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和谐社会的多维解读
什么是和谐社会?古今中外众多思想家、政治家、社会学家对之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大量的论述,其中不乏许多真知灼见,但由于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及侧重点不同,加上受特定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因而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和解释也就各不相同。笔者试从秩序论、结构功能论和冲突论等多维视角对和谐社会进行综合的、历史的透视和解读。
一 从秩序论视角来看:和谐社会是基于人类实践而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以及人与自身之间关系和谐有序、协调一致的有机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3000多年前,甲骨文和金文中就有了“和”字。“和”之意,即协同、调和。在西周初期的《易经》之乾卦中,在其卦辞中有云:“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24]“和”被应用到天、地、人等各种关系中,被界说为一种内外协调、上下有序、和谐统一的状态,并被视为天下万物存在的依据和规律的体现。“和”的蕴意导引着“和谐社会”的内涵。从秩序论视角来审视,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主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两个方面的和谐有序、协调统一。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天地人和”,实现“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儒家和道家一致的价值目标,但这两家的思想又有一定的区别。道家论和,重在万事万物归统于道,而“道法自然”,因而,和谐社会作为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人对自然的顺从和无为,是人融化在自然中,达到一种“万物与我为一”的精神境界。这种取消人的自我意识与天地万物融为一体的和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道家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消极性,但其中亦不乏深刻之处。在儒家那里,天与人是合而为一的,“天”是道德的基原依据和终极境界,人心中则天然地具有道德善端,因而,由于社会圆满的道德力量,人们除去心灵的遮蔽,穷尽心中所具有之天理,天与人相应共鸣便会产生“天人合一”的和谐状态。“天人合一”在政治上是为了论证君权神授以维护封建君主制度的,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但它强调了人的道德规范与自然界的内在规律的同一,强调了人与大自然的万事万物要和谐,因而儒家关于“天人合一”的思想即使到了今天仍具有积极意义。第二,人与人的和谐。在儒家的和谐社会观念里,最丰富、最独特的思想资源主要是以礼乐制度为支持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孔子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主张在等级贵贱差分的秩序中,每个社会成员应该遵循伦常、恪守本分、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人与人之间则应该以仁心相感,以礼义往来,多一些关爱,多一些诚信,“毋意,毋必,毋固,毋我”[25],即在与人交往时,不要主观臆断,不要自以为是,不要故步自封,不要以自我为中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实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26]。荀子称:“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27]《左转·隐公十一年》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28]这样,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主要就表现在关于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礼乐制度设计与践履中。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的调和,即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序,贫富有度等。乐的功能在于使礼的典章制度与仪式规范富有审美形式,从而使人在愉悦中建立起自觉的认同心理。礼乐合一,其实质在于政治、伦理、思想意识的整合,以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巩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随着封建制度日益走向腐朽和没落,这些礼乐规范难免沦为统治者奴役和压迫广大人民的“帮凶”,成为“吃人的礼教”。但儒家关于通过礼乐制度、人伦纲常、道德规范、文化习俗等来谋求人和、家和、国和、万邦和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和谐的思想,无疑为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西方国家工业革命曾导致其社会秩序处在剧烈的变化之中,如何重构新的社会秩序并建立一个和谐有序、协调一致的社会,成为当时学者们最关注的问题。法国哲学家、社会学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认为,和自然法则一样,旧的社会秩序必然会被新的社会秩序所取代,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应是和谐一致、相互联系的,而“真正的科学无非是确立理性的秩序,这是一切秩序的基础”[29]。对此,他主张社会学既要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联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更要着力研究社会各个不同部分的结构关系,以及彼此间持久不断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也就是研究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和相互关系的各个方面。他非常欣赏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共存、相互合作以及它们对维持社会稳定所做出的贡献。在他看来,和谐社会就是建立在社会运行各要素协调一致的基础之上的,秩序、信仰、道德、家庭、博爱以及社会分工与合作等都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而一切社会制度又都是起源于人性的,因而要通过扩大人性善的倾向来引导人类走向和谐统一的秩序社会。孔德开了社会学实证主义传统的先河,他的一些思想被涂尔干等人从不同方面加以继承和发展,成为100多年来西方社会学发展中的主流。法国社会学大师、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又译迪尔凯姆,1858~1917)关于和谐社会的核心观点是“社会团结”。所谓社会团结,是指不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协调一致、相互结合的关系,主要强调社会的一致性和结构的整合性。涂尔干认为,不同的社会结构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社会团结,在不发达的传统社会结构中由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同性与相似性只可能产生“机械团结”,而现代发达工业社会的高度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异质性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则会产生“有机团结”。在正常的环境下,有机团结会自我调节,从而实现社会稳定;而在非常环境下,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在他看来,个人欲望的急剧滋长、阶级对抗、经济危机、社会骤变等都是威胁社会秩序稳定的根源。因而,他十分强调集体意识、宗教信仰、社会分工、法律等在维系社会团结、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尽管西方秩序论社会学家们的和谐社会思想都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思想中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马克思主义在实践观的基础上科学地揭示了人与世界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以及人的身心之间的关系,从而也科学地揭示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整体性。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一个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更新和自我意识功能的有机整体,社会有机体形成于人的实践和交往活动之中,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化。实践首先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互换其活动;而实践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的开始时就已经在实践者的头脑中作为目的以观念形式存在,并通过实践转化为现实。因而,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是人类所面临的一切现实关系的总根源。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伦理关系、亲属关系等正是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自身生产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这三种生产的不断进行使社会需要不断地得到满足和更新,从而使社会成为“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和谐社会就是在人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融洽和谐、有机统一的社会,是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0]。简单地说,和谐社会的本质就在于以人为本,真正实现人与社会的自觉、全面、和谐发展,这也正是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崇高理想。
二 从结构功能论视角来看: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等诸社会子系统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内部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和功能优越的社会
早在西周末期,我国古人就已初步认识到“和”的本质与功能。据《国语·郑语》记载,在约公元前7世纪的周幽王八年,太史伯与郑桓公谈论“兴衰之故”和“死生之道”时,针对周幽王“去和而取同”,他断定周幽王必将衰败。太史伯说:“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31]在他看来,以不同的元素、不同的事物相配合,求得矛盾的均衡、协调和统一,尤其在天地和人事之间创造和合关系,则成育万物,有利于治国安民。如果以相同的事物简单凑合或机械叠加,尤其在政治上信从与自己苟同的小人,而排斥直言进谏的正人,其结果只能是窒息生机,有害于国泰民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常用孔子的“和而不同”来表达“和”的深刻蕴意。“和”的主要精神就在于协调诸多人与事的“不同”,统一多种因素的差异,化解各种复杂的矛盾,平衡不同要素的力量,优化事物整体的功能,达到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使各个不同的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并能产生不同的新事物和新状态。“和”从哲学范畴推演至社会生活层面后,就转变成了和谐社会的理想。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曾描述了两种不同结构与功能的社会生活状态,一种是低层次的小康社会,即天下为家、货力为己、礼义为纪、政治昌明、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另一种则是高层次的大同社会,是孔子梦寐以求的“至德之世”、“至治之世”、“至和之世”的和谐社会,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32]。在孔子看来,小康社会为进入大同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而大同社会才是人类最高的社会理想追求。当然,在生产力极不发达而又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孔子的大同社会理想是无法实现的,但他所设计的大同社会不正是一个社会各系统、各要素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功能优越的高级形态的和谐社会吗?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追求和谐、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两种宏观社会学理论之一的结构功能论,把和谐社会看作一个协调运行的、均衡的、有序的系统,并且系统中的每一部分都对系统整体的生存、稳定与整合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美国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1979)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切必要生存功能的社会系统,任何社会系统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过程中都分化出了四个子系统即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法律子系统和亲属子系统。经济子系统主要满足适应环境的功能,即如何从外部环境取得资源和分配给社会成员;政治子系统主要满足实现目标的功能,即为整个社会设置目标并配置资源去实现目标;法律子系统执行社会的整合功能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团结与整合;亲属子系统执行模式维持功能,即保证社会价值观的稳定和传递。一个社会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稳定,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满足上述一般功能需求的子系统,更取决于这些子系统之间是否存在和谐一致的关系。因而,他以“整合”、“平衡”作为社会系统运动的基础与归宿,力图解释如何构成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他看来,整合就是维持体系内的成分以对抗外来的压力,并使体系内各系统的关系达到平衡状态。平衡则是系统的相对稳定状态,它表明系统发展满足了需要和解决了复杂的问题。从纵向考察来看,系统运动首先根据系统内在的矛盾或紧张状态,紧张状态是一个系统的现行状态与期望状态之间的不一致,这时系统处于不平衡状态;随后发生的是适应紧张状态的阶段,主要是动员系统的一切资源和能量去实现目标要求,这就必须有整合手段(例如“社会化”和社会控制)来协调系统成员之间的动作;当达到目标时,系统即由处于动态平衡状态进入潜在的维模阶段。帕森斯由此认为,社会的运行过程或社会的变迁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平衡,或者说,社会在时间中的展开就是走向社会的平衡。如果能维持社会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平衡,社会运行就可以达到稳定、有序和良性的状态;若失去了这种平衡,社会就会出现冲突、紊乱与病态。然而,帕森斯并未对社会异常和不平衡的根源给予充分论述,但他的结构功能理论的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社会和维持社会平衡的可资借鉴的方式。
马克思主义不仅科学地阐述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还把整个社会及其构成部分看作完成不同功能的系统,进而把和谐社会理解为社会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内部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和功能优越的社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3]这里,马克思指明了社会的基本要素: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并说明了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由此看来,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其中经济结构是整体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础,政治结构是社会结构的中介,而文化结构处在社会结构的上层。这些子结构本身还包括许多更小的结构,各个子结构之间以及各个子结构内部都存在一定的、必然的联系,社会正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这些相互关联的各部分组成的系统。一般来说,社会结构是社会功能发挥作用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功能。当社会结构各组成部分处于协调平衡关系之中时,这种社会结构的功能就处于最优状态。反之,社会结构相互重叠或残缺不全,其组成部分之间关系失调或力量失衡,那么这种社会结构的功能就处于劣等状态。所谓和谐社会,关键就在于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结构合理和社会功能优越。马克思主义不仅提出了一个合理社会的模式,还提出了一个判断社会结构是否合理及其功能是否得到最有效发挥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就是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的程度。
三 从冲突论视角来看:和谐社会是一个能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从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运行、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从矛盾和冲突的视角来探讨和谐机理的论述很多。《老子》第四十二章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34]在老子看来,和谐的内在机制不仅在于阴阳二气相互对立、冲撞、激荡,而且又相互依存、融合、统一,即依“道”而行,和谐地处在“道”的统一体中,正是这种动态的和谐,推动着事物的变化与生成。北宋思想家张载指出:“太和所谓道,中涵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是生氤氲相荡胜负屈伸之始。”[35]在他这里,“太和”便是道,是最高的理想追求,即最佳的整体和谐状态。但这种和谐不是排除矛盾、消弭差异,而是浮沉、升降、动静、胜负、屈伸等对立面相互作用、相互消长、相互转化而构成的动态和谐。明清哲学家王夫之认为:“动静者,阴阳交感之几也。”[36]从运动变化的角度看,阴气和阳气相互对立、相互斗争,但它们归根到底又是相辅相成的,最终必然以“和谐”的方式来解决。当阴气和阳气处于和合的状态,可称之为“太和纲组之实体”,其实体“本动者也”[37]。这种动态的和谐被后人称为“和谐的辩证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些朴素辩证法思想认为,正是这种内含着矛盾与冲突的、整体的、动态的和谐,推动着万事万物的演化与流变,推动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与发展,而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状态,绝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充满活力、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变化并逐渐趋于动态的平衡与和谐的。
在当代西方社会学中与结构功能论并驾齐驱的另一种宏观社会学理论——冲突论认为,社会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社会变迁是普遍的和经常的,变迁的根源在于社会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对抗,这种利益的对抗产生于社会结构之内,社会只有在不断的变迁与冲突中才能实现动态的、变化的和谐。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冲突学派的代表人物刘易斯·科塞(Lewis Coser,1913~2003)指出,社会体系内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这种相互关联的各个部分之间一定会存在紧张、失衡和冲突等现象,冲突的起因主要是由于社会报酬的不均衡分配以及人们对社会合法性的怀疑和否定,冲突并不只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病态,它在建立和谐社会中也具有积极的功能,例如冲突会产生联合或联盟,有利于促进群体的团结一致;冲突会增加社会的灵活性,使社会系统的弹性增强,从而使社会更加稳定;冲突会引起社会的重组与整合,可能导致新规范和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社会提高化解冲突的能力,从而使社会不断走向动态的和谐。为了解决和谐社会中的冲突问题,科塞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在他看来,社会安全阀可以充当发泄敌对情绪的出口,有利于维护社会系统的平衡和稳定,而没有安全阀制度的社会都潜伏着危机,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德国当代著名的冲突学派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1929~)认为,社会具有辩证的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静态的均衡性,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动态的冲突性;社会结构既保持相对的稳定,又时刻处于变迁之中;社会系统既具有整合功能,但其各子系统又无时不处于相互冲突之中;社会各部分进行功能协调时,既会发挥正功能又会发挥反功能;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则往往建立在对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的压制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和谐、均衡与稳定只是局部的和暂时的,变迁、冲突与强制则是普遍的和持久的。社会组织不是寻求均衡的社会系统,而是强制性协调联合体。社会组织内部的各种不同位置具有不同量的权威和权力,权威的不平等分布是社会冲突的根源,社会冲突尤其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会导致社会组织内部权威和权力的再分配,从而使社会暂时趋于稳定与和谐。“权力和抵制的辩证法乃是历史的推动力”,社会正是在这种永续不竭的辩证冲突力量推动下不断向前发展和走向和谐的。因而,不能简单地否认或压制这种冲突,而应该采取“冲突的制度化调节”的系列对策。他认为民主社会的多元化机制为社会冲突提供了疏通的渠道,这些疏通渠道可以让社会上的矛盾、危机和冲突因素通过社会利益博弈机制得到解决。西方冲突理论尽管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和缺陷,但其中的许多观点和思想,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社会冲突现象、合理解决社会系统的不平衡问题、妥善处理不断激化的利益矛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马克思从社会的基本矛盾入手来研究社会发展,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基本规律和内在机制,并明确主张通过社会革命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统一。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密切相关,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矛盾,整个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以生产力为起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并且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动态结合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和一般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38]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正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也是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和进入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途径和保证。当然,和谐社会绝不是无矛盾、无冲突、无变动的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形成都是不断变动的”[39],只有通过不断革命或改革的手段使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和谐社会实质上是一种对立统一或差异协同,是一种动态变迁中的平衡与和谐,是一个能不断自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良性运行机制,是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并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历史过程。
第二节 意识形态的理论阐释
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仍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然而,人们围绕它总是产生很多的分歧和争论。因而,科学考察和界定意识形态的概念、正确分析和认识意识形态的特点及功能,是我们研究整个意识形态理论问题的起点。
一 意识形态的概念
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十分复杂且极富有争议。正如英国学者大卫·麦克里兰所说:“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科学中是最难以把握的概念。因为它探究的是我们最基本的观念的基础和正确性。因此,它是一个基本内涵存在争议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定义(因此其应用)存在激烈争论的概念。”[40]为了较为科学地阐释意识形态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大致廓清意识形态的源头及其演变过程。
(一)西方学者对意识形态含义的不同看法
“意识形态”(idéologie,法文)一词是由法国启蒙理性哲学家安东尼·德斯图·德·特拉西(Antoine Destutt de Tracy,1754~1836)于1796年首先提出来的。“德·特拉西认为我们无法认识事物本身,只能认识对事物的感知所形成的观念。如果我们能系统地分析这些观念与感知,就能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并得出更为实际的推理。德·特拉西对这一新兴的事业提出的名称是Ideology——从字面上说就是‘观念学’。”[41]特拉西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解释说,“意识形态”这个词表示的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这种“观念科学”坚持感觉经验是思想与科学的基础和来源,反对理念论、宗教启示、天赋观念以及其他形而上学的各种权威性虚假偏见;“意识形态”不是一种纯粹的解释性理论、体系或哲学,而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即“意识形态”的目标是为拯救人类和为人类服务、使人类摆脱偏见而为理性的统治做好准备。特拉西的意识形态学说一度得到拿破仑的支持,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的官方学说,但由于该学说对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构成潜在威胁,遂很快又被拿破仑贬斥为“一种脱离政治权力现实的抽象的推测性学说”。由此,作为启蒙主义理想中的一个重要的科学理性概念——意识形态就被赋予了无聊、抽象、虚幻、空想、荒谬等贬义否定性品格。正如汤普森所说:“最值得尊敬的、作为实证与卓越科学的观念学逐渐让位于只值得受嘲笑和鄙视的、作为抽象和幻想观念的意识形态。”[42]
自特拉西创立意识形态概念后,西方学者中首先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研究的是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他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29年)一书中把意识形态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意识形态,另一类是整体意识形态。特殊意识形态指的是“那些观点和陈述被看作是对某一状况真实性的有意无意的伪装,而真正认识到其真实性并不符合论敌的利益。这些歪曲包括:从有意识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总体意识形态“指的是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前提是我们关心的是这一时代或这一集团的整体思维结构的特征和组成”[43]。曼海姆用历史的眼光看意识形态概念,认为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到总体概念的发展趋势会不断强化,随着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一般阐述方式的出现,单纯的意识形态理论就发展成为知识社会学。
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安东尼奥·葛兰西创立的领导权概念包括且拓展了“意识形态”概念,即表示的是“一整套控制生命整体的实践与期待:我们的感知和对能量的分配,我们对自身和世界所做的具有影响力的理解。它是一个活生生的意义系统和价值系统——既具构成性,也具构成力。这就是说,它是最强烈意义上的‘文化’,但必须把这种‘文化’视为特定阶级的活生生的统治和对特定阶级的活生生的臣服”[44]。葛兰西强调,文化领导权是支撑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的强大力量,革命团体要想夺取国家的控制权,就必须先成功地破坏国家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对国家的直接正面进攻才能获得胜利。
被称为“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的路易·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是个体与其真实存在条件的想象性关系的一种“表征”系统,它包括意象、神话、观念、概念等;意识形态拥有一种物质的存在,是人对世界的“活生生”的关系,人们之所以需要意识形态,是因为它能够为人类体验世界确立某种模式,并建构人类的主体性。用阿尔都塞的话来说:“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大规模的表征系统)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人要被形成、改造、装备,要对他们的存在条件做出回应”[45],“人类社会将意识形态作为其历史性的呼吸与生命必不可少的要素与氛围隐匿起来”[46]。
当代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特里·伊格尔顿曾经在《意识形态引论》一书中归纳出六种意识形态定义:(1)一个社会的信仰和价值;(2)特定集团或阶级的“世界观”;(3)一集团从其他集团谋取利益的合法性工具;(4)把人民统一在一个统治强权下的方法;(5)维护统治集团的欺骗性话语;(6)由社会自身滋生出来的虚假性或欺骗性信仰。[47]在这里,意识形态的外延都比较宽泛,而伊格尔顿反对无限扩大“意识形态”一词的外延。他把意识形态置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试图在知识、话语、权力之间的相互交织中为意识形态定位。在伊格尔顿看来,意识形态与其说是认识论问题,不如说是处于特定社会权力关系中的某些话语(不论真假)的实际效果问题;意识形态就是为了利益而展开格斗的各类话语——它的表现形式是话语,但其实质还在于利益的获取和维护。
纵观西方学者对意识形态概念范畴的认识,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但其总的趋势是:意识形态的内涵品格在逐渐复归其理性质蕴,由批判性、哲学认识论范畴向描述性、政治功能性与哲学认识论范畴相统一转换。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科学把握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为创立唯物史观服务的,是在批判包括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和鲍威尔、施特劳斯、施蒂纳等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观唯心主义以及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等这些在德国当时流行的“意识形态”的过程中最先使用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持否定、批判态度,把意识形态看作幻想、歪曲、虚假和神秘化的东西。其基本立意是:意识形态是人们制造出来且又受其支配的种种“虚假观念”,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对立的历史唯心主义;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编造的“幻想”,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是与无产阶级意识、共产主义意识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但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发展,马克思逐渐将意识形态概念中性化,认为“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48]是社会基本结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社会结构中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建立其上的“观念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另一方面的研究,即强调性地阐发了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意识形态对传统的继承和选择等问题。
列宁在继承和捍卫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帝国主义时代的特征和俄国的具体实践,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列宁提出“科学的意识形态”新概念,不再把意识形态仅仅与统治阶级、虚假性相联系,而把它看成基于不同社会地位而形成的思想观念,并直接与“科学”相联系。在列宁看来,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或者称之为“共产主义科学”,这是一种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根本对立的科学的意识形态,即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因为它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类解放的必然趋势,体现了科学性与阶级性、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列宁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强调马克思主义这种意识形态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属性,认为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阶级社会中,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同时,列宁也批判“无产阶级文化派”所鼓吹的“斩断与过去文化的一切联系”以建立“无产阶级特殊文化”的虚无主义观点,并严肃指出:“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49]
毛泽东同志从马列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经验中深切地感到意识形态不仅仅是一个阶级问题,也是一个民族文化传统问题。因而,他从文化层面论述了意识形态的本质和作用:“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50]在这里,他所使用的“文化”概念,其基本内涵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是一脉相承的。在毛泽东同志看来,作为文化的意识形态,既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必要和重要的战线”,又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统帅”和“灵魂”,同时还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标志和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特殊保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意识形态的解释都不是概念式的,而是根据时代情境和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论述式说明,这为我们理解意识形态提供了正确的思维向度和方法论基础。
(三)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
运用马列主义方法来给意识形态概念进行定义式的注解,在苏联、东欧国家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相关学者著作中都能见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苏联费·瓦·康思坦丁诺夫主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中认为,意识形态是“直接或间接反映社会的经济特点与社会特点,表现社会一定阶级的状况、利益与目的,旨在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的体系”。民主德国弗朗克·菲德勒等撰写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则认为:“意识形态是阶级意识。它是一切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美学的和其他思想的总和。这些思想是一定社会形态中一定阶级的历史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状况,它同其他阶级的关系和矛盾的观念表现。意识形态表达了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的。”[51]可见,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学者大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来给意识形态下定义的,他们非常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这种意识形态观总体上是比较正确和科学的,但其局限性是失之僵化、失之偏颇。
在我国,也有许多专家和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从不同的视角来研究意识形态问题,并各自阐明自己的意识形态观。《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1987年版)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指出,意识形态是指“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集中体现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52]。宋惠昌在《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一书中从社会政治哲学视角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一定社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包括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学说、观点;意识形态是该阶级、该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53]朱兆中在《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纵论》一书中从意识形态的构成因素与重要特征方面去表述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意识形态就是以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以一定哲学(或宗教)为基础,以一定价值观为核心,以一定政治目标或社会理想为标识,以一定的话语系统表达出来并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确立起来的系统的思想信念。”王永贵等著的《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一书则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的综合角度解释意识形态的含义:“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统治阶级和社会利益集团(包括国家和国家集团),自觉、全面和客观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系统化了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和理论学说的总称,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来,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和社会集团乃至国家及国家集团基于一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了自己阶级和集团乃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或者为了达到改造世界、建立政权和巩固自己政治统治的目标而提出并确立的社会理想、价值观念、政治原则、行动纲领和实践战略等。”[54]
从上述国内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都从各自所侧重的视角和领域对意识形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概括,虽表述的形式与方法各不相同,但有三点是相近或共同的:其一,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系统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其二,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自觉、系统反映;其三,意识形态体现和服务于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无可否认,上述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但仅从各自的视角和立场来考察意识形态,难免会导致只把握问题的某个方面或某个向度,而且国内学者鲜有从一般心理学、文化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意识形态的,至于从各个学科、角度和立场来全面、综合把握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自然就更不多了。
(四)从多学科多视角来综合把握意识形态的概念
意识形态是一个极其复杂且极难把握的概念,其内涵的多面性、多样性、复杂性是异乎寻常的,但通过对意识形态概念史的梳理与考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笔者认为,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科学区分广义上的意识形态和狭义上的意识形态。广义的意识形态是指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和要求对各种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系统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其内涵与“观念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内涵基本一致;狭义的意识形态主要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或集团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而提出来的思想理论体系,它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或“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对社会公众发生着普遍的、强烈的影响。就我国而言,意识形态是特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二是从不同学科视界融合的角度来全面审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具有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特征。从哲学认识论角度看,意识形态是一种旨在研究认识的起源与边界、认识的可能性与可靠性等问题的观念科学;从社会政治学角度看,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统治阶级和社会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和要求而自觉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系统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从一般心理学角度看,意识形态是为了消解社会角色模式化所带来的心理紧张和焦虑而所作的模式化的回应,是控制个人情绪和指导个人行动的观念或符号体系;从文化心理学角度看,意识形态是具有一定整合性的文化和价值结构,是指导人类社会生活的文化符号体系,它为社会或心理过程的实现提供一套蓝图或机制。如果从上述各个学科视界融合的角度看,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的利益、理想、目的和需要而自觉反映社会关系的系统化、理论化了的思想观念体系,是指导和服务人们的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和政治生活的文化价值模式。
三是从起源与基础、本质与特征、结构与功能等相统一的角度来综合把握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
首先,从意识形态的起源与基础来看,意识形态起源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形成和国家的产生,阶级和国家既提出了意识形态存在的必要性,又提供了意识形态存在的可能性;意识形态的最根本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意识形态实质上是对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存在方式的一种反映;在具体的内容和形式上,历史文化传统则深深地影响着意识形态的具体面貌。
其次,从意识形态的本质与特征来看,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自觉理论表达,决定一种意识形态本质及其特征的是那个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性质以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性质。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政治特点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它与一定社会的经济与政治相适应并建立其上;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是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和依据,这决定了意识形态旨在巩固现存社会制度或推翻现存社会制度;在现实的形态上,意识形态表现为系统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和理论学说,是一定社会或集团对自身根本利益和社会关系的自觉反映形式;意识形态还具有丰富的内在两重性,即它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包含着不同程度的全社会、全人类因素,它既是一定的思想理论体系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它既可能是虚假观念也可能是真实意识还可能同时包含着虚假成分与真实成分,它既是一定阶级或社会群体意识升华的结晶同时又无不打上思想家个性特征的烙印,它既包括现实的因素也包括理想的因素,它既归根到底被社会存在决定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等。
最后,从意识形态的结构与功能来看,意识形态是一个包括文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社会学说、观点的有机系统,它由“认知—解释”层面、“价值—信仰”层面和“目标—策略”层面等基本要素构成,这种内在结构决定了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与个体功能。比如: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获得自身统治“合法性”的依据;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集团成员规定其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和价值规范等。
如果从意识形态起源与基础、本质与特征、结构与功能等相统一的角度来综合界定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笔者认为,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建立其上的政治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社会集团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系统化了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和理论学说的总称;它是自觉地、系统地反映并服务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文学艺术、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
从共时态来看,每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往往存在三种不同的体系:一是反映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为其服务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二是反映已被消灭的旧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意识形态残余;三是反映现存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并为建立新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服务的新的意识形态。从历时态来看,不同社会的意识形态按其阶级内容和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形态即生产关系可分为:奴隶主义意识形态、封建主义意识形态、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斗争,构成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有着根本区别。剥削阶级由于自身利益的特殊性,其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它总是以社会利益普遍体现的思想形式对其代表的阶级的特殊利益进行掩蔽,因而是非科学的意识形态。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由于其代表的无产阶级具有彻底的革命性、与全人类利益的一致性,必然是对社会存在的正确反映,因而是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进步的意识形态。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别的思想体系和任何别的社会制度的,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55]根据笔者的看法,所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系统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是自觉地、系统地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上层建筑,它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思想武器,旨在最终实现全人类解放并进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其中,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世界观基础和理论基石,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和主导作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部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凝聚和团结全党全国人民的坚强精神支柱,作为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和信仰要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核心。
二 意识形态的特点
意识形态不仅具有丰富的内涵,也具有独特的品性。意识形态的内涵决定了意识形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
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系统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这反映到社会意识领域,造成各种思想观念同时并存甚至相互对立,但只有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才能在思想上占据统治地位,从而使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作为“意识形态”而成为整个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一般地会受到统治阶级思想体系的系统控制,从而隶属于整个统治阶级。因而,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得到集中反映的整套理论形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56]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其目的不是揭示现实生活的真相,而是竭力把这种真相掩蔽起来,它把自己特殊的阶级利益说成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以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意识即人民意识的面目出现,还通过柔性的教育手段对被统治阶级成员实行思想与精神上的控制,其本质是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根本利益。正如马尔库塞所说:“在思想超验力量和永恒效力的高谈阔论后面,掩蔽着美化了的(但完全没有公开说出来)阶级和集团的狭隘利益。通过把一定的利益转变成好像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这些思想体系就使得在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的既成关系更加稳固,于是这固定的信仰就成了正统的模式。”[57]可见,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列宁早就强调过,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意识形态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因为人类没有创造过任何‘第三种’思想体系,而且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58]。
(二)相对独立性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归根到底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没有自己绝对独立的历史;但意识形态并不是完全消极的伴生物,它一经产生就具有自己的特殊的发展形式与发展规律,即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不完全同步性。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并不总是同它所依赖的社会物质基础的变化完全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它总是落后于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的社会存在,而意识形态自身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直到社会存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时,它才会或迟或早地发生剧烈的变化。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比较起来,意识形态从全局上看是一种相对保守而又滞后的精神力量。但意识形态有时又会超前于社会存在,科学地预见到社会存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如“在某些可以进行更一般的概括的问题上,意识有时似乎可以超过同时代的经验关系,以致人们在以后某个时代的斗争中可以依靠先前时代理论家的威望”[59]。
第二,不平衡性。社会意识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但社会意识诸形式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这种不平衡的情形主要有:其一,从历史发展的纵向来看,不同时代的同一国家有时会出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阶段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发展水平却较低,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阶段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发展水平却较高的现象。其二,从社会的横向来看,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有时会出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发展水平却较低,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发展水平却较高的现象。
第三,历史继承性。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着自己形成的思想文化渊源。意识形态阶层在创造一个新理论体系时,“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他们总是借着历史文化传统所提供的素材和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借用它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的一幕”[60]。
第四,相关性。意识形态是一个包括政治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的有机系统,其中的各个部分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另外,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意识形态也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彼此之间的冲突和融合愈来愈不可避免。
第五,能动反作用。意识形态这种精神力量,在一定条件下可变成物质力量,从而作用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深刻影响社会的发展。科学的、先进的意识形态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而落后的、反动的意识形态则会阻碍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
(三)总体性
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范畴,它是对社会生活统一整体的系统反映,体现的是社会精神生活的总体面貌,其中的各种意识形式是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来反映社会生活的,在内容上必然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形式上相互交叉、相互为用,它们之间又都相互联合、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从各种意识形式和经济基础关系的远近来看,意识形态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经济思想、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经济思想是人们关于经济本质、经济运行、经济制度的观点和理论的总和;政治思想是关于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和理论、态度和信念的总和;法律思想是关于法的关系、规范、设施和精神的观点、理论的总和。这三种意识形式是最直接、最集中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意识形态,其中政治法律思想处于诸种意识形态的核心地位,制约着意识形态的其他形式。
第二层次,道德、艺术。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艺术是通过塑造具体生动的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它们同经济形态的联系比较间接,但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是意识形态总体的中间部分。
第三层次,宗教、哲学。宗教是统治人们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虚幻的、颠倒的反映,是由对超自然实体即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来支配人们命运的一种意识形态;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它比其他意识形态更概括、更完整地标明人们对世界、社会及其本质的总体意识。它们是离经济基础最远的意识形式,往往要通过许多中间环节才同经济形态联系起来。其中哲学是整个意识形态的灵魂,为其他意识形态提供最根本的思想基础。除了上述的意识形态形式外,那些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统治阶级利益以及意志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科学和社会观念也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过,就意识形态而言,意识形态并不是上述各种意识形式的简单叠加或堆砌,而是这些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辅助、互相作用的不同层次和结构的意识形式共同组成的有机系统。意识形态的总体性特点向我们昭示,要把握一种意识形态,认清它的实质和运行规律,仅仅知晓它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部分、某一个层次、某一个形式是不够的,必须对它进行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总体性研究。
较之一般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还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性。这主要表现在:(1)阶级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既集中反映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又正确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表现出阶级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结合。(2)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既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的系统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更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解放和自由的实践要求和实践行动,表现出理论性与实践性的高度一致。(3)批判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既是一种批判的、革命的学说,其“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61];同时又是一种在批判中继承和创新的学说,其最重要的理论品质就是与时俱进、发展创新,因而表现出批判性与创新性的内在统一。
三 意识形态的功能
意识形态的功能,是意识形态本质的外在集中显露。意识形态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主要是反映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教化社会成员、综合创新等功能。
(一)认识功能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是反映社会存在,主要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这也就是意识形态的认识功能。各种意识形态形式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来反映和把握社会生活。艺术从审美的角度反映和再现生动的社会生活;道德从伦理的角度比较直接地反映人们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政治法律思想则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宗教和哲学都是从总体上反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那么,作为社会存在之自觉反映的意识形态也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断发展的。社会存在发生了变化,意识形态必然或迟或早地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之,意识形态是以具体的、历史的形式反映变化发展着的社会存在,超历史的、一成不变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这种自觉反映社会存在的认识功能是进一步发挥意识形态其他功能的重要前提。
(二)服务功能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思想上层建筑,能够能动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也就是为一定的经济形态和政治形态服务。意识形态的这种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正面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二是从反面批判和抵制同自己性质相对立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这两个方面其实是辩证统一的,是同一功能的两个方面,其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意识形态能在理论上系统论证自己经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优越性,因而更能获得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从而更加巩固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权力结构。但如果失去了意识形态的有效服务,经济政治制度就丧失了基本的保护机制,可能就会迷失方向,甚至走上混乱和崩溃。马克思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态)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62]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曾经说过,摧毁一种意识形态,就意味着推翻一种社会制度。可见,意识形态这种防护力量对于一个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稳固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三)教化功能
意识形态作为具有法理和逻辑的、居于统治地位的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大众具有教化和导向的功能。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教化、导向功能,是因为它内含着一定的社会理想、政治要求、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等,而人们又总是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支配,在该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建构自己的价值系统和信念系统,并形成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按其实质来说,意识形态是以一定社会利益为依据的一种价值关系和价值体系,它为人们规定其社会活动基本一致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规范,使社会成员具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以便取得最大化的社会效应。因而,自古以来,统治阶级为了保持和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使它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遍赞同和支持,起码是某种形式的被动接受和承认,无不高度重视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育,以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导向功能。在现实社会中,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导向功能主要是以公开的、自觉的、有组织的形式进行的,同时又以隐蔽的、渗透性的形式辅助展开。
(四)创新功能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再造工具,具有明显的创新功能。意识形态不仅能超越社会现实的局限而创造出新的思想观念,而且在新的思想观念指导下能实际地改变社会现实,创造出新的社会状态。这是人类意识能动作用的最高表现。意识形态的创新首先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创新,当然这并不是凭空进行的,因为任何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发展都有自己的思想和文化渊源,都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文化传统和借鉴其他民族意识形态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和时代特征而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意识形态创新更重要的是以创新了的意识形态理论为指导,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创造出新的社会状态,同时也创造出掌握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力量,即新的社会状态中的新的人本身。在知识经济兴起、社会加速发展的今天,意识形态创新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意识形态的综合创新功能也必然会愈来愈得到彰显和强化。
以上所述的各种意识形态功能,都是意识形态功能系统的不同侧面,其间贯穿着内在的统一性。意识形态在功能上的系统性特点,要求我们从整体上全面地对其加以把握,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当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功能要比一般意识形态功能大大拓展。
第三节 意识形态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作用
意识形态建设,主要是指一定的阶级、集团乃至国家,为了在实践中更充分地论证自己的社会理想、价值观念、经济体制、政治目标、行动纲领和实践战略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而进行的理论创新、思想宣传、完善制度和必要的批判斗争等。由于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担负着社会其他系统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因而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创新与宣传灌输,充分发挥和拓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无疑对于我们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确立共同的价值导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构自己特定的主导价值体系或核心价值体系,也就是要使全社会成员都认同国家主导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规范、价值标准等。如果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系分裂崩溃或失去统摄作用,那么这个时候人们就会按照各自的利益与意志来行事,整个社会也就面临混乱、动荡甚至颠覆的危险。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实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思想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价值倾向性和实践目的性等特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意识形态就是社会的一种主导价值体系,它能为全体社会成员确立其社会活动的共同价值导向和理想目标,使人们具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因而对于增强社会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构主导价值体系,确立共同价值导向,主要体现在:
(1)提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意识形态提出的价值目标总是包含在统治阶级确立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中。这些价值目标要在充分保证统治阶级或集团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反映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切身利益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最广泛的群众支持和社会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自觉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上层建筑,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它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旨在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并进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崇高的价值目标不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我们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价值目标。
(2)明确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不同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有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要提出一个以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同时基本上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一致认同的价值评价标准。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价值评判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个有利于”标准已经成为我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价值评判标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标准。社会公正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
(3)制定和谐社会的价值规范。社会价值规范是一种不带强制性的“软约束”,它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言行,使之尽可能地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与价值观而形成起来的。依据意识形态制定的价值规范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一起为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确立共同价值导向应落实在主导意识形态与价值体系在社会成员中的合法性认同上。所谓合法性,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在政治统治所普遍达成的共识基础上的认同和自觉接受,其本质是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或属性。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护它的‘合法性’的信仰。”[63]而唤起广大群众对既有统治秩序的合法性信仰,正是意识形态的主要职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体现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共同愿望的思想理论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合法性认同功能,它能够从理论上透彻地说明稳定统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能够使群众认识到这种战略选择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这样,意识形态的精神力量就转化为广大群众参与的物质力量,思想上的共同认识也就转变为实际上的一致行动。
二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要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巨大的物质力量和社会力量,也需要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精神力量。意识形态集中反映了一定阶级或集团成员的利益要求和共同意愿,能够对这个阶级或集团的成员产生一种凝聚和激励作用,从而会形成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为了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每个阶级或集团在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往往都会兼顾到社会上其他阶级、阶层的利益,而代表那个特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意识形态往往也尽可能多地具有全民性,使之成为凝聚全社会的精神力量。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力量,对于凝聚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主要在于它的凝聚和激励作用。首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理论上系统地阐明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之所在,并且用科学的理论雄辩地证明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取自身利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使得每一成员都能体会到自己与群体休戚与共的关系,从而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自觉地维系在一起。其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把广大人民群众心里企盼但又有些模糊、表达不清的理想、要求、意愿等明确地提出来,作为全社会共同的奋斗目标。这就为广大群众勾勒出了一个灿烂的前景,从而唤起他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奋斗的持久热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这个伟大目标正在激励亿万群众以空前的热情和团结投入社会主义全面建设事业中来。最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为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争取自身利益、实现社会理想指出了正确路径,同时又明确了无产阶级与广大群众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激励全体成员积极投身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去。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巨大精神力量,需要不断加强意识形态社会化、世俗化,即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把意识形态理论灌输、内化到亿万群众的头脑中去,让群众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并积极转化为自觉的实践行动。马克思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64]“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65]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自觉反映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决不能停留在本本上或以清高自居,而要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只有真正掌握了群众、完全依靠群众才能转化为强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永续不竭的强劲精神动力和巨大社会力量。
三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合理的社会调控手段
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无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从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运行、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不断防止和消解社会冲突与对抗,这除了依靠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甚至军事的力量和手段来协调和控制以外,更需要意识形态这一社会调控的“软力量”或“软手段”来进行合理调节和有效控制。
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调控功能。意识形态的社会调控功能,是指意识形态对社会心理、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等领域矛盾与冲突的调节、控制作用,其目的是使社会秩序保持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整体框架之下,把矛盾和冲突限制在相对稳定的秩序之内,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意识形态的社会调控功能主要表现在确立和优化社会控制目标,排除异己意识形态和错误思潮的干扰,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与观念冲突,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规训社会成员遵循共同的道德准则以及引导、转化和提升社会心理等方面。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社会调控功能,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这些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调控、化解,甚至还不断加剧、激化,就可能上升为阶层与阶层、群体与群体、团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矛盾与冲突,并夹杂着情绪、情感、道德、价值取向甚至思想观念的冲突与对抗。这三个层面的矛盾与冲突往往结合在一起,其中“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基础和根源;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是表现和关键;观念的矛盾和冲突是实质和核心”[66]。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从以上三个层面着手,通过观念调控、法制调控以及必要的行政调控等方式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进行调节和化解。首先,要经常地、普遍地进行观念调控,也就是针对思想领域、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矛盾和冲突,明确表示提倡什么、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批判什么,通过交流、说理、批评、引导等方式,调节和控制矛盾与冲突的走向,使之缓和化解。其次,要加强法制调控,也就是根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对矛盾与冲突进行评判、裁决,支持、伸张正义,反对、抑制邪恶,逐步缩小和剔除落后的、腐朽的意识形态借以滋生的土壤。再次,要合理使用必要的行政调控,也就是党和政府凭借政权力量,采取指示、命令、决议、规定等形式直接干预社会生活,排除各种错误干扰,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最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意识形态调控手段要尽量与经济手段、法制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其他调控手段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在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方面会更有效果。
四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社会整合工具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四个多样化”即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社会分化发展的态势不断加速,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首先是人民内部之间利益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社会“失衡”和“断裂”现象不断加剧。其次,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和重组,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多元化格局已初步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产生不同的权利意识和政治诉求,在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分歧、矛盾甚至冲突,由此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最后,随着利益的不断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性越来越突出,经济利益的矛盾往往影响到人们对现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认识分歧,如果处理不当,会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甚至产生对抗性后果。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往往又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十分庞杂的矛盾网络,以致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形下,整合多元利益,化解社会冲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团结不同利益主体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利益整合需要经济的、道德的、法制的和行政的手段,而意识形态却具有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整合和团结统一的功能。意大利理论家安东尼奥·葛兰西指出:“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67]美国学者安东尼·奥勒姆也指出:“在分化出来的模式可能并且常常事实上造成了社会冲突的基础的地方,整合使一个社会卷入寻求一种新的和更一般的统一性的基础。这些统一性的头绪自然是存在于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最高的控制论层序之中——尤其是存在于价值和规范之中。”[68]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主导价值体系,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一种有效工具。意识形态通过反映共同体成员或民族国家的愿望,阐明群体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使每个成员从中体会到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从而唤起人们强烈的聚合心理,并将这种聚合心理上升为共同的理想信念,转化为统一行动,达到共同体或民族国家有效的内部统一和社会整合。所谓社会整合,就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协调和保持各阶级、阶层或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使社会各个部分组合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社会利益共同体。其中,利益整合在社会整合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社会整合机制的基础。利益整合与社会整合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实现社会不同部分、不同层次的有机团结,最终达到社会的平衡与和谐。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的自觉反映形式,具有最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因而也就具备更加强大的价值认同、利益整合和社会团结功能。它通过对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心理、人际关系以及行为方式的引导与统合,能够促进广大社会成员在思想和行为上达成一致,从而把人们的思想、意志、利益较好地协调起来。它能够吸引和团结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力量,形成一种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利益整合与社会团结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是强化思想整合功能,以共同的理想信念、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来引导和规范人们对利益追求的合理化,并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各种利益关系组成一个平衡、稳定和有序的系统。二是树立包容共生的理念,积极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三是增强对社会共同利益的认同,以中华民族共同利益为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共同的民族利益和根本利益而奋斗。[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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