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探析-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理论溯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思想开辟了人类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崭新的一页,在经历一个半多世纪的考验和磨砺以后,它已被证明是科学的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与俄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推进了一个新的阶段,创立了列宁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从而在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思路,又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使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进入了政治制度文明的国家,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来源和实践经验的指导。邓小平批判地继承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毛泽东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成果,紧密联系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形成了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为江泽民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这一重要目标的提出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界定“政治制度文明”的概念,但已使用了“政治文明”和“政治制度”,把它作为废除专制和集权制的主要手段和建立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内容,并在一系列经典论述中蕴涵着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政治制度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无产阶级统治的现成形式和政治国家的最高形式。所谓民主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主权政治制度,也就是全体选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管理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民主政治的理想结构模式,从而使以其表现为民主共和国、民主集中制、民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民主政治制度为主体的管理国家形式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民主共和国是国家的最高形式

    恩格斯晚年在探讨未来德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问题时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质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1892年,恩格斯在同卓万尼·博维奥的通信中又重申:“马克思和我在40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通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胜利告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27页。

    马克思也早就指出:“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研究表明,人民只有在权力回归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和愿望来选择和创造符合历史必然性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国家制度本来就应该符合人民自己的现实基础,也就是国家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是一种具有楷模性质的理想的更符合民主国家的实质,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指出:“这一切美妙的玩意儿都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自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恩格斯在《法兰克福议会》中也说过,在革命中产生的议会应该公开地宣布人民的主权,消除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保护人民主权不受侵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的首要任务是:首先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使自己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成为享有充分民主权利的统治者阶级;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从而为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目标创造条件。因为只有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消灭了剥削和压迫,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建立无产阶级国家制度,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才能真正获得民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致力于建立真正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度,为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而创造条件。所以恩格斯认为:“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日益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贯穿于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中,特别成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根本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共同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章程中规定:同盟的机构是支部、区部、总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权力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级委员会和代表均由定期的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下级地方组织必须向全盟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盟员必须同所属支部保持联系,承认同盟的纲领,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而且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第一国际起草的章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和发展,他们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规定:国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或联合会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总委员会的报告,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总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是国际工人协会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它负责对各国工人运动的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指导各支部的活动,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由全国性中央机关来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不排斥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同总委员会发生直接的联系,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1871年“国际”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凡是“国际”的各地方组织都必须标为支部并标明地区;“国际”的组织虽然是分散的但它的权力却是集中的;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个和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总委员会的权力是很广泛的,它有权封闭地方支部乃至整个总支部,加聘或开除总委员会的委员。

    (三)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进一步认为:“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这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上,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最初形成于野蛮向文明过渡时期,国家也开始产生于这个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民族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且民族自从形成以后就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在他们看来,民族不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的社会现象,它有自身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民族发展的过程中民族分化、融合、同化的过程是存在的;随着民族融合因素的不断出现和积累,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民族差别的消失,民族也将融合起来并最终消亡。他们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方式上,提出了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等三种形式的思想,至于某个历史时期某个民族究竟采取何种政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要依据各民族当时的历史条件、基本国情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后来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地方自治理论用于解决苏俄的民族问题,逐步发展成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甚至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看作是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政治制度。

    (四)实行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党内监督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对公社的权力监督机制十分欣赏:“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1页。

    党内制度监督,就是把党内监督与党的制度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强化组织制度建设,以贯彻执行党的制度、法规为依托来实施党内监督。党内制度监督是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制度的最显着的特点。确立了民主选举制度,为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监督提供了权力依托。党内民主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为党内监督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民主选举制度本身就是最有效的党内监督,民主选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党内监督发生效用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使党内最高监督形式制度化、经常化。从制定同盟章程时起,马克思恩格斯就把代表大会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组织制度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确立的代表大会制,实质上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监督权、裁决权、处置权,体现了党内最高立法权和监督权的统一,党的领导机构的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使党内最高监督形式法定化、实体化,为正确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提供了现实的组织和制度保证。强调了集体领导制,对党的最高领导实行监督。早在第一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要对党的领导机构的最高领导进行监督和制约。他们认为这种监督和制约的最有效机制还是建立在领导机构的成员集体之中。他们指出工人协会在自己内部允许王权原则是不恰当的。在第一国际初期总委员会设有主席一职,这个职位没有具体的领导责任,又凌驾于各委员之上。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就要求取消主席一职,第一国际巴塞尔代表大会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从而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监督制度的思想使党内监督有了现实的权力依托和制度支持。

    二、列宁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列宁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是列宁主义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与俄国革命相结合的产物,它是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光辉典范,是列宁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对十月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俄国苏维埃政权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列宁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不仅对毛泽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提供了参照和借鉴,而且对于邓小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经验借鉴。

    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在人类历史上新型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道路。因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把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历史发展进程的科学预测变成了现实;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发生质的飞跃:少数人剥削、压迫、统治大多数人的不民主、不文明、不公正的政治制度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实践所否定,从而使被剥削、被奴役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享受文明财富的愿望成了现实。列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无产阶级新型民主政治建设进行艰苦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制度文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月革命虽然自上而下地砸碎了旧国家机器并在沙皇俄国的废墟上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但一大批旧职员进入苏维埃国家机关。这些旧职员虽然拥有丰富的政府管理经验,但随他们而来的小生产者的不良习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政权机关,导致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脱离群众等“一大堆形形色色的渣滓”存在于苏维埃的管理机关之中。为此列宁尖锐地指出:“我们的国家机关整个说来受旧的精神的束缚和渗透最严重。”《列宁文稿》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49页。

    “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9页。

    所以,为了找到真正革新这些机关的办法,他觉得应该向国内战争的经验请教。因此在十月革命后列宁在政治领域内作出了以改革领导体制和监督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重大举措。他呼吁要改造现存的国家机关就必须“真正革新这些机关”。加之在1921年初苏俄出现了政治危机,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到了1921年,当我们度过了,而且是胜利的度过了国内战争最重要的阶段后,我们就遇到了苏维埃俄国内部很大的——研究表明是最大的——政治危机。”《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7页。

    而政治危机是政治改革的最强有力的杠杆之一,如果不进行有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而且如果不克服这些弊端,就会使党和国家严重脱离群众,就会使革命的胜利果实得而复失,因此“我很想建议在这次大会上对我们的政治制度实行一系列改变”。《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15页。

    而且把“致力于革新和改进机构”作为“两个划时代任务之一”。他说:“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的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0页。

    “国家的一切困难问题是需要提交政治局解决的”,最重要的最困难的涉及面广的问题还必须提交党的高级会议讨论和决定,这是不能动摇的。1922年3月他又指出:“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后来在十一大《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关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111页。

    这种不正常关系一方面使党不能集中精力对国家机关进行总的领导,另一方面使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因此,必须进行政治制度建设。

    (一)健全民主集中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政治原则,是工人阶级政党的力量源泉和制度保证。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正是根据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来巩固和壮大的,因为“谁想不经过政治上的民主制度而沿着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谁就必然会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是在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7页。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的党,面临着发展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任务,就需要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就必须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正确性,就必须通过民主集中制把全党的力量统一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上来,才能切实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使党内民主制度化、正常化,所以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认为认真实行党的选举制、报告制、讨论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关键。领导干部要经常接受检查,其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报告制度,列宁认为所有党的负责人、领导干部、机关都必须向党员作报告并听取意见和批评。还要建立个人报告制度即领导人员和代表个人的报告制度。报告的实质就是接受委托人的检查,向委托人负责,从而提高选举的质量。

    列宁还认为统一全党思想,应当在党内开展广泛而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讨论。对所关心的问题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任何对党的一般路线的分析或对党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对党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关于如何纠正错误的方法的探讨等等,……只能直接交给全体党员讨论”。《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

    列宁的两段着名的论述,一是“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领导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192页。

    二是“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一切事务有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8页。

    列宁强调只有通过这样的公开的、广泛的讨论,才能使党内出现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为了有效地处理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确的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防止个人专权。列宁进一步指出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如何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只有正确的结合才能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又能消除个人专制的官僚主义作风。最后列宁还指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集中制和纪律,强调必须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民主集中制纪律,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发挥党的组织作用。

    列宁还指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工作责任制。列宁认为,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但鉴于“有些人不是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不是把决议提交人民委员会,也不知道自己对此负有责任,而是躲在各种委员会后面。在有些委员会里是一团混乱,谁也弄不清楚是谁负责;一切都乱成一团,最后做出大家共同负责的决定”。《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列宁提出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的个人负责制,对一切机关个人工作人员(包括人民委员和部务委员)的责任,极其明确地加以划分和规定,使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独立的责任管理,并使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切实负责,直到用生命来负责。这就可以使“每个人民委员部和每个机关在工作中表现出更多的独立自主精神和责任心”。《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列宁指出提高各部门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他们对普遍存在的个人职责不明以及由此产生的完全不负责任的现象进行无情的斗争,使工作人员更细致地研究和检查实际工作经验,而不是醉心于设立新机构。另一方面实行个人负责制应与集体领导原则正确地结合起来。列宁认为国家机关是集体领导的,重大问题都得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但这种集体领导是与个人分工责任制相结合的。如果没有集体讨论而由个人说了算就很可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出错误的决定;只有集体讨论而没有个人分工负责就必然出现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等现象。所以“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是最明确的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二)完善委派制

    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坚持认为要采取巴黎公社的人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形式,并提出一切官吏应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在俄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他提出立即实行所有人都参加国家管理,“使所有的人暂时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

    由于当时俄国劳动群众的文化水平的落后,又缺少民主传统,制约着直接民主,加之由于发生内乱,就由直接民主改为党代表人民去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限制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滋长了官僚主义,因此立即实行直接全面的选举制是无法实现的。虽然战争结束以后列宁在国家政权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每一个党员都直接地参加党内的管理活动,唯一的可行的办法是选举深受信任的代表委托行使。1918年春列宁首次提出要“委派拥有独裁者无限权力的个别人员的这种办法”,是同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原则相一致的问题。在内战期间委派制已成为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产生的主要原则。1920年开始列宁强调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为了真正实行选举制,他认为,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改变和推翻选举人的意志;“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页。

    党员对他们的代表有罢免权,这样能够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使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为党的事业而不懈奋斗,从而提高选举的质量。代议制是人类在现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民主形式,体现了人类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积极进步成果。列宁曾经说过:“资产阶级议会是虚伪的,是陷阱和骗局。”但他同时也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2页。

    所以1920年俄共(布)九大决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应由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任命在原则上是必要的。

    (三)明确党政职责

    党政关系问题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权力如何划分问题,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权力的维护问题,是列宁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表现之一。列宁早在1918年党的八大上就已经提出了党政分开的基本思想,提出要“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应该划清职权”,克服以党代政的现象。党的领导应该是进行原则领导、总的领导,而不是事无巨细包办代替。如果不严格地区分职能,不合规定地随便干涉,会使党组织内部滋长官僚主义,使党组织什么都做而又什么都做不好。他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不正常、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列宁认为不能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党领导苏维埃工作,但不能代替苏维埃,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组织对苏维埃机关范围内和工作不能干涉过多,不能把许多具体的小事情都搬到政治局去解决。在列宁看来党政分开,主要是因为党和政府的职能是有根本的区别,党“不实行强制”,只有国家才是“实行强制的领域”。党政分开后,党要管党即管好它应该管的事情,在当时就是“真正致力于革新和改进机构”,既包括革新党的机构也包括革新国家机构。但由于受到国内战争和国际形势的影响,这一思想并未得到落实,相反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走了不少弯路。因此在实践中,党政关系并没有很好地得以解决。列宁认为,只有实行党政分开,才能防止党包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和具体事务,真正把立法权、执法权还给人民代表苏维埃;也只有实行党政分开,才能使无产阶级政党摆脱事务化、行政化、集权化、官僚化的蜕变趋势,真正保持它在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权。在党的八大决议中就曾明确规定,党组织的职能与苏维埃国家机关的职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混同起来,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实行自己的决定。此外,党对国家实行总的领导,这种总的领导是提出国家发展的纲领路线、总政策和决定政权建设的方向和原则。在列宁生前参加的最后一次党代会即党的十一大上,他再次意识到党政混淆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又一次重申了党政分开的原则,而且指出加强党政分开并不是否认中央权威,而是应该维护中央权威。

    (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建设

    权力监督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机关,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权力监督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官僚主义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无产阶级利用掌握的国家权力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和政治秩序的重构是革命性的工程,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革命成果极可能被葬送。列宁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来加强监督,权力监督机构的地位必须与被监督机构的地位平等,实行中央直接领导而非双重领导。关于监督机构的职权,列宁认为检察权、质询权、建议纠正权和罢免权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权利仅被宣告而没有监督必然会受到强权的侵犯,这已成为一条必然的规律。列宁指出需要赶紧拟定明确的法律,把工农检察院的检查权和质询权扩大到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企业,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并对中央委员会加以监督,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检查、完善和改造我们的机关,这种监督的纲领是简单明了的,谁都能懂得的,它就是要使每个人都要勤勤恳恳地工作。所以列宁进而提出无产阶级权力监督的原则:一是党的领导原则。革命成功后,广大工农群众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样,在监督领域,也离不开党的领导。二是依靠工农群众的原则。这是无产阶级权力监督群众路线的体现,其理论根源是历史唯物主义。三是独立原则。不独立的监督是没有意义的,列宁在论述如何改造工农检察院时指出:要使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员通常靠被检察机关施舍过日子的状况立即转为另一种状况,使工农检察院职员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得到保障。四是公开原则。阳光是防治腐败的最好方法,监督结果不公开,监督的有效性就会受到怀疑。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核心是一种群众监督,即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广泛地参与到政权建设的各个方面,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使无产阶级革命在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它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法权制度思想,对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和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毛泽东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开拓者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努力探索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路径,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为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毛泽东非常注重政治制度建设,并把政治制度建设作为他政治实践的核心内容,奠定了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政治制度基础。

    (一)奠定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紧紧抓住政治制度文明的重点和核心,从民主政治制度入手,为新中国制定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得出的科学结论,奠定了新中国政治制度文明的基本构架。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他在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直接目的是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任务。1939年5月毛泽东明确提出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和“建立人民民主主义的制度”。他从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特点和中国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关系特别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出发,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民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页。

    这是既不同于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也不同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主张“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即“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6页。

    从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奠定了基础。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136页。

    同年12月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指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论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历史必然性,分析了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一方面要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另一方面要保证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如果忽略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完整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专政的范围逐渐缩小,但是专政的功能不能削弱。因为只有对人民的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才能实现社会政治局面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人民的民主权利才有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担负起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使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左”的错误,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实施,给党和国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毛泽东认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不能搞西方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只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设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要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实行“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1940年1月他在讨论“政体”问题时指出过,中国可以采取从全国到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1948年他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又指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问题,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了,已经臭了。……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十分关注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落实,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12月毛泽东以中央或个人名义多次发出文电,要求全党把组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到1952年9月人民代表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普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种初级的政权组织形式为进一步实现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条件。1953年下半年全国范围的普选开始,1954年9月成功地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是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史上里程碑式的大事,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此后,我们党和国家在政权建设的思考中基本上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上展开。毛泽东之所以认为中国适宜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主张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是因为一方面他既认识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虚伪性,又吸收了苏联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成果;另一方面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没有真正贯彻下去,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形式。

    创立中国新型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政党制度的健全与进步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多党合作的思想为依据,深刻分析了近代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各阶级的特点,并经过长期的探索之后,明确提出中国既不照搬苏联的“一个政党”,也不搞西方轮流执政的两党制和多党制。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各民主党派具有的不同程度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要求,与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最低纲领是一致的,基于这种认识,毛泽东在瓦窑堡会议上全面分析了建立各党派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建立广泛的民族革命统一战线当作党的基本的策略任务。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争取、团结、联合各民主党派,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才能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我们将和所有愿意抗日到底的阶级、阶层、政党、政团以及个人,坚持统一战线,实行长期合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页。

    后来又提出在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中坚决地贯彻“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党外进步分子、中间派别各占三分之一,在实践中实现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成功合作。这可以看作是后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毛泽东强调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这就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指明了方向,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他提出多党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正是在毛泽东的多党合作思想的感召下,各民主党派热烈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主动向中共靠拢和合作,与中共共同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以这个纲领作为各自政党的政治纲领。从此,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成为参加政权的参政党,它标志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在总结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至此中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正式创立。他在接见共青团三大全体代表时说: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另一方面毛泽东又明确指出共产党必须与它党进行合作。他指出:“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也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合作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但是中国的其他党必须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各党派可以长期共存的政治基础。毛泽东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方针的完整论述,是政党制度文明的反映,为中国长期地、稳定地实行多党合作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导。历史证明,这种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这样在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设计中,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制度基础。

    (二)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民族管理制度的进步和文明。列宁早就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359页。

    列宁在实践中本想搞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反对联邦制。但因俄国特殊复杂的民族关系和十月革命时有的民族已分离出去,他便尝试用联邦制把各民族联合起来,从而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毛泽东没有照搬列宁的做法,而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根据中国的实际必须坚持“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的原则,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中他首次明确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统一国家的思想。在由他主持起草并定稿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此后在蒙古族、回族聚居区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自治乡,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进行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次尝试,并明确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在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立了中国将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毛泽东在实践上领导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逐步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进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并于1952年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专门法律,而且在理论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毛泽东一再强调要“团结各族人民,遵照共同纲领,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马玉林:《忆伯祖父马良骏大阿訇对新疆和平解放的奉献》,见《政协伊宁市委文史资料》第6辑。

    在他看来人民民主不仅是汉族的民主,而且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民主。如果众多少数民族没有实现民主,那么中国的人民民主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憾的。1955年他在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时谈到: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的事情都归本民族自己管理。在《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他在谈到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时指出:“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毛泽东还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并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践证明,毛泽东探索的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方案,它对于维护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毛泽东政治制度文明的主要表现。毛泽东十分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他指出:“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问题,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135-136页。

    他还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着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2页。

    如果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弄不好的话“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毛泽东着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2页。

    可见,毛泽东非常强调在人民内部不但要有而且必须有充分的民主集中制,唯此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1937年在回答英国记者贝特兰的问题时说:“应当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页。

    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也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在中共七大上他又说:“人民代表大会所采取的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他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七大通过的党章又将这种关系概括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45年以后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做了逐步深入的阐释。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说,美国只有一百多年就发展起来了,它搞成这么一个发展的国家总有一些原因,这个问题值得注意,它的政治制度是可以研究的。当年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他提出不再当国家主席,翌年4月30日在与民主党派人士谈话时表示到二届人大一定辞去国家主席。5月5日毛泽东在给陈叔通、黄炎培的信上批示:“可以考虑修改宪法,主席、副主席连选时可以再任一期。”他还考虑在将来适当时机不再担任党的主席。这表明毛泽东已有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思想。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什么叫集中?首先是集中正确的意见。”“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计划、政策和办法。”“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可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如果离开充分发扬民主,这种集中,这种统一,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实的还是空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当然只能是假的、空的、错误的。”“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无产阶级的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3页。

    也正如邓小平在这次会议上指出:“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讲话里已经讲得很明白。毛泽东同志把民主集中制提到很高的原则高度来讲,讲到要社会主义还是要资本主义、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要资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事实确是这样,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没有无产阶级的民主和无产阶级的集中,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就要复辟。”《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

    但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无论如何,使民主集中制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基本的组织原则确定了下来。

    (四)奠定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行为准则

    民主和法制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文明的政治行为必须在民主和法制的范围内行使,否则文明的政治行为只能是徒有虚名。早在苏区时期,毛泽东就强调反对封建专制时代的“独裁专断的恶习惯”,要干部和群众了解“麻烦的民主制度”,是“最能发动群众力量和最利于斗争的”。在民主实践中经过长期的民主训练才能克服“独裁专断的恶习惯”,培育出良好的民主习惯。通过实践,民主才能最终积淀为主体的心理结构。它表现为对自己的自主精神,有独立的不依附于他人的人格;对他人的平等精神,承认和尊重他人都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作为社会主人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毛泽东毕生追求民主政治,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他的理想政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毛泽东形成和丰富了他的民主政治思想,他一再强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去,坚持一切依靠群众,由群众监督政府等等。在中共八大报告中更是第一次以党的文献的形式确定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民主方针。这些都体现了毛泽东丰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关于法制,首先,毛泽东对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有许多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我们法律,……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我们要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他号召全国人民:“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其次,毛泽东指出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以及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法制要坚持民主原则,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执法要通过人民群众。第三,毛泽东认为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既要从根本上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又要善于吸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的一切有益成分。可见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一个时期对法制建设工作曾给予积极的指导,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的政治格局最终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得到巩固。

    (五)健全党的监督机制

    毛泽东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而且始终认为加强对共产党的监督是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正确途径,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只有这样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8页。

    “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我们代表无产阶级,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81页。毛泽东坚信:群众监督是改造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所以要“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历史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为保障人民授予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不被滥用,毛泽东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并提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社员代表大会制,技术人员、工人、干部三结合等群众管理形式,还要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他认为人民来信来访制度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人民来信必须重视,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毛泽东还注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把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概括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个字,并强调:“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四、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的应用与实践,又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它对中国在新世纪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是人类历史一种崭新的政治制度文明观。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着作的计划草稿》一文中不仅使用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法律”等问题,而且直接使用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并在这篇文章中基本涵盖了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着作中,如《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与革命》《论国家》中都涵盖了丰富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在一系列的政治着作中一直非常重视政治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实行了选举制,在地方普选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建立了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法律和制度;废除了束缚个性解放的封建婚姻制度,颁布了《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关系颁布了《土地法》,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建立清正廉洁的政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和“四人帮”的破坏,民主政治制度未能真正实现。

    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在新的条件下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中,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各种体制,改变了中国政治体制不完善的局面,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邓小平和毛泽东的许多观点有一定的相似性。这明显表现在他们对待外国经验的态度上,表现在他们对中国民族特点的说明和对中国发展成为“强大社会主义国家”的期限的预言上。毛泽东说:“任何外国的经验只能作参考,不能当作教条。”《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07页。

    邓小平说:“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毛泽东说:“中国人口众多,底子薄,经济落后。”邓小平说:“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是必须看到的:一个是底子薄,第二条是人口多,耕地少。”《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164页。

    毛泽东说:“大约在50年到70年的时间内、就是十个五年计划到十五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内,可能建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6页。

    邓小平说:“本世纪未实现了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后,我们还要前进……再花三五十年时间的奋斗,达到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16页。

    两位领袖都试图尽快克服国家的贫穷落后状态,可能所有这一切使一些研究者有理由认为邓小平是“当今中国主要领导人中最毛化的一个”。齐欣等译编:《世界着名政治家、学者论邓小平》,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页。

    这说明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是对毛泽东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二)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是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解决什么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个根本的问题时,把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目标之中。他通过一系列的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主与法制,用比较完备的基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把社会政治结构和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领域中的民主原则、民主程序给予确认和固定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了邓小平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政治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问题,用新的思想和观点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三)为江泽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奠定了基础

    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人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重要目标奠定了基础。在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指导下,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推进政治制度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建设等等,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推进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着重”二字凸显了制度建设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江泽民在政治实践中不断总结邓小平关于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规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各项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努力探索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机制和新途径,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向前进,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对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江泽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建立的直接的理论和经验来源,也是我们当前不断推进政治制度创新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科学指南。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