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认识与实践: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当代意义-终论 自由的价值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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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同客体之间存在着三种基本关系: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 〔1〕前面我们从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分析了自由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最后再从价值关系来分析这一问题。通过此,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当代意义。

    §§§第一节    价值和自由的价值

    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认识和回答都必须要做出价值分析,即意义的阐发,这样我们对它的认识才能谈得上完整,在实践中也才能更加自觉。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价值概念的分析来揭示自由的价值。

    一、价值的一般概念及其批判

    现行价值概念的提出有这样一个逻辑思维: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而人们之所以又要去改造世界,就是因为通过改造世界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这就是一个价值问题。这种逻辑思维的理论依据有:(一)人是最高的价值主体。马克思主义者也赞同这一观点,但对它的认同又是在劳动过程中体现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人的自我肯定;劳动能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同时也正是劳动把人和动物区分了开来。所以人的价值就在于他是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人是一切价值中最珍贵的价值,是其它一切社会价值的源泉所在。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观点,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尤其是在物质生产发展史中无疑是我们认识和评价价值的重要依据。(二)利益是价值核心。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凡是有价值的事物或行为都能给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功利主义的奠基者,英国人杰拉米·边沁就认为:“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2〕(三)人的个人的充分发展是价值取向。人本主义者认为:人所追求的价值一定要使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成为可能,否则就毫无意义。他们提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3〕“按照你的意愿而行”,“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职业,安排生活,打发时日。”〔4〕这样才可以达到人的完美化,实现人的价值。

    在这样一些理论的支持下,认为价值从根本上讲就是与人的需要相联系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状态,它包括人的实际的生活需要和精神需要。在国内价值论研究中,常常又直接以“主客体关系模式”来定义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符合或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效应或属性。这种观点坚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存在、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无论是物质价值、精神价值还是人的价值都是人在创造和实现着,都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价值的实质就是人的创造同人的需要的一致。“这种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需要和内在尺度的,是客体为主体服务的,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的统一。”〔5〕这种价值关系是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对价值的这样一种认识有其合理性。因为无论是价值的创造,还是价值的实现都需要在实践中,在人的劳动过程中才能得以创造和实现,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人始终应居于主体地位。

    对价值的这样一种分析也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一)主客体关系模式看似对人的重视,实为对人的拒斥和消解。〔6〕之所以要这样讲是因为它把在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机械地搬到了价值论中来,从而很难认识和判断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在价值论中,“所谓‘主体’,实践上是人的某种由特定关系所规定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角色),而这种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不过是人的诸多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之一,至少,人同时还作为客体而存在。”〔7〕例如,在人与人之间可以互为主客体。所以这种认识模式只是确定了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实则是对具体人的一种抽象和分割,它满足的并非是真正的人的需要,而只是抽象的主体的需要而已。也就是它只以主体的需要为价值判断尺度,而忘记了“人是万物的尺度”。价值一词“表示物的对人有用的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8〕它应以每个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只是从主体的需要来讲,每个人的价值是完全一样的)。(二)以客体是否符合或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效应或属性为价值判断依据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一个事物满足主体需的程度越高,有用性越大,则其价值也越大;反之则不然。如果这种价值判断模式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还算能说的过去的话,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则完全说不通。如前所述,在价值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可互为主客体,如果他对我没有用,不能满足我的需要,那么他就没有价值吗?这个设问表面上是价值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人的存在(生存权)的问题。推而广之,如果他物或他人对我无用,我就可以随便践踏、破坏、侮辱甚至毁灭它或他的存在,这样做行吗?按照实用主义原则可以这样做,但是按照我们目前正在倡导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发展,共容共存的思想来讲,不行绝对。具体讲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是一种和谐、共存的关系,这其中不应该存在谁占有谁,谁支配谁,谁应单方面的去满足另一方面的需求。人与人的关系还要从社会角度来讲,当今社会正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讲求一种互助、互惠(双赢),更不应该存在占有与被占有,支配与被支配,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这是我们从实践得出的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的新认识。由此看来,以客体是否符合或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效应或属性为价值判断依据,无论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还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都不适用,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如果长期坚持势必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小则容易造成个人(自我)中心主义,大则容易造成大国沙文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

    从哲学认识论来讲,主体与客体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种双方性,即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过程。这一过程的初衷是由于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主体便生出改造它的动机。但是这种改造与被改造虽从主体出发,又必须要以客体的可改造性和可利用性为前提,并且主体在改造客体时不能破坏客体本身存在的要求,这就是说,客体的存在并非就是为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它有它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就要求主客体之间要形成一种默契,应相互尊重,从而达到真正的统一,并以此来满足人的需要和保持自然平衡。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于人的关系反过来有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纵观人类历史,价值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遍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无论在哪个领域和方面,“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9〕这是对价值的一种普遍的客观要求。

    根据认识发展和理论分析,在价值论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应是一种双向效益关系,即相互作用、互利互惠、协调发展。价值的概念也应重新定义为以主体身份出现的人与客体(包括人)之间的一种相互效益关系,即客体(包括人)以自身的属性(品质)满足人(他人)的某种需要,或人的某种活动满足客体的存在(发展)的双向效益关系。对价值概念的这样一种分析是进一步分析自由的价值理论的基础,否则,自由的价值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自由的价值

    从哲学上讲,自由是人类主体意识的觉醒;从人类学上讲,自由是人的价值选择;从社会学上讲,自由是人没有约束的主动的成功的行动。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自由对人的存在,人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其中包含着一种值得珍视的价值。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人都争取自由,许多人也为此献出了生命。由此看来,自由是人的首要价值。所以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自由是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完美方式;它能体现出人的意志,人的尊严以及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互利互惠的效益关系。

    自由的价值非常重要,但如何认识自由的价值,却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一方面来自于立场的不同,另一方面来自于方法的不同。例如,从立场不同来看,整体主义认为:自由是相对与法律而言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权利、一种范围,自由的价值是一种手段性价值,是为了人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来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个人主义认为自由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它并不是为了什么才具有价值,而其本身就是人性的一种内在要求,所以自由具有绝对性和根本性。与此相比,法律的价值才是一种手段性的价值。再如从方法不同来看,用阶级分析方法来分析自由,认为它是统治阶级的自由,自由的价值在于通过各种各样的国家机构和主导意识形态等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用矛盾分析方法来分析自由,认为自由与纪律是一对矛盾,两者既对立又统一。自由的价值只有在遵守纪律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总之,这些认识都既有各自的合理性,也有各自的缺陷和不足。马克思主义认为:如同不能从抽象的人出发研究人的历史一样,我们也不能从抽象的人出发抽象地认识自由问题,因此,从这一根本原则出发,认识自由的价值应该在一定的关系当中(包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进行历史的、逻辑的、客观的、全面的分析,而不是从主观到主观,支离破碎、断章取义的分析与研究。

    (一)个人自由的价值分析

    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10〕,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正因为如此,自由的价值目标就是使每个人都得到真正的自由,即达到个人自由。所谓个人自由,就是一个人从社会、他人和自然那里获得的自由的思想、行动的权利、机会和能力,它的获得既是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社会发展的结果。那么个人自由的价值目标究竟是什么?它们又有什么作用?下面我们可以根据自由的价值涵义和个人自由的概念,从个人自由的个人价值,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三方面来加以分析:

    1、个人自由的个人价值。个人自由的个人价值集中体现在个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满足上。其中包括:(1)个人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有从道德或法律中要求和主张某种权利的资格。当一个人获得了这种资格,就表明他是自由的。作为权利的自由,其重要性在于,它从道德和法律上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的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个人自由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对于没有自由的主体而言,其他一切权利都是虚设。(2)个人自由表示着一个人具有各种选择的机会。个人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与他人同等的权利或资格这样的机会;在面对真假、善恶、美丑、雅俗难以辨别清楚时,他是否有权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做出自己独特的选择,并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对个人来说,机会选择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证明了其作为人所具有的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这是对人自身的肯定,是每一个人都应该非常珍惜的。(3)个人自由意味着主体实现自我潜能的能力。一个人所取得的自由的大小,既是他能力大小的标志,也是他能力发展水平高低的指示器。从一定意义上说,追求思想、意志、行动的最大可能的自由,是一个人的一种内在需要;而一个人实际获得的思想、意志、行动方面最大可能的自由,则表明他又有能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达到“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11〕这是一个人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发挥程度的主要标志。总之,自由对个人来讲,是自我肯定和个人追求更高自由的前提和推动力。

    2、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必定有社会价值,必定会对特定社会与社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产生影响。当然这种影响必须由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界定。一般来讲, 首先,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个人自由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并为社会稳定所必需。这是因为个人自由的满足不仅对于社会的稳定是必要的,而且由于社会本身是一个开放复杂的巨大系统,个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社会要获得存在和延续,就需要个人自由发挥能动性,否则社会将无法支撑下去。其次,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个人自由对社会发展和进步需要的满足上。发展和进步既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又是社会需要个人自由的主要理由。所谓发展和进步,就是在现有基础上获得新的进展和新的创造;发展和进步的实现,需要人们打破常规、大胆尝试、不断探索、勇于创新,这些都只能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反过来,个人自由又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最后,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个人自由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动力机制。个人自由不仅表现为竞争自由,〔12〕而且还是自由竞争的前提条件。通过广泛的自由竞争,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人们还获得了与他们的贡献和付出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地位,从而实现了社会公平。总之,个人自由(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和进步,因而获得了现代社会的认可和赞同。

    3、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是指个人拥有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首先,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个人自由的物质前提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当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以后,在人的生产劳动中科学技术的含量也就越来越多,这就为自然界的合理开发提供了物质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先进思想和文化不断涌入意识的前提,通过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的学习,人们逐渐知道了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为了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每一代人都应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所以具有个人自由的人是有思想、有文化、有技术的人,他们能够认识到自然资源的宝贵性,不会做出滥采滥阀,涸泽而鱼的蠢事。其次,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人们把自然资源开发出来之后,就有一个如何有效而充分利用的问题,这一方面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如何组织生产。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或不平衡,还由于组织生产的困难或不完善,当社会无法有效开发、利用(已探明且允许)非稀有的、零散的且品位低的资源时,就应发动、组织个人力量积极开发和利用。这是个人自由对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的一种表现。其另一种表现就是在一个一定规模的社会化组织的生产过程中,组织者也应充分调动每一个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者能够进行自由的生产技术交流和合理化建议,从而提高对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如开展的“五小”活动就是其中一例。再次,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许多自然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性,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那么,如何进行有效保护呢?最关键、最核心的就是要有个人自由。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自由表现为公民身份的确立,财产权利的明确和公民意识的拥有。当个人具有了这些之后,就会明确个人与自然资源的价值关系,就会从对自然资源的自发保护,甚至无意识的破坏转向有意识的、自觉的保护。保护自然资源对个人自由来讲又体现了个人的存在和价值。这方面在有些国家做得很好,在我国也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已颁布和实施了《矿产资源法》、《水资源法》等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最后,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表现在个人自由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包括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效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其中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因素。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一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过去那样一种对待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态度,并制定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划。二要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重要举措。这样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在贯彻过程中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话,就可以十分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许多有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人为因素。三要实施全民参与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组织、规划、协调、监督、保护、宣传、服务等职能的充分发挥,更离不开个人的积极参与。因为所有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等都要落实到个人,通过自由的个体加以体现。总之,个人自由的自然价值更加突出和强调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二)自由的价值冲突

    在自由的价值中自由的价值冲突是一个值得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虽然人类具有自由这一共同目标(理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人们价值的认识和追求不一致,导致了自由的价值冲突。“所谓自由的价值冲突即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指不同的价值认识与价值评价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价值观念体系矛盾尖锐化的表现。”〔13〕

    自由的价值冲突产生具有客观性。随着生产力和交往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成为主导性的生产方式,个人主体也从家庭人变成了社会人,并开始普遍重视起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特别是随着人们交往增多,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之后,各种分歧和冲突就更加普遍化、彰显化和尖锐化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哲学中讲,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和谐始终是相对的、暂时的,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不能说没有矛盾,如果真如此,社会就不可能再发展了,因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也反对把共产主义理想化,他们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说来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14〕所以对矛盾和冲突的认识应当是客观的,不可否定,也不可回避。在自由中,自由的价值冲突可分为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和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

    1、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是基于人们对待自由中所持的价值观念不同、评价标准不一而引起的。具体来讲,自由的价值观念冲突有这样三种表现:第一种表现就是关于自由的不同价值观念体系之间的冲突。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个人在相互交往中由于对自由所持的价值观念不同,就会对同一认识和行为中的自由评价不一。例如,西方人认为一切幸福、自由都来自上帝,上帝是他们一切生活的主宰,是一个全知全能的“他” (he)。而东方人认为上帝只是一个虚构,是现实的人之外的“它” (it),信仰它只能给人带来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与折磨,毫无自由可言。因此,东西方人在是否要信仰上帝上产生了矛盾。第二种表现就是关于自由的主导性价值观念与非主导性价值观念的冲突。一般说来,自由的主导性价值观念与非主导性价值观念具有异质性,它们各自所认定的自由的价值目标都不相同。例如,西方人关于自由的主导性价值观念是个人为先,个人自由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他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个人自由进行干涉和侵犯都是对神圣自由的亵渎、玷污与抹杀。第三种表现就是同一种自由的价值观念体系内部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一种自由的价值观念体系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各因素之间虽有整体的一致性,但也存在部分的差异性。同一国家的同一民族的不同人,由于个体构成因素上的不相同,对待同一事实的自由认识和判断必然有不一致之处。例如对待安乐死、同性恋等社会问题就是如此。

    2、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主要是由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各自间或相互间的冲突所引起的。从各自间的冲突来讲,不同主体之间物质价值的冲突实为利益冲突,他们都知道各自所占有的物质利益的大小,既是他们各自拥有自由的物质基础和手段,也是他们拥有自由大小的外在标志。在现实中物质价值冲突在领土、贸易、财产、税收等方面都有所表现。如果说正是由于大家彼此在自由中关于物质价值观念的一致性导致了冲突的话,那么在自由中关于精神价值的冲突则不然。在自由认识和自由实践中,如果各自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对同一事实的自由判断可能会完全不同,甚至相反。例如,彼此审美意识不同,那么对美的判断就具有不一致性。这种自由中的精神价值冲突,对社会来讲,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或政治体制;对个人来讲,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相互间冲突所引起的自由的内外价值冲突主要体现为在自由认识和自由实践中的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可以表现在不同主体之间,而且还可以表现在同一主体身上。如在一定条件下,讲道德就意味着丧失、放弃为自由而争取的利益,要利益就不能讲自由中的道德原则。这可能也是一些社会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之一。在追求自由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就是自由的价值困境现象。自由的实现不能不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力量,但是在现实中,在追求物质自由的生活中,人却成为物的奴隶;在寻求精神自由的生活中,人又俯首于某种意识的支配,这样反而又失去了自由。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倡导和确立“以‘经济人’为体现的市场价值观和以‘自由人’为体现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在统一。”〔15〕

    (三)价值体系演变对自由的影响

    价值体系演变对自由的影响是我们在自由价值中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1845——1846年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大工业“创造了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 “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除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的孤立状态。”〔16〕“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17〕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著名的世界历史理论。在我们当今的现实生活中,随着通讯、交通的发达,世界似乎变的越来越小了,人们把地球称作“地球村”,大家都是这一村落的居民,谁也离不开谁,彼此之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合作与交流。这也就越发证明了世界历史理论的正确性。这样一种历史变迁,必然要引起人的价值体系演变,也必然产生对自由的影响。关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过程要求自由的发展要以个性存在的多样性为前提。在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面临着许多需要共同解决的全球性的问题,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核威胁问题、反对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建立起共同意识,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才能得以实现。这就要求人们在自由的价值观上要有许多共同点,否则这些问题将永远无法解决。但是一体化并不是单一化,而是多样化的综合,如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等。这也意味着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在自由的价值观上要承认并允许不同的价值目标、观点、取向、评价标准的存在,不要以自由的价值观的某一种模式为标准,去修正或否定他人的自由认识与实践。如果以这种方式来求得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解决,必将适得其反。所以承认个性存在的多样性是世界历史最终走向自由的前提。

    第二,和平与发展给自由提出了新要求。世界一体化的发展是遏制战争,争取和平的重要力量,当今世界的各个国家也都认识到了和平的重要性,发达国家希望在和平中维持自己的优势,发展中国家更希望在长期的和平中发展自己的经济。事实上只有和平才有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是促进人类追求自由、实现自由的外部条件。然而如何在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环境下充分促进自由的发展似乎又成了一大难题,因为大国的影子总是在世界各个地区、各个领域频频出现,并随时左右着和平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它们在处理世界性问题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总是首先考虑本国利益,并设法利用自己的优势试图使其他国家按照自己划定的范围和设定的规则活动,还甚至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别国,以一些莫须有的借口(如人权高于主权)控制和干涉别国内政。所以这些都为自由制造了障碍。要破除这些障碍就要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建立双边、多边乃至世界性的共同规则,在相互尊重、共同遵守中促进人类共同目标——自由——的实现。

    第三,不同民族的价值碰撞与融合为自由设置了基本原则。不同民族的价值碰撞与融合为自由设置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互利(双赢)原则。全面的国际交往为各交往者都要带来一定的交往效益,这主要体现在通过交往可以使新的文明成果最快得到普及和共享,使各种各样的价值尽可能最大化,使较为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呈现出跳跃式的发展。总之,通过交往,通过一定的分工与协作,形成一种互补态势,使交往者都从中收益,这就是一种互利(双赢)。这种在经济或文化方面的互利(双赢)给自由提出了一种有益的启示,这就是自由的实现绝非只是个人的行为结果,它需要彼此的合作,要在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下,最终达到人类解放和自由。第二条基本原则就是非排他性原则。世界普遍交往将各种价值观放在了同一平面,并相互交织在一起。“大致说来,当今世界上的价值体系,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发达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为发达国家所持有。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坚持。第三类是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为许多经济落后国家和民族所持有。”〔18〕这三类价值观在当代世界相互碰撞。它们虽然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但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达成了一种共识,就是不因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不同而阻碍或停止相互的交往。科学无国界,经济通有无,文化互补偿。通过这些交往,当今世界形成了一种融合共存,却又保持各自独立性的良好局面,即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现实也已证明这是一条非常好的发展途径。将这样一种十分有益的实践总结应用到自由实践中就是要贯彻非排他性原则,从而保证和促进自由的实现。

    第四,人类价值与民族价值的融合为实现自由指明了有效途径。在世界历史时代,各个民族通过普遍交往联系在了一起,组成了人类共同体,出现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也形成了人类的共同价值。只有到了这时候,人才真正成为类的存在物,人才真正“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通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19〕所以人类的共同价值——人类价值——是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也是人追求自由的价值基础。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只有在各民族各自为阵、分散行动,形成对人类共同利益,特别是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时,在人们普遍感到失去或即将失去某些共同利益时,才引起人的普遍注意和重视。这是一对矛盾,是人类共同利益与民族特殊利益的矛盾,是人类共同存在和发展与个别民族独占鳌头、争夺生存和发展空间的矛盾,说到底是人类价值与民族价值的矛盾。它反映在自由问题上就是人类共同享有自由,还是个别民族单独享有自由。事实上,人类的利益就是民族的利益,各个民族都是人类共同体的一部分。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地球,各个民族都繁衍、生存在这个地球上,所以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只从自身的特殊利益出发,而做出对地球的任何一种损害,都是对人类利益的损害,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损害,也是对人类追求自由的损害。因此,我们实现自由的有效途径就是将人类价值与民族价值融合起来,彼此团结,共同行动。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价值分析与当代意义

    我们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确实要搞清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对我们自觉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它有助于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中华民族为人类自由作出新的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价值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时就清楚地表明他们的方法就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从现实的实践活动出发来考察一切,最后又回到人,回到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上来,最终着眼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理论也产生于现实的实践。说它产生于实践是因为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楔入点、基石和基本研究对象。人的一切认识都源于实践,“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2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产生于实践,其价值也来源于实践。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学说旨在揭示人类任何从现实社会走向未来社会,全面而充分地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又超越了现实的实践,这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虽是人生存的基础,但这并非是实践的唯一目的。在实践中人除了生产和再生产出人的过程之外,还要“生产出他的全面性”。〔21〕故此,人类社会一以贯之的终极目标就是向往和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并为此而努力建立一个“真”、“善”、“美”的清明世界。所谓“真”就是通过理性思维才能掌握的客观真理,它是真实而可信的,是我们人类进一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认识基础和实践基础。所谓“善”从认识论上来讲是认识的基础和最终目的,从伦理学上来讲善又是最高价值,是一种最合理的存在和最普遍的真理,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价值内涵的集中体现。所谓“美”就是在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中,实现的一种主客观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真”、“善”、“美”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美”是实现“真”的手段,“真”是实现“善”的前提,“善”是“真”与“美”的统一,是衡量“真”与“美”的终极标准。它们三者完全统一之时,就是人类社会解放(共产主义)实现之机。自由观念的形成,人类社会的解放,共产主义的实现都是人们不断追求“真”、“善”、“美”的结果。所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并给人们对未来社会的逻辑认识,追求自由的信念和勇气,以及开辟一片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家园。“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是衡量社会发展状况、规范人们社会活动、校正历史发展进程的最高价值标准。”〔22〕

    依据价值及自由价值的双向效益关系,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价值应是指自由与实践自由的人、社会和自然及其相互间的效益关系。这就是说,人对自由的追求是一定素质的人,在一定的社会里,与自然相互交往中进行的。按照这样一种观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对人、社会和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提出了具体的价值要求:

    (一)对公民意识和个人人格不断增强、完善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文明社会中,要塑造出一种自觉的,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识的确立和个人人格的完善。在西方,“公民”概念的产生与权利平等意义相关。公民意识的出现就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23〕其构成包括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参与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等。这些意识和精神是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获得政治解放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24〕公民意识的增强在我们现代社会中的完整体现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建立与完善。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民主集中制有助于公民互利合作、公平交换、自由竞争、自我发展,同时也能使公民充分体验到自由、平等的主人翁地位。个人人格的完美就是“真”、“善”、“美”的统一在个体身上的体现,并将这种体现视为比自己的肉体生命还要宝贵。人格完美的形成是一个人以实践为基础的思想、文化、技能、道德、情操、理论修养等综合作用和培养的结果,其中思想解放、与时俱进的品质对人格完美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实践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人的思想和认识也要随之而改变、提高。要能够和善于用先进的理论将我们自身培养成为一个世界观科学、信念坚定、求真务实、平等互助的人。人格的完美是我们最终实现人类解放,追求人类自由的根本动力,所以马克思说:“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25〕

    (二)对现存的社会结构进行改造、重建和完善

    这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解放,自由的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都需要人不断实践才能完成。但这种人的实践不是一种单个人的独立实践,而是一种相互联系的、彼此协作的社会实践,这就需要有一种合理、完善的社会组织结构。人类历史也正是如此。在人类的解放中,人类每前进一步,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的变革。例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谈到:“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必须意味着新社会的建立。要使被压迫阶级能够解放自己,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继续存在。”〔26〕列宁也同样认识到这个问题,他说:“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将是由共产主义者建立的制度。”〔27〕“共产主义者建立的制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从现实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一个合理、完善的社会结构应包括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体系,管理科学的社会组织体系,先进高尚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这样四个方面(见第八章第二节)。这种社会结构的建立是实现人类自由的社会基础。

    (三)对社会权力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罗素(Bertrand Russell)在其所著的《权力论》一书中认为追求权力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他说:“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28〕一个人要拥有某种权力,在法制社会中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但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公正、合理。所以自由权力的实现还需要对权力本身进行必要的公正、合理的分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已深刻阐述了这一思想。他提出公民自由最有效的保障是分权,即将政府的功能(权力)在分离的独立的个体间进行分配,也就是把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分配以后,不能滥用权力追求所谓的“自由”,还必须要有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否则就容易形成专制,成为扼杀自由的利剑。所以在人们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在对社会权力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中,需要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容是让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早期提出的,但其思想后来又被马克思主义者应用到了无产阶级革命中。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29〕民主政治既能保障人民拥有权力,又能实施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从而保证每个个体自由的实现。由此可见,没有权力的分配,就没有自由的实现,其中权力民主化是实现自由的重要因素。

    (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进行调解,达到和谐与统一

    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自然界是整个物质世界存在的基本状态,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人类社会的解放与自由,必然要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就无从谈起。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初期,人是自然的奴隶,受到来自于自然的约束和支配,人面对自然的威胁是渺小的、无能为力的。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革命的兴起,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逐渐增强,最终从自然的奴隶,变成了支配自然、改变自然的主人。然而由于这种能力过分的发挥,给人类自身带来了许多臆想不到的恶果,这使得人们又认识到人类要得到解放和自由并非是人一厢努力的结果,它需要有来自于自然的合作,并形成一种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这种和谐关系具体表现为自然人化过程和人化自然过程的统一。它一方面使人类实践达到一种自由自觉的境界,另一方面也使自然界以其本身应有的状态存在和发展,从而为人类提供一个美好的生活家园。当今,虽然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人的主观能动性亦越来越强,但人与自然的关系却越来越和谐,以人为主体的观念渐渐淡化,人越来越尊重、爱护自然。这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觉醒与选择,否则科技发展的越快,人类的灭亡亦就越快。这种意识现已深入人心,且成为自觉。

    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当代意义

    “哲学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描述生活,不仅仅是揭示‘是’(包括外部世界与人的思维)之规律,不仅仅是为了使思维清晰、使思维方式更经济有效,而且是要为它所处的时代创造出具有根本性的、能引导好生活的价值理念。”〔30〕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当代意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如此。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理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理论意义有:

    1、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以实践为基础,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从理论上指明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追求目标。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以现实实践为其构建基础,客观、合理地分析了人的需要,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并指出这种辩证统一关系的具体社会形态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我们所追求的人类解放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就是人类从自然和社会中获得彻底解放和完全自由,就是使人成为自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31〕这就从理论上确立了人的追求目标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从而使人的活动更加具有目的性和自觉性。

    2、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使我们更加明确地理解了共产主义实践的理论内涵。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人类解放即共产主义,它不仅是一种科学的思想体系和合理的社会制度,而且更应是一种实践运动,即共产主义实践。他们说:“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32〕当然在这一“现实的运动”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主观与客观、认识与改造、现实与现存等。对这些矛盾的认识与解决,就要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指导,在共产主义实践中不断加以分析、研究,这样才能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人们行动的指南,其中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更是人们努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论依据。

    3、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社会改造提供了理论基础。人类社会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始终有着鲜明的发展线索和方向。无论这种线索和方向人们是否清楚地认识到,它都在起作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诞生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人类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方向,并对社会结构的设计、改造有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逻辑设想。通过这种理论建立起来的社会应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就是说这个理性的、自由的社会是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指导而建立起来的合理的、符合人需要的、充分体现人个性解放的社会。当然理论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实现的过程中又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地域差异性,因此,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过程中,多极化的出现和存在从理论上是可以完全理解和认识的。

    4、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设置了理论蓝本。政治解放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内容,政治民主化是实现自由的基本条件,而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力分配。为此,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提出了个人权力最大化和社会权力公平化,保证每个人对社会事务的参与都有合理、平等的机会。只有在理论上对权力分配有了正确的认识与理解,才能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操作性强、形式各异的具体方案(国家政治制度)。世界历史在经济上的突出表现就是经济全球化。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以及每个人要获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加入到全球性的经济组织中去,通过世界市场才能得到满足。因此,经济全球化为人类解放,即最终共同进入自由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此,马克思、恩格斯非常关注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他们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随着这种发展,人们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狭隘地域性的存在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要死灰复燃。”〔33〕在文化上,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我们提供了设置文化多元化格局的理论依据。一方面世界历史的形成和发展不排斥、否定文化多元化的存在。每一种文化都相对集中地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性,也组成了世界文化的丰富性。所以在文化上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另一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样的,在文化上每个人的需要更不相同。因此,各种不同的文化的存在才能满足各种不同的人的需要,也才能体现出人在文化上的自由。因此,文化的发展趋势就是文化多元化。面对文化多元化发展趋势,人们必须正确对待,既不能以我的文化模式来衡量和规范别的文化,也不能让别的文化从根本上来否认我的文化,而是应该根据需要进行鉴别和选择,形成与其他文化协同并进的发展态势。

    5、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公民意识和个人人格的确立与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公民意识是人追求自由过程中的现实体现,是“构成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制柱石,也是其重要的内在推动力量。”〔34〕公民意识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当然结果。”〔35〕这种公民意识的确立,需要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来指导。马克思说:社会“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36〕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政治的建立,制度的健全,道德的弘扬都是公民意识确立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作。要确立起公民意识除了这些外在因素(社会因素)外,还需要有来自于人本身的内在因素(个人因素)。在外在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个人人格的完善程度越高,越有助于公民意识的确立。这是因为公民意识不仅是指个人自我意识,它还包括共享意识和奉献精神,并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公众利益和追求。就此,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37〕列宁也就这个问题强调说:“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38〕

    6、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以社会和自然为基础,从理论上为人们正确理解与认识自由提供了科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自由也是如此。因此,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表明自由是以社会和自然为基础的,是个人、社会、自然三者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一种自发的合成,而是一种自觉实践的结果。过去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考虑的甚多,而忽视了个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错误和偏差,这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理解片面性和不完整性的表现。故此,要破除以个人或社会为中心的观念,在自由的实践中形成一种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发展理念。

    (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现实意义在于:

    1、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我们认识、研究和处理现实矛盾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和解决原则。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既有人类的骄傲,也有人类的悲哀。在骄傲与悲哀中充满着一系列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人格的独立与人身依附,民主与专制,公正与自私,平等与特权,权利与义务,开发与保护等。当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这些矛盾与冲突更加突出。于是人徘徊在贪婪与满足之间,社会摇摆在动荡与平静之间,自然常处在破坏与恢复之间。特别是当一些人将个人的无限私欲凌驾于社会和自然之上,不惜以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自然的毁坏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愿望时,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更加尖锐。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与解决需要用哲学的眼光和思想,历史的、辩证的、具体的分析与研究。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关心和解决人类的时代课题是其责无旁待的责任,其中人类社会如何发展,社会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等许多问题,马克思主义自由观都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一把钥匙。这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反省,使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观念、思想越来越深入地融入到人类社会历史本身的生存实践中去。人的实践活动虽然是人按照物的尺度和人自身的尺度去定向、定位、选择、调控和实施的,但其必须面对社会和自然,且包含有人的自我反省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和勇气。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理论,自觉实现人格完美,凭借完美的人格合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摆脱商品经济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从而最终达到个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统一。这样既能实现个人愿望,又能促进社会昌明和生态平衡。

    2、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人的培养和全面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现实目标和途径。人类解放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实现它的人公民意识的确立,个人人格的完善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为实现自由社会,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现实培养目标,这就是用先进的理论将我们自身培养成为一个世界观科学、信念坚定、求真务实、平等互助的人;具有思想解放、与时俱进的人生品质的人;拥有现代公民意识、积极守法精神的人。这样的人才能具有“真”、“善”、“美”的完美人格,才能自觉地处理和驾驭各种矛盾与冲突,自觉地协调、平衡和摆正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只有这样的人才能真正成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并为人类的自由进步作出贡献。而这样的人也就是在共产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培养和造就出来的。

    3、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共产主义并非是一种幻想或空想,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与人类最高追求目标的统一,是客观基础和主观能动性最完美结合的结果。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共产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充满着艰巨性、复杂性和漫长性,它需要我们许多人的共同努力。虽然我们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共产主义,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理想都是人类共同理想的一份子,我们每一代人的实践都是向人类最高目标的一次接近,我们每一个人每一次的自由实践又都是完美人生和超越自我的深切体验。这些体验小到个人理念的建立,大到社会改造的完成,都要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指导。以我国为例,我们现在正进行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其中每一项成就的取得都是我国社会向以公民为核心的公民社会的转变,向共产主义社会,即最终实现人类解放的一次迈进。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都与广大劳动者共产主义理想与信念的坚定分不开。

    4、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有助于我们制定出科学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既立足于现实,又超越了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既要从客观现实出发,但又不能拘泥于现实中,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在遵守和执行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必须要让人们体验到获得自由的真实感和满足感,也必须要让人们认识到只有遵守和执行科学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中国是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要将如此众多的人通过制定科学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向自由而全面发展之路实属不易。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通过科教兴国、人才强国、自主创新等战略,努力推进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今天,我们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必须要克服教条主义,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探索出一条走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路。如果我们在探索中能够将这条道路走得准,走得好,必将影响和推动人类解放的步伐,这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的又一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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