会现象发展和变化的终极原因归结于经济,相应地,人们的政治思想、政治观念、政治关系、政治参与实践行为等也都根源于经济,并且受到经济状况的制约和影响。一般而言,经济的富足能够为政治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研究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是一个关键点,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1000美元以下时,人们对于政治民主的要求要低于对于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只有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人们才开始关注政治方面的要求,对政治民主的渴望比以往要强烈得多。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就是在人均GDP到达1000至3000美元时才开始迅速走上政治民主道路的。当然,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的关系极其复杂,未必成正相关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可能因时因地而异。经济发展是民主发展的重要前提,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为发展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一定物质基础。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特曾经指出,“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从亚里士多德迄今,一般的观点是,只有在没有什么真正穷人的富裕社会中广大公众才可能有效地参与政治,不受不负责任的宣传鼓动的蛊惑。”因为,“经济发展增加收入,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安全,普及并提高教育,使得低层阶级眼光较远,政治观点更复杂、更接近渐进主义。”就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实际状况而言,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新社会阶层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更是其政治参与扩大的经济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并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新行业繁荣发展,民营、私有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得到充分发展,这不仅消除了人们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疑虑,而且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再担心政策多变,坚定了发展的信心。在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既是中国政治参与的基本背景,也是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或主体参与到政治过程的重要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新社会阶层必定更加希望通过政治权利上的争取来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诱使他们通过参与政治来取得经济利益。新社会阶层中一些人是我国较富有的群体,他们掌握着雄厚的经济资源,这为他们参与政治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他们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利益,必然会积极地参与政治。因为经济实力强大后产生政治诉求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和警惕资本对政治的不良影响,要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纳入有序轨道。

    (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条件

    我国是人民民政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治体系是面向人民大众的开放式的民主,这种开放式民主使得全体人民得以文明、有序、和谐地参与政治,因此,平等、民主、开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基本特征,也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前提。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根基。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政治权利的归属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政治权利为少数资本家所享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政治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由于新社会阶层在整体上属于人民的范畴,因而在政治参与方面也应该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其中就包括政治参与权利。第二,平等、开放式民主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依据。民主是自有阶级社会以来,人类就不断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之一。民主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形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性,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里,民主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它是真正民享、公平、开放性的民主,这种民主为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第三,代表会议和监督体制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基础平台。在我国的民主政治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社会监督体制和各种民意表达机制,构成了社会各个阶层广泛性政治参与的基础平台,因而也就为新社会阶层在政治上登堂入室、表达阶层意愿和输送政治诉求提供了重要渠道。第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必须有法律上和政策上的保障。当代中国新社会阶层之所以能够参与政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实为其提供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保障。我国新社会阶层是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与其他各阶级、阶层一样,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参与权利。同时,在新社会阶层成长过程中,党和政府面向变化发展了的实际,采取了许多灵活性的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积极的支持,为新社会阶层人士以合法途径参与政治开辟了方便之门。

    (三)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党条件

    在现代国家政治实践中,政党作为重要的团体性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政治参与。“它能够代表、聚合、反映其组织成员的利益要求,若一个公民加入了一个党派,实际上他就是参与了政治。”同时,“政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机制,作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中介,它提供了一种能将公众的利益要求与偏好信息传递给公共政策制订者,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稳定的组织机制。对个人而言,政党通过发挥政治参与中介作用,有助于使政府被理解,使公众参与富有实际意义。”因此,参加政党组织是公民参政的一条重要渠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代表整个无产阶级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不仅没有随意消灭私有制,而且允许甚至鼓励私有制经济在我国存在和发展,还在党章中提出新社会阶层人士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为新社会阶层大开入党之门。政党理论与政治参与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政治斗争和政治参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产阶级在没有取得政权之前,只有政治斗争,没有政治参与。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阶级斗争,已经取得了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这不仅从实践上证明了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重要意义,而且也证明,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处于国家政治领导核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者。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人如果加入了共产党,不仅意味着这个人在政治上进入了国家的领导阶级阶层,而且意味着这个人可以更直接地参与政治,甚至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加入无产阶级政党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对待新社会阶层人士入党问题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在实践中采取了具有不同时代特征的规定:从建国初期党内对富农党员问题认识上存在严重分歧,到改革开放初期对新社会阶层,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的有意回避,再到2001年江泽民“七·一讲话”首次确认新社会阶层可以入党,呈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新社会阶层入党问题上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辩证发展过程。在我国现阶段,新社会阶层加入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由于新社会阶层在总体上是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具有剥削者的属性,对于他们加入共产党我们还是需要严格标准,不能为了发展而发展,对新社会阶层入党后的行为和思想状况要进行跟踪考察。

    (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

    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不是空中楼阁,它要建立在一定的硬件设施和社会软环境基础之上。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亨廷顿说:“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各项社会事业也获得了长足进展,通讯、互联网、交通等政治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了通畅的渠道和广阔的舞台。另外,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软环境不断改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国家,传统文化中对农业非常重视,视工商业为“末业”,对商人和商业的描述都是带有轻蔑的色彩。在漫长的封建制度中,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生产方式占据支配地位,商人的地位低下而又卑微。主流文化思想中以“无商不奸”来怀疑商业活动的价值,以“为富不仁”来否定对财富的积累,传统商人在其人格化的社会中往往无所归依,其心路历程既复杂又悲壮。难怪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在研究市场经济起源时,曾经追问:为什么中国在元末明初就已经出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萌芽,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为中国带来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他认为这是传统体制和官僚习性对市场制度的束缚造成的。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搞计划经济,压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把商业经营视为资本主义的因素加以铲除。改革开放以来,商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商人的命运也彻底扭转,从传统社会的“弃儿”到市场制度的“宠儿”,也可以说,人们对于新社会阶层由以前的怀疑、不认可到今天的羡慕、佩服和接纳。新社会阶层整体形象的改变,一是因为他们自己努力的结果,二是因为我国在政策上的肯定,尤其是媒体上大力宣传的结果。因此,社会的宽容、理解、支持、鼓励以至舆论上的褒奖,是新社会阶层得以实现政治参与愿望的重要条件。当前的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大多数是高学历知识型人才,他们更好地带动了整个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热情,因此,新社会阶层不但在经济上是我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也必须是政治参与上的有力参加者。

    (五)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主观意识条件

    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既是党和政府鼓励、引导的结果,也是新社会阶层人士的自觉自愿。党和政府日益开明、开放的政策只是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了客观可能和政策空间,而新社会阶层随着自身经济地位的提高,主动追求从“经济人”向“政治人”转变,期望实现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的平衡是其政治参与的主观目的和动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主观意识条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社会阶层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的新社会阶层也是如此。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新社会阶层的主体意识被逐渐唤醒,其政治参与意识随之产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调整,新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变化,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被社会排斥到逐渐被认可的过程;相应的,新社会阶层由原来的游离于传统权力中心之外,到越来越得到承认和肯定,在这个凤凰涅槃般的变化中,新社会阶层的自我意识逐渐增强,自我感知和自我评价也随之提高。这种主体意识的变化,为新社会阶层参与到党和国家的政治体系中来,奠定了主观认识基础。二是新社会阶层的阶层意识逐渐明朗。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新社会阶层作为现实的人,必然要与其所在阶层的人员发生种种联系,由此形成一致的心理倾向和利益关系,进而形成阶层意识。随着阶层意识的不断强化,新社会阶层人士在涉及本阶层总体利益的问题上,也就能够站在同一立场上,用一致的声音说话,形成代表本阶层利益的统一的政治意愿和诉求。三是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意识日渐提高。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这句话也常被译为:“人类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马克思主义也认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我国的新社会阶层人士同样摆脱不了作为“政治动物”的命运,因而,作为经济地位较高的社会阶层之一,新社会阶层绝不会满足于曾经所处的“经济上的巨人,政治上的侏儒”的尴尬境地,相反,他们一定会在自我认知提高的基础上,萌生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并在现实中逐渐走进政治舞台,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参与力量。

    三、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进程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原有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三个社会基本群体早已有了确切的政治地位和参政渠道。而新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由于在我国原有的政治体系中没有确定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参与渠道,因此,新社会阶层经历了一个逐渐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个阶段。

    (一)政治参与比较冷淡阶段(1979年至1987年)

    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断了自1953年以来中国公民普遍参与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仅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无法正常行使,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7年8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重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公社(镇)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出。这一政策调整,不仅落实了公民的选举权利,而且充分调动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没有其合法地位的,处于被批判、被排斥的境地,从而也不可能谈及其人格化的代表参与政治、影响政治的问题。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新社会阶层开始出现。1981年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国以来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和估价;在所有制问题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拘泥僵化的所有制模式,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和确立,我们党逐步打破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对立物的传统思想束缚,提出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的政策思想,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相应地,个体户、民营企业家作为最早的新的社会阶层应运而生。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大量出现的是个体户。由于他们分散、资产小、经济实力不强,大多数处于养家糊口或小康状态,整体素质不高,也无太多参政议政的意识,对政治参与表现得比较冷淡。

    (二)政治参与无序状态阶段(1988-1991年)

    这个阶段,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逐渐明朗,私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尤其1988年可以说是私营经济的黄金之年。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关私营经济的第一个法律规定。同年6月,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可见,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企业开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1989年,由于国内政治风波的影响,也由于有些人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当作“私有化”加以批判,社会上一些人开始批评私营经济,要求问一问“姓资姓社”,这一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0至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变的方针,并且下发了中共中央15号文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15号文件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个体、私营企业停止了下降趋势,并逐步上升。总的来说,这个时期,政治气候的变冷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自身的现实处境和企业发展的前途疑虑重重,甚至担心政府是否允许其经营持续下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很多人理性认知能力缺乏,政治参与意识淡薄,政治参与渠道较少,也不可能提出明确的正当的政治参与要求,对于政治参与采取了冷淡和回避的态度,表现出政治上的不稳定和不成熟,更谈不上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

    (三)政治参与向有序状态转变阶段(1992-2001年)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持续、稳定发展,是在1992年春季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邓小平南方谈话,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对计划和市场作了深刻分析,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而解除了长期以来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邓小平深刻地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992年秋季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这就使私营企业在政策上取得了与公有制企业一样的平等权利。1993年荣毅仁被选为国家副主席,表明国家对民营企业家的信任和支持。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发展过程、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更加系统的论述,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随后,1998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论述,通过法律程序列入了国家根本大法。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随后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更快发展和更宽松的外部环境,新社会阶层参与政治的诉求也渐趋增强,政治地位也逐渐得到提高。

    (四)政治参与有序发展阶段(2002年至现在)

    中共十六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上继续创新,提出两个“毫不动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迈上新台阶。以十六大为标志,长期以来束缚人们的“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等问题统统被破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道路更加宽阔。中共十六大以后,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方面的创新,逐步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法律。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同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护。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为非公有制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则是十七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这个阶段,新社会阶层基本形成,并迅速发展壮大,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诉求也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新社会阶层作为公民中的重要群体,他们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和扩大化是执政党的目标之一,党和政府对新社会阶层的性质和地位也给出了正确的政治定位,并力图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吸收他们参与政治,为其提供制度化的参政议政渠道。当前,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重要途径是统一战线,人大、政协、工商联是他们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和场所,而这些都是现有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新社会阶层成为地方乃至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些地方甚至让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直接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总之,在党政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开始蓬勃发展,并逐渐步入扩大化和有序化轨道,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程度会更高也更加有序化。

    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总体特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新社会阶层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新社会阶层在我国传统经济政治意识中的特殊性,以及在我国总体经济结构中独有的成长性,使得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必然具有较强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一)新社会阶层在政治认同上具有趋同性

    政治认同是社会大众对政治体系的信任、信念和信仰。这其中既包含有人们对政治体系的认知、情感和判断,也包含有人们对政治体系基本价值的信念和信仰。新社会阶层是在现存政治体制的推动、扶持下产生的阶层,是一个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阶层。新社会阶层都是劳动阶级出身,多年受共产党教育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熏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认同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认同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渴望社会稳定,不希望社会出现大的动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随着新社会阶层不断感受到社会的理解程度和平等程度以及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重视程度的提升,他们潜在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就会逐渐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参政意识。中国共产党对新社会阶层的合理定位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大举措,奠定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基础,他们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表现了对现存政治体制的较高的认同。近年来,随着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新社会阶层的权利意识和财产权观念日益增强,他们在肯定大局的前提下,普遍希望党和政府能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持续良好的外围环境。

    (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动机具有多元性

    新社会阶层由于对自身的责任和角色没有准确定位,在政治参与中出现了多元性的参政动机。比较有代表性的动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功利性的政治参与,主要致力于为自身或本阶层说话。从总体上来看,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带有极强的经济功利目的,以经济目的作为参与政治的主要动力。其政治参与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表达自身或者所在阶层的诉求,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更多的体现在对自身利益和阶层利益的政治性保护上。他们希望通过政治参与,反映他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自身和企业谋求平等的身份地位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他们而言,实现自身和企业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而政治参与则是为了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赢得平等的外部条件和社会地位。另一种是公益性的政治参与,致力于为全社会的利益建言。一般而言,当个人的经济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之后,他们会更加重视个人的社会地位,并希望对社会发展有所贡献。近年来,一些有见识的新社会阶层人士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知名度的提高,已经不满足于功利性的政治参与,而是致力于为更广泛的公众利益说话,表现出回报社会、奉献社会的强烈意愿。大多数新社会阶层人士思想活跃,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这就为他们主动参与社会、提高参政意识奠定了相当的基础。他们通过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相关大政方针的讨论和制定,使其政治参与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新社会阶层由于其利益表达的多元化以及社会联系的多样性,事实上出现了灵活多样的政治参与形式。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制度化的,也有非制度化的;既有个体性的,也有组织性的;既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错综复杂,彼此渗透,呈现出一种复杂的胶着的状态。一般来说,按照政治参与深度的不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低层次是关心政治,但本身没有具体的政治诉求,只是主动改变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党和国家政策采取“自适应”行为。第二层次是提出政治要求,并通过他人代言或意见反馈等渠道反映到政治系统中,其需求往往是具体的,很少能够上升到制度层面。第三层次是直接进入政治参与渠道,直接参与政治生活,如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担任党政部门职员等,从事具体的政务活动。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行为,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行为中比较有特色的一类,在某种意义上说代表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未来发展趋势。总的来说,新社会阶层选择政治参与的形式比较冷静和理智,对过激的政治参与行为不太认同。

    (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热情和参与能力存在差异性

    从政治参与的主体看,新社会阶层人士的个人素质和政治参与效应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一般来说,新社会阶层的综合素质越高,参与政治的能力越强,特别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热情、参与态度等政治素质,对其政治参与能力的影响更为显著。近年来,新社会阶层的文化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一批高层次、高学历的人才被吸纳到这个阶层,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较高。不过,即使这样,能在不同场合清楚、完整、深刻地表达政治诉求的新社会阶层并不多,大多数新社会阶层只是局限于对经济发展中的细节问题发表意见,有时甚至是满腹的牢骚和抱怨。另外,在新社会阶层成员中,有政治参与愿望和要求的人很多,但真正热心于政治参与活动的人员数量并不是很多,大多数新社会阶层普遍存在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政治参与的热情并不高。有调查资料表明,私营企业主在被问及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打算时,曾有高达91%的私营企业主认为是“在商言商、把企业办好”。可见,经商和参政议政毕竟不是一回事,在商海中得心应手的新社会阶层,到了政治生活中很可能就是门外汉。

    五、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取得的成就

    新社会阶层在我国的出现是改革开放的历史产物,是我国阶级阶层结构发展和变迁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如何推进我国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为此,深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成就,这无论是对于丰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进程,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合法基础不断夯实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纯而又纯”,强调计划与宏观调控,取消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对于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从事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经济体制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积极成长,使得新社会阶层根本无法形成。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党的领导集体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施改革,积极培育和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新社会阶层也随之逐步诞生并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但是,由于受原有的刚性阶级阶层结构的制约,社会上存在一种强势的思维定式,即仇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或“新社会阶层人士”的社会心态,所以,新社会阶层缺少赖以生存的社会心理基础。直到党的十五大的召开,党和国家才从理论的高度上区分了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间的区别,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及其合法地位。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新社会阶层的概念,并承认了其合法地位。2006年7月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凝聚他们的聪明才智,扩大他们有序的政治参与。”随着党和国家对新社会阶层的不断关注和重视,新社会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不断加强,一方面,增强了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了社会及政治稳定;另一方面,扩大了新社会阶层的社会影响,使其逐渐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引发了党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从客观上不断夯实了其合法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二)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前进方向日益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新社会阶层发展迅速,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同时,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也随之不断扩大,成为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不断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正是因为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有着多重功效和价值,所以新社会阶层的发展思路也呈现出多重性特征。就新社会阶层自身的价值实现而言,其发展思路逐步实现了“为了更好地保护经济”——“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赢得足够的政治地位”的转变;其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方向也逐步实现了“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三者之间的逻辑互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发展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自治,必须促进政治国家社会化和市民社会政治化。新社会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培育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促进市民社会政治化,提高社会的自主性地位和自治程度。第二,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一方面,新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而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能够有效释放各种经济和政治能量,实现各种合理诉求的有效表达,从而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第三,发展是硬道理,对于社会而言,发展才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能够合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能够调动新社会阶层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管理体制逐渐形成

    组织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健全的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新社会阶层的发展壮大,其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得到健全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自发性的中介组织的兴起。众所周知,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只那些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及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和企业、个人和单位、国内和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和组织。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联系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互动的重要力量,也是不断促进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第二,政府实施的组织建设。近年来,政府加强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积极引导,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政府以及政协所发挥的积极功能上。人大主要通过立法,为我国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主要是法律保障;政府则事实上奠定了我国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组织基础;政协则通过统战工作有效推进了我国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现实进程。

    (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方式途径不断拓展

    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最后一个重大成就就是参与的方式途径逐渐拓展,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热情不高,参与的方式也比较单一,主要是进行体制外的自发性、盲目性政治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参与的保障机制也不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极大发展,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目的更加明确,那就是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这在客观上调动了新社会阶层人士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基于这个原因,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并积极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由此推进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和健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自然将关注的焦点由经济领域转向了社会领域,实现各种利益的有机协调和良性发展,以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利益和要求。而党和政府关于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则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社会保障机制。总之,随着改革开放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方式途径逐渐拓展,保障机制也不断得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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