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金纳共和思想研究-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的理论贡献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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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理论贡献与不足

    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在政治学界掀起了一股思想旋风。学术界对斯金纳这种与传统暌违甚远的共和主义理论非常关注,但是斯金纳的思想又显得那么不合时宜、难合“众意”,以至于一直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抨击。值得庆幸的是,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在不断的辩论和评价中正在逐渐获得日益广泛的认同与支持。

    一 理论贡献

    (一)研究方式的革命

    传统的政治哲学研究方法就是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名人名著,认为它们代表了当时最高的政治智慧,但斯金纳不那么认为。在斯金纳看来,政治思想是一定时期的政治行动,是某个具体事件的辩论过程及其结果,所以,斯金纳提出要历史地理解政治,从而颠覆了传统的那种经典解读。斯金纳认为,为了理解一个文本,有必要把它看成一种语言行动复合体,恢复作者写作时的行为。他认为,政治生活是政治家研究和话语场形成的主要内容和根据,所以研究政治思想一定要结合当时的场景和历史环境。“因为我认为政治生活本身为政治理论家设定了一些主要问题,使得某些论点看起来成问题,并使得相应的一些问题成为主要的辩论课题……我认为同样至关重要的是考虑一下构想出这些主要文本的知识环境……以及那些比较短暂的、同时代的对于社会和政治思想的贡献的来龙去脉。”[449]斯金纳告诉我们,对于思想史家来说,与之相符的角色便是作为考古学家而行动,挖掘出已经埋葬的思想瑰宝,拂去尘埃,以便我们重新思考要去研究什么[450]。

    作为历史学家的斯金纳在政治思想史的研究中显然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他坦陈特别欣赏维特根斯坦的一句名言:语言即为行动。他在《政治的视界》中指出:“思想史研究有两种方法,或者说语言有两种维度。第一种是被描写为意义的范畴,研究词汇和语言;第二种是语言行动的维度范畴,研究说话者在运用词汇和连句时所能行动的范围。传统的研究重视第一种,而我则关注于第二种。如果概括我的研究方法的话,可以用维特根斯坦的一句话:语言即为行动。”[451]斯金纳还指出:“任何言说必然是特定时刻特定意图的反映,它旨在回应特定的问题,是特定语境下的产物,任何试图超越这种语境的做法都必然是天真的。”[452]

    这种修辞视野的思想史研究方法给学界带来了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将原来被人们遗忘的语言与语境等内容都纳入我们的研究范围之中,丰富了思想史的研究内容。通过考察作者所利用的修辞战略来对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在历史上出现的很多政治概念和政治行动,更好地理解思想观念、原则与概念不断演变的进程。

    除了在研究方法有所创新,斯金纳还在研究对象上有所突破,将研究对象转向思想史上的政治“概念”,把“概念”当成一个独立的研究实体来进行考察分析。斯金纳认为,“概念史”可以更加突出政治思想的真实发展过程;“概念史”研究的提出不仅表明“思想史”研究具体化,而且意味着实现了思想史研究对象的实质性转换,实现了思想史研究从“思想史”到“概念史”的范式转换。斯金纳开创了政治思想史研究的新方向和新范式,奠定了政治思想史研究的新“基础”,与“个体思想”“思想的单元”的普遍性和反历史性相比,“概念史”则更为突出思想演进中的断裂性和历史性。斯金纳在政治思想研究中转换了整个研究的视角。

    (二)理论上的创新

    本书之所以把斯金纳的理论主体分为三个部分,是因为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这三个部分比较突出,而且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创新。

    首先,斯金纳对公民理论进行了重新阐发。公民理论是共和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从自由主义盛行之时便屈居一隅无人问津,遭遇了长时间的冷落与遗忘。虽然斯金纳工具性的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有可能是失败的,但仍然有可能的是,这种修正的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重建具有建设性的作用。它对自由主义的挑战能够推进自由主义对公民美德和积极公民身份的关注,也有利于迫使后者不断改革与超越。因为在斯金纳看来,自由主义对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的淡漠正好是公民自由濒临危险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对共和主义的当代复兴是富有现实意义的,尤其是其中对“公民责任”——义务的强调是非常及时的。因为,这种“警告”不仅唤起了人们对“古典共和”观点的重新关注,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独占历史舞台的哥特式的自由主义霸权理论,站在现实的角度,重新将公民责任融入公共生活,为公共义务与自由权利之间矛盾的化解提供了一种政治的解决途径。

    斯金纳的公民身份理论也别有创新,体现了公民权利义务的统一。他指出,坚持以权利作为王牌,无疑是在认可我们作为公民的腐化,还意味着一种非理性的自我毁灭形式。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我们的义务,不应该试图逃避任何超乎社会生活最低限度要求之外的事务。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履行我们的公共责任,这才是确保我们行将放弃之自由的唯一途径。斯金纳的公民身份理论还体现了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他指出,公民身份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是它的目的性,公民身份代表着一种大众的认同,表明具有这种资格的人是有着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二是它的工具性,公民只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积极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身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斯金纳还修正了传统的公民美德理论,认为美德不仅是指美好的道德,更是一种品质与能力,其中包括理性、雄辩、修辞等。在斯金纳看来,美德也并不像共和主义传统所认为的那样本身就是目的,而是主张公民美德只是对一种共同善的变通,是实现共同善的一种工具。另外,美德是可以塑造的,法律是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在其他学者眼里,法律是通过限制人们对其他人的侵犯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斯金纳认为,法律可以内化为人的行为规则,从而塑造人的品德。

    其次,斯金纳创新了共和主义国家理论。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以往研究国家理论大多是把相关的名人著作列举出来,作一个系统的阐述,然后建构一个所谓的有创新的观点,而斯金纳却独辟蹊径:从概念发展史的角度对国家概念进行了艰辛的“考古”,追溯国家的概念形成过程,认真研究了国家在不同时代的含义以及现代国家的意义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如何形成的。基于历史学家的渊博,斯金纳最后写出了现代国家概念的形成史、发展史,使一些谬种流传、以讹传讹的概念和观点得以纠正,同时开创了国家理论研究的新途径。第二,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斯金纳指出国家在逻辑上是优先于公民的,但国家这种优先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民自由,因为国家同时是公民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第三,斯金纳还指出共和国的均衡除了需要法律的制约、民权对政权的制约、社会制度的宽容之外,还需要经济的均衡,要保障人民生活生存最基本的需要,以免人民由于生活的原因而沦落到“依附”状态,这是共和国最低的“善”。第四,斯金纳还特别强调法律之于共和国的重要作用。斯金纳认为,只有法律才能防止共和国的腐化与公民的腐化,才能防止政权对民权的侵犯,才能防止私权对公权的侵犯,所以,共和国一定是宪政的。

    最后,斯金纳拓展了共和主义的自由理论。自由是20世纪政治中最富有争议的概念。在西方世界中,几乎每个人都在捍卫它,但这只是更加引起了对自由概念的争论。为了理解围绕自由展开的辩论,了解自由的概念史是必需的,但是没有人写过,斯金纳是第一个写自由概念史的学者。通过对自由概念史的研究,斯金纳一反传统的自由理论,提出“无依附自由”理论,认为自由的反面不仅仅是“无干涉”,更应该是“无依附”。干涉只是一种次要的恶,依附本身就意味着自由的阙如。既然自由被理解为不受依附,那么政治参与与自由的关系就空前紧密起来。如果一个公民逃避政治参与,就等于是放弃了自己意志对公共意志的影响,公共意志就会成为支配他的外在力量。在斯金纳看来,一个不能保证公民意志得以充分表达的政治体就是在纵容一种专断意志的形成,就不能让公民享有真正的自由。只有生活在一个法律由人人来制定的状态下,自由才可能得以保存。

    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与共和主义其他学者不同,斯金纳认为法律(共和国公民的公意)虽然不会造成依附,但也是一种干涉,必然侵犯人们的自由。但是,法律侵犯公民自由是为了保证更大的自由,所以,法律虽然是“不自由”但并不减损自由的总量,相反,法律增进了人们的自由。法律在其他共和主义学者那里是自由的构成性因素,在斯金纳这里变成了工具性因素。

    斯金纳继而提出了共和主义的自由是以消极自由为目的的自由观,但又不排斥积极自由,因为如果没有积极自由作为手段和途径,消极自由也很难得到实现。消极自由往往会让人们沉湎于追求各自的利益和快乐,很容易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积极自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我们必须将这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

    (三)复兴了共和主义传统

    共和主义不是一种已经过时的贵族传统,也不是一种对古代的乡愁,相反,由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对白争论,现代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获得了一种明确的理论认同。维罗里说:“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由主义曾经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挑战,有来自于社会正义之支持者的,有来自于社会等级和传统价值之支持者的,有来自于道德至善和道德复兴理想之支持者的,还有来自于共同体理想和参与民主之支持者的。但是,它从来没有或很少遇到以自由——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的名义发起的挑战。唯一的例外就是来自于积极自由和真正自由对纯粹形式自由的挑战。出于这个原因,不管我们到底如何评价共和主义的价值,我们都得承认共和主义使20世纪末极为沉闷的智识氛围重新获得了生机。”[453]斯金纳共和主义理论的横空出世让自由主义学者措手不及,使他们不得不再次审视自己自鸣得意的理论。

    在共和主义的复兴中斯金纳的作用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把共和主义这个传统凸显在大家的面前,让共和主义重新成为一个中心话题。其次,斯金纳对共和主义自由理论的阐发受到了学术界最广泛的关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共和主义本身的重新关注与研究。最后,斯金纳对共和主义中心议题的讨论把美德、法治、政体均衡等重新纳入人们的视线,复兴了共和主义的相关主题(关于斯金纳与共和主义的复兴可参考本书第六章中的相关内容)。

    二 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的不足

    斯金纳对共和主义的研究出发点并不是致力于建立一种自己的理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是出于一个历史学家的立场认为现存的共和主义思想有很多荒谬的理论,于是他想借助对理论的历史考古去纠正这些不恰当的共和主义理论,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阐发一些自己的见解。由于他的论证很充分,论据很确凿,分析推理很严密,所以斯金纳的理论一出现就在共和主义思想史学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和追随。但是,白玉不辞微瑕,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在理论上尚存有一些不足及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

    首先,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实际上是一种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折中。由于缺乏理论的坚定性,斯金纳一直徘徊摇曳于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斯金纳的公民理论一开始就反对共和主义的传统观点,认为公民需要美德,但更需要法律的规制,法律能够塑造公民的美德;关于国家与公民,传统的共和主义都认为公民的行为都要为了共和国的共善存在才有价值,而斯金纳却说共和国相对于公民来说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才是共和国的最终目的,尤其是他提出的“第三种自由”,更是试图把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与共和主义的积极自由结合在一起,糅合它们之间难以糅合的区别,缓解它们之间难以缓解的矛盾。从这些理论都可以看出,斯金纳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偏离了共和主义理论,又不同于传统的自由主义,从而滑向了“后自由主义”。

    其次,斯金纳的“第三种自由”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某种僵局:他们既想继续运用伯林的概念架构表达超出伯林视野的洞见,又没有对伯林的理论前提进行彻底的重新审查,更未能对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提出有说服力的诠释。他们忽而把自己倡导的自由概念等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忽而又把它与伯林的两种自由区分开来,自命为“第三种自由”,最后又在肯定第三种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概念的同时,仍然把它理解为消极自由,尽管是不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在这里,斯金纳不但生硬地肢解了伯林的思想,严重地误解了自己的主张,而且遮掩了理解自由或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其他更有前景的道路。

    最后,斯金纳对法律的过度强调也降低了美德在共和主义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引发了不少的争论与批评。一般认为,法律是通过强制规范他人来保护公民的自由的,而在斯金纳那里,法律还通过内在地强制自己、塑造自己从而来维护公民的自由。斯金纳关于“公民义务”和“法律的强制”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是含混不清的,含混之处在于它们对自由提出的到底是构成性要求还是工具性要求。斯金纳是想说,只有当行为主体充分履行其公民义务时,他们才被认为是自由的呢?还是想说,即使行为主体受到强迫或强制,他们也仍然被认为是自由的?它们都是关于自由的构成性要求,或者这两个主张仅仅是指某些确定的充分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即可以使行为主体处于某种与通常所理解的不同意义上的自由之中。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斯金纳并没有建构出令人满意的自由理论,在权利、法律、共同善或自由本身的态度上,没有什么可以帮助人们对他自己的共和主义重要性的理解。所以,斯金纳对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批评被证明是失败的。

    第二节 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的镜鉴

    “现代世界上有180多个国家,已有102个国家称为共和国,而且是不同时期,不同的要求而达到的共同取向……任何概念都很难成为世界共同认可的称号,唯有共和两字最具有凝聚力。”[454]尽管自由主义仍然统治天下,但是共和主义对各个国家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至于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冠名“共和国”。我们中国也不例外,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是一个历史概念,有血统、民族的成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表明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是所有人民共有的,“共和国”则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人民只有在这种组织形式之中,才能保障好自己应有的权利,行使好自己的权利。“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455]

    中国的传统可谓博大精深,似乎任何理论都可以在这里追本溯源,尤其是共和主义,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共和”传统和梦想。首先,“天下”观念深入人心就是一种明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我们美好的情操,而且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道德的国度,三纲五常妇孺皆知,伦理秩序在中国占有重要的位置。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主流儒家文化从来都以“公”“义”“中”“和”“德”“仁”“爱”为要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中国千百年来的最高境界。但是,回顾我们中国的历史,几千年来,一直是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它以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外靠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内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维护着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专制与独裁之中,共和只能是一个梦想,缺乏共和主义传统,何谓共和在理论上基本是不清晰的,甚至大部分时候指的是一种“有君共和”,幻想贤明的君主能带来一种政治与民生的生机。1949年出现了我国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新中国的成立对3000年的统治模式一翻到底,建立了一种新的共和主义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我们走向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当前,我们国家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该如何去实现我们的宏大目标,如何去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如何去实现人民的自由?结合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通过对斯金纳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一 树立法治观念,加强宪政建设

    基于人性的腐化和堕落,斯金纳主张法律是共和国存在的核心,是自由存在的前提,只有法律才能确保共和国的共善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法律的根本功能在于将公民从他们自利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强制达到他们自由的目的。法律能改变人性的腐化状态,强制人们采取符合德行的行动,确保自由与公共善。按照斯金纳的说法,自由的反面并不是干涉或障碍,而是奴役或依附。与此相应,法律的强制非但不会减损个人自由,反而是个人自由不可或缺的基础。斯金纳指出,新罗马自由理论家们反对霍布斯所说的个人自由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没有关系的观点,认为只有在一个法治的国家而非人治的国家,公民才能够保有自由,否则就是丧失了自由,是处在受奴役的状态。而一个法治国家就意味着其法律是全体人民来制定的,因此,体现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上,共和主义必定是宪政的唯一形式[456]。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我们国家缺乏民主传统、缺乏宪政文化。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几乎从来没有过像西方奴隶社会的雅典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民主那样的民主政体;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使得民主制的国家形式始终没有产生和创造出来。直到19世纪末叶,中国社会的封闭大门被打开了,才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传入中国。也只是到那时,中国人才开始知道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曾经有过民主制那样一种国家形式,并开始试图效仿西方人的样子,努力在中国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国家。辛亥革命的伟大意义就在于它在政治上推翻了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第一次在形式上建立了民主共和国。然而,民主制国家形式在旧中国的历史命运只能是昙花一现。因此,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直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以前,它始终不能成为国家的正规形式。民主政治发展的这种落后情况,历史地造成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某种“先天不足”景象。

    在数千年君主政治传统的影响下,我们很多人并不认识“宪政”,不认同“宪政”,更不愿实践“宪政”。笔者认为,“宪政”有四大根本要义:人民公意立宪和立法、宪法和法律至上、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宪法和法律实施有体制保障,这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基因。中国的政治法律传统严重缺乏这些重要基因,中国自古没有宪法,更没有宪政。古代中国的法,有“天法”“祖宗之法”“王法”,但从来就没有宪法;古代中国的政治,有“王政”“德政”“仁政”,但从来就没有宪政。这些观念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很多人的政治法律思维。很多人仍习惯于以传统的“王政”“德政”“仁政”思维看待今日中国的政治和法制问题,甚至误将类似于“王政”“德政”“仁政”的主张和实践看成建设“宪政”。这些错误观念严重妨碍了我们今天的民主法治或宪政建设。因此,我们要建设当代中国的“宪政”,就必须超越“王政”“德政”“仁政”的传统,脱胎换骨地完成“宪政”观念革命,而不能继续有意无意地以“王政”“德政”“仁政”的传统主张来偷梁换柱地架空“宪政”。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10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是实际上,宪政制度却发展得比较缓慢。这与中国长期缺乏宪政传统有关,如果想在中国建立宪政需要相对漫长的时间来为之创建适宜的环境,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共和国一定是宪政的,法治是共和主义政治的基础,是自由得以享有的保障,没有法律的自由是不安全的,也是容易腐化堕落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大力加强宪政建设。有学者感叹:“宪政的发明和运用,对人类的贡献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不亚于科学技术的任何一次创新。”[457]“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可能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可能会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458]法律是一切现代生活的基础,没有法治,任何政治文明都是不可想象的,遑论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了。然而,我们社会公民的规则意识十分淡薄,在我们身边违反规则的事随手拈来,举不胜举。在不少人眼里规则是约束别人的,对己则按有利和方便的原则行事,这主要是人的自私在作怪,无时无刻不在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人目无法纪,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对规则视而不见的行为一旦成为习惯,扩展至各个生活领域且渗入文化心理深处,其破坏性是巨大的,法律也无能为力。所以,缺乏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对共和主义制度是一大重创,不可轻视。

    另外,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斯金纳认为,没有法律限制的政府必然走向腐化,任何国王都是贪得无厌和反复无常的人,任何独断的权力都是共和主义所反对的,所以,对于国家权力实行法律的约束也是必需的。我们要加大法制建设与宣传,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法治意识,以防止国家与公民腐化堕落。

    二 重新审视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推进市民社会建设

    斯金纳的积极公民理论、无依附自由理论告诉我们,共和国是以民主作为基础的。我国正处于一个民主建设的新时期,我们既要加强党内民主也要加强人民民主,既要加强政治民主又要加强经济民主。要努力开拓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营造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氛围,培育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社会,它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其生成、组织和运转也主要以民间形式进行。市民社会有其共同认同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自治性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市民社会“强调公民身份,独立自主的地位,排斥人身依附”[459]。

    斯金纳认为,就公民与国家关系而言,市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屏障,是对国家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市民社会通过公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结社活动,即成为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形成自治、自主领域,为公民预置了一个(通过自律而非官方渠道)自由支配的空间。这些结社团体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公民提供的安全的庇护所,在这些庇护所内公民可避免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即使不能完全避免这种干预也可使这种干预经由各种结社团体而变得具有间接性。

    从社会层面来看,我们缺乏一个比较成熟的市民社会,缺乏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它指在政治国家控制之外的组织化的社会生活领域。一般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我国的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兴起的,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市民社会还是很薄弱。在中国的城市,市民的政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广大的农村,臣民思想还比较严重,这个除了与中国的传统有关,也与广大农村受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说,越是教育水平低的地方,市民社会就越难形成。除此之外,地域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广大农村地域辽阔,人们居住不集中,也是农村市民社会比较难以形成的一个客观因素[460]。

    1949~1978年,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道路的摸索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从“大跃进”时期开始,政治体制仍然处于一种“国家全能主义”时代,国家权力无处不有,无所不在,国家的影子完全淹没了社会,公民的私人空间受到不合理的侵犯,政党的权益甚至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都难以得到尊重和满足,公民的政治参与大部分是被迫的,参与能力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培养。

    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市民意识逐渐发达,权利意识、法治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要求保护私人领域的呼声日益高涨,各类民间团体日趋活跃,公民的社区、个人自治能力得到加强。而以上这些,又促进了政治体制的反思和转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得以重新思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得以重新界定。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在处理国家与公民、集体与个体的关系上都认为国家是至上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在国家利益面前必须臣服。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积极自由优先于消极自由。我们习惯于在积极自由的前提之下来谈论消极自由。这样的结局是使个人权利淹没于整体利益之中,公民淹没于国家之中。这种情形容易导致集权主义与暴政的产生,容易失去个体公民的支持从而丧失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斯金纳有关国家与公民理论告诉我们,国家不是目的,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是以最广大公民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为最终目的的。我们要改正那种整体主义倾向,不能只重视整体利益而忽视公民的个体感受。

    当然,也不能任凭私权侵犯公权,让某个人、某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公共的权益。斯金纳认为,个人和国家都是易于腐化的,所以它们之间最好要保持一个恰当的平衡,在不断变化不断调适之中保持动态的平衡。所以,我们要重新审视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相互关系,既要突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又要在公民权利、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去努力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发展。在论及共和政体均衡的时候,斯金纳特别指出了公民要对政府权力实施监督和限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的侵害。所以,我们必须要设计一种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良好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以维护共和国与公民的和谐关系。

    总的来说,我国一直都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体制,这种体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这种统治往往只是使国家拥有团结稳定的表象,却难以创造国家真正的内在和谐。政治统治者只是制造了一个箍桶的铁箍来箍住整个国家,然而超强的政府并不一定代表稳定,而在超强政府下萎缩、弱小的社会往往代表着脆弱,预示着危机。从印度尼西亚的现状来看,街头骚乱不断,分离主义运动频发,这说明苏哈托的那只铁箍只是表象,它最终什么也没箍住。所以,强政府、弱社会的体制并非低风险的统治方式,而是一种高风险的统治方式。给予市民社会较大的空间,与市民社会合作,却是一种低风险的统治方式。因此,政府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改良来缓和与社会的关系。只有这样,公民、社会、国家之间才能形成一个比较稳固的均衡,才能保持政治的稳定性,才能保持共和国的长治久安。

    三 加大公民精神建设,培养积极的个体公民

    斯金纳认为,共和国仅仅依赖一个抽象的制度框架远远不够,公民精神也是不可或缺的。为了维护好国家自由与公民的自由,“人民必须将个人的和宗派的利益搁置一边,并逐渐将他们个人的幸福与整个城市的幸福等同起来”[461]。因为高尚的美德应是每个公民个人为了有效投身公共事业所必备的品质,因而只有行为高尚的人才能确保自己的自由[462]。斯金纳指出,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热情,相反替代的是公民的疏忽和冷漠,那么共和国将不能成为共和国。也就是说,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以及受一种高层次公民美德的驱动,是维护共和国的基础。

    从个人层面上来看,国人大多缺乏一种公民精神和一种正确的权利义务观。首先,公民权利意识淡薄。长期以来义务本位的法律体系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缺失。法律体系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463]。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必然造成人们产生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政治参与不是主动参与型而是被动参与型。这种体制下造就的公民与共和政治要求的具有契约、协商、宽容、妥协精神的理性公民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中国传统社会素来重视“和为贵”,提倡“温良恭俭让”“息讼止争”,所以儒家思想不仅没有普度众生,反而造就了没有“权利”观念的懦弱的臣民。而当社会由统治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变时,其国民则需完成由“臣民”转变为“公民”的角色转换。公民角色区别于臣民的最明显特征,就在于前者是权利获得主体并珍视法律赋予的权利,虽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不像臣民那样为义务而义务。但是,公民观念并非与生俱来,更非神恩所赐,而是依靠自己为权利而斗争的努力去践行。

    近几十年来,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浸润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已有长足发展,但还远远不够。在生活中对各种侵权现象常常不能及时认识到,或虽认识到但未能作出积极反应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了应有的但还不完善的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合法合理权利主动采取合法而有效方式去争取或维护的行为更不多见。在儒家文化几千年的熏陶和浸淫下,顺从被誉为一种美德,在古代中国,从官员到平民、从人子到人妇都形成了一种顺从的惯性意识:妇顺从于夫,子顺从于父,臣顺从于君。面对专制者的淫威,广大民众只有顺从,不敢有丝毫的质疑和违抗,更不用说争取自己的权利。所以,服从或顺从不仅成了一种高尚的道德选择,成了人们的惯性选择,也成了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这与共和主义政治也是格格不入的。

    另外,国人公共精神、公共道德始终非常薄弱。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阿尔蒙德和维巴曾把公民的公共性类型分为三种:参与型、臣属型、地区型。参与型公民对政治非常关心,人们知道自己是国家的“公民”,为自己国家感到自豪并愿意经常讨论它,并相信自己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治。而臣属型公民虽然也知道他们是“公民”,但被动地卷入政治,他们认为谈论政治是令人不舒服的一件事情。他们听从宣传,但没有什么激情和忠诚。而地区型公民则没有或很少感到自己是国家的“公民”,只是认同自己周边的事物,对国家没什么感情,也没有尊敬和自豪,不关心政治,没有什么政治意识,很少谈论政治。中国的公民基本上属于臣属型,对个人利益相关的事情比较感兴趣,“事不关己”则“高高挂起”,缺乏一种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梁启超在100多年前就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464]“中国目前的局面仍然是单个的公民个体直接面对国家权力,公民仍然是一盘散沙,并未形成多元和自治的社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形成过程的协商妥协远远不够。”[465]

    中国从古至今都非常重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以此作为判断远近亲疏的标准。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十分恰当地解释了这种以个人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社会关系网络。费孝通认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在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都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466]所以,长期以来,我们国家都存在公共精神与公共道德的双重缺位。

    (一)加大公民教育力度,塑造积极的个体公民

    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指出积极公民是共和国的基础,共和国的公民一定是积极的、美德的、理性的高品质的公民,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共和国就不能成其为共和国。由此可见,斯金纳特别重视公民的教育问题。公民教育的缺失既是我们中国当今的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公民教育的核心是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意识、对国家的责任感、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权利等。独立人格包括许多内在的道德属性,如自主、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当代中国的发展深切呼唤公民教育的勃兴。追溯和梳理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缘起及其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只有进行公民教育,培养理性、积极、有责任感的现代高素质公民,才能促进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公民社会的建立,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我们要把公民放在社会、国家之中去。公民教育可以分为认识自我、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几个方面。努力把公民培养成斯金纳所说的积极公民,不但要体现在品质上,还要体现在能力上。

    首先,我们要加强公民精神的培育。斯金纳的积极公民理论告诉我们,消极自由的享有有赖于积极自由的发展,有赖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这个理论告诉我们,共和国的形成还需要一个自治的公民社会为基础,它所对应的政治,应当是一种公共政治,一种公众的政治。但是,缺少公民精神,公民社会就会变成黑格尔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私利的战场”,最终导致对立和冲突。国家不过是依赖私人利益结成的团体,没有公民精神的国家就是失去灵魂和生机的国家。所以,培育公民精神是建立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持续动力。

    公民精神主要包括维护公共政治的精神、民主精神、自由平等精神、公民本位的自身价值精神、超越自我的社会公共精神。公民精神一旦形成,必将对社会发展有所影响和推动。一是人们会产生对社会公正的强烈要求。在确立了公民精神的社会里,人们对公正的要求将不再受到压制,他们将大胆地表达其对公正的向往、对平等的渴望,社会也会为他们的表达提供渠道。这种表达的结果将使特权和各种不公正现象不再具有貌似的合理性、合法性,并因此而最终被淘汰。二是公民精神有助于形成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机制。在公民精神的鼓舞下,社会建立起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同时人们也将积极地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保证立法、执法、司法的公正,监督权力的运行,确保各级官员是在为人民的公共利益而工作。这将形成最有效的机制,弥补法律的任何漏洞,消除特权和社会不公正现象。三是公民精神有助于形成新型的政治文化,随着公民精神的日益深入和发展,必然形成新型的公民政治文化,为社会主义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公民精神将改造传统的臣民型政治心理,树立起自主、平等、理性的政治意识、政治人格、政治信仰,形成公民型政治心理。社会也将会在这种政治心理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评价标准,以此来评价指导各种政治生活和政治现象,从而建构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

    其次,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公民的各项素养。斯金纳的公民美德理论告诉我们,公民美德包括美好的道德,但更包括美好的素质,比如理性、雄辩等。建设现代化国家包括了许多方面,但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关于公民素质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应相互结合,其中尤其是要加强学校教育。作为个体的公民,素质非常重要,是决定其参与公共生活、公共政治水平高低、质量好坏的因素。素质教育不但包含科学文化教育,还包含处理公共事务、参政议政能力的培养。

    (二)树立公民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斯金纳的理论告诉我们,共和国的所有目标不是为了积极自由,而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消极自由。相对于消极自由而言,积极参与只是自由的构成性要素之一。也就是说,公民只有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才能保证自己的消极自由的实现,积极参与的价值并不在于享受积极自由本身,而在于它是消极自由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所有的言行都必须置于消极自由的前提之下,只有这样,我们的自由才能得以确实而长久的维护。这个理论说明,自由、权利得到实现的前提是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要有争取权利的意识。

    现代民主政治也可以说是公民政治,公民政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发生的所有关系的总和。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所以从公民角度来看,这些关系可分为权利和义务两大部分:公民政治的本质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在现实政治中,这种平衡往往很难实现,经常会出现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偏失,不是过分重视权利就是过分强调义务。于是,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博弈就出现了政治的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野蛮型政治,在这种政治形态下,社会的每个成员在国家中只强调自己享有的权利,忽视必须承担的义务,社会内部冲突严重,成了“私利的战场”。这时候,公民实质上已沦为暴民,政治也实质上沦为了暴政。二是臣民型政治,在这种政治形态下,国家只强调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公民仅仅只是统治的客体。这时候,公民实质上已沦为臣民,公民政治也实质上沦为了臣民政治。三是均衡型政治,无论在政府还是在公民看来,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要,两者平衡统一、密不可分。政府为公民更好地实现权利而提供保障,公民则通过积极参与争取自己的权利,也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时候,公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政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政治[467]。

    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让我们重新认识到权利义务的均衡性与统一性:如果我们想扩大自己的个人自由,就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君主身上。相反,我们必须自己掌握政治舞台。限于当今政府在技术上的错综复杂和不可避免的秘密,在当代任何民主国家,我们想积极有效地控制政治过程是不现实的,但这种反对的意见提得过于草率了。公共生活中有许多领域缺少对实际执行过程的直接控制。在这些领域里,更多的公共参与完全可以提高我们所谓的代表的责任感。我们之所以要对共和主义的政治观重新加以审视,并不是因为它可以直接告诉我们如何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政府将因为实行民治而实现民享——这仍然需要我们去努力;而仅仅是因为它传达了这样一个警告——尽管它可能过于悲观,但却不容我们忽视:我们必须要把义务置于权利之上,否则我们必定会发现权利本身将遭到破坏[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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