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远竹谢帮生
摘要:基于对福建省尤溪、邵武、沙县和永安四县市135户农户的调查结果,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对影响农户选择是否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户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人均收入、林业收入比、中心的交易程序复杂程度、中心的影响力、中心的效率等因素对农户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新一轮林改及林权交易中心的宣传力度;优先考虑在那些林业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乡镇设立林权交易分中心;简化中心的办事程序,减少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以提高中心的效率;适当拓展和完善中心的业务等建议。
关键词:林权交易中心;新一轮林改;logistic回归分析;影响因素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2003年初,福建省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省份,率先开展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统一将其简称为“新一轮林改”)。新一轮林改主要包括“确权发证”和“配套改革”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的“确权发证”工作已于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随后林改进入了后续配套改革阶段。“确权发证”明晰了集体山林的产权关系,但在林权明晰之后,还面临着如何实现山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效益问题。因此,随着新一轮林改的深入,各地的林权交易和林权流转活动日益活跃。与此相适应,林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各地相继成立。目前,福建省各县市基本上均建立了具有林权交易综合服务功能的“林业服务中心”或“林业要素市场”(本文根据惯例将其统称为“林权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作为一种林权交易的综合服务平台,其建立和发展不仅为林权交易各方提供了一条新的交易渠道,而且有助于为交易各方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因而成为各方主体均十分关注的焦点。
随着林权流转和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于林权流转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之一,但现有的研究中,关于林权交易方式特别是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探讨却十分有限。文彩云和张蕾(2008)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农户的林地流转行为,指出林改后农户的林地流转具有发生率显著提升但流转规模相对较小等特征;孔凡斌(2008)认为林地规模、农民家庭收入水平、收入来源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是影响农民投资林业意愿的不确定因素;陈珂等(2009)依据对辽宁省林农的问卷调查,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林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指出是否担任村干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因素显著地影响着农户林地转出的意愿,而劳动力数量、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则显著地影响林农林地转入意愿;廖文梅等(2010)则研究了农户林地流转决策行为的影响因素,其研究表明家庭劳动力数量、林地承包年限、林地边界是否清晰、林业经营风险、林改前的经营方式、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林业投入、林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和林业收入增加程度等因素对农户林地流转行为有显著的影响。更多的关于农户土地流转的研究则集中于耕地使用权的流转。张红宇(2002)认为,农业外部环境变化和农业内部的积极因素是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动因;钱忠好(2003)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实现市场流转取决于能否产生足够的市场需求和供给,在各种成本与收益的影响下,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面临着需求大于供给的不均衡状态,为此须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外部条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地的有效供给;其他大量的研究则认为,农户资源禀赋(田传浩等,2004;刘克春等,2006;叶剑平等,2006;孟俊杰,2010;张三峰等,2010)、流转供需信息、交易费用(钱文荣,2003)、产权和制度(叶剑平等,2006)、市场结构(叶剑平等,2006)、土地流转方式(郭嘉等,2010)等因素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有影响。
综上所述可知,目前理论界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流转行为或流转意愿上,对于农户选择何种流转或交易途径的研究尚不多见,尤其是对通过林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这一全新的林权交易渠道的研究则更少。本文根据对福建省尤溪、邵武、沙县、永安四个林业重点县市的林农进行入户问卷调查和参与式访谈所得出的结果,对影响农户选择林权交易中心进行林权交易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因素分析的研究设计
(一)问卷调查对象选择及样本数据的说明
本课题组于2010年对福建省尤溪、邵武、沙县及永安四县市(这些县市均为全国重点林业县,其林改工作居全省前列,且其林权交易中心的发展各具特色,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农户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调查样本采用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对于选定的农户均采用一对一参与式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并填写问卷,共完成有效问卷135份。通过对问卷进行信度分析,Cronbach系数为0.74,大于0.7,表明问卷有较高的信度,适合于相关分析。问卷分布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135户农户中,其中有21户曾经参与过林权交易中心的林权交易活动,占样本总数的15.56%;其余的114户农户还没有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林权交易活动,占样本总数的84.44%。在这114户农户中,其中有52户曾经有过林权交易,但并没有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而另外的62户农户虽然在林权改革后已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山林资源,但还没有进行过林权交易活动。根据课题组对这四个县市受访农户的调查询问,并结合对福建省林业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本次调查对象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处于林业生产与林权改革第一线的乡镇林业站负责人和乡村干部的参与式调查访谈,得知上述样本中参与和未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分布情况,基本上符合各县市当前的实际,样本具有代表性。
从表1样本农户的分布中可知,通过中心进行林权交易尚未成为当前农户进行林权交易的首选方式。在此情形下,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户主体,开展与林权交易方式相关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以深入了解影响他们选择是否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主要因素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因素分析的相关变量定义
根据前述的理论回顾可知,当前影响农户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因素有产权和制度约束、农户个体特征、农户家庭资源禀赋、对土地经营收入的依赖程度、土地经营规模、土地供给与需求、交易费用、土地流转方式等。本文所研究的是在既定的产权和制度约束条件下(即新一轮林改之后),农户对于林权交易方式的选择问题。因此,将因变量设置为二元变量,农户曾参与林权交易中心交易的,赋值1;农户未曾参与林权交易中心交易的,赋值0;同时自变量类型及具体的自变量定义详见表2所示。
(三)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因素分析中所采用的研究模型与方法
本研究采用SPSS13.0的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旨在明确林农选择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林权交易的影响因素。其基本模型如下:
Logit P =㏑(P/(1-P))=A+∑(Bi×Xi)
上式中:P表示在给定的系列自变量X1、X2……Xi的值时,事件发生的概率;(P/(1-P))表示事件发生概率与不发生概率的比;A为模型截距;Bi为各自变量的Logistic回归系数,表示在其他自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某一自变量变化一个单位时,Logit P平均变化的量。
三、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因素的实证过程
(一)实证分析所需的研究变量的初步筛选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将农户划分为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与未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两组(以下简称为两类农户),并将其作为因变量。对表2中所示的各个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是否具有相关关系进行列联表分析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置信水平下(限于篇幅,未列出检验结果)两类农户在教育年限(X2)、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X5)、人均收入(X7)、现有林地面积(X8)、林业收入比(X9)、买入林地面积(X10)、买入林地块数(X11)、卖出林地面积(X12)、卖出林地块数(X13)、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X15)、中心影响力的提升(X18)、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完善(X19)、中心效率的提升(X21)等13个自变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初步表明其会影响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的选择。此外,相关性分析表明买入林地面积与买入林地块数、卖出林地面积与卖出林地块数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因此剔除买入林地面积和卖出林地面积两个变量。
综合前述的分析,最终可以进入Logistic回归模型检验的自变量有教育年限(X2)、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X5)、人均收入(X7)、林业收入比(X9)、现有林地面积(X9)、买入林地块数(X11)、卖出林地块数(X13)、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X15)、中心影响力的提升(X18)、相关业务的拓展和完善(X19)、中心效率的提升(X21)等11个变量。
(二)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注:未参与,表示未参与林权交易中心的林权交易活动;参与,表示参与过林权交易中心的林权交易活动。
表3为连续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两类农户在所了解的交易途径数量、人均收入、林业收入比、现有林地面积、买卖林地块数等指标上的差异较大,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在这几个方面均比未参与的农户高出不少,这表明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具有了解的交易途径更多、人均收入更高、对林业收入的依赖程度更大、现有林地面积更大、买卖林地块数更多等特点。同时,从上述的描述统计中也可以看出,两类农户的教育年限虽有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明显。
表4为名义变量的频数分布表,从中可以看出两类农户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的评价更为积极。其原因可能在于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有更深入的了解,以及通过与其他交易形式比较之后,对中心的看法发生了改变。从总体上而言,有超过半数(51.9%)的受调查农户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比其他交易形式更复杂;同时,受调查者对中心影响力的提升、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完善、效率的提升等体现中心运作效率方面的评价均为“一般”。
(三)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及分析
前述的分析结果表明所选择的几个变量对农户选择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林权交易均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然而,列联表分析还不能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因此,还需借助多元回归分析才能得到更稳健的证据。借助于SPSS 13.0统计软件,将前述自变量均放入模型当中(其中中心影响力的提升、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完善、中心效率的提升三个变量作为哑变量处理),采用向前逐步法(条件似然比)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得到的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从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Hosmer 、Lemeshow拟合优度检验值为8.861,显著性水平为0.354,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在截断概率为0.5的水平下,模型识别未参与农户的准确率为96.5%,识别参与农户的准确率为76.2%,总体识别准确率为93.3%。
从表5可以看出,在最低10%的置信水平下,最终进入模型的影响因素有6个。其中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的有人均收入(X7)1个变量;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的有农户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X5)、林业收入比(X9)、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X15)、中心效率的提升(X21)4个变量;在10%置信水平下显著的有中心影响力的提升(X18)1个变量。从回归结果来看,教育年限、现有林地面积、买入林地块数、卖出林地块数、相关业务的拓展和完善5个变量对于农户是否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的影响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四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结果的解释及建议
(一)对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解释
从前述实证过程来看,最终显著的影响因素主要涉及农户个体特征、家庭资源禀赋、农户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对中心的看法、对现有中心成效的评价等五个方面,相关因素对农户参与中心交易产生的影响与本文的预期判断基本一致;林地规模、林地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对被调查农户选择中心这一交易方式有一定的影响,体现为农户现有林地面积越大、买卖的林地面积越大、买卖的林地块数越多,其选择通过中心交易的可能性更大,但这种影响在整体上并不显著;而对通过中心所耗费的交易费用高低的判断,对于农户的选择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与相关学者(钱文荣,2003;刘克春等,2006)对于农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判断不一致。从本课题组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其原因主要是与其他交易途径相比,两类农户中,认为中心交易费用更高的分别占33.33%和41.22%,说明两类农户对此的看法基本一致,同时也表明中心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还需采取一定的措施。
(1)个体特征的影响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在农户个体特征中,户主年龄、职业以及是否为村干部对于农户选择中心进行交易并无影响;“教育年限”对农户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与之相对应的是“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对于农户的选择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所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每增加一种,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可能性提高3.763倍,这表明农户所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越多,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可能性也越大。可能的原因在于,随着农户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增加,其对新一轮林改后国家的林业政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中心的评价也更为理性,因而其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的意愿上升,这证实了此前的预期判断。
(2)家庭资源禀赋的影响分析。在体现家庭资源禀赋的3个待检验变量中,实证检验过程表明,“劳动力人口”对于农户是否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并无显著的影响,这与其他学者对林地流转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陈珂等,2009;廖文梅等,2010);而“人均收入”则对农户是否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人均收入每增加一千元,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发生比是原来的1.257倍,这表明随着农户人均收入的增加,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可能性也增加,这与前述有关学者对我国农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这同时也证实了本课题组的经验判断。而“现有林地面积”则与农户对交易中心的选择正相关,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持有的林地面积远高于未参与农户,但这种影响并不显著。
(3)对林业的依赖程度的影响分析。表5的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林业收入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参与中心交易的发生比是原来的1.036倍,这表明随着农户对林业收入依赖程度的提高,其通过中心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与前述经验分析结果相一致,也证实了廖文梅等(2010)对农户林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判断,但影响方向不同。从实际调查所了解的情况看,可能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户对制度性因素的考虑,随着对林业依赖程度的加深,农户对林权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更为敏感,因而更愿意通过相对更为规范、更有保障的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对林权交易中心看法的影响分析。关于农户对现有林权交易中心的看法方面,本文设置了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中心的交易效率是否更低、中心是否也存在着不公平交易三个变量,检验结果表明,两类农户在对“中心的交易程序是否更复杂”的判断上出现显著的差异,在控制住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更复杂的农户,其参与林权交易中心的发生比是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不复杂农户的0.137倍,表明对于中心交易程序复杂程度的不同看法会影响农户对交易方式的选择,认为中心的交易程序更复杂的农户参与中心交易的意愿更低。在对其他两个变量的判断上,认为中心的交易效率更低的两类农户分别仅占14.29%和8.77%,认为中心也存在着不公平交易的两类农户分别仅占0%和2.63%,两者并无显著的差异,与实证结果基本一致。
(5)对现有林权交易中心成效的评价对农户参与林权交易中心的影响。在对现有中心的成效评价方面,实证结果表明,两类农户在对中心影响力和中心效率提升两方面的评价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影响力和中心效率提升方面的评价好转,其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这与一般的经验判断一致;两类农户在对中心相关业务的拓展和完善方面的评价有一定的差异,从表4可知,参与中心交易的农户在这方面对中心的评价更为积极,但这种差异从整体上看并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表明其对农户选择参与中心交易并无显著的影响;此外,两类农户在中心服务水平的提高、盘活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山林资源破碎化等方面对中心的评价结果趋于一致。
(二)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的若干针对性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从提升中心的交易量、促进中心发展的角度,福建省林权交易中心及其相关的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应加强对新一轮林改及林权交易中心的宣传力度。通过对新一轮林改的宣传,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对林权改革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利好预期,提高农户的交易意愿,增强其对林权交易途径的了解;此外,中心也应加强对自身及林改政策的宣传力度,加深广大林农对政策的把握和对中心的信任度,提升其自身的影响力,从而增加中心交易的参与者,提高林权交易的活跃程度。
第二,可优先考虑在重点林区中那些林业较发达的乡镇设立林权交易分中心。这是因为,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其农户家庭收入对于林业的依赖程度通常较高,因而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较为稳妥的交易途径,从而有利于农户选择通过中心进行交易,这无疑有助于提高林权交易中心的交易量。
第三,应简化中心的办事程序,降低收费,提高中心的效率。前述分析说明,林权交易中心只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中心的效率,才有助于吸引广大的农户参与。因此,可以考虑对农户按林权交易量的大小进行分类,即分为小规模农户和大户。其中小规模农户对于交易的便利性有更高的要求,应考虑提供一种简化的交易程序;而对大户而言,由于这类农户对交易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有较高的要求,可通过提供相对完整、完善的交易程序。至于涉及集体和国有的山林产权交易,由于其涉及的主体较多,而且其交易规模往往较大,所以也应按照严格、规范的交易程序进行。此外,对于农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林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应尽快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四,适当地拓展和完善中心的业务。如何为不同目标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以避免出现与其他交易形式所提供的服务同质化问题,从而培育中心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当前各地的林权交易中心均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从本课题组所调研的四个县市的林权交易中心来看,虽然其计划提供的服务内容都比较多,既有林业办证服务,也有林权交易服务及产权中介服务等,但实际上目前各地的交易中心大多仅涉及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以及林权交易之后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服务。而对其他的服务如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林业投融资等服务则较少涉及。这致使其与其他交易形式相比,优势并不明显。同时,中心也没有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些相关服务项目的缺失,使中心蜕变成为与一般的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无异,不利于促进有关交易主体对中心的了解,从而限制了中心功能的发挥。因此,中心应进一步拓展相关的服务内容,目前应重点做好林权交易活动组织、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交易之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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