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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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福利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独生子女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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