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族大融合的改革者孝文帝-合汉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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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连接途径。两个人的婚姻则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甚至意味着两种不同阶级之间的沟通。婚姻是一种手段,自古以来历史上就有很多以功利性为目的的婚姻。汉代有细君公主、王昭君的远嫁匈奴,唐代有文成公主、金城公主的联姻吐蕃,即使是在北魏,也曾出现过许许多多的政治婚姻。道武帝拓跋珪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曾让多位公主远嫁他邦。借助女儿的出嫁,在一定程度上把其他诸国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军事缓冲取得了充足的时间。

    北魏建国初期,拓跋鲜卑仍旧保留着少数民族同姓通婚的习惯。太武帝拓跋焘对此也曾作过禁止,但由于建国初年国家战事未定,因此统治者对于文化、风俗方面的建设一直悬之高阁,同姓通婚的习俗一直没有多大的改变。孝文帝迁都以后,大兴汉化,试图以先进的汉族文化改造鲜卑族落后的习俗,改革婚姻因此再次得到统治者的重视。

    孝文帝的婚姻观基本上继承了古代汉族传统的婚姻思想,尤其是儒家的婚姻观念——“夫婚姻之义,曩叶攸崇,求贤择偶,绵代斯慎。故刚柔著于《易》经,《鹊巢》载于《诗》典,所以重夫妇之道,美尸鸠之德,作配君子,流芳后昆者也。然则婚者,合二姓之好,结他族之亲,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必敬慎重正而后亲之。夫妇既亲,然后父子君臣、礼仪忠孝,于斯备矣。”孝文帝认为,婚姻的作用是用于传宗接代的,婚姻还具有为维系君臣关系打下基础的作用。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不可逾越的四步,前者与后者之间互为前提。因此,历来有修养的君子只求淑女、只求贤妻,而很少有对美女垂涎三尺的。历代明君对于后宫皇后的选择更是谨小慎微,只有仪态舒端、聪慧贤淑的贵族少女才能当皇后,历代皇后都是要肩负起治理后宫、为皇帝免除后顾之忧的责任的。因此,在儒家思想中婚姻实际上是一种由家庭推广到社会的政治行为,是推行礼仪教化、强化统治的途径。

    北魏初年,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皇室曾经下诏:“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这是对于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的规定,也是孝文帝行政时期强调的内容。孝文帝继位以后,类似上述的诏令屡见不鲜。太和二年(478年)5月,针对“百姓习常,仍不肃改”的情况,下诏禁止“婚聘过礼”、“婚葬越轨”;太和七年(483年)12月下诏禁止同姓为婚的陋俗;太和十七年(493年)又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这些诏令,主要强调的是婚姻的程序以及礼仪,借此推动婚姻的礼制化。

    其次,孝文帝十分重视婚姻中的门当户对。两汉魏晋时期,高门氏族之间为了维持自己的氏族、威望与利益,多与平级的门第联姻,太和时期也是如此。如李冲与郑羲联姻,李安世与博陵崔氏联姻等。这种门当户对也是孝文帝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咸阳王元禧取了一个“隶户”之女,孝文帝是十分反对的。他感慨地称:“前世诸王聘合之仪,宗室婚姻之戒,或得贤淑,或乖好逑。自兹以后,其风渐缺;皆用为叹”。他下令元禧把娶来的女子纳降为“妾滕”,并干脆替他的六个弟弟分别指定了妻室——“长弟咸阳王禧可娉故颍川太守陇西李辅女;次弟河南王干可娉故中散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陵王羽可娉骑咨议参军荥阳郑平成女;次弟颍川王雍可娉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次弟始平王勰可娉廷尉陇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详可娉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在以上被指定的女子之中,除了穆明乐是拓跋族的以外,其他人等都是汉族的高门。

    孝文帝提倡鲜卑贵族与汉族高门联姻,希望由此而促进民族之间的交流,促进鲜卑贵族对汉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同时,合汉通婚还可以把汉族高门的利益与鲜卑族统治阶级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巩固自身的统治。在通婚问题上,孝文帝身体力行,除了皇后本人冯润是汉人以外,他还纳娶了众多汉族的妃嫔以充宫室。他以“范阳的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为四大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陇西的李冲在当时以才识著称,是朝廷中的贵重,于是孝文帝又娶了他的女儿为夫人。在孝文帝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各族高门都只和汉族高门联姻了。

    在这次移风易俗中,孝文帝不仅改变了少数民族原本同姓通婚的习俗,同时也把汉族地主的利益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大融合,也巩固了北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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