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差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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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差旅管理工作概述

    一、员工出差办理程序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确定,并依据程序核实。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会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借款。在一周内未能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二、员工出差审核权限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二(节)差旅管理工作制度规范

    一、企业员工出差管理办法范例

    现举某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范例,用以说明员工出差管理办法中国内部分、国外部分、附则等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国内部分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2—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乘车人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出售的车票,如因故未能出具车票存根,由出差人出具有领导人签批的出差证明。

    (2)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告总经理批准,并凭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主管级:每日120元。

    (2)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有出租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发票者由出差人员出具领导签批的出差证明。

    (2)电报、电话费应出具电信局的收据。

    (3)邮费应出具邮局的证明。

    (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出具统一发票。

    (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

    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此预借或报销差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3日内应填具“差旅费报销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凭批准的出差通知单预借差旅费,出差完毕报销差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1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销车费外,另可报销误餐费。

    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费。

    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费。

    已领误餐费的人员不得再报领加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动工作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领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动工作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领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动工作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二)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除薪酬照领外,并准予报销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销额度内发给。

    (3)派遣在同一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8折发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机构领取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领取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有正式收据并据实报销,其中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在出差证明单上的签字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的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超过日常费用规定者可以报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员工与上级员工一起出差时,下级员工可比照上级员工标准支给差旅费。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顾问的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费的领取标准,因物价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二、企业员工出差管理规定范例

    现举某企业员工出差管理规定范例,用以说明员工出差管理规定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确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2)出差人凭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借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借款。未在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予以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批准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领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还将并依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六条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信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信费以电信局、邮局收据报销。

    (4)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企业员工出差实施细则范例

    现举某企业员工出差实施细则范例,用以说明员工出差实施细则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的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均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员工出差均按照各单位主管的命令或指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出差日期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条出差员工应在出发前,填写规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来不及办理时,也需尽速补填表格,送交部门领导登记。

    第四条员工出差可按实报销差旅费,其最高标准另行规定,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外,其余如有超额,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员工出差前,可按实际需要预借差旅费,其预借款额,由各主管初审,总经理批准。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3日内报销,如3日后仍未办理报销手续者,会计应将该员工预借的差旅费在薪酬中先予扣回,待办理报销手续时,再行核付。

    第六条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当日可往返地出差,按实际出差小时数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第七条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的差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按50%给付,有乘夜车往返者,不另发给住宿费。

    第八条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需的船车等费,按实际支出报销,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报销,不得另行报销。

    第九条凡因公拍发电报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车马等项支出,另列特别费用项目按实际凭证报支。

    第十条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经总经理特准者,可办理事后补批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差旅费,应据实提供收据。如发现虚报冒领,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同时视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二条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的手续另定。

    四、员工出国管理办法范例

    现举某公司员工出国管理办法范例,用以说明员工出国管理办法各条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均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因公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承诺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果在返国3年内自动辞职,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的费用,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条出国人员返国后,应于两个星期之内提出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写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经理安排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出国心得及今后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国外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仍旧照领,并可预领核定日数的差旅费。

    第六条出国人员应按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回国后10日内将有关凭证交给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回国或出国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一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旅行,应以规定的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费经总经理批准的,准予报销。

    第八条出国接受技术培训或受国外厂商给予费用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外方厂商有关单位发给,其发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差旅费补助,但外方发给的费用比本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低时,其差额部分可由公司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五、差旅费报销制度范例

    现举某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范例,用以说明差旅费报销制度总则、当天出差、远途出差、国外出差、附则等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杜绝侵占公司财物的现象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差旅费的补助、申请、领取等事项依需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所有出差行为分为3种,分别阐释如下:

    (1)当日出差:出差当天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

    (二)当天出差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由于业务需要申请当天出差时,由其上级主管批准。

    第五条当天出差如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则发给30元午餐补助。但外勤已发给津贴人员不再发给午餐补助。

    第六条当天出差除依前条规定发给午餐补助外不再另补支付差旅费。

    第七条当天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报实销。

    第八条当天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经上级主管批准可按远途出差办理。

    (三)远途出差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远途出差的员工在填写“出差申请书”后,依照实际情况填报“出差旅费预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差旅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灾害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而必须延长滞留,经调查属实,则继续报销差旅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必须于返回后三日内填写“员工差旅费报告单”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所乘坐的交通工具除公司车辆外,以火车、公路汽车为一般原则,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票报销。

    第十五条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六条员工远途差旅费见表12—4。

    第十七条远途出差如乘坐夜间(晚9时至次日晨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报销,但不报销白天的当天住宿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每日必须写出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十九条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天数定额发给。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但住宿在自家(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发给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可呈报上级人员批准,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与上级人员同等住宿费或食费。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报销标准报销住宿费,但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领取住宿费。

    (四)国外出差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到国外时,必须填写“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任务等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外出差人员凭批准的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用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国外出差人员飞机票费,董事长、总经理可按头等舱实额支付,其他人员均按经济舱实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国外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见表12—5。

    第二十七条前条的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的交通费、住宿费、杂费及日常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外出差去程当天不论何时起程一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天不论何时返回均不计算出差天数。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六、某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范例

    现举某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范例,用以说明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其他费用等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住宿费

    第一条公司领导、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者、其他人员住宿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一般地区)或元、元、元(特区)。

    第二条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以上限额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特殊情况下需经公司领导特批方可报销,低于规定的(节)约部分奖励个人50%。

    第三条开会统一安排住宿时,有会议证明者,可按实报销。

    第四条住宿费一律凭单据报销。

    第五条住宿费已由接待方提供的,一律不再报销。

    (二)交通费

    第六条处级以上干部和有高级职称者出差可乘飞机,其中公司级领导和教授级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出差一般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的,需事先经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第七条出差外地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每人每天元,不再报销车票;在国内出差一般不准乘出租车,情况特殊时可由部门领导在出租车票据背面签字特批,方可报销,但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乘火车过夜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未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特快50%、慢车或直快60%)发给个人。按规定能乘飞机而改乘火车的,可将差价的50%发给个人。

    第九条陪外宾出差,因工作需要与外宾同乘车(船、飞机)、同住饭店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按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一律为一般地区元,特区元。参加会议、培训班等,已有伙食补助的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如没有,可凭证明领取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长期(一个月以上)驻外省市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元。

    第十二条部门设在总公司大厦外部,且没有食堂和就餐条件的,每个工作日发伙食补助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一律不发夜餐费、加班费。

    (四)职工探亲路费

    第十四条职工探亲需事前填写“探亲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公司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方可办理借款和报销。

    第十五条年满50岁以上,并途中连续乘车超过48小时的探亲职工,可乘硬席卧铺,如未乘卧铺,可比照差旅费报销办法给予补助。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职工探亲报硬座票价,乘船报四等舱位票价。

    第十六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职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职工,探亲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五)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火车空调费、订票手续费、电话费、电报费等凭单据按实报销,出差期间的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按到外地出差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差旅费报销制度范例

    现举某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范例,用以说明差旅费报销制度中的审批办法、出差标准、差旅费报销原则、附则等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内出差的报销及外地长驻人员的差旅费报销。

    (二)审批办法

    第三条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一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四条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财务部部长(5000元以上需经财务总监)审核批准方可领取。同时财务部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费用须经董事长审核签字)。除按规定可报销出租车费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坐出租车,应事前向部门领导请示同意,报销时由董事长签字认可。

    (三)出差标准

    第六条住宿费报销标准

    第七条交通乘坐工具标准

    第八条员工分类标准

    第一类:公司领导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类:中层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类:工作人员指除公司一、二、四类之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类:安装维修人员。

    (四)差旅费报销原则

    第九条市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但每天报销的误餐费不得超过两餐。

    第十条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负担,不予报销,低于限额的部分80%发给个人;无住宿单据的一律按限额标准的70%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以下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在外地参加各种训练班(含学习)的人员。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3)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十二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符合从晚上8点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或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规定标准的卧铺,符合以上规定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补贴:

    (1)慢车和直快列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补贴;特快列车非空调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补贴;空调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补贴,

    (2)乘坐四等舱位(含四等舱位)的分别按实际乘坐舱位票价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其中四等舱位按票价的30%、五等舱按票价的40%、五等舱散票按票价的60%计发补贴。

    第十三条出差期间,若发生招待费,报销时须单独填报,要求写明发生费用原因,被招待对象及其联系电话和就餐金额。

    第十四条出差补助天数实行:按出差自然(以日历为准)天数补助。

    第十五条各部门派往外地长驻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到达驻地后按以下标准实行包干:

    (1)邻近城市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元包干。

    (2)稍远如武汉、无锡等地,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元包干。

    (3)京、津、沪、穗,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元包干。

    第十六条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他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特别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第十八条出外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已包含在学习、培训、会议费用中的,凭会议证明和发票,在审核后按实报销学习、培训、会务费,不再另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如经审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多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5倍罚款,给予其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2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对多派人出差的部门领导处以多派人出差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账,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由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否则按应报金额的10%进行处罚,同时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每次。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除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外,可额外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按一天补助元;附近省区按二天补助,补助标准元/天;其他地区按三天补助,补助标准元/天。

    第二十二条异地公司工作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在异地工作期间按正常上班计薪。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2004午7月1日起执行。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八、年度出差计划表

    九、出差申请单

    出差申请单见表12—9。

    十、出差派遣表

    十一、出差登记表

    十二、出差资料交接清单

    第三(节)差旅管理工作流程设计

    一、员工出差管理工作流程设计

    二、员工出差审批管理工作流程设计

    三、员工出差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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