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生产方式:“基础”的多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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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方式概念是从理论上加以界定的,往往不会同任何特定的社会完全一致。例如,一个特定的社会也许会包括许多种生产方式,同时包括许多种“上层建筑”形式,后者不可能被简约为仅仅是经济“基础”的附带现象。[757]尽管如此,但生产方式概念确实是指具体的历史关系,而且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变迁的解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正是生产方式概念所具有的这种中心地位,“使它不论对错,都赋予了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马克思主义以标志性特征”,而且解释了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概念所具有的“真正的、无法摆脱的偏爱”。[758]

    正如我们上文已经提到的,马克思自己就在以多种方式使用“生产方式”一词。但就像上文所论证的那样,这个概念可以界定为特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概念相等同)同多样的生产力形式相结合,这样界定最具有解释力:原始共产主义可以在同劳动过程的农业形式或前农业形式的结合中存在,资本主义可以在同工业或前工业技术的结合中存在。[759]马克思认为,正是社会的生产关系,即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的独特形式,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区别开来。[760]正如我们上文提到的,生产关系并不是狭义理解的“经济”概念,它还包括政治和上层建筑的因素,后两者可以作为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发挥其功能。因此,可以根据阶级结构、攫取剩余劳动的特定形式和机制、社会“剥削”的特定方式来对社会做出区分。在本章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剥削”、“阶级”和“剩余劳动”概念,接着考察马克思主义者是如何对特定的历史生产方式做出界定的,以厘清这种对社会所做分类的优势和劣势。

    “剥削”和“剩余”劳动

    剥削和剩余劳动似乎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所使用的主要词汇。它宣称,所有社会都生产剩余劳动,即高于和超过满足生产者的直接需求(随历史发展而变化)的生产水平。即使是原始共产主义,其标志性特征也不是缺乏剩余劳动,而是对剩余劳动的公共占有。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社会是剥削性的,那它就存在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强迫生产者为一个非生产阶级从事剩余劳动。[761]因此,强制(生产者被迫进行生产)和剩余劳动因素是剥削概念的中心所在。剥削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权力关系。

    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主要目的是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剥削为基础的;资产阶级对生产的控制不仅是技术性劳动分工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阶级分工,通过这种分工,资产阶级能够攫取工人阶级生产的剩余价值。资产阶级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并不仅仅是一种中立的管理工作,“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762]不过,对“剥削”和“剩余劳动”概念在描述阶级社会中的中心地位,其他一些学者并不信服。例如,达尔顿(Dalton)将这些术语仅仅视为是“带有偏见的词汇”,用于描述那些我们在道德上或政治上不赞同的对象,而不是社会科学的专业概念。[763]下文我们将论证,有可能在不使用剥削和剩余劳动概念的前提下,根据生产方式对社会进行分类。同样有可能在不借助最终以主观道德标准为基础的概念的前提下,根据生产关系和统治阶级收入所采取的特定形式来对生产方式加以描述。

    为什么统治阶级获得的收入就应该被视为某种形式的剥削呢?马克思为什么将这种收入视为是剩余劳动的一种具体化呢?答案在封建社会的例子中最容易理解。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者将他们的一部分劳动时间交由地主支配,这部分劳动时间或表现为实际劳役的形式,或表现为产品的形式(实物地租),或表现为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所得到的货币的形式(货币地租)。马克思认为,在这个例子中,地租就是剥削性剩余劳动的一种形式,因为农民的劳动在为别人生产收益,但农民自己并未获得与付出相当的收益。[764]类似地,马克思相信,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为资产阶级付出劳动,但他们并未以工资形式获得与付出相等的收益,即资本家按其价值购买了劳动力,但劳动力能够生产出一个额外的价值,这部分价值被资本家所攫取。[765]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似乎都存在着剥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766]在这种情况下,收益采取的形式就是统治阶级获得的收入;损失就是生产者被迫进行的额外劳动。

    不过,对马克思宣称的封建地租或资本利润只是剥削的不同形式的论断,存在明确的反对意见。例如,新古典经济学论证,劳动/财富转移到资产阶级手上并不必然就是剥削性的,因为只有通过某些生产要素的结合,生产过程才有可能展开,而生产者是生产过程的受益者。资本家阶级正是由于对某些要素的贡献而获得报酬的,诸如提供资本或协调生产。[767]类似地,有学者论证,相对农民的要求而言,他们支付的地租并不必然是“多余的”,因为作为收获地租的回报,农民可以获得保护以防止土匪的侵扰,可以在领主法庭上获得公正待遇,[768]或非常明显的是可以获得土地,而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地主能够从中获得收益。

    对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将这些关系视为一种不平等交换、一种剥削,罗默提供了一种更为确切的说明。要说明被视为剥削性的社会不平等,我们必须设想一个社会(“N”),它由主体(“S”)联合而成,而不在“S”之中的“N”的成员被称为T。由S组成的联合体据说遭受着剥削。如果“存在一种替代性状况,我们能够假设这种状况是可能的,其中‘S’要比它目前的状况好些”,而“T”要比目前的状况糟些。进一步而言,要使这种状况被界定为剥削性的,“T”必须处于支配“S”的地位,以阻止那种替代性状况出现。在替代性状况中,相比原来的状况,“S”将变得更好,“T”将变得更糟。[769]

    封建社会的例子应该能够说明罗默理论的含义。要使封建生产方式被视为剥削性的,那么在一种假设可能的替代性生产方式中,在一个特定社会(“N”)中生存的农民生产者(“S”)将会变得更好,而封建地主(“T”)将会变得更糟。通过这种替代性生产方式,农民将获得收益,即通过结束地主对他们的统治,农民不必再缴纳地租,并获得对他们自身事物的更大控制权;而从财富、地位和权力方面看,地主将会变得更糟。在这个假设的替代性状况下,农民将获得土地,提供对自身的保护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而这比通过向领主“支付报酬”来换取这些服务要更好些。正是因为这似乎就是中世纪欧洲的事实所在,所以农奴制被视为剥削性的,而不是简单的服务交换。[770]

    类似地,说雇佣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遭受剥削,就是暗示存在一种替代性生产方式,其中目前由资本家阶级履行的功能(提供资源、从事管理等等)能够在没有资本家阶级的前提下履行,而且劳动者将变得比目前状况更好。

    罗默强调,“T”所享有的收益是以“S”的损失为代价,但应该强调的是,“T高于S”的权力是这种剥削关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我们设想一种在那些不能工作的人(老人或病人)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那么乍看起来我们似乎发现了一种剥削状况,因为假如他们退出这种关系的话,生产者(“S”)的状况将变得更好,而非生产者(“T”)将变得更糟。在这个例子中,非生产者并不享有支配生产者的统治地位,正是这一事实使我们不能将它描述为是剥削性的。[771]不过,尽管所有形式的剥削都包含一种权力关系,但并不是所有权力关系也都必然是一种剥削关系。有可能设想一种情势(正像黑泽明在《七武士》中所描述的那样),其中农民生产者需要,也愿意为军队保护他们免于土匪袭扰而支付报酬。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任何村民都希望避免为这种保护而支付报酬,但同时却能分享这种对全体村民提供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全体的利益,必须强迫个人缴纳他们应缴的那份钱。只有当被强制者无法获得最大利益时,即没有获得保护,或如果他们能够更廉价地自己保护自己时,强制才将构成剥削。类似地,压迫可以界定为一种限制,它限制人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强迫每个驾车人都在路的同一边行驶因而是一种限制,但并不构成压迫。

    相比以前的各种尝试,罗默的理论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尽管如此,它仍然包含两种主要的缺陷,这使我们对“剥削”一词在社会科学中的用途提出质疑。这些缺陷与罗默的下述论断有关,即:要说明“S”是被剥削者,那就必须存在一种“假设具有可行性”的替代性状况,其中“S”将“变得更好”。[772]但不幸的是,“假设具有可行性”的替代性状况和“变得更好”这两个概念将主观道德标准引入了对剥削的定义之中。除非研究者也赞同这些标准,否则的话,剥削和剩余劳动就确实会变成“带有偏见的词汇”,而不是社会科学的术语。

    假设具有可行性的替代性状况(其中S将不再遭受剥削)存在的问题,在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概念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其中由于断绝他们与“T”的关系,“S”(农民、工人等)将在短期内,或者在一个较长时期变得更糟。例如,如果在没有地主的前提下,农民由于缺乏军事保护而变得更糟,那么他们与地主的关系就是一种“社会必要剥削”。也许存在一种假设的替代性状况,在没有“T”的前提下,农民将变得更好,但实际上这并不是事实所在。[773]但既然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农民实现了他们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何种意义上说这种所谓的社会必要剥削实际构成剥削呢?在将一种情势界定为“剥削”上,存在一种“假设”的替代性状况并不比一种实际存在的替代性状况更重要。

    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如果存在具有实际可能性的替代性状况的话,其中工人阶级将变得更好,资产阶级将变得更糟,那么我们就能将无产阶级界定为受剥削的阶级。否则的话,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将实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而资本家阶级获得的利润也将不构成剥削;正像新古典经济学所主张的那样,利润仅仅是作为对贡献某些生产要素的激励/报酬。因此,只有当利润高于获得资本这种生产要素所需付出的报酬的水平时,利润才能被界定为是剥削性的。这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情况:使用资本,使用一般意义上的“资源”并不以资本主义的存在为前提,这里的资本主义是指在一种特定社会关系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任何支付给资产阶级的报酬都不是社会必要性的,因此构成剥削性剩余。但在这个例子中,利润并不构成一种“剩余”,除非我们将社会主义视为一种实际可行的替代性状况。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对罗默有关剥削的定义做重新的阐释,即从“S”在假设的替代性状况下将变得更好,变为“S”在具有实际可能性的替代性状况下将变得更好(“T”变得更糟)。

    这种对剥削界定的问题在于,它假设就什么构成具有实际可行性的替代性状况存在着一致认识。但是,例如就社会主义是否构成一种对资本主义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替代,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还包括对“人性”的各种评价和对某些经济、社会与政治政策可行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将以评论者的道德和政治标准为基础。对社会主义者而言,社会主义是一种合意的和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替代,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对其他人而言,却并非如此。在关于替代方式的现实可行性缺乏一致认识的前提下,“剥削”将不是一种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描述(例如,就像雇佣劳动概念所描述的那样),而仅仅是观察者的主观性认识。至少可以这样说,将这种对剩余劳动和剥削的认识作为对生产方式做出分类的基础,似乎是成问题的。

    罗默对剥削界定的另一个并不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它要求我们确定一种情势,其中“S”将变得“更好”。[774]他似乎认为对“更好”的界定是不会引起什么争议的,但事实上,对“S”在这种状况下或那种状况下是否变得更好的评价,再次地也是以评论者的主观认识为基础的。例如,许多现代学者都同意对它“很难做出判断”:农民共同体就是受剥削的,以及中世纪农民并没有通过封建生产关系实现他们的利益最大化。[775]不过,有学者论证,从长期看,中世纪农民是从他们的贫穷、无权和无地位中获益的:“穷人可以公正地要求升入天堂,而富人只能承蒙上帝的恩赐与怜悯才能如此。”[776]只是因为现代人通常并不会对贫穷或逆来顺受做出好的评价,所以才将农民所处的情势界定为一种受剥削的状况,而这似乎并非以主观标准为基础的。许多学者都同意,可以根据物质报酬和政治上的自决来对利益做出评价,但该事实并没有使这种评价成为主观性较少的道德评价。像“对剥削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替代性状况”的界定一样,对“更好”的界定也是以评论者自己的道德和政治价值观为基础的。

    一种试图做出改进的方法将下述情势界定为是剥削性的,即:如果存在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替代方式,其中根据他们自己的好坏标准来衡量,“S”的成员将变得更好。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避免了评论者去做主观性的评价,而只是援引被评论者的主观评价。但是,如果“S”的成员相信他们自己并没有受到剥削,那他们真的就没有遭受剥削吗?如果他们未能觉察到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替代方式的存在,那他们就不再受剥削了吗?只有当生产者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时,资本主义才是剥削性的吗?以“S”成员的认识为基础所引发的问题,像它所解决的问题一样多。

    乍看起来,罗默的理论似乎提供了一种对剥削的界定,它将作为社会科学中的描述性概念发挥作用。但事实上,这种理论包含了对“替代性方式”的道德和政治评价,即生产者将在替代性方式中变得“更好”;而根据该理论,这些评价是主观性的和任意的,应予以避免。说中世纪的社会关系包括农民,他们向地主缴纳地租,这是从概念上对现实做出描述。但说这种情势是剥削性的,这就是一种以主观标准为基础的道德评价。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它也许是一种我们赞同的评价,但它不大可能作为对社会形态进行分类的基础。

    阶级和生产关系

    如果“剩余劳动”和“剥削”是成问题的概念,那么马克思对社会所做的分类似乎并不会对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提供什么帮助,这种分类以从生产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为基础。不过,有可能将马克思对社会形态所做分类的描述性基础同它的主观性的道德上层建筑区分开来。社会应该根据“剩余”劳动的特定形式加以区分。这个命题能够根据一种描述性分类学重新加以表述,这种分类学得到了那些持有不同道德和政治观点的学者的赞同: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777]

    巴里巴尔对这些因素做了更为准确的界定,它们结合起来将构成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这些因素包括:

    (a)劳动者;

    (b)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c)攫取“剩余劳动”的非劳动者。

    根据在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我们能够鉴别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最后,我们必须考察直接生产者能够运用生产资料的程度,即直接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占用生产资料的过程。[778]

    这些因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使我们能够对如下两种状况做出对比:一方面是在不依赖资本家阶级的前提下,无产阶级无法独立运用这些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手工业者所享有的在生产上的自主性。类似地,它们也能够使我们在奴隶和无产阶级之间做出区分,尽管他们都缺乏独立运用生产资料的权力,但却可以根据所有权关系对他们做出区分:雇佣劳动者拥有,并且能够出售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而奴隶却并不拥有对自己劳动力的控制权,他们本身就是商品。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远没有暗示奴隶和自由雇佣劳动者是同一个阶级的成员,就像芬利所指出的那样,在他们所拥有的要素的基础上对这些阶级做出区分,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所在;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者拥有和出售他们自己的劳动力,但在奴隶社会,生产者并不拥有此种权力。[779]出于建立一种有关社会形态的类型学的目的,我们因而可以将阶级界定为“一个集团,其成员由于他们所拥有的资源而被迫从事同样的活动,如果他们想最好地利用他们所拥有的资源的话”。因此,“除非根据他在所有权关系网中的客观地位”,否则无法确定一个人的阶级属性,这种地位的客观存在与个人的主观认识无关。[780]

    马克思将这种对“自在”阶级的客观定义,同拥有主观阶级意识的“自为”阶级区别开来。自在阶级是根据所处的共同情势和所拥有的共同利益来加以界定的,这种客观的生活状况预先决定了一个人一生的地位。只有当一个阶级为了保护它自身的利益而同另一个阶级进行斗争,而这种斗争又采取政治形式时,一个自为的阶级才真正形成。[781]乍看起来,这种对阶级的客观定义似乎非常不同于汤普森给出的广为人们所熟悉的定义:“阶级之所以产生,那是因为在确定的生产关系中,人们确定他们之间的对立关系,并进行斗争,而且他们以阶级的方式进行思考和做出评价;因此,阶级形成的过程就是自我塑造的过程,尽管他们是在‘既定’的条件之下进行这种自我塑造的。”汤普森认为,衡量一个阶级是否真正形成的标准是阶级意识。一个阶级不仅是“如此多的人处于相对生产资料而言的同样关系中”,而且包括自为阶级对他们共同利益的明确表达。[782]不过,这个问题大体上是一个语义学的问题。如果我们希望把“阶级”标签只保留给“自为”阶级的话,那我们就必须找到某个其他术语来指代一群“处于相对生产资料而言的同样关系中”的人。[783]当马克思宣称,我们可以根据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不同组合来对社会做出区分时,他所援引的正是这后一种概念,即对阶级的客观定义。更具体地说,我们可以根据如下标准对社会的经济结构做出区分:

    (a)根据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来界定生产者阶级的性质:奴隶、农民、无产阶级等等;

    (b)非生产者阶级的性质:奴隶所有者、封建地主、工资劳动力的雇主等等;

    (c)非生产者的收入所采取的形式和攫取这种收入所采取的手段。

    我们可以继续遵从惯例,将这种收入称为“剩余劳动”。但我们必须强调,对该术语的使用并未暗示将以对剥削的主观—道德定义为基础,那是我们在上文明确予以否定的。

    在使用这些概念对特定历史社会的性质做出分析上,马克思、恩格斯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究竟取得了多大成功呢?

    马克思的历史学,还是马克思的方法?

    对马克思的历史理论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是就他对每种历史生产方式的分析做细致的评述;同时详细地考察,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是如何对这种分析做进一步精细化改进的。不过,我们这里将不对马克思有关过去社会的著述做详细的考察。第一,因为在马克思从事写作的时段上,很难说对过去的科学研究已经真正开始(因此,他的许多具体论述都遭到稍后研究的批评)。第二,因为与其表面的意思相反,马克思有关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许多论述,其原意并不是作为有其自身合理性的历史分析而提出的,只是为了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特殊性。在这些段落中,马克思主要关注的不是过去,而是现在。例如,在《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真正优先关注的并不是分析古代或封建社会的性质,他是要确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各种形式,而这才是这些社会的特征所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古代或封建社会的结合方式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后一种生产方式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实现了分离。他论证的要点在于,资本的社会关系不是自然的、必然的或永恒存在的,而是特定的和暂时的历史条件的产物。类似地,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各种形式地租的讨论,其目的实际上是要强调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性质,以揭示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并不是直接采取地租的形式。因此,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真正检验并不是检验他有关各种历史社会的零散论述是否准确,而是检验他提供的方法和一般概念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使我们实现对过去社会的理解。[784]这里不是详细研究全部马克思主义历史著述的地方,而是试图对所有权形式和生产关系做出界定,正是它们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称的各种生产方式区别开来。同时,考察一些重要的理论和经验问题,这些问题是一些有代表性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将这些概念运用于历史分析中所遇到的。

    原始共产主义

    关于“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论述对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提出了许多问题,尤其是恩格斯对“高贵的野蛮人”所具有的“纯朴的崇高道德”的赞美所留下的传统。恩格斯将原始社会描述为不存在贫困,也没有什么需求;所有的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尽管不存在强制性政府,但“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社会所塑造的个人都具有勇敢、高贵和正直的品格。史前社会是否确实是一个共产主义的黄金时代,只能根据我们个人的道德标准来加以判定,该时代是由于偷盗、强制、欺诈、背信的产生而终止。[785]我们的真正任务就是要确定这些社会中存在的生产关系。对这些社会组织形式的主观好恶并不是我们的分析对象。布洛赫曾论证,在将原始社会的特征总结为无阶级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能提供一种充分的说明,因为“阶级”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进行描述和解释的中心概念。[786]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是仅仅根据阶级来对社会进行分类,也不是仅仅根据阶级和阶级斗争来解释社会变迁和意识形态的诸种形式。他们的社会理论是以社会生产关系概念为基础的,而阶级关系仅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次级范畴。那么,就原始社会中存在的生产关系,我们该如何总结其特征呢?

    “原始共产主义”的概念并不必然是一个表达道德好恶的概念,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经济学手稿》提供的对人类社会最早期形态的分析中是非常明显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根据它们的所有权形式和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与社会产品的权利来对这些社会做出区分的。他们宣称,最早期人类社会的特征是存在部落所有权,其中生产资料是部落的公共财产,不管它们是用于狩猎、放牧,还是早期的农业生产。只有作为部落成员,个人才拥有占有生产力和生产过程结果的权利。不过,尽管财产是公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部落内的社会关系必然是平等的。相反,部落内部可以区分出部落首领、部落群众和奴隶,其中奴隶是部落的公共财产。部落关系是作为家庭关系的拓展发展而来,而家庭关系最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但即使是在家庭中,也可能存在不平等的关系,妻子和孩子是作为潜在的奴隶发挥作用的。[787]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分析中,最为人们所熟悉的当然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但令人失望的是,这部著作将绝大部分的注意力放在血缘关系(现代人类学家将恩格斯这方面的分析视为是最过时的),而不是所有权关系和国家上面。[788]恩格斯将原始社会划分为两个时期:野蛮时期,其中狩猎和采集构成生计的基础;蒙昧时期,在这一时期,人们驯养了动物和引入了农业生产。恩格斯宣称,在野蛮和蒙昧两个时期,血缘关系在所有社会的社会秩序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但遵从摩尔根的观点(恩格斯的研究主要就是参考他的研究),恩格斯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蒙昧时期的较高级阶段。这里,社会在血缘集团(“氏族”)的基础上组织起来,血缘集团构成以氏族和部落形式出现的整个社会组织的基础。例如,印第安人的易洛魁(Iroquois)部落通过多功能的血缘关系来组织他们的社会关系,其中血缘关系不仅决定着继承权,而且使拥有血缘关系的各家族能够相互支持,并发挥着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作用。部落没有独立存在的国家和权威,在部落的成员之间也不存在社会的不平等。在性别之间已存在劳动分工,但这种分工尚未演变成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每种性别在它自己的活动领域都居于主导地位。在工具和用具方面,已存在个人所有权,但大的共产主义家庭所共同使用的资源(诸如房屋、菜园或船只)构成公共财产;猎场是整个部落的公共财产。令人惊讶的是,恩格斯几乎没有关注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或所有权形式,而是强调不存在阶级和性别上的不平等,不存在私人所有权,因此也就不存在保障这种所有权的国家权威。[789]

    正像存在公共所有权本身并不足以总结一种特定生产方式的特征一样,将奴隶、封建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总结为都拥有一种“私人所有权”的生产方式也是不充分的。马克思本人曾论证,公共所有权能够在许多社会形态中存在,不仅包括部落所有权,而且包括古代城邦的公共所有权(在那里,私人所有权最初是处于从属地位,奴隶属于公民共同体所有)和亚细亚农村公社的公共所有权(也是以“部落或公共所有权”为基础),其中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决于他作为一个更大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790]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论证,“部落所有权”是最早的所有权形式,血缘关系在原始社会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事实上,这似乎并非事实所在。血缘关系在社会中只发挥次要作用的一个例子是姆布蒂的俾格米人(Mbuti pygmies),那是一个在扎伊尔的雨林带从事渔猎和采集的社会。姆布蒂人的社会组织是以大约7到30名男性猎人和他们的家庭组成的群体为基础的。男人用网捕鱼,妇女和儿童则在捕鱼过程中驾驶渔船。妇女还采集蘑菇和其他植物,它们占群体食物来源的一半以上。每个群体都有它自己活动的地域。只有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个人才能够生存,被共同体驱逐就等于判了死刑。并不存在独立的国家权威,在群体中也不存在社会的不平等,尽管男性,尤其是年龄较大的男性确实享有较高的地位。该群体的生产关系是以群体成员之间在渔猎和采集生产方面的日常分工为基础。每个群体都拥有一个特定的地域作为成员共同活动的区域,工作任务是根据年龄和性别加以分配的。结果,血缘关系在姆布蒂人的社会中只发挥次要作用。辛德斯和赫斯特将这种社会的特征总结为,拥有一种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简单”机制,其中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人都直接分享渔猎和采集所获得的产品的一个份额。[791]

    在其他社会中,在生产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组织中,血缘关系起着更为中心的作用,而且可能与集体组织的其他形式相重合,诸如家庭、乡村和部落。对产品进行这种“复杂再分配”的一个例子是古努人(Gouru)的狩猎。古努人对大型动物的围猎是一小群人在发现动物的猎人的领导下进行的。这位领导人将获得动物的某些特殊部位,诸如长牙、象鼻、足部或心脏和肝脏。村里的老年人也会获得动物的某些部位,剩余部分分给村里的其他居民和相邻部落的成员。这里,对产品的分配不仅取决于对劳动过程的直接贡献,而且也是个人在血缘和地位的社会等级中所处位置的结果。这种通过社会关系而实现的对社会产品的“复杂”再分配是先于特定的劳动过程而存在的,这在农业领域甚至表现得更为明显,古努人当时生产稻米、玉米、甘薯等农作物。在这里,工作队之间存在着劳动分工,它们分别执行着清理土地、播种、看护作物和收割等任务。这些工作队是在性别、血缘和邻里关系的基础上组成的,由村里有血缘关系的人中年龄较大的人进行管理。因此,收获物根据个人的年龄、性别和地位由共同体进行分配,部分产品被个体家庭保留,其余的由共同体储存,然后在需要时进行再分配。[792]

    因此,并没有理由来说明,公共所有权形式的存在为什么就应该导致在共同体所有成员之间的社会平等。例如,在新几内亚的巴鲁亚人(Baruya)中,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一个共同祖先的子孙是祖先开垦的土地的共同所有者。”尽管如此,但在性别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相比部落内部所有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具有更为根本的重要性,其他形式的不平等诸如伟大武士或萨满巫师所具有的较高地位等。[793]其他社会,像尼日利亚的蒂夫人(Tiv)也在财富分配方面形成了更大的不平等,已经出现了“头人”,其特征是已经有财富的积累,以及能够获得群体的暂时支持。不过,这种权力、声望和财富只是个人性的和暂时的,并不构成一个持久的和世袭的贵族等级出现的基础;即不像波利尼西亚人酋长的例子,其中存在一个稳定的地位等级,而不管地位占有者的个人能力——它不像巴鲁亚族的“伟大人物”,或蒂夫族的“头人”。

    其他一些人类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在古努人的例子中得到突出表现:“生产及其关系并不构成一种独立存在的经济层面,它支配着整个社会关系,因为生产关系就是血缘关系。”[794]不过,血缘关系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这种中心地位只存在于一些特定的原始社会中。而在其他地方,正是群体,而不是部落、乡村、血缘集团或家庭,才是集体所有权的所有者,并构成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础。我们是将这些多样的情况视为构成各种独立的生产方式,还是将它们仅仅视为“原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次级形式,并不重要。我们的中心论点是,生产关系概念使我们能够描述这些社会,并在它们之间做出区分。不过,实际上,抛弃“原始共产主义”标签也许是最有利于研究的。因为它暗示,只存在一种单一的集体所有权形式,它是所有原始社会都共有的;此外,还因为它暗示了平等主义和满足。

    “亚细亚”生产方式

    在1859年《序言》中,在他所列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形式中,马克思将“亚细亚”生产方式包括在其中,但他并未提供对这种生产方式详细的或前后连贯的分析。在《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强调,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部落或公共所有权”,甚至在有攫取剩余劳动的国家存在的地方也是如此。在这一分析中,亚细亚专制君主“是共同体的代表”,它所包含的生产关系是各种形式的原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其中生产者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拥有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795]然而,这些生产关系并不是一种原型性的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因为它包含了国家对剩余劳动的占有,而这种独立的公共权威通常被视为在原始共产主义中并不存在。因此,诸如戈德利耶等马克思主义者将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社会生产的形式,它体现了从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特征,其中国家是以一种类似阶级的方式在发挥作用。马克思也把这个概念运用于对印度莫卧儿人复杂社会的研究,而戈德利耶将这个社会视为封建社会的一种类型。[796]马克思的观点由于“灌溉农业”这一分散注意力的话题而进一步复杂化,他宣称,在东方的气候条件下,农业生产需要灌溉工程的支持,而这些灌溉工程只能由中央集权的国家提供。事实上,在重大灌溉工程、绝对君主制和缺乏土地私人所有权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理论上的或历史事实上的对应关系。现代早期的波斯、土耳其和印度都缺乏土地私人所有权,但它们的国家并没有重大公共灌溉工程项目。中国有这种公共工程,但其特征是存在着私人封建所有权;而现代早期的俄罗斯拥有专制君主,但它既非以缺乏土地私人所有权为基础,也非以广泛的公共灌溉工程为基础。[797]

    当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标志性特征并不是只在亚洲存在。相反,这一概念的现代辩护者努力将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非洲或哥伦布到达之前的美洲。[798]不可能根据一种特定的生产力形式——灌溉农业——的存在来界定“亚细亚”生产方式。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必须根据一种特定的所有权形式,根据它的生产关系来加以界定。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对这些关系的性质做了最明确的表述:

    如果[直接生产者]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尽管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799]

    所有前工业的亚洲社会都能够根据一种单一的生产方式加以描述,安德森在否定上述这种认识上确实是正确的,但不能从中推断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需要完全加以抛弃,这种生产方式的特征是地租和税收合一。确实,在对欧洲入侵之前的印度莫卧儿人的描述中,安德森介绍给我们的似乎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莫卧儿人的统治下,农业用地“从属于君主这一唯一的经济和政治权力”,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源于国家所提供的灌溉工程,而是源于伊斯兰教的法律,即所有土地都是君主所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土地并不是公共所有,而只是由享有世袭占有权的农民耕种,条件是他们要支付赋税—地租(以货币或产品形式),它的总量可能要占到农民产出的一半或更多。这些收入大体上被用于供养一群军队精英,即曼萨卜达尔(mansabdar),有8000名军官负责指挥国家的骑兵部队。例如在1647年,445名曼萨卜达尔获得的收入占国家总收入的60%还多。但是,不像西欧的封建地主,这些军事精英并不享有私人和世袭的所有权。他们根据君主的意旨加以任命,只被授予暂时获得收入的资格,而且定期在全国换防,以防止他们发展起地区性的权力根基。国家的其他收入被赐予柴明达尔(zamindar),他们是权力较小的军事领导,负责指挥步兵和防守城堡。[800]农民生产者将赋税—地租交给地主—国家,这使我们能够在理论上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做出界定,而印度莫卧儿人似乎提供了这种所有权形式存在的经验例证。

    不过,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辛德斯和赫斯特拒绝承认“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合法性。他们认为,可以将一种生产方式界定为“一种对产品的特定占有方式与一种对自然的特定占有方式的有机结合”;换句话说,是特定生产关系与一揽子特定生产力的结合。所以,对剩余劳动的赋税—地租占有形式无法构成对一种生产方式进行概念建构的基础,因为它至少可以与两种生产力相对应:即由独立农民进行的耕种和由共同体进行的耕作。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这些结合是任意的,因为两种生产力都同样能够从赋税—地租概念中“推演”出来。因此,一种生产力替代另一种生产力并不会导致生产关系的转型。进一步而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生产力能够与其他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例如,由独立农民进行的耕作能够与封建地租的存在相适应。[801]从这种对生产方式的定义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似乎缺乏任何理论上的前后连贯性,因而不可能应用于经验研究。

    不过,这里我们无法接受辛德斯和赫斯特对生产方式的界定,也不赞同他们由此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完全否定。我们能够同意,生产方式的特征能够由特定的生产关系加以总结,因为正是所有权形式的变化构成对生产方式做任何类型的划分的基础。但没有理由说明,生产方式为什么就应该由特定的生产力来总结其特征。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能够与个体独立的或共同体的耕作形式相适应,正如原始共产主义能够与生产力的农业或前农业形式相适应一样,也正如资本主义既能够在工业形式中,也能够在前工业形式中存在一样。最好是将一种生产方式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与一揽子潜在的多样生产力的结合。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劳动过程的多样形式使我们能够界定出这种生产方式的各种次级形态,而不是像辛德斯和赫斯特那样完全否定这种概念的合法性。

    “古代”生产方式

    马克思并没有对古代世界的阶级关系做出详细的说明,但他有关该主题的零散论述有两个主要的着重点。第一是,作为剩余劳动生产的主导形式,奴隶制居于中心地位;第二是,公民权和城市共同体在希腊和罗马社会中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对古代世界的研究倾向于在这两种观点之间各执一端:诸如瓦尔班克、安德森和德圣·克鲁瓦等学者强调奴隶制在古代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而诸如威克姆、辛德斯和赫斯特等学者则强调公民权和国家的重要性。[802]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勾勒了奴隶制是如何从较早期的公共所有权形式中产生的。最早的部落所有权形式让位于城邦公共所有权形式,其中只有作为城邦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才有权利获得财富包括奴隶。这种公共所有权形式依次地又受到私人所有权发展的破坏,最初是在动产,接着是在不动产方面形成的私人所有权。伴随着所有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在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取得了它的完整形式。马克思后来补充道,这种发展由于战争、征服、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增长而加速。因此,古代国家和社会以奴隶制为基础,因为至少在古代罗马,“奴隶是最大的财源”。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古代政治的表现形式是在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对立。相反,“阶级斗争只是在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内部进行,只是在富有的自由民与贫穷的自由民之间进行……而奴隶,则不过为这些斗士充当消极的舞台台柱”。[803]尽管芬利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但马克思专注于强调在古代奴隶和现代自由雇佣劳动力之间存在的区别。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只有通过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两者才有可能重新结合在一起。不过,在奴隶制下并不存在这种分离,更确切地说:“劳动本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804]在研究古代经济的历史学家中,最具理论意识的一位历史学家能够宣称,马克思的分析将奴隶和无产阶级囊括在同一阶级范畴,这种分析凸显了马克思主义对古代世界的研究缺乏影响的原因。德圣·克鲁瓦的《古希腊世界的阶级斗争》则雄心勃勃地试图弥补这种缺陷。由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许多概念,使克鲁瓦能够洞察和强调古代世界的许多方面,而其他历史学家对这些方面却是熟视无睹的。但他最终得出的中心论点却并不令人信服,即“希腊和罗马世界一直处于我们可以称之为‘奴隶社会’的范畴中”[805]。就“奴隶社会”而言,德圣·克鲁瓦并非意指绝大部分人口都是奴隶。相反,劳动力的大多数(在大约公元300年之前)是自由农民和独立的手工业者。不像艾伦·伍德,德圣·克鲁瓦没有将这一事实作为他对古代社会关系分析的基础。一种生产方式不是根据其大多数成员的职业来界定的,而是根据它的生产关系,尤其是有产阶级获得收入的形式来界定的。德圣·克鲁瓦认为,古代的统治阶级“主要是从非自由劳动(尤其是奴隶劳动)那里攫取剩余的”。[806]

    德圣·克鲁瓦的分析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源于他对阶级和生产方式的客观—结构性的定义,而是源于他没有能将这种定义的逻辑坚持到底。第一,不太清楚,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说奴隶制是在古代世界中存在的各种非自由劳动形式中“最重要的”。有时它似乎是指,这种重要性是在数量意义上的,统治阶级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奴隶劳动。不过,德圣·克鲁瓦实际上从未揭示,奴隶是古代剩余劳动的主要生产者。在他著述的其他地方,奴隶劳动被说成是非自由劳动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在这种意义上,奴隶制与非常相似的债务奴役关系一道构成整个希腊—罗马古代世界中“非自由劳动的原型形式”,“这成为生活在那个时代的各个阶级心理中普遍存在的认识……即使正是自耕农为有产阶级提供了大多数剩余。”因此,奴隶制成为古代世界对各种形式的非自由劳动认识的标准模式。这里,德圣·克鲁瓦对奴隶制居于中心地位的原创性客观定义让位于古代世界居民的主观性认识。德圣·克鲁瓦甚至接受了安德森的观点,即“在希腊和罗马文明发展的最鼎盛时期,奴隶制是最重要的非自由劳动形式”,这个命题就以现代历史学家的主观评价替代了古代人的主观评价。事实上,奴隶制在整个古代时期是主导性的剥削形式(而不是国家或地主对农民生产者的“剥削”),这个命题从未被德圣·克鲁瓦的分析所证明;如果古代的作者也不这样认为的话,那就更值得质疑。[807]

    德圣·克鲁瓦研究的第二个重大缺陷是,他没有在奴隶制和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希腊和罗马世界一直是我们不严格地称之为的‘奴隶社会’,其中非自由劳动一直是剥削的主要来源。”但将非自由劳动界定为“剩余劳动”的主要形式,并不能够使我们确定古代的社会关系,因为“非自由劳动”这一广义概念能够包括奴隶制和农奴制等非常不同的生产关系,其中生产不是由奴隶,而是由农民生产者执行的。“非自由劳动”在古代世界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论断使我们能够将古代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由劳动做出对比,但这种对比与其说是揭示了古代世界的,不如说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独特性。[808]

    根据“非自由劳动”居主导地位来界定古代生产方式的缺陷,在德圣·克鲁瓦对农民的分析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正如德圣·克鲁瓦正确指出的,如果农民构成一个阶级的话,如果这个阶级不包括奴隶的话,那么从中可以推断出,在奴隶劳动作为剩余劳动主要来源的社会(诸如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或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它们所拥有的阶级关系不同于下述类型的社会,即那些大部分剩余劳动是由非自由农民完成的社会(诸如斯巴达的农奴或罗马晚期的隶农)。剩余劳动所采取的形式,由此主导性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性质,在这些社会中存在着显著的差异。[809]德圣·克鲁瓦的问题源于他最初接受古希腊世界具有统一性的观点,而这种统一性只能用文化术语加以界定。事实上,没有理由将“古代”视为一种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正像“没有理由将达·伽马以来的非洲视为一种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一样”。[810]也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应该将古代视为一个社会统一体,更别提可以根据作为剩余劳动主要形式的奴隶制居主导地位来总结这种统一体的特征了。

    在《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论证,“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正是这种对古代城市共同体的强调,构成了辛德斯和赫斯特对“古代生产方式”所下定义的基础。像德圣·克鲁瓦一样,辛德斯和赫斯特认为,在古代世界中,劳动过程的主导形式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劳动。他们都同意,有独立生产者存在本身并不能总结出一种特定生产方式的特征。对辛德斯和赫斯特而言,古代世界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凭借公民权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国家作为剩余劳动的集体占有者,是根据公民的政治权力在他们中间进行再分配。公民权也即是获得土地和资源的权利,获得贡物、战利品、税收和国家救济的权利。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顾及由法律界定的等级或地位集团在古代世界的突出地位。但它对德圣·克鲁瓦的分析提出了一个难题,即这些等级同以前存在的阶级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否能够被简约为这种阶级关系。辛德斯和赫斯特认为,地位系统创造了一套不同的政治权力,它们决定着哪些等级占有剩余劳动:“阶级之间的关系是在政治层面上实现的,而政治层面又表现为一个由法律界定的地位系统。”[811]

    正如辛德斯和赫斯特的“自我批评”所承认的,他们分析的缺陷在于:它一直假设一种单一的古代生产方式居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对古代生产方式的概念予以扩展,以适用于诸如斯巴达、雅典和罗马等不同社会。对辛德斯和赫斯特所界定的“古代生产方式”,斯巴达的例子确实提供了一个经典例证。斯巴达社会不可能被归类到“不严格界定的”“奴隶社会”范畴,这样做是无益的。在斯巴达,直接生产者(农奴)被排除在公民权之外,构成一个没有政治权利的依附人群。军队精英由斯巴达的公民组成,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赐予的土地。土地本身或希洛农奴都不属于公民个人,但公民能够凭借他们的政治权利要求国家分配给他们土地。[812]

    如果斯巴达确实提供了一种“古代”生产方式的例子,其中剩余劳动凭借公民权占有,那么,我们需要将这种社会关系同雅典或罗马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其中公民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阶级,也不是占有剩余劳动的非生产者。相反,在这些社会中,公民群体从社会地位上看划分为手工业者、农民、地主和商人。在这些例子中,公民本身可能受到“剥削”,即要么受到国家(以税收或强制劳动的形式),要么受到其他公民(通过地租或债务奴役)的剥削。在斯巴达,“剩余劳动”的主导形式是由国家所拥有的农奴以实物形式缴纳的地租;在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或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有产阶级收入的主导形式来源于奴隶劳动。确实,在雅典,“民主”的存在和贫穷公民的政治权力一般会增加有产公民对奴隶制的依赖程度。[813]我们需要将斯巴达的国家农奴制生产关系同奴隶制生产关系区别开来。在前者中,剩余劳动凭借公民权占有;在后者中,剩余劳动凭借某种形式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凭借公民权本身占有。辛德斯和赫斯特界定的“古代生产方式”在古代世界确实存在,但绝对没有总结所有城邦国家的特征,更别提罗马帝国晚期的历史。“古代”生产方式在古代所具有的普遍性,绝不比“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亚洲更普遍。

    罗马帝国晚期完成了从奴隶制向农奴制的转化,其中农业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这些措施也许受到有产阶级的欢迎,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国家征税、提供士兵和劳役。对3世纪的经济和政治危机,帝国的反应是扩大国家管理范围和增加财政收入,以支撑不断扩展的政府机构,尤其是军队。因此,社会剩余越来越多地被国家直接占有。正是国家对剩余这种不断增加的占有,构成威克姆对“古代生产方式”做出界定的基础,其中税收是“决定经济方向和界定主导性生产方式的制度”。从公元300年到700年这段时期是两种生产方式共存的阶段:即以国家占有剩余为基础的古代生产方式和以私人占有地租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它们结合在一种社会形态中。正是后者最终获得了胜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封建地租占到剩余劳动的51%时,社会就会变成“封建社会”。而是说,剩余劳动所采取的形式将会对上层阶级的意识形态,对城镇的作用(在封建制度下不再是税收和管理的中心)和对政治权力的性质产生实质性的社会影响,政治权力会变得越来越私有化,掌握在取代罗马帝国的德意志王国的农村贵族手中。[814]

    威克姆所界定的“古代生产方式”是“贡物制生产方式”的一种类型,这种生产方式是由阿明概括的。阿明区分出五种生产方式,“贡物制生产方式”是其中的一种。其他生产方式包括:原始公社所有制的生产方式;奴隶所有制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从事简单小商品生产的生产方式,它通常以从属形式与某种主导性生产方式共存(例如,在中世纪的欧洲,手工业生产从属于封建社会关系)。贡物制生产方式是根据生产关系加以界定的,其中农村共同体以贡物形式向统治阶级缴纳剩余产品,统治阶级是指垄断政治权力的阶级。[815]假如我们是要强调这种生产方式的各种次级形态的话,这个概念是有用的。它包括如下的次级形态:“亚细亚”次级类型,其中国家垄断土地,以税收—地租形式占有剩余;斯巴达次级类型,剩余是根据公民权利加以占有;晚期罗马次级类型,存在着私人土地所有权,但国家以税收形式攫取一份比例越来越大的社会产品。我们是将所有这些形式的社会关系视为截然不同的生产方式,还是视为“贡物制”生产方式的各种次级形态,并不是真正重要的;尽管在这些社会中,将国家占有剩余同私人占有地租区别开来是有益的,私人占有地租是封建生产方式的特征所在。给这些社会加标签大体而言是一种语义学的问题。这里,我们关注的是根据生产者的性质,根据从生产者那里获得收入的阶级的性质,以及根据获得这种收入的形式和机制来对这些社会做出描述和区分。正是这些在所谓“贡物制生产方式”的各种次级形态之间的差别是我们必须加以强调的。如果在部落社会和工业社会之间的整个人类历史不被简化为一种单一的、无法确定其特征的“农民”生产方式的话,那它也就不具有分类或解释的价值。[816]

    封建生产方式

    从马克思对过去各种社会的论述中推演出一种有关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由封建生产方式的例子给予明确的说明。马克思关注于揭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地租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形式,这将它同以前各种社会中的地租区别开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剥削”通过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并通过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发生,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剩余劳动形式,它体现在商品中。在这些条件下,地租本身并不是从生产者那里获得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相反,剩余价值是由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以利润和地租形式被资本家和地主分享。地租并不直接构成剩余劳动,而是对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劳动的一种再分配。因此,有可能通过将土地国有化来废除地租,但却并不会触动资本主义的基本关系。马克思将这种情况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做了对比,在那些社会中生产者尚未同生产资料相分离。那里,劳动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由于生产者拥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资料,所以并不存在什么经济强制力,强迫他们为地主提供剩余劳动。从中可以推断出,“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强制”,所有权关系必然是“作为一种贵族和劳役的直接关系而出现的”。[817]

    正是这种认为“农民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观点,在马克思对封建生产方式的许多论述中居于主导地位。希尔顿的著作成为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具有经验价值的榜样,他重复着马克思的下述论断,即“由于农民家庭有效地占有着用于维持生计的生产资料,所以剩余劳动的转移必须是强制性的,因为与雇佣劳动者形成鲜明对比,农民并不必为了生存而让渡出他的劳动力”。在中世纪时期的英格兰,这种超经济的强制转移是由庄园执行的,尽管其经验存在形式是多样的,但庄园制度都发挥着一种同样的功能,那就是为地主提供一种分散的政治权利,使他们能够从农民生产者那里攫取剩余劳动。[818]不过,尽管这种分析作为一种经验描述是有价值的,但它未能给出“占有”生产资料的确切含义,生产者据说享有这种权利。

    尽管马克思强调,封建生产方式下的农民是生活资料的占有者,但他同时也强调,生产者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只有以缴付剩余产品为条件,他们才能拥有这种占有权,这种缴付能够通过制定法律或甚至由“契约予以固定”来确保其执行。因此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样,封建土地所有权是“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垄断为基础的”。农民生产者所享有的占有权因而是有条件的占有:“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由此可见,地主对农民占有土地进行控制的权力,最好是理解为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而不是两者的结合或一种简单的占有。[819]

    如果地主排斥生产者获得生活资料的权利决定着地租的缴纳,那么从中可以推断出,“没有理由来说明直接生产者为什么应该在法律上处于从属地位,成为地主的农奴”。[820]封建生产关系所要求的是某种形式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将保障地主能够实现他们的所有权。这正像在资本主义社会,利润生产仅仅要求国家保障某种形式的所有权和契约神圣不可侵犯那样,而不是进行直接干预去占有剩余劳动。

    如果农奴制的存在和对农奴的奴役并不是封建社会关系的内在组成部分,那么,我们需要对为什么实际上会有一些封建社会以这种形式出现做出历史解释。一种可能的解释可以由17世纪波希米亚的例子予以说明:在这里,三十年战争导致人口减少50%以上。结果是,由于对食物需求的下降和劳动力的短缺,导致谷物价格下降和工资上涨。这种情况“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地主实行劳役制,以为国内外市场生产谷物,而不借助昂贵的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因此,从17世纪中期开始,在贵族掌握政治和法律手段实施非经济强制的支持下,劳役数量大大增加。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劳动力短缺所产生的同样“可以预见”的结果却是农民获得自由,我们在这里暂时不予关注。我们想要表达的重要观点是,在对土地需求不断下降的时期,波希米亚地主借助超经济手段来获取地租;换句话说,他们获得的地租数量超出了市场能够产生的水平。[821]

    在13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我们能够看到相反的趋势在发挥作用。在那里,人口的增长和对土地需求的增加为地主提高地租提供了可能性。不过,事实上这种可能性一直未能充分实现,因为从佃农那里获取地租的水平有时会受到习惯力量的制约,这种力量能够代表农民生产者的利益来限制剩余被榨取的程度。马克思注意到了它的存在。根据习惯,非自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租用曾经将地租提高到市场的价格水平之上,但在土地稀缺时期,它却变成一种对非自由佃农的潜在保护,因为契约租佃农奴不可能从地主那里获得长期租佃的权利。[822]不过,非自由的惯例持有佃农和自由的契约持有佃农都必须缴纳封建地租。因此,封建社会本身并不以农奴制的存在为前提,但它可以在广义上被视为一种生产方式,其中地主享有对土地的私人垄断权,农民生产者向地主缴纳地租(以货币、产品或劳役形式)。地租的特定形式和农民的自由程度必须由经验研究加以确定,但它们本身并不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标志性特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资本是货币,资本是商品”,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开始的话。这种分析从流通领域开始,在生产领域和阶级关系中结束。马克思将资本流通同简单流通区别开来。在简单流通中,一件商品(C)的所有者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大衣)换取货币(M),以购买具有相同价值(例如桌子)的另一件商品(C)。因此,简单流通的循环采用了C—M—C的形式,其中流通过程的目的是消费商品,享受它的使用价值,例如在桌子这个例子中那样。在资本流通中,不是享受使用价值,而是积累交换价值,才是整个过程的目的所在。因此,资本能够由M—C—M'的公式加以表述,其中最初的资本(M)用于购买商品(C),然后在取得某种利润(M')价格水平上出售,由此为资本家创造一种增加的量,这种增量成为新一轮扩大积累的基础。[823]

    贱买贵卖在商人资本形式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其中,商人在一个地方购买了一种商品,并不改变其形式就在另一个地方出售。在这个例子中,资本仍然留在流通领域。照此,它所要求的存在条件不外是有贸易、商品和货币的存在。由此可见,它能够与原始共产主义、奴隶制,或独立手工业者和农民的生产方式相共存。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的界定非常类似于韦伯的界定:资本家的投资活动是以预期会获得利润为基础的,获利是通过利用交换机会来实现的。马克思将资本的存在同资本主义的存在区别开来,资本主义是一种独特的生产方式,有它自身特定的阶级关系,只有当资本确立了它对生产的控制时才会出现。资本可以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但现代世界已经发展出了一种形式非常不同的资本主义,它不会在其他地方出现:即对(形式上的)自由劳动力进行理性的、资本主义式的组织。[824]

    因此,资本主义从事商品生产的事实本身并没有将它同其他生产方式区别开来。关键在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成为商品是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性的性质”。与之相区别,在封建生产方式下,绝大部分生产的目标并不是生产商品,即为了获得交换价值而出售产品,而是生产使用价值,即为了农民和封建家庭的消费而进行生产。由于在谷物消费上存在着一种相对的稳定性,结果就是,收成的波动一般主要反映在用于销售的谷物数量上。“产品进入商业,通过商人之手的规模,取决于生产方式,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充分发展时,即在产品只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来生产时,这个规模达到自己的最大限度。”马克思将这种生产划分为两大部类:第一部类生产生产资料,它用于生产性消费;第二部类生产消费资料(包括奢侈品和生活品),它们由资本家和工人以个人形式进行消费。[825]

    如果消费品、生活必需品是商品,那么从中可以推断出,生产者并不拥有不依赖他人而存在的生活资料。他们不拥有占用土地的权利(不像农民那样),以种植供他们自己消费的谷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者也不拥有工具和原料的所有权(像手工业者那样),使他们能够为了自身的利益生产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材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来发生关系。”因此,“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生产者同生活资料的这种分离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形式,它要求劳动者在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因而是“自由”的,但这是在一种双重意义上的自由:第一,生产者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他们是自身劳动力商品的出售者,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是自由的,不像奴隶本身就是商品;但在第二种意义上,它意味着,他们“并不拥有任何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并不仅仅是从事商品生产,它还是借助劳动力商品进行商品生产的。马克思的结论在于,我们不应该将资本仅仅视为是货币或特定的商品,即使资本确实表现为这些形式。资本不是物,它是一种社会关系;正是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将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根据其生产关系的客观结构加以界定,生产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资本家(他们购买商品以积累更多的交换价值)和无产阶级(他们是劳动力商品的出售者)的关系。[826]

    所有大规模的协作劳动过程都要求有一种权威进行指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管理最初是由资本所有者执行的一种功能。不过,这种管理功能并不仅仅是技术性劳动分工的组成部分,它本身还是资本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的结果。“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像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827]因此,资本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还是一种强制关系,通过这种关系,劳动者从属于资本家阶级。马克思通常在生产者从属于资本的两种形式之间做出区分,即劳动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和劳动在实质上从属于资本。劳动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是劳动者首次真正地从属于资本,尽管它们也许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以前就存在的关系。例如,在印度,高利贷者也许会借钱给手工业者,他们用这些钱购买原材料和工具。手工业者支付的利息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它是以货币形式代表了生产者所生产的剩余劳动,但迄今为止,高利贷资本并未干预生产过程本身。[828]

    在劳动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的情况下,资本家确实直接干预了生产过程,但并未对现存劳动方式做出实质性的修正。资本仅仅是接管了劳动过程的现存形式。对生产者而言,最初的唯一变化就是工作时间变得更长,更连续,这是相比独立手工业者而言的,后者的服务对象是个体客户。在资本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确立,但迄今为止,涉及的资本规模还十分有限,而且资本家“在他们所受教育和行为方式上”与工人并不存在什么差别。既然这时的资本只是小规模的,而且仅仅是对现存生产形式的接管,从中可以推断出,使生产变得更有效的潜力还十分有限。因此,资本家很少有机会减少工作日中用于生产等值于工人工资的那部分产品的时间,即花在“必要劳动”上的时间。作为结果,如果资本家希望增加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劳动时间,那么他所能做的就只有延长工作日。马克思将这称为绝对剩余劳动的生产。[829]

    马克思将绝对剩余劳动的生产同相对剩余劳动的生产区分开来。在相对剩余劳动的生产中,剩余量的增加不是通过工作日的延长,而是通过减少用在必要劳动上的劳动时间比例来实现的。为了做到这一点,资本家必须使生产变得更为有效,这或者是通过引入更具生产效率的劳动过程形式,或者是通过增加现存劳动形式的强度来实现的。当然,对工作日能够延长或劳动强度能够增加的程度存在着一些限制。正是通过生产上的创新,即将科学和技术应用于大规模生产,剩余劳动才能够被持续地加以生产。机械化是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手摇纺纱机一次只能纺一个锭,最早的珍妮纺纱机一次能够纺12到18个锭。因此,生产的增加不再依赖于人的劳力。大规模工业生产由此将工人转化为“机器的活的附属物”。[830]

    不过,甚至在劳动过程实现机械化之前,资本家就能够生产相对剩余劳动,这是通过增加工厂中的劳动分工实现的,分工可以使生产变得更为有效。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的这个发展阶段称为“制造业”阶段,将它区别于工业资本主义阶段。最初,制造业也许是简单地采取劳动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的形式,许多工人在同一个工厂中劳动,他们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完成同样的工作。最终,这将发展成一种更为复杂的劳动分工,其经典样例就是斯密所举的别针制造厂的例子。在别针制造厂中,制造一枚别针所包含的18道工序能够在10个或更多劳动者之间通过分工来完成。甚至在只进行有限劳动分工的条件下,这些工人每天就能够生产4.8万枚别针,而单个的或未受过训练的劳动者每天不可能生产出20枚别针。因此,相对剩余劳动的创造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结果,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又是通过将科学应用于生产、引入机器、利用规模经济或增加劳动分工来实现的。通过这些手段,资本不仅接管了劳动过程,而且改变着它的性质。马克思将这称为劳动在实质上从属于资本。劳动在实质上从属于资本,既是以资本积累为基础,同时又依次导致资本积累的增加,由此造成在雇主和工人之间社会分工的不断复杂化。最终,生产所需的资本不可能再由单个人来提供,而是通过股份公司的机制来提供。作为结果,管理职能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以致资本家的利润变成仅仅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报酬,“完全与指挥劳动过程的职能相分离”。[831]

    由此可见,马克思根据它的特定生产关系,提供了一种对资本主义非常有用的客观—结构性定义,这种定义同韦伯的定义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在资本本身和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之间,他做出了有益的区分;他确定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诸阶段,并强调了从劳动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向劳动在实质上从属于资本的转变,这种转变是资本主义所具有的不断提高生产率的内在倾向导致的结果,它促使资本规模的不断增加,最终形成股份公司。不过,在这种对资本主义的结构性定义之外,马克思还提供了一种更进一步的定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832]因此,“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内容和目的”。[833]我们不可能仅仅根据剩余劳动的生产来界定资本主义,因为剩余劳动的存在是所有生产方式的共同特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根据一种特殊形式的剩余劳动的生产来加以界定的,即剩余价值。马克思对剩余价值形成的说明是对他的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扩展;但正是他对资本主义论述的这方面内容引起了后来的研究者们最多的批判。

    马克思对剩余价值形成的论述开始于对商品交换的分析。他要探索多样的商品都具有的一种共同因素,它能够使这些进入市场的商品彼此进行比较。马克思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他宣称,所有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此,在《资本论》第1卷中,他假设,商品是根据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比率进行交换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商品进行交换的价值就是对它们所包含的具体劳动时间的直接反映;例如,一件包含五小时熟练劳动的产品将不会和一件作为五小时非熟练劳动产物的产品进行交换。确切地说,一件商品的价值将根据它所包含的“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估价,以致包括五小时熟练劳动的产品也许可以同包括(例如)十小时非熟练劳动的产品进行交换。如果资本家在它们各自的价值上购买了劳动力、工具和原材料,然后又在其价值上将产品出售,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解释利润的存在,即资本家是如何在生产过程中扩大资本的价值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一种尝试。[834]

    马克思假设,资本家在它们各自的价值上购买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商品。接着,这些商品的价值被转移到最终产品的价值中。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即维持劳动力生存所需产品的价值。因此,与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工具和原材料的价值一道,劳动力价值被转移到最终产品的价值中。那么,利润是如何从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呢?马克思论证,资本家非常幸运地在市场上找到一种商品,这种商品能够在其价值上加以购买,但它接着能够被用于创造额外的价值;这种商品就是人的劳动力。劳动者的劳动因而被分成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他或她创造了等值于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即等值于工资单费用的产品。马克思将这部分劳动时间称为必要劳动时间。在第二部分中,工人创造了超出劳动力价值之外的价值。正是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家利润的来源所在,在这中间,剩余劳动被包括在所生产商品的价值之中。马克思由此将花在原材料和劳动工具上的资本同花在劳动力上的资本区分开来。前者只是购买其价值是固定的,并被转移到最终产品的价值中的商品;后者不仅转移价值,而且创造新的价值。因此,马克思将前者称为“不变资本”,将后者称为“可变资本”。

    “剥削”率(或剩余价值率)因而可以表述为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率,或用价值术语表述为:

    剩余价值(s)/可变资本价值(v)

    马克思宣称,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变得更有效率,在资本有机构成上会发生变化,不变资本(c)会变得更为重要,这是相对人的劳动力投资而言的。投向雇佣劳动的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会下降。但是,只有活劳动才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剩余价值,即总资本中只有比率不断下降的那部分资本才能够创造新的价值。马克思相信,总利润率因而必然存在不断下降的趋势,尽管存在着各种起反作用的趋势会迟滞利润率下降的速度。[835]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抛弃了这一假设,即商品是在它们的价值上进行交换的,该假设是他在第1卷中各种论点能够成立的充分条件所在。马克思论证,实际上,商品一般并不是在它们的价值上进行交换,而是在它们的生产价格上交换,即在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形成的价格上交换。在既定的剩余价值率之下,资本构成的变化将会导致资本获得不同的利润率,例如:

    资本A

    60c+40v+40s=140

    剩余价值率=100%:40s/40v

    利润率=40%:40s/60c+40v

    资本B

    40c+60v+60v=160

    剩余价值率=100%:60s/60v

    利润率=60%:60s/40v+60c

    总起来看,平均利润率是50%,但为了获得这种平均利润,资本A必须获得的产品价格是150,即获得的价值比他创造的要多;而资本B却由于售价低于其价值,只能获得平均利润率:

    资本A

    生产成本(60c+40v)=100

    平均利润率=50%

    总产品价格=150

    资本B

    成本价格(40c+60v)=100

    平均利润率=50%

    总产品价格=150

    尽管如此,但在这两个资本中,总价值(140+160)等于总价格(150+150),利润总量(50+50)等于剩余价值总量(40+60)。如果总价格等于总价值的话,那么从中可以推断出,平均价格等于平均价值,即使单个商品并不是在它们的价值上进行交换的。[836]

    因此,马克思是借助他的劳动价值论来解释剩余价值的存在,这种理论假设,商品之所以能够加以比较,仅仅是因为它们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每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有多有少。人的劳动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所在,正是这一假设构成了他下述判断的基础,即:只有可变资本才能够创造剩余价值。从中可以推断出,如果生产实现了完全的自动化,那么将不存在可变资本,也不会有剩余价值,因而不会有利润。[837]

    不幸的是,马克思论证过程的几乎每一个步骤都遭到了致命的批判。首先,人们不可能假设,作为劳动的产物是各种商品唯一的共同特征,并成为它们进行比较的基础。人们同样能够说,相比需求而言,所有商品都是稀缺的;或它们都受市场上供需规律的调节。[838]其次,马克思对价值转化为价格的分析以他对利润率的界定为基础,即s/c+v。不过,任何一个资本家所获得的实际利润率,取决于他购买投入品的价格同他出售产出品的价格的比率。如果价格偏离价值,马克思也坚持认为它们将会产生偏离,那么从中可以推断出,s/c+v计算出的并不是利润率。这种用价值量对利润率所做的界定,实际上“并不是资本家所关心的,资本家对此也是一无所知的,也不存在什么力量能够发挥作用使利润率在各个产业之间变得均等化”。由此可见,在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中,它是多余的,因为在不存在价格的条件下,我们不可能确定利润率。[839]即使s/c+v代表的是利润率,但马克思也并未揭示它最终将会下降,即这种下降趋势将压倒各种相反趋势的作用力。[840]利润率远不是依赖于可变资本(活劳的存在,我们有可能揭示,正利润率完全能够在一种实现自动化,即零劳动成本的情况下存在。[841])

    最后,尽管有可能根据投入品和产出品的劳动价值来表示一个既定的经济,但不可能从这些价值中推演出价格或利润。总价值并不等于总价格,利润总量也不等于剩余价值总量,按价值衡量的利润率也不等于按价格衡量的利润率。因此,根据价值量评估一个经济是可能的,但却不会是富有成效的,因为正是价格和利润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基础。[842]由此可见,劳动价值论远不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的基本内容所在。[843]事实上,它是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多余的部分。尽管如此,但却仍有可能保留马克思根据它的特定生产关系对资本主义做出的界定,同时否定他的劳动价值论和从中得出的诸结论。

    “后资本主义”社会

    用纯“经济”术语来界定一种生产方式的阶级关系,而不考虑任何政治的或意识形态的因素,这种尝试所遇到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对“后资本主义”社会总结的特征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它们是诸如苏联或中国等社会。我们如何能够对诸如苏联这样的国家的社会关系做出界定呢?它是一种类型的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或是能够根据某种其他生产方式来加以界定呢?

    马克思本人很少提及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但在一般意义上,他提出了一种两阶段框架。共产主义的第一或较低级阶段通常被称为“社会主义”或“无产阶级专政”阶段,其显著特征是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并由无产阶级国家掌握了它们的所有权,由此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因此,国家的性质就成为理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认为,一个“真正”的国家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少数统治阶级利益的。在这种意义上,即使是民主共和国也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即一个特定阶级进行的政治统治。无产阶级专政要比资产阶级共和国更为民主,而不是更不民主,因为它鼓励民众参与政治事务。国家将不再是一种独立的机构从外部强加于社会。政府将由民意代表选出,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任职,并且可以罢免。政府成员将出身于无产阶级,而且公务员将只拿和工人同样的工资,法官将由选举产生,专业常备军将被人民民兵所取代。仍需要有政治权力来镇压资产阶级的抵抗,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但由于这种权力不再是将少数人的利益强加于社会其他人之上,所以它将不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而是国家正在消亡的形式。由于社会掌握了对经济的所有权和群众控制了政府,所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长期对立将被消除。

    一旦资产阶级的抵抗被最终挫败,对经济进行改造以使它为了社会需求而进行生产的工作完成,那就不再需要有任何政治权力凌驾于民众之上,国家将走向消亡。这一阶段将为社会生产的较高级阶段(“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在共产主义阶段,个人将不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需分配。当然,这将包括把社会财富再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人。社会仍然需要满足生产者直接需求之外的剩余,以防备灾祸,以维持和扩大产出水平,以及供养那些从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群体。因此,社会主义不是根据缺乏剩余劳动,而是根据社会对剩余的占有方式来加以界定的。[844]

    这种分析对我们理解苏联的社会关系能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呢?苏联的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式的、社会主义式的,还是两者之间的过渡阶段?抑或是某种其他生产方式的?当然,苏联并没有宣称自己已达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我们也许都会同意,在苏联,国家尚未消亡,稀缺也并未消灭,个人也不是根据需要来获得报酬的。因此,苏联已达到共产主义阶段的可能性能够被忽略。将苏联描述为“资本主义式的”似乎也不是很合适,因为它缺乏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缺乏一个世袭的资产阶级、股份所有者等。苏联的官方立场认为,“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这种成功”目前正在为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打基础。[845]不过,许多社会主义者并不愿意在其表面字义上接受苏联统治精英的声明。自托洛茨基时期以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都论证,由于缺乏民主和长期存在的社会不平等,所以这种“后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资格被称为“社会主义”。[846]我们给这些社会起什么样的名称,这本身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如何界定它们的生产关系和居于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

    从一种马克思主义立场对苏联进行特征总结的经典性尝试是由托洛茨基在《被叛卖的革命》中完成的。就为什么不应该将苏联视为一个社会主义社会,托洛茨基提出两个主要理由来加以说明。第一个理由是以生产力决定论的命题为基础的,即社会的生产关系同它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相比资本主义而言,社会主义应该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苏联的经济发展尚未赶上更先进的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水平;从中可以推断出,苏联尚未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是一种处于准备阶段的政体,处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847]我们已经否定了生产力决定论的科学性。如果我们要总结苏联生产方式的特征的话,我们绝不会根据它的生产力水平,而会根据它的主导性生产关系来加以总结。这使我们转向托洛茨基否定苏联是社会主义社会论断的第二个理由。

    托洛茨基将苏联的社会关系界定为一种“工人”国家式的社会关系,而工人国家又是根据国家对工业、农业和贸易的垄断加以界定的。不过,俄国在布尔什维克革命时期的落后状态(工业处于不发展状态、农业生产居于主导地位)、随后工人阶级先锋队在内战期间的发展壮大、党的官僚化和国际社会对革命的孤立,所有这些共同导致了工人国家的堕落,国家官僚转化为一个“拥有全部权力的统治等级”。苏联是一个“堕落”了的工人国家,这一论断暗示它一度曾是健康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论断。将托洛茨基对苏联的界定理解为他将苏联界定为一种“畸形的工人国家”,“这种社会形态的特征是它从制度上排斥工人阶级对自己的国家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为党—国家的官僚所垄断。”这并未引起很大争议。苏联的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就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正是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来保护他们的所有权一样。以同样方式,在拿破仑三世统治下,法国资产阶级被排斥在政治权力之外,但与此同时,国家继续保障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因此,在“苏维埃的波拿巴主义”下,无产阶级是统治阶级,但却被排斥在掌握直接政治权力之外。[848]

    对另外一种将苏联的特征总结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尝试,其中官僚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垄断构成一个新的统治阶级,托洛茨基予以了否定。官僚的权力并不是以一种新形式的社会所有权的出现为基础的,而是被迫保护工人国家的那种所有权形式,其中工人国家是由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的。不可能将官僚描述为“国家资产阶级”,因为他们并不拥有世袭的特权,也没有私人所有权,不拥有股票和债券。官僚享有的特权是一种对权力的滥用,而且被迫假称他们并不是一种真实的社会存在。[849]

    托洛茨基的这种分析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将苏联无产阶级的地位同拿破仑三世统治下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地位做比较,并不具有合理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及作为结果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控制,资产阶级在获得财富、影响力和权力方面是有保障的。他们并不必拥有政府职位,以使他们被视为社会的主要利益集团,但这个利益集团的决策将会对政府政策和财政支出产生巨大影响。资产阶级的社会和经济权力起到了对国家机构政治权力的制衡作用。但正如托洛茨基自己所承认的,无产阶级并不拥有这种对官僚政治权力的制衡力量。作为结果,官僚构成了苏联社会中唯一拥有特权的和发号施令的阶层,它对权力的垄断是资产阶级的波拿巴主义式的国家所不可比拟的。[850]

    就否定将苏联的特征总结为“国家资本主义”而言,托洛茨基的第二个缺陷是他强调法律对所有权关系的承认。官僚并不拥有私人所有权,它的特权也未得到法律批准。只有当官僚的地位得到法律认可时,对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清算才能得到保证。[851]但这过分强调了法律和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性,将它们视为阶级统治的基础。托洛茨基论证,官僚缺乏私人所有权意味着不可能将它作为一个阶级来总结其特征。然而,与此相类似,尽管斯巴达的公民、莫卧儿王朝的曼萨卜达尔和中世纪的教会地主都不享有绝对的私人所有权,但将他们所生活的社会视为是阶级社会是合理的。所有权可以采取有效控制的形式,而不一定采取完全私人所有权的形式。借助对政治权力的垄断,苏联官僚所获得的正是这种有效控制。缺乏私人所有权本身并不会使苏联变成一个工人国家,不管是畸形的,还是健康的。

    最后,托洛茨基将官僚对权力的占有视为是过渡性的,而不是社会组织的长久形式。苏联要么向前发展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要么倒退回到资本主义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852]但是,现在看来,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掌握政权或复辟资本主义,似乎都不可能是苏联的选择所在。因此,苏联不是一种过渡性的形态,而是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如果这是事实所在的话,那么我们如何界定它的生产关系?

    在对苏联做概念分类时,最好将它视为一种新形式的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本身并不足以将一个社会界定为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权力被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官员所垄断的地方,这些官僚事实上已经变成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此,许多学者将苏联的特征总结为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社会,它由一个新的阶级,即“国家资产阶级”进行着统治,该阶级控制着国家的全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当然,在这个统治精英层的不同分支(政党、国家、军队、产业、治安)之间存在着差别,正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产阶级的不同派别之间存在差别一样。但不管怎样,我们能够将这种统治精英视为一个新的统治阶级,它不受任何人的控制,也不受任何要求的支配。[853]

    因此,在苏联,国家和政治权力并不仅仅是“上层建筑”,而且构成了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权力是下述类型社会中阶级关系极其重要的组成要素,其中特权不是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而是以行政决策所决定的资源分配为基础。正是这种政治权力给予行政管理精英层以种种特权:公寓、乡间别墅、假期、轿车、好的学校、消费品、特供商店等等。我们由此可以将苏联统治阶级所获得的特定形式的“剩余劳动”或收入形式的特征总结为“剩余收入”形式,即官僚凭借它的政治权力获得一部分社会财富,这部分财富要远远高于按社会标准维持官员、经理和将军生存所必需的水平。给这种社会起什么样的名称并不是特别重要的,尽管将苏联的精英层描述为“资产阶级”也许是错误的,因为它的特权来源于它在一个分层权力等级中的地位和它所掌握的行政资源。再次地,我们必须根据它的生产者阶级、它的统治阶级的性质,以及该阶级收入所采取的形式来界定这种生产方式。[854]

    结论

    生产方式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假如我们并不试图将所有社会都强行纳入到马克思在1859年《序言》中所列举的诸种生产方式之内的话,那么这个概念使我们能够在各种社会之间做出区分。不是马克思所提出的特定历史分析,而是他借助生产关系概念对阶级所做的结构性定义,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工具,使我们能够根据它们的主导性生产方式来考察特定的社会。因此,马克思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概念,使我们能够建构有关生产方式的诸概念,这些概念是马克思本人没有意识到的。

    有关一种特定生产方式的概念并不是直接对一个特定历史社会进行归纳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方式概念“只能从理论方面加以评估”。[855]当然,按照理论连贯性标准来对生产方式做出界定是可取的,但归根结底,这些概念无法在抽象意义上被证明它们的对错,而只有在对特定社会形态的描述中和对它们转型的解释中才能得到检验。本章给出的例子表明,对社会形态,生产方式概念确实提供了一种连贯一致的分类;在第八章中提出的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分析表明,强调一种生产方式所内在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并不仅仅在描述对象方面能够发挥作用,而且在对长期历史变迁给出重要解释上也能发挥作用。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本章所讨论的经验事例进一步证实了第九章的理论结论,即从概念分类方面看,不可能将社会生产关系仅仅归类为一种经济现象,而且它也是由政治和意识形态构成的。阶级概念涉及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政治权力、法律和意识形态并不仅仅是从生产关系中推演而来的,它们也可以构成生产关系的组成要素。要使马克思有关“基础”决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命题具有某种合理性的话,基础就不可能是用狭隘的经济关系来加以界定。在其最具解释力的形式上,马克思主义的模式宣称,广义理解的生产关系决定着国家和意识形态的某些方面,即不是生产关系组成部分的那些方面。我们现在就必须转向对这些命题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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