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发展-深化福建农业投融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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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棋郑境辉

    建设现代农业是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目标的主要任务之一。强化农业投融资,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健全农业投融资机制,可以更好地配置农业资金,增加农业资金供给,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促进海西经济发展。

    一、三十多年来福建农业投融资态势透析

    (一)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业投融资的总量变动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业投资总量增长呈现上下波动状态,1978~2007年,农业投资总量增长速度由增到减多次交替。此外,农业投资总量持续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资金外流严重等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福建农业发展的瓶颈。

    (二)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业投融资的结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业投融资的结构变化很大。财政资金投入占农业总投资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78~2007年的30年间共下降了11.78个百分点。金融系统的农业贷款所占比例稳步上升,并且增幅较大,2007年达到了42.6%,比1986年增长了23.7%。而乡镇企业贷款所占比例明显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而后又缓慢下降,并于2007年降为10.61%。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例波动频繁,总体呈现下降态势,2007年降为11.87%,与1978年相比下降了将近六个百分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则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并且波动幅度较大,至2007年达到28.44%,是最低点1986年的8.13%的3.5倍。外商农业投资在福建农业资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即使最多的年份,外资农业投入在农业投资总额中所占的份额也没有超过7%。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业投融资大致呈现出大幅度增长、平衡增长、负增长、波动增长和低速增长相结合的态势,不仅变动频繁波幅大,而且农业投融资的结构变化也很大。根据农业投融资总量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可将1978年后福建农业投融资的变动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5年),体制的变动带来农业投资总量的快速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由于改革开放后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相对稳定,农产品市场开始逐步开放,权责利机制逐步完善,开始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农业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拓宽。其中,农业贷款在农业资金中所占份额不断波动上升且始终稳定在20%以上,并于1985年达到28.46%,比1978年的22.65%增长了5.81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虽然小有波动,但总体呈现出小幅下降的态势外商投资额较少,所占比重低于0.2%。

    第二阶段(1986~1993年),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和外商农业投资实现较快增长。优惠措施减少,乡镇企业贷款所占的份额迅速下滑,从1986年的43.7%降至25.06%,减少了17.94个百分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重在此期间有了大幅上升,1993年升为17.76%,与1986年相比翻了一番。财政资金、农业贷款、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则没有太大的变化,所占比例分别稳定在5%、20%和26%左右。外商投资也有了一定的增长,所占比例在1993年已经超过5%,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占份额最高的时期。

    第三阶段(1994~2007年),农业贷款在福建农业资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至2008年底,福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1267.09亿元,比年初增长19.99%;各项贷款余额769.72亿元,增长17.72%。农业贷款在福建农业资金中所占的比重也出现大幅上升的态势。至2007年,农业贷款所占比例与1994年相比上升了23.67%,与此同时,集体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2007年比1994年上升了12.58%。财政资金所占比重略有下降,基本稳定在4%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和乡镇企业贷款都呈现下滑态势,2007年分别降低11.87和10.61%,比1994年分别减少了将近18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外商投资所占比例也小幅下滑,至2007年降为1.1%。

    二、福建省农业投融资存在问题的剖析

    (一)福建省农业投融资存在问题

    (1)农业财力有限,农业发展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从农业投入总量来看,福建省财政支农支出有所增加,但从相对量来看,财政支农支出比重偏低,与全国农业生产状况和发展要求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的无限性和财政支农资金供给的有限性的矛盾长期存在,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如农地重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品质改良、重大病害控制、食品安全保障等大量资金需要,都难以得到完全有效满足,长期内也难以解决。

    (2)农业贷款比例偏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难获贷款。2010年,福建省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近10%,而农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不到6%。同时,由于政策性银行业务单一和商业银行资金的逐利性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有限性,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度较大。农业发展银行为满足产业政策要求,专门负责棉粮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由于资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调拨,农发行服务领域仅为农业产业链的流通、储备环节,支农效果不大。农业的信用投入主要由农业银行和农信社提供。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要求,农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区域从农村转向城市,支持产业也从农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此外,农业银行和农信社在审批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者提供相应的抵押,而这正是农户所缺乏的。

    (3)农村资金积累低,速度慢,外流严重。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网点不断撤离,不仅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向城市,流出资金中有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以存款准备金的形式流向中央银行,间接流向非农产业。而且,农村和农业项目的收益一般较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大,致使农业项目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

    (4)农业外资有所增长,但结构不合理。虽然,福建省农业外商直接投资2000~2009年间有所增长,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吸收外资数额较小,同时还存在外资结构不合理、农业投资环境不完善、利用外资规模小、利用外资的地区差异大且分布不平衡等其他问题。

    (二)福建省农业融资问题原因剖析

    (1)财政支农体系不完善致使资金利用效率不高。财政资金向农业投入的渠道主要是农业扶贫资金的投入、农业水利等基础的设施投入、农业其他各种专项基础设施的投入等。但由于资金的不到位现象严重,加剧了财政支农力度不足的问题严重性。由于县、乡财政体系尚不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上级拨入的专项发展基金被挪用的比较多,加上缺乏良好的民主监督机制,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比较低。

    (2)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导致农业融资动力不足。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有很高的依赖性,而且农产品普遍存在低值性,这些导致了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投资农业动力不足。一方面,农业高度依赖自然环境,而迄今为止人类对自然环境控制的能力极为有限。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业的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土地等资源的抗灾御险能力低,这就增添了农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熊志东,2006);另一方面,农产品普遍存在低值性。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深加工明显不足,导致其附加值低,而且农产品缺需求乏弹性,往往出现“谷贱伤农”现象。在农业投资利润率较低的情况下,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投资农业兴趣不大。

    (3)信用体系不健全加大了农业融资的难度。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农村市场中存在农户数量大,分布广,分散化等问题,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成本。此外,农户信用意识薄弱,逾期还本付息甚至不还屡屡发生,造成商业银行“惜贷”。而且,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和发放权上收,拉长了贷款申请链,制约了贷款发放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三、深化福建农业投融资的基本思路

    (一)构建农业投融资稳定增长机制

    从福建农业、农村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构建以财政、金融机构、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主,包括农业外商直接投资和社会其他方面投资在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投融资体系,以此加快福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

    (1)确保财政投资农业的稳定增长。在目前农业基础条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财政应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资总量,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保有压,保证财政农业投资资金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并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参股、担保等方式得以放大,实现对全社会农业投入资金的流向引导和结构调整,使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农业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

    (2)加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应发挥政策性支农的职能,加大对农业贷款和各项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比重,为农业开发和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应承担一定的支农责任,县及县以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信用社应提高其信贷支农的能力,增加支农贷款数量,改进支农方式,调整支农贷款投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还要合理引导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的监控和引导,加强金融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民间信贷行为,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

    (3)鼓励农户对农投资的积极性。在财政和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便利的同时,要注意采用资金匹配的办法,带动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对于财政投放的专项支农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放的农业生产性资金以及金融机构投放的支农资金,可按照农户的收益情况要求其投入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完善农业市场体系、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等多种渠道,使农村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不断充实农民的资金实力,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发挥农户在农业投资中的主体作用。

    (4)扶持农村中小企业成为农业投资的有力主体。要吸引农村中小企业进入农业开发领域,国家应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核准制,在税收、贴息等方面对农村中小企业投资农业给予优惠和奖励。通过政策引导、优化环境,吸引各类农村中小企业投资农业生产,充实农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在促进农业发展、解决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5)强化招商引资力度。福建应充分发挥地理优势,不断改善和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包括台资、港资在内的境内外客商来闽投资农业。同时,可根据外资的不同需求和特点,一方面,积极积极鼓励外资参与福建农业产业化进程,通过开设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另一方面,可通过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入福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加强农业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良种引进、种养技术、农产品储存、保鲜和深加工等方面的合作。在深度交流、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双赢。

    (二)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

    在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同时,要不断拓展支农资金的渠道,如可尝试通过发行农业专项债券的方式支持农业发展。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生产资金,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开辟农业直接融资渠道,缓解农业发展的资金制约。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政策等方式鼓励农业类龙头企业通过重组改制,到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本。而只要经营良好,符合上市有关文件的要求,企业就能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持续地从市场获得资金,等于增加了一个融资渠道。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融资能力,相对一般的企业更容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进一步“以资本获取资金”,扩大农业企业的融资规模,充分发挥杆杠效应。信誉好的企业,可以进一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更多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如以“订单+贷款”等信贷方式提高农业企业的贷款可能性和贷款额度。

    (三)完善农业投融资的资金投向

    在对农业的直接投资方面,要从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村的整体发展,从单纯支持农产品产量增长转向支持农产品质量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要加大农业发展基础领域和重点领域投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首先,财政应重点支持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其能够尽快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次,要大力支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加强以农业实用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农业建设,逐步建立其财政投入、银行信贷、社会投资、农民自筹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科教结合投资体制。第三,要充分调动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把生态农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改善和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把资金投入的重点放在提高农业生态科技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上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相统一。在对农业的间接投资方面,要适当扩大间接投资的范围与比例,对农业的补贴要从暗补为主转到明补为主,要从中介环节为主转到农业生产加工为主。同时,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发展的转移支付,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特色项目,带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从管理使用上说,对农业的投资要整体统筹,分工负责,明确界定各部门在农业投入上的事权和财权关系,注意以法律形式约束各部门的行为,实现农业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农业投融资激励约束机制

    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以及谁受益、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形成向农业倾斜的并且符合商业性金融利益的激励机制和国家为农业信贷风险提供担保的风险转移制度。

    (1)建立国家财政农业投资的示范带动机制。要强化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市场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一方面,对直接支农的资金,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科技农业企业和农业科技重点推广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产业专项资金等方式,有效促进农业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财政也可通过政策性银行等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特别是对农业、农村发展急需的,但公共性、外部性又比较强的项目的支持。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建设。这样,既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又可以通过杠杆效应用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民间资金投资农业,从而放大财政农业投资的规模效应,间接加大财政扶持农业的广度和力度,实现财政资金与民间资金的良性循环与互动。

    (2)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国家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进行税收制度创新,对主要的支农机构和企业免征营业税,如对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农户信贷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实行税收优惠等,以此保证这些金融机构支农业务的顺利开展。由于金融机构农业信贷的获利空间小,并且经营成本和违约风险比较高,因此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同时,也要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通过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对由于投资农业项目而出现的亏损,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完善农业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1)开展好农业保险。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努力探索农业保险经营的新思路,通过成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农民由于特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将农业保险纳入地方农业支持体系,将农业政策性投入和其他农村福利措施与农业保险挂钩,鼓励和吸引农民投保,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不断拓宽农业保险业务范围,转变农业保险方式,保障农民利益。

    (2)通过税收减免减轻农业保险经营负担。一是免除农险业务所得税,提高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减征农业保险经办企业的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增加经营主体的准备金,另一方面又可以以此降低保费,提高农民投保能力;三是对开办县以下农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机构,逐年审批缓征营业税。

    (3)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坚强后盾。通过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各地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代行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弥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险业务的亏损,以保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六)加快农业投融资法规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加强农业投融资的重要保证。福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制定有关的法规条例,规范和约束省内各级主要部门的农业投融资行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农业投融资中的地位作用,对农业信贷、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工商企业、外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的行为加以鼓励、规范和引导。同时利用法规条例对农业公共投资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确保农业投资的有序、高效,为福建农业投融资的稳健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为福建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可以围绕以下四项政策制定农业投融资的有关条例:(1)区域农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农业法、现行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要求和福建省农业生产发展现状、阶段发展目标的要求,科学制定福建农业产业政策,提出福建农业发展目标及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以引导农业投资,推进现代化发展。(2)财政主要是进行农村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改革。要改变财政农业补贴方式,改对涉农企业补贴方式为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如对农用生产资料给予价格支持、适当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等,使财政补贴落实到实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3)信贷政策。可根据福建省先行先试的优势,制定符合福建实际的区域信贷政策,明确农村信贷政策支持的重点和项目;进一步修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强化执法意识和力度,以规范农业投融资主体行为,正确引导资金流向。

    注释:

    [1]张文棋.福建农村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2]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福建农业投融资研究--基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证分析[R].福建全国第二次农业经济普查课题,2009

    [3]张永厂,欧阳令南.中国农业融资体系的困境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5(33):1783-1786.

    [4]熊志东,王晶.我国农业融资瓶颈问题探析[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6(8):43-44.

    [5]李艳萍.天津设施农业融资机制与融资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2009(3):62-64.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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