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断案2002-2004-对话当事人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16.钱款失窃成被告

    记者:戴本祠

    这是一个说起来心酸的故事,两个老朋友,十多年来相知相助,但一次丢钱事件的偶然发生,最终使得他们反目成仇。一位朋友说,你就是偷我钱的贼;另一位更恼羞成怒:你诽谤我,咱们法庭上见。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当事人:吕志学、陈传峰(安徽省淮南矿物局新庄煤矿职工)证人:张如意、徐德亮(安徽省淮南矿物局新庄煤矿职工)案发地:安徽省淮南市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回放]

    5000元工资款不翼而飞。

    本期故事里的两位主人公陈传峰和吕志学都是淮南矿物局新庄煤矿职工。在纠纷发生以前,两个人是十几年的老朋友。

    究竟是什么事让两个人反目成仇,直到今天的对簿公堂呢?

    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陈传峰把没发完的工资钱带回了家。当时和吕志学有借贷关系的钱嫂到了陈家,目的是还给吕志学1000块的利息钱。于是,陈打电话通知吕志学到他家来拿这个利息钱。然后,钱嫂当着陈的面,把1000块钱交给了他。钱嫂离开后,陈传峰的爱人和孩子就在对面的房子里休息了。晚上10点钟左右,陈传峰和吕志学闲谈的时候,吕提出来一件事,说他们单位有个工人叫张平山,前段时间,吕回老家的时候,从张平山那借了100块钱。所以,吕就让陈从带旧的工资里面把100块钱扣给他以用来还借张平山的钱。据陈传峰描述,当时他从上衣口袋内一沓工资款里抽出一张100元给了吕志学,就随手把上衣放在床上出去方便了一下,大概有七八分钟……

    第二天早上陈传峰起来上班,在拿衣服的时候,他下意识地摸了摸口袋,却发现口袋里面钱没有了,而另一只口袋里面的工资表还在。这个时候,他的爱人和孩子还在对面的屋子里锁着门休息,他敲开爱人的门后,告诉她钱少了,并认定他的朋友吕志学拿了他的钱。

    [当事人访谈]

    你说我偷钱,我告你诽谤。

    陈传峰:在打这个官司之前,我们是十几年的老朋友了。打官司的理由是因为盗窃问题,因为我的钱款被盗,他是本案惟一的犯罪嫌疑人。我怀疑他拿了我的钱。

    吕志学:我根本没拿他钱,所以我告陈传峰侵犯我名誉权。

    陈传峰:这钱不是个小数目,我不仅问了家属,而且把我家里面上上下下都翻遍了。门窗也都是好的,他人盗窃和被家人偷盗的可能,我全部排除了。此后我才打电话问吕志学。然后我又赶到矿里,因为我要上班,工人还等着我发工资。我跟我的领导汇报了昨晚丢钱的事,一卷子钱全部是100一张的,20多个工人工资没有发。领导叫我赶快到公安机关去报案,但我还是想找吕志学私下解决。

    吕志学:陈传峰打了电话给我,他还上矿里,到毕家岗我的办公室内讲:“你拿我钱了。”我讲你怎么血口喷人,怎么那么不讲道理。

    陈传峰:我把吕志学列为我此次钱款被盗的重大嫌疑人。我把我的工资表粗略地打了一下,丢失了4900块钱。出来过后,赶到退休支部,找了我的两个好朋友。这两个人都是我要好的小学同学,现在都在退休办工作。我把所有情况在退休支部都说了。当时退休办的徐主任讲了,你跟吕志学这么多年的关系,昨天晚上他又在你家,钱丢了后他应该到你家去看看你,这是最起码的朋友之情啊。

    主持人:今天我们也请到了参与处理这件事情的两个中间人,现在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徐德亮(中间人):我们都认识,包括吕志学,包括张如意,我们都是在一块长大的。当然,我和陈传峰是小学同学,和吕志学是老门邻(邻居)。

    张如意(中间人):我可以申明一下,志学原来和我关系是比较好的。第二天上午大概是八九点钟吧,志学就到我家去了。吕志学到时,我家属也在场。我说如果你拿了陈传峰的钱,你就给人家;如果没拿呢,你就讲没拿,这不是小事情,关系到名声的问题。我转述了陈传峰等人曾讲过的话:“吕志学1 1点不到退休支部来,我们就要报案了。”这事我和志学讲得很清楚,我说你自己一定要考虑好。

    张如意:志学跟我讲:“我去,但我不能承认我拿钱了,我以别的借口。”我说到退休支部你自己随便讲,赞助他也好,怎么着也好。

    张如意:在11点钟以前,吕志学讲那我们去吧。在我带吕志学到退休支部去的时候,我也转述了陈传峰等人之前说的这句话:“如果吕志学到退休支部去,就等于他拿了这个钱。”

    结果在ll点钟之前,吕志学跟我去了支部。

    吕志学:不是这样,纯粹是胡扯。哼!他当时只说我们到退休支部去看看。我不知道这1 l点过去了意味着什么。我也不知道这11点的界限。

    徐德亮:张如意和吕志学到了支部后,我就打电话给陈传峰,叫陈传峰也来。因为昨天讲过,张如意说:“如果我将吕志学带来支部,就说明能够和平解决。”到过之后,当然吕志学没有说他拿了钱。但是吕志学同意赞助,并且这样对陈传峰说:“陈哥,我对不起你。”

    徐德亮:陈传峰还说了:“不行,你拿我的给我,为什么叫赞助?”我说算了,不要追究什么名词了,只要把钱能够给你就行。而且陈传峰还说:“我丢了4900。”开始吕志学不同意说4900,后来陈讲:“我就是4900,我的工资表就是4900。”吕志学后又承认了:“好,4900就是4900吧,我答应给你4900。”这是上午发生的事情。到了下午,吕志学说:“我先给你1900,剩下3000块钱我打欠条给你。”

    徐德亮:当时我就在现场。陈传峰也不冷静:“那不行,我工人等着发工资,你跟我打欠条,我怎么给人家发工资呢?你这个钱全部给我,并且我还打算报案呢。”这个时候吕志学同意了:“那好,我回家给你拿钱去。”张如意就说了:“拿到几点?…‘我5点半回来。”我们就等到5点半。等到5点半没来,这个时候陈传峰就报案了。

    吕志学:到了支部,我说了这样的事情(指拿了陈传峰的钱),我是一分钱都不赞助;没这个事情,我可以全部赞助。

    吕志学:我当时没有谈所谓的1900和3000,他们几个在一块合伙诬陷我。

    吕志学:在陈师傅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传讯了我44个小时。结果没有证据表明我拿了他的钱。

    结论是到我科里给我恢复名誉,我那时候是副科长。

    吕志学:公安局调查结束之后,我就开始到法院起诉他。告的理由是他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陈传峰:这个情况是我意想不到的。如果那天我拿了他的1900块钱和3000块钱欠条的话,他还有今天吗?

    主持人:您是怎么想到要告陈师傅侵犯您的名誉权?

    吕志学:我告他名誉侵权,因为这个事情把我职位撤换掉了。我现在成了一名普通工人。大家都怀疑我,讲我。我在新庄煤矿永远抬不起头,所以我告他。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淮南律师蔡学良被告方:淮南律师吴飞)原告律师:“偷钱”到处散布,侵害名誉权。

    被告律师:原告有嫌疑,何谈名誉损害。

    原告律师:我国《民法通则》有很明确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作为陈传峰来说,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你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到外面去传播。从实际情况和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吕志学名誉确实受到了损害,在精神上给吕志学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另外,他的副科长(职务)也在民主评议党员的时候,单位领导把他撤销了。从民事这一块来说,陈传峰的行为确实给吕志学的名誉方面造成了伤害。

    被告律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先刑事、后民事。有关的刑事问题解决不了,民事问题也同样解决不了,你怎么能证明他的所作所为就一定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了呢?在这个案件当中,确实存在着相关的证据。这个证据是什么呢?就是刚才的证人也都谈到了,谈得很清楚了。只不过这个证据还没有被公安机关所掌握而已。而且这个行为是不是原告方吕志学所为,在这个问题没有弄清楚之前,我认为,处理这个名誉权问题有点超前了。

    原告律师:如果按照对方律师的观点,就是先刑事,后民事,现在这个案子已经三年多了,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没有侦破,如果按照对方律师的观点,就是说陈传峰可以继续地散布、传播。我们分析一下,如果说这个案子十年破不了,是不是陈传峰就能在外面散布、传播十年呢?

    被告律师:只有说你是在故意侮辱诽谤的时候,承担责任。在本案当中,没有这种情况。难道说是陈传峰有意对原告方进行侮辱、诽谤吗?还不能简单地做出这么一种判断。解决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这个钱你拿了还是没拿。

    [专家点评]

    使别人社会评价降低,就是侵犯名誉权。

    王源扩:如果因为其他人的行为使我应当得到的社会评价降低了,那就意味着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而保护这种名誉不受到这种损害的权利,就叫名誉权。

    王源扩:陈师傅怀疑吕师傅拿了他的钱,陈师傅找了一些朋友希望私了,那么将此事告诉了那帮朋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际传播、口口相传,这如何来约束呢?这个约束法律是禁止的。我们讲侵犯名誉权,最主要的行为有两种:一种叫捏造虚假事实,第二个叫散布虚假事实。捏造和散布,只要有一项,就是侵害。

    王源扩:刚才两位律师在阐述观点的时候,曾经提到过一个法学的理论叫先刑事,后民事。如果一个案件的解决要取决于另一个案件的解决的话,那么我们这个案件可以先放一放。但并不总是说先刑事,后民事。

    王源扩:我认为不适合先刑事,后民事。因为这个刑事,现在至少是公安机关第一次传讯的结果证明,他没有把这个案件侦查的材料转交检察院,然后提起公诉。没有这样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他都是无罪的。虽然你个人说,我内心中确信他拿了我的钱。但是你不能在法律上证明他拿了,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你这样讲就是不负责任的。因此说,像这样的难以侦察的案件,一时难以侦结,那是不是这个民事案件就永远不解决呢?我们对这样人的名誉是不是就不保护了呢?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本案当中很有意思的一个要点,就是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但是刑事和民事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如果说定吕师傅偷窃的话,这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到任何人不能够提出合理怀疑的程度。就是证据确实有效的原则。而民事侵权呢,我们使用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就是说陈师傅和吕师傅的话谁讲得更可信,我们就听谁的。

    [案件结果]

    陈师傅败诉。侵犯名誉权成立。

    [尾声]

    维权一定要适度

    主持人:案件中的陈先生怀疑别人偷钱后,就将其告诉了最亲密的朋友,希望他们来帮助解决,看上去是一个非常“合理”的选择,但他却侵权了。因此当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因为稍稍地过度,可能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使得自己被推上被告席。

    [记者手记]

    当事人走进《周末断案》现场

    “钱款失窃成被告”是《周末断案》栏目首次尝试将双方当事人请到演播现场,进行现场辩论的一种表现形式。不管是什么艺术门类,刻画和表现人物一直是永恒的主题。在创办《周末断案》栏目时,我们始终在思考:现在的法制栏目众多,如何做才能更有效地为观众所接受?

    在我们所接触的案例中,事件当事人始终是最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有了他们,才有了形形色色的案件,才有了人物命运的转折和变化,才有了我们对自身的反省。法制栏目传递法律知识是它的一个属性。但是,如果我们能通过对案件中当事人的表现,揭示出导致某一个案件发生的原因所在、问题所在,并能刻画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那么它比简单地去说清一个法理要厚重得多、深入得多。为此,请案件的当事人到现场,通过对人物的表现来传递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成为《周末断案》栏目一种新的追求和探索。

    “钱款失窃成被告”这期节目的制作,不仅让《周末断案》栏目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且由当事双方面对面对话所表现出的问题,也给了我们不少触动和思考。过去人们面对调解不了的纠纷,习惯于对簿公堂。这个案件所表现出的冲突,让我们看到:法律在解决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时,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因此任何事情,我们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同时,一旦出了问题,还要注意有理、有利、有节,合法地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否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自己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

    17.赠房归谁?

    记者:刘晓蔚

    在北京有一位赵先生,为了表示自己对于爱情和将来婚姻的忠心,决定把自己仅有的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赠给女友,并且为此办理了公证。没想到,历经4年的时间,赵先生不但没能结成婚,反而被对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成了被告。

    点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当事人:赵守增

    案发地:北京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结婚不成,反成被告。

    1996年,赵守增通过北京一家婚介所,认识了跟自己年龄相仿的在民政部门工作的王玉清。随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4年。

    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赵守增将自己在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玉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表明:这套位于宣武区的两居室的房屋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的赵守增认为,这次婚事总该有门了。然而事情并不像赵先生所想的那样。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赵守增多次向王]清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王女士不是拿假结婚证骗他,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受骗后的赵守增觉得,王玉清并没有诚意跟自己一起生活,便与她分了手。

    没想到的是,2003年10月,王玉清突然一纸诉状将赵守增推上法庭。理由是王玉清认为,那套房子是赵守增自愿赠给她的,可赵守增至今也未向她交付房子和办理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赵守增必须履行自己的诺言,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观众参与]

    协议是否有效?谁该拥有这套房产?

    观众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赵先生把这个房子赠送给王女士,肯定之前有所约定,或者口头约定。但是他们有一个馈赠协议,还进行了公证,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在目前我们国家法制健全的情况下,我认为既然公证了,尽管它不符合情理,但应该依法办事,还应该判给王女士。

    观众2:从生活当中,从情感上面来讲,王女士这样做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应该的。因为他们两人并没有结婚;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已经公证过的,就必须按照这个程序来履行,这方面赵先生肯定是有点吃亏的。

    观众3:我觉得王女士这像一种诈骗行为。赵先生把房子给她,是想让她跟自己结婚。结果她把房子诈骗到手就不结婚了。我觉得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才对。

    观众4:我觉得这个房子不应该判给王女士。从他的公证协议上面好像有这么一条: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房子才能给王女士享受。既然你们没有结婚,这个关系就不存在,那么这是不可能的。而且法律也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

    [当事人访谈]

    主持人:为什么经历了4年的时间,你和王女士都没能成婚?是什么原因使你们没能最终走到一起?

    赵守增:诚意,关键就是诚意。从现在来看,以前她纯粹是一种欺骗,她目的不纯。我们认识才一个多月,她就要求让我住他们家去。我当时提出来了,我不能去,必须有手续。因为我都五十的人了,必须有正式的合法手续我才能去。她说年轻人现在都这样。我认为年轻人是年轻人,咱们岁数大的应该有自己的习惯,咱不能够没有正式的手续就去非法同居。

    主持人:在以后又有哪些事情让您觉得她没有诚意?

    赵守增:1997年1月份,她同意结婚,我们单位开了一封信交给她了。她说我是民政干部,你不用去,我来办。因为她第二次婚姻刚离,说怕别人知道了影响不好。我说可以。她给我拿了一个结婚证,我搬过去了。我1月7号就搬过去了,搬去以后没过几天,我发现结婚证上写着“没有钢印无效”。我当时就向她提出来了。她说我们工作忙,有时就忘盖这个钢印了。

    主持人:您当时相信这个说法吗?

    赵守增:我当时相信了。1997年6月份,她又拿回个结婚证。我仔细看了,结婚证的编号是001号。我说难道这结婚登记处半年之内,咱们是头一份吗?我两次发现是假的,就说不行我就搬回去了,咱不能这么住。她说要想办真的不难,因为我不知你有诚意没有。她说,你把你的房子公证给我,咱们就办一个正式的结婚登记证。我说可以。

    主持人:当时您就答应了?

    赵守增:我说可以。12月份我的单位又出具一张证明,她给我拿回来了结婚证。

    主持人:就是说三次结婚证都是她拿回来的?不是你们两位一块去登记的?

    赵守增:因为她是民政干部,怕影响不好,她不想让我去。我就相信她了。她把结婚证拿回来给我看,上面写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结婚登记处,又有钢印,又有红印。

    主持人:这是第三次?

    赵守增:对。第三次拿回来以后,她找到她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朋友来到我们家做的公证。

    主持人:婚前财产的赠与公证都是她提出来的?

    赵守增:她提出来的。当时我的想法就是,既然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我五十,当时她也四十八岁了,我身体也不是特别的好,我认为这房子归在谁的名下都无所谓。只要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样就能把生活过好了,财产是身外之物。

    主持人:您是这么想,但她不是这么想。

    赵守增:咱不理解人家是怎么想的,我把这房子公证给她是有附加条件的。当时有结婚证,所以在协议书上,并没有写在婚后执行的问题,只写了在婚后这个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置。

    主持人:那后来您是什么时候发现这个第三次结婚实际上也没成立呢?

    赵守增:2000年8月份,我们在处理问题上有些分歧,两人吵起来了。吵架时,她说出这么一句话来:你就死心吧,所有的结婚证全是假的。她一说全是假的,我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她。后来我跟她索要过房产的公证书,她说没有。

    主持人:所有的凭据都不在您手上?结婚证、公证书都在她那?

    赵守增:对,对。一起过日子的话,不可能你拿一份我拿一份这样分开来,我也没这意识。如果想到这后果了,那就跟她谈不到一起去了。

    主持人:那后来王女士把您告上法庭,您觉得这房子该给她吗?

    赵守增:不该。我们这有约定的,结婚我把房子给你,你不结婚我给不着你。她在起诉书上开头第一句话就说跟我是朋友关系。我说朋友关系根本就给不着你这房子。那么多朋友呢,哪个愿意给你房,朋友之间的关系我给不着你房。而且在我的协议书上也写得清楚,婚前、婚后怎么样,那是有约定的,并不是白送给她。而且关于合同,首先她违反了合同,她没有跟我去履行,不是我不要求跟她结婚,而是她不想跟我结婚。所以我这房子不能给她。

    主持人:现在您觉得这件事情对您来说有没有什么经验可以汲取的呢?

    赵守增:遇见事情首先要从容,要想后果,不要把每个人都当成是好人。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社会这么复杂,形形色色的人都有。所以要遇见一些事,先想为什么。有些话对自己有没有利要分析一下。现在用花言巧语骗人的也有。如果自己处理不当,吃亏的是自己。做事情、办什么还得要相信法。

    [专家点评]

    赠与协议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

    刘俊海:这个婚前财产赠与的协议,应该算是成立了,但是还没有生效。因为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有一条,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交付之前也不能反悔。但是即便是已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在它成立以后不一定生效。因为《合同法》上有一个规定,就是当事人对于他们订立的合同可以附加条件,只有当条件成熟的时候,合同才开始生效;如果条件没有成熟的话,那就不生效。赵先生跟王女士订立的婚前财产赠与的协议,是已经成立了,而且公证了,但是还没有生效。既然没有生效,赵先生当然可以不交付房产了。

    [案件结果]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份协议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刘老师,我们也注意到在赵先生和王女士签的这份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去说结婚登记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但为什么法院到最后还是认定这是附条件的赠与?

    刘俊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既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也要忠实地解释合同的条款来推量、考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虽然这一合同本身没有明确地说,这个赠与合同生效以结婚为条件这么些原话,但是字里行间通过整个合同内容,还有整个社会上的结婚当中的这种赠与的惯例,法官做出了这种附条件的合同推断是有道理的。比如说这里面反复出现:婚前的赵先生所有的财产赠与王女士,婚后也是王女士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婚后意味着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法律关系。而婚姻法律关系就成为他们订立合同时的一个重大的法律背景。也正是基于这种结婚的目的,赵先生才把他的财产赠与王女士。

    主持人:您刚才讲的同样是赠与。没公证过的我和你反悔;公证过的我就不能反悔了。是不是说只要公证了,接受赠与的那一方就可以主动地打官司,向赠与人把标的物要回来?

    刘俊海:如果合同双方,赠与方、受赠方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所附的条件,原则上成立了,而且公证了,也生效了,那么赠与人必须兑现自己的合同。如果你根本没有附加条件,明确跟人家说:我将我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赠送给主持人。我们双方在订立协议之后,马上就找合肥市的公证处给我们俩公证,那么我必须将我的电脑赠送给你。否则,你可以告我,我必定败诉。因为我没有任何不履行的法律上的理由。如果不公证的话,我当着现场的观众说:我将我的笔记本电脑赠送给主持人。但是没有办理公证,最后我想可能自己现在还需要,所以我就反悔了。我说对不起。你说不是对不起的问题,这是要兑现协议、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履行合同,我有权抗辩,法院也会支持我的请求。

    主持人:我们在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在里面附加一些条件,这种做法是不是值得借鉴或者说是提倡呢?

    刘俊海:赵先生的这个案例,给广大的未婚者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那就是要以非常明确而不是模棱两可的语言规定这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双方能够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将结婚作为锁定合同效力的一把安全锁。这样,双方将财产约定放到明处,而且放到婚前有利于双方各自做出自己婚姻的判断。

    主持人:在生活当中,有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骗子,他们往往会用各种手段去骗取钱财。现在骗子的手段是越来越高明,他们会用一些合法的手段去达到他们骗财的目的。赵先生这个案子也在提示大家,我们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是赠与协议的法律手续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而且最好还能把条件约定得明确充分一些。这样我们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记者手记]

    婚前财产公证——情与钱的撞击

    在做这期节目前,我在网上看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这些离婚案中大多数涉及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果能做一期这种内容的节目不是很好吗?于是,这例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一出现就引起了我的注意。

    几经周折,我终于联系上本案的当事人赵守增。在他的家里,我们聊了很长时间。他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一个老实、本分的老人,话不是很多。但是一说起这件事情,他的表情就很激动。

    在和赵守增的交谈中,我感觉到他为人处事很小心、谨慎,而且对人总是抱有一种戒备的心理。

    虽然最终是赵守增赢得了这场官司,但这件事情带给他的伤害将是无法磨灭的。

    我想做这期节目不仅让观众了解到赵守增的遭遇,更重要的是让大家能够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有人说,既是夫妻,何必分得那么清楚?也有人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但是,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离婚率呈现增高趋势,人们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不出问题,夫妻一定能够白头偕老。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为今后冷静地处理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撑起一把“保护伞”。

    18. 谁为“网络性骚扰”负责?

    记者:刘志道

    网络的诞生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快捷,但是与网络有关的伤害案件也随之产生。在河南,一位名叫王晶的女士,她的一些私人信息被人恶意地刊登在网上,从而引发了河南省首例有关“网络性骚扰”的官司。

    点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当事人:王晶

    案发地:河南省郑州市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网上遭遇“性骚扰”,不告“发布人”告网站。

    2003年3月31日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的王晶女士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该男子声称要和她“交朋友”,并询问她“晚上可否卖身”,此后,这类电话响个不停。

    接了几个电话后,王晶终于明白,有人把她家里的电话恶意地刊登在网页上了。进一步询问王晶得知刊登这条信息的网站是商都信息港。王晶立即点击该网站,果然在该网站的跳蚤市场一栏中,发现了这些信息,标题非常明显,写明是出售身体,并且标明了价格。

    王女士说,31日上午,她通过报社记者和律师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这些信息,但随后仍然有人反映这些淫秽信息在网上并没有被删除。无奈之下,王女士决定向郑州市公安局报案。2003年4月1日上午,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商都信息港网站删除了上述几条违法信息。

    2003年4月17日,王女士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讼将商都信息港及其所属单位湖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在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观众参与]

    网站是否负责?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由于被告应该采取的措施没有采取,才致使这个帖子第一发上去,第二在上面存了两天时间,所以被告应该为自己这样一个过错所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在网上发布的东西,只要有害,马上就删除,其实这是不能的。几十万条的信息是要一条条看的,信息发布人,他对他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我们只是一个桥梁。

    支持意见:网站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净化或者保护个人隐私。英国上次出现了微软关闭英国的聊天室,就是因为出现大量的成人存在对幼童有性骚扰事件。所以要规范这方面的信息交流,使网络成为人类共享的一样东西。

    反对意见:网络,它毕竟信息传输很快。里面的网络管理员只起到一个净化网络的作用。净化网络不可能杜绝这种对当事人有害的信息。对第一时间发出,他不可能杜绝的,只有以尽快的时间去净化它,把它删除。

    [当事人访谈]

    “网站过错非常非常多。”

    主持人:王女士,据我们所知,现在发布伤害您名誉的信息的这个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到了。

    那么为什么您还是选择把网站告到了法院呢?

    王女士:3月31号夜间0点04分发生这样一件事情,当时我不在网络面前,我休息了。

    然后出现电话。首先打电话的这些人告

    诉我,这些信息在商都信息港上发布,我不知道他是谁,我就告了网站。

    主持人:当时,您决定起诉网站的时候,还不知道发布信息的人是谁?

    王女士:对,当然不知道。他是被公安局查出来的。

    主持人:那么你觉得这个网站的过错,具体表现在哪呢?

    王女士:网站的过错非常非常多。第一,没审核让这种有害信息流入了。在流入以后,没有进行对网上信息的一种浏览,也没有发现到有害信息的存在。所以说他们的过错已经有两个。我们多次通知他,它都没有删除。这是它的第三个过错。第四个过错就是,它也没有同时把这个情况向有关的国家机关进行报告。法定的责任应该有四条。

    主持人:发布信息的人,他怎么会拥有您的个人隐私的这种信息呢?

    王女士:他非常懂电脑,曾为我修过一次电脑。他问我电话,我就把电话告诉他了,就被透露出去了。

    主持人:发布这条信息的人是您的熟人,还是您素不相识的陌生人?

    王女士:他只为我修过一次电脑,见面时间大概有半个小时,他送给我一个QQ号,又把那个QQ号的密码变走了,我说他没有诚信,于是他这样报复我。

    主持人:那您觉得对于发布信息的这个人和网站这两者来说,哪个的责任更大?

    王女士:我认为各占一半,或者是各自应该承担各自的责任,他们应该不影响。

    主持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您觉得对您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

    王女士:有很多障碍。比如我的眼泪会不自主地流下来,一直在这种状态里;然后经常会收到一些莫名的电话,我在没有电话的时候,还会听到电话的铃声响;还收到过恐吓电话,但我不知道他是谁。心里面有很多疑虑、恐惧,经常失眠,不能够工作。我看过好几次心理医生,医生让我去住院,说我精神上存在很大的障碍。现在也在吃药,无法正常工作。

    主持人:您是不是也有种这样的感觉,就是自己生活或工作的环境和以前完全不一样了?

    王女士:它夺去了我一种平静安宁的生活。

    [案件结果]

    2003年7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最后这个案子是败诉,那么对于发布信息的那个人,您现在准备以什么样的方法去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王女士:我已经于2003年9月1号对他进行了起诉,要求法院对他所犯的诽谤罪、侮辱罪,进行刑事处罚。

    主持人:这个案子,它有一个更大的社会意义。那就是通过您的起诉,第一次把网上性骚扰的问题,通过案件、通过媒体向大家揭示出来。所以在这我想再次代表我们的观众向您能够来到我们节目演播室表示感谢。谢谢王女士。

    [专家点评]

    “在虚拟社会当中,我们同样毫不纵容。”

    主持人:刘教授,我们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站在这个案件当中,它为什么没有承担责任?

    刘俊海: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就是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网用户要对他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王女士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这个有害信息的发布入,而不应当是网站;第二个根据就是网站认为,网站没有没及时删除信息的行为,也就是说网站及时地删除了这些有害的信息。

    主持人:刘教授,法院认定是,公安机关做出了通知以后,网站及时地删除了这个信息。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公安机关对网站通知,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通知的效力?

    刘俊海: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网站停止侵权,当然于法有据。受害入主动要求网站删除有关的信息,也是有法有据的。

    主持人:那么刘教授,我就更加不明白了。我们看到的是王女士及时地做出了通知。您刚才也讲了,这个网站它有义务去检查所发布的信息。那么为什么王女士最后还是败诉了呢?

    刘俊海:关键是一个证据的问题。因为王女士应当就自己及时向网站提出要求删除的这个抗议、投诉举出自己的证据出来。如果王女士的证据是真实的、客观的,能够前后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链条的话,法院没有理由不采信王女士的证词。

    主持人:那么刘教授,对于发布这条信息的人,您觉得对他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去追究他的责任呢?

    刘俊海:发布这个有害信息的人对受害人王女士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言,有可能构成了犯罪行为。这样的话,对于发布信息的人,既要追究民事责任,让他赔钱,让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外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刚才在谈到网站和发布信息的人责任分担的问题上,王女士提到了一个观点,就是说他们的责任都是百分之一百的。那么在这个民事侵权的案子当中,您觉得您能同意王女士责任分担的看法吗?

    刘俊海:我基本上赞同她的观点。因为每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一样的。网站管理人,多数情况下有可能出于过失。所以对于网站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对发布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主持人:如果以后还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身2K者我朋友的身上,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怎样避免这样一个败诉的后果?

    刘俊涨:我想第一,保存证据,马上上网,马上下载;第二,马上要求网站,你给我立刻删除;第三,如果没有效果的话,立即举报到公安局有关互联网安全的职能部门,要求他们责令这个网站删除。如果拒不删除的话,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它立即停止业务活动。如果公安机关无理推托的话,由于这种拒绝行政,或者怠于行政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可以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网络,它的确是一天一天地在普及,那么与网络有关的民事侵权的案子也越来越多。

    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的是名誉权、隐私权,此外跟网络侵权有关的还有一个是网络著作权。如果我们的文字作品或者自己的著作被他人通过网络去盗用或者说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刘俊海:1990年的《著作权法》对于网上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它的民事责任本身没有专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实际上在遇到互联网侵权的时候,是在追逐一辆正在疾驶中的火车,立法者能不能赶得上,往往是慢一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精神,来看待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管是侵害他人名誉权,侵害他人隐私权,还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在现实社会当中,在虚拟社会当中,我们同样毫不纵容。

    主持人:随着网络的深入,这几年与网络有关的民事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似乎在有些人看来,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可以不受任何规范和法律的约束。但是实际运用网络的人,却是现实生活当中活生生的人,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记者手记]

    行走在虚拟世界的边缘

    近年来,网络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当中,给我们创造了自由快捷的生活空间。另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也创造了现实生活中的另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世界里,似乎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发表意见,让情感自由地释放。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利用网络这一便利从事犯罪活动,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审理此类案件,法院的法官也常常为此头痛。如果再把网络与当今法律上十分无奈的“性骚扰”联系在一起时,事情似乎变得更加难以处理了。于是我们想到做一期与网络有关的案子,希望在法律上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王晶是一名中学教师,在生活当中,她十分爱惜自己的职业。同时,她也是一名单身女性,于是,在闲暇的时候,她偶尔会上网聊天,结识网络朋友。然而,就是因为上网,让她牵涉进了这场官司。

    当我和她取得联系说明我们的目的时,她十分高兴。但是,在接下来的联系中,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十分犹豫不决。她甚至直接问我,你们是不是对方(信息发布人)派来的?因为在她打官司以后,那个信息发布者常常打电话恐吓她。在听过我们的详细解释后,她终于答应来了,但提出了条件:她必须带着她的律师,因为她担心旅途中有人害她。

    见面的那一天,她确实把我吓了一跳。她穿着一身旧衣服,与一张我以前见过的她的照片判若两人。她解释说,这是打官司给她带来的结果。在节目现场,她坚持不愿意露出自己的真面目,担心被熟人看见后自己的声誉受到影响。我也突然明白先前她为什么穿这样的衣服了,原来她担心别人认出自己。最后,我们只好在她的座位面前放置一个铁架子挡住她全身。

    我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因此也无法体会到“网络性骚扰”对人的伤害究竟有多深。可是,在与她大约半个多月的联系和接触中,十分遗憾的是,我们无法走进她的内心世界,因此无法真正地去了解她、关心她。但是我们看出,她的内心是十分封闭和脆弱的,她渴望真实的关怀,却又对周围的一切充满了畏惧和怀疑。这也许才是真正的现实吧,可她似乎还是不愿意从睡梦中醒来。

    19.该谁处罚我?

    记者:虞国芳

    因为销售一样不合格的商品,遭到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对于很多个体经营户来讲都是他们所经历过的事情。但是,如果因为经营一项商品不合格,同时受到了两个部门的处罚,这个时候,个体经营户会怎么想呢?前不久,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的个体经营户孙晓林就遭遇了这样一段经历。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

    当事人:孙晓林张建华石孟泉

    案发地:安徽省宿松县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一次违规经营,竞同时遭两家执法单位处罚!

    孙晓林是宿松县的一个普通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小商品的批发经营活动,生意一直红火得很。然而,在2003年5月份的时候,他因为在经营中出现了一次违规行为而受到了执法机关处罚。犯了错误受到处罚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在被执法机关处罚后不久,他又反过来将处罚他的两家执法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发生在2003年上半年,当时全国正处于“非典”时期。因为当时的特殊情况,“84”消毒液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热销的火爆场面。产品供不应求,很多地方一度脱销,宿松县当时也不例外。眼见“84”消毒液的销售市场如此火爆,精明的孙晓林当然也不肯放过这次商机。他立即从桐城的一个厂家购进了一批。

    然而,就在这批“84”消毒液投放市场不久,在2003年5月8号的一次市场检查中,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孙晓林销售的这批“84”消毒液存在问题。

    孙晓林:5月8日当天,大概是在9点钟左右,我们县城里的技术监督局一行三四个人到我店里面来,说看看你的“84”消毒液的手续齐不齐全。

    [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吴旺生: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就发现,“五花八门”地方(批发部)销售的“84”消毒液无标志、无生产日期(的产品),当时我们就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立案处理。

    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孙晓林店里还未卖完的“84”消毒液,并以他经营“三无”产品为由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自己经营的商品存在问题导致自己受罚,孙晓林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

    孙晓林:我以前是不知道,既然这是错误的,当然我要接受处罚。

    可是,针对这批“84”消毒液的处罚并没有结束。据孙晓林说,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刚走不久,宿松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又找到了他。

    孙晓林:不到半个小时左右,工商局又来了,带了摄像机,一行五六个人,到我店里面,说我这个产品不合格,要把货强行拉走。

    [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局长]石梦泉:我们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怀疑他的产品不合格,当时就以他的产品涉嫌不合格将货扣留了。

    宿松县工商局又以孙晓林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对他做出了罚款6513元的处罚决定。

    这下孙晓林接受不了了。他认为,对于自己经营中的这次违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该同时都来处罚自己。

    孙晓林:当然,按照原则来说,我是无意中违法了,这是事实,我承认,但是工商局不能再次给我重复处罚,我接受了处罚还要给我处罚。

    孙晓林先后找到两家单位,想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但是两家单位都认为自己是合理执法,不存在有过错。

    [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局长]石梦泉:流通领域的检查,应该由我们工商部门行使职权,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范围)主要是在生产领域,所以我们认为在处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84”消毒液上,在整个办案程序上面,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上,我们的处理是恰当的。

    [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吴旺生: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由工商部门处理,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由技术监督部门来处理,(这起)“84”消毒液的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引起的,不是由销售领域引起的,我们站在技术监督部门的角度出发,认为我们的处理是正确的,当事人也表示接受我们的处理。

    孙晓林:我找过他们,跟他们说过很多次,技术监督局说工商局是违法的,说你可以告它;工商局讲他们瞎搞,你要向法院起诉他们,都说自己非常有理。

    两家执法部门都认为自己的执法是正确的。但孙晓林不这样认为,他虽然不能肯定究竟是谁对谁错,但他觉得针对自己的这次违规行为,两家单位都来处罚肯定不对。于是,他向两个执法部门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孙晓林:一事不存在二罚,这个道理在这里,我没有办法,我就向他们的市(局)申请行政复议,两家我都申请行政复议。

    不久后,两家主管单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下来了。令孙晓林没有想到的是,两家主管单位都维持了宿松县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行为。

    对此,孙晓林感到不能接受。2003年9月4日,孙晓林一纸诉状将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两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定两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复处罚行为无效。

    [观众参与]

    一事二罚,孰是孰非?

    观众1:我认为工商局的处罚是错误的,因为“一事不再罚”,质监局罚过了,工商局再来处罚是不应该的。

    观众2:我认为应该是工商局吧,因为他存在着质量问题,应该是技术监督局来处罚是对的,观众3:我觉得孙晓林受到两次处罚是有道理的,技术监督局对产品的质量应该进行抽查,或者是处罚;工商管理局,我觉得也应该对他做一定的罚款。但是我觉得工商管理局的罚款重了一点。质量监督局和工商管理局,从它们的角度看,它们是合理的。因为它们两个都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它们都有权。我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缺陷。

    [当事人访谈]

    孙晓林:两家单位都认为自己非常有理!

    两家执法单位:我们都是依法处罚!

    主持人:您刚才的遭遇我们大家都看到了。究竟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想法您决定了,对两家,而不是对质监局一家去提起行政复议呢?

    孙晓林:我先讲技术监督局,它属于越权处罚。因为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生产领域,工商局负责管流通领域,因为我是(经营)一个商店,不是生产厂家,所以它对我的处罚属于越权。(技术监督局)罚完以后,工商局给我罚了6513元钱。我们当时是这个心态,假如你对我罚少一点,你就是重复处罚,我也给你。但是我找关系以后,我花了人情,花了2000多块钱,但是仍然没有给我少一分钱。我心里就感到特别不平衡。

    主持人:拿到这两份决定书以后,您当时是什么心情?

    孙晓林:我当时真的不相信他们上级机关会这么包庇他们。我当时认为,如果你们的下属单位犯错了,你们上面也应该知道这个东西。因为你们是执法的,肯定比我更懂。你就把这个事和掉,把不该罚的退给我,我也就算了。说实在话,我也不想把事情搞大。当时是这种心理。

    主持人:我想同样作为个体经营户,可能很多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当拿到这个决定书以后,会感到有很大的阻力。可能很多人在这个时候,就选择忍让,就交钱了。您为什么还要坚持向这两个单位又去提起行政诉讼呢?

    孙晓林: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想我们中国现在逐步走向法制国家,法律我们必然要学的,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那么打了这个官司以后,咱们回头再看看,您觉得这场官司后,您的生活、您的经营有没有什么变化?

    孙晓林:对于这个案件、这场官司,当然,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从中我也体会了很多。我觉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应该怎么去合法经营。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无论什么样的产品,都要搞清这个产品的质量合不合格,以及一些必须的手续问题。这些东西我们应该多多学习。而执法部门,在法律上也应该要按程序,按各方面去做好自己的工作。

    作为执法单位,应在法律上、产品方面多给我们教育,给我们多一点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避免这些方面事情的发生。

    主持人:好,接下来我们要请出的是本案另外两方的当事人代表,他们分别是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副局长张建华先生和宿松县工商局直属局的局长石孟泉先生。

    主持人:刚才大家都听到了孙晓林对自己重复受罚遭遇的讲述。接下来我们大家都比较关心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他进行处罚,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石孟泉:我们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50条,这个产品我们通过抽检,送安徽省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检测,是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根据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划分以及《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84”消毒液进行没收;第二项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张建华:我们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第36条,就是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有保证期限规定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它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产品质量法》第54条。

    主持人:你们两位都把《产品质量法》作为处罚的依据,对于你们两位的说法,我不知道你们之间相互是怎么看的?

    石孟泉:质监那边处理的是产品的标志上的不合格,而我们工商部门处理的是这个产品的内在质量上的不合格,所以使用的条款不一样。

    主持人:那您觉得对孙晓林应该受到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罚吗?

    石孟泉:这个是不应该受到两个行政机关的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上面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的处罚,对孙晓林这个案件的处理,从法律上讲,从职能分工上讲,应该在流通领域,是工商部门管辖的事。

    张建华:作为职能这一块我也想讲几点。国务院2001年颁发的56号文件、57号文件,分别就国家质监总局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两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主要职能作了明确的界定。这里面有这样一句话,就是讲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权划给工商行政管理。后面还有一句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由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主持人:您的意思我大致听明白了。第一,就是说《产品质量法》规定这个方面的事情,应该是质监部门主管;第二,您刚才也说了,其他的文件也做出了规定。就是说工商部门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应该把管辖权移交给质监部门。大致是这么两层意思。那么您觉得这场官司对以后的执法有什么启示?

    张建华:这个案件对我们的启示是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所有的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技术监督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执法。也就是说,从实体到程序这一块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办理。

    石孟泉:从这场官司来讲,以后执法,我们工商部门必须按照各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办案程序查办案件。

    [专家点评]

    肯定有一家的处罚是错误的!

    主持人:胡教授,咱们现在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可能有这么几个:第一,同一个行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个究竟合理还是不合理?

    胡锦光,我们围家在1996年3月1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就本案来说,技术监督局已经做了罚款,工商局再给予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两家里面至少有一家是错误的。

    主持人:您觉得之所以导致孙晓林两次受罚,最根本的原因在哪?

    胡锦光:我觉得根本的原因,在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当中,关于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管辖规定并不明确。有的时候用词可能比较含糊,比如说由某个行政机关来进行管辖,另外一个行政机关可能来协助。那么协助的行政机关,它认为我如果没有权力进行处罚,我就无法来协助,自然就认为它自己有行政处罚权,这样就造成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法律当中,在这个规定上应该进一步明确,属于谁的管辖权,就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好,接下来我们大家一起来看看孙晓林的这个行政诉讼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2003年12月28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就孙晓林销售不合格“84”消毒液这一事实,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做过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则,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应该对同一违法事实再次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判决:撤销宿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我想谁都不愿意打官司,如果孙晓林不是因为有一次违规经营,他就不会遭到行政处罚;但如果行政部门都能依法行政,同时法律也对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孙晓林也不会遭到两次重复的罚款。市场经济的繁荣,我想首先需要每一个个体经营户、每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都能够诚信地经营;同时立法者也应该强化这方面立法的规范。这样,以后类似孙晓林的这种行政的纠纷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避免。

    [记者手记]

    一个经营户的维权之路

    这个案子是法院的同志提供给我的,但是,他们申明只给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不便带我们去找当事人。因为两个被告都是县里的执法部门,一个是宿松县工商局,还有一个是宿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城就这么大,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他们怕两个被告责怪他们。于是,我便依着法院提供的地址自己找起了当事人。

    我第一个找到的就是原告孙晓林,他的生意做得很大,在县城里一打听就找到了。找得还真巧,他正准备去上海参加一个订货会。我向他说明了来意后,他刚开始很顾虑,尤其是他的妻子,明显地对我们有一种抵触情绪,说我们是来为工商局和质监局说话的,理由很简单,官官相护嘛,我们是省电视台,当然也是和官们一伙的。我对孙晓林说我们是公正地报道,而且报道这个案子是为了教育更多的工商户和行政执法机关。于是,孙晓林慢慢打开了话匣子。他首先说的就是,记者同志,做生意苦啊!他说,平时就经常受工商局和质监局的气,但是他们一直都忍着,没办法,毕竟在人家的管辖之下嘛!包括这次不小心销售了不合格的“84”消毒液,他更是做好了受罚的准备的。而且,在被质监局和工商局重复罚了两次以后,他还是准备接受的。但是这中间有个小的插曲,因为工商局罚得太多,于是他也通过关系找了人,还请相关人员吃了饭,也花了几千块钱,希望可以少罚一点。但结果是一分钱也没少,他就再也忍不下这口气了,于是坚决地打起了这场官司,把两家执法单位都告上了法庭。“否则他们还都以为我们经营户不懂法律,不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孙晓林气愤地说道。为了打官司,孙晓林还做好了以后不做生意的准备,因为他觉得把两家执法单位都得罪光了。

    采访两家被告之前我担忧了一阵子,因为一般的行政机关遇到这样的事都是不大配合采访的。但是出乎我的意料,两家单位都接受了我们的采访。现在想起来,原因无非就是他们都认为自己的处罚是正确的,而且确实都有据可依。他们也知道两家同时处罚肯定有一家是错误的,但是他们都认为自己没有错。所以他们也自信地来到了我们的演播室,来说明白己的理由。

    这个节目应该说效果是不错的。原告孙晓林和两家执法单位在现场都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教训。惟一令我感到不安的是,我担心节目录制后两家执法单位会不会报复孙晓林!

    节目一录完我就告诉孙晓林有什么情况随时和我联系,万一有什么情况或许我能帮一下他!

    但是,他后来几次打电话给我,说自从这场官司之后,两家执法单位不但没有报复他,而且他们的执法也文明多了。“这或许就是法律的力量吧。”孙晓林在电话里兴奋地对我说。

    是啊!这就是法律的力量。一个普通个体工商户从敢怒而不敢言到把执法机关告上法庭,这中间的转变是多么的艰难和无奈。但是,这就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这就是法律的力量。我想,到了有一天,所有的个体工商户从给执法机关请吃送礼转变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就说明我国的法制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破碎姐妹情

    记者:唐友明

    “亲如姐妹”、“情同手足”——这些在常人眼里充满温暖的字眼,在凤阳县门台镇一对姐妹的眼里,却透着哀伤。她俩曾经亲如一人,但是一次民办教师转正的机遇却让两人反目成仇。为了660元的工资,姐妹俩两次对簿公堂,其间卷入的是两个家庭了不断的恩怨……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当事人:原凤阳县门台镇永安小学教师王丽

    案发地:安徽省凤阳县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冒名任教埋下隐患12年

    在凤阳县门台镇,大小王莉(丽)的名字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在全家姐弟7人中,妹妹王丽排行老四,当地人习惯地称她为小王丽;这位始终不愿面对镜头的是她的大姐,当地人习惯称她为大王莉。

    1982年,姐姐王莉在当地小学当上了民办教师,1988年离开工作岗位。在姐姐离开岗位一年多以后,小王丽走上了教学岗位。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小王丽先后在该镇大清郢小学、门台镇小学、永安小学任教。任教期间王丽先后取得中专学历及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姐姐也在玻璃厂被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姐妹俩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相处得也非常融洽。但是从2000年开始,两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这年下半年,凤阳县师范开始最后一期民师转正培训班的招生。小王丽接到了报名的通知,母亲得知消息后,主动帮小王丽办理报名手续。可一段时间过后,母亲告诉她“报名迟了,没报上”。

    但是到了2001年11月,民师班毕业分配时,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告别学校10多年的大姐王莉却拿着镇教育组的转正分配介绍信来学校报到,而小王丽则面临着离开学校的尴尬。

    这是一份凤阳县1990年的民办教师登记表,上面名字及相关履历分明是姐姐王莉的。而在这一份1998年的民师考核登记表上,上面的名字及照片都变成了小王丽,但是出生年月和相关履历仍然是姐姐王莉的。

    2002年1月,当时的滁州市教委在调查后,宣布取消大王莉的分配资格,而小王丽也被永安小学除名。凤阳县教育局人事股的一位负责人说明了其中原因:“省里面对民师转正有个规定,民师间断任教期间有间断现象,或者是顶他人名字的,只要查出来,就取消她的分配资格、任教资格。”

    姐妹俩同时在校的时间持续了两个月就这样匆匆结束。但是这两个月的工资问题,又成为姐妹俩争议的焦点。就在教委下达通知的前几天,两个月共计660元的工资最终被大王莉丈夫路中平从学校领走。小王丽对此感到很不公平:因为工作是我干的,工资不该只发给她的。在和大姐及学校交涉无果之后,小王丽最终决定通过打官司来了断这场纠纷。2003年4月小王丽一纸诉状将姐姐推上被告席,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她为之工作了10多年的永安小学。

    [当事人访谈]

    遵从母亲安排,不料母亲“偏心”。

    王丽:当初是我母亲要我去顶替姐姐的,当时我才十几岁(刚初中毕业)。她跟我说:“你去上班。”我说:“干什么,上什么班?”她说当教师,就把我带到门台来报到了,我就上班了。这一干就干了13年,一直干到2002年。

    王丽:一开始不知道是顶替姐姐的。后来人家对我讲的,我才知道。

    主持人:你也没有想到确认自己这个身份吗?把相关的手续给它办一办。

    王丽:我回家问我母亲,我说这名字改不改?以后万一要转正怎么弄?我母亲说,转正不转正都是你的,不要改了。我就相信了,一直就没改。

    主持人:马组长,小王丽顶替大王莉去工作的时候,这期间这么长的时间,为什么不催促她去办一个手续?

    马超:这个情况是以后知道的。在1993年,教师档案重新填表,重新入网。教委也知道她的名字和她姐姐的名字是同音名字,所以后来教委在入网的时候,通知她母亲把小王丽的名字改掉;后来填表的时候,王丽填的是平头的“丽”,也贴上照片了,但是她母亲拿去以后这个表又变掉了。教委入网以后的情况,入的哪个名字我也不知道,我是看不到的。

    主持人:那到了2000年,在得知民办教师转正这个消息之后,你大姐和你的父母亲有没有和你商量过大姐要回到工作岗位上这个事情?

    王丽:一开始大姐要求不干的。过一段时间,我母亲大概又在老大跟前说了些什么,老大又变卦了。她的意思就是说(档案)还是我的,名字就是我的,讲我顶她干的。我讲我辛辛苦苦干了十多年,风里来雨里去的,跑来跑去,冬天、下雪天没有车,就光靠脚跑,跑了好几里路。我就讲这12年是我干的,我不会让给你的。我让给你了,我自己就没工作了,我就是这么想的……后来她就是根据这个名单,去学校报到的。(姐姐王莉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大王莉如今仍在凤阳县玻璃厂上班,在该厂的厂房里,我们见到了大王莉,但是她始终不愿接受我们的采访。“我跟你讲什么东西呢?……跟你讲什么呢?”说完话就开着电动车远去了。

    主持人:当年的全家福照片什么的,或者你和姐姐的照片,有没有?

    王丽:以前有照片,我觉得看着照片有点生气,就把它烧掉了。全部都烧掉了,全家的。我带了碟子来了,是结婚时的碟子。那时候没有闹这个事情,还是很融洽的……主持人:那么现在你觉得你跟姐姐之间,还会有和好的一天吗?

    王丽:没有,没有和好的一天。我现在没有工作了,我不会再和他们和好了。我不会忘了我这一辈子失业在家。我不会原谅她的,不可能的。

    [观众参与]

    是什么造成了亲情之伤?

    观众1:我感觉她们姐妹俩如今对簿公堂,最主要的是她母亲在里面起的作用。她母亲也许想姐姐有工作了,想把这份工作让给她小女儿,这样两个孩子都有了工作。当地的乡政府,当地的县教育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过错,好像在把关上面不是太严格。

    观众2:应该是算她大姐的问题吧。她大姐既然嫌工资低,把工作给妹妹了,那就不应该再去问她要了嘛。

    观众3:我感觉还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问题。经济利益驱动再大,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给你做手脚的话,我想小王丽的名字早就应该是她自己的了,也不会有今天这个纠纷了。

    马超:教委后来也知道她的情况了,也给她评了职称,也下了聘用书,这就说明承认她是一个教师。她大姐去报名也好,去送表也好,你应该拒绝她。

    李群:总的来讲,她父母的这种作为确实是不当的,导致亲姐妹反目成仇。我觉得作为父母对待子女,特别是作为已经是成年人的子女,有自己的行为责任能力了,父母只能提提意见,不要插手,甚至就是说不要偏袒。如果父母这样做的话,不可能导致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这样一种结果。所以我想子女的路,还是让她自己去走。

    [专家点评]

    两个人工作怎么能只有一个人拿工资!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姐姐王莉是教委方面分配去的,她也是拿着介绍信去报到的。而她在拿走工资之后,教委又取消了她的分配资格,她还能够拥有这笔工资吗?

    王源扩:教委取消是在她已经在学校工作了两个月之后,那么在她没有取消之前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她还应该得到一定的报酬。

    主持人:妹妹这方面,她应该得到工资吗?

    王源扩:妹妹应该得到工资。我们讲了,我们国家的分配政策,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那么就这个学校的教师来说,你让她来做工作,那么你就应该付给她劳动报酬,而不应该说县教委只给我一份工资,我只能发一个人的,如果你知道这样的情况,怎么还要两个人同时工作呢?所以这个责任学校显然应该承担,学校有过错,应该同时支付两个人的工资。

    主持人:您觉得这其中的问题出在哪了呢?

    王源扩:我想恐怕根子还在于我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规范化,能不能依法行政。应该说我们整个的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在提高,但是也不能否认,过去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的教育管理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我认为本案的症结在这里。不然的话,姐妹俩相互顶替长达十多年,而且学校很显然知道是姐妹俩相互顶替,还仍然允许,这个问题我觉得就不是一般的问题。

    [案件结果]

    原告王丽顶替被告王莉代课事实成立。但上诉人王丽在争议的两个月中实际在永安小学代课,因此应该得到工资;而被上诉人王莉由县教委分配到永安小学任教,当时尚具有民师身份并由财政拨款,也实际被分配任教,因此王莉丈夫取走工资卡也无不当。但替代前后持续了12年多的时间,作为用人单位的永安小学理应知道其中蹊跷,因此要承担管理失察的责任,承担两个王莉(丽)的工资。因为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因此精神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主持人:现在工资的归属问题是有了定论,可是对于小王丽来说,她还是失去了这份工作,学校等于已经把她解聘了。那么从政策法规上来说,学校这种做法妥当吗?

    王源扩:不妥当。小王丽在本案当中,应该说有一定的过错,比如说她在过去填写履历的时候,她明明知道不是她的履历,她还填写她姐姐的履历,这是她有过错的地方;但是从另外一方面看,她长期从事教学工作,通过了教师资格考试,在实际工作当中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所以说小王丽是符合永安小学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现在仅仅因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不规范,就解除跟她之间的聘用合同,我认为这个对小王丽是不公平的。

    所以对小王丽来说,她可以提起人事仲裁。

    [记者手记]

    亲姐妹明“算账”

    “亲兄弟,明算账”,这是生活中经常能听到的一句话。这起官司着实让我们见识了:亲姐妹,一样要明算账。不过这对姐妹“算账”的决心是一般人难以相比的:为了660元钱,两个人对簿公堂,而且一审不满意,又打到二审。

    不过最让我关注的倒不是这660元钱的归属,因为按照常理,姐妹之间完全犯不着为660元钱打官司。因为,姐妹之间有事好商量,即使商量不好,家中还有家长来调解呀!可是,在我采访的过程中,我发现,正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环节失灵了。

    我首先来到了王丽父母亲的家。他们家住镇上的中学,老夫妻俩都是退休教师,“书香门第”出了这样的官司,我想当地人也一定很诧异。我刚进入院子,就见两条不大不小的狗冲了出来,汪汪大叫。这时,我又见一位老太太从屋里出来,喝退了狗。这位老太太就是王丽的母亲。一听说是记者,她下意识地要关门,我在门外和她讨好了半天,最后说我们不带摄像机,只是进去同她和老伴聊聊。她不情愿地让我们进了屋,王丽的父亲也在屋里。

    我们聊了几分钟后,我不得不表明我的来意:我们想请二老在镜头前简单回答几个问题。

    我话音没完,王丽的父亲立即拉大了嗓门,极为恼怒地说:“你们不要采访这件事,如果你们敢拍我们一个镜头,我就把你的机器给砸了……”

    面对这样的情景,我只能放弃对他们的采访。我和摄像师立即驱车赶到了他们的大女儿王莉的工厂。在一个操作间,我迎到一位女工跟前,询问王莉在不在这个车间。我话音刚落,一位戴着口罩和羽绒帽子的人带着责问的口气朝我大喊了一声:“你找王莉干吗?谁叫你到这来的?”这一问真让我吃了一惊,我意识到这位就是王莉了。从她裹得严严实实的面部我看得出——她是早有准备了。不过令我奇怪的是,我并没有向任何人透露来采访的信息,惟一的可能就是她父母亲“通风报信”了。

    可是姐妹俩官司背后的原因一直是我想搞清楚的。在妹妹王丽所在的村子里,有人终于告诉了我。王丽共有兄弟姐妹7人,排行老四的王丽从小就抱给她的一个叔叔抚养,所以父母亲对她的感情似乎就淡了一些。在民师转正的当口,母亲就千方百计想让姐姐成为正式教师,全家还为此开了一次“协调会”,但是,在民师岗位上干了10多年的王丽自然不愿意。但是最后,还是姐姐占了上风,到学校报到去了。还有人告诉我,王丽母亲与当时该县教育局的某位干部是过去的同学,这层关系在整个事情中起到了某种微妙的作用。

    王丽说,从转正事件的一开始,她就咬牙告诉自己:再也不和娘家人来往了,她说,她心里不平衡。

    在节目中,有很多观众说,出现这样的结果,其实是父母亲“一碗水没端平”造成的;也有观众说,这其实是有关部门办手续时“一碗水没端平”造成的。我想,能让大家对这样的问题产生一点思考,我的这期节目也算没有白做。

    21.农民工受伤谁赔偿?

    记者:吴卓

    对于大多数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往往是不堪重负。在青岛有一位叫杨秀德的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从五楼摔了下来,成了六级伤残。更为不幸的是,没有人愿意为他这起事故承担责任。于是杨秀德的妻子史翠娥,这个从来没有出过家门的农村妇女,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那么究竟谁应当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当事人:史翠娥

    案发地点:山东青岛莱西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民工摔伤,发包商、建筑公司相互推诿责任。

    杨秀德是山东省莱西市的农民,卧病在床已有三年了。平日里,他的生活起居全部由妻子史翠娥照料。可就在三年之前,丈夫还一直是这个家庭的顶梁柱,既会干农活,又会做瓦工、贴墙砖,每年都能在外面挣1万元左右。由于杨秀德勤快、能干,全家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三年前杨秀德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时突然从五楼摔了下来,从此杨秀德便过着卧床不起的生活。

    事情发生在2001年的一天下午,杨秀德站在一个小区五层楼外的脚手架上作业时,脚下的一处转夹突然断裂,正在专注干活的他随即从五楼摔了下来,立刻昏迷过去。当时和杨秀德一道干活的左维财急忙从公司找了车将他送到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问,左维财先后从莱西市水集建筑有限公司预支了4万元劳务费给杨秀德送去。

    左维财是山东省莱西市左家泊村的农民。2001年他从莱西市水集建筑有限公司揽了一个小区工地的活,就找了杨秀德等乡邻一道干。可是令左维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杨秀德竟然意外摔伤,而他支付的钱也很快就被医疗费花光了,但这时已没有人再肯拿出钱来。无奈,杨秀德在医院住院治疗56天后,只好出院回家。

    从五层楼高的地方摔下来,杨秀德伤得实在不轻。医院方面诊断是,他第一腰椎压缩性爆裂性骨折、损伤脊髓致双下肢不完全瘫痪、大小便失禁和性功能减退等。没有痊愈的杨秀德需要继续治疗,手术中留在身上的钢板还需取下。无奈之下,杨秀德的妻子史翠娥开始奔走于丈夫工作过的建筑工程队、建筑公司和项目承包人左维财之间。

    解家明是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建筑工程队的经理、法人代表。据了解,他的施工队挂靠在莱西市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莱西市义谭小区的建筑工程就是由他承建的。工程开工时,解家明转包了部分工程给左维财。建筑工程队认为,他们与杨秀德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存在雇佣关系。杨秀德是由左维财雇佣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责任全在于左维财,为此建筑公司草草打发了史翠娥。无奈之下,史翠娥只好去找拉她丈夫干活的左维财。

    然而左维财认为是建筑公司负责的架子,这是建筑公司的旧架子断裂造成的伤害,赔偿损失应由建筑公司支付。他认为自己不是工头,他跟伙计们一块干活,一块分配。他和杨秀德没有劳动合同,和建筑公司也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们办过保险。

    一晃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杨秀德的伤残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2003年4月,走投无路的杨家终于决定打官司,来为自己讨个说法,杨秀德的妻子史翠娥,这个从来没有出过家门的农村妇女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杨秀德起诉了左维财、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建筑工程队和莱西市水集建筑有限公司等3名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万多元。

    [当事人访谈]

    丈夫受伤,无人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翠娥艰难打官司。

    主持人:我们今天请来了杨秀德的妻子史翠娥,你现在家里状况怎么样?

    史翠娥:孩子他爹在炕上躺了三年了,全家就靠我种的三亩半地。儿子去年考进南京林业大学,上学的费用是向他姑姑借的。闺女接到通知书上重点中学,她说我不念了,我省下钱来给哥哥念。我说不行,我家妹妹也说不行,说有难的地方我们都帮忙,这又给闺女借了3000块钱学费。我们一家人一年当中没吃一口肉。俺这几年,在家眼泪都哭干了,问这个要钱,这个不给;问那个要钱,那个不给。经理又说了你爱找谁找谁,别来找我,说责任都在左维财。我又上左维财家。他们你推我我推你,推了十几次。我光跑左维财家就跑了十二三趟,谢经理家也跑了十三四趟。

    王持人:他们双方都不认这个账,理由是什么呢?

    史翠娥:左维财说是公司要赔偿这个责任。工程队经理说杨秀德是左维财的工人。

    主持人:你爱人杨秀德他跟建筑公司有合同吗?

    史翠娥:没有,都没有。

    主持人:他跟左维财有合同吗?

    史翠娥:没有。左维财和我爱人以及村里人都挺要好的,四处找些活干。左维财在公司承包了活,拉了大伙去干,回来就分钱给大家。

    主持人:他们在工地上干活本来也很危险,做这么危险的工作,你们有没有想到过要买保险?

    史翠娥:我们农村不知道有保险。

    主持人:那你什么时候想到要打官司呢?

    史翠娥:我打听着上劳动局仲裁部门,问能不能给我丈夫鉴定为工伤。后来劳动仲裁部门说这不属于工伤,上法院起诉吧。我这就到了法院打官司。

    [观众参与]

    左维财、工程队以及建筑公司,哪一方该承担赔偿责任?

    观众1:我是在工地上做装修的,我认为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左维财只是带几个人干活,他不应该承担什么大的责任。但是从道义上来讲,左维财经济可以的话,也应该帮助一点。

    观众2:左师傅作为小包工头、第三承包人,应该为杨师傅的安全负责任。左师傅要往上告,他要告第二承包人和第一承包人,但是他和杨师傅之间实际上没有合同。至于左师傅没要到钱,他就只能一级一级往上告,程序就是这样。

    观众3:我觉得杨大嫂应该就告一个主体,告建筑公司。如果建筑公司觉得比较委屈的话,可以单独向左维财追诉。虽然没有什么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有劳动关系了。他就是公司的人嘛,公司应该给他买保险,应该跟他签劳动合同。

    观众4:我在工地上干活,但我们都不签合同。干活的人,有的干不了几天,干不了一个月就走了,很少签合同的。一旦签合同,对工人也是一种束缚,他想走的话,走不掉。

    观众5:我认为现在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并不是个人不愿意签,主要是老板主观上不愿意签,他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你要签你就走人,我多的就是人。作为个人,签了以后有保障,出了事故可以找到老板来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未签合同的雇佣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主持人:本案中究竟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范    愉:原告在这个诉讼中起诉了三个被告、三个主体:第一就是项目承包人左维财,上面的一个建筑工程队,工程队挂靠的一个建筑公司。但是工程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有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公司和老杨之间实际上没有直接关系。这构成的关系只是老杨跟左维财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雇佣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所说的劳动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劳动关系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比如劳动时间、最低保障,还有各种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其中有一个工伤保险是它必须上的法定项目。无论工人是由于意外,还是劳动者自己操作失误,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出现伤害了,工人就可以按照劳动保险的条例,得到工伤保险,并且能够得到医疗救助和其他的费用,甚至对伤残之后的生活都有了安全的保障。这是一个最稳妥的方式。但是在雇佣关系中,大量的农民工和老板,或者发包商、承包商之间不可能签订什么正规的合同。因为这有行业惯例、实际情况的问题,我要给你上保险的话,我要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那么工人就会不愿意。这时候就有一个非常大的风险问题,不出事则已,出了事以后怎么办?不是说没签订合同,法律就不管了,它依据的法律通常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民法》:按照侵权或者雇佣关系这样一种法律关系来处理。

    主持人:那么杨秀德和承包人左维财就是这种雇佣关系吧?

    范愉:是。雇佣关系中即使没有文字的合同,一旦口头经过承诺,它就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形成之后,该由谁来负这个责任呢?虽然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本身的权利、义务仍然是非常清楚的。按照现行法律,一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同时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在这种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工在为雇主劳动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还是应该由雇主来承担责任。但本案还涉及一个问题,由于建筑施工队搭的架子质量不合格,才导致了老杨的受伤,这时左维财并不是直接的责任者。表面上老杨和左维财是雇佣关系,应该直接找左维财是最合适的。但是左维财本身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他自己经济条件也很差,判下可能他也赔不了,这是一个因素;再有他要再用另外一个诉讼去告工程队,又增加一个诉讼费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权利的机会和主动权在受害人手中,他既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人起诉,也可以选择一块起诉。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块起诉,它最大的好处就是谁有钱谁就可以直接承担责任,不管是连带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我可以找到一个明确可以承担责任的人,并且可以立即很快地获得赔偿。虽然这个司法解释在目前不能适用,但是可以对我们审理这样的案件提供一个思路。就是说面对生活关系中比较复杂的侵权案件,实际上尽可能地在一个诉讼中比较经济地解决,使受害人、权利人尽快地得到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左维财与原告杨秀德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中受伤,左维财应对原告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是因脚手架卡子断裂造成,被告建筑工程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是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与脚手架搭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宜合并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亦承担赔偿责任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左维财应赔偿原告杨秀德损失费74719.52元。

    主持人:现在的情况是虽然杨秀德在这个案子中胜诉了,但是左维财没有这个赔偿能力。那么,翠娥该怎么办?

    范愉:从目前情况看,法院主要认为不便合并审理。它之所以这样判,只判左维财赔偿,并不意味着全部都由左维财来承担。按照法院的思路,是主张左维财再另行一个诉讼,向工程队索赔的。所以现在比较合理的思路,就是让左维财尽快地向应该承担责任的工程队或者建筑公司去索赔,把钱要到手以后,再来解决老杨的治病医疗费用问题。

    主持人:杨秀德打工意外受伤,对于家庭来说,无疑是非常痛苦的。发生在杨秀德身上的事情,无论是对打工者本人,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应该是一个提示和警醒。履行必要的手续,强化安全作业,加强劳动保障,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千千万万的家庭负责。

    [记者手记]

    翠娥的官司之路

    43岁的山东农民杨秀德在工地上受伤之后,由于得不到足够的医疗费,长时间卧病在床。

    他的妻子史翠娥和电影《秋菊打官司》的秋菊一样,朴实倔强,决意要为受伤害的丈夫讨个说法,义无反顾地走上了告状之路。民工受伤而得不到赔偿这是现今社会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翠娥打官司,又是个十分熟悉的人物形象。这是定选题时的初衷。

    我和翠娥联系时,却被告知她正在四处筹钱为丈夫进行手术治疗,而时间恰好是我到青岛采访的几天。和当事人联系采访经常会出现各种不测,但当事人要进医院动手术,这在栏目组里还是头一逍。我很歉意地和翠娥沟通了一番,没想到她很爽快地答应推迟手术时间,于是我第二天就起程赶赴她家。这个家从外观看很像四合院的房子,外墙有色彩,显得很有生机。推门一看却是家徒四壁,屋子里没有什么值钱的家具或电器。翠娥说,房子是前些年丈夫打工挣钱盖的,哪想到好日子没过上几天,就遭遇这么大的事情。现如今一家四口人的生活全靠她一人张罗,生活实在艰难。翠娥大姐说的“难”,直至她到合肥参加演播室节目期间我才了解。

    在免费早餐中,她看到了久违了的排骨,十分钟之内就解决了整整两盘肉,一时间惊得我目瞪口呆。事后她说为了省钱给丈夫做手术,她已经整整一年没吃过肉了。

    翠娥最恨的是左维财,他曾经是她丈夫要好的一个朋友,可是判决后两家人互相仇恨。我找到了距离她家几公里之外的左维财家,没想到左家境况也很不如意。老母亲听说儿子被人告上了法庭,还要赔人几万元,从此一病不起。我去采访期间,老母亲已在病床上奄奄一息。

    令人伤感的是,左维财的妻子也时常卧病在床,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老实本分的丈夫竟然成了被告,还要赔别人几万元。她拉着我的手说家里实在没钱支付杨家了,希望我能为这事说几句公道话。这一幕真是令人唏嘘。我邀请左师傅参加演播室节目,他说作为长子,没办法离开重病的母亲,我尊重他的想法,表示征求法学专家的意见后,但愿能给他们一些帮助。没想到,当我把材料给法学专家看过后,果真提出了对左维财有利的建议。节目播出前我赶紧打电话给左维财,建议他尽快起诉建筑公司,在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上,他很可能从公司获得赔偿款,转而再支付杨秀德的手术费用,这样一来,不会再有两败俱伤的局面。

    希望好人一生平安。

    22.谁家的牛伤了我?

    记者:刘晓蔚

    存安徽淮北农村.本来一桩普通的黄牛交易却因为双方当事人一时的疏忽.使件情暴躁的黄牛挣脱缰绳逃跑,撞伤了在自家院里休息的老汉,由此引发了一起动物致人伤害赔偿的案件。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当事人:贾敬军李从俭

    案发地:安徽省淮北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2001年12月,家住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的贾学主持人任良韵    习因为急等着钱用,便想把在家里养了近三年的一头黄牛卖掉。通过当地牛行的一名经纪人的介绍,找来了买主朱海军。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贾学习和朱海军达成了买卖意向。最后贾学习以1620元的价格把牛卖给了朱海军。朱海军拿了120块钱给贾学习作为买牛的定金。几天后,朱海军与牛行的经纪人再次来到贾学习家中。

    就在朱海军付清购牛款,准备将牛往院外牵时,他发现牛的脾气很犟,便不想要这头牛了。可贾学习觉得既然朱海军已经将钱付清,证明这个交易已经成功。如果现在反悔,那120元的定金就不会退还了。

    或许是心疼那120元的定金,朱海军最终还是要了这头牛,他向贾学习提出必须把牛给他送到家。当几个人好不容易将这头黄牛赶出贾家大门准备捆牛时,没想到黄牛挣脱缰绳跑了。

    2001年12月21日下午三点左右,这头黄牛跑到了离贾庄几十里地之外的张集,在路上行人的追赶下,它慌不择路地窜进了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撞倒了在院子里休息的老人李从俭,老人很快被送进了医院。撞伤李从俭的黄牛被他的家人打死。在老人住院治疗期问,李从俭的家人不断催付医药费,可朱海军和贾学习两个人谁也不想出这笔钱。

    最后两个人商定,他俩之间先打一场官司,让法院去决定黄牛归谁所有,谁败诉让李家人找谁去。

    2001年12月26日,朱海军以返还购牛款1620元为名,将贾学习告到了濉溪县城关法庭。

    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李从俭经过21天的治疗,从医院康复回到了家中,共花去了4800多元的医药费。李从俭的伤情也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9级伤残。

    转眼,法院审理朱海军状告贾学习一案已经半年了,可法院的判决迟迟没有下来。

    李从俭从自己的代理律师那里得知,如果朱海军和贾学习的官司审理终结时间超过一年的话,就有可能丧失为维护自己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于是,2002年6月23日,李从俭以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为名,将朱海军、贾学习一同列为被告,告到了濉溪县城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5384元。

    [当事人访谈]

    主持人:我们今天本来是要请您的弟弟贾学习来的。能告诉我们他为什么没有来,而是您来到现场呢?

    贾敬军:我弟弟年前就出外打工了。李从俭大爷申诉期间,他就一直不在家,一直由我代理。

    所以这次《周末断案》邀请他来现场,他不在家,我就来了。

    主持人:当时不想要这头牛,是不是因为这头牛脾气特别犟?

    贾敬军:我们农村卖牛一般都到集市上去。因为这个牛的脾气犟,也不好到集市上去卖,就找到交易员,在家交易。这个牛要是能到集市上卖的话,大概值2000块钱。在家里卖,就因为它脾气不好,1620块钱卖给他了。

    主持人:这个情况朱海军知不知道?

    贾敬军:他知道。当时提到送牛的问题,实际送到蒙村,这个集市离我们家只有一公里多。如果这个牛能牵到集市上卖,又能多卖钱,何必又在家里卖这个价钱呢?

    主持人:从你们家到朱海军家有多远?

    贾敬军:大概得有七八公里吧。

    主持人:您刚才说从你们家到牛行有一公里多的路。你们就是担心这一公里多的路上出问题,所以没有把它牵到牛行去卖?可是当朱海军提出要你们把这个牛送到他家里去的时候,这七八公里的路你们就不担心出问题?

    贾敬军:其实当时他不是这样讲的,是让我弟弟帮他把牛牵到外面绑起来,然后到集市上去。

    他说给我弟弟十块钱,我弟弟说,你给一百块钱我都不给你送。因为他一个人拉不动它,就让我弟弟帮忙捆一下。结果往外牵的时候,还没有捆到这个牛,牛就挣脱跑掉了。

    主持人:事实上你们没有答应朱海军,说要把这个牛送到他们家里去?

    贾敬军:对。没有。

    主持人:那么不管怎么说,这个牛还是在路上出了问题,抵伤了李老汉。而且你们也为此打了三年的官司。

    主持人:牛把你抵伤之后,您打算怎么处理这个事?

    李从俭:他俩打了六个多月的官司,也没个结果。我看病一共花了一万五六千块钱,那都是我借的钱,没办法,只有到法院告他们了。

    主持人:你们现在打官司反而花钱更多。有什么想法?

    贾敬军:钱也花了,到现在也没有彻底解决这个事情,劳民伤财。

    主持人:卖一头牛给你们惹来这么大的麻烦。有没有觉得自己做得不妥的,让自己觉得后悔的地方?

    贾敬军:实际上我弟弟打官司是跟朱海军赌了这口气。,如果说不是卖牛惹来的这个麻烦,如果是自家的牛跑了抵了他,可能我们不会打官司的。你看病花了多少钱,多少医药费,我买点东西去看看。你受了罪,我花了钱,可能就解决掉了。

    [观众参与]

    买卖双方谁的责任大?

    观众1:我认为是买牛的责任大。按照交易合同来讲,买卖双方在钱物结清以后,就算交易完毕。贾先生因为没有送出门也可能有附带责任。按照比例来讲,说朱海军可能负80%,贾先生只是附带责任。

    观众2:我认为关键在于他们达成的口l头协议。就是讲他们两个在送牛的时候,卖方是不是同意了把牛送回去。如果达成这个协议的话,那这个责任肯定在卖方。

    观众3:如果到现在都拿不出一个确凿的证据的话,牛从他们家跑了,伤了人,我觉得这个卖牛的责任大。既然自己家牛不伤自己家人,那你就应当把这个牛口、蹄都要拿绳子捆好送走,这就百病消除。所以讲发生这种事情,就是疏于防范。

    [专家点评]

    买卖双方疏于防范应分担责任。

    范愉:我们知道,他们现在这种关系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按照我们通常的交易习惯,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是这个标的物转移,也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的日常交易习惯也好,法律的规定也好,都允许当事人做一个特殊约定。本案中因为这头牛脾气很暴躁,双方当事人在交接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些犹豫。这个条件虽然没有写到合同上,但是双方都是承认的,至少是对方已经做出了行动,表示愿意帮他捆牛、送牛,等等。但是这个行为还没有完成呢,牛就跑了。所以这里面的争议确实比较复杂。在农村的这种事实的交易习惯中,我们不能仅仅看单纯的法律上交接还是没交接,还要看一些交易习惯、经验、生活。假如说这个约定真的存在的话,那么确实应该由卖主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了。但是由于交易习惯中,我们对这个推定本身存在犹豫,在这种情况下呢,我觉得是不是应适当地把这个责任进行分担。不要简单地说卖主承担百分之百,或者买主承担百分之百,合理地进行分担可能更合理一些。法院在首先确定牛的主人,即所有权是谁的情况下,同时决定谁来对老汉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您觉得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范愉:平常老百姓可能对那种合同、条文并不熟悉,但是大家日常的情理跟法律的原理基本上是一致的。对风险的预见性,还需要加强。最好用一种方式,约定风险的负担方式,就比较好一点。

    [案件结果]

    法院在审理后做出判决:由于贾学习、朱海军的交易行为是诱发动物损害事件发生的前因,两人在交易中发现牛受惊后,疏于防范,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致使牛跑掉伤人。因此,由贾学习承担70%的赔偿责任:9351.33元,朱海军承担30%的赔偿责任:4007.71元。

    主持人:范教授,我们现在在这个案子当中看到的是一头犟牛伤了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这种动物伤人的案件都经常发生。那么对于饲养它的主人有些什么样的警示呢?

    范 愉:关于动物伤人,《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七条对这种民事责任做了专门的规定。原则上很清楚,就是动物的饲养者和它的主人,如果是自己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话,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有两种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比如说你去招惹人家动物,你去盗窃人家动物,然后造成了损害,主人可以免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这种损害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比如说有第三人去把这个什么动物放出来了导致了其他的损害,那么就由第三人来承担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在法律规定中是很清楚的。

    主持人:原本只是一场非常普通的黄牛交易,但是,因为双方一时疏忽而发生了意外。牛抵伤了人,这样的结果,我想买卖双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任何交易当中其实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风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为风险承担责任。非常感谢范教授来到我们的节目现场,同时也感谢现场的观众朋友。

    [ 记者手记]

    都是耕牛惹的祸

    这起动物致人伤害案先后经过了一审、二审和申诉三个阶段,历时三年之久。这么一起普通的案件为什么会经历这么长时间?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前往了事发地淮北市的濉溪县。

    由于案件的受害人李从俭家是在淮北通往濉溪县的公路边,所以第一站我们就先到了他的家。在公路边的一个普通院落中,我们见到了正在修理家具的李从俭。看到我们到来,李老伯还是比较惊讶!交谈中我们才知道,他的案子终审下来,贾学习和朱海军赔偿李从俭各种费用13000多元。可是李从俭从判决至今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这飞来横祸,不仅花去了李老伯一万多元的费用,还使原本并不宽裕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难。

    是因为贾学习和朱海军故意不赔还是另有原因?随后我们又来到贾学习和朱海军的家里。贾学习家条件很差,屋里到处都是灰尘,家里也是破乱不堪,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当初就是为了给母亲看病,急等钱用才将牛便宜卖出。可是一场官司打下来,卖牛不仅没有解决他的燃眉之急,反而加重了他的生活负担。为了这场官司,贾学习在外打工,连春节都没有回家。

    家里只剩下妻子和年幼的孩子,连维持基本的生活都很吃力。与贾学习相比朱海军家里的条件算是好的,可是朱海军还是觉得冤枉,虽然他只负担30%的费用,但心里还是不服气。买一头牛惹出这么一档子事,这让朱海军怎么也想不通。

    在节目的录制现场贾学习的哥哥也谈到,当初之所以打这场官司,都是为了和朱海军赌一口气,谁知官司一打三年,三家在经济上都蒙受了更大的损失。其实,在农村类似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怎么把风险降低,在纠纷发生后,如何更好地把问题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样在务工、买卖农产品、家畜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

    23.为了1.2亿人的官司

    记者:唐友明

    如果不是因为一场官司,很多人很难将“乙肝病毒”这几个字与一场考试联系在一起。

    如果不是因为一场官司,很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有现在这样的关注。

    一名公务员考试的落榜生,一个1.2亿人的庞大人群,因为一场官司紧紧站到了一起。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

    当事人:张先著

    案发地:安徽省芜湖市

    主持人:况皓

    [案情回放]

    “乙肝病毒”筑起门槛,优秀考生望而止步。

    2003年6月,当时25岁的皖西学院毕业生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笔试和面试过程中,他的成绩在30多名竞争者中均排名第一。眼看离公务员的梦想只一步之遥,但是随后的体检却让他望而止步。在乙肝5项检测中,他被诊断出“小三阳”,即5项指标中的第四、五项呈阳性。按照安徽省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小三阳”即意味着失去录用资格。这一结果出乎张先著的意料,他随后申请复检,但是复检的结果仍然是不合格。根据这一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并于9月下旬以口头方式正式通知张先著未被录取。

    从考试的第一名到不被录取,似乎命运和张先著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但是张先著发现,《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关于乙肝检测不合格的7种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为阳性这一条。根据这一事实,他于10月18日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做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做出的行政行为。

    但张先著认为,芜湖市人事局在体检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取消其录用资格的决定,是出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11月10日,外表文弱的张先著做出了一项坚决的决定: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芜湖市人事局该行政行为无效。

    [观众参与]

    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多可怕?

    观众1:我觉得在和他交往过程中,我是一定会小心的,生活上会跟他保持距离的。

    观众2:像张先著在生活中跟我们接触得比较近的话,我心理上还是有一些障碍的。我觉得作为国家公务员有限制是必要的。

    观众3:在对干公务员体检标准上.我赞成国家这个决定。因为我们不管他怎么样,起码要对其他的人、其他一些健康的人负责。

    观众4:我觉得没那么大的恐慌,毕竟中国十多亿人口,中间有一亿人口是这种现象不足为怪。

    假如这一亿人中间,都有这种限制的话,那可想而知社会是什么情况。

    观众5:公务员的录用限制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应该分几个阶段,或者是从不同的层面反映它,到了何种程度,然后才有具体的规定。

    徐道振(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领导小组专家):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日常交往中的接触不会产生传染,这一人群在社会角色中应被视为健康人。

    [相关资料链接]

    卫生部有关研究显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3种主要途径,其中血液、母婴传播占全部的80%以上。

    [当事人访谈]

    “我希望更多人走出‘乙肝恐惧’误区”。

    主持人:我乃至我们整个栏目组都有这样一个担心:就是您在我们这个节目当中抛头露面以后,可以说全国很多人都认识了您,那不是更不利于您的就业吗?您有没有这样的顾虑?

    张先著:有。

    主持人:那为什么最后您还是决定来到我们的演播室?

    张先著:因为在我的身边,有很多人和我一样,就是他们的人生经历是非常坎坷的,比我还要坎坷。他们经历过升学,升学就是考大学、考研、考博、考公务员、公司企业应聘,还有婚姻。他们的这种经历到处都受到了一种歧视,我之所以能够站出来,是因为受到他们的感染,也是受到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的一种经历(的感染)吧。

    张先著:(我站出来)也有它的一个特殊性,其中的一个特殊性就是我这个“一五阳”还不在里面,不在公务员不合格体检标准里面。当时我就跟有关部门说,我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我是符合这个标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现在你不录用我,就是对我的一种恶意的歧视。

    张先著:有的人说我是不是想出名,当时我听到这话心里特别难受,社会上也有很多流言蜚语,说我想出名,故意在炒作这件事情——我是暴露了个人的隐私,这难道还是想出名吗?

    我只是想站出来为大家说一句话,让社会都来关心,关注这个群体,给他们一点温暖。

    主持人:如果公务员录用您通过了,您成了这些公j务员的同事,那么在正常的工作当中,他们也有一定的被感染的机会,那么对于他们这种想法,您可以理解吗?

    张先著:我认为可以理解。那是一种认识的误区,专家不是说吗?中国包括现在很多医学工作者,他们对乙肝的认识水平还处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专家说过,一般的包括接吻、拥抱、共餐、握手都不会传染的。而生活中的误区,他们都认为像一般的握手、拥抱或者接吻之类的都可以传染。所以他们对乙肝的认识,可以说是不科学的。这种不科学的认识,让他们产生了对乙肝的一种恐惧——就是谈肝色变。

    [背景资料]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达1.2亿人,其中真正的乙肝病人约:3000万人。

    近几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制度的全面实施为一部分求职者敞开了一方天地,但是,众多的乙肝携带者也被拒之于公务员大门之外。

    随着医学对乙肝认识的逐渐清晰,2002年以来,广东、四川、江西等省将“小三阳”视为合格。

    但是,全国大多数省市仍然一刀切,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身体不合格。

    有专家认为,这种“官方禁令”的实施实际上产生了潜在的示范效应,这一禁令如果不被消除,那么在其他用人单位,放宽对乙肝人群的限制就更加闲难。

    因此,公务员体检标准能否率先突破限制,成为乙肝人群的强烈期待。

    [专家点评]

    点评一:张先著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

    胡锦光:我们国家《宪法》里面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公民享有一种权利,就是平等权。平等与特权和歧视是相抵触的,一方有特权,对另一方就构成歧视,对一方构成歧视,对其他人就构成了特权。那么是不是构成了歧视呢?我们需要在个案当中进行判断,我们主要判断:他去招聘、招工时他的要求是不是合理。

    如果是不合理的,这种限制就是一种歧视。比如说银行在招工当中规定身高,男的必须要在一米七零以上,女的要在一米六零以上,做出这种规定就是一种歧视,因为银行的职员,跟身高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胡锦光: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中,是不是构成了歧视,我们关键的问题就要看在做出这种规定的时候,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是非常容易传染乙肝病毒。如果说一般的途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能够把病毒传递给其他的人,法律就应该做出这种规定(做出限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身体健康,这个限制性规定就是合理的。如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毒的传染途径是一个特殊的传染途径,在公务员录取当中,在企事业单位的招聘当中,做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就对他们(应聘者)构成了一种歧视。

    胡锦光:在本案当中,安徽省做出一个规定,即属于7种类型的乙肝病毒或者携带者,就不在录用公务员的这种规定之列。这种规定是不是合理,我们可以再另外讨论。但在本案当中,当事人张先著他不属于7种里面的任何一种,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不去录用他,显然侵害了他个人的平等就业权利。

    胡锦光:在诉讼当中我们也注意到,芜湖市人事局认为是根据医生及其医院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是不合格,得出结论他不符合这种录取条件。我想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这样一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医院是一个鉴定性的机构,他受人事局的委托,他只能做出一种描述。无论医生是不是写了合格不合格,人事局都有这种职责去审查他具不具备禁止性的这种规定。所以责任应该还是人事局的责任。

    主持人:我们也注意到,现在的确是有很多地方、很多的行政规章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了一些限制,那么这些法律法规的背后有没有法律或者制度的依据呢?

    胡锦光:我想各地做出这种规定也是得到一定的授权,因为我们国家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也相应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国家人事部也制定了一个关于公务员录用的体检的标准。这个标准里面仅仅规定了要“身体健康”,没有具体去规定身体健康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是授权各地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不是符合人事部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它就有一个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如果出现这种合法性审查,各地的法院是没有权力做这种审查的,必须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体检医院依据乙肝五项检测中“一五阳”的结果而做出张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医院的错误体检结论,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并做出不准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填补,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撤销的内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芜湖市人事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二:错误行政行为如何补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怀德:因为录用行为已经结束了,可能第二名已经被录取了,不能倒回来说把第二名排除出去,再把张先著录取。但我认为还没有到根本没有办法补救的程度。所谓的补救措施我想无非就是两方面:一方面就是人事局可以对张先著申请参加公务员的申请本身进行再次的审查,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给他提供一个录用公务员的机会。因为他的岗位还是有一定的伸缩余地的。如果实在提供不出来,我想应该有一个赔偿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芜湖市人事局可以破例地动用一些特批的录用指标来解决张先著先生的录用问题,或者说保留他录用的资格,下一年再解决。这是体现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政府,讲诚信的政府应当做的。如果说有困难,做不到,第二个层次应当加以解决的就是给予他经济的赔偿,比如说复印培训资料、住宿费、报考费、误工费以及纠纷的费用,等等。如果他不这样做,对于原告方他还可以提出上诉,来使这个损失得到补救。

    主持人:张先著,您看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此时此刻,您对这个判决怎么看呢?

    张先著: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平等权,国家和社会都在关心我们这个群体,我感到特别高兴。我下一步可能就不会上诉了,再继续上诉可能流言蜚语更多,这场官司引起社会关注过,后,我只是想过一种平静的生活,但是我们会继续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资料链接]

    ●张先著案件发生后,浙江、四川、福建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录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

    ●2004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新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建议立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平等享有从事公务员的资格。

    ●目前,人事部正着手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记者手记]

    “作秀”的震撼

    在我和他交谈的过程中,张先著不止一次地向我表示,他打这场官司其实是顶着很大的压力。一是经济上的,他的家庭其实根本无力承担他打官司前前后后的花费。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他的最大压力是“人言可畏”,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他的行为跟眼下流行的“作秀”和“炒作”没有什么区别。

    确实,别人这样的揣测是有道理的。

    张先著是一个普通得再也不能普通的人:身体单薄,还没有稳定的工作,背后是一个普通的家庭,毕业于一个普通的高校……这些,足以让人产生改变现实的强烈愿望。而眼下,改变现实的一个捷径就是“作秀”和“炒作”,让自己一举成名。就在张先著发起这起诉讼的同时,我们也确实在耳濡目染一个接一个的“一夜成名”的神话出笼——也不管这神话的主人公是真的让人倾倒还仅仅是让人作呕。于是,一些人不由自主地产生了“移情”的心态,张先著的“作秀”之说也就情有可原了。

    而接下来,张先著的做法似乎让人找到了“作秀”的佐证:他不停地接受媒体的采访,省内的报纸、广播、电视自不必说,四川、江苏的媒体他也给予配合,在《周末断案》栏目结束节目制作之后,他又忙不迭地接受央视数个栏目的采访。他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数次说到这样一句话:我只是想站出来,为全国许许多多和我一样有着受歧视遭遇的人说几句话,给他们一点温暖……我的官司本身的输赢已经不重要了。

    张先著,这个默默无闻的待业大学生一下子成为全国关注的新闻人物。全国有100多家媒体采访报道了这起案件,各种转载的消息更是不计其数。媒体不约而同地把他视为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斗士”。他的名字成了全国各大网站点击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

    直到这时,关于张先著“作秀”的声音仍在继续,但是音量似乎微弱了许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这场官司的真正意义。但是就在这时,张先著却突然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

    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视”案一审判决终于下达,法院认定人事局的行政行为证据不充分,这也就意味着人事局取消张先著录取资格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对于张先著要求重新进入录取程序的请求也没有支持。判决后没几天,我打电话给张先著,接电话的是他的父亲,我刚做完自我介绍,电话那头已经传出“呜呜”的抽泣声,老人用颤抖的声音说——张先著已经离开家了。我接着打电话给张先著的手机,他用短信息给我回复:他正在菜市场买菜,他的使命已经完成了,他已经到了一个离家很远的地方,他要过一段平静的生活。

    我没有问他去了哪里,但我知道他兑应了自己此前的话:官司结束后,他就离开家乡。我知道,这是他对“人言可畏”的回应。我更知道,在他的官司结束后,他的面前有了很多就业的机会。直到两个月后,广东一家媒体的记者终于找到了他,这才了解到他以初中生的身份进了一家私人小厂,当起了杂工。他对那位记者说:我不想让人讥讽我是想出名。

    这样的付出多少让人觉得有些辛酸,但是为了打碎“作秀”的可畏人言,他选择了更多的失去。

    事情到此算是告一段落。然而后面发生的事让我对“作秀”有了更多的感触。

    一审判决后,本案中的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向法院提出了上诉。应该说,上诉是每个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是这时的上诉却让我感到了一股怪怪的味道。

    做这期节目的时候,我前后花了数月的时间,其间搜集了大量的关于案件的资料,采访过数位国内顶尖的行政法学专家,他们的看法出奇的一致:人事局的行政行为没有充足的根据。

    从案件发生到一审经历了4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各地的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包括大批法学专家。即使是一个不懂法的人,看了这么多的讨论,对其中的是非都会了然于心。而且,主审本案的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重大影响,所以在做出判决前,曾将案情逐级向上级法院汇报,进行了多次研讨。案情本来就很简单,而且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社会讨论,作为知法懂法的行政机关,不可能不知道上诉的意义是什么。但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提出了上诉。这样的举动给人的感觉恐怕只能是:我不想承认自己的错误。

    不过人们意料之中的是,二审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让我想起了一审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满怀期望的话:人事局应该主动地想办法解决张先著的录取资格问题,如果实在解决不了,也应该主动地给予张先著一定的补偿,这是一个讲诚信的政府所应该做的。

    但是直到现在,我们没有听到人事局在这方面有任何的行动。或许,人们的期望和现实之间还是有着一定的距离。

    24.“捡”到的官司

    记者:刘志道

    在黄山,有位叫程剑的人,他在无意问捡到了一张别人存有十几万块钱的存折,并且发现这张存折的储户就是自己熟悉的朋友,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料,程剑开始在家中配制存折的密码。在把存折里存款取出以后,程剑的命运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玉胜教授

    当事人:程剑(被告)    朱卫祖(存折失主)

    案发地:安徽省黄山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捡到存折配密码,取出存款惹官司。

    他叫程剑,安徽省黄山市人,原来是黄山市国际大酒店保安部的一名保安,现在以踩三轮车维持一家人的生活。由于触犯法律,程剑不仅丢失了这份在酒店当保安的稳定工作,而且还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提及自己的遭遇,程剑说,这一切都是因为两年前他在酒店附近捡到过一张存折。

    存折的储户叫朱卫祖,写明有存款6000元。当程剑拿着这张存折,试着到银行去取款时发现,存折上存有136200元。见到存折上存有这么多的钱,程剑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当时,看到上面打了那么多的钱,程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还认为是那个机子出了问题。存折上大笔的存款对程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于是,程剑动了如何将存折上的存款从银行取出的念头。程剑明白,拿着存折去取款,必须得知道存折上的密码。这时,他想起了存折的储户朱卫祖。经过一番打探,他了解到这张存折上的储户,就是一直经常在他所在酒店的门口等待客人的出租车司机朱卫祖。

    找到储户之后,他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朱卫祖个人信息,开始在家中反复琢磨存折上的密码。2002年2月20日,程剑持配制的密码来到徽州区中国银行岩寺分理处。他首先填写了一张200元的存款单,数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后,程剑无功而返。随后,程剑试着在其他的营业点取款,但都没有成功。虽然多次取款都因密码受阻,但程剑并不死心。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酒店值班时,因为酒店的旅客需要租用出租车,他随手拨通朱卫祖的手机,帮他揽客,朱卫祖的手机号码让他顿生联想。

    2002年3月10日下午,程剑再次来到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取款,当他输进朱卫祖手机号码的后六位数时,密码正确,取出现金200元。从3月10日到3月12日,在短短的三天时间内,程剑本人并委托亲戚用朱卫祖的名义,从储户为朱卫祖的存折里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元,并将剩余4000元的存折烧毁。

    在程剑取出存折里的最后一笔钱时,朱卫祖还蒙在鼓里,他并不知道自己存折上的钱什么时候丢了。对于经常照顾自己生意的程剑,他依然和他保持正常的工作往来。

    2002年3月13日,朱卫祖用随身携带的储蓄卡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已经被人取走了十几万,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3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程剑进行拘留。经过审讯,程剑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2002年10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程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款人民币132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当事人访谈]

    “钱的诱惑太大了!”

    主持人:程剑,你刚捡到这个存折的时候,并不知道上面有这么多钱,是吗?

    程剑:对。

    主持人:钱摆在我们面前,或多或少都是一种诱惑。当你知道这里头有十几万块钱的时候,你心里怎么想?

    程剑:当时心里就是,看了这么多钱,这么多诱惑,头脑一下发昏了,就是想把这个钱取出来。

    主持人:如果只有6000块钱,你也会在家里花这么多心思,反反复复去配(密码)吗?

    程剑:如果是6000块钱,假如取不出来,密码配不出来也就算了。

    主持人:配完了以后你去银行取钱,你去的是同一家储蓄所吗?

    程剑:我到了一个岩镇的储蓄所,再就是到了老街,到了丰华大市场,三四个吧。

    主持人:三四个储蓄所。那你这样一次一次地去取钱,密码又都不对,没有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

    程剑:不,我到了两个储蓄所把密码就输对了。后来取钱的时候,换了几个储蓄所,一起把钱取出来了。

    主持人:朱师傅,我知道很多人都有这个习惯,用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什么的做银行卡或者是存折的密码。但是您是开出租的,可能很多人都知道您的手机号码。你不觉得这样做不安全吗?

    朱卫祖:现在才发现这是不安全的。但是原来我也没存过钱,我平时也算是比较大意的,记忆力也不是很好,我就用了手机号码尾数。

    主持人:你当时存这么多钱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打算?

    朱卫祖:本身存折上显示出来的是6000块钱,2002年3月份前不久,陆陆续续地从银行贷款几万,从亲戚朋友那借了几万,一起凑足了这个数额。到上海去买车子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给小孩看耳朵的,因为小孩子耳朵听力有障碍,要给他买助听器的。

    主持人:程剑,你当时知道朱师傅家里这个情况吗?

    程剑:我不知道,我一点都不知道。

    主持人:那你现在知道了心里有什么感觉?

    程剑:心里更感觉对不起他。那天记者采访的时候,我就听记者跟我讲了,讲他儿子的耳朵有问题。这个我是不知道的,一点都不知道。

    主持人:朱师傅,在你看来,程剑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朱卫祖:捡到存折取款算不算犯罪我不知道,我只能说应该是很不道德的行为。

    [观众参与]

    盗窃、侵占还是诈骗?

    观众1:这个存折是有名有姓的,而且放在一个银行里面。银行可以说是一个公共的一个大家庭的保险柜。你去通过修改它的密码而取到的钱,就等于你去盗窃它这个保险柜的密码。所以我认为他构成盗窃罪。

    观众2:他存折是捡来的,盗窃罪还谈不上。十多万吧,数额特别巨大的这笔财产,应该构成了非法侵占罪。

    观众3:我认为『也是构成诈骗罪的。一个疑点就是,他通过打电话、用手机号码窃取密码的过程中,有一种欺骗行为。

    [专家点评]

    做人应该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堂堂正正。

    主持人:韩教授,您好。我想问问您,首先您觉得捡到钱是不是犯法?

    韩玉胜:捡东西不可能构成犯罪。我在路边捡到一个遗弃的婴儿,你不能说我犯罪。但是以后我把这个小孩卖了,这就是犯罪了。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案子当中,实际并不在于他捡的行为本身,因为捡是无罪的。

    主持人:韩教授,如果我捡到十几万块钱现金不还,这和捡到存折不还性质上是相同的吗?

    韩玉胜:不一样。我捡到十万块钱,我自己留下了,这里面可能又会有不同的情况。一种就是作为遗失这十万块钱的人,他知道丢在什么地方了,叫遗忘。当他去要,你拒不交还,你构成了侵占罪;如果说丢的人不知道丢在哪儿,我们把它称为遗失物。捡到遗失物不是犯罪,我占有了也不是犯罪。

    主持人:那韩教授,在你看来程剑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韩玉胜:我看到刚才在讨论当中,反映出四种意见。在这四种意见当中,我觉得定盗窃罪不合适。因为我们讲盗窃罪,应该是一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我们讲的秘密窃取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存折本身并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它只是财物的一个证明,还不是财物本身。这个存折又是他捡到的,不是他窃取的。把这个定成盗窃,我觉得这个看法是不对的。定侵占罪不对,原因是我们《刑法》上对于侵占罪有严格的界定。一个是对他人的保管物不交还,还有一个是对别人的遗忘物还有埋藏物拒不交出。程剑的情况不符合我们《刑法》所规定的侵占罪的这些条件,所以不应该按侵占罪来定。程剑在这里面偷配密码的行为实际对银行来讲,他是隐瞒了自己并不是存折所有人的真相,隐瞒了自己并不应当拥有这笔财产的真相,把这笔钱骗到了自己的手里。最后以诈骗罪认定他,我觉得应该是准确的。

    [案件结果]

    2002年11月28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剑不服,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4月29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告人程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主持人:韩教授,你觉得这个案子对我们生活有什么启示?

    韩玉胜:有很多人说,改革开放之后,人们道德水准下降了。我觉得改革开放和道德水准下降或者上升之间并不是一种必然联系,而只不过是由于我们现在更多的人把精力投入到赚钱上去,对这方面问题考虑比较少。这就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提高一种道德意识。第二个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犯罪和不犯罪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往往只是一念之差,就会导致我们从一个无罪走向了有罪,这是非常可悲的。第三个,我觉得我们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都应该有自己的一个信念。从做人来讲,我应该是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堂堂正正。我可以对所有人都讲,我可能不是一个多么好的人,可能不是一个多么有作为的人,但是我是一个正直的人,我无愧于这个世界,也无愧于我自己。

    主持人:程剑为了获取这笔不义之财,最终被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现在他自己也说,最想做的就是勤勤恳恳地去工作。因为只有靠自己汗水换来的钱才能够过得舒心,过得踏实,才能够问心无愧。

    [记者手记]

    做一个正直的人

    在没有去采访之前,心里一点底都没有,我们是在与当事人没有取得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就出发了。程剑他会接受采访吗?他愿意来我们演播室吗?这个问题在我的脑海里盘旋了很久。

    到达目的地黄山以后已经天黑了,第二天一早,我们找到程剑服刑期间的监管单位屯溪区老街派出所。派出所干警告诉我们,程剑不在家里,在外面踩三轮车拉人去了。那天上午,我们一边在街道上四处找他,一边拍外景。下午4点左右,派出所干警打电话通知我们,程剑很快就过来了。我们心里一喜,但立即又转为担心,因为即使在服刑期间,程剑还是有权利拒绝我们的采访。

    在老街派出所,我们见到了程剑,见了我们他吃了一惊,没有想到记者会去采访他。在说明我们的目的以后,他很爽快地答应了。但是在采访过程中,他似乎对我们有些抵触,不愿意提起捡存折那件事。他解释说,打了这场官司之后,周围的人对他议论纷纷,给他的全家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在接下来的采访中,他似乎有意把话题转向他的妻子和儿子。提到他们的时候,他的心里就十分激动,仿佛有无数的话想对我们说。

    在程剑的家里,我们见到了他的妻子。他的妻子说,程剑取出存折里的钱时,她并不是知情者。直到公安局来抓人时,她才弄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我知道他捡了存折,我一定会逼着他把它交出去的。”程剑的妻子很后悔地说,仿佛这也是她的错。程剑的妻子接着说,在程剑没有出事之前,他们夫妻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已经买了房子,小日子过得十分幸福,也不缺那个钱。现在,程剑服刑以后,一切都改变了,家里的经济负担几乎全压在她的头上。

    在后来与程剑的接触中,我把这句话告诉了程剑,他没有说话,而是把脸转向窗外,从窗户的镜子中,我看到,他的眼中含着泪。

    在程剑的家里,我们见到了他那宝贝儿子的许多照片。他的儿子十分活泼可爱,在他那明亮的眼睛里,似乎还不知道人间的美丑与善恶,这让程剑十分欣慰。在程剑的话语里,我们听得出,对他的妻子,程剑心里是内疚,而对于儿子,更多的是希望,因此他更爱说起他的儿子。

    据派出所的干警说,程剑在服刑期间,十分颓废,但是一个爱他的妻子和活泼可爱的儿子给了他无穷的希望,所以他很快振作起来,思想进步很快。

    程剑服刑以后的一个想法就是,如果能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那么今后他就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因此,他常常收看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台的法制类节目,成了法制节目最忠实的观众。

    当被邀请到安徽电视台节目录制现场时,他开始时有些犹豫,但最后还是答应了。因为在经历了这件事情以后,他的思想得到了洗礼,也重新树立起生活的希望,他愿意勇敢地正视自己。

    他说,他现在最想做的事就是踏踏实实地挣钱,报答妻子,照顾儿子。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则改之,善莫大也。”

    25.这房子是遗产吗?

    记者:虞国芳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滁州市的葛余年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款子给别人之后,直到今天他也没有要回欠款。那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当事人:葛余年朱桂萍

    案发地:安徽省滁州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一纸借据,借出款项,借款人意外死亡,一套住房起争端。

    他就是葛余年,今年47岁,是滁州市的一名普通工人。说起借款时的情形,他至今记忆犹新。据他说,借款人杨昌厚原来是滁州市邮政局的一名老职工,当时和他是邻居,平时关系也不错,所以当时杨昌厚找他借钱的时候,他也就没有拒绝。

    葛余年:我看他也挺着急的,想一想,反正都是邻居,我的钱暂时放在家里面也不用,等孩子上学还有一年的时间,要借就借给你吧。

    杨昌厚找葛余年借了13000块钱,当时他给葛余年打了一张借条,约好一年以后也就是2002年2月份归还欠款,并写明了相应的利息。

    有借条在手上,又是多年的老邻居,葛余年当时并不怎么担心一年的时间转眼就到了。葛余年手拿借条向杨昌厚催要欠款及利息。但是,杨昌厚始终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

    葛余年:他说行,没问题,我现在就去想办法搞钱给你,不会耽误你孩子上大学的。结果我多次找他,他只是说还我钱,一直都没有兑现。

    就在葛余年焦急地等待的时候,一个更令他焦急的消息传来,那就是杨昌厚在2002年7月份的时候突然溺水身亡,这可是他从来没有想到过的。

    葛余年:当时我听说他死掉了,心里挺着急的,我这个钱借出去没着落了。

    杨昌厚的突然去世使得葛余年一下子变得六神无主,自己的13000块钱该找谁要呢?通过了解,他得知杨昌厚生前除了名下有一套房子在滁州市的银花新村以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杨昌厚的大儿子杨国平自房子分下来以后,就一直住在那套房子里。

    于是,葛余年找到了杨昌厚的大儿子杨国平,他认为,杨国平既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也就应该替父亲偿还债务。

    然而,杨国平告诉葛余年,房子的确是1994年的时候父亲杨昌厚单位分的福利房。但是,由于当时父亲不想要,房子是他独自贷款购买的。

    杨国平的妻子:1994年分的房子,当时老头子就不愿意要这个房子,他大儿子,就是我老公,讲把这个房子买下来,我们就借了几千块钱。1998年单位搞内部购买,一万多块钱,一万八左右,这个钱就我们自己掏了。那时候已经结婚了,还没小孩,不可能看到这个一万多块钱的房子不买。然后我们就借了一点钱,把这个房子买下来了。

    他们说,当时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产权纠纷,父亲杨昌厚在1999年的时候还写了一份赠与书,把房子赠给了杨国平,并且还进行了公证。他们认为,虽然房子当时没有过户,但房子并不属于父亲留下来的遗产,因此也就不应该由他们来替父亲偿还欠款。

    杨国平的妻子:1999年初,我们也不放心,确实,这个房子虽然是我们自己买的,但哪怕是自家弟兄,也有闹翻的时候,就讲把这套房子要办个手续,咨询了一下,讲办赠与手续,而且经过公证处公证了,这套房子就等于是交到我们名下了。

    但是,葛余年认为,不管房子是谁出钱购买的,有没有赠与别人,既然还没有过户,就应该属于杨昌厚的遗产,也就应该优先用这套房子来偿清他的欠款。

    葛余年:你要是在借我债务之前就过户了,我就没有理由找你要了,赠与是一个完整的事情,你没有完成。

    杨国平一家不同意葛余年的说法,他们认为,什么时候过户,都不会影响赠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杨国平的妻子:已经赠与过了,赠与合同成立了,不论有没有过户;何况我公证过了,正式的赠与合同成立,不能讲因为我的房产没有过户我的赠与合同就撕毁、作废、毁约。

    杨国平的妻子:一万块钱虽然对有钱的人来讲无所谓,对你家对我家都很重要,我们各自承担一半,把这个事情平息下来,可是他不同意。

    但他们表示愿意做出一点让步,补偿一点葛余年的损失,双方就此事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2002年8月份,杨国平一家正式到房管部门,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这下葛余年接受不了。他认为,杨国平一家是在转移财产、躲避债务。

    葛余年:我觉得你这样做好像有点不对,既然有赠与协议,那当时赠与协议签订后你就可以过户.你到2002年8月19号才过户,实际上你已经侵犯了我的利益了,不是吗?

    葛余年不能接受杨国平一家的做法。2002年11月份,他一纸诉状将杨国平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处杨国平替杨昌厚偿还自己13000块钱的本钱和利息。

    [当事人访谈]

    葛余年:继承了遗产,就要偿还债务。

    朱桂萍:赠与已经成立,房子不是遗产!

    主持人:我想先问一下葛先生。当初杨昌厚在找你借这笔钱的时候,你是很爽快地就答应借给他吗?

    葛余年:我不是很爽快地就答应借给他钱。因为什么呢?我爱人下岗没有工作,就我一个人工作,我孩子当时在上高三,很快就要面临高考。我是多年积攒了一万多块钱,就是给孩子上大学用的,所以我是很犹豫的。

    主持人:当时你觉得他有偿还能力吗?

    葛余年:当时他笑着跟我说:“到时我要真的还不起,我还有两个儿子呢。”另外他说:“我还有一套房子,在银花小区。”

    主持人:他这些话你有没有怀疑过?

    葛余年:我没有怀疑过。我认为他都是几十岁的人了,对吧?总不会说谎,不会骗我吧。

    主持人:那你知不知道这个房子,当时他实际上已经赠给大儿子了?

    葛余年:不知道,我是2002年8月10号才知道的,知道以后,我就找到了杨国平。我就把当时他父亲打的借条拿给他看,杨国平拿到借条一看说:“没错,这是我父亲的笔迹,我父亲刚刚才去世,7月20号才去世,你等我父亲的一个月丧期满了以后,我再还你这个钱。”我当时就觉得他这样讲也还有一点道理。一个月丧期满了以后,我再去找到杨国平,杨国平就不认账了,说:“我父亲借你钱,我不能替他偿还。”我说为什么,他说我父亲这个房子是赠与我的。我当时去找你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跟我说是赠与你的呢?因为我当时去找你的时候,这个房子你没有过户。

    朱桂萍:过户确实是在8月19号,但是我们并不是因为他找过我们才去过的户。因为我们当时就怕,因为兄弟姐妹之间可能也会产生什么产权之间的矛盾,对吧?本来就想过户的,但是我们手上一直没有(钱)。

    主持人:那为什么那么长的时间都没有过户,恰恰是在葛先生去找过你们之后,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就过户了?

    朱桂萍:那我肯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我们当时一开始并不懂,但是肯定要做好准备。

    主持人:做好什么准备?

    朱桂萍:做好不承担这笔债务的准备。我公公借钱做什么用的,连葛先生他自己都没有去问一问,我们就更不知道了。你既然认为他有这个偿还能力,那你不问问他为什么要借钱呢?他如果有这个能力,为什么还要来借钱呢?他借钱干什么去的?别讲你不知道,连我们都不知道。所以讲我们怎么可能为他承担这笔债务。

    主持人:那么老人去世之后,有没有留下什么遗产,这个你们知道吗?

    朱桂萍:没有。只有一些比较破旧的家具,后来我们全都送人了。没有任何遗产。

    主持人:那刚才葛先生提到的那套房子,实际上一开始还是在你公公名下的。

    朱桂萍:对。

    主持人:你认为这不属于他的遗产?

    朱桂萍:1999年办的赠与,法律上规定,财产赠与过后,尤其是房屋,只要我们居住占用这个房屋,这个赠与是成立的。就是讲这个房子的产权,应该是属于我们的。如果没有这纸赠与书的话,那我肯定是毫无怨言,我给他这个钱。

    主持人:刚才朱女士拿出了当时赠房的赠与书,而且是经过公证的。那么现在你觉得这个房子,虽然是在杨昌厚的名下,当时没有过户,它还属于杨昌厚的遗产吗?

    葛余年: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变动;重要的动产,如船舶、车辆所有权的变动,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此处的登记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如果缺乏登记,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我认为这应当是属于杨昌厚的遗产。

    主持人:那如果这套房子不属于父亲的遗产,你还要这笔债吗?

    葛余年:如果这套房子在借我钱之前,就过户了,那我这个钱就要不了。

    主持人:葛先生,你们也多次进行过调解,在打官司之前就进行过调解,为什么你一直不答应这个调解呢?

    葛余年:我认为杨昌厚生前没有任何财产,只有这套房屋,一直到杨昌厚死亡的时候,标的物都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那这套房屋就应当是杨昌厚死后的遗产。

    朱桂萍:当时我们第一次调解,是给他3000块钱作为补偿,他没答应,后来第二次就到了律师事务所,他起诉过以后了,我们又庭外调解。我就把调解费用涨到了6500元。你作为承担风险,我作为一种对你的补偿,一种对你的安慰和帮助,对不对?各摊一半,可是他不同意。他固执地坚持要起诉我们,要打官司。

    [观众参与]

    房子是遗产吗?杨国平需要替父亲偿还债务吗?

    观众l:我觉得他于情于理都得要还钱,于理,他的赠与没有构成,房屋过户必须到房产部门进行一系列的手续以后,才能算完全过户,所以这个房子应该算是遗产。另外,于情,应该父债子还。

    观众2:我认为这份赠与合同可能手续还不齐全,8月10日,葛先生向杨国平和朱桂萍催要钱以后,他马上就去补办过户手续,他们自己恐怕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说这个赠与可能是不成立的,还是属于遗产。

    观众3:关于这部分欠的钱,不应该归还,因为我觉得这个房子,当时购买的时候,是他儿子和媳妇出钱购买的,然后又进行了公证。我觉得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后,这套房子就应该是他赠与孩子的,不属于遗产。既然这位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这笔钱我觉得不应该归还。

    观众4:我偏向于这个债不还。房产证即使没有过户,但是被赠方如果实际入住,并且已经拿到房产证的话,这个时候也应该视为赠与行为成立。这个时候朱女士可以补办一下房产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专家点评]

    赠与已经成立!杨国平不用替父还债!

    范愉:本案的这个房产确实比较复杂,就是因为这个房子在老人生前,即1999年就已经办了一个赠与的协议,而且经过了公证,这个赠与协议没有完成最后的房屋过户手续。这就出现了令人感到非常困惑的一个问题,如果按《民法通则》的解释,被告一方已经实际占有了这个房子,而且这个赠与是一种诺成的契约,它的特点是,只要我把要交付的东西实际交付到你手中了,那么这个契约就算履行完毕了,实际上对方已经享有了对它的所有权。房产又是一个特殊的所有权,它的转移就比较复杂。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赠与合同,凡是需要登记的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杨先生和他的长子之间,在他的生前又没有完成这样的过户手续,所以就遗留下非常大的法律漏洞,那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会出现冲突。《民法通则》是一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该是属于整个民法中的一个提纲挈领的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实际上也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通则》还属于上位法。所以我个人认为,从民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是更合情理、更合法的。

    主持人:现在葛余年还能够要到欠款吗?

    范愉:从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这个财产不是遗产的话,也就是说老人没有任何遗产,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放弃了这种继承权,也就不承担老人原来的债务。另外,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讲,我觉得这个数额并不是特别大,而且作为他们子女来讲,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父债子还的义务,但是从情理和公平的角度来讲,可以考虑从他们自己的收入和他们实际获得的利益中给葛先生一定的补偿。

    主持人:实际上,我们知道,在民间,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借点钱是很正常的事情。你觉得我们在日常的借贷当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范    愉:当然从道义上来讲,民间借贷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数额相对较大、对对方的经济又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最好找一个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就是抵押物,这样比较稳妥一点。

    主持人:非常感谢范教授的解答。那么这个案子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我们来看一下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2003年3月3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杨昌厚已于1999年11月将其所有的滁州市银花新村7栋402室的房屋赠给其长子杨国平,且杨国平自1994年开始就居住使用该房屋。并于2002年8月1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昌厚与杨国平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成立,该房屋不应属于杨昌厚的遗产。故原告葛余年要求被告杨国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葛余年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其实生活当中,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每个人可能都会遇到一些找别人借钱或是借钱给别人的事情。帮个忙,救个急本来是件好事,但是如果因为借钱之前没有了解清楚对方的还款能力、经济状况,就盲目借贷,最后像葛余年一样,拿着欠条却要不回自己的钱,可能就追悔莫及了。

    [记者手记]

    难断的债务纠纷

    这个案子是原告葛余年给我们栏目打电话才得知的。他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被告找了关系,因为被告杨国平是一名交警,用葛余年的话说就是,“都是司法系统的,找人容易”。

    去滁州采访之前,我和双方都联系了。尤其是被告方杨国平,我最担心的就是他不接受我们的采访。但是出乎我的意料,杨国平在电话里愉快地答应接受我们的采访。于是我们一行赶到了滁州,先采访了葛余年。葛余年的家庭很困难。夫妻两个人都下岗了,没有什么收入,一个女儿刚刚上大学,日子过得很艰辛,13000块钱对他们来说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可没想到借出去会出现这个结果,说着说着葛余年就哭了。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呢,采访完葛余年后,我拨通了杨国平的电话联系采访,出人意料的是,杨国平谢绝了我们的采访,他说这个案子对他的压力很大,他认为在法律上自己是有理的,但也认为自己在情理上是有些站不住脚的,因为传统的思想观念就应该是父债子还,他怕接受采访后别人指责他。

    我们害怕的就是这种当事人临时逃避的情况,没有办法,我又给杨国平拨打了两次电话,我告诉他只要法律上是正确的,那就没有人能说什么,我们做这期节目就是要告诉更多的老百姓,有些传统的观念是不符合法律的,可以说就是不对的。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沟通后,杨国平终于答应见我们一面,地点是在他的家里,但是他还是不同意接受采访。抱着一丝希望,我们到了杨国平的家,令我们惊讶的是,警惕的杨国平还带着墨镜,他在防止我们的偷拍。我用了两个小时的时间再次和他说明了我们的来意,他终于表示接受我们的采访,但是他还是不露面,由他的妻子出面接受我们的采访。

    在了解了整个事件的详细情况后,我才知道,这的确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案子。因为在法律上,双方的理由都是站得住脚的。那该怎么办呢?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了范愉教授。范教授说这个案子在法律上判谁赢都是可以的,但是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平的,一般来说这种案子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调解。那么,这个案子双方调解过吗?事实上法院调解过多次,被告杨国平愿意拿出6500元补偿葛余年的损失,但是都被葛余年拒绝了,为什么呢?他始终认为自己是对的。

    但是等到法院判决下来,他好像意识到了什么,又表示愿意调解,但是被告杨国平现在又不愿意了。包括在节目现场,我们也试图给双方再调解一次,但是没有成功。

    这个节目播出后应该说影响是很大的,很多的观众都为葛余年鸣不平。葛余年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节目播出后他老打电话向我倾诉,一谈就是十几分钟。在写这篇稿子前不久他又给我来过电话。有时候我觉得挺接受不了的,但想想又挺理解他的。我相信谁遇到他一样的情况都接受不了。那怎么办呢?我想,只能从这件事上接受一个教训,以后在借钱给别人或者找别人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履行必要的手续,把自己承担的风险减到最低的限度吧!

    这或许是我们惟一所能做到的。

    26. 这笔遗产该谁继承?

    记者:唐友明

    一位一生生活简朴的老人突然去世,老人既没有儿女,也没有直系亲属,他离去后却因为他的一大笔遗产被发现一切变得不平静起来。也就是这笔遗产引起了一场横跨安徽、河北两省,涉及9个家庭的遗产官司。9个家庭参与纷争,到底谁将继承遗产?

    本期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当事人:李文志    原告的代理人丁宜江律师

    案发地点:安徽省芜湖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身后遗产让9家庭对簿公堂。

    2002年元月4日,芜湖市第八中学退休教师李瑛在该市老年教师公寓去世。这位生前在美术方面颇有才华的老教师终身未婚,直到去世他的档案中惟一能查到的亲人只有他在河北乐亭县老家的哥哥李玉玖。

    老人去世后,芜湖八中向李玉玖拍发了一封电报。但是李玉玖已经去世,他也是无儿无女。

    电报最后落到了他的堂侄李文志一家,李家闻讯后立即赶赴芜湖配合学校料理后事。

    老人留下了一大笔财产:除了11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还有数张署名郑板桥的字画。李文志向校方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他说李瑛生前与他家来往密切,尤其是在1999年后,老人在他的宅基地上建了两间房并且每年和他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据李文志说李瑛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表示在他死后,财产归李文志所有。但是,这份协议中的关键字句已残缺不全,而当时签协议时的证人也已回忆不清了。于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芜湖八中领导将老人的遗产暂时存放在银行的保管柜中代为保管。不久,李瑛的姐夫王文焕及其4个子女也得知了死讯并赴芜湖。王家认为,李瑛生前经常在王家居住,王家曾给予老人很多生活上的照顾,也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

    这显然与李文志一家形成了严重的分歧。就在王、李两家相持不下的同时,李瑛老人的另外3个堂侄李文仁、李文义、李文元兄弟也提出了分割遗产的要求。他们的理由是1997至1999年李瑛退休回家没有住处,托他们找房、租房,房租都是李文仁付的,1999年住了一个多月搬走了。

    由于3方在遗产的归属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2002年12月,王文焕及其4个子女最终向芜湖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全部遗产归他们所有。法院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将芜湖八中列为本案被告,而李文志及李文仁3兄弟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这场诉讼。

    [当事人访谈]

    原告:第三人的协议真实性值得怀疑。

    第三人:我的协议是经过公证的!

    主持人:这11万总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还有一些没经过鉴定的名家字画。李老先生,李瑛老师毕前有没有和你们说过他有这财产?

    李文志:没有。后来我们到芜湖学校清理这些东西(遗物)才发现。根本没想到他有这么多字画,有这么多钱。知道以后,我认为我这里有协议,房子盖我那儿了,我平时也照顾他吃住,这些东西应该归我。

    主持人:丁律师,您是代理王秀英那边,他们知道李瑛老师有这么一笔财产,有什么反应?

    丁宜江:他们认为,ll万对于一个家庭是个不小的数目。尤其是他们看到郑板桥的字画,认为这是价值连城的东西。他们认为在李瑛生前的时候,经常来往。因此一下来了王秀英他们一家,包括李姓一家,9家,大概20多人。本来想通过协调来解决,但是双方各持己见,没有协调成,最终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主持人:但是这三方其实都不是李瑛老师的直系亲属。

    丁宜江:对,都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李瑛老师从小失去母亲以后,他姐夫王文焕资助上学,也就是王秀英的父亲给李瑛老师很多资助,这都有公证证明。我们认为这形成了经济上的扶助关系,应该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李文志:我知道我是堂侄。但是因为我老叔对我感情重,他到我那盖房,到我那吃住,感情比较好。他还给我写了一个协议。

    主持人:这是拿到法庭上的协议的复印件,但这段是残缺的。内容只看到了“房权和使用权属李”,后面就没有了。

    李文志:原件有残缺,因为我鉴定以后装兜里这儿跑那儿跑的,装得(协议)都“缺胳膊断腿”的了。可是鉴定的那个是完整的。

    主持人:这是一份完整的协议,这里有句话,“房权和使用权属李文志所有,含我家全部家产”。

    但是已经不能提供这份协议的原件。

    丁宜江:我们认为李文志含全部家产这几个字,是后来添上去的。司法部鉴定所鉴定的时候就说,拿来的时候,你这个材料就是残缺的。我们在双方质证的时候,对它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李文志:他们说我这个协议是假的,让我很生气。不管哪个鉴定的,可这个是鉴定的了,鉴定了就是真的了。

    主持人:这个官司打的时间也挺长了吧?

    李文志:挺长的。我也没曾想打这个官司。要打也没资金,钱也花尽了。

    丁宜江:实际上他们来去的路费,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加起来也好几万块钱。

    李文志:我说老哥(王文焕),咱们坐一块看看咋分,不要因为这个打官司,可是他们一定说要独吞。我为钱,也为赌气。因为李瑛找我写了协议,我感觉这个(财产)非得是我的,我得争它。

    丁宜江:这个案件就像剥苞米一样,一层一层剥开。一开始,王秀英,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她举的证据完全有可能分得李瑛先生适当的财产。但是通过一审开庭的时候,李老先生他们拿出李瑛先生给他们村庄里头的一封告状信,信中发表了他自己对王家的一种看法。这样显然你们(王家)没有继承权,法院驳回了。在驳回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尽量说服他们能否调解。但是就像刚才李老先生说的,他为了争这口气,又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当中王家又拿出了新的证据。拿出了一个什么证据呢?证明说在李老先生给他们盖房以后,李瑛给他哥哥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所有的人你不能相信,他们都在骗你的钱。李瑛他既否定了这一面,又否定了那一面。

    [观众参与]

    适当分割?上缴国库?

    观众1:发现了钱,大家都来争。如果李瑛老师有债务怎么办?是不是大家都踊跃来分债务呢?从这个分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像李文志先生在李瑛死后做了一些事情,包括骨灰安葬等,他适当地分配多一点。王秀英也应该分一些,因为他也赡养了。总的来说,是老人在生前没有做好这种思想的准备,所以留下来这些后遗症。

    观众2:我觉得中国人讲究生养死葬,李老先生最起码做到了把李瑛的骨灰拿回老家安葬。我觉得在他地基上盖的房子应该归他。但是短片当中说了,李瑛老师是每个月有工资的,而且他是住在学校的教师公寓。这个生养,我觉得他们好像都没有做到。不能把他们曾经对他的援助,或者是亲戚之间的照顾,就归为赡养。所以我觉得他的财产,应该还是大部分归国库,然后适当地考虑他们曾经对李瑛老先生的帮助,适当地给他们一些补偿。

    观众3:我认为这个遗产应该上缴国库。第一个原因是他没有法定继承人;第二个他也没有遗嘱。如果李文志老先生能证明遗嘱(协议)是确实的,可以继承;现在又没确定,所以我认为任何人都没有继承权,只有上交国库。至于说王秀英(一家),有时候资助李瑛一些钱,那毕竟是资助,没法继承。

    [专家点评]

    9户家庭均不符合继承条件。

    刘俊海:在这个案子里头可发现,围绕这个遗产陆续登场的当事人,都是李瑛老师的亲戚。而且多达9家之众,但是谁能分得这个遗产呢?关键在于他们是不是李瑛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不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还是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现在看来,没有一个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刘俊海:按照《继承法》还有几种可能。一种即生前李瑛先生和其中的某个人是不是签订了一个遗赠协议?尽管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手执一纸遗赠协议,也可以获得遗产。

    第二种可能,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好李瑛先生生前由某一个亲戚来负责他的生活、赡养,死后负责他的安葬事宜,如果有这个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第三,如果既不是受遗赠人,也不是遗赠协议当中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不是在李瑛生前对他扶养较多的人?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是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刘俊海: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他们能够向法院出示一个真实性、关联性都受到法院认可的证据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当中的受遗赠人,或者是已经对李瑛生前尽了扶养较多的义务的人。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李瑛生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又有组织安排了固定的生活场所。

    正因为他有这个能力和条件,才与原告以及第三人有亲戚往来关系。在往来过程当中。各方举证仅能够反映对被继承人的热情招待和安排,并不能证明对李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三人李文志虽然有协议一份,但是协议残缺不全,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驳回五原告以及四位第三人要求11万余元以及若干幅字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第三人李文志不服,提出了上诉。

    2003年10月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9个家庭都没得到遗产,这笔遗产该如何处置?

    刘俊海:如果说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成员的,这个遗产应当归他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村委会或者城镇里面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归国家。本案中的李瑛先生,他实际上是芜湖八中的一个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

    [记者手记]

    面对天降财富

    这是一群普通人在一大笔财富面前的真实反应。

    11万元,对于现在的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够大的财富。而有一天,有人突然意外地发现:它有可能属于自己。

    在这个案子中,有两个最为活跃的人,一个是第三人李文志,一个是原告之一的王秀英。

    李文志所在的乐亭县不仅是李大钊的故乡,更有“中国桃花之乡”的美誉。在他的村庄,我看到了很多很破旧甚至称得上古老的青砖房子。李瑛老师曾经租住过的一间小屋里,地上也是铺着潮湿的青砖。李文志的家在当地可能并不算差,他有3间新盖的平房,其中有两问出租给别人做了种子商店。

    我和摄影师搭乘的采访车到达李文志的家时,他和几位家人已经远远地等候在那里。面前的李文志让我难以将争夺遗产的当事人联系在一起:一个近花甲之年的老人,穿着满是灰尘的蓝布衣服,脸上布满了冷风吹出的红斑。

    但是随着采访的深入,我明显察觉到了他所说的话有些遮遮掩掩,并存在着矛盾。我让他回忆一下当初李瑛老师在他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的情形,他却连年头都讲不清楚,在家人的多次提示下,他说出了经过:1999年盖好房之后,四叔每年都来住两三个月,生活料理也是他和家人照顾。但是后来其他村民却告诉我,其实这几年李瑛仍然租房居住,在新房子里住的时间前后不到两个月。我又问到了那份残缺的协议,我看到的是两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是“残缺的协议”,一份复印件是“完整的协议”。那份“缺损的协议”缺得很奇怪,缺的正是最关键的一句:“房权和使用权归……”,恰好是“归”后面没有了。而“完整的协议”让人读起来也不顺口:“房权和使用权归李文志所有含我家全部家产”。其中,“含我家全部家产”几个字多少让人觉得有画蛇添足的味道,凭李瑛老师的文笔,对于这么重要的内容会如此惜墨如金吗?

    王秀英是秦皇岛市的一位退休干部,一提起这场官司,她明显表现出对李文志的不满和抱怨。她说,那份“完整的协议”其实是李文志从李瑛的信中一个字一个字贴上去复印而成的,但我问她说这话的根据时,她很快岔开了话题。她带我看了两栋居民楼,她介绍说,这是她家为李瑛生前安排的住所,“里面配备了各种电器”。王秀英的律师丁宜江向我出示了一叠资料,里面详细列举了王秀英的整个大家庭与李瑛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王家发起这场诉讼说明,他们对这场官司其实是很有信心的。然而在法庭上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李文志使出了一件杀手锏:李瑛老师生前写给他哥哥的一封信,信中用很激烈的言辞说王家的不是,这是对王家的一种极大的否定。所以在一审中,法院判决王家没有继承权,王家分文未得。

    与此同时,李文志的那份协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他不服提出上诉。“我坐车不方便,晕车。”但是即便如此,他还是跑到北京,花了数千元对李瑛的协议进行了鉴定。正当他很有信心地走上法庭时,又一个意外发生了:王家也拿出了一份李瑛生前的书信,里面对老李家的人进行了全面的否定,李文志自然也难逃其中。而且,他的那份经过鉴定的协议被法庭认为:协议是李瑛所写,除此之外并不能说明别的问题。

    案子到这里,显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后来有知情的人告诉我,如果本案的双方不是在法庭上互相攻击,或许法院有可能依据他们对李瑛生前生活上的照顾予以一定的补偿,尽管是数目不大。也有人说,官司出现这样的结局,跟李瑛老师一生未婚,性格上与众不同有关,正因为性格上的原因,他才会对本案的几方当事人都进行了否定。但我想,如果老人晚年真的得到了温暖,他还会不会对很多人心存抱怨呢?

    27.如厕走上不归路

    记者:吴    卓

    请客吃饭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有人却会吃出一场灾难来。两年前,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老师吴书建,就是在接受学生家长请客吃饭的过程当中上厕所,不幸意外身亡的。那么是否有人要为他的死承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当事人:吴卓峰喻天明张建设

    案发地:安徽省濉溪县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请客吃饭,不料上厕所竟一去不返。

    吴卓峰是安徽省濉溪县城集乡三和村的农民,原本有一个四口人的幸福家庭。可是两年前,这个家中惟一的儿子,在当地中学当老师的吴书建在接受学生家长吃饭时,上厕所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在2002年11月一个周五的晚上,吴书建应同村饭店老板张建设邀请,和三和中学的校领导以及部分老师,到张建设开的家庭饭店吃饭。因为张建设的小孩在那个班级成绩相当不错,所以他希望找几个老师坐坐,对小孩多关心些。吴书建老师虽然不教他孩子的课,但因为都是熟人,所以也一起过来了。

    当时应张建设邀请吃饭的共有十人,其中九人都是三和中学的老师。据当时一起就餐的李老师介绍,席间大家一共喝了三斤白酒。

    吴老师那天比平时喝得少,只喝了三两酒。酒过三巡之后,年长的喻老师提出上厕所,由于出入不是很方便,吴书建提出陪同。据了解,为了方便顾客,张建设在建饭店的同时,临时在后院搭了个简易的厕所。厕所位于饭店的后院子,垂直搭建在离水面1.6米高的沟堤上,水沟约深1到2米左右。从吃饭的房间到后院只有几米远,从后院出来,有一条不到1米宽、没有护栏的水泥板通往厕所,但水泥板两旁没有警示标志以及照明设施。

    喻老师和吴老师方便完后,返回酒席。可是没过多久,喻老师又提出上厕所,于是吴老师又一次陪同。

    那时天黑看不见,两位老师就靠这后院的门方便,喻老师靠右边,吴老师靠左边,喻老师方便完了就退后一点等吴老师。后来,他突然听到下面水响,马上意识到是吴老师掉进沟里了,于是转身就喊吴书建掉沟里了。前后有五六个人下去救他,喻老师也下去了。

    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当吴书建被饭店老板以及其他老师送到附近的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身亡。随后吴书建的父母将饭店老板张建设、喻天明老师以及三和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吴书建死亡而引起的各种经济损失86802元。

    [当事人访谈]

    原告认为喻老师呼救不及时,喻老师据理反驳,饭店老板承认自己有责任。

    主持人:今天演播室请来案件当事人吴书建的父亲吴卓峰、喻老师以及饭店老板张建设。我想先问问喻老师,当时吴书建老师摔下去的时候,只有你本人在场。他掉到水沟里的时候,你看见了吗?

    喻老师:看不见,因为天太黑。我只是听水中有声音,才感觉到他是掉下去了。当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我要是下去救他,只能连自己也掉进去,喊人是最好的办法。

    主持人:你去喊人的时候,是怎么跟他们说的?

    喻老师:我就说吴书建掉沟里去了。我第一个就喊张建设,因为他是老板,他熟悉家里的情况,至少能找到灯。

    张老板:喻老师跟我讲,吴书建掉下面去了。我并不是多着急,因为他并没有说抓紧时间、抓紧时间,他掉下去了。我只是想如果他掉下去,把他拉上来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喻老师呼救的时候,我并没有意识到吴书建老师是掉到水沟里去了。如果他说掉到水里,我就直接下水里去了,我不会在上面找。我到后面去的时候,那个水沟一点浪花都没有,那只能瞎摸,那时天也冷,大概只有10来度。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你们这个饭店其实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小饭馆。

    张老板:对,是家庭饭店。那个厕所不安全,是我临时搭建的,马上就拆。那天上午我找人准备重盖,哪想到晚上就出事了。

    主持人:那我想问问吴老先生,您是什么时候知道儿子遇到不幸的?

    吴卓峰:8点到9点的时候,我弟弟开个三轮车来,把我带到医院去了。那时候已经晚了,已经停止呼吸了。没办法了,当时我大脑就不行了,他妈妈也不行了。那个时候根本控制不了,老年丧子啊!哎,他们刚才讲的有的是事实,也有的不是事实。比如说我儿子掉到沟里后,在千钧一发的时刻,喻老师没有能够及时呼救。

    主持人:喻老师,当天晚上大家都喝了点酒,你觉得当时你有没有喝多?

    喻老师:我当时觉得比较清醒。你看我救他的时候,喊人我是清醒的;我还下去救他,我感觉是比较清醒的。

    吴卓峰:你喻老师自己本身也没失去理智,你很清醒的,刚才不是讲了嘛,你就应该一边喊人一边去救人,一边叫人一边去救人,可是你没这么做。

    喻老师:我发现后只停了几秒钟,听到声音就回来叫了人,也没感觉到他就死了,所以喊的声音不太大是真的。我就认为呼救是比较及时的。

    吴卓峰:如果及时呼救的话,在场的人怎么会想吴书建是不是逃酒了?不会这样吧。如果他及时呼救的话,我儿子不会死的。我五次去和解,找学校,找张建设。村干部出的面,我弟弟出面,结果都没人回答。如果有回答的话,这场官司我不可能打的。我儿子都死了,我还告什么?

    主持人:你提出一个什么和解意见?

    吴卓峰:和解人说,叫他们出3万块钱。结果他们都不愿意出。

    主持人:张先生,你当时为什么没能够接受这么一个和解意见?

    张老板:后来我说,你别起诉我。这件事我也不能推脱责任,我出1万块钱,没我什么事。这顿饭毕竟是我请的,我推脱不了责任。当时我要出这1万,可校方没有回应,包括喻老师也没有回应。那么这3万块钱,我张建设个人怎么出呢?始终就在那搁着。

    主持人:喻老师,当时为什么没有答应和解意见?

    喻老师:出事当天晚上我就跟校长说了。我和吴老师是一路出去上厕所的,我讲愿意出2000块钱,我只是跟我们校长说了。吴卓峰他坚持要3万块钱,就是饭店老板出1万,在场喝酒的那十位老师每人愿意出200元,我愿意出2000元。这样一来,与他要求的3万的数字还相差很远。

    主持人:你们打算的这样一个解决方法没有去跟吴老师家里人说,中间没有再去协商吗?

    喻老师:这中间他一直没跟我谈,都是跟学校交涉,没找我。

    [观众参与]

    饭店老板、喻老师、学校这三方,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观众1:我觉得饭店老板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饭店没有经过工商注册,而且他的厕所没有警示牌,让大家注意有危险。

    观众2:饭店老板的责任不是特别大。因为毕竟他这顿饭不是属于营业性质,是私人请客。他只是在道义上有一定的补偿,但并不是说他一定要承担责任。

    观众3:我觉得学校、喻老师和张建设饭店老板三方面都有责任。喻老师可能是主要受益人,那么喻老师应该负主要责任;而这个饭店老板应该是次要责任;学校方面,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一定的补偿。

    观众4: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学校在这件事上也是旁观者,和我们一样是旁观者。

    观众5:我认为喻老师在这件事情上不应该承担责任。他本身年纪就大,且吴老师是主动提出一道去上厕所的,我认为从道义上他可以给一定的补偿,但从法律责任上,我不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饭店老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喻老师无过错,承担补偿费用;学校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吴书建的死谁该承担责任?

    叶林:《民法通则》规定:人都有生命健康的权利。所以你要开饭店的话,你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你的饭店本身没有设置安全设施,你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张先生开的这个饭店,由于安全设施没有完善导致事故,他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比如说承担20%,30%或者是40%都可以。

    主持人:喻老师在这个案子当中有过错吗?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叶林:我觉得从证据本身的角度看,法律只能这么认定,那就是吴老师已经去世了,他没有办法做一个证人。我们认定喻老师自己承认的这个事实是真的。那么也就是说他没有罪,是吴老师主动陪他去上厕所的,法院会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喻老师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至多是一个补偿性的问题。

    主持人:你说喻老师在这起案件当中没有过错,但是原告一方提出,喻老师实际上有一个呼救不及时或者救助不及时问题的存在?

    叶林:站在局外的第三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官,他要看的是证据。比如说你说什么叫及时,什么叫不及时?原告如果主张你呼救不及时,就需要提出证据。原告提不出这个证据,就证明原告所说的这样一个呼救不及时是不成立的,这样法院就不会支持吴老师父亲所提出的这样一种主张了。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当中,吴卓峰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在这起事件当中要不要承担责任?

    叶林:学校本身并没有责任。同时来就餐的其他人,也没有责任。因为这个聚会是一个很私人的聚会,它是一个学生的家长请任课的老师、学校的负责人到这来吃饭。这顿饭可能有自己的动机,但是这种动机是无可指责的。它纯粹是工作之外的一个聚会,不是工作时间,不是工作地点,不是为了执行工作的职务,发生的这样一个不幸的事件,我们就不能把它定为工伤,学校当然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吴书建在陪同喻天明外出方便时不慎落水身亡,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负;被告张建设虽然免费宴请他人,但其厕所没有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照明灯具,没有告知客人,故其承担300,(即12699元)的民事责任;被告喻天明是受益人,承担100,(即4233元)的民事责任;被告三和中学与吴书建死亡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今天这个事情看起来是个偶然事件,其实其中还是存在了很多必然。假设大家当时没有喝那么些酒,假设饭店的厕所也不是那样的状况,假设吴书建老师掉到水沟以后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可能今天我们也不会看到老人这么伤心,他也就没有必要把大家都推上被告席。

    [记者手记]

    好心人遇上官司

    最初翻阅这个案件,感觉就像看一个故事,处处都是戏剧情节。有些人说,真冤呀,上厕所还会出人命,被陪同上厕所的人需赔偿(大多数人不了解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请客吃饭的东道主更是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是不是好人难做?

    我到当地学校找到即将退休的喻老师,还没等他开口,同办公室的其他老师纷纷替喻老师抱不平,说不就是一起去方便,怎么就要他赔几千元钱?喻老师有五个相继上大学的子女,家里指望的是他那惟一的工资,还有种田的微薄收入,一下子让赔几千元,叫他们家喝西北风呀?

    众老师的情绪充满正义。我竟然一时语塞,只是解释说在法律上赔偿和补偿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还没等我说完,大家就说什么赔偿补偿,不都是一样出钱吗?这时喻老师过来了,他愿意接受我的采访。,

    喻老师至今也想不通作为受益人,需要承担部分补偿民事责任,虽然他很快就执行了法院判决。到了演播室,法学专家做了细致解释,他没有过错责任,只不过需要分担补偿费用,他还是直摇头。这是做法律节目常遇到的结局,尽管当事人很快执行判决,但法律条文难以打动他,维系他们精神世界的是代代相传的公平原则。

    采访同村的饭店老板时,他的妻子极力反对,说我们已经赔了1万多元r,已经够倒霉了。

    张老板了解我们来意后,支走了妻子,他愿意重提往事。他说在城里人看来,农村许多厕所都是不符合规范的,事发前上午他的确找人看过厕所,准备翻修,哪料到晚上就出了人命。

    这件不幸的事故发生后,张老板重新装修了饭店。我径直走到新建的厕所,这下好了,绝对是个安全的地方。他说自己是有些责任的,但不愿被别人告上法院,他觉得这直接影响到街坊邻居对人品的评价。我猜想,这大概也是他妻子拒绝我们采访的原因吧!

    真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我到原告家,却扑了个空。为了舒缓老伴长期痛苦的心情,他们夫妻俩经常往返于苏皖做些买卖。他的侄女告诉我们,他从亲戚家过继了一个儿子。我想农村老人对儿子的渴望,或许并不指望他们养老,但一定需要有人送终。在演播室他抽噎着说,老年丧子!反复说了几遍,我差点哭了出来。

    做完节目,不再觉得此中情节跌宕,只是感叹人生无常。

    28. 课间玩耍弄瞎眼

    记者:戴本祠

    孩子们在一起玩耍,常常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的事,但有时候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舒城县10岁的小学生毕明明,在学校玩耍的时候,一个意外的伤害,使他永远丧失了一只明亮的眼睛。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安徽教育学院李群副教授

    当事人:安徽省舒城县苍墩村毕明明及其母亲

    案发地点:舒城县苍墩小学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一针扎瞎一只眼。

    家住舒城县苍墩村的毕明明,是舒城县苍墩小学四年级学生。每次放学回家,毕明明做的第一一件事就是要清洗自己的眼睛。每当毕明明的妈妈帮孩子做这件事时,都会不由自主地流下泪来;年迈的奶奶望着孙子那只无法复明的眼睛,也常为孙子的将来伤心落泪。

    今年10岁的毕明明有着幸福的童年生活,聪明伶俐的他从小就受到父母、爷爷、奶奶的宠爱一为了让孩子早一点识字,父母在他5岁的时候将他从乡下送到城里的幼儿园接受教育。

    当毕明明满6周岁时,他的妈妈便把他送到了桃溪苍墩小学学前班读书。然而让毕明明父母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毕明明在学前班读书时,一次课间休息竞使6岁的他失去了一只明亮的眼睛,这个校园内的轧井成了当年那次不幸事件的见证。当时,明明和最亲密的伙伴李平在轧井前玩耍,李平拿了个针管子用力向外挤水,意外发生了,没想到针头扎向了明明……扎伤毕明明的针管是李平在废旧的垃圾厂捡到的。由于针头染有病毒和细菌,当家人将毕明明送到医院治疗时,那只受伤的右眼已经化脓感染,无法继续保留。为了使左眼不受影响,医生不得不对毕明明的右眼球做摘除手术。现在毕明明的右眼安装的是假眼球。自从右Ⅱ艮球摘除以后,毕明明的右眼一直有炎症,每天都有大量的分泌物。分泌物多使毕明明养成了爱揉眼睛的习惯,这也让他在学习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自从这件事发生以后,原本天真活泼的毕明明变得内向且孤僻,经常动不动就发脾气。误伤毕明明的李平也因此变得胆怯而沉默了起来,在与李平交谈时,我们始终能感受到他心里有一块抹不去的阴影。

    毕明明和李平家相距不足10米,从小两个孩子经常在一起玩。自从事故发生以后,毕明明说他和李平再也没有一起玩耍过。

    [当事人访谈]

    孩子受伤,学校有责任。

    毕明明:我的眼睛就在这儿伤的(指着轧井旁),当时我在喝水,他用针管子一挤,针头一下子挤到我眼睛上了。

    李平:我拿那个针管子挤水,针管子堵住了,水挤不出来。一使劲,挤到他(毕明明)眼睛上去了。

    毕明明:我到现在还不能原谅李平。

    李平:我今年11岁了,事情过去了4年,想起那件事,我还感觉可怕!

    毕明明:我现在从不玩针管了,如果再看到别的小朋友玩针管的时候,我也叫他们不要玩。

    毕妈妈(毕明明母亲):天天看到他眼睛生那么多眼屎,好难受啊!只有他一个孩子啊,没了一只眼睛,将来生活都会有很大困难。找对象都难,谁家会把一个女孩子嫁给残废人呢?他现在的成绩已经大幅度下降。

    毕妈妈:我们没告李平一家,我们只告学校。孩子在学校出的事,我们只能找学校。后来是学校把李平家告上了法庭。

    毕妈妈:我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我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若在家,肯定两家家长要负责任。在下课的时候,学前班的孩子应该有老师带着玩。学生都交了学费,哪有喝轧井水的,水都没有,喝得拉肚子怎么办?是他们学校没有管理好。

    [观众参与]

    眼睛扎伤,各方担责。

    观众1:我认为学校还是承担70~A,的责任,李平的父母没有责任。李平毕竟也是孩子,学校就应该教育好。

    观众2(小学生):李平之所以会把这个针管里面的针刺到毕明明的眼睛,完全是个意外。李平不是故意的,他是失手扎了过去。

    观众3:我认为学校应该承担30%的责任,因为学校和老师对学生肩负着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毕明明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了解到,毕明明也介绍了,老师没有告诫他,没有告知他不应该玩什么东西。所以我讲学校还是应该承担30%,的责任。余下的责任,我认为是李平的父母。因为李平和毕明明发生这个事情的时候,应该都是7岁。7岁的小孩对于自己行为后果没有预知能力,所以我认为这个行为后果的责任,必须由对方的监护人来承担。

    观众4(小学生):我认为李平的父母要负’70%,的责任。因为没有哪所学校老师规定,下课时要教管学生不要玩这个、不要玩那个。而李平在不知道危险性后果的情况下,就用这支针管来挤水。所以说我觉得李平的父母应该负多点责任。

    [专家点评]

    李平家长承担主要责任;孩子的安全教育应从小抓起。

    范愉:原则上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因为监护职责是作为父母的一种法定职责,它不可能随便转移给其他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责任相应就减轻了。首先要注意到,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来决定学校的责任。比如我们本案说到的是学前班。

    作为一个学龄前儿童,在你学校学前班上学,老师的管理责任是很重的。比如说要对他们进行危险品的教育,危险游戏的防范,在适当的程度上确实要比一般的小学生、中学生严格得多。比如李平,他拿着针管在学校出现,老师也没有发现,没有及时发现,这就说明学校管理上确实有一定的漏洞。另外就是老师对孩子的看管是不是周到?

    比如说平常他们的玩耍,限度在哪?此外孩子一旦出了事故,他是否及时履行了救助的义务?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问题,这个事件的直接加害人还是另外一个学生,也就是李平造成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分清责任的轻重。如果是学校,他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是管理责任,是间接的责任。而这个加害人,就是李平,他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对他自己的行为,他应该承担责任。至于李平的家长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是赔偿责任。因为行为人是李平自己,但是他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所以他的行为导致了赔偿责任,后果是由他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来承担的。另外,按照教育部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李平他们家经济比较困难,完全要让他承担责任,他也可能赔付不起,对毕明明的救助肯定不利。那么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学校完全没有责任,也可以根据协商要求学校承担一种补偿性的义务。

    范愉: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不能一味地让学校承担过重的责任。因为我们无限制加重学校的责任,有时候是不合理的,使得学校有时候畏首畏尾,不敢让学生去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户外活动、社会实践,等等,这对孩子的发展本身是不利的。所以从我们社会的整个发展而言,不能过多地加重学校的责任,应该合理地承担责任。对儿童、未成年人的这种风险,所有的人都有承担的义务,比如说家长。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将来我们社会能够逐步实现对儿童的社会保障、社会保

    险,从他出生起学校、国家都应该承担一定的保障义务。在现在没有这个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儿童的家长和学校参加一些人身伤害保险,如学生的一些伤害险。

    这样,在出事故以后,我们可以使孩子的伤害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这样也不至于过多地加重学校的负担。

    李群:孩子好玩好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提不懈的话题。这个安全教育,我觉得首先是家庭的责任。作为家长,自己要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的意识,我们家长要有一定的预见性。生活当中可能会潜在很多危险因素,家长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要经常地告诫孩子哪些东西比较危险。但是孩子就是有好奇心,你越不让他碰,他有的时候可能越想尝试一下。教育学上的自然教育法,强调只有在自己的监控之下,才可以满足孩子的好奇心。然后他也学会了怎么样去用这个东西,怎么样去防范危险。我们还有一种教育叫观察教育。比如像我们现在发生过的很多案例,通过媒体、电视、报纸,家长应该让孩子了解曾经发生过哪些危险的事情。孩子通过对别人遇到的危险的了解,他就知道了:噢,这样做很危险,下次我得要规避它。对孩子的危险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这样我觉得应该能够尽最大限度地去防止它。

    [案件结果]

    2001年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毕明明右眼受伤致残是因为李平的行为所致,被告李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平的母亲作为李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毕明明与被告李平均系舒城县桃溪苍墩小学学前班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学没有尽到监护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主持人:法院的审理结果对于家境并不富裕的毕明明一家来说,多少算是一种安慰。但是我想无论多少钱,现在也换不回毕明明已经丢失的那只明亮的眼睛。像毕明明这么大的孩子,应该是充满着梦想的,但毕明明现在最大的梦想就是恢复那只缺失的眼睛。

    [记者手记]

    关注农村的孩子们

    2000年,年仅6岁的孩子毕明明在农村小学学前班上学,在一次课间休息时,被一个同龄孩子用捡来的医用的一次性针管误伤了眼睛。由于细菌感染,最后毕明明受伤的右眼做了眼球摘除手术。

    当时一接触到这个案子,心里触动很大。现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比较突出,作为一个法制栏目,我们也一直比较关注此类案件。一是希望大家能从中了解如何避免和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二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大家对已经发生的类似案件如何分清责任,该怎样依法处理有所了解。在做这期节目的时候,记者到事发地做了采访。

    这个案子发生在安徽省舒城县的一所乡村小学。学校周围的村民大都过着并不宽裕的生活,有不少村民靠回收处理废旧垃圾补贴家用。

    2004年2月6日星期六,我们赶到伤者毕明明的家。

    此时毕明明正在学校上课,所以我们扑了个空。但是,从毕明明家出来的时候,我们碰到了误伤毕明明的李平。李平家和毕明明家靠在一起。第一次见到李平,我们谈到毕明明受伤的事时,李平沉默不语,始终不敢承认毕明明受伤是他造成的。李平的家境也比较困难。在他8岁的时候,父亲便离开了他,母亲带着他和姐姐生活。我们去的时候,新学期刚刚开始,李平因为没有凑足学费,没有去学校上课。李平的沉默,让我们对毕明明受伤的原因又多了些疑问。为了探明事件的真相,我们将李平带到学校,并来到那次出事的现场。

    当我们告诉李平,我们来采访这件事,是为了让毕明明所受到的伤害不再发生在其他小朋友身上时,李平便向我们诉说了事情的经过。但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李平诉说时有些自责或是有些恐惧的眼神,它几乎让我们忘了这件事件已经过去了4年时间。

    第一次见到毕明明,是在学校的教室里。当时毕明明正在上课,由于没有见过毕明明,我们在教室外试图寻找,发现有一个孩子不时地揉眼睛,看黑板时似乎也很吃力。我们想,他肯定就是我们要找的毕明明。

    放学后,我们跟着毕明明回家。在毕明明家门口,我们看见李平也在自家门口站着。我们将两个孩子喊在了一起。两小无猜,儿时的小伙伴站在一起的时候,谁也不搭理谁。这一一情景让我们的心不禁为之一震。就在这时,李平的母亲回来了,看见两个孩子站在一起,立即向我们大吼起来,非常敏感地向我们嚷嚷着,毕明明的眼睛不是她家孩子伤的。一边训斥,一边拽着李平往家去。望着李平离去的背影,我们明白了李平开始不愿意向我们说出真相的原因。

    一个贫寒的家庭,面对这样的损伤结果,可能是她不愿承受也难以承受的。但是很想跟李妈妈说,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是不是应该用正确的态度去解决它呢?我们不敢想象,连一个家长都不能正视的问题,孩子幼小的心灵该如何承受呢?

    跟着毕明明回到家里,我们感到毕明明的家人对孩子的学习非常看重。他们告诉我们,现在孩子的身体已经残了,如果学习再不好,将来没有本领,他们害怕孩子以后连媳妇都娶不到……

    采访回来,让我们思考最多的,是农村孩子们的教育问题。平时对孩子们有监护责任的父母大都到城市打工去了,看管他们的多是年迈的爷爷奶奶们,面对顽皮的孩子们,他们难免有些力不从心。当一些危险品被当成垃圾散落在农村时,如何让天真好奇的农村孩子们远离危险,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去关注的问题。

    29.野狗断送少年命

    记者:虞国芳

    安徽省霍邱县夏店中学的高扬汉老师前不久遭遇不幸,他12岁的儿子因为去玩隔壁邻居家小孩刚刚捡回来的一条小狗,从而被狗咬伤,直至不幸身亡。事后,高扬汉老师和他的邻居闹上法庭。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当事人:高扬汉金凤涛

    案发地:安徽省霍邱县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刚捡回来的野狗,咬伤邻家小孩。孩子犯狂犬病身亡,飞来横祸谁赔偿?

    记者赶到霍邱县的时候,正是清明节左右。这原本是人们怀念先人的日子,而夏店中学的高扬汉老师一家,却沉浸在失去儿子的巨大悲痛之中。

    高扬汉的妻子(哭):大半年了,我天天想得不得了,多聪明的一个小孩,我想得不得了。

    高扬汉的母亲(哭):孙子,我的好孙子。

    高扬汉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他是学校的英语老师,儿子高讷聪明活泼,学习成绩优秀,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孩子。然而,随着儿子的突然离去,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已经变得支

    离破碎了。事情发生在2002年10月28日。那天上

    午,同校金凤涛老师的儿子金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见一条很可爱的小狗,于是就把小狗抱回家准备养起来。中午的时候,金成在自己家门口逗小狗玩。这个时候,高扬汉老师的儿子高讷刚好路过这里,看见小狗十分可爱,于是也凑了上去。就在这个时候,意外突然发生了。

    金凤涛:我家小孩讲他(高讷)去摸狗的脸,小狗就咬了他一下。

    高扬汉:大概12点钟左右,小孩上完厕所,哭着回来的,讲:爸,我的手被狗咬了,冒血了,是金成的小狗咬的。

    在农村,被狗咬了应该说不算什么大惊小怪的事情。儿子被小狗咬破了手指后,高扬汉也没怎么太在意。他首先跟着儿子来到了金凤涛老师的家门口,找到了那条咬人的小狗。

    金凤涛:我正在家里干活,我知道的第一件事就是高老师到我家里,走到门口问是不是我家的狗。

    高扬汉:这时候金凤涛伸头出来,他说是他小孩抱回来喂的,我讲你这狗咬了我小孩的手,他也表示同情。我讲这狗我要打死,他也同意了,我就把狗打死了。

    把狗打死后,出于比别人多一点防护意识,高扬汉又带着儿子高讷到了镇上的一家私人诊所,给儿子注射了狂犬疫苗。

    高扬汉:疫苗是一个疗程,一个月5支,农村里普遍都是这样的。

    据高扬汉说,事后,金凤涛家和他家还就打疫苗的费用互相推让了一番,两家仍然和和气气地过着平静的生活。

    高扬汉:打过之后,金家也过来表示支付疫苗款,我考虑到都是同事,没有要他的钱。

    然而,50多天以后,也就是2002年12月份,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高扬汉:12月18号,小孩开始出现透不过气来症状,他讲嗓子透不过气来,那时候我根本就不懂这些事情,结果就在当地治疗了一天,晚上病情加重了。

    经过合肥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确诊,高讷犯的正是谁都没有想到的狂犬病。随后的两天里,虽然医生进行了全力的抢救,但是仍然没能挽留住高讷年少的生命。

    儿子只是被狗咬破了手指,而且当时还注射了狂犬疫苗,到头来怎么又犯了狂犬病呢?高扬汉一家接受不了这个现实。首先,他想到的是给儿子打疫苗的个体医生李鸿,他怀疑问题出在疫苗上,他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了案。

    经公安部门调查,个体医生李鸿开办的诊所没有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然而,由于事发后李鸿迅速关闭了诊所,因此无法确认当初给高讷注射的疫苗是否存在问题。但是,事后李鸿主动提出私了,高扬汉同意了。

    高扬汉:医生那边过来,表示给予一定的补偿,我讲可以,因为小孩毕竟不在了。

    李鸿的妻子:是我们家主动给的,就讲能了结给3万块钱,我家给了他25500块钱。

    诊所方面主动赔偿了25500多块钱,这对高扬汉一家来说总算是一点安慰。但是,对于儿子的死,高扬汉认为除了诊所要负责任外,同事金凤涛一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扬汉:狗是他家小孩从街上逮回来喂养的,我认为,狗是他家收养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是街上的一条流浪狗,你逮回家了,你应该负责。

    但是,金凤涛认为,狗是一条野狗,自己家孩子抱回来并没有多长的时间就出现了咬人的事情,自己家并不是狗的主人,因此不应该对高讷的死承担责任。

    金凤涛:时间很短,只有半个小时。

    据高扬汉说,事后他也托人和金凤涛家协商过,但是始终没有结果,两家为此弄得反目成仇。2003年2月11日,高扬汉一家将金凤涛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金凤涛一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681.23元。

    [当事人访谈]

    高扬汉:金凤涛家应该负动物管理人的责任。

    金凤涛:是医生和高扬汉本人的责任。

    主持人:金老师,狗咬伤高讷的时候,当时您在场吗?

    金凤涛:不在。

    主持人:孩子把这个狗抱回来的时候,您在家吗?

    金凤涛:根本就没有抱回来,只在操场上。我家就住在操场的旁边,我根本就不在家,并且连门都没进。进了门我负责任。

    主持人:刚才片子当中我们也看到,高讷的手刚被咬伤之后,去打了疫苗。您还曾经为这个费用跟高老师互相推让了一番,是不是当时意识到自己家是有一定责任的?

    金凤涛:当时我没有去,可能是我的妻子。因为我们住得很近,门对门。妻子那天不在家,回来以后就跟高老师的妻子问这个事情。

    高扬汉:他给钱是当时狗咬过以后,一个月以后(去一次)。为什么一个月以后去呢?因为我(儿子)的疫苗疗程正好是一个月打完,他心里有数。

    主持人:金老师,您觉得你们家有责任吗?

    金凤涛:没责任。情况是什么情况呢?又不是在我家(咬的),又不是我家的(狗)。所以我认为我没什么责任。

    主持人:那金老师,您觉得谁应该为高讷的死承担责任?

    金凤涛:我认为,高老师本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呢?你给小孩带到正规的防疫部门去打针,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另外,你的小孩不该触摸小狗。你小孩大,我小孩小。你不去触摸小狗,不会咬伤左手拇指。当然,医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那么高讷当时被狗咬伤的时候,您及时地去打了疫苗,为什么没有到正规的诊所去打?

    高扬汉:(前几年)夏店医院解体,所有医院的医生都分流出来,各自开私人诊所。每一个医生都可以打狂犬疫苗。如果我找另外一个医生,也同样是这样的结果。

    主持人:孩子出事以后,您觉得这个责任到底在谁?

    高扬汉:我觉得责任应该是:医生有责任;金老师应该负动物管理人的责任。你家小孩抱回来的,也就是讲狗应该是在你控制之下的。

    主持人:出事之后,为什么选择跟医院的医生去私了,而要把金老师一家告上法庭呢?

    主持人:这个事情医生自始至终到我们家里去表示承担责任,小孩已经不在了,他既然表示歉意,我们就接受了。他已意识到他的责任。对金老师这边呢,我就想讲一下,是什么情况使我们走上了法庭。我们本来不应该走上法庭的。因为是同事,小孩死亡的当天,我从合肥回去以后,他家属象征性地过去看一下。结果我又等到正月二十,他依然对这个事情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他并且跟我们学校的一个领导讲,说我们家赖他。

    主持人:金老师,你是说过这样的话吗?

    金凤涛:大概是农历十七,快放寒假了,他让他妻子出来骂,整整骂了三天。大的也骂,小的也骂。什么你把我小孩害死了之类的,现在不承认。我讲狗又不是我家的,对吧?小孩在操场上玩,你小孩大,我小孩小。我小孩上三年级,他小孩上六年级。六年级小孩去玩狗,一起玩被咬了,你找谁?

    主持人:有没有想过去找高老师协商呢?

    金凤涛:正月十六开学我就来了,大概隔了一个多星期吧,法院就打电话给我,讲高老师把你告了。我当时感觉真是莫名其妙,这狗是我家的你可以告我,如是我小孩逮到家里的狗咬的,你也可以告我。你告我什么呢?如果当时托托人,比如校长出来讲一讲,出于人道主义,大家还是可以商量的。但是你从来没有找过我,第一反应就是骂。

    主持人:高老师,是这样吗?

    高扬汉:不是这样的。我们回来二十多天以后,一声没吭。就是你们家托一个人到我们家来坐坐,我们也知道你的意思。或者你过去,我真能把你怎么的?你有诚意,是很容易解决问题的。只有接到法庭的应诉通知书了,才真正托一个人过来,跟我讲:两三千(块钱)给你解决问题。我想不是钱的问题,起码你对这个事情的态度问题。我讲就出于一种对生命的尊重,也不至于讲两三千。

    主持人:金老师,既然您觉得自己没有责任,为什么又提出这样一种协商的办法?

    金凤涛:什么情况呢?当时这个人是高扬汉老师的同学,是我家亲戚。原来他不知道这个事情,知道以后,他跟我是亲戚,跟他是同学,他就说我出来给你讲一讲。我当时还不好意思说你别讲,后来他就跑到他家去讲了。我后来听他跟我讲,去了以后,大家就摆明这个情况。责任我也没什么责任,对不对?出于人道主义,适当地给一点补偿。高老师是坚决不同意,他说律师讲我能搞3万块钱。

    高扬汉:这话我没讲。我可以当着我同学的面讲。讲话要有证据,要有根据。

    [观众参与]

    谁应该对小高讷的死承担责任?

    观众1:我觉得这个小孩的去世,主要责任在那个医生。那个医生主动拿出25500块钱,说明他心虚,甚至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第二,金老师家,如果是他小孩抱回来了的野狗,哪怕只是半小时,只要他认同了,他就应该视为狗的饲养者;另外,高老师家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他小孩很小,他作为家长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

    观众2:医生要负主要责任。我听到小狗是金老师家小孩抱来的,应该负一点人道主义责任。

    首先要去赔礼道歉,讲一些安慰人家的话,人家心理会平衡一点。你抱来的狗咬到别人了,也要负一点责任。

    观众3:跟金老师这一块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问题我看在后期,就是家庭对小孩的监管力度这一块,当时如果直接到大的医院去就诊,我感觉很可能不会出现这样的意外。

    观众4:我个人认为从法律上说金老师一家没有什么责任;但是从做人的道义上来说,应该有一些补偿的行动。作为双方来说,毕竟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生活中还是要打交道的。

    [相关链接]

    狂犬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专家谈预防。

    主持人:在录制这期节目之前,我们的记者也做了一个相关资料的搜索,发现近年来狂犬病的发病率是非常高的。我这里有一段资料。

    [资料片]

    卫生部7月16日公布2003年上半年全国重点传染病疫情。出乎人们意料,位居重点传染病死亡数和病死率榜首的,并不是上半年曾令人们同仇敌忾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而是一个古老的疾病:狂犬病。相应统计表明,2001年全国狂犬病发病89l例,死亡854例;2002年全国狂犬病发病1122例,死亡1003例;2003年1月至6月,狂犬病发病数和病死率居首位的势头依然不减,发病人数达到545人,比去年同期超出89人。

    主持人:我们今天观众席就坐的有来自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沈永刚先生。沈先生,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我想问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就是说,被狗咬伤之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去注射狂犬病疫苗?

    沈永刚:那是越快越好。刚才在座的观众也都说24小时内,那是最好的。当然越快越好。

    主持人:那么应该到哪里注射?

    沈永刚:应该到正规的医院。对狂犬病,各个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一般都有指定的医院。比如说卫生防疫站或者现在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然,部分的乡镇卫生院也是可以的。

    主持人:那么注射了疫苗之后,是不是就意味着绝对安全,不会再发生狂犬病?

    沈永刚:被狗咬过以后,一般处理有三个原则:第一就是清洗伤口并进行消毒,这是最主要的,对预防狂犬病起40%的作用;第二,这个孩子因为被狗咬伤了,流血了,所以他注射抗病毒血清或者是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第三才是注射狂犬疫苗。狂犬疫苗在这里起的作用只有30%。所以,你就是接种了狂犬疫苗,也不一定能百分之百预防狂犬病。

    [专家点评]

    医生、金凤涛、高扬汉本人三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主持人:王教授,首先想问这样一个问题。本案当中孩子被狗咬伤之后,狂犬病发作死亡。狗的主人是不是要对孩子的死承担责任?

    王源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狗的主人之外,狗的饲养人、狗的管理人也应该对狗所造成的伤害负一定的责任。在本案当中呢,应该说从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显然金老师不是狗的所有人。因为他对他的孩子明确表示:不能收养这个狗。我认为他应该是实际控制的管理人。金老师的孩子曾经要求把这个狗收养下来,遭到他的否定。说明什么呢?这个狗是没有其他人控制的,是在他孩子的控制下,也就是说他相当于《民法通则》第127条所说的动物的管理人。

    主持人:那么这样一来,金老师家是否要为高讷的死承担责任?

    王源扩:这个损害我认为至少由三方来承担。首先我们从金老师家来看。他孩子请示他:我要收养这条狗。他不同意,说明他知道这个孩子控制着一条狗。那么你就应该对这个狗的处置及时地给孩子一个指示,甚至你亲自把这个狗处置好。不然的话,你要预见到这个狗在一个三年级孩子的掌控中很可能会发生问题。我认为金老师作为一个监护人,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存在着过错。其次,高老师的孩子自己逗弄狗了,他逗狗被咬伤。所以应该说这个孩子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在伤口的处理和防疫疫苗的注射方面,作为高老师来讲,他应该预见到,在狂犬病很厉害的情况下应对孩子伤口进行消毒,咨询有关的专业人士,甚至找一个比较像样的防疫部门给孩子注射疫苗。

    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我认为,作为受害人一方,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存在着过错。所以他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我们从医生方面来看。到现在为止,他不能够证明他注射的是有效的疫苗。而且他自己主动地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责任应该由三方来分担。

    [案件结果]

    2003年5月1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金凤涛之子金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抱养小狗的行为后果不能预见,但是其抱养小狗的行为和小狗致伤他人导致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其监护人金凤涛等负有未尽监护人职责的法律责任:受害人高讷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该对触摸小狗可能导致伤害的后果具有预见性,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高讷的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994.43元,扣除医生李鸿的25500元的赔偿,剩余11494.43元,因此判决:被告金凤涛赔偿原告高扬汉11494.43元的60%,即6896.6元。

    主持人:法院的判决,不管怎么说还是让这个事情有了一个了结。但是毕竟这悲剧还是发生了,12岁的孩子再也不可能生还。我们在觉得特别痛心的同时,也只能又一次地提醒小事不小,哪怕就是捡回来一只小狗,哪怕就是养一只宠物,或者就是打一个疫苗这样的事情,也不能疏忽大意、随随便便,必要的、合法的手续决不能省。否则一旦酿成苦果会追悔莫及。

    [记者手记]

    生活中我们要善于沟通

    应该说,这是一个近乎残酷的案子。一个12岁的小男孩因为被狗咬了一下手指,在打完狂犬疫苗的50天后发病身亡!而我们要做这个节目,就意味着要再一次往孩子亲人还未愈合的伤口上撒把盐。伤心的家人们会接受我们的采访吗?去之前我们没有和当事人联系,直接就来到了当事人的家里。

    场面和我们预料的差不多,原告的家人一见到我们都号啕大哭,从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到孩子的父母。但是他们哭过以后竟然同意接受我们的采访。原来他们也都觉得对方在找人走后门,希望通过我们的节目予以监督。

    事情其实很简单。在农村,小孩子玩狗和被狗咬太正常不过了,包括笔者在内,相信很多的农村孩子都有被狗咬的经历。所以当时双方谁都没有把小高讷被狗咬的事放在心上,而且原告高扬汉当时还带着儿子去打了狂犬疫苗。狗是被告金凤涛8岁的儿子金成捡来的,因为两家住得不远,平时关系又不错,事后金风涛家还到高扬汉家去慰问过。一切都似乎在情理之中。

    但是,悲剧还是发生了。小高讷突然犯狂犬病死亡,这是谁都没有想到的。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金凤涛家可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一口咬定自己对小孩抱狗的事一无所知。包括我们去采访他的时候,他也是一口咬定,而且说话思维缜密、不乱说半句话。也正是他的这种态度,激怒了高扬汉一家,双方的关系激化,从而走上了法庭。据高扬汉说,当初金凤涛家要是有一点认错的态度,他们都不会闹上法庭,因为他俩是一个教研组的同事,两家又是邻居,平时关系还不错。

    节目录制的时候,法院刚刚开过庭,但是还没有做出判决。高扬汉和金凤涛都来了,在演播现场两个人仍然唇枪舌剑地争沦不已。在专家点评过以后,金风涛这个时候可能意识到了一点自己的责任。节目录制过以后,他专门找到了我,诉说着自己的苦恼,他说高扬汉一家索要的赔偿太高了,其实他希望能够调解解决,也希望我们能够帮忙从中周旋。我告诉他,法院的判决已经快下来了,现在要调解迟了一点。同时我也安慰他,说法院判的金额应该不会太多,因为医生方面已经做了赔偿,这件事就当是一个教训,他这才忧心忡忡地走了。

    法院的判决和我们预料的差不多。应该说这个节目我们做得很圆满。但是,在做完这个节目的时候我们感到有一丝丝的遗憾。如果当时两家在事发后真的能够好好协商一下,他们就不会走上法院,两家就不会闹成现在这个样子。生活中也是这样的,有很多的事情我们其实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必须通过法院去解决。法院也许可以解决法律方面的事情,但是,那样我们可能会失去更多的东西。这就是我要和大家说的话,“生活中我们要多多沟通,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的”。

    30.维权成被告

    记者:虞国芳

    引进多种经济形式,发展乡村经济,这是我们近年来经常听到提到的话题,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这个案例也是与此有关。在我省桐城市有一个新渡村,前几年这个村迎来了一家企业落户,本来这是好事,可是没过多久,这个村的村民又一起把这家企业给砸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

    当事人:操基才程幸福张植青

    案发地:安徽省桐城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招商引资,招来企业有污染;

    怒砸车间,村民维权成被告。

    新渡村地处合安公路两侧,一共有五个村民组,是桐城市经济发展比较繁荣的一个村落。

    一提起那家被砸的企业,村民们至今还气愤不已。他们说,那家企业生产时所产生的黑烟,着实让他们苦不堪言。

    村民:像烧牛屎的味道,又像烧塑料皮的味道,感觉难受。

    村民:是一种焦糊味,气味相当难闻,闻到以后人的头发昏,发晕,有时候还呕吐。

    村民:烟闻到以后关键是吃饭吃不下去,另外头有点昏,这里的人都晓得。

    那么,这究竟是一家什么企业呢?这家企业的名字叫桐城瑞星工贸公司,是当地比较有名的企业——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专门从事废铝的熔炼生产。2001年,桐城瑞星工贸公司准备在新渡村建立一个生产车间,地点就定在了村民程玉明家的后院里面,因为这里紧靠合安公路,交通比较方便,生产车间就由村民程玉明负责。据新渡村的负责人说,当时瑞星工贸公司将生产车间设在这里,他们都是很欢迎的,觉得这是对当地经济的支持。

    新渡村村委会主任程幸福:当时来我们都是很欢迎的,因为到这里来办企业是个好事情。

    但是,当瑞星公司的小熔炉驾起来开始生产后,村民们万万没有想到瑞星工贸公司的小熔炉生产的时候,炉子里会冒出一股股难闻的黑烟。

    新渡村村委会主任程幸福:村民们多次到村里面反映,这个烟老年人、身体不好的人、病人闻了感觉不舒服,食欲减退,特别是体质差的,闻到了这个气味就呕吐。

    那么,情况是不是像村民们所说的那样呢?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张经理接受了我们的采访。据张经理说,村民们所反映的污染实际上只是边角料上的油漆燃烧时散发出来的,他说,生产的小熔炉在移往新渡村之前就设在他们公司的大院里面,生产了四五年,从来没发现存在污染。

    安徽省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植青:四五年了,就在这里,从事实讲,生活了四五年,没有一个人讲有什么症状了,或者是头昏了,没有一个人讲,根本没有。

    对此村民们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有没有污染应该由环保部门来裁定。于是,村民们多次找到了桐城市环保局,要求环保部门制止瑞星工贸公司的生产。

    村民:我们一共去了四五次。

    桐城市环保局副局长徐怡泽:村民们一共来了几次,一次是……接到村民们的多次举报后,2002年9月份,桐城市环保局和安庆市环保所的工作人员组织了调查组,对村民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了解,他们发现,小熔炉里冒出的黑烟主要是因为生产原料上的发泡塑料被加热时散发出来的,是一种有害气体。2002年9月19日,安庆市环保所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的情况,认定瑞星工贸公司不具备完整的废气处理设施,因此建议立即停止废铝的熔炼。

    环保部门让瑞星工贸公司停止炼铝生产,这下村民们松了一口气。没有了那股难闻的臭味,村民们仍然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以后,也就是2002年10月19日的晚上,那股令人作呕的臭味又弥漫了整个新渡村,瑞星工贸公司的人又在开始炼铝了。

    新渡村村民:第二次烧是我们隔壁生产队发现的。

    新渡村村委员会主任程幸福:(2002年)10月20号上午,群众发现烟囱又在冒烟!

    这下,村民们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愤怒。新渡村的村委会主任程幸福带着一百多位村民扛着工具来到了程玉明家的生产车间,要求正在从事炼铝生产的程玉明他们立即停止炼铝生产。双方一言不合,矛盾开始激化了。据程玉明说,当时,村委会主任程幸福让他断电熄火后,随即让拿着工具的村民们开始动手砸,当时王庄村民组组长李远忠立即拉开小熔炉的生铁盖,和其他村民一起用铁锤砸起了支撑小熔炉烟囱的水泥柱。

    程玉明:当时是村长、营长几个人四个生产队的社员跟在后面来的,我不知道他们干什么来的,社员们杠着大锤子、钢撬子,我不让他们进,拦不住。炉子在烧,他们把盖子撬掉了,把炉脚磕坏了。

    村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忍无可忍,找上面上访的话又没有人直接处理,他们又不听环保所的处理意见。

    村民:安庆环保所已经让你停止生产了,你为什么还要生产呢,老百姓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去砸的。

    村民:炉子不搞坏他不是还要生产吗,我们群众遵纪守法,他不能不遵纪守法。

    当地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村民们觉得终于出了一口恶气。但是,安徽省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这样想。他们认为,即使桐城瑞星工贸公司的生产有错,但是小熔炉也是他们公司的财产。他们认为,村民们不应该砸坏他们的生产设施。

    安徽省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植青:你没有合法的手段,直接闯入生产车间,破坏我们的生产经营,我们肯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经过价格部门的鉴定,因小熔炉被破坏所造成的的损失在9000多元钱。2003年6月12日,安徽省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毁坏公私财产为由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带头人程幸福和李远忠两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他的全部经济损失。

    [当事人访谈]

    操基才、程幸福: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我们只有砸!

    张植青: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张经理您好。我想先问您一下,瑞星工贸公司熔化(废铝)的过程当中存在污染吗?

    张植青:我们也不能做出鉴定,应该由有权威、有这个能力做鉴定的人或者是部门来做出。,刚才就村民讲的这一块,有呕吐的也好、有睡不着觉的现象也好,你口头上讲也不行,你最起码拿个医院的什么东西来,有说服力的一个东西来。

    主持人:咱们也听听操书记怎么说。

    操基才:你讲原来在总厂大院里面生产了四五年。

    这个小熔炉在那个地方没有一个群众说这个有怪味、说有头昏,那你为什么把这个小熔炉搬到我们这个地方来呢?

    张植青:因为我那后面现在又盖了一栋很大的8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我那个办公室门与小熔炉车间只有20米,我不能把小熔炉车间放在我办公室门前生产。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方便交通,因为我们这个是铝带加工,铝带加工很重要的一个运输成本在里面,这个运输成本就意味着你要方便交通。

    主持人:操书记、程主任,是这样的吗?

    操基才:在2001年12月份,桐城市的环保处到我们村检查环保工作,我们就把小熔炉这个情况向他们汇报了。听到我的汇报以后,他们听到大吃一惊。他说这个小熔炉怎么搞到你们这个地方来了?那个烟尘有毒,是致癌的。他意思就讲是致癌的,我当时还愚昧得很,我讲哎,这不是好事?是“治”癌的。我认为是能治好癌症,那癌症都能够治那不是很好?他哈哈大笑,他讲操书记,不是治疗的治、是导致的致,这个烟尘有毒。

    主持人:在这个环保所去检验之前,你说你们也向环保部门反映了四五次。四五次这么长的时间,这个过程当中,村民们有没有想过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操基才:没有,只是求环保部门、求政府。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张经理,环保部门已经拿出了一个处理意见,建议你们暂时停产、等待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瑞星公司又开始偷偷地生产,作为它的母公司,你们知道吗?

    张植青:知道,是事后知道的。但有一个过程,我今天应该说清楚。那个环保部门做出的建议,写的是什么呢?是暂停带有气味的(炼铝)生产。但是那天生产的是什么呢,那天生产的(原料)什么涂料都没有。

    主持人:听明白你想说的意思了,你想说第二次再生产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不再生产那些(带涂料)边角料的熔化工作。

    张植青:对,就是这个意思。

    主持人:那我们也听听村民们的说法。

    操基才:作为村民来说,不知道你通没通知村民,我这个是炼废铝没有毒气。如果你告诉了我们村民,我们还来,这是我们错误的,你没有告诉。

    主持人:后来村民们是在什么时候去砸的这个炉子?

    操基才:也就是7月20号。

    操基才:7月20号那天,我们上午到办公室上班,一个村民打电话,他讲那个炉子又在烧,有不少的群众已经跑到那里去了。这样,我们就怕出事情,怕出大事。我就把村里几个同志一块叫到现场去。我们去了以后,那里面已经有许多村民了,程玉明看我们去以后,把后面的院子门一下关起来,拿出一把菜刀出来,他讲谁要停我的炉子,我就砍死谁。

    这样村里的群众一拥而上,把闸刀关掉,把炉子砸掉一根柱子。

    主持人:张经理,是这样吗?

    张植青:这个怎么讲呢,我不想讲得太多。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是这么一个过程。

    主持人:你认为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过程?

    张植青:可以肯定,可以肯定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怎么讲啊,有可能老百姓不约而同,有可能三个人、五个人、十个人,有可能我们一起去砸炉子去,四个生产队、一百多人,没有人组织,谁短时间能到?

    主持人:程主任,还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搞不明白,你们在刚刚发现有污染情况以后,是向环保部门反映,就像刚才范教授说的,你们做的是完全正确的,可是为什么在这一次,就要采取这样一种比较过激的行为?

    程幸福:因为就我们村民来说,这个情况反映有一年之久了,环保部门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我们想搬掉这个炉子、想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这是惟一的途径。

    主持人:本来你们都是受害者,现在你反而成了被告,被桐城铝业起诉了,这事能想得通吗?

    程幸福:想不通,心里不平衡。

    [观众参与]

    村民们如此维权是否构成犯罪?

    观众I:我认为应该构成犯罪。因为他们没有等到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下来,就私自过去砸了锅炉。我觉得这已经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虽然他们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去砸锅炉。

    观众2:从法律上,单纯从这一点上来讲,他们是违法的。但是把整个事件联系起来,他们是正当防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办法维护了,就是在正当途径上无法解决,就是解决得很慢,他们就只能这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观众3:村民们去环保局求助,当正式的确认消息没下来之前,他就采取这种比较过激的方式,这肯定是错误的。他没有这个权利,尽管说他们从自身看来是维护自己被侵害的生存权利吧,因为他们觉得健康遭到了侵害,但是对厂进行处理的话,必须是上级行政部门来处理。

    观众4:我觉得刚才就砸炉子这件事,就是说老百姓还是比较纯朴的,他这时候不知道抓证据。

    为什么,因为没等到鉴定结果下来以后,他们又重新开炉了,对吧?既然我们能够五次叫环保局来,这时候为什么我们不能打电话让上级部门过来证实一下?这是证人、这是证据,我觉得不要有一种过激的行为,什么时候你们一直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到最后一步你们没有把持住,造成最后这个损失,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说是肯定要赔的。

    [专家点评]

    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村民们遇到这样的他们认为有污染、存在环保上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怎么办?

    范    愉:我认为村民们的做法是很正确的。首先,他们积极地把这个问题向有关的环保部门反映。因为我们国家规定,一般的地方政府都有各级的环保机构,这个环保机构就是国家设定、专门来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管理这方面的职责的,所以他们通过这个途径反映问题,由他们来解决是正确的。

    主持人:那么环保部门也拿出了一个建议,就是瑞星工贸公司暂时停止生产,这样一个建议带有强制性吗?

    范    愉:应该说这个建议本身是不带强制性的,它是一个处理的中间阶段。从刚才所说的情况看,环保所只是对环境勘察做出了初步的判断,但是还没有最后对它所含的含量气体有害成分,包括它会对人体造成哪些伤害,做出一个非常严格的科学判断,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呢,他还不能够使环保的行政管理机关做出一个正式的行政处理。

    主持人:村民们在第二次遭遇了污染之后,自己采取了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认为他们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范愉:这个行为本身很显然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我确实同意刚才很多观众,包括咱们当事人自己说的,它的确是有很多背景存在的。原告现在提的起诉是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产。所谓故意毁坏公私财产,就意味着当公私财产本身是合法财产的时候,如果加害人有故意的动机,并且采取了一种毁坏或者消灭损失的这种行为,并且它的数额也比较大,而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追究。那么他们这个行为,先不说背后的因素是什么,确实是符合这个行为的特征,所以在这个情况下,他们本身是一个违法行为。从长远考虑来讲,我觉得无论什么样的纠纷,即使政府在处理上有一些失职、有一些缓慢,我觉得对我们自己的利益来讲,更稳妥的还是采取这种依赖政府、依赖司法机关这种合法的途径。比如当时你们稍微再忍一忍,比如你们直接把警察叫来,它至少记录在案,至少你们没有采取这种过激行为,将来就像有些观众说的,它也是一个对你们有利的证据,如果你们再提起一种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的话,其实你们就是非常有利的。

    [案件结果]

    2003年11月1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渡村的村民遭受瑞星公司炼铝污染侵害,本应坚持通过向环保部门举报或诉诸法律等正当方式解决,然而却采取毁坏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的鲁莽做法,显属错误,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是鉴于瑞星公司使用小熔炉炼铝污染环境损害当地村民健康,具有明显的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程幸福和李远忠均犯有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分别判处罚金1500元、1000元,同时判两被告共同赔偿自诉人财产损失的60%计5423元。

    主持人:生活当中我们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我们要去维权,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维权也要依法.否则有可能自身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反而自己还成了被告。

    [记者手记]

    维权必须依法!

    当时之所以做这个选题,是因为环保问题已经成了世界上令人关注的一个大主题了。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这个问题更是备受关注。因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只注意到了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的生产,忽视了环保的问题,直到近几年我们的政府才真正把这个问题重视起来。我们认为有关环保的问题是受人关注的,尤其是一群老百姓因为环保的问题闹起了纠纷,相信更加令人期待。

    下去采访之前我们对这个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原告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很有名气的大企业。按照惯例,这样的当事人一般来说是不大配合我们的。

    于是我们一行人决定先找他们了解一下情况。出人意料的是,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很愉快地接受了我们的采访,并且向我们详细介绍了事情的经过。他们的一个关键观点就是,他们的生产没有污染,村民们是出于一种经济目的才砸了他们的生产车间的。

    情况是这样的吗?采访完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我们马上来到了他们当初进行生产的车间。车间就在村子中间,说是车间,其实和普通老百姓的房子没什么两样。村委会主任程幸福在那里等我们。在他的带领下,我们采访了几个村民,大家都纷纷反映,当初车间生产时所排出的黑烟污染实在是太严重了。但是,我们当时还是有所怀疑,因为程幸福是被告之一,他们所说的话是不是真的呢!于是,我们自己又进村采访了几个老百姓,所听到的说法都是一致的。应该说,原告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的生产的确是存在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为此,村民们也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过。但是,当地的环保部门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忍无可忍的老百姓们就一拥而上把企业的生产车间砸掉了。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实在是没有办法”。

    这个案子给我的总体感觉就是,虽然我们的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起了环保问题,但是,在基层的一些相关部门仍然不能把政策落实到位。如果桐城市的环保部门能够及时地把问题协调好,事情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但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当初向环保部门反映问题是对的,但是,他们最后砸坏了企业的生产车间这一步却走错了。用范教授和现场很多观众的话说就是:“他们当初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应该作为原告把安徽桐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被铝业公司告上法庭。”节目刚录完,几个村民代表也表示很后悔,说他们当时是太冲动了,没有用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节目播出后我们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很多老百姓打来的电话。他们大多是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同时又从我们的节目中了解到了该如何去处理类似的问题、如何正确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在桐城市,据当地法院的同志们说,节目播出后当地老百姓们奔走相告,影响很大。

    我想,这就是我们当初做这期节目时想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吧!

    31.一笔借款,九年诉讼

    记者:戴本祠

    哥哥带着一个朋友去找弟弟借钱,弟弟对哥哥的朋友并不熟悉,碍于哥哥的情面将2万元现金借了出去。哪知借款竞有去无回,无奈的弟弟将担保人哥哥告上了法庭,进而引发了一场长达9年的儿子告母亲的诉讼官司……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

    当事人:吴建华、吴斌、刘霞影、郑秀军

    案件背景:吴斌是吴建华的哥哥,他们都是刘霞影的儿子。郑秀军是刘霞影的代理律师。

    案发地:安徽省阜阳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讨债撕破了亲情。

    刘霞影老人膝下有三个儿子,老伴吴凌云在三年前病逝。吴建华排行老二,向母亲提起诉讼的起因是一笔2万元的借款。

    1990年,一个叫王强的人因做生意没钱,通过吴建华的大哥吴斌作担保,向吴建华借了2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借款人王强却没能及时偿还。吴建华便把王强和大哥吴斌告上了阜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据事实很快做出判决:被告王强一次性向原告吴建华付清本金2万元及利息4000元,被告吴斌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王强履行了1.4万元债务后,便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尚有1万元债务没有履行。到1992年,吴建华见找王强还款无望,便向法院申请执行,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让吴斌偿还借款。吴斌久拖不还,吴建华要求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0天。

    吴斌被弟弟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关押在拘留所里。大儿子被关在拘留所里,做父母的看不下去了。刘霞影与老伴吴凌云合计着将自己居住的8间房屋作为抵押,把大儿子吴斌保释了出来。吴斌被保释出来后,老两口召集三个儿子开了一个家庭会,想把老大老二之间的问题彻底解决。当时,家庭会达成了这样一个结果,老人的8间房屋作价4万元,在扣除大儿子吴斌应该给付二儿子吴建华1万元债务和两年的利息5000元以后,吴建华反过来给父母亲2.5万元,便可获得8间房屋的全部产权,但老两口在世时仍然居住该房。

    1993年,吴建华付给父母1万元,还有1.5万元未付。在吴建华的要求下,刘霞影夫妇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了吴建华。到1994年,阜阳市土地利用开发公司对吴家的8间房屋所在地进行开发,原来作价4万元的8间房屋陡然升值。见此情景,老两口又将8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吴建华得知情况后,随即将阜阳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其父母办理的房产证书。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建华的诉讼请求。而就在这期间,居住在拆迁房的刘霞影夫妇拿到了开发商给付的1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费。为此,吴建华将父母双双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父母返还应该属于自己的1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费。

    官司经一审、二审,至1996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刘霞影夫妇付给吴建华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8.5万元。终审判决生效后,吴建华向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夫妇俩年老多病,拆迁补偿款大都被父亲吴凌云看病用光了。吴凌云久病不治于2000年去世。老伴走了,刘霞影履行了1.2万元后,剩余的钱款一直没有履行。

    2004年,刘霞影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终止执行。

    [当事人访谈]

    “亲情是亲情,法律是法律。”

    “没想到儿子将枪口对着我。”

    刘霞影:我是你的娘吗?不是。你是我的儿吗?不是。

    吴建华:我认为亲情是亲情,法律是法律。法律既然给了一个说法,那就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

    主持人:哥哥认为弟弟愿意借这笔款子,完全是出于兄弟之间的情分呢,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

    吴斌:兄弟情分是一方面。但是他把钱借出去呢,也有利息的诱惑吧。

    主持人:在王强跑掉的情况下,下一步你再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的人只可能是你的大哥吴斌。

    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想过家里人、周围的人会怎么看待你呢?

    吴建华:是啊!我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但是为时已晚,我已经不能左右了。你不能说两个人你说不执行你哥哥,执行别人。我怎么也说不出来这个话。要么你就放弃债权。

    主持人:吴建华先生,你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而且面对的又直接是自己的亲人。我想在打官司的过程当中,你肯定也承受了特别大的压力。

    吴建华:承受的压力太多了。经济的压力、工作的压力、舆论的压力,什么都有!为了这,家庭和我闹翻。你搞了两个钱,现在用到打官司。自己的儿子不理解,妻子不理解。顶的这个压力相当大的。但是我想想我又有什么过错呢?我到底犯了哪些错呢?我自己也想不明白。因为阜阳市房产局违法行政,他在我没有到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给他人。这是极端错误的,不该作为的你为什么要作为。由于你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的错误,导致了我财产所有权的丧失。虽然说你的行政行为败诉了,但是你带来了无可挽回的后果,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主持人:郑律师,吴建华坚持让母亲去偿还这笔钱。那么你认为他的母亲刘霞影老人,现在还有这个偿还能力吗?

    郑律师:据我的了解,她现在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从她现在的情况来看,她的收入比较少。

    她现在的收入,一个月510块钱的生活费。她用这些钱干什么呢?除了维持她的正常生活以外,她还要看病。刘霞影不仅是一位73岁的老人,她还患有乳腺癌,还有白内障,她的两个眼睛做了两次手术。她还有全身内风湿病,腿都肿得很厉害。她现在因为没有房子了嘛,房子不是被差遣了嘛,现在借住在她的小儿子家里面。但她小儿子也不跟她住在一起,就是一个老人在孤独、孤单、孤苦地生活。

    另外一个就是我们本案争议的10万块钱的问题,她已经花完了。因为她的老伴是一个残废军人,肺部里有弹片,他一生有一半的时间是住在医院里面。然后他又患胰腺癌,胰腺癌住院期间又花了几万块钱。特别是她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又履行了10200块钱。也就是说10万块钱已经花完了。

    主持人:刚才儿子也说到,实际上父亲看病期间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

    郑律师:这个问题我也问她了。她说对于癌症患者来讲,很多的药国家是不能给报销的。单位是报销了一部分医药费用,但是还有大部分医药费用不能给报销。

    主持人:我们发现在法庭上,刘霞影老人戴了一副墨镜。是因为眼睛白内障需要戴眼镜,还是特意在法庭上这样戴的?

    郑律师:这个她没有跟我说。她可能是难以承受法庭上,儿子的指控、庄严的法庭给她这位70多岁的老人所带来的这种压力。

    主持人:其实刘霞影老人不仅在法庭上戴了这样一副眼镜,而且在案件执行的听证会现场还出现了一个意外。在法庭上,刘霞影老人突然晕倒了。法院请来的医护人员及时地进行抢救,而在这种情况下,吴建华先生却没有向母亲伸出援助之手。最后老人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

    郑律师:对于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大家当时在现场的时候,都认为吴建华先生做的是不对的。

    因为当时母亲晕倒了,作为一个儿子应该马上冲上去,至少说抬担架是可以的吧。但是我们看到吴建华先生却悄悄地溜走了,而且溜得比较远。用了10年的时间,来要回自己所谓的8.5万块钱,这也可以看出,他对自己的父母根本就没有亲情可言,仅仅是要所谓的法律的公正。

    吴斌:在法律上,他依法追究其他的问题,他有他对的_面。但是有一条亲情是亲情,法律是法律,但是法律也不能不要亲情,亲情虽然不代表法律,但是必须要有亲情。

    刘霞影:哪能想起,做梦也没想起儿子会枪头子对着我。你想想,这是啥关系?!

    吴建华:我想国家有国家的法律,家庭有家庭的家规。做母亲的,亲情之间、儿子之间,他的游戏规则也有一定的规则的限制。当她的行为超出了儿子的承受极限的话,亲情也会变味的。

    [观众参与]

    “不要打官司了。”

    观众1:我想从现在开始起,吴建华同志不要打官司了。打官司跟那个房产局打,跟他打。回家以后啊,跟你母亲当面跪下磕个头,你说当儿子的我错了,妈妈,你以后这么大岁数了,我们哥们几个商量商量,怎么着服侍你老人家过得愉快一点,多活几年是我们当儿子的幸福。

    观众2:所有的法律要跟人民的基本东西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在家庭里解决,就刚才说的,不能钻牛角尖。你再告上去,当然阜阳人民要指责你。为什么不指责你?我也应该指责你。没有你父母哪有你们啊?儿子就看着你呢!亲情是不能没有的。

    观众3: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说,他应该得到他自己的东西。至于能够返还他的东西,他怎么孝敬他的母亲,那是亲情的问题。法律还是大于亲情的,我觉得。

    观众4:其实案子发展到至今这个地步,我想问一句:就是说当初这个母亲把自己儿子的财产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转到了自己的账下,当然这个中间过失很大的,我认为还是那个房产公司,在双方当事人不签字的情况下把产权给过户过来,这肯定是过失非常大。还有一个就是说这个案子拖到现在,我认为当初那个10万块钱在刚刚被母亲收到的时候,法院就应该尽快地做出裁决,应该给它解决掉。如果当初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就没有今天这个事情了。

    [专家点评]

    一般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生活来源应终结执行。

    主持人:哥哥的朋友王强借了吴建华的钱,为什么其哥哥吴斌要承担还款责任?那么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又是一个什么意义?是不是像我们普通老百姓所理解的,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找不到的情况下,担保人就要去替他还钱?

    胡锦光:他是作为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连带的清偿的责任。担保的责任有两种:一种如果事先双方有约定,当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的时候,再找那个担保人,这种情况叫做一般保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双方就负有连带责任,就是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债权人,他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他可以向债务人要求,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来。从他这个案子来看呢,是因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在没有这种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就是一种连带责任。

    胡锦光: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可否中止执行。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一些困难,申请人主动说你可以推迟,那么就可以中止;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是权利人出现了一些,比如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这种情况下要中止执行;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中止的情况,需要等待新的法人或组织、承受他权利的法人和组织的出现;另外,法院可能还考虑一些各种具体情况。

    胡锦光:单纯执行的对象仅仅是他母亲的话,而他母亲现在身体有病,又没有生活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终结执行,就是到此结束了。现在我们中止执行,就是将来有可能还要恢复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刘霞影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记者手记]

    一桩不该发生的官司

    我们常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将其中的“水”换成“钱”字,也同样能说明问题。

    人不能没有钱,但钱也能让人覆灭,比如:为了钱,利令智昏;为了钱,丧失理性;为了钱,不择手段;为了钱,手足相残;为了钱,铤而走险,等等。

    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也是为了钱,但又不仅仅是钱的问题。70多岁的老母亲被儿子告上法庭,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说,儿子的行为自然受到指责。但从法理上来说,我们又不该对其说三道四,即便是母子,儿子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做这期节目的时候,才有了更多层面的思考。

    吴建华与母亲走到今天这种地步,起因是一笔借款和一栋拆迁房;而引起这场诉讼的,除了当事双方的问题之外,还与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决定一栋房屋权属关系的房产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而当地房产局在处理这件事时,却在没有征得房产证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地将房产证所有人做了变更,引发了一场家庭纠纷,一场儿子与母亲的诉讼官司,一场持续时间长达9年且至今尚未完结的官司。

    在我们做这期节目的时候,现场的观众以及节目播出后电视机前的观众大多把指责过多地给了儿子吴建华;但是,在我们了解事情的经过以后,感到吴建华非常值得同情,也非常不幸。因这起官司,吴建华先生失去了亲人、朋友,除了经济上得不偿失之外,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上、精神上的压力和来自社会的压力。9年来,吴建华失去了正常的生活,这起官司使他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其内心的痛苦与委屈也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如果这些只是他一个人独自承担倒也罢了,但是,这种痛苦不仅作用到了其妻子和孩子身上,而且使另一方自己的亲生母亲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对某一事件引发的问题做分析时,常提到内因和外因。回过头来看这件事,我们感觉到之所以引发这场官司,外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外因,正是我们能够避免又可以避免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是不容分说的。但现实生活中,许多悲剧的酿成,大多与有法不依有关。因此,在这里我想说,无论你在什么部门,身处什么岗位,在你履行职责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我们身边才能少一点这样的悲剧发生。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