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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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聘和竞聘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合同的订立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二、考核和培训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三、奖励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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