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探析-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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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制度是社会政治主体互动的规则,在政治制度之下,政治主体的行为“(一般地和接近)以可以以表明的‘准则’为取向”[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页。,“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5-226。

    政治行为是政治制度的外在表现,“只有这种政治制度才能弥补人们德行方面的天生缺陷”[美]托马斯·潘恩:《常识》,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就是要围绕着如何促进政治行为的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这个中心来进行,以切实有效地推进政治行为的文明与进步。而始终从加强政治制度建设以规范政治行为,正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根本路径。

    一、选择路径之一:告别政治运动

    邓小平在政治思想上关于对政治运动的认识转变是建立在对政治运动的弊端的深刻认识之上的,而在对政治运动思想转变要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就体现在告别政治运动的实践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曾开展了多次政治运动,如“三反”、“五反”、“人民公社”、“大跃进”、“四清”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等等。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虽然会奏效于一时,但由于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方法,不能形成稳定的、持久的制约人的行为的机制。邓小平说:“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解决群众思想问题和具体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问题,同革命时期对反革命分子的打击和对反动制度的破坏,本来是原则上根本不同的两回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邓小平深刻而明确地指出:“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总之,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问题,是制度有问题,是党的建设方式有问题。因此制度问题与领导者个人相比,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的十三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要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这对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告别政治运动必须从改革制度着手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实践中形成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社会不仅需要公认的价值观,更需要在公认价值观前提下形成的公认制度规范。社会的具体制度就是调停冲突的公认规范,它能规范人的行为,使人们的社会活动纳入有序的轨道;它能调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挥每个社会组织的正常功能,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它能传递社会文化,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显然建立一套科学的制度是避免政治运动的有效途径。改革制度要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开始,革除弊端,避免领导者的错误决策引发或发动政治运动。改革制度要建立一套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和社会有效利益综合的制度,防止集体行为或群众运动引发的政治运动。社会的发展必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具体利益,也难免产生各种利益的矛盾,公民表达利益、参与政治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说真话,准确表达利益是进行科学政治决策的前提。关键是要运用制度来规范,使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合法和理性的,合乎政治文明的行为要求,而不是动乱甚至暴乱。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根据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开拓一套合乎制度的政治参与方式。

    (二)政治运动不是坚持民主与法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公民制度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对许多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习惯于在法制轨道之外采用政治运动的手段予以解决。政治运动自上而下,主要用群众运动方式,实际上多数是运动群众,公民的政治素质失去在实践中培训的机会,现代的公民政治观念,文明的公民政治行为难以形成,再加之千年的封建统治所遗留的思想残余,使得中国在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问题上面临许多障碍。长期搞政治运动,法律的观念会减弱,形式主义、不敢说真话、欺上瞒下等不良风气油然而生。邓小平说:“在整个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个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问题,既然是长期的事,不可能搞运动。只能靠经常性的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现代的民主法制必须建立在公民制度的基础上,公民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以往政治运动的教训,邓小平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和反对错误倾向的斗争中,对各种问题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党章和党内生活准则的规定,是什么范围和性质的问题,就在什么范围和性质的规定中解决,不准任意扩大打击面和在性质上升级。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但是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即在一定范围内发动了解情况的群众检举有关问题的人和事。不搞政治运动,但对某些倾向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要注意经常解决,同时也要善于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以解决。在我们的社会里,某些不良倾向是经常存在的,不是通过一两次政治运动就能解决的。邓小平说:“我们说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发动群众,声势大,有的罪犯会闻风跑掉,那也不要紧,还有第二次战役可以追回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文化大革命’时搞‘大民主’,以为把群众哄起来就是民主,就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一哄起来就打内战。我们懂得历史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

    对此,邓小平认为,政治运动是一哄而起,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轰大嗡,是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只要自由不要纪律和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其实质上根本无民主可言,是对民主与法制的践踏。

    邓小平对中国二十余年政治运动历史的科学反思,提出不搞政治运动,必须坚持民主制度和法制的行为准则,这在邓小平政治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表现,使我们最终认识到搞运动不适合现代化建设需要,不搞群众运动,而是通过制度建设为群众参与和群众监督提供适当的途径和手段。

    二、选择路径之二:建民主和法治之国

    在人类社会政治发展史上,大凡进步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是将民主制度和法制作为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古希腊伯里克利指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悦诚服。”[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0页。

    他就是把民主和法治作为雅典城邦政治文明来称颂的。康德指出,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因此,每个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同时又要尊重他人的自由,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行不悖。据此他提出了法治的最高原则: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他还明确指出,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文明社会就是有公民宪法、有法治的共和政体,而人类社会由“没有法律的生活状态进入有法律的文明社会状态就是合情合理的”。[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8页。

    马克思也说过:“所有通过革命和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质来说,都要求有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38页。

    民主与法制既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表现形式,又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更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加强政治制度文明建设首要的目的就是要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从政治上讲,就是要增加政治体制的吸纳力,从而保持必要的政治张力和社会活力;从法律上讲,就是要落实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形成法治社会公民所必需的公民意识,为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曹新:《论制度文明与生态文明》,载《社会学季刊》,2002年第2期。

    由此可见,民主和法治是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不可分割的主要内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民主和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治也没有社会主义。因此,将民主和法治作为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成为新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题中之义。“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页。

    邓小平还曾经指出:“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

    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邓小平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专门阐释。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一文中就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360页。

    所以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也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的重要论述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因而,加强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就成为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路径选择之二。

    (一)走民主之路

    民主是一个古老而现实的话题,在当今世界上民主问题比任何一个时期更为人们所关注。民主的含义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政治建设是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表现所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政治民主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民主既是观念也是实践;既是国家形式也是国家本质;既是人民权利也是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列宁也曾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列宁还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人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历史的经验证明,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一个本质区别,就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能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能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在专制政治之下,由于人们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社会上听不到不同的声音,造成了“舆论一律”的假象,很显然这就必然会助长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反之,由于政治开明,鼓励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由于思想解放所造成的这种活跃的社会气氛,肯定会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这说明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解放又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强大的精神动力。对于群众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那些尖锐的意见,不要害怕,“要处理得当,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5页。

    他还说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当然要进行分析,但是一听到群众有一点尖锐的议论就要追查并进行打击压制,这是一种卑劣的作风。邓小平指出,党内的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过正式的会议,而“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在讨论中发现重大的意见分歧,而这种分歧并不属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就应当适当地延长讨论,并进行个人商谈,以便求得大多数的真正同意,而不应该仓促地进行表决,或者生硬地作出结论”。《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如果那样就如邓小平所说:“毛泽东同志历来说,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邓小平还认为,保护少数人的这种权利,这对于党对于我们的事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正如世界着名科学家罗素所说:我们侍奉民主,服从多数,决不是以为多数人的智力水平一定优于少数人,而仅仅由于它是一个多数,它代表了人们在利益协调过程中的主流选择。超然:《毛泽东政治发展学说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6页。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人民当家做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而且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若不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连物质文明都搞不了,经济发展不了,国家强大没有希望,更休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属性,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从政治上和本质上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所以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人民民主,不仅包括政治民主而且包括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等范畴。培植公民健全的民主权利意识不仅有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自立、自强精神,而且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助长互相尊重、互相平等的社会风尚。在邓小平的视野中,民主对中国政治的根本重要性,根源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不发扬民主,就会导致要么造成抗议、造反、政治危机,要么造成被迫的消沉。前者会立即产生对制度的干扰,在形势激化时甚至可能威胁制度的生存。后者从表面来看危险不大,但它会造成停滞徘徊,造成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最终造成挫折失败。保守主义和教条主义的代表人物已经多次指出,轻率的革新措施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各种后果。他们说的也有道理。然而,他们的主张的更大危险则是会导致僵化”。[波]维亚特尔:《社会主义与民主》,(波兰)《新路》杂志,1987年第2期。

    从而会从根本上破坏政治稳定。邓小平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确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还解决了政治运作的过程中一系列的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等,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价值取向。

    完善民主选举。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选举制度也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是政治制度文明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把民主选举比作人民选择“社会公仆”,认为只有人民选举的公仆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列宁认为,民主选举是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并且指出民主选举关系到社会和国家改造,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邓小平也高度重视民主选举制度这一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他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对于建立和发展民主选举作了大量的工作。邓小平曾经指出,选举法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由于“四人帮”和林彪的破坏,民主选举名存实亡,但是邓小平在重新主持中央工作以后,针对民主的严重破坏,领导我们党进行了拨乱反正,恢复和确立了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关于中国民主选举的建设,邓小平提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220-221页。

    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关于民主建设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民主选举得到较大发展,具体体现在实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和秘密投票的原则。

    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和企业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自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基础。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我们党和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历史经验,提出发扬基层民主扩大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他十分重视社会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早在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级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公民权利。又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人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1987年3月邓小平提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他经常强调要下放权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给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自主权力,并称之为“最大的民主”,是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十年的经验证明,只要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问题就能解决。乡镇企业容纳了百分之五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不是我们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邓小平早就提出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的两种形式,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正如有论者所说:“当我们断言某个政治系统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时,首要的问题是:根据哪些特征说它是民主的?……奥本海姆选择了‘参与’特征,但这一概念至今尚无严格的定义,它甚至能让人发现(在参与的规模上)在所谓的文化革命期间,中国曾存在着最充分的民主。”[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也正如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评论说:“在鲜为人知的选举试点中,中国的民主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美国。”由于基层民主制度给广大人民群众以直接的参与党和国家、社会的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渠道,为人民群众在基层组织进行自我决策自我管理提供了可能,从而使民主成为调动人民积极性的直接因素。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要把权力下放到基层,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休谟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休止,因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而民主监督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之一。建立和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是邓小平在新时期实践中的一种探索,深刻领会邓小平关于群众民主监督的思想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群众民主监督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邓小平一贯强调建立强大的自上而下的群众的民主监督。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党内和来自人民群众党外人士对我们的监督。在西安干部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把民主监督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实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认为有群众监督比没有民主监督要好些,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且强调要扩大对党和党员的监督,对国家领导人员和机关的监督,“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他不仅强调群众监督是其他各种监督的基础,而且要求加强群众监督,从而使人民能够依靠制度化的渠道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群众监督能够得到保障和实行,使民主监督成为制度化和规范化。他强调要制定监督的条例和原则,使人民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可以约束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而且也可以对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提供保证和规范,从而防止个别人的诬告和陷害。邓小平还特别强调通过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来使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和参政权等来约束国家权力,强调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党务、政务的公开性,提高对党和国家的监督力度。强调建立群众监督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他指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民主监督权等必须受到保护。一方面对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要及时地处理;另一方面要为监督人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他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二)建法治之国

    法治是现代政治制度文明的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讲到政治制度文明法制要算一项,因为法制本身就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集中表现,“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然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法治被看作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作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社会文明越发达越进步,法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越来越重要。现代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化国家的进行管理的基本的形式,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人若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变成为恶劣的动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页。

    只有法治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虽然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个外来品,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为没有现代法律制度的创建,人民民主、法治就是一句空话。法治思想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经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在21世纪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保证。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马克思也说得好:“法律不是压制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页。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谈到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恰恰相反,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便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实际上,许多法律制定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德]茨格威特·克茨着:《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19-520页。

    邓小平同样也论述了如何进行法制建设,以及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法治建设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立法工作。针对毛泽东的“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宪法是我参加制订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有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错误思想,杨继绳:《邓小平时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邓小平认为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文明的基本前提。“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没有完善的法治,就无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他确立了法治建设在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它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长远的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也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所以在邓小平看来,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通过法律的保障来促进民主的发展。他实事求是地审视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传统环境和现实环境并指出,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针对中国长期以来对法制建设不够重视,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迫切地呼唤法治的实际,他在强调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指明立法要根据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水平,要反映客观规律,要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一实际出发,他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中国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建设思路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正是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修改、补充、完善宪法之外,还迅速制定并颁布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在中国社会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法制建设成绩斐然。实践证明,邓小平的法治建设是客观的,它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规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而是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表现在:一是全体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毫无例外地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三是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洛克说:“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研究表明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32页。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他“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他毫不犹豫地回答:“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页。

    还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论证了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阐明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制原则,在邓小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邓小平非常重视法律的实施。针对社会上执法不严的现状,他认为症结主要出在少数领导干部上。他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1980年8月18日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的新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这里邓小平的法治理论直指掌权者和与权力有关的人与事。强调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切违法犯罪都应予以严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在谈到党的组织和党员时,邓小平强调各级党的组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邓小平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消除封建思想的流毒,对于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秃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现象,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加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邓小平这个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在一个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邓小平上述反对特权、维护法律尊严的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新时期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对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宣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转引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所以1986年邓小平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扯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页。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现在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同志对这些人手软。一部分地方对这些人采取措施很不得力,下不了手。容忍这些人,容忍这些‘四人帮’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对我们很不满意。我们最近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犯罪分子打击了一下,但还只是初步收效,还要对各种犯罪分子继续坚决打击,努力保障和巩固健全的、安定社会秩序。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

    培养法制意识。加强培养法制意识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却很少。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法制又不够重视,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加强法制建设,所以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近年来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一定提高,但距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懂法不守法甚至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所以邓小平提出在中国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以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为此他认为,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使他们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从而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几千年封建专制特权的影响,绝大多数人的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如何从根本上加强法制教育和建设呢?1980年12月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他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0页。

    后来他又指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在邓小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四次普法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懂得用法律武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制教育是从根本上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关键性、系统性工程,任重而道远。中国的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它一旦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就能推动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并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考虑,邓小平于1981年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按照邓小平的思想,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普法教育,是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邓小平提出:“在党政机关、车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0页。

    在全民的法制教育中,重点抓好三类人的法制教育: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二是执法人员;三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他还指出:“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都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0页。

    通过法制教育,既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使越来越多的人不犯法,又要求公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权威。逐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感情,增强法制观念,为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打下基础。

    (三)党的领导是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仅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而且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对一个在经济上还欠发达的中国而言是一个开创性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所以邓小平指出:“恐怕再有二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因此,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邓小平根据中国的实践提出了在党的领导下“要有步骤、有领导”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搞“大跃进”,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前进,而且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邓小平说过,“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但是民主和法制建设也不能等闲视之,要加快立法步伐,并提出各种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关于立法的这些指导思想,清楚地告诉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备,要抓紧立法工作,要有紧迫感,同时又提醒我们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而且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我们党是执政党,是否重视和加强对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领导是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否成功与失败的关键。我们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没有一个大党来统一领导,就不可能建设好我们的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但要有步骤地进行,而且要有领导,即在整个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始终一贯地把争取人民民主,进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争取民主权利曾经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夙愿。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前,由于没有正确的政治领导,人民群众只能在黑暗中痛苦地徘徊和探索。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带领广大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把人民民主的理想变为现实。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走过一段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领导全国人民致力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邓小平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主与法治思想,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致力于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培育,使中国成为政治文明大国。邓小平民主与法治建设思想,蕴含着无穷的智慧与力量,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思想,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是就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第一次实现了从“以党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这样,党的政治权力以及它的政治权威,就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了。

    三、选择路径之三:制度反腐

    政治制度是由人制订的,是在人们的政治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没有一定的制度作保证,好的东西很难坚持;没有一定的制度约束,坏的东西就难以有效遏止,最终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损害和深重的灾难。因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但是“只要国家设计得当,就可以形成一种协调的互相抑制的制度,各种利益集团之间、阶级之间、派系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就可以互相制约”。[美]霍福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作为制度活动的主体,当然是比制度更重要,没有人就没有制度。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可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作用。因为好的政治制度能够阻止人们做出一些残酷和愚蠢的事,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4页。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对公共权力进行边界限定和制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政治制度本身就具有趋向于文明的功能,有着自然扼制野蛮和残暴的基因,并与政治权利、政治美德等共同构成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毛泽东虽然提出了民主治腐的思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思想并没有贯彻到底。民主治腐思想之所以未能贯彻到底,主要是没有把制度建设作为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接过了毛泽东未竟的事业,继续在民主政治问题上进行着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邓小平的制度反腐思想,使我党在反腐败的认识上有了新的突破,即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决定作用,依靠和健全制度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腐败现象是社会机体上的毒瘤,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巨大障碍。如何拒腐防变克服腐败现象是任何执政党始终所面临的重大永恒的课题。防止和惩罚腐败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制度的应有职责。邓小平在建设、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认识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如何反腐成为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生死存亡至关重要的任务和根本保证。邓小平对这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不懈的探索和努力,为我党反腐防变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制度反腐的必要性

    政治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给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划定边界。政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和规则的体现,它往往通过自身所内含的规范和规则约束着社会的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政治行为。良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往往是由良好的政治制度铸造出来的,一个社会一旦出现严重失序,腐败盛行,一定是政治制度安排中存在着缺陷或出了问题。对社会失序和腐败现象必须加以遏制,但靠什么来遏制,既要靠道德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去规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只有用制度去规范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才能达到真正的长治久安。政治制度的教育功能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政治制度通过把国家对于人们的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凝结为固定的制度模式(规范、规则)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灵中,并借助于人们的政治行为进一步传播开来。由于政治制度通常都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于是人们的政治心理在不知不觉中被政治制度所浸润和同化,进而形成一种下意识的政治习惯。其次,政治制度通过张扬或压抑某些政治行为和政治意识,促使人们的行为和心理向着某种方向发展。例如,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心灵之中。又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通过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意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参见虞崇胜:《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74页。

    邓小平对制度在党和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由于封建专制的余毒仍时时地影响,又由于受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加之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对制度建设并不十分重视,以致制度设计不够科学,而且刚建立的一些制度也很不完善。邓小平对此深有感触,中国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的明确的规定。正因为制度存在缺陷,这就给滥用权力、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与官僚主义密切相关的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以克服官僚主义等弊端的重要思想:“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5页。

    在《共产党员要接受监督》的讲话中邓小平开始反思传统的反腐败之路,尽管内容还不太清晰,但思路已现轮廓:在继续坚持传统反腐败方式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国家的制度和党的制度的完善之上,建立有效的制度(即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治腐败。这篇讲话标志着邓小平的制度反腐思想的萌芽,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种反思并没有形成全党共识,并且很快被迫中断。历经“十年内乱”后,邓小平坚决抛弃了“运动反腐”的老一套作法,开始了实施制度反腐的积极探索。他认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在他看来,解决制度方面的问题才是解决领导人错误的关键,因为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不久,一度消失的腐败现象很快就又卷土重来开始泛滥。邓小平对此作了概括: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有些是个人犯罪,有些是集体犯罪。好多钱落到了私人或者某些集体的腰包。造成这种形势的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所以邓小平告诫道,如果“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反而不能解决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必须审慎,力求制定出好的制度。为了制定出好的制度,邓小平指出,这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对这一问题精辟的论述便集中体现在他的那篇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文章《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之中。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他的上述观点被运用到以后的反腐实践中,并初步形成了以教育、制度和监督相结合的综合反腐措施。1985年邓小平在回答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问及准备采用什么办法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特别是在南方谈话中他再一次鲜明地提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依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离开法律精神治理腐败的方略是疲软的、无能的。而制度正是为制约坏人、保障好人而设计的。只有建立各项制度,并着力于制度创新,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邓小平提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制度比个人思想更重要”,这就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致力于改革现有制度的弊端和新制度的建立,不使腐败现象得到任何制度上的庇护。邓小平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腐败。正是在邓小平法制治腐思想引导下,中国集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中国反腐败斗争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从道德规范上走向了法制轨道。在邓小平看来,不论是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还是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要真正得到解决必须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要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必须着眼于程序的制度化建设。制度化的程序能够有规则地吸收具有政治参与意识的人到政治系统中来,这是有关政治稳定的根本问题。他主张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思考腐败现象,提出要铲除腐败必须从改革制度入手。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邓小平确信,真正从制度上杜绝腐败,不使腐败现象得到任何制度上的庇护,才是反腐败的关键。

    邓小平还把制度看作是实现社会政治价值的根本保证。他认为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和国家正确的政策不动摇,根本的是依靠制度,而不是依靠个人。邓小平一直强调,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事实也证明,如果没有制度保证,所谓的民主政治就不过是一句空话,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真正由制度保障的民主也可以说就是“制度民主”。制度民主之所以更根本,不仅是因为这种民主的机制是法制和程序确定的制度,重要的是民主的“合法性”根基来自民众,来自民众对制度和程序层面的信任,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和程序背后的道德共识和信念。只有制度所维护的民主政治价值才具有持久的意义。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二)党纪国法:制度反腐必由之路

    邓小平认为,在反对腐败问题上,首先要从教育入手,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防线。反腐败必须从领导干部思想抓起。他认为,适时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是遏制腐败的基础。如果放松了对干部的教育,就会使一部分干部丧失政治鉴别力,分不清好与坏、对与错、美与丑,就会犯错误甚至犯罪。他在深刻总结以往教训时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够。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告诫全党反腐败必须立足教育、着眼于防范。这对我们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反腐倡廉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们一直在讲艰苦创业,后来日子稍微好一点,就提倡高消费,于是,各方面的浪费现象蔓延,加上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不健全,什么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等等,都出来了。我对外国人讲,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对于艰苦创业,对于中国是个什么样的国家,将要变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种教育都很少,这是我们很大的失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页。

    “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来,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是为了从封建主义遗毒中摆脱出来,解放思想,提高觉悟,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努力为人民作贡献,为社会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336页。

    他认为腐败现象在本质上根源于剥削阶级思想,其在当前赖以生存的思想基础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教育虽然重要但不是万能的。反对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和制度。因为腐败说到底就是在政治、经济上寻求超出法律和制度之上的特权。因此,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防范与惩治那些企图和敢于谋求特权的人。

    邓小平认为,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加强纪律性。坚决贯彻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的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这几项政治制度,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要加强党的纪律,因为纪律是行动的保证,只有具备严明纪律的党才有坚强的战斗力。在新的历史时期,部分党员干部没有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堕落为腐败分子,其重要原因就是纪律松弛、软弱涣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视国法党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以,“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在现在特别重要。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把这一点作为当前的重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

    每个党员、党员干部、党组织都要对照党章进行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和坚持党章规定的合格标准并保证其实现。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起模范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废弛还没有恢复,这也是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纪律相当废弛,许多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定与任务,可以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腐败现象一般来说是以违反党纪和国法为特征的,对腐败行为若不进行坚决的查处,党纪就会受到践踏,国法就会受到蔑视,腐败就会像瘟疫一样污染全党毒害整个社会。邓小平在新时期反复强调:“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因此反对腐败要“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社会主义法制是保障人民民主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惩治腐败的法律武器。如果权力失去法制的约束就会导致它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就会导致干部的腐化。只有强调法制对权力的制约,才能防范腐败。只有法制建设不断普及,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才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因此,邓小平在强调抓法制和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求抓好大要案的查处工作,严惩腐败分子。要从重从快,取信于民。如果对腐败犯罪下不了手就会丧失民心,使人民以为我们包庇腐败。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抓党内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党外;抓高层领导干部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一般领导干部;抓一般领导干部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一般干部,而是有腐败则反之。因此,邓小平主张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进行坚决的查处,一定要依据党纪国法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

    要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同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因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到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还因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这些情况必然造成机构臃肿,而机构臃肿又必然促进官僚主义的发展。有些人在这个单位工作弄得一团糟,无法再干下去,换个单位照样当官做老爷,这无疑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某些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敢以权谋私,是对他们缺少有效的监督。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十分强调用民主监督制度来解决不正之风。邓小平主张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各种途径的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以加强对执政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对权力的滥用。邓小平在20世纪50年代就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我们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大”,但是“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因此,他除了要求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之外,还主张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主张对党的生活要严一些。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他认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由于党委领导成员彼此之间相互了解比较深,在监督这个问题上比上级和下级更了解情况,因此“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二是群众的监督。“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和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要为群众监督提供条件,把党公开让群众来监督批评;要从制度上保证群众监督渠道的畅通,扩大各方面的民主,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有了邓小平所讲的三个方面的监督,实际上是从制度上健全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问题。他希望通过建立民主政治,“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及时发现投机分子及破坏分子而清洗出党”。《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三)制度反腐的长期性

    反腐败斗争既要长期抓坚持不懈地抓,又要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进行“惩治”并取得成效,这就是小平关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步骤的基本思想。反腐败斗争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贯穿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反腐败斗争一步步深入下去。自改革开放以来,面对不断滋生的腐败现象,邓小平始终给予高度重视。1982年邓小平就针对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两次提出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都要打击经济犯罪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问题,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至少要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开放、搞活,必然带来一些不好的东西,不对付它,就会走到邪路上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986年邓小平又进一步提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彻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之后,邓小平第一次明确表述了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的思想观点,他对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说:“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我们前进的步伐会更稳健,更扎实,更快。我很相信这一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

    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并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但是邓小平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并指出:不要把个别的现象当作普遍的现象,不要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决不是所有党员或多数党员都有不正之风。经过多次重大斗争的考验,证明我们党的主流是好的,就全党和干部队伍的整体而言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毕竟只是“少数”,广大的党员干部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到南方谈话时,他再次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而腐败则是我们强国之路上的拦路虎,它严重地干扰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如不采取坚决的措施进行彻底的反腐败斗争,就会葬送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业。

    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现代化,而且包括政治现代化及作为其成果体现的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文明。因此,在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经济建设和反腐败的两手抓的方针,要把反腐败斗争贯穿经济建设的全过程。1982年邓小平指出:“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4页。

    随后他又就强调指出:“为什么要提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因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对内搞活经济,活到什么程度,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有利于四化建设,能够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同时还有另外一手,这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8-409页。

    1989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提出,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要结合起来”。显然对后一手的提法,在原有基础上内容拓展扩大了。同时他总结前几年“两手抓”的经验教训,指出其明显不足是“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提出要摆正两手的关系,从而初步提出了“两手都要硬”的思想。1992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中则更是明确地提出“这两只手都要硬”,可见对如何摆正两手的关系问题,邓小平有了更加明确的回答。如果说他在1982年提出“两手抓”是科学的创造,那么在“南巡”讲话中“两只手都要硬”则是对这一战略方针的突出和深化,从而使其“两手抓”的内容更加全面和完善。虽然腐败问题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但“只要我们的生产力发展,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坚持两手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可以搞上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而且“我们有信心,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有能力逐步克服并最终消除这些消极腐败现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这表达了他反腐必胜的坚定的信念。

    邓小平关于制度反腐败的思想,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指导思想。

    四、选择路径之四:塑造政治主体文明

    政治主体既是一个具有政治意识和独立人格的个体,也可以是以共同的政治理想、政治纪律而组成的政治组织、政治团体,还可以是基于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形成的政治群体。政治主体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治制度文明的状况,因为政治主体必须在政治制度的范围内活动并有力地维护政治制度的尊严和权威;政治制度是对政治主体的约束和制约并为政治主体提供保障。政治制度对政治主体的功能有:第一,政治制度确认政治权力主体,即政治权力由谁行使、属于谁。第二,政治制度保障政治主体对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不受侵犯。第三,政治制度规定政治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政治主体活动的实现。第四,政治制度规定对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正如江泽民所说:“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具体执行和遵守。所以,人的素质也非常重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644页。

    因此,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都离不开作为政治主体的人的因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中关于政治主体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邓小平以他的卓越的才能、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对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关于如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问题进行了长期而深刻的探索和思考,构建了加强党执政能力和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的理论框架,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指党在领导、掌握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权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处理各种事务和问题的能力,它是衡量一个政党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一个政党的生命力和活力的主要标准。一个执政党的事业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它自身的执政能力的强弱,所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邓小平执政后的一项根本任务,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邓小平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主要体现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奠定党的执政理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紧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党的执政作风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党的执政保障。

    1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奠定党的执政理论

    邓小平非常重视党的执政理论建设。因为党的执政理论是党的执政能力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加强党的执政理论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建立的思想基础,也是我们党建设和完善的指导思想。邓小平从党执政的历史经验中得出,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并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立足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这是党永葆生机与活力和始终站在时代前列的根本保证,也是党在革命、建设、改革中的基本经验。他认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以及将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不能丢,也就是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这一点不能动摇。邓小平指出,执政党要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一种精神动力。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是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信念,所以“我坚信,世界上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人会多起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它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他要求全党始终不渝地坚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他认为如果放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就要亡党亡国,前苏联已有前车之鉴。因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页。

    因此,邓小平指出,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不断增强党的思想理论工作的创造力、说服力、感召力,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不断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执政理念,提高我们党执政的理论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开创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邓小平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们执政党面临的一场深刻而伟大的革命,我们不懂的东西实在太多了,因此“全党必须再重新进行一次学习”马克思主义,不但要努力学习而且一定要“善于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从而在实践中“提高我们运用它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来积极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本领,既把我们的事业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推向前进,也防止一些同志,特别是一些新上来的中青年同志在日益复杂的斗争中迷失方向”。《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邓小平指出,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在繁忙的工作中仍然要有一定的时间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而加强我们党在执政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直达到我们的最后的目的即实现共产主义。邓小平认为,执政党的干部和党员,如果在思想上出了问题,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治学习,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就必然影响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就会动摇马克思主义在党和国家的指导地位,就会丧失前进的方向和行动的理论根基。因此,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切实提高全党执政的理论水平,深入探索和总结党的执政规律,才能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不以新的思想和观点去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就不能奠定党的执政理论,也就不可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奠定党的执政理论,是邓小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所在。

    2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邓小平认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问题,因为人民群众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重要、最宝贵的执政基础,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党的执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影响到人心向背,人心向背决定谁将获得最后的胜利。由于长期以来党的“左”的错误的影响,产生了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等脱离群众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使党的事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邓小平深刻地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发展的动力,党执政地位的取得和巩固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选择和支持的结果。因此,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一切以人民群众为最高标准、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成为邓小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早就提出,我们党要善于在一切工作中大大发扬大众的民主主义作风,我们要在民主政治斗争中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我们更要在民主政治斗争中使党成为人民群众的党。“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他得出越是困难的时候就越要关心群众,只要我们关心群众并同群众打成一片不仅不搞特殊化而且同群众一块吃苦,任何问题都容易解决,任何困难都能够克服。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归根结底依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页。

    所以他指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实惠,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邓小平认为,共产党能成为先进部队,能够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并取得伟大胜利,能在国际风云变幻中长期处于执政地位,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执政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因此,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本色。“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页。

    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这也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得以巩固和加强的根本原因。他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来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中国共产党员的含意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为此就必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党执政的根本标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人民民主与党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保证,而党如何领导人民当好家做好主,这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密切相关。党要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带领人民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建立稳固政权的基础,是增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唯一途径,也是邓小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3加紧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党的执政作风

    邓小平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考验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腐化变质腐蚀党的肌体,使党的思想工作作风日趋败坏,严重削弱了党的执政能力。如果任腐败现象在党内蔓延下去,就有可能使党的执政地位丧失,党变色国变质,这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所以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和坚决惩治党内腐败,如果不惩治腐败特别是高层腐败确实有失败的危险,这不仅体现了时代对我们党的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对当今世界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改进党的执政作风的保证,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铲除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扫清不良思想作风。邓小平认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党居于执政地位,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有些领导干部追求舒适生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各种违反规章制度,脱离群众搞特殊化甚至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它严重地腐蚀着执政党的肌体,削弱执政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基础,给党的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破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伟大形象,严重损害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为此邓小平指出:“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并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同时,要批判和反对崇拜资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批判和反对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批判和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369页。

    邓小平针对党内存在着官僚主义的倾向和蜕化腐朽思想的严重性,认识到党内干部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的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花大气力与这种丑恶现象进行斗争,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的根源维护执政党的纯洁性。

    加强党的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惩办党内腐败是改进党的执政作风的重要途径。邓小平多次指出,中国是一个具有很长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没有自觉而系统地进行法制建设。针对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权乱法的现象,针对法律形同虚设,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状况,邓小平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且邓小平也指出:“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还强调说:“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因此邓小平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党要在宪法和其他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容许党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法制保障。

    对待腐败分子处理要从快从严从重是改善党的执政作风的重要手段。执政党的最大的隐患是党内腐败,执政党一旦腐化变质,就会影响执政的地位和削弱执政能力,邓小平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的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403页。

    因此,他指出反腐败要雷厉风行地抓,决不能手软而且要形成气候,“刹这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歪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住,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

    因为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他多次批评雷声大而雨点小虎头蛇尾等打击不力的现象:“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因此,从严从重从快不可拖拖拉拉,要以反腐实绩取信于民才能提高党的执政威信和加强党的执政力度。而且邓小平对党反腐败充满信心地指出:“我们有信心,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有能力逐步克服并最终消除这些消极腐败现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加强党的监督和纪律建设为改进党的执政作风提供纪律保证。邓小平十分重视党的监督和纪律建设,党越是长期执政就越要加强党的监督和纪律建设。“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党,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他还说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不受监督,自己下命令舒服,独断专行方便。”《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谁也不能违反党纪党章,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因此,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和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使党的各级领导经常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是邓小平克服各种不正之风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干部发现和改正工作中错误和缺点的重要方法,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

    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党的执政保障

    从执政的视角来说,任何理性和文明的执政必须在一定的合理的制度和体制内进行,否则执政者就会因缺乏执政的制度和体制保障而失去执政的地位。在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是适应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体制的各种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严重妨害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果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作为执政的共产党如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进行有效管理,是一个不能忽视和回避的重大问题。因此,邓小平认为,政治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必须进行改革予以根治,才能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所以邓小平认为,加强执政党政治体制改革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问题。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成为邓小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

    改革不合理的执政体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邓小平在回顾党走过的曲折道路时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邓小平认为,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就必须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党和国家执政体制中的弊端,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首先要解决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健全民主集中制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民主权利,发挥积极性使党充满活力。“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特别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页。

    其次要解决党政不分的领导制度,使党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他指出: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党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党的领导应该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再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环节,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执政地位的巩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邓小平提出:“我们选干部,要注意德才兼备。所谓德,最主要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在这个前提下,干部队伍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并且要把对于这种干部的提拔使用制度化。这些意见讲得好。许多同志除了不注意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外,对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也很不重视。这也是过去在知识分子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左’倾思想的一种恶果。”《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因此,他指出人事干部制度改革要坚持竞争、民主、公开和法治原则,加强干部选拔、招考、培养、交流和监督等,要注意培养人,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班子,为党的机体注入新的鲜活力量。但是加强党的集体领导体制改革,要搞好党内团结提高执政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邓小平提出中央领导集体要有意识地维护一个核心。中央要有权威,我们党的历史证明领导集体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集体是靠不住的,就会一盘散沙四分五裂。他认为,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都应该维护中央的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不能‘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对策’,这话讲了几年了,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7页。

    由于中央没有权威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派别活动,产生了这种派别那种派别,从而破坏了党的团结,削弱了党的战斗力。从这种教训出发,邓小平指出党内无论如何不能形成小派别小圈子,“小圈子那个东西害死人呐!很多失误就从这里出来,错误就从这里犯起”。《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1页。

    党的领导集体必须加强团结并齐心协力地做好工作。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搞好不出事。因为党内没有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什么事情都办不成,指明了加强执政党的权威和团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是邓小平根据新情况提出关于改革不合理的执政体制,从而维护党的执政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借鉴和吸收西方先进的执政体制和经验以提高党的执政水平。邓小平历来主张学习借鉴西方一切有利于中国发展进步的执政体制和经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民主化的制度及其相应的执政形式并走上了民主执政的轨道,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创新,以使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政治体制通过改革而日趋完善。因此,邓小平认为,要使我们的制度不断完善,使人民享受到最真实的最完整的民主,就应该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到的所有进步执政经验丰富和完善自己。他指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中的程序制、聘任制、罢免制、权力制衡与监督,以及公务员制度和各种具有科学性的行政管理制度,反映了人类执政的共同规律,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公共成果,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和吸收。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也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的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而且学习资本主义的某些好东西包括经营管理方法,也不等于实行资本主义。同时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教条主义,反对照搬照抄别国执政经验,反对全盘西化。针对思想理论界发生的偏向,他针对有些同志对于西方各种社会政治的思潮,不分析、不鉴别、不批判而是一窝蜂地盲目推崇,指出:“我们要向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其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知识和文化,闭关自守、故步自封是愚蠢的。但是,属于文化领域的东西,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对它们的思想内容和表现方法进行分析、鉴别和批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在邓小平看来,我们奋斗多年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而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因此,邓小平把学习外国一切先进的执政经验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

    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素质是人们产生自觉的正确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为基础,很难有行使民主的自觉性和能力。邓小平提出,要大力提高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的,其目的是要使中华民族从根本上摆脱政治素质贫穷落后的现状。

    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劳动者只有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才能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强大的后劲。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有了人才优势,再加上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目标就有把握达到。”《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通过文化知识教育,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各方面的素质,在我们的社会里,广大劳动者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他们自觉地刻苦钻研,提高科学文化水平,从而必将在生产中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0页。邓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指明了在我们这样的大国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的重大意义。

    邓小平认为,创造文明离不开这个民族的科技文化水平和民族精神,凡是崇尚知识、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民族是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民族。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邓小平提出了新时期要完善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总体目标。1977年8月邓小平在《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无论是高等院校还是中小学都要推动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1978年4月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大力在青少年中提倡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助人为乐、艰苦奋斗、英勇对敌的革命风尚,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忠于社会主义祖国、忠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忠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优秀人才,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成为有很高的政治责任心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坚定的革命思想和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严守纪律,专心致志地为人民积极工作的劳动者。”《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页。

    1983年4月邓小平首次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总体目标,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1985年3月邓小平指出:“要特别教育我们的下一代下两代,一定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一定不能让我们的青少年作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俘虏,那绝对不行。”《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当时青少年中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邓小平提出要切实抓好小学教育,强调:“革命的理想、共产主义的品德,要从小开始培养。要用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和中国的国情来教育我们的青年,使他们懂得,一旦中国抛弃社会主义,就要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要说实现小康,就连温饱也没有保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6页。

    邓小平提出:“我们一定要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提高民族自尊心,还要进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本主义腐蚀的革命品质教育。”《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页。

    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民族精神的思想方法,深刻地揭示了中华民族精神面貌的本质要求,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振兴中华民族的根本大计。

    培育公民民主政治意识。公民在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中的自主地位和作用,是通过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成熟和自觉外化实现的,而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基础。为此,建设政治制度文明必须:首先,培育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公民具有政治主体意识是公民进入政治过程的前提条件。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意味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独立人格的真正确立,反映出公民政治心理的健康与成熟,构成了政治制度文明的观念前提条件。其次,培育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价值在于,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并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和结果发生现实的影响。政治参与意识是公民民主意识至关重要的部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越普遍、越自觉,参与的行为越广泛、越深入,民主政治越发展,政治文明就越进步。再次,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公民只有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并普遍见之于行动,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性质和有序运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不断进步。通过民主观念的培育使广大公民拥有健康的政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较为一致的政治信仰、政治理想,共同的价值取向、规范体系和行为准则及价值评判标准,从而提高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进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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