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即使没有经历过,也会见过这样的情形——同一个人干不同的工作,工资待遇大不一样;同一件工作不同的人干,工资待遇也不尽相同。可见工资差别是个相当普遍的现象。那么工资差别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经济学家们将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
工资差别的一种原因是补偿性工资差别,即雇主有必要为一个工作的不合意的方面对工人做出补偿。某些工作乐趣很少,需要经常性的加班,或者工作地点不方便等,都使得这些工作必须提供更加诱人的工资补偿才能有人青睐。比如说,为一家公司发放报纸信件或者打扫卫生,这两件工作对员工的要求应当是差不多的,但打扫卫生的员工可能会得到稍高一些的工资,因为打扫卫生毕竟累一些,而且在某些人看来不甚“体面”;再拿同样的打扫卫生的工作来说,室内清洁人员的工资恐怕要比室外工作者的工资低,原因在于室外清洁人员在任何天气情况下都要照常工作,而且在诸如擦窗子时恐怕还要面临一定的“高空作业”的危险,所以理应得到补偿。其他的比如采矿工人的补贴,夜班工人的附加工资等等,都是补偿性工资差别的一种表现。
凡是涉及到工作环境差、神经紧张、风险责任大、缺乏自主性、社会等级低微等的工作,就都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提供补偿性工资差别,以平衡由上述原因导致的对工作的规避厌恶情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难见到这样一些工作,不仅工作氛围令人愉快,而且工资也很可观。要解释这种类型的工资差别,就要追溯到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了。
工资的差别由工人在生产率方面的差别来说明,被称为生产率工资差别。有些工人的生产率就是比其他一些工人高,这可以追溯到天生能力上的差别,也可能产生于学校教育和后天学习能力上的差别。不过有些时候,在具有相同经历、受过同样教育的人中间同样会产生生产率的差别,比如有些秘书办事总是比另一些秘书更麻利更干练,有些业务员总是比另一些业务员把事情办得更省时更漂亮。这或许和办事者所付出的努力以及自身的品格特征有关,但不论怎样,高效率的工作表现获得高等级的工资总是合乎情理的。
我们在购买商品时的搜寻问题,事实上在寻找工作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在不同的工作机会中搜寻是要花费时间的,正如一家商店对某件商品的售价低于另一家商店一样,一家厂商完全可能比另一家厂商以更低的工资来雇佣员工,但是寻找工作的人却可能不知道。这样,由于不知道还有薪水更高的工作而迁就于低薪水工作的员工就不得不面对基于信息不完全的工资差别了。在功能完备的就业市场上,基于信息不完全的工资差别不可能持续很久,因为厂商可以从其他厂商那里寻找低工资的工人并将其争取过来,直到具有相同生产率并从事类似工作的工人都获得等量的工资。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的情况,实际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厂商也不知道自己雇佣的低薪员工是因为生产率低而理应拿低薪还是尚未有机会证明自己的高能力。
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再进一步分析。比如一家厂商正面对一个对薪水要求不高的求职者,聪明的厂商可能会这样做:提供给求职者高于其要求的工资数额但低于类似员工的普遍工资水平的薪水,这样既满足了求职者的要求,又可以为自己增加利润。但是如果厂商稍微细心一些的话就会进一步思索这样的问题:求职者原先所属的厂商在判别该求职者生产率方面一定比自己更占优势,如果他值得付给高工资,则他原先所属的厂商自然应当支付了,其他厂商将无法将此求职者争取过来;如果他不值得付给高工资,那么其他厂商完全可以通过自然流动或其他竞争方法将其争取过来,大可不必支付过高的工资了。这便又是一个逆向选择的例子,由于对潜在雇员的信息(比如薪水、特长、一贯表现等)的不完全了解,厂商没有动力去争取工人,除非一个工人到了新岗位上生产率大大提高。
因此,当我们认识到搜寻成本、不完全信息以及个人能力差别等因素使得劳动力的流动性受到阻碍时,就不会对工作内容相近的人工资存在差别的现象感到奇怪了。
相信生活中还有一种工资差别时时会引起人们的议论,即一些明星们的巨额收入问题。这种工资差别在经济学里被归于“声誉租金”。某些学科领域的专家,比如历届美国总统的顾问,往往一场讲座、演讲的出场费就高达5位数的美元;一些体育界的明星、演艺界的大牌们,更是以出场费的高低来标明自己的身价,其声誉已经把收入水平提高到了远远高于一般劳动者的水平,这就解释了那些令人咋舌的高收入。
当然,造成工资差别还有一些不大令人愉快的原因,那就是偏见、歧视以及裙带关系等因素。偏见和歧视在国外比较常见,拒绝雇佣上了年纪的工人是年龄歧视,黑人的工资低于白人是种族歧视,妇女难以找到工作或者获得低工资是性别歧视,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很少有机会得到高收入的工作则是职业歧视……如此等等,都是造成工资差别的原因。裙带关系其实也是歧视的一种,这在我国似乎更常见一些,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之风盛行的时候,哪个岗位安插什么人,几乎是负责人一句话就定了。即使是在崇尚竞争、相对公平的今天,高层管理人员仍然会依赖于一些可靠的员工来推荐新的工作人员,而这种判断几乎不可能不受到友谊以及其他关系的影响。
在以上各类工资差别中,补偿性的和基于生产率差异的工资差别几乎是无法消除的,所以在我们的生活中,工资差别总会存在,这从另一个角度讲其实也是公平的体现。至于信息不完全以及歧视等造成的工资差别,则可以通过各方的努力来使其尽可能缩小。
意识形态的作用
所谓意识形态,就是一定社会或群体中所有成员共同具有的认识、思想、信仰以及价值观等,它不仅反映了该社会团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为社会的集体行动提供依据与导向,而且对个人行为也提供了一套约束。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这是一个属于哲学范畴的问题,其实意识形态同样具有很重要的经济功能,这甚至构成了经济伦理学的基础。
在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法规、条例,这些可以算作是“硬约束”;然而有些事情几乎是无法通过制度来解决的,比如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信用问题,道德风险问题等等,这时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我们不妨称之为“软约束”。
意识形态往往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可以修正个人行为,进而减少、克服在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一类的机会主义行为。拿“三个和尚”的故事来说,如果每个和尚的觉悟都足够的高,自觉的去挑水,而且不计较个人的得失,那就不会有“三个和尚没水吃”的让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了。进一步的,各国政府也就用不着为公共物品的生产和管理问题而大伤脑筋了。又比如,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诚实无欺的对待他人的话,那么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社会总体由此会节约一大笔交易费用。或许有人会说,这种情况太理想化了,恐怕要等到共产主义实现、物质极大丰富之后才能出现了。的确,现实不那么尽如人意,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改善的可能。
此外,意识形态的教育具有动员激励的功能,一方面可以激发成员的信心和热情,坚定实现目标的决心;另一方面则可以使团体的长远目标对成员更有吸引力和说服力,以各个个体的观念朝着集体的方向产生趋同性。意识形态的教育一旦持久化,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释民族风格的形成。比如中国自古崇尚礼仪,讲究“面子”,于是意识形态在潜移默化之中就留下了谦卑隐忍的烙印,读书时决不与老师辩论,就业后不好意思提要求加薪、升职,受了欺负也很少据理力争,而是“忍一时风平浪静”……美国人则不然,自民族形成之始所受的就是个性化、独立化的教育,所以他们心直口快,言为心声,说话从不像中国人那样转弯抹角;他们讲究个人表现,就事论事,只要不妨碍他人,绝对是我行我素,根本不会有太多顾忌。德国则是个自律性很强的民族,他们之所以能从二战失败后的废墟上站起来,追求完美的严谨的个性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日本一直以来都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重视由权威人物确定的为国家利益献身和做出牺牲的道德,因此日本人的敬业精神为全世界所感叹,他们无怨无悔的为企业效劳,却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这一点决定了大多数日本企业是终身制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意识形态就是一种人力资本。个人意识形态的信念越强,说明意识形态的资本越大,因而也就越容易生产出诚实、道德以及虔诚等社会必需的公共物品。意识形态的投资可以使这些公共物品增值,这一点已经为不少国家的政府所认同。所以,在很多国家看来,意识形态的投资不仅是一种社会需要,而且是一种社会责任。
福利的相对性
福利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也不专属于经济类学科,社会学、管理学等都曾专门研究过福利的问题。只是当我们日常提及自身福利问题的时候,似乎与经济学比较靠近一些。所谓福利,通俗的说其实就是日子过得怎么样,生活有没有保障。不过我们也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即使自己过得自认为不错了还不够,总想和与自己原先境况差不多的人比一比,其实这种比较的心理恰好就反映出了福利的相对性。
一个人对自身福利状况的判断,不仅取决于自己绝对收入的多少,而且取决于与他人相比之后的相对收入的多少,即物质之外的“意识形态”的因素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举例来说,食品市场的鸡蛋价格下降,这对全体消费者来说可是件好事,你花10元钱买了5斤鸡蛋,比平时节省2元钱,心里很高兴,效用比平时提高了;这时你听说邻居花9元钱也买了5斤鸡蛋,比你节省的还多,没准刚才的喜悦就消减了一半。再举一个更为普遍的例子,年底公司要发奖金,你得到了1000元,不禁喜出望外,可你肯定忘不了跟同事们比一比,如果大家都得到了1000元,你恐怕就没那么高兴了;更糟糕的是,如果大家都得了1500元,而只有你得了1000元,那么你非但不会高兴,恐怕会伤心甚至愤怒了。
由此可见,一个人要评判自己的福利水平,自己得到多少、日子过得如何还在其次,大家更关心的其实是自己的“相对位置”。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认为,个人的收入水平越高,能消费的商品越多越高档,他所享受的福利就越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杜森贝利经过研究证实这种看法不尽正确。杜森贝利认为,每个人的消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也就是说,个人或家庭的消费支出不仅受自身收入水平的制约,而且会受到周围个人与家庭的消费支出的影响,只有当自己的消费能力提高了,而且比状况相近的个体消费得更多的时候,人们才会真正感到满足。杜森贝利的这一见解在经济学中被称为“相对收入假定”。
在此基础上,杜森贝利进一步指出,既然一个人对自身福利水平的判断取决于相对收入,尤其是那些自己心理上认同的人(即经济学中的“关系集团”),那么我们就必须更正一下以前的某些看法。首先,如果一个人的收入增加,福利水平比以前有所提高,但若提高的幅度小于别人,那么这个人就不会感到满足;其次,如果所有家庭的收入都得到了同等程度的提高,那么尽管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福利水平有所提高,但任何一个家庭都不会感到自己的福利水平提高了;最后一点恐怕有些费解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事实——你面临如下两种选择:一种是大家每人发1000元奖金你发500元;另一种是大家每人交1000元税金你交500元。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
在经济学中,福利、满足和效用的意义都差不多,因此也就都含有比较的意味。此外,虽然创造和积累财富进而提高消费能力是增加福利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福利不仅包括物质性的东西,而且包括许多物质之外的因素,诸如健康、快乐、名誉、社会地位等等。一个终日为金钱名利而奔波、展转于各类社交场合的百万富翁未必会觉得幸福,因为他几乎没有时间去享受;相反,一个工作普通、收入中等但心境淡泊的清寒之家未必就觉得不幸福,因为他可以在平淡之中感受温馨。说到这里,经济学和哲学似乎有些不谋而合。意识形态在这里似乎又发挥了作用,即一个家庭对福利水平的评价不仅取决于与他人相比之后的相对收入,而且取决于在非物质性因素上的相对状况。
人是最复杂的动物,所以人的需要也是多重的,包括物质利益、感情利益、精神利益等,这些利益的满足程度将决定自我感受的福利水平的高低。所以,当我们再看到、新闻中有关社会福利报道的时候,大可不必用自身的情况去和报道“拟合”,因为社会福利是一个总体水平的客观衡量,撇开了单个个体的主观感受。如果要一直享受高福利其实也不难,只要你真正调整好了心态,做到“知足常乐”。
最佳消费规模的确定
消费是再平常不过的一项经济行为了,要买什么东西,各买多少,几乎是我们每天都要盘算一下的事情。正是因为普通,所以我们很少费心思在日常消费上,买多少东西在多数情况下是“凭经验”判断的。但不管怎样,在每个月或者每个星期之初,我们总要大致分配一下支出,以免到最后入不敷出。
假定一个家庭的月收入为3000元,储蓄1000元以备不时之需,余下2000元作为每月的消费,也就是说,一个月里全家的吃、穿、住、用、行所涉及的开支都不能超过这2000元,那么这2000元在经济学上就称为预算约束。
为了方便下面的分析,我们将家庭开支分为两类,一类用于购买最基本的必需品——食品,一类用于购买其他的各类商品。既然任何家庭都不可能将所有的开支支付给一项支出,那么分配给这两类支出各多少消费额是合适的呢?如果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的话,那就是要使各类物品的消费都达到边际效用或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对一种物品拥有或者消耗得越多,消费者所感受到的效用就越低,即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因此,随着对一种商品的拥有量接近效用最大化点,消费者会逐步考虑其他的商品。
消费者具体如何分配预算在不同商品上的支出与消费者的偏好有关。我们仍以家庭消费决策为例。有的家庭崇尚单纯实在的生活,可能比较注重吃好,于是会在食品的消费上多一些支出;有的家庭重视时尚文化,可能会比较看重文化消费,于是会在读书、娱乐、旅游等方面多消费一些。不管怎样,只在一种物品上支出的极端情况是极少见的。到底花多少钱购买食品,花多少钱用于文化娱乐,这被经济学家称为家庭的偏好结构或者消费组合。无论一个消费者或者家庭具有怎样的偏好结构,他总会在自己的预算约束之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商品组合,以达到效用最大化。达到效用最大化的消费组合选择称为最优消费决策,或称达到了“消费者均衡”。
继续我们开始时提出的例子,假定一个家庭计划每月开支2000元,当时市场上单位食物的价格是每份40元(开支全部购买食物的话可以买50份),单位其他商品的价格是每份50元(开支全部购买其他商品的话可以买40份)。如果此时这个家庭已经购买了30份食物和12份其他商品,那么就该决策一下余下的200元钱是购买5份食物还是4份其他商品。如果最后5份食物的效用大于最后4份其他商品的效用,那么就将200元钱用于食物;反之则将钱用于其他商品。一旦最后一笔钱无论花在哪一种商品上所带来的效用都相等,那么这个家庭就达到了消费者均衡。
收入水平提高之后,用于即期消费的支出一般也会增加,但并非用于各种商品的支出都等比例的增加。随着收入的增加开支也增加的商品属于正常品,收入增加支出反而下降的商品就是低档品。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时候,消费者和家庭往往会主要将收入支出在低档品上,随着收入的上升再增加正常品的消费。
总之,个人或家庭究竟消费什么、消费多少,并没有什么可循的规则,如果要找“根据”,那就只有“效用”这一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了。
储蓄及消费的跨期选择
不论个人还是家庭,很少有挣多少花多少的,在确定每一期预算约束的时候,总是会预先留出部分作为储蓄,以备不时之需。从这里我们就引出了消费的跨期选择问题。
消费和储蓄其实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当人们在做储蓄决策的时候,其实也就是在做消费决策——今天消费得少一些,即储蓄得多一些,就意味着可以在明天消费得更多。这一点其实和在一定的预算约束下选择两类商品的消费量颇为类似。通过推迟消费即储蓄,消费者可以增加日后拥有的商品总量,因为储蓄可以产生利息,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时间上的等待。
鉴于储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的重要性,经济学家们对人们储蓄的动机做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佛兰科·莫迪利安尼的研究表明,退休是储蓄最重要的动机之一,这个动机常常被称为生命周期储蓄。莫迪利安尼指出,人们通常喜欢将他们的收入均分在所有时期上,而不是在工作时消费得多,退休后消费得少,所以人们会在工作时存钱,以便在退休后使消费不受影响。
除此以外,还有几点被提及较多的储蓄动机。有些人储蓄是为了给后代留下一些遗产,这被称为遗产动机,他们牺牲了本来可以享受的消费以提高自己后代的消费水平。从理性的经济人的角度分析,这种行为好像不是“利己”的,不过我们可以认为,父母从对孩子的馈赠中得到了快乐(效用是一种主观感受),他们的动机就是要增加自己的快乐,所以仍然是利己的。
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了永久收入储蓄动机。对于一些小企业员工来说,企业经营状况往往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即收入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变化会很大,既然没有为经营风险设立的保险业务,这些人就会进行储蓄以尽量减少收入在不同时期的波动。弗里德曼强调,人们的消费同“永久收入”有关,这一收入是高收入期与低收入期收入的平均数。人们往往把经营旺季的收入储蓄起来以便在经营淡季里消费。弗里德曼的永久收入理论和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颇为相似,实质上都指出了储蓄以取得更均匀的消费的作用。
在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未预料到的对资金的需要,如医疗费用、意外事故的花费等等,为了突如其来的事件而进行储蓄的动机被称为谨慎储蓄动机。随着各类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出现,目前对谨慎储蓄的需要正逐步缩小。
最后还有一个储蓄动机称为目标储蓄,即人们为了特定的目标如购买住房、供孩子读书等而进行的储蓄。这类储蓄往往都是暂时性的。
至于人们如何进行消费与储蓄之间的权衡,也受多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人们对风险的态度不同,决定了储蓄与否和储蓄多少的问题。风险偏好者倾向于消费,风险规避者则倾向于储蓄。其次人们对收入的预期也会影响储蓄与消费的决策。如果预期年末的收入将增加,那么增加一些即期消费也无妨;如果预期自己有可能被减薪甚至辞退,那么必然会增加储蓄以应付日后的难关。第三点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有关,即当利率上升的时候(假定通货膨胀率不变),放弃一些即期消费可以获得更多的未来消费,储蓄就比较划算;反之,如果利率下降或者通货膨胀率很高使得实际利率降低,那么借钱增加即期消费就是合算的。最后,消费行为还受到消费惯性以及社会攀比行为的影响。举例来说,一个一向奢侈的家庭,每个月的支出都在3000元以上,偶尔一个月的收入相当吃紧,可是由于消费惯性以及攀比心理的存在,恐怕借钱也要维持一下原水平,以与水平相当的阶层的家庭保持一致。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奢侈浪费从不值得提倡,但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节俭也未必在任何时候都好。因为在国民经济再生产的经济循环中,因节俭而形成的储蓄不可能全部转化为投资,从而会出现总需求不足,进而引起宏观经济的紧缩,甚至会导致经济危机。但在通货膨胀时期,节俭和储蓄可以紧缩国民生产总值,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这时的储蓄对国家来讲是最有意义的。
公共选择理论
如果一个问题拥有多个不同的解决方案,那么我们就面临着选择。有些问题事关个人,所以决策起来很容易。比如说你打算买一套衣服,那么究竟买什么样式、取哪个牌子就完全凭你自己的偏好了,纯属个人选择问题。但是如果是一群好朋友一起出去吃饭或游玩,选一个大家都满意的地方恐怕就要费点事;至于说公众选举或讨论提案等“大事”,就更需要大家共同商讨了。后面所述的情况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新近兴起的一个分支,随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共选择理论也越加受到关注。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比较著名的有多数投票原则、不满意最小化原则和咯吱轮原理等。
我们曾提到,“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共物品无法由私人生产供给,而只能由政府出面来承担。政府如何提供公共物品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选择问题。假定某地方政府打算修建一座公园,由100个代表对甲乙两个修建方案进行表决。甲乙两个方案的投资和回报都相等,但对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来说收益不同。如果最后甲方案以51票对49票获胜,那么结果是51个投票人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付出51%比例的投资并获得相当大的收益;另49个投票人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得不到很高回报却仍要付出49%比例的投资。但从总体上看,公众的收益是一样的,而且甲方案既然满足了大多数人的要求,在经济上就是有效率的。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多数投票原则决定了社会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一笔有限的税收,用于修路就无法用于教育,于是偏好交通顺畅的人无形之中就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了偏好文化教育的人,尽管后者缴纳了同样的税赋。
当然,多数投票规则也有失效的时候,往往使一些选举、表决等流于形式。比如说一家工厂选举厂长,1001名职工对甲乙两位候选人进行投票。甲能力强,乙能力弱,但并非所有1001名职工都了解这一点,小王就是这么比较“糊涂”的一位。他会怎样投票呢?首先,他会想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影响力不足千分之一,而且“一票定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票人越多,两个候选者各得一半选票的几率就越小);其次,他这一票无论是投对(投给甲会改善工厂的经营状况)的收益还是投错(投给乙或许使工厂亏损)的损失都不由自己一个人承担,而是分摊给全厂1001名职工;最后,如果小王打算认真投对票的话,那么他必须花时间和精力去了解两位候选者的情况,这个成本可没人替他分担。这样,小王最后便随意的投上了一票。如果在1001名职工中像小王这样的占了多数,选举结果可就不敢保证了。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在面对公共物品的场合,人人都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结果未必理想,也就是说,各个个体理性的集合未必构成集体的理性,反倒有可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在公共选择中,有些时候多数投票原则无法解决问题。比如说甲乙丙三人对ABC三个方案投票(以1、2、3代表赞成程度),就有可能产生三个方案评价相等的情况。这时的一种解决办法就是采用“不满意最小化原则”,即从反面评价ABC三个方案,遭非议最少的一个方案获得通过。
任何一个国家里总会存在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自身的利益。虽然贸易有诸多好处,但考虑到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政府还是要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措施,可见利益集团的地位和作用。
当面对存在矛盾冲突的利益集团的时候,政府无法找到一个“使大多数满意”的方案,于是只好考虑哪一个政策将产生最少的怨言,折衷一下实施。这是在现实中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对于这个现象文艺作品还专门有所批判,说的是某单位评选先进,好几个候选人都比较有“背景”,很让厂长犯难,最后为了不得罪任何人,厂长把先进的指标给了传达室的老大爷。在不满意最小化原则的指导下,老大爷获得了意外的收获。
此外,当存在多个利益集团的时候,政府的决策往往迎合那些不满最强烈、反对呼声最高的利益集团。这一现象被归结为公共选择的“咯吱轮原理”——木制手推车的轮子因摩擦总是咯吱咯吱的响,只有加润滑油才能止住响声。越是叫得响的轮子越是先得油,而且得的油越多。
不满最小化也好,咯吱轮原理也好,其实都是一种妥协,或者说是中庸之道,于是政府往往因此而被批评为“没有决断力”或者是“和稀泥”。但不管怎样,在社会利益最大化无法达成的时候,不满最小化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决策规则,而且敦促政府在决策时不仅顾及多数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少数人的利益。此外,这一机制也为不满集团表达意见提供了机会,于社会安定也是有好处的。
政策的公平与效率
有句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用于一个国家和社会,可以说明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在体育界有个说法:两支不守规矩的足球队加上一个无能的裁判,结果必然上演一场糟糕的比赛。有的经济学家将此话套用了一下——一个混乱的市场加上一个无能的政府,尤其是一个“乱来”的政府,这个社会肯定乱套。这话不假,也从反面强调了政府制定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重要。
或许制定一项规则和制度并不难,但几乎令各国政府都比较头疼的是如何在制度中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总是与规则联系在一起的,但也是最难把握的。因为公平是相对某一规则而言的,依据不同的尺度会有不同的意义;对一种规则来说是公平的规定,从另一种规则来看可能就是不公平的。举个例子来说,有饥饿的兄弟二人要分一块饼吃,有多种分饼的规则都不失公平——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谁挣的饼谁多分;按照权利等级的原则,谁是家长谁多分;按照尊老爱幼的伦理原则,谁年幼谁多分……可见这几个规则的“公平”之间的确存在着矛盾,如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哥哥挣了饼便应多分,但从尊老爱幼的角度看确实有失公平。生活中我们也常见这样的现象,那就是政府无论出台怎样的规定,总会有人抱怨不公平。
征税是各国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是政府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美国,征税的艺术一度被用如何能够拔鹅毛而又不让鹅嘎嘎叫的比喻来描述。因为现实中每个人都愿意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却不情愿纳税或者希望别人来付账。
税收制度同样面临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经济学家们对公平的理解集中于两个原则:横向公平——具有相同或相似情况的人交纳相同或相似的税金和纵向公平——境况好的人多交税金。不过这公平原则中间其实还是有些含糊,比如两个具有同样收入的家庭,家庭甲所有的收入都是一个人挣的,而家庭乙是父母二人必须全天工作才能挣得同等收入,按照家庭总体情况征税,家庭乙就“亏”了,因为他们显然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此外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说,富人比穷人多交多少税金才算公平呢?这些事情其实都是说来容易实施难的。
总体来说,税收制度分为累进制和累退制。富人比穷人缴纳其收入中更大比例的税收制度称为累进制,而穷人缴纳更大比例的制度则是累退制。我们或许从直觉上感到累进制更显得公平一些,这也正是大多数国家和大多数税种的实际情况。支持这种税制的论点有很多,比如“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其所能去提高境况最糟糕的人的福利”,“额外1美元带来的利益对于富人而言比穷人要低”等等。但是由此也牵涉到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效率。
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都认为,个人有享受其劳动成果的基本权利,如果某些人工作很努力或者很幸运的比别人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那么他们理所应当的获得高收入。而累进程度高的税收制度意味着对富人多征税,这无疑会损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损伤企业家承担风险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效率。为了缓和这个矛盾,不少国家对热心投资于研发的企业降低纳税额的要求,这类安排就是税收补贴。
除了累进和累退原则在税收制度中的应用这个典型例子之外,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很多资源分配的制度原则。比如价格的自由竞争原则,被认为是最合理有效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竞争规则,你想要什么东西,只要自己努力挣钱就可以按市价购买,出价越高,获得的物品就越多越好;按年龄、资历分配住房,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分配培训指标,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则,不可能长期占主导地位,却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要补充(尤其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联系的时候);以权力大小进行资源分配,则是专制制度残留下的弊病,几乎谈不上有效率。
由于一个规则总有其创新和合理之处,也难免产生低效和不公,所以很少有哪个国家针对一项事务只采用一套规则,而是采取一种规则占主导地位,多种规则相配合的组合形式,尽可能的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中国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令人忧虑的中国教育现状
高素质的国民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最坚实的基础。而中国国民素质却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不得不令人忧思;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教育。虽然我们都明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道理,但相对封闭落后的教学方式,供不应求的受教育机会,却使我们在谈到发展教育时总有些无奈和力不从心……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中国的教育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而热切的关注。“大学热”自不必说,“考研热”、“考博热”也在逐年升温。每年夏天,几百万的高中生步入考场,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在此一搏,然而其中的大部分却仍然要以失败告终,现实可谓残酷!失败者真的是水平很差吗?不尽然。据教育专家的研究,我国高考试题的难度甚大,与许多高收入国家相比,我国落榜生中的大多数水平并不低于国外高校录取的新生。那么为什么落榜生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呢?用经济学的话来解释就是:高等教育供不应求,或者说高等教育还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而且这一趋势甚至逐步蔓延到了初等教育。
我们不妨回忆一下自己的求学经历,再结合现在的形势做一番比较。当初读书是“凭本事考”,谁的分数高谁进好学校,应该说是一种较好的竞争机制;随着知识的升值,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于是学校、尤其是重点学校变得门庭若市,为了缓解就学压力,各种“配给制”出台了,按分数分配、按所属地区分配、按提供赞助的情况分配……可谓五花八门。为了能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不少家长宁愿花数万元的赞助费;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家长们更是不惜代价的请名牌学校的教师做家教;一些收入高的家庭则干脆每年花上十几万把孩子送出国外去求学……种种现象的实质其实都是在给教育开价,有价格就有市场,价格攀升恰恰表明市场的供不应求。
高等教育的供不应求问题尤其严重,以至于个人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被计划分配所束缚;为了争取有限的受教育权利,高中学习几乎全是围绕高考来进行的,原本以教育、培养人才为职责的学校日益演变为一个人才选拔市场。
这种现状使人感到无奈,虽然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素质教育,但高考制度还在、求学压力还在,所以大家也就不得不围着考试忙碌。当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都被应付考试所占据的时候,精神教育、人格教育、文化教育等等自然就被淡化甚至遗忘了。
有一位教育学专家曾说过:在今天中国的教室里,坐着的是学生,站着的是先生;而在精神上,这种局面恰恰颠倒了过来——站着的先生占据了至尊之位,而坐着的学生的躯体内,却掩藏着一个战战兢兢地站着、甚至跪着的灵魂。这种评价并不夸张。现在的学校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专制式”的。学制、教育计划、考试制度、教材,甚至于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定死了的;学校和教师的作用,就是按照这一套基本定死了的东西向学生施教,以应付各类考试。
在这种教育模式下,教师,尤其是缺乏主体意识的教师,往往无视学生的人格,不惜扼杀学生的思考力与想象力,将学生全部纳入单纯应试的轨道;学生们自己也不惜牺牲自由发展与休息的时间,挣扎于题海中使自己的考试成绩不落在别人之后。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哪里还会有什么人格教育呢?至于因材施教,培养出富有个性的学生就更是一种奢望了。这种窒息人格的教育,甚至可以追溯到儿童的学龄之前。厉以宁教授就曾在一所幼儿园教室的窗外看到这样一幕情景:两位女教师正在一边织毛衣一边聊天,小朋友们都端坐小椅子上无所事事。有个小朋友也许是耐不住寂寞“啊”地叫了一声,其他的小朋友也都随着喊起来。两位女教师立刻高声训斥起来,于是小朋友们又都乖乖地端坐在椅子上不再做声;那两位女教师又重新开始织毛衣聊天……这件事已经过去几十年了,但却留给厉以宁教授异常深刻的印象。后来,厉以宁教授不断地了解到一些关于幼儿园的教育情况,也大都是这种模式,小朋友们只能在教师设定的框框里活动,稍微别出心裁就是犯规。而在国外,这种“专制式”的教育早就被摒弃了。
中国教育还有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在各类考试中成绩优异的学生,遇到实践性的问题或者需要发挥创造力的时候往往表现平平,这与国内学校的教学方法有很大关系。最近,美籍华人科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先生来国内讲学,有位记者请他谈一下中国留学生与外国学生的不同。杨先生回答道:“在国外,中国留学生无论在普通大学还是一流大学,学习成绩都是非常出色的。同样一类题目,中国留学生在中学时代就已做过成百上千道了,而不少外国学生才知道一些皮毛;但中国的学生胆子小,老师没讲过的不敢想,没教过的不敢做。”的确,中国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院的教育,一直都在把学生赶到一个越走越窄的道路上去,学生变成了念死书的人,结果是习惯接受而不习惯思考,更不习惯怀疑和考证,因而也就不容易有创造性和有独立见解。
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中国教育的种种弊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教育特色固然有其历史承袭性,但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无关系。试想,如果我们有足够多、足够优秀的大学吸纳广大的求学者,使他们不必承受巨大的考试压力,那么现在的学校教育至少可以更加丰富多彩一些。历史的文化的东西固然不容易改变,但尽我们的努力来兴办和支持教育总还是可以做到的。
多渠道支持教育发展
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每个人受到的教育都会泽及他人。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性,教育理应由政府来承办,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也是保证足够的教育投资。不过随着社会对各类教育越来越大的需求,私人办学也应当逐步成为扩大教育机会的辅助途径。
在我国,教育经费主要有两大来源:一个是各级财政拨款;另一个是来自其他渠道的经费,包括学校自身收入、社会集资、捐赠、企业赞助等等。两个来源的经费合到一起由学校使用。但学校在使用经费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即由于时间上的差距而不得不让资金暂时闲置,从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下降。针对这一问题,厉以宁教授指出了建立教育银行的必要性——在教育领域内,经费总额不足和资金的暂时闲置是并存的,成立教育银行将有助于融通资金,使总量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更好的利用。
首先,教育银行有助于把某些教育经费(如科技开发费等)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以节省教育经费。教育银行可以运用差别利率等调节手段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这里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破除教育贷款中的平均主义,即不能把教育银行看成是教育领域的“扶贫”机构。教育银行应当根据科技开发项目的效益的高低来对待前来申请贷款的教育单位,这将督促各个教育单位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转变“吃大锅饭”的格局。
在我国财政收支的现实条件下,要想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对教育的财政拨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提高毕竟也还不能代替教育经费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教育银行可以利用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发行教育银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以支持学校进行科技开发或者兴办校办企业等。教育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和经济信息、科技信息的中心,还可以通过咨询服务等活动来促进各个学校的科技开发事业以及校办企业的发展。只要学校的科技开发事业、校办企业发展起来了,学校的教育经费就会增加,教师的福利状况就会有所改善。
其实,建立教育银行的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经由教育界与经济学界的一些人提出来了。但为什么直到1994年中央才原则上同意建立教育银行呢?这里既有一个认识过程,也有若干实际的问题需要处理。
1992年以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教育银行的建立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人们也逐渐从不认识教育银行的作用转到认识了教育银行的作用。这一认识的提高是得以建立教育银行的重要前提。
从实际的操作方面看,一个具体而现实的问题是,教育银行究竟是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如果是政策性银行,教育贷款应当是低利和长期的,那么教育银行如何持续经营下去呢?不依靠国家的扶植,它能长期运作吗?如果是商业银行,那么它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就应当是公平竞争的关系,这对教育银行有利还是不利呢?这些问题都有待认真研究。
厉以宁教授的意见是:教育银行应朝着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教育银行的业务范围以教育领域为主,但又不限于教育领域,它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容许的范围内经营各种金融业务。教育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否一定是亏本的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教育贷款可以是长期的、低利的贷款;但也有一些贷款,如给予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以及给予校办企业的贷款,则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办理。只要教育银行建立了自我约束和激励的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银行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项目评估力求科学,教育银行就不仅能长久维持,而且一定会越办越好。厉以宁教授还强调了这样一点:不应当把教育银行看成是单纯的“部门银行”,也不应办成单纯的“部门银行”。如果那样的话,行政的色彩、部门的色彩太浓了,也就表明计划体制的影响尚未摆脱,教育银行是办不好的。教育银行既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银行,就应当具有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
就支持教育来说,政府自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政府拨款也是最主要的方式。但如果社会力量可以被动员起来,那当然是一件好事。近年来,人们对各类教育的需求越来越旺,国内要求采取措施鼓励私人办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厉以宁教授对此是持支持态度的,并对私人办学问题做了具体的经济学分析。
人们通常把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称作公共产品,把私人提供的教育服务称为私人产品,把个人组成的团体提供的教育服务称为准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没有排他性,因此政府提供的教育仅限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公开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等);其余教育则可以以私人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出现。
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有赖于政府投资,但政府的教育经费有限,不可能把一切教育服务的费用都承担下来。比如说,要想把高等教育变为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规定任何人都应接受高等教育,那就要增加不知多少校舍、教学设备以及高等学校师资,这样一来,来自财政的教育投资总额就需要增加若干倍。即使政府要把各种目前不由政府提供经费或不由政府提供主要经费的教育(如团体办学和私人办学)改为由政府提供主要经费,政府的教育投资总额也将大大增加,这是政府的财力所不及的。
在政府教育投资总额既定的前提下,为了较好地使用这些投资,政府承担的任务适宜集中而不宜分散,经费的作用适宜保重点而不宜铺摊子。因此让教育服务全都成为公共产品是不现实的。
从教育自身的特点看,某些等级和类别的教育在性质上不同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而是适合特定需求者的特定教育服务。以成人教育为例,其中既有文化补习性质的成人教育,又有专业培训性质的成人教育,还有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多方面兴趣的成人教育。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偏好,因此这也不宜一律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负担经费或经费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有些成人教育可以作为公共产品;而有些则可以作为准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
从教育经费的来源看,公共产品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有人多纳税,有人少纳税,还有人免税;而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则又因人而异。如果把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限制在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这样一些方面,人们都会认为这是合理的;如果高等学校、中专和职工技术学校的某些专业教育的费用基本上由国家财政承担,人们考虑到这些专业的特殊性也会接受其合理性。
然而,如果把所有的教育费用包括高等教育中非特定专业的学习费用,参加各种类型的补习班、进修班的费用等等全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不仅财政负担不起,而且这也是不公平的。一个人希望在义务教育以外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与个人的偏好有关,如果要让所有的纳税人都为这样的教育付费,那就会被认为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最后,某一种教育服务究竟采取什么类型还同效率高低有关。义务教育采取公共产品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组织这种教育,使其有更大的成效。但即使是义务教育,采取准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也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义务教育有成效。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教育的公共产品化都能提高效率。只被某个团体的成员所享有的某种教育服务,由该团体供给同由政府供给相比,效率会更高一些。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使之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比使之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更好一些。至于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当对供给者与需求者双方都有利。以学龄前教学为例,如果全部由政府提供经费,一方面会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还会使供求矛盾扩大,使学龄前教学供不应求。
通过厉以宁教授以上的分析,我们大体了解了不可能让教育服务全都成为公共产品的理由,也就明白了容许和鼓励私人办学的意义。今天,全国各地的民办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技能培训以及专项辅导班等都如火如荼地兴办起来,人们学知识、学技能的热情也从来没有如此高涨过,这正是对厉以宁教授上述分析的最好的现实诠释。
阅读后的思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个口号喊了20多年,教育也的确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严酷的现实却仍然是教育的“供不应求”。面对激烈的竞争,你是否又发出了“今不如昔”的感叹——当初上学没这么费劲,还不用花钱。但是请不要忽略了,在竞争度很低的情况下,你求学的热情也远不会像今天这么高;你当初能有机会受到像今天这般多样化的教育吗?所以,正确的思路不是遏止竞争,平摊机会,保证工作机会;而是要在引入竞争的同时扩大教育的“供应”,并积极鼓励私人办学。这是厉以宁教授十几年以前就提出来的,而今天我们确实看到了这个主张的推行,并受益其中。
地区发展的差距与扶贫问题
日渐扩大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
近年来,国内地区间的差别日渐扩大,无论是经济增长、人均收入还是文化水平,沿海与内地之间都拉开了相当的距离,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那么,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区域条件,历史承袭,政策倾向,还是领导人风格?都有,又都不全是。
地区间的差别相信大家都能看到:沿海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快,内陆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慢;从而沿海地区人均收入提高的幅度大,内陆地区人均收入提高的幅度小,沿海地区城市化的程度高,内陆地区城市化的程度低……这种差别会产生一种“自我扩大”的趋势:本来资金不足、人才不足的内陆地区的资金与人才纷纷流入沿海地区,使资金与人才的分布更不均衡,内陆地区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障碍增大,于是与沿海地区相比就更加落后,更加缺乏经济发展的后劲。
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是怎样形成的呢?厉以宁教授认为,这既与历史条件有关,又同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差别有关。从历史上看,沿海省市过去很长时期内就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工业基础好,教育普及,人才较多,交通运输条件比较发达,商业也比较兴旺;而内陆省份以前一直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在以上这些方面均无法与沿海地区相比。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开放城市在政策上享受较多的优惠,这又进一步促使了沿海与内陆在经济增长速度以及人均收入提高幅度上差距的扩大。这些事实都是不容抹煞的。
有些人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往往把地方领导人的个人因素过分突出,比如说:“某某省的领导人思想解放,敢做敢闯,所以那里的经济发展快;而某某省的领导人不够解放,墨守陈规,所以那里的经济上不去。”诸如此类的说法还有很多。那么这种个人因素到底有没有起到一定作用呢?当然有一定作用,但这不是主要的。不然,为什么有的内陆省份在更换地方政府领导之后经济仍然没有多大起色?为什么原来被认为保守的某某人从内陆调往沿海省市担任领导职务之后,很快就被认为大有作为?
厉以宁教授对此指出,除了历史条件和政策条件以外,另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并非地方负责人的个人因素,而是经济体制的问题——凡是计划体制在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省份,不管地方负责人怎样有开拓精神,经济还是不容易迈开大步;而只要经济转入了市场体制轨道之后,即使地方负责人对此仍有顾虑,仍然束手束脚,但经济迅速增长的趋势还是谁也阻挡不了。
于是我们不免要问:为什么内陆省份的计划经济色彩要比沿海浓得多?为什么沿海省市总是倾向于市场经济?这其实是一个十分有意思的研究课题。简单的概括一下,经济在从不发达状态逐步走向发达的过程中,市场化是一种自发的倾向;而计划体制则是人为的,强加于经济之上的。计划体制之所以被强行贯彻,从经济上说是为了集中资源,以保证社会的安定与重点经济建设。哪个地方越是穷困,就越需要依靠计划体制来供应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免酿成社会的动荡;哪个地方的经济越是落后,也就越需要依靠计划体制来使用集中了的资源,使经济能摆脱落后状态。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贫穷常常同计划体制结下不解之缘——贫穷地区总是希望计划体制给自己带来较大的好处,它依赖于计划体制,结果计划体制却使贫穷地区的经济越发丧失活力,更加不易转贫为富。这就构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相对地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市场本来就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只要计划体制的控制稍稍放松一些,经济中的市场化倾向就会加强,而走向市场经济的结果使得这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增长较快,于是就有更多的人愿意走向市场,他们既然有能力,就不用那么依靠计划体制。在沿海地区,这是一个良性循环。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沿海与内陆差距扩大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那么怎样才能缩小地区间的这种差距呢?厉以宁教授认为,要缩小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在内陆地区必须实行比沿海地区更宽松的政策,让内陆地区以更快的速度走向市场经济,以更彻底的方式来挣脱计划体制的束缚;否则,内陆地区落后于沿海地区的程度肯定会越来越大,换句话说,如果沿海地区正在按常规由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的话,那么内陆地区必须“超常规地”实现这种过渡。缩小地区间的差别地区间发展的差别过大,自然不利于经济整体的发展。为此,中国政府确立了“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厉以宁教授指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思想,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具体办法呢?
越是贫穷落后的省份,计划体制的束缚越强,因此越需要有宽松的经济政策,以便在改革开放中迈出更大的步伐。根据这一基本思路,我们可以对缩小地区差别的若干方案做出选择。
一种方案是在内陆省份建立一些经济特区,以更优惠的条件吸引外资与内资前来。条件要更加优惠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内陆省份的劳动力素质较低,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特别优惠的条件就不足以把本来着眼于沿海省市的外资与内资吸引过来。
另一种方案是在内陆省份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业户,采取政策扶植私营企业的成长,鼓励建立私营大企业或私营企业集团,以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较快增长带动内陆省份城乡经济的活跃。
还有一种方案是以更宽的政策来促进内陆省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例如把国有小企业公开拍卖;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速度加快,能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适宜于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在内陆省份的经济中心设立证券交易所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
以上三种方案都具有可行性,但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案则应当因地制宜,或者说可以根据内陆省份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选择某一种方案为主要方案,而以另外两种方案作为参考。
厉以宁教授的意见是:内陆省份中交通相对说来较为便利的城市及其附近地区,可以选择第一种方案,即建立经济特区,以此吸引外资与内资;内陆省份中的广大农村、小城镇或一些中等城市,可以选择第二种方案,大力发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活跃城乡经济;内陆省份中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或者国有企业较多的内陆省份,则可以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公开拍卖国有小企业。以往国有企业常常成为内陆省份的包袱,经过上述措施的改革,内陆省份应当可以卸下这个包袱,使经济有较大的起色。此外,在某些内陆地区还可以把三种方案综合起来付诸实施。不管是哪一种方案,都体现了加速改革和扩大开放的精神,都是为了尽快地在内陆地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使贫穷落后的地区早日摆脱贫困,跟上整个国民经济前进的步伐。
读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了,所以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扩大了;而只有加快发展市场经济,才能缩小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上这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在改革开放以前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因此地区差别不那么突出;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较早挣脱计划经济的束缚,转上了市场经济的轨道;而内陆地区则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支配,生产力发展受限制。因此,内陆地区日益落后于沿海地区的事实,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不如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正因为地区差别的扩大来自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以只有以更快的速度在内陆地区发展市场经济才能达到缩小地区间差距的目的。这也正是厉以宁教授提出上述三种方案供不同内陆省份的不同地区选择的考虑。
此外,厉以宁教授还提醒我们对“超常规”一词既不要轻易否定,又要正确的理解。不顾客观条件与可能而一味扩大基建规模,铺摊子,抢速度,这当然不是我们提倡的“超常规”,但对市场经济发展已经相当滞后的内陆地区来说,“超常规”地进行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并以增进效益和提高实际收入作为结果,还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不快马加鞭地迎头赶上,落后地区只能在一轮轮的恶性循环中被抛得越来越远。
努力摆脱贫困
中国各区域的发展如此不均衡,以至于我们无法简单的用“发达”与“不发达”来区分地区的经济状况,有些地区的确已经是相当的贫困了。如何使贫困地区及早摆脱贫困走向繁荣,是缩小地区间差距的重要一步。至于脱贫的方法,厉以宁教授提倡自我脱贫,而不是一味的依赖救济。
如果要接济一个贫困户,或许靠大家解囊相助还是可行的,至少可以维持一段时间,暂渡难关;但如果要帮助一个地区摆脱贫困,这种拨划资金、财政补贴的方式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至少不是一个长远的办法。厉以宁教授将这种传统的扶贫方式形象地比喻为“输血”,它至多只能使贫困地区支撑一段时间,却不可能脱贫并致富,厉以宁教授提倡的是“以造血代替输血”的扶贫方式。
“输血”是给贫困地区注入资金,“造血”则是转换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机制。“造血”是走自我发展的道路,无疑优于“输血”。但在贫困地区建立“造血”机制也并不容易——某些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交通运输不便、当地劳动力素质低、市场不发达、人均收入少、市场容量有限,不仅外商不愿去投资,连内资也不愿流向该地,“造血”机制如何建立?通过对广东省清远市的考察和研究,厉以宁教授提出了建立扶贫开发试验区,实行“借地造血”的策略,以加速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广东省清远市地处京广铁路沿线,北江流过市境,距离广州又近,在这里建立开发区是有条件的;而附近的一些贫困县则可以同外商在开发区内合资建厂,贫困县的劳动力分批在这里做工。合资企业建成后,利润的一部分可以返回到贫困县,还可以到贫困县设立分厂。这就是一种“借地造血”的扶贫方式,很有推广价值。
从理论上讲,“借地造血”也是很有意义的。“输血”意味着靠外界输入资金,“造血”意味着本地有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能力。建立“造血”机制意味着本地建立了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经济机制。要实现经济发展,不仅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必须使生产后有剩余产品,更重要的是必须使剩余产品中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积累和再投入,而不能都被消费掉。贫困地区之所以建立不了本地的“造血”机制,通常是既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又无法提供剩余产品;而且即使有少量的剩余产品,也被消费殆尽,再投入时依然没有资金,于是不得不再依靠输入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如此循环不已。“借地造血”的作用在于利用其他条件较好的地区的生产要素,提供剩余产品,并保证剩余产品中有一部分用于再投入,以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这是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形式之一。“借地”只是手段,“造血”才是我们的目的。
那么这种方式的持久力又如何呢?“借地”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借地造血”能否最终促成“本地造血”?贫困县是否必须永远依赖外地所造的“血”的输入?这些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厉以宁教授认为,“借地造血”不是最终目的和成果,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贫困县通过“借地造血”以具备“本地造血”的能力。只要本地的“造血”机制建立了,正常运作起来了,“借地造血”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之后被扶植起来的地区同样可以对外投资,同外商或内资在外地联合办厂,本地的劳动力也可以外出做工,只是这时这些都属于常规性的经济活动了,而不必再冠之以“借地造血”的名称。从这个意义上说,“借地造血”不是长期性的,一旦本地建立了“造血”机制,也就不必再“借地造血”了。至于这个过程的长短,则取决于“借地造血”的成效以及由此引起的“本地造血”机制建立的顺利与否。
要加快贫困地区的“本地造血”机制的建立,关键是贫困地区能否真正让境内的生产者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比如把国有小企业拍卖给个人或集体,把乡镇企业改组为产权明确的自负盈亏企业,以及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只要地区内有了众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他们就会自行选择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就会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资源。这时通过“借地造血”而输回本县的资金就能用于再投入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了,本地区的资源优势也就有可能逐渐发挥出来。要知道,一个地区不管现在怎么穷,只要让生产者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就不会躺着等救济,而会自己想办法去投资,去积累,去扩大再生产,最终总会形成本地的“造血机制”。
生产者有了积极性,地区就有了发展的潜力,就有希望实现就地脱贫,即在本乡本土上脱贫致富。就地脱贫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来改变本地面貌,增加农民收入,比如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的农民就是靠发展乡镇企业改变了贫穷面貌。在没有条件发展乡镇企业的地区则可以尽量发挥本地的资源优势。一来可以发展养殖业,如湖南衡阳市各县近年来大力发展养鸡养猪,不少农户成了养鸡、养猪专业户,逐渐富裕起来;浏阳市农民则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大力发展黑山羊养殖;岳阳市农民发展了牛蛙、甲鱼、鳝鱼的养殖等等,都已取得很好的效果。二来可以种植果树林和用材林。广西东南部山区的农民近年来依靠种植龙眼、荔枝和袖子林改善了生活,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此外,结合当地的旅游资源发展工艺品生产,同样可以达到就地脱贫的目的。比如广西靖西县壮族农民以生产工艺品著称,生产的绣球不但在国内畅销,而且还远销国外,带来许多外汇收入。这就是不离开本乡本土的生财之道。
一个地区不论怎样贫困,脱贫的希望和潜力还是有的。即使像广西百色山区那样的贫困地,即不下山就不足以改善农民生活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借地和外迁的方式来摆脱贫困。厉以宁教授总结道:一般而言,只要能够认识到本地的资源优势,再加上充分发挥当地生产者多种经营的积极性,脱贫就大有希望。
收入分配中的效率问题
一遇到分配问题,往往就会引起公平与效率之争。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我们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呢?收入如何分配算是既公平合理又有效率的呢?在公平与效率实在无法兼得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厉以宁教授的观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按照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取得收入,也就是按照各自提供的生产要素产生的经济效益取得收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效益分配原则,前提是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机会不均等,就无法做到按效益分配。
从效率的角度看,按效益分配与效率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按效益分配将促使效率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个人和企业都将尽力根据市场状况来提供较高质量的生产要素,从而导致效率的增长和资源配置情况的改善,并使人均收入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动力并非仅仅来自物质利益,效率也就不一定来自收入差距的扩大——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的逐渐变化,按效益分配原则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复杂,按效益分配不一定会带来效率的增长,或者说,按效益分配原则在促使效率增长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减少。毕竟人不是单纯的“经济的人”。
那么按效益分配的原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一般说来,由于按效益分配是按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被市场所需要的程度而取得收入,所以体现了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人与人之间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差距就是竞争的结果。此外,按效益分配是同平均主义不相容的。平均主义不仅阻碍效率的增长,而且它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样看来,按效益分配原则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然而,正如效率与按效益分配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样,对于公平与按效益分配原则之间的关系也有深入分析的必要。问题依然在于:不同的人在市场竞争中的条件各不相同,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区不同等等,都可能引起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表面上看,大家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考虑到家庭背景和居住地区等的不同以及由此造成的受教育的条件、教育程度、文化技术水平的不同等等,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就成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样按效益分配的结果很可能掩盖了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而把表面上的机会均等突出了。不仅如此,由于市场竞争的现实条件与未来条件不可割断,上一轮竞争的结果必将成为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已经居于优势地位的有较大的可能继续居于优势地位(优势循环);而处于劣势的则仍有较大的可能继续处于劣势(劣势循环)。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放弃分配原则而实行收入均等化,因为那样就抹煞了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阻碍了效率的增长与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怎样的收入分配差距算是合理的呢?收入分配协调的标志又是什么呢?
厉以宁教授指出,生产要素供给者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是均等还是不均等,生产要素供给者是不是按照各自的效益取得了收入,这些都是判断收入分配差距是否合理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单凭这点还不够,还需要加上另一个判断标准,即把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否引起社会的不安定看成是这种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标准。在这里,厉以宁教授提出以社会成员对自己的绝对收入以及与他人相比较的收入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协调程度的标志。
社会成员对个人收入的满意度可以简称为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即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对于自己提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的对应程度。如果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达到了对应或者大于期望值,个人就对自己的绝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个人得到的收入少于期望值,即二者不对应,那么个人对自己的绝对收入就感到不满意;而且所得到的收入越是少于期望值,个人对自己的绝对收入的不满意程度就越大,或者说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就越小。
社会成员对自己与对他人相比较的收入的满意度可以简称为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即个人以自己所得到的收入同他人得到的收入的实际比率同期望比率的对应程度。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同期望比率达到了对应或者大于期望的比率,那么个人就对自己的相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小于期望的比率,即二者不对应,那么个人对自己的相对收入就感到不满意;实际比率越是小于期望比率,这种不满意程度就越大,或者说个人相对收入的满意度就越小。
社会是由众多成员所组成的,每个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和相对收入满意度都不会一样。在任何一种分配方式之下,社会成员的两种满意度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但某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低或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低并不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而只有在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如此的时候,社会才会出现不安定。我们可以得到一定时点上的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和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然后根据两种满意度各自在影响社会安定方面所起作用的大小,得出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如果这一数值降到临界值以下,社会就有可能出现不安定;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越是低于某一数值(临界值),社会的不安定程度就越大。
厉以宁教授最后总结了自己关于协调收入分配的观点:在机会均等与按效益分配的基础上保持合理的收入差距,使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保持在临界值之上,以维持社会的安定。政府则需要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调节措施(如税收政策和扶贫政策)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否则社会经济的发展难免受到消极的影响。
那么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把握呢?要公平还是要效率?对此学术界争论已久。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则非常明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厉以宁教授首先指出,将“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显然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客观上不可能做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均等化恰是分配不公平的表现,因为它抹煞了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对“效率与公平”中的“公平”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和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如果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不均等,那就是不公平;如果收入差距超出了合理差距的限界,那同样是不公平。
然而,机会均等与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实现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收入差距的合理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收入偏低,就不可能有合理差距;效率低下,收入水平偏低,产品的供给不充裕,公平就无法实现。以公平等同于机会均等来说,假定效率不增长,生产力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就会遇到困难。厉以宁教授对此从两方面做了解释。
一方面,机会均等并不是可以脱离生产力水平而单独存在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体系越完整,市场机制越健全,机会均等越有可能实现。生产力水平与市场经济的发达与否,市场体系的完整与否,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否都是相互紧密联系的。比如说,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就很难做到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从而他们之间的竞争也难以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在资本市场上也是如此。机会的均等只能在市场体系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即使国家可以以法律、法规中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均等(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如果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机制不健全,机会均等的实现也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因此,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完善市场体系应当被置于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机会均等的实现与市场参与者有没有足够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等有密切关系。如果生产要素供给者缺少这些意识,不知道怎样参与市场竞争,不了解遵守市场规则的必要性和怎样运用市场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怎样对待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或者在机会均等的场合不知道珍惜这种机会,在机会不均等的场合也不争取改变这种状况,那么即使国家用法律、法规对机会均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未必能保证机会均等的实现。而生产要素供给者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的具备,则是以生产力以及市场体系的发展为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完善市场体系理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至此,我们或许不该再对“效率优先”怀有什么疑问了。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然也就容易理解了:在经济生活中,要把增加效率,提高生产力放在首位;同时要注意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不使贫富悬殊或者让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超出合理的界限。顺应厉以宁教授的思路,如果我们做到了“兼顾公平”,也就是实现了收入分配的协调。走向共同富裕走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目标,我们经常关注的摆脱贫困、协调收入分配以及缩小地区间差距等问题,说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最终目标。然而共同富裕毕竟是一个过程,该过程中必然有人先富,有人后富,因此也就有个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的问题。其中涉及一些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精辟的论述。
厉以宁教授指出,如果把个人劳动与经营的能力和积极性这一因素撇开不谈,影响收入分配的大体上有三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是市场机制——个人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究竟能得到多少报酬,个人的经营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的债券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等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关;第二种力量是政府——一方面,政府制定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这不仅直接影响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中工作人员的收入,而且也对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发生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如对收入偏高者的收入征收收入调节税等,对低收入者实行救济、补助和扶植等;第三种力量则是不大被人们所注意的道德力量——它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前调节”),又对收入的再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后调节”),那么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它影响着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
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收入转移与个人自愿缴纳与捐献的范围是较广泛的。比如说,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捐赠等等,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都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此外,党员自愿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党费缴纳,也属于收入转移或自愿缴纳的范围。
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就是说,这是在政府收入调节之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当然,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可能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比如政府在收入调节政策中规定,个人向慈善机构的捐献列入免税范围之内,这样就鼓励了一些人向慈善机构捐献。但这种形式的捐献与政府调节力量的作用有关,厉以宁教授这里提出的道德力量则是纯粹出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的。这样我们可以肯定,社会上有这种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缴纳或捐献的数额就越多,道德力量对缩小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就目前看,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展,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
要实现共同富裕,除了道德力量要发挥作用,先富者对后富者进行帮助也是相当重要的。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示范作用固然是帮助的一种体现,但具体的帮助则更不可少。
先富者之所以能够先富起来,同这些地区和人民的努力有关,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内,政府给经济特区、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以较多的投资信贷,以及某些优惠政策,以保证这些地区的经济较迅速地发展,这是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而这些地区先富起来以后,不应当忘记这一点,因此它们有责任给至今仍然贫困的地区以具体的帮助,使后者也能早日脱贫致富。只有贫困地区也跟着逐渐富裕起来,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先富的地区也才有可能继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帮助实际上也是自己的经济得以继续发展的一种保证。
先富地区可以采取横向联合、技术转让、人才培训、资金融通等形式来帮助后富地区,使后富地区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使后富地区的收入水平提高,居民购买能力增大,这些都不仅仅有利于后富地区,而且同样有利于先富地区。政府在这方面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比如制定有关的政策,鼓励先富地区的企业同后富地区的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直到建立紧密型的企业集团;组织后富地区的多余劳动力输出到先富地区去从事一、二、三次产业的工作;还可以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推行某一先富地区对某一后富地区的“对口扶植”活动等等。
厉以宁教授指出,先富者个人的示范作用是重要的,但仅靠示范和鼓励不足以使贫困户脱贫致富,而需要有具体的帮助措施。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把基于道德力量的作用而导致的个人自愿捐献等情况排除在外,专就捐献以外的帮助贫困户的形式来看,具体形式包括:个人传授生产和经营技术与经验,个人传递商品与劳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相邻各户或本乡本村居民集资建立集体企业(包括一、二、三次产业的企业)等。个人的这些帮助贫困户的行为尽管是分散的、自愿的,但政府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性的措施来加以支持。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同富裕始终是一个根本原则。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一是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共同富裕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厉以宁教授对此做出了自己的诠释:正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实现又将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平均主义导致普遍穷困,这当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而少数人富,多数人穷,同样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在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通过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先富来带动和帮助其余地区和人民致富,这一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阅读后的思考:
相信你不论身处中国的哪个地区,都不会对巨大的地区差异视而不见,毕竟这一差距太大太明显了。如果你身处沿海发达地区,你可能会庆幸自己的好运气,能及早地享受到优越的现代文明,对于收入分配,你可能会偏向于强调“效率”的一面——不要打击大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而如果你身处中西部落后地区,你恐怕就难免悲叹自己的不幸,为什么偏偏落脚在这个地方吃苦?对于收入分配,你则很可能要强调其“公平”的一面——我们的差距是禀赋不同造成的,我们的起点就不同!
诚然,双方都有道理。然而几十年来走南闯北,经历颇为不凡的厉以宁教授对此更有发言权,他不会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那样会有失偏颇;厉以宁教授是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然后从更高的高度阐发观点——缩小地区间的差距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某些地区先富起来不是什么坏事,关键是我们要想办法走向共同富裕。如果你是个有心人,就不妨关注一下眼下如火如荼的西部大开发,结合厉以宁教授的思想给出你的对策,然后再看看有哪些真的被实践了。
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
如今经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绝对热点问题,金融、财政、企业改革、经济立法……无一不牵动着人们的注意力。然而,久被人们所忽略的环境问题也在悄然走入人们的视线。毕竟,一些因环境恶化而造成的灾难已经让人触目惊心。厉以宁教授以其敏锐的目光和忧国忧民之心,及早地注意到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生活质量的息息相关,提醒我们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做出了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对策分析。
20世纪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两个重要的经验教训——第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注意环境问题,否则经济的持续发展就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第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注意生活质量,而不能单纯追求产值的增长,否则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一根本任务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也就成为可望不可及的目标。这两个经验教训是带有普遍性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提供了这样两个经验教训。
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注意环境保护与生活质量问题。不注意环境保护,听任环境状况在经济发展中不断恶化,不仅难以实现持续的经济发展,而且生活质量也必定日益下降。那么,怎样才能在经济发展中使环境不仅不再继续恶化,而且使环境状况得到改善呢?
曾经有一种“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已经遭到了各界的批评,因为有些损失是难以弥补和挽回的。如森林被滥伐,矿产资源被过度开采而枯竭,居民丧失生命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等。因此,“先发展,后治理”是一种代价沉重的发展模式。相对来说,“边发展,边治理”的模式则优于“先发展,后治理”,它使环境状况不至于有过分严重的破坏。但这种发展模式同样具有局限性。这是因为,在资金供给有限的条件下,如果边发展,边治理,那就会分散资金的使用,使经济发展速度降低,从而延误了现代化的进程。此外,“边发展,边治理”的模式还涉及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或投资动力等问题。如果全部投资是由国家承担的,不以利润为动力或目标,那么客观上也许可以做到“边发展,边治理”;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企业将成为投资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考虑投资回报率的多少。“边发展,边治理”的模式即使在理论上有较大的可行性,在实践中也未必如此。在价格比例尚未理顺的条件下,某些对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产品如果治理成本太大,企业出于盈利的目的就有可能不愿进行投资,于是经济发展难免受到影响。
为此,厉以宁教授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的发展道路——它既可以避免“先发展,后治理”模式的弊端,又可以避免“边发展,边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众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要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必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即依靠农业系统内部来维持土壤肥力,促使农业稳定增产的一种农业,它的优点在于导致生态的良性循环,使社会既能持续取得丰富的农产品,又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生态农业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农业成本也较低,这对于作为农业投资主体的农户有巨大的吸引力。因此发展生态农业应当成为今后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的方向。
在工业发展方面我们又该如何做呢?这是一个难题,厉以宁教授引导我们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考虑。工业的发展对中国来说绝非从零开始。比如辽宁、山西、上海、天津等省市,工业发展已有较好的基础,而这些省市以往较长时期内对环境是不重视的,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这些省市不得不实行“先发展,后治理”的做法,否则就只好一直污染下去。当然,这些省市要建立新的工业企业,那就必须把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提到首位,不能再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
为了在工业发展方面兼顾生态平衡,一种可行的做法就是加速建立环保产业,并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环保产业即产品和劳务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产业部门,其中包括环保机械和环保用品的制造业。环保产业是创造产值的,环保机械和环保用品有日益扩大的市场,因此盈利有保证。环保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增大,环保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带动相关部门的发展。
在此,厉以宁教授强调了经济体制的转轨对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之间关系的意义。厉以宁教授认为,在深层次起作用的是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运行机制,而不是政策。以广大较贫困的地区为例,这些地区一方面经济发展缓慢,另一方面环境破坏严重,从而形成了“低收入——生态破坏——低收入”的恶性循环。为了促使这些地区早日摆脱贫困,政府给予财政补助、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是必要的,但优惠政策的作用毕竟有限。如果经济体制没有转轨,经济运行机制依然如故,那么贫困地区就无法摆脱上述恶性循环;相反地,如果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变化,那么贫困地区就会有较多的内部投入和再投入,贫困地区的投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也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趋利避害,把政府的调节措施(包括对破坏环境的处罚)认真看待,从而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
再以工业企业为例,工业企业能否在生产过程中保护环境取决于企业是否自负盈亏。在国家制定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如果工业企业不能自负盈亏,投资者不承担投资风险,那么,即使国家规定了对破坏环境的严厉处罚,工业企业也不会把环境保护问题放在心上。这正是经济体制没有转换前的情况。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成为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的、自负盈亏的企业,这时,它们就必然重视由于破坏环境而使自己遭到的损失,从而将致力于环境的治理,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
由上表明,无论是农村还是工业企业,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的兼顾,经济体制改革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个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在经济发展中使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呢?这是一个涉及人民生活福利的问题。
生活质量有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之分。自然方面的包括环境的清洁、优美;社会方面的则包括居住条件、社会服务设施、教育与医疗保健状况、闲暇多少、社会秩序良好与否等。环境保护兼及两方面的生活质量,比如说,饮水水源是否被污染,就与自然方面的和社会方面的生活质量都有关;垃圾的处理状况也是一样。
生活质量的提高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上升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少、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程度较低时,社会还不可能把较多的资源用于生活质量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只能是缓慢的。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社会才能有越来越多的资源投入到生活质量的提高方面。因此,生活质量的提高只能分阶段进行。社会用于改善生活质量的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将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提高。我们不可能违背这一经济发展规律。
这时你也许会问:我们能不能在既定资源的条件下尽可能改善生活质量呢?难道我们一定要等到经济发达了,社会经济与文化建设有较好的基础了,才利用较多的资源来提高生活质量吗?对此,厉以宁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首先,如果现阶段我们尚不可能把较多的资源用于提高生活质量,那我们至少可以减少对生活质量的损害。比如说,现阶段国家用于治理环境、改善环境的经费是有限的,但我们可以制止环境继续遭受破坏,减少或消除新的污染源的出现。又如,现阶段国家由于资源有限,还不可能把义务教育的年限再延长几年,但我们仍有可能在已经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限内让应该接受教育的儿童都能入学受教育。此外,像社会风气的好转、社会秩序的维护等等,在现阶段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都是可以实现的。
其次,如果在一定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上,社会用于提高生活质量的资源为既定,那么我们就应该使各种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就是说,应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这一点是可以做到的。毕竟目前我国在教育、医疗保健、住房建设、社会服务设施和环境治理等领域内的资源使用效率都不够高,既定资源的利用仍有较大潜力可以挖掘。
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来增加用于提高生活质量的资源。资源配置应当力求合理,用于提高生活质量的资源有可能在资源总量为既定条件下,通过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而增多。问题在于资源配置结构的这种调整是不是会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一些资源被移出了经济发展领域而转用于生活质量部门,这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但只要继续留在经济发展领域的资源能被更有效地利用,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就不会因此而下降。
根据厉以宁教授一贯的分析问题的逻辑思路,问题至此还要回到经济体制上来——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如果经济体制不改革,比如使用资源的主体不承担低效率开发造成的损失,资源价格十分不合理,资源的产权或使用权分割为条条块块,如此等等都会使资源使用效率难以提高,使资源难以流动,以及使资源的重新组合遇到困难。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才能解决。
经济体制转轨后,使用资源的主体自负盈亏,自己承担低效率开发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它们就会减少资源的浪费与闲置,尽可能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和资源利用的效率;资源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而不由计划部门硬性规定,使得资源价格通过供求的调节逐渐走向合理;政企分开、产权明确使企业成为明确的商品生产者,于是资源的流动和重新组合就可以在产权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资源使用效率将有明显增长。
从技术上看,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功,除了要有较多的、持续增长的环境投资而外,还需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学技术有较大发展,并在环境保护领域内被应用。就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效益的重视、对竞争的重视以及对人才的重视,将大大调动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技术市场、信息市场、资金市场的迅速发展与完善,也将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创造条件。
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越强,环境保护工作越容易开展;居民的生活质量意识越强,生活质量的提高就越有保证。世界各国的经验充分证明,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和人均受教育程度越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就越重视,对生活质量的期望值也越大。如果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人有较高的自律性,并自觉地维护环境的清洁与舒适,那么,中国城乡的面貌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厉以宁教授对中国的未来充满希望和期待,我们也一样,但美好的未来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努力来创造。
阅读后的思考:
在阅读本段论述之前,你可曾关注过环境问题?可曾在意过生活质量问题?回答或许是肯定的,但进一步问,你是否曾对这些问题做过深入思考呢?特别是像厉以宁教授这样,在关注、忧虑现状的同时考察其原因并思索对策呢?
厉以宁教授是一位经济学家,但通读各章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厉以宁教授关注问题的范围是如此之广,法制、环境、伦理、教育……似乎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但是如果你足够细心的话也不难发现,这些论述其实是“万变不离其宗”,厉以宁教授的每一段论述都与经济问题紧密结合,都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缜密的分析,你从中总是能清晰地看到厉以宁教授所主张的改革思路。可以说,厉以宁教授的分析是专与博、深与广相结合的典范。从厉以宁教授的论述中,我们学到什么经济学原理是次要的,理解厉以宁教授的经济学思想、学会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恐怕才是最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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