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湖南的现代化-抗战时期湖南社会生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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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社会变迁除了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与科技的发展之外,还受到自然环境、人口、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书的前几章叙述了战时湖南自然环境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本章将论述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湖南城乡社会群体生活的变迁。当然,社会生活变迁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一般在短时期内难以看出来。但由于战时湖南现代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其发展途径与正常情况不大相同。因此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仍能看出社会生活方面的变迁。综观战时湖南社会生活的变迁,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进步的社会变迁和倒退的社会变迁激烈地对抗着。战时湖南全省上下力求将湖南建设成为抗击日军的大后方前沿阵地,加速湖南的开发和建设。但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摧毁并占领湖南,不断向湖南发动进攻,破坏湖南社会的生存条件,导致湖南社会发展的失衡。二是湖南“传统”与“现代”两种生活方式并存。民国以来,社会演进加快,加上抗战时期沿海地区工矿企业和文化教育机构的内迁,使得现代化气息在湖南城镇不断涌现和蔓延;相反,广大农村的演进相对缓慢,传统的生活方式仍占主导地位。

    第一节    家庭、婚姻、宗族制度

    一、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而不断演进的。摩尔根说: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

    在19世纪末之前,由于湖南的现代化处于萌芽阶段,湖南的家庭形态属于传统家庭,它是封建专制制度和小农经济的缩影。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在生产上,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独立进行生产,男耕女织;在消费上,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劳动成果由家庭成员共同支配。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少有商品交换。家庭与家庭之间是封闭的,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封闭。

    (2)父权制。在这种家庭中,家长有支配家庭人权、财权等其他一切方面的权力。妇女和子女居于从属地位。子女随父姓。在财产继承方面,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子无继承权。丈夫死后,妻子不得改嫁,要守节。女子外出活动、工作、受教育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

    (3)家庭规模大。传统社会中,政府提倡和表彰大家庭,子孙辈不能提出分家,否则被视为不孝。因而不少家庭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家庭人口较多。据光绪《湖南通志》载,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统计,长沙府有691,742户,4,348,083人,平均每户为6.29人。

    民国成立后,废四书五经,发展西式教育,主张摒弃陈规陋习,提倡以“自由、平等、友爱为纲”的公民道德准则,这些促使了人们观念形态的变化。五四时期,一大批文化人,如吴虞、严恩椿、胡适、陈独秀、鲁迅、周作人等,从人的个性、伦理、国与家的关系等方面来批评传统的大家庭,提倡家庭变革。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湖南农民运动的迅猛发展,对旧家庭进行了一次大冲击。国民政府统治的前十年,湖南社会的家庭处于渐变之中。抗战爆发后,由于湖南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激烈的战争环境,家庭形式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从家庭规模来讲,1937年每个家庭的平均人数为5.67人,除1940年每户平均为6人外,其余均在4.79~5.67人之间。这说明了家庭规模较清末要小。下面我们以1941年晃县3个村的家庭代际结构为例来加以分析说明。

    从表7—1来看,马宗村调查了69户,烂泥村84户,栗山村39户,共192户,总人口为835人,以侗族、苗族为主。其中四代同堂家庭为8户,占总调查户数的4.2%,每户平均为8人;三代同堂家庭为65户,占33.9%,每户平均5.5人;父子家庭共84户,占43.8%,每户平均4.3人;夫妻家庭为22户,占11.3%,每户平均2人;鳏寡孤独为13户,占6.8%。由此可见,父子家庭比例最大,次为三代同堂家庭,而四代同堂家庭已很少了。这说明家庭正在向着父子家庭和夫妻家庭转化。上述192户中,平均每户只有4.35人。这种多代同堂家庭的减少,反映了社会变革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新的变化,年轻人的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与前辈们渐渐不同了,他们的独立性增长了。因此,多代同堂的家庭走向衰落是一种必然,这也是抗战前后湖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推动的结果。

    湖南传统的家庭基本上是农业家庭,辅之以小手工业、小商业、渔业等家庭。但随着清末民初湖南工商业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战时湖南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家庭成员的职业呈现出多样化的倾向。据1941年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湖南全省各县人口职业分类统计总表》统计,除临湘、岳阳两县外,是年全省总人口为27,998,312人,其中从业和无业的人口为17,663,956人。在这17,663,956人中,从事农业的7,058,061人,占40%,从事工矿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为1,154,995人,占6.5%,从事商业的839,422人,占4.7%,从事人事服务的6,427,311人,占3.6%,其他从事公务、自由职业者和无业的占54.8%。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从事农业的人口较民国初年大大减少,而从事工商业的人口也只是占了11%强。至于从事农业的人口减少到40%左右,可能与事实有出入。又如汉寿县,1929年,从事农业的人口占81.32%,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占2.3%。到1941年,汉寿在业人口为219,073人,其行业构成为:农业占在业人口的46.73%,矿业0.21%,工业3.48%,商业4.02%,交通运输业0.72%,公务业1.75%,人事服务业(包括家务主持、家务助理等)40.20%,其他行业为2.98%。再如湘西的沅陵县,1942年10月全县人口为249,463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人口为131,076人,占52.5%,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公务、人事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为102,472万人,占41.08%,其他行业占6.39%。由此可知,战时湖南从事工商业、人事服务、公务业等行业的家庭在不断增加。这些工商业者一般与留在农村的配偶长期分居,每月寄钱回家。

    在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在提高。战前,湖南已有不少的妇女走出家庭,从事各种劳动。战时,由于工农业、商业的发展和战时服务的需要,劳动力紧张,加之丈夫的工资较低,难以维持生计,因此有更多妇女走出了家庭的圈子,从事各业。如沅陵县,1942年10月妇女在业人口为116,315人。从事农业的妇女为44,619人,工业3253人,商业4696人,交通运输业的144人,公务员250人,自由职业的358人,人事服务的为55,034人,无业的仅7961人。基于此,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处于独立和半独立的状况,同时妇女受教育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女性参政和做国家公务员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战时,由于湖南处于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大批青壮年战死沙场,或被日军屠杀、掳掠等,导致丧偶家庭增多,鳏寡孤独家庭呈上升趋势。

    抗战时期湖南家庭的变迁可谓是近代以来变化最明显的时期。新兴家庭的出现,割断了传统家庭的脐带,削弱了社会上旧家庭的影响。但是,社会上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意识的家庭仍占主导地位。

    二、婚姻

    清末,湖南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传统的婚姻制度。进入民国之后,湖南的婚姻状况处于一种由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的转变时期。具体来说,民国历届政府所颁布的婚姻制度和法规等方面,剔除了不少的封建因素,但在婚姻礼仪和婚姻形式上仍以传统的为主。

    (一)婚姻制度

    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婚姻法规,湖南无疑受到这些婚姻制度的约束。

    清朝垮台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暂时沿用清代行律中的民事部分。因此,民国建立后最初几年的婚制是传承前清的一夫一妻制及妾制,但指腹为婚已被禁止。

    1915年,袁世凯政府编制了民法草案。规定婚龄男的为16岁,女的为15岁;直系血亲,直、旁系姻亲,辈分不分的旁系血亲不准结婚;不准重婚;可以离婚等等。这些规定有合理的成分,如规定了婚龄,从法律上禁止了近亲结婚和重婚,这些都是现代婚姻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当然这部法律仍未摆脱“父母之命”这一封建婚姻的原则,对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也作了一些歧视性的规定等。

    但是,经过五四时期的思想革命以后,尤其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后,中国社会毕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民政府在婚姻制度的现代化方面较以前又迈进了一步。1931年5月5日,国民政府实施了《民法·亲属篇》。该法规虽对旧式婚姻基本上予以维持,但同时在倡导新式婚姻制度。该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具体政策上,将婚龄提高到男为18岁,女为16岁,禁止早婚;对精神病,劣性传染病患者等的结婚作了限制;男女双方可自由离婚;法律对于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予以保护。如禁止欺诈和胁迫婚姻,丈夫和夫家直系尊亲属不得虐待女方。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法规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对于纳妾,该法规只是间接地加以禁止,认为纳妾不是婚姻,在法律上不予以承认。

    从这几部有关婚姻的法规来看,尽管这些婚姻法规中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封建婚姻的或分,但总的趋向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制度在一步步地从传统迈向现代。

    (二)婚姻礼仪

    民国时期湖南的婚礼,是新旧并存。在农村广大地区,普遍实行的是旧式结婚形式,而在城市中,一些受过新思想影响的青年人则实行新式结婚。

    1.旧式结婚

    旧式结婚的礼仪主要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6项内容。其礼仪有简有繁,或因地而异。以洪江为例,无论贫富都要按说媒、送庚、订婚、送吉、结婚、下厨、回门、谢媒等程序来进行。说媒,就是由亲友牵线搭桥;送庚,就是女方把姑娘的生辰八字用红帖书写好,请媒人送到男方;订婚,如果双方八字相合,且双方同意,则择一吉日订婚,男方要备办彩礼送到女方;送吉,是指订婚一段时间后,男方选择结婚的吉日,送到女方,俗称“报日”,自此,出嫁女要哭嫁;结婚,即成亲。这一天要张灯结彩,宴请宾客,男方用轿子到女方抬回出嫁女,一路上鞭炮轰鸣,吹吹打打,热热闹闹地抬到男方;下厨,指结婚第三天清晨,新娘下厨做饭;回门,三朝时,新郎新娘在正客和媒人的陪同下回到娘家,拜望父母,女方设宴款待;谢媒,就是新郎、新娘带上礼品,到媒人家致谢。至此,整个婚姻礼仪才告结束。这种旧式婚姻的礼仪在湖南普遍存在,且占主导地位,各地风俗与洪江大同小异。

    2.新式结婚

    这种婚姻主要是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新式结婚形式。20世纪30年代,在新生活运动的推动下,各种新式结婚逐渐出现。如文明结婚、集体结婚、公证结婚、教堂结婚和旅行结婚等。在抗战时期的湖南,新式结婚以集体(团)结婚影响较大。

    1942年2月,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共10条。规定新生活集团结婚由湖南省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会同民政厅督饬各县市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及县市政府举办,并要求各乡镇公所等机关仿行。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的仪式是:(一)婚礼开始;(二)介绍人就位;(三)证婚人就位;(四)主婚人就位;(五)结婚人就位;(六)全体肃立向党、国旗行三鞠躬礼;(七)证婚人读结婚证书;(八)结婚人、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依次签名或盖章;(九)结婚人相向互行一鞠躬礼;(十)证婚人致训词;(十一)来宾致祝词;(十二)主婚人致谢辞;(十三)结婚人分别谢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行三鞠躬礼;(十四)谢来宾行一鞠躬礼;(十五)奏乐鸣炮;(十六)礼成。1942年6月23日,湖南省举行了抗战以来首届集团结婚。此后又举办了几届,各个县大多也开始举办,如1942年11月10日,长沙市举行第二届集团结婚,13对结婚人在中正堂举行仪式,市长王力航任主婚人。可见各地政府对集团结婚是比较重视的。参加集团结婚的阶层有学生、工人、商人、政界、军界、教员、医生、自由职业者、农民等。

    (三)婚姻特殊形式

    所谓婚姻特殊形式,实际上就是指封建的、不合理的婚姻形式。当时在湖南主要有:童养媳、入赘婚、纳妾、双祧等形式。

    童养媳。这种婚姻的产生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一方面,女方由于家庭人口多,经济困难而负担不起,将女儿从小送到男方家里抚养;或是由于男方娶新娘要花大量的钱财,童养媳可以省钱。这种婚姻是指女子在幼年时被夫家收养,长大时成婚。童养媳进入男方家庭后,往往要受到公婆的虐待,在生理上、身体上、心理上都受到了摧残。

    入赘婚。俗称“招郎”。一般是指一方家庭全是女孩,要招一男孩子进门以延续香火,而男方则因贫穷,付不起聘礼,只好到女家完婚,生育的小孩随女方姓。“赘”的本义是抵押。传统的婚姻是女随男居,男人“招郎”出去是迫不得已的事情。社会上也普遍对入赘女方的男子持蔑视的态度。

    纳妾。民国时期,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纳妾。因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一,纳妾不算婚姻。纳妾者一般社会地位较高,或因妻子不能生育,或将妾仅仅作为泄欲工具。但民国法律对妾的地位有所提高,如规定“妾与家长未经合法离异,应负赡养义务”,即使家长去世后,只要妾仍为家长守志,家长的后嗣要负赡养的义务等。

    双祧。指兄弟死后,家庭的另一个男子娶两个妻子,称一子双祧。其中一个妻子生育的子女承嗣已死亡的兄弟血脉,这实际上是一种重婚。在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篇》中已被废除,但民间仍存在这种婚姻形式。

    三、宗族制度

    晚清民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宗法制度依然凭借其几千年来的意识沉积,衰落相当缓慢。

    宗族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作为同居生产的直系亲血脉团体,宗族则是一个聚居分家的具有较为复杂的血缘关系团体。家庭与宗族在结构、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宗族内按血缘亲疏的不同,在族人之间分出房分,房分之下又分出子房分。原来大的房分就是宗族的支派。1894年编成的湖南益阳《熊氏续修族谱》,有熊章岗等16个房分之多,平江叶氏房分也多,记有中字、永字、胜字、兴字、单字等24派。宗族内部结构是:一般宗族为“宗族——房分”;大宗族则是“宗族——支派——房头”;特大宗族散居在不同的区域,其结构为“始居地宗族——分支地宗族——支派——房分”。

    宗族组织以祠堂(古称家庙)为中心。在明代初期,宗族祠堂还不普及。清代,祠堂得到士绅高度重视,成为宗族组织建设的重心,宗族组织也就成为普遍的基层社会组织。它是士绅地主以血缘关系约束族人的社会组织,祠堂、族谱、公产等均是为族权系统服务的组织设施,中国从而形成了一个以专制王权为政治结构、小农经济为经济结构,以宗法伦理文化结构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系统,它强化了封建统治秩序。

    民国建立后,随着民主革命的不断深人和发展,宗族制度渐渐走向衰落。在五四时期,宗族制度受到西方民主、自由、科学思想的冲击,一批学者和青年人开始反对旧的家族制度,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人格和权利,一种要求社会整合来代替家族约束的倾向逐渐形成。大革命时期,湖南农民运动猛烈地冲击着封建宗法制度。农民在祠堂里建立了农会和农军,召集群众大会,审判和处决那些土豪劣绅和坏族长。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农会势盛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们,结队拥入祠堂,一屁股坐下来便吃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她们便。”到了三十年代,由于水旱灾害、军阀混战、社会动荡等因素,宗族制度又一次得到削弱。

    抗战时期,湖南社会的宗族组织继北伐战争之后又一次遭到更为广泛的冲击。表现在:第一,沿海工厂、学校、机关、难民等大量内迁到湖南(如来湘的难民就达50万以上),是近代湖南人口流动最频繁的一个时期,外迁户和本地人杂居相当普遍。这种人口频繁流动和普遍杂居的现象对宗法制度起到了瓦解作用。第二,战时,国民政府为了动员民众,加强了对广大乡村的控制,按照县、乡(镇)、保、甲的行政组织方式控制到每一个农户家庭,这在近代中国是没有过的。它打破了以前乡村以血缘关系为活动范围的狭小圈子。且随着政治控制的加强,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活动和交往渐渐转向纵向交流,以宗法为核心的横向交往不断淡化。第三,战时,日军对湖南发动了6次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尤其是1944年发动的“一号作战”后,日军深入了全省78个县市中的54个县市,全省70%以上的地区被敌占领,沦陷区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75%,大批湖南人民被虐杀,或四处逃亡,不少宗族活动的场所——祠堂被炮火摧毁,或被敌军占领,一些宗族被迫停止了活动。同时随着日军对湖南广大地区的占领,在湖南农村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使得民国初年以来帮会势力和恶霸流氓势力在农村中急剧膨胀,他们逐渐控制乡村宗族,取代政府的力量而成为乡村的统治力量。如长沙县第九区竹安乡“圈子会(又名“哥老会”、“青洪帮”)最多,共七座山堂,有九龙山、六等山、堂龙山、金钱山、双忠山、楚南山、瑶山,一联组就有心服太爷以上十三个,全乡共有三十一个圈子大爷,地主、土匪、特务、圈子及在乡军官、国民党团分子六位一体,结合在一起”。在抗战后期,这种情况在湖南农村普遍存在,敌占区更为突出。但这绝非是日本侵略者的功劳,而是日本要毁灭中国所造成的又一个结果。

    第二节    农工商团体与农工生活

    一、工商业与农业团体

    清末民初以来,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们的团体意识渐渐增强,各行各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纷纷组织起来,成立各种社会团体。这种社会团体就是以业缘关系而结成的相对独立的次级社会群体,并且得到政府的认可与规范。湖南的各种社团活动较为频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和省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一方面规范了社团的行为与活动范围;另一方面,政府大大加强了对各种社团的控制,使各种社团按照政府的旨意行事,把社团作为整合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因此社团的独立性大为削弱。下面就工商同业公会、商会、工会、农会等社团进行一些讨论。

    (一)工商同业公会

    工商同业公会组织是从封建社会的行会演化而来的。清末,湖南行会组织名目繁多,有按籍贯组织起来的会馆,如江西籍的“万寿宫”,福建籍的“天后宫”,广东籍的“岭南会馆”等;也有按同业或经营关系组织的公所,如银钱业的“财神殿”,药材业的“药王庙”,屠宰业的“桓侯庙”等。这些行会是以官府、行规及习惯性势力为依托的封建性团体。行会内的均等化、排他性、独占性等原则对近代工商业发展阻碍很大。1917年2月,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要求各省将旧有的会馆、公所等依照规定组织同业公会。至此,湖南开始有了同业公会组织。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于1929年将原北京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修改为《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同业的公共利益及消除营业的弊端为宗旨。该法实施后,促进了湖南同业公会的组建。这时长沙市有76个行业正式组成了同业公会,会员达7856人。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38年1月13日同时公布了《工业同业公会法》、《商业同业公会法》。这些法规的颁布,使战时湖南等后方各省的同业公会较战前有了一些明显的变化。首先,同业公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上述两个法规规定:工业、商业同业公会为法人,在同一区域内,凡重要工厂有同业2家以上,商业公司在3家以上,都必须依法组织同业公会。这样,战时具有法人资格的同业公会较战前增加了。湖南各地的同业公会亦迅速发展,以屡遭战火摧残的长沙为例,战前长沙市同业公会为76个,到1946年增加到89个。全省的同业公会达到了2124个。原有的行会组织基本上被同业公会所取代,20世纪40年代则是近代湖南同业公会的兴盛时期。其次,战时同业公会组织注重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封建性进一步削弱,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方式、议事制度、办事规则、经费收支等方面。如战时湖南各同业公会的会员代表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章程的制定修改、重要决议的发布、财政收支审核,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评议会(或董事会或委员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如武汉、广州沦陷后,长沙卷烟业迅速发展,但大多是手工卷烟。由于行业扩大,乃筹组长沙市卷烟工业同业公会,报经市商会和市党部批准备案,然后召开成立大会,共推7人为理事,并公推华丽烟厂董事长徐天锡为理事长,东南烟厂总经理黄曾甫等3人为常务理事。另聘有秘书2人、干事2人、通讯工友1人,并制订了一套制度。每周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一次,每月召开全体理干事会议一次,处理日常工作。规定凡在长沙开设卷烟厂者,均须老会员2家介绍,先申请加入公会,经过调查、审核资金设备,认为合格,乃转报有关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各会员厂家按资金业务大小,分为甲、乙、丙三级,按级向公会交纳月捐。按章选举的负责人及理监事(执监事、董事等),均为义务职,不支薪俸。人员的雇聘,同业公会有完全的自主权。同时,同业公会中祀神功能进一步弱化。各业祭祀祖师爷的形式虽还存在,但已没有此前那么隆重了。再次,同业公会代表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同业公会是转承商会及政府对本行业的任务指定,也是会员反映合法权益的代表机构。1938年初,国民政府颁布的同业公会法规规定了同业公会的任务。如工业同业公会的任务是:“(一)关于会员之设备、制品及原料材料之检查取缔,并事业经营上必要之统制;(二)关于会员制品之共同加工或发售,原材料之共同购入或处理,仓库运输之设备,及其他与会员事业有关之共同设施;(三)关于会员业务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商业同业公会的任务是:“(一)关于会员商品之共同购入、保管、运输及其他必要之设施;(二)关于会员营业之统制;(三)关于会员营业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制。”这些条款有利于促进各地工商业的发展。如战时物价上涨,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基于此,湖南米业、花纱布业、钱业、绸布业、卷烟行业都有同业议价的行规,即店、行在每天开市前,约集到同业公会共同议价,共同遵守。

    战时,国民政府颁布同业公会的相关法规,规范了工商同业公会的顼权和活动范围,加强了同业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和经营管理与指导,这无疑促进了湖南工商业同业公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民政府大大加强了对同业公会的控制,为国民政府实施战时经济统制打下了组织基础。

    (二)商会

    商会是商业资本家为了加强同行业的联系,促进国内外商贸的发展,调解商事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组织起来的社团。商会是一个跨行业性的商人团体,它与单一性行业组织同业公会的关系如何呢?目前学术界认为: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在组织上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两者是相互依存的。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同业公会对商会的组织依存,同时构成商会的组织基础,商会团体会员的代表大多是同业组织的头面人物,一些较大的同业组织的代表大多参加商会的领导机构;二是在对外交涉中,工商业同业公会对商会的依存更为强烈;三是在向政府争取工商同业组织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的斗争中,各级商会不遗余力地站在了同业公会一边。

    岳州、长沙开埠后,湖南的封闭格局被打破,外商进入湖南市场,长沙的会馆、同乡会出面组建了湖南商务公所,1906年改组为湖南商务总会。民国成立后,商会组织发展较快,据1917年统计,全省75个县中都成立了商会,有些大集镇也建立了商会组织。国民政府建立后,成立了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对商会等民众团体进行整顿与改组,取消了商民协会,商会则重新登记,政府势力乘机渗入商会。1930年,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决定筹组全省商界代表大会,以成立湖南省商会联合会,但没有结果。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38年1月和6月先后颁布了《商会法》和《商会法施行细则》。为适应经济统制的需要,国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会的控制,规定商会中有关工商事项必须向中央和地方行政官署请求同意。战时湖南政局不稳,商会活动多受影响。但湖南各级商会多次统一组织了反对日本侵略的政治、经济活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维持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如抗战爆发后,长沙市商会筹办了《商情导报》8开版,日出一张,专门刊载各同业公会送来的当日行情价格,对稳定市场秩序,维持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1943年5月省商联代表大会在耒阳召开,会议通过举办会计训练班、创办《湖南商报》等议案,选举黄佩石为理事长,陈宗陶、王世传、陈芸田等25人为理事。这次会议加强了湖南省各级商会的联系,这一组织机构一直延续到战后。

    (三)工会

    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社团。战前湖南的工商业不甚发达,产业工人人数不多。湖南的工人主要集中于手工行业中,其次是矿山。由于工人的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经常发生劳资纠纷。工人阶级在斗争中得以联合起来,直到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湖南最早的工会组织成立于1920年11月21日,由黄爱、庞人铨等创立的湖南劳工会在长沙宣告成立,会员有2000人,这也是中国早期现代工会组织之一。但在1922年初,黄、庞被赵恒惕杀害,湖南劳工会被迫解散。

    中共成立之初,把领导工人运动作为自己的工作重心。1922年11月,中共在长沙领导成立了湖南全省工团联合会。至1926年8月,已有11万余人。同月,改组为全省总工会,这是湖南第一个全省性的工会。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工会进行了整顿。于1928年和1929年先后颁布了《工会组织暂行条例》和《工会法》,规定各级政府为各级工会组织的主管机构,对工会的设立、任务、监督、保护、解散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政府开始控制了工会组织。此后,湖南各地各业都逐渐成立了工会。根据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1933年调查统计,是年湖南共有工会组织196个,其中产业工会18个,职业工会178个,工会会员为104,552人,其中产业工会会员22,515人,职业工会会员为82,037人。这两个数字都居全国的前列。

    抗战时期,由于湖南工矿业和各手工业的迅速发展,至抗战胜利前夕,湖南有产业工人57,635人,占国统区工人总数的16.03%,另外还有数十万手工业工人。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对工会组织的控制更为严密。为了防止工会组织罢工、怠工,严令各级政府对工会组织实施管制。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修正的《工会法》,这一法规规定工会为法人,有一些保护工会及工人权益的条文,但规定“工会以增进工人知识技能,发展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这实质上将工会组织定位为一个经济生产性的团体,并非政治团体。战时湖南各级工会有所发展,如1942年11月,成立国民党长沙市总工会。各地工会在组织生产,发展工矿业,调节劳资纠纷,支援抗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如1943年9月,衡阳工人强烈要求增加工资,衡阳市市长赵君迈召集同业公会和职业工会代表召开工资评议会议,决定各业工人工资一律增加25%;又如在衡阳保卫战中,衡阳工会组织了3.2万工人,成立了运输队、担架队、消防队等,配合第10军作战,有3174名工人牺牲。可见,战时湖南各级工会及工人为抗战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农会

    1907年,清朝的农工商部颁布《农会简明章程》,要求各省设立农会。1909年湖南省农务总会成立。随后,湖南一些县也成立了农会。清末民初的湖南各级农会组织,一般不参加乡村政治活动,只是传播一些农业技术知识,是农业改良的中枢机构。

    北伐军进据湖南以后,唐生智撤销省、县、乡各级农会,重组新的农民协会。这个时期湖南各地的农民协会广泛建立。至1927年6月,湖南已成立县农协41个,全省农协会员4517,140人。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是作为一种政权形式存在的,农会掌握各地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农民武装,扫荡了农村的封建制度。

    国民政府建立后,重新建立农会。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农会法》。将“农民协会”统一定名为“农会”。从资格方面讲,基本上将农会从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组织改变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的组织,规定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强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以图农业之发展为宗旨,具体指导农民及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的具体事项。该法颁布后,国民政府在其控制范围内重建农会组织。到1935年,共有县(市)农会55个,区农会393个,乡农会为2533个,会员总数为468,639人,占全国的13.94%。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动员农民参加抗战,也为了防止农会被共产党利用,国民党中央费了不少精力来控制农会,重塑农会的新角色。1938年10月,国民党中央社会部颁布了《各级农会调整办法》,指出:“际此抗战建国时期,本党负有领导农运之责,亟应唤起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民之国家意识,使其组织臻于健全,积极从事抗战建国工作,实为当务之急。”其组织调整为:原县以下的区农会一律撤销;各级农会有逾期未改选者,应于半个月内改选完成;农会职员以会员充任为原则,农业知识分子须参与农会;同时该法还赋予农会许多政治职责,如对会员进行政治训练,县市以下各级农会须与壮丁训练工作及地方自卫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协助除奸,推进农村教育等。1939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核准施行的《农会组织须知》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对于湖南等省处于战区的各级农会组织,国民政府要求策动自卫或游击队之组织为中心工作。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为宗旨。在这些法规的推动下,湖南各级农会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其职责也由抗战前的经济组织变成了一个政治、经济组织。当然这时所说的政治组织,并非是指农会已成为一级政府机构,而是指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形式,协助政府进行自卫、组织游击队、征兵、派夫、征粮等工作;在经济方面,协助各级农业推广机构向农民推广农业改良、兴修水利、组织生产。因此,战时湖南各级农会组织对乡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构建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农工生活

    农民和工人占近代总人口的90%左右,他们既是社会物质资料的主要生产者,又是维系社会稳定的主要阶层。一般而言,研究这两个阶层人们的生活,一方面能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及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反映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能力及农民和工人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因受惨烈的战争影响,战时湖南农民及工人的生产和生活较战前更不稳定。总的来看,从抗战爆发至1942年之前,农工生活、状况相对要好一些,1943年之后,尤其是日军发动“一号作战”之后,农工生活变得相当艰难,甚至连生命都无保障。

    (一)农民生活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家,但农民的地位也一直是相当低下的。农民世世代代处于贫穷、愚昧、受压榨之中,多病、早死的现象比比皆是。影响农民生活的因素较多,其中政治因素为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和国家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经济因素有耕地所有权的隶属、农业劳动力、资金和技术、农产品价格的涨落等。

    从地权来看,湖南属于一个人多地少的省份。民国初年,湖南的佃农约占80%,此后在渐渐下降。抗战时期,全国佃农各年度的平均数为33%~38%之间,湖南高于这个数字。至1947年度,湖南的自耕农占30%,半自耕农占29%,佃农占41%。佃农数仅次于四川、广东、福建等省。佃农的地租较高,有顺四六,也有倒四六的,也有对半开的,佃农一年到头,衣食毫无保障。这种租佃关系,已严重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战时,由于大量劳动力去从军或参加战地服务和工商服务各业,农业劳动力紧张,直接导致了农业雇工的工资增加。据统计,1939年,湖南省政府对71县农业工资做了调查,情况如表7—2。

    同年,全国长工、月工和短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36元、0.34元和0.58元。上述两者相比,湖南长工的平均工资高于全国1倍多,月工高出9倍多,仅日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按正常情况,湖南省人多地少,雇工容易,工资较低。但战时湖南处于抗战的前沿阵地,由于劳动力不足而导致农业工资上涨。在1941年,一个甲等乡的乡长月薪才48元。这也说明,雇工在有活干时,生活状况还是不错的,比佃农的处境要好一些。

    对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而言,战争初期,由于大量人口涌入湖南,推动了农产品商品化的迅速发展,他们的生活状况较战前相对好一些,但这只是昙花一现,此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到田赋征实后,“三征”的比重很高,农民负担繁重。如1940年交纳田租法币1元,1941年改征稻谷2市斗。当时湖南每市石谷价为22元,2市斗计4.40元,比征收货币增加了3.40元。1941年田赋征实是包括正附税额计算的,而到1942年,每元赋额除征实4市斗外,又增加征实附加,带购4市斗,公粮8升,合计8斗8升,比1941年增长3.4倍。由于赋役繁重,农民终年劳作难得温饱,只有靠借贷度日。现将1942—1944年湖南部分县农户负债率列表7—3。

    表7—3说明,湖南的大多数农户要借钱或借粮。部分农户被迫借高利贷,利率一般年息为6%左右,月息为5%。1942年,晃县人口为11.69万人,稻谷总产量是18.06万石,人均稻谷1.54石(60公斤),不足3个月的用粮。农民靠包谷、小麦、红薯等杂粮度日,即使是自耕农,一年有2/3的时间吃杂粮,而半自耕农和佃农则吃杂粮都有困难。1942年之后,影响农民生活的另一个因素是物价上涨。抗战初期,湖南属于抗战大后方,物价变化不大。从1942年开始,物价开始大幅度上涨。以衡阳的粮价为例:1942年4月,衡阳市场中等熟米价每石为244.2元,到12月就涨到每石346.1元。1943年4月又涨至364.0元,13个月平均价为318.2元。此后物价上涨更快,尤其是粮价上涨的速度更为惊人,农民的生活更困难了。

    1944年,日军发动“一号作战”后,占领了湖南的大部分地区,这时湖南农村经济凋敝,大量的人口被日军掳掠、杀戮,大批的田地荒芜,湖南人民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这已在第六章做了叙述。

    总的来说,抗战时期,由于日军的野蛮入侵,战争所导致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消耗过甚,农民的生活状况是困苦的,赋役负担较战前繁重。

    (二)工人生活

    战时湖南工人大约可分为四类:一是城市产业工人;二是矿工;三是手工业工人;四是苦力工。从人数上讲,约有数十万人之多。

    城市产业工人,主要是在国营、省营、民营工厂或企业当中做工的工人。战时主要集中于长沙、衡阳、祁阳、湘西的辰溪、沅陵等地。截至1943年,湖南共有产业工人45,274人,主要从事冶炼、金属制品、机器制造、电气、纺织、化学工业、交通工具及其他轻工业。这些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保障较其他几类工人相对要好些。如湖南第一纺织厂,在抗战爆发前后,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一般在8~12小时之间,因公受伤的工人可给工资或津贴,女子生育给假,工资照发。但进入40年代以后,随着大后方经济困难的出现,湖南第一纺织厂不仅取消了对工人的一些福利待遇,而且对工人要求苛刻,如工人进厂做工,必须有中级以上职员介绍。因此许多工人都是首先在职员家中无报酬地劳动一段时间,才被介绍进厂。管理人员对工人不满意,轻者打骂,罚款,重则开除。1941—1944年,工厂开除工人1144人。工伤事故也经常发生,危及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湖南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发达,矿工工人相当多。一般在国营和省营矿业中,工人的劳动条件较好。但在民营矿业中,由于设备简陋,一般采用土法开矿,矿井通风设施或排水设施差,劳动条件较为恶劣,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常停工。各矿运输,都是靠人力肩挑运至河边或公路边,矿产品的成本也高。因此在这类矿山做工,不但劳动条件差,而且工资也较低。以1941年湖南民营钨矿为例,据调查,矿工每月需消耗钢条3.61元,灯油5.69元,硝药5.68元,伙食(含米、盐、猪肉、油、柴、蔬菜等)58.06元,各项合计为73.04元。这些均由工人负担,所得工资,除去上述开支后,所剩无几。由于地处僻远的山区,矿工又没有文化生活可言。

    湖南的手工业名目繁多,如纺织、印染、泥木、印刷、理发、制笔、制伞、制革、竹木等。手工业工人也就占了工人比例的大部分。由于战时大量需要,纺织、印染、手工造纸等手工产品,销路较好。如湖南省银行经济研究室1943年在祁阳县调查,发现“每家均有纺车二三具不等,家庭妇女以每家有纺织车机之多寡为荣辱者,若辈每人每日可纺土纱四市两,约可获利十三、十四元,足敷个人温饱有余”。但是有些靠手艺为生的手工业工人,如泥木等行业,一般无固定雇主,除极少数工人为厂方雇佣外。工资多以日计算,每日工作为8~12小时。至于工资支付,则分等级。如长沙市泥木行业在1941年之后,把工人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甲等为老师傅,乙等为未做出师酒的师傅,丙等为三个月以上的学徒,丁等为刚进师的学徒。其中甲乙丙等工人的工资基本上能维持生活,而丙丁两等工人生活不能自给。

    至于苦力工,有码头工人、人力车夫、挑夫、轿夫等,他们主要集中于各城市中。这种工人无技术,以出卖苦力为生,劳动强度大,收入较其他工人还要低。随着物价的上扬,他们难以维持生计。由于长时期的超强度劳动,不少工人在青壮年时就患上了各种疾病。

    下面以晃县1944年9月各业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为例,就可知战时工人生活状况。人力车夫为2936.40元,肩舆为2723.15元,码头工人为3203.8元,木作工3305.25元,泥水工2665元,石作工3384.7元,理发工3249.46元,制衣工3532.18元,浴室工人为2578.3元,雇佣短工为1750.2元。人力车夫一个月的工资水平近3000元,但自身的伙食费就要花去2000多元。其他各业工人工资除去开支外,也结余不多。若以3口之家计算,这些工人的月收入是难以养活全家的。至于小孩的教育和供养父母,那是更难了,一旦家里有人患病,也只能拖下去。

    第三节    秘密社会

    何谓秘密社会?著名的社会史专家蔡少卿指出,秘密社会“是一种具有秘密宗旨和礼仪的从事特殊的宗教、社会和政治活动的秘密团体”。秦宝琦的解释更为具体,他说:“秘密社会也称秘密结社,包括历史上秘密会党和秘密教门两大民间结社组织。是我国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里一部分下层群众,为了求得精神上的慰藉或生活上的互济互助、自卫抗暴而自发结成的社会组织。由于其所宣扬的某些教义和口号,具有反抗时政的特点,与主流社会相悖离或对立,特别是在阶级矛盾激化时,往往发动下层群众起来造反,因此被历代统治阶级视为‘异端’和‘叛逆’,严加打击,必欲除之而后快,因此这些组织总是处于秘密状态,所以人们称之为‘秘密社会’或‘秘密结社’。”明清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走向失衡,统治者的暴虐、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人口问题和土地问题等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一些被抛到社会边缘的群体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利益和信仰而结成了秘密团体。至于秘密社会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建国以来,学术界对其评价反差较大,其原因是受时势的影响所致,褒贬失当。其实秘密社会在中国一直存在着两面性,它既有反抗封建统治者的积极一面,同时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一面。

    在湖南,秘密社会兴于清朝嘉庆、道光年间,并对清中叶以来湖南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到近代,秘密社会在湖南进一步扩展。至抗战前后,秘密社会的势力在湖南广泛蔓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沿海及华北、华中各省的工矿企业和难民大量内迁湖南,其中的秘密社会成员到湘后,继续在湖南进行活动,并发展自己的组织。这一时期,湖南新增了不少的新的秘密社会派系。如祁阳县洪帮的小金龙山,就是由来湘的川籍国民党军官范春湖与内迁祁阳的一个工厂的包工头湖北人李云山纠集当地人建立起来的,后来发展到万余人;又如1940年,湖北人李典章以经商为名来永顺县盐井、万民一带传教,在西库建立玉根教;1942年,一贯道由云南昆明传人衡阳,如此等等。其次,抗战时期,由于日军对湖南不断发生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尤其是1944年占领湖南的大部分地区后,国民党不断败退,从而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一些秘密社会借机发展自己的势力,并成为主宰乡村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总之,抗战时期湖南秘密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不但增加了一些新的派别,而且扩展到几乎每个县市,会员人数较以前大增,活动形式也没有战前那么隐秘了,具有半公开或公开性。帮会组织在深入城乡各地后,有的帮会组织则举起抗日大旗,参与抗战。但也有不少秘密社会组织成为日伪侵略中国的工具。因为进入民国以后,秘密社会组织渐渐地失去了政治斗争的意义,到30年代,秘密社会中已混入了不少的流氓地痞等恶势力。抗战爆发以后,恶霸流氓势力在秘密社会组织中急剧膨胀。在湖南,农村“尤以圈子会最凶狂,组织成分多系流氓地痞”。这些恶霸流氓势力在战时或与日伪势力相勾结,或与国民党势力纠合在一起,或纠缠于日伪与国民党势力之间,控制乡村社会。战后一些秘密社会组织则逐渐与国民党势力融合,不少秘密社会组织中的大小头目还出任了保甲长,横行乡里。这样,一方面它使得秘密社会中不少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成为纯粹的阻碍社会进步的“毒瘤”;另一方面,它架空了国民党在湖南乃至全国各乡村地区的统治基础,加剧了国民党政权与人民的对立。

    下面就战时湖南影响较大的一些秘密社会组织作一个介绍。

    一、会党

    会党兴起于清代前中期,主要以天地会(或称洪门)、哥老会(或称红帮)、青帮为代表,其中又以天地会影响最大。乾隆末年发生了大规模的林爽文起义,清政府加以镇压,并从法律上予以明文禁止。但由于天地会之宗旨为广大劳动者所接受,在林爽文起义失败后,天地会纷纷改变名称进行活动,如添弟会、三点会、三合会、忠义会、江湖串子会、双刀会、千刀会、小刀会、边钱会、哥老会、哥弟会等,总名目有三四十种之多。嘉庆、道光年间,会党势力向南方各省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以天地会为主体的会党系统的结构。

    辛亥革命时,湖南会党积极参加了革命。湖南光复后,会党首要人物谭人风力图整顿会党,但遭到立宪派和士绅的反对,此后,会党成为湖南社会中一股落后势力。

    会党在民国时期的湖南没有一个全省性的组织,各自为政,派系林立。抗战时期,湖南会党的主要组织有:哥弟会、洪帮、青帮、船帮、楚荆山等。参加会党组织的多系市井小民、小手工业者、破产农民、流民,也有土豪劣绅杂于其间,还有党、政、军、学、商等社会各界。抗战中,部分有民族自尊心的会党成员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下,组织抗日游击队,参加抗日活动。如全国青帮头目杜心武,战时在湖南慈利一带活动。蒋介石委任他为全国抗日动员委员会主任之职。杜心武于1941年离开慈利赴重庆,积极从事抗日救亡活动,并以青帮的身份帮助中共地下党组织派党员和进步人士到外地工作。第二年辞职回乡后,几次大开山门,广收门徒。在其影响下,不少青帮成员均参加了抗日活动。但也有不少会党成员,充当汉奸。

    会党势力在战时湖南全省都有活动,各地的方志均有记载,现以衡阳为例加以说明。战前,衡阳的帮会势力较弱。战时衡阳水陆交通四通八达,是大后方重要的工商业中心,内迁到衡阳的工商业人员和难民也相当多,其中有不少的是会党成员,于是帮会势力在衡阳发展起来。当时在衡阳活动的主要是洪帮和青帮,但洪帮势力弱于青帮。青帮分子张树森自称是青帮头子张树声的胞弟,打破青帮只在水上收徒的规矩,在衡阳的厂矿、铁路工人、司机、苦工中收徒,建立江淮泗帮。此外衡阳还建立了兴五六通字帮、嘉百帮、杭三帮等。衡阳沦陷前夕,由于大量厂矿撤退,青帮势力大为削弱。这时潜伏在衡阳的洪帮趁机和日伪组织中的汉奸、军统分子互相勾结,以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为幌子,到处开山立堂,广收徒弟。这些山头的山主大多数是外地来的,既有流氓地痞等恶势力,也有军统分子和伪政权的汉奸。如湖南军统头目唐承骝、军统衡阳首领罗济、日伪衡阳复兴委员会民政科长兼市军统分子郭佩青等人既掌握三青团、日伪汉奸组织,又掌握洪帮的宝华山,势力遍布衡阳城乡,形成三位一体的权力网络结构,帮会的性质也由此发生了变化。抗战结束后,国民党、中统为对抗三青团和军统,竟相在衡阳拉拢和发展帮会势力,帮会势力也有恃无恐,横行城乡。人们称“衡阳乃十人九帮之地”。现将1947年洪帮势力列表7—4。

    从表7—4来看,战时和战后几年,衡阳会党势力的发展是惊人的,且帮会骨干成员渐与国民党融为一体,这是一个政权走向堕落的重要标志。

    二、会道门

    清末民初以来,秘密教门开始向会道门演变。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名称,它是一秘密宗教组织,以曲解和杂糅儒释道三教而拼凑“教义”,作为维系内部关系的纽带。会道门组织名目繁多,在300多种以上。一般而言,一个县有好几个组织。会道门组织的教首们为了达到称帝和建立神权统治的目的,竭力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反对民主共和制,与民国政权相对立。抗战时期,湖南的会道门组织在扩展,人数在不断增多,在全省30多个县市有活动据点。现将抗战时期湖南几个主要会道门组织的活动情况简介如下:

    (一)一贯道

    一贯道是从清代道光年间青莲教的分支——东震堂演化而来的,兴起于清末山东济宁的东震堂。道首刘清虚于光绪十二年(1886年)成为一贯道的十六代祖师后,取《论语》中“吾道一以贯之”一语,把东震堂改名为一贯道。不久,他因年老力衰而解散教团。一贯道的道权,落入其弟子路中一手中。1925年路中一死后,其妹路中节掌一贯道。1930年路中节死去,由路中一的弟子张光壁与其妻刘率贞、妾孙素珍设立中枢总佛堂,继而又设立金刚、敦化、礼化、天一四大坛口,传道于山东、河北等省。1931年一贯道传人湖南。抗战时期,一贯道组织在湖南得到发展。1940—1944年先后在常德、长沙、衡阳、耒阳、零陵等地设立总坛。由于一贯道的首领投靠日本帝国主义,充当汪伪政权的“外交顾问”,一些大汉奸,如周佛海、王揖唐、褚民谊等也曾加入该组织,因此受到国民政府的抑制,战时在湖南发展的规模并不大。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曾一度下令取缔一贯道,但不久转而加以利用,使得这一组织在全国迅速蔓延,成为流传最广、势力最大、危害最为严重的会道门组织。湖南的情况也是如此,如一贯道于1942年传人衡阳,至1944年6月仅发展40余人。但到建国后衡阳市取缔一贯道时统计,本市城乡内外,共设坛70多处,道徒达4000余人。

    (二)同善社

    同善社是一种地域性较广的会道门组织,也是由清代的青莲教演化而来的。创始人系彭汝尊,四川省永州县龙水镇人。1917年在北京设立总社,次年湖南省同善社成立。同善社在湖南的活动以湘西为主,如龙山、永顺、晃县、黔阳、绥宁等地都设有分社,分社下设有正副社长和稽查、庶务、收支、教授、文牍、交际等6课。县以下设事务所。道徒既有商人、普通民众,也有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土豪劣绅、土匪等,且后者多系骨干成员。抗战时期,晃县同善社吴宗尧、秦善人等人,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大肆宣扬“真命天子降世,救苦救难,枪打不响,刀砍不入”。组织3000人的队伍,在湘黔边境10多个县发动有名的“黔东事变”,震惊了国民党当局。国民党历时近一年,才把这一暴乱平息下去。

    (三)归根教

    又名归根堂,包括老归根、新归根、西华堂、三华堂、五公经等支派。奉达摩为始祖,自称以儒家之礼,念佛家之经,练道家之气,宣扬“救苦”、“救难”。该教于清末民初传人湖南,抗战胜利前后发展较快。

    该堂组织分众生、执事、天恩、引思、顶航、四八、十地、五行、祖帅等12层,有的还建立“神兵武装”,设有正副将军、元帅、主力、陪力、大圣获法师等职位,专门从事发展“神兵武装”活动。凡加入该会者,都要按层次高低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平时还要经常缴纳活动经费。道首多是一些地主、土匪、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和帮会分子。

    会道门组织在湖南是五花八门,其组织严密。抗战时期,湖南的会道门组织除了利用宗教迷信活动骗取钱财、控制道徒、横行乡里之外,较明显的变化就是与地方恶霸、汉奸伪政权及国民党建立了联系,成为一个严重危及社会的组织。

    三、丐帮

    俗称“叫花帮”,成员均以行乞谋生为职业。叫花子在中国古已有之,且分布于全国各地。这些人中,大多是因为天灾人祸导致破产,政府又无力救济而沦为乞丐的。抗战时期,由于日本侵略者的野蛮入侵,大量的难民涌入湖南,致使一些生活无着落或老弱病残者演变为乞丐,乞丐的队伍扩大。这些行乞者大多散布于湖南各地城市和集镇,他们组织帮会,帮与帮之间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帮首俗称“大叫花”,有的地方叫头牌等。帮内等级森严,帮首残酷地压迫一般乞丐。丐帮常借乡民操办红白喜事之机上门乞讨,若不如意就大吵大闹。抗战时期,湖南的丐帮以衡阳市较为典型。

    在衡阳市回雁峰东侧,有一条长不到200米的小街——雨花亭街,住有80多户人家,其中除2户生意人家和1户甲长外,其他都是乞丐。丐帮头子称“头牌”,叫陈振民,是衡阳市知名度颇高的人物,市内居民都叫他陈老板。他公开宣称:“作田要交粮,讨米要入行。”凡是在这一带乞讨的都必须加入该帮。入帮时每人要交纳2元钱。头牌对一般乞丐横加虐待,除收取入帮费外,还用吃缺(乞丐经县市政府登记在册的都有救济米发,头牌将死去的乞丐不注销名册,冒领救济米)、克扣、缴贡米、租鞭(即某户人家做酒,向丐帮租一条小木棍挂在门上,凡受这条鞭控制的乞丐都不得上这家乞讨。租一条鞭,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视酒席大小而定)等方式来剥削帮众。丐帮的刑罚残酷,有戴锁链、打背心、打长衫、打抱肚、打黄金条、吊半边猪等,若抗拒不服,擅自逃走,还要砍脚后跟、挖眼睛、钢针穿舌等酷刑。衡阳丐帮头子陈振民当了几十年叫花子,生活奢侈,普通人家的生活远不如他。当地人做酒,都要请他去赴宴。他娘去世和生儿子,每次都操办100多桌。

    丐帮是秘密社会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组织,它虽不像其他秘密社会组织那样,渐渐与政府融合在一起,其危害性也没有会道门那么严重。但它毕竟是一个独立王国,且与当地政府有一定联系,如衡阳丐帮中,一旦有保长、区长等政府官员办酒,帮会就会主动送去义务鞭,不收分文,叫花头做“春酒”时,地方土豪劣绅、政府官员是座上客。正因为如此,帮会首领可以野蛮地欺压一般乞丐,甚至横行乡里都不会被清洗。

    第四节    社会救济

    民国时期,灾荒连绵,战祸不断,灾民很多,赈灾成了民国时期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抗战时期,湖南是大后方的前沿阵地,大量的难民来到湖南,同时在湖南每一次会战当中,都有大量无家可归的老百姓被抛到难民行列。战时湖南的社会救济是整个民国时期救济任务最重、最忙碌的一个时期。除本省原来孤寡老人等需要救济外,战时社会救济又增添了许多新内容。一方面,前线大量的伤员需要救治;另一方面,大量的难民要安排衣食住行,还包括战争中居民的疏散,各救济机构、慈善机构的转移等。纵观战时湖南的社会救济,可分为政府救济和民间救济。从救济机构来讲,可分为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也有外国教会所设立的慈善机构。

    一、战火中的救济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由内政部民政司掌管地方行政、经费、赈灾、救贫、慈善等事项。与此相适应,各省民政厅和各县民政科也掌赈灾、慈善等项工作。抗战爆发后,全国上下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社会救济工作。1938年国民政府行政院下设赈济委员会,各省县分设赈济会,掌管救济行政。这一机构直至抗战末年才并人社会部。同时为了配合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办理战后救济,1944年9月成立了行政院临时善后救济总署,湖南省设立了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

    在救灾的长期措施方面,湖南各地原来设立的仓储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仓储积谷赈灾始于西汉宣帝时期,以后沿袭下来。国民政府建立后加以整顿。1928年内政部颁布了《义仓管理规则》,令各省整顿积谷,将各地原有的常平仓、储备仓等一律改为义仓。1930年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湖南省政府颁布《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将仓储分为县(市)仓、区仓、乡(镇)仓、义仓4种。随后省民政厅又根据内政部积谷管理规则,制定了《各县县长筹办仓储考核章程》,将各县仓储整顿和发展状况作为县长考核的标准。随后各地清理旧有积谷,增筹新积谷,创办仓廒,使湖南仓储在整顿中发展。是年,全省有65个县成为合格县。据统计,1933年全省有仓储1万余所,储谷239.6万石。1937年增至21,814所,储谷461万余石,1941年又增至960万石。此外,除了政府举办的积谷外,还有散落在民间的小积谷会。这种小积谷会遍布偏远山区和村落,积谷数量为几十石至千石不等,以补政府积谷之不足。

    战时这些积谷在1939年以后,大多用于军粮,部分用于救济。抗战时期,长沙市对老弱病残救济者达550人,每年发米300~400石,1941年5月成立平粜会,分4区发给赤贫户2.8万余户,共8万余人。1942年湖南省赈济会在长沙市东、南、北3区分设粥厂,小孩每日上午9~11时免费入场食粥,成人每日上午9~11时、下午3~5时,购券(每券法币2角)入场食粥。从2月至5月,来粥厂进餐者约10万人次,其中不少是难民。1944年5月之后,衡阳周围各县由于日军的入侵和持续2年的旱灾,各地灾民达138.20万人以上,湖南省政府和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先后9次拨发赈灾款393.10万元,大米、麦粉6351长吨(每长吨为2,032.0941市斤),还发放农贷、种子、肥料款7061.44万元,救济灾民。但由于灾情严重,政府财力不够,仍有数万人饿死。战时,由于日军对湖南的猛烈进攻和对全省各地的空袭轰炸,导致各地损失很大。如衡阳是日军轰炸的重要目标,衡山、耒阳两县也损失不少。截至1942年6月,衡阳、衡山、耒阳共计发放空袭急赈金52,623元。1942年,国民政府中央赈济委员会第十救济区长沙办事处在长沙青年会内设难民施诊所,每日为难民施诊施药。抗战伊始,省救济院又增设义葬所,各省在长沙的同乡会馆也增置公山,为在湘的贫苦同乡提供葬身之地。

    抗战初期,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大规模的全面侵华战争,大量的平民或死于战火,或被日军屠杀,家园被毁。老百姓为了躲避战火而被迫逃命他乡,沦为了难民。战时难民的职业构成和社会阶层较广,主要有工人、农民、学生和知识分子、城市市民和手工业者、地主与小工商业主、沦陷区的政府工作人员、军警人员及其家属等,其中又以农民、工人和商人、学生占多数。据吴相湘估计,到1939年内迁难民的数量为900万左右。湖南作为抗战的后方基地,自然也就成了难民集中的省份之一。1938年3月,首批来长沙的难民600人被送到凤凰安置。武汉会战前后,来湘的难民达到高峰。当时不少难民经粤汉铁路或武长公路至长沙,有的则继续由粤汉铁路或公路南下株洲、衡阳等地。为此湖南省设立了难民救济处,各县设立分处,负责接待、救济和安置难民工作。各地的难民救济部门在难民移置的各交通要道设站,供应茶水、食宿并保护安全。如在沿浏阳、醴陵、攸县、安仁、衡阳、耒阳公路沿线都普遍设立了难民食宿站。至1938年7月,长沙市设立了28个收容所,共收容难民13,785人。战时来湘难民究竟有多少,由于统计困难,没有确切的数字,有学者估计在50万以上,应该是可信的。对于来湘难民的安置,省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第一,确定收容难民的基地,让难民安居乐业。1937年8月,国民政府经济部、湖南省政府联合决定:开辟武冈(辖6县)、芷江(辖9县)、沅陵(辖10县)三垦区,收容难民垦荒。同时设立难民工厂,为难民介绍职业等,使难民为战时生产服务。第二,根据届民党军政部制定的《非常时期难民服役计划纲要》的规定,由省及各地的役政机关依法抽征难民服兵役。第三,对于来湘难民中的学生和知识分子,省政府吸收其从事教育事业,有的被吸纳到战区服务,而相当多的则是加以培训,充实各级政府机关,尤其是县、乡镇和保的机构,利用他们来革新湖南的政治。

    战地救护是抗战时期社会救济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在这方面,中国红十字会起了重要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民间社团,成立于1904年。清末民初以来,一直致力于战地救伤,拯灾赈饥,扶危济困,是近代中国救济面颇广的一个机构。抗战中,中国红十字会展开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巨大的救护行动。在湖南的前方、后方,都留下了救护队员的足迹。1938年,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宣告成立,下属医疗队、医护队、救护队、医防队等共62支,在湖南工作的有9支。救护总队于1938年6月先迁长沙,继迁祁阳,最后至贵阳图云关。

    在长沙,救护总队与内政部卫生署合办“战时卫生人员训练班,招收社会上医护人员及流亡青年,进行医疗救护卫生训练,编成医护卫生队,每队20~30人,派赴全国各大战区担负救护伤兵和民众工作。1938年11月,救护总队迁至祁阳。这时湖南各地都有了救护队的活动,如第二中队有7个队、第十二中队有6个队在沅陵,第五中队有7个队在衡阳,第六中队有6个队、第七中队有7个队驻祁阳,第十一中队有6个队驻桃源等地实施救治。在4次长沙会战中,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第九大队全力投入救护工作。又如在1944年的衡阳抗战中,第九大队还专门组织了手术组和换药组,一直工作到衡阳沦陷。他们除救护了千百万受伤将士外,还将环境卫生知识介绍到前方的每一个连部去。此外,各队每到一地,一般住在民众家里,为民众免费医疗和预防疾病。常德细菌战发生后,1941年冬,中国红十字会派来德国细菌学专家伯力士、奥地利细菌学专家肯德及本国的细菌学专家来到常德,指导救治鼠疫病工作。他们还亲自解剖、检查鼠疫病死尸体,为遏制常德鼠疫的蔓延作出了贡献。

    二、慈善事业

    清末至民国初年以来,湖南有众多的慈善堂院。就开办的形式言,有政府举办的,有地方绅、商捐资开办的,还有外国教会在湘设立的慈善机构。就这些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而言,有综合性的救济机构,也有专门从事某一方面救助的单一性的慈善机构。如救生、救济鳏寡残疾孤贫、嫠妇孤女、育婴、敛埋等。

    综合性的救济机构一般是政府举办的,规模比较大,以湖南省救济院及各县的救济院影响最大。1928年,湖南省政府依照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令全省以县为单位,将旧有的官办慈善团体改组为救济院,设于县政府所在地。1929年3月,湖南省政府将省慈善总公所改组为湖南省救济院。其经费来源有三:一是政府每年津贴盐税附加和慈善补助费5.87万元;二是常年出租房田产业所得约1.5万元;三是每年向商会等机构募捐1万余元。其所属单位有:安老残废所、妇女教养院、育婴所、育幼所、盲哑学校等机构。其后各县市也开始设立救济院,但大多直至抗战爆发前后才设立。抗战时期,湖南省和各县市的救济院对战时慈善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据1938年《湖南民政统计提要》记载:衡阳、常宁、衡山、耒阳4县共设有救济院4所,设分所15所,职员40人。养老所收容人数313人,孤儿院收容人数120人,残废所收容人数500人,育婴所收容人数2599人。

    至于单一性的慈善机构,官办、民办和外国教会开办的都有,其中以民间绅、商开办的和外国教会兴办的居多。以长沙市为例,政府兴办的有长沙市贫儿院、湖南省育幼总院等。民办的有私立慈善事业总会、“保节工场”、孤儿院、慈儿院、湖南佛教慈儿院、湖南贫儿院、湖南第一贫女院等。外国教会的慈善机构主要有:长沙瞽女院、长沙育婴堂、湖南圣经学院孤童部等。

    从各种慈善机构救助的对象来看,婴幼儿、儿童是救助的核心,在战时尤其如此。其原因有二:一是中国人口繁殖快,但经济落后,老百姓生计困难,加上重男轻女的传统恶习的影响,民间弃婴和溺婴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抗战时期,沦陷区失去父母的儿童很多,简直是无法统计。当时知名人士宋庆龄等人认为,这些难童是未来抗击日军和建设国家的有生力量,遂积极推动政府开办拯救难童工作。湖南成为战区后,本省的难童也大增,于是救助难童成为湖南省各级政府在战时的一项重要的慈善事业。

    1938年6月,中国战时儿童救济协会正式建立。同月,中国儿童保育会湖南分会在长沙成立,国民政府派马北拱任驻湘救济难童督导专员,由张治中的女儿张素我任主任委员。湖南分会成立后,着手筹建各县儿童保育院。7月,在永绥县成立了湖南第一儿童保育院,预收儿童2000名,经费由中国儿童保育会汉口总分会统一支付。随后湖南相继成立了乾城难童教养院、泸溪浦市难童教养院、凤凰难童教养院、东安难童教养院。这些难童教养院一成立,就接收了来自全国各地的难童。马北拱还率员亲赴河南、湖北前线,在三个月内就收容难童3000多名,先后分批送往上述儿童教养院。1941年底,洞庭湖南岸各县相继沦陷,湖南的难童急增,经赈济委员会主任仇亦山筹划,决定在全省成立难童教养所和难童学校,并派员在湘北各县收容难童1000多名,又于长沙、攸县、耒阳成立了湖南第二、第四、第五保育院。

    各难童教养院认真教养儿童。如乾城难童教养院每天供应难童两饭一粥,每五日一小荤,每月一大荤。在儿童教育方面,各教养院都聘请了教职员工,对儿童进行文化、职业技术和爱国主义教育。如浦市难童教养院,设有一个初中班,实行半工半读制,引导难童从事缝纫、织布、织袜、毛巾、制鞋、印刷、造纸等手工业生产。1944年,日军发动豫湘桂战役后,长沙、衡阳等地的难童教养院和保育院被迫在极端艰难的情况下南撤,其所受苦难难以言状,有不少儿童在长途辗转迁徙中死亡。

    纵观战时湖南各类救济机构及活动,不难发现,战时湖南社会救济面之广,救济难度之大是近代湖南其他时期所不能相比的。湖南各界人士同舟共济,在战时国民政府和湖南省政府财力、人力、物力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救济了大批的鳏寡老人、伤员、难民、难童等,实属不易。但是,由于战时环境恶劣,国家财力不济,仍有不少难民、难童缺乏及时的和应有的救助而死亡,这是日本军国主义漠视人类生命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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