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游戏的本质,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要对什么是“本质”要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以及判定事物属性究竟是不是本质属性的客观有效的标准,否则就难以达成共识。
哲学典集中对“本质”一词的理解是多义的。洪宝书通过对历史上各种本质定义的归纳,总结出了本质概念的四个方面的含义【21】,本文根据自己的理解,沿用其分析教育本质的思路和方法,认为哲学上的本质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和判定游戏本质的标准:
(1)一个概念的内涵必须相对于另一个相反的概念内涵而提出,另一事物不会、也不可能具有该事物相同本质的属性,否则就无法把两类不同的事物相区分。相反,倘若一个事物具有与某一类事物相同的本质属性,那么它们就应该是同属一类事物,而不应该分属两类不同事物。
(2)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内涵,是该事物须具有的共同属性,有这种共同属性的事物都应该归入该类,相反,凡不具有这种共同属性的事物都将排斥在该类事物之外,什么时候事物这一共同属性发生改变,事物的本质就发生了变化,该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就不再属于该类事物。
(3)事物的本质是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有属性,是由事物内部的基本矛盾所决定。它表现事物内部深层发生的过程,由此可见本质是内隐的,但这种内隐的本质必须借助于外在于它的事物显露出来,这就有了外显的特征,或曰属性。事物的本质规定和影响这些特征或属性的存在以及发展变化,是事物的本质将各个特征或属性按照一定规律联系起来,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
(4)事物的本质决定了事物的发展变化,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各个特征、属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作用,在发展中呈现出多样性、丰富性。但是在丰富多彩的外观中,变中不变的是事物本质,它从整体上决定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根据上述对事物本质的四个方面的界定,我们在判定游戏本质时就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按照辩证逻辑,游戏的本质属性就只能为游戏所独有,如果游戏相对应的概念也具备了这一属性,就不能称为游戏的特有属性。
第二,由于本质是一类事物必然具有的共同属性,所以在判定游戏的某一属性是或不是游戏本质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某一属性是不是所有游戏都具有的共同属性,如果该属性只为部分游戏所具有,另一部分不具备,则可以判定它不是游戏的本质属性。其次,该属性是不是游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的稳定的属性,如果一属性只在该游戏发展的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才具有,而在另一些发展阶段不具有;或者只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才具备,而在另一些条件下不具备,那么它也不是该游戏的本质属性。
第三,因为事物的本质是表现事物内部深处所发生的过程,所以,游戏的本质一定在游戏自身内部,而不在游戏外部,不应在游戏与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之中寻找游戏的本质,这就是说,游戏的本质是隐藏在内部深处的,它不能用我们的感官直接观察到,但对于外在于它的属性我们是能够感知的,游戏属性是通过一事物与他事物发生的联系表现出来,是表明事物有什么特性,或者表明它是什么样的事物,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表露于外的。游戏在与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中,可能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在外的属性,但它们可能最多不过是事物本质在某一特定条件下的一方面的表现,它本身不可能直接就是游戏的本质属性。属性是现象范畴,它表现本质,本质是深层概念,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属性属于感性认识范畴,本质属于辨证理性认识范畴。因此,我们必须善于辨证地把握游戏的深刻本质属性,而同时舍去非本质的属性。
第四,由于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的根本矛盾所决定的根本性质,在事物内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根本矛盾规定着各种非根本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游戏的本质也就规定和影响着各种非本质属性的存在和发展。倘若在游戏的诸多属性中有一变中不变的属性,能够合乎逻辑地解释各种非本质属性的产生和发展规律,能够很好地使其他要素或属性按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这一属性就是游戏的本质属性。
有了对事物本质的界定和判定游戏本质的识别标准,下一步我们就可以对照分析前人在考虑游戏本质问题时的得与失,这样,才能对游戏本质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和深刻的认识。
二、对休茨和迈耶的争论的评析
本文认为,二人在方法论上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形而上学方法论。形而上学是辩证唯物主义所批判的那种用静止、孤立和片面的观点看待问题的思想观念,这种方法论把事物之间看成是截然可分的、彼此互不联系的孤立部分,它只见局部,不见整体,不见个别事物间的联系,在事物之间的同异关系上,形而上学认为“同”则是绝对的同,“异”是绝对的异,看不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辨证关系,因而在研究事物的区别时,总是企求一个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界限。【22】休茨和迈耶在表示Play,Game,Sport三概念间的关系时,虽然也看到三者的联系,用逻辑学中表示概念之间关系的圆圈示之,但在根本上是基于找到三概念间的明确界限为宗旨的,意在描绘出现实中哪些是Play,哪些是Game和哪些项目算作Sport。这种主观上的一厢情愿的确迎合了一部分游戏分类者的愿望,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单纯逻辑上的划分永远不能穷尽客观现实。这样做的后果只能造成,要么像休茨那样把运动项目无休止地分析下去,简单问题复杂化,事物越分越细,理论对实践的意义越来越远;要么像迈耶那样简单的划分似乎比较明确,实际中容易把握,但在理论上留下许多漏洞。
本文认为,正是由于游戏结构的复杂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向我们呈现的只是游戏的一个方面,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看到的事物的部分不同,只是视觉的一个维度。事物可以向我们展示无数个部分,我们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恩格斯早就说过:“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是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辩证法是唯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23】解决Play、Game、Sport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最好方法在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对游戏的逻辑划分必须在总体上符合并反映历史的进程,“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后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且有典型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24】人类的游戏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存在规律性。从词源学上看,Game和Sport一词的产生都是中世纪以后的事情,把这几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意义的概念放在同一逻辑层面下进行分类显然不妥,而且也带来许多难以解释的理论难题,例如:三者是否是同一范畴?如果是就必然有一个共性的东西,如果不是同一范畴,又何必进行同一逻辑层面的划分,显然,两人都把三个概念视作同一范畴,又忽视对三个概念共性的深入讨论。
第二,经验归纳法。休茨和迈耶在相互论争和指责对方的“三魔圈”不能周延所有的游戏时,突出的特点在于用现存的运动形式,攻击对方理论的局限性,即使用经验归纳法,总结概念的本质。毋庸置疑,任何方法都存在局限性和研究对象的适用性,归纳法重视观察、实验、重视对感性材料进行整理,是从研究现有的,所能收集的事例中总结出事物现象的共同特征,即结论为事物本质,因此得出的结论和公理往往不稳定,充其量也只有或然的真理性,只要碰到一个与之相矛盾的例证,便可能推翻结论,由于人类生活的丰富性和游戏世界的复杂性,带有历史局限性的个人永远不可能穷尽人世间所有的游戏类型,也就不可能得到游戏永恒的主体。
那么,如何解决两人争论中存在的问题呢?本文认为,重要的在于不能拘泥于形式逻辑来讨论这类问题,形式逻辑只是一种知性的必要阶段,即坚持规定,并且认为这个规定一成不变。黑格尔曾激烈地批评过这种知性思维方式,主张用辩证法的观点看待形式逻辑,用高级思维去解释低级思维的东西,就会比原来形式逻辑的思想得出更深刻、更丰富的意义来。按辩证逻辑的观点,基本范畴都是对立统一的,一个概念的确立是与另一个概念为参照的,此即在讨论概念的区别时要分开层次,层次与层次之间不能混淆。不能用狭义的游戏概念——“有规则的活动”,作为分析问题的立足点,得出结论后无条件地泛化,去涵盖一切游戏;也不能同时混用广义游戏和狭义游戏,造成前后矛盾。
问题是我们用辩证逻辑又能比形式逻辑在游戏问题上多看到些什么呢?
首先,Play、game、sport属于同一个范畴,都是用以表示劳动以外的、能给人以愉快的活动,只不过在使用这个范畴时,由于人的语言环境不同,看问题的角度和时代不同,而用不同的词来表示。这点有词源为证:“game一词出自古典英语gamen,指娱乐或者消遣(diversion)的意思,到中世纪,才指有组织的娱乐或sport。”【25】在现代体育领域中game常指球类活动,在教育领域中指“规则游戏”;Sport是disport一词非重读字首消失的形式,最早来源于诺尔曼王朝时期流行于英国的法语,在14世纪tosport就已是表示自身娱乐感觉的一个反身代词;15世纪,这个词最先作为名词出现,指的是愉快地消遣或娱乐,到16世纪,sport开始指运动竞争,逐渐开始泛指那些户外进行的竞争活动,20世纪后,该词的使用范围更加扩大,几乎囊括所有运动形式,甚至有人泛指整个体育运动。也就是讲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同一类事物,不存在什么非此即彼的界限。
其次,我们认为play在三个概念中应属于最高层次的哲学范畴(应该用汉语“游戏”标志该词,把这个词翻译成“玩耍”是十分荒谬的),是相对于劳动而言,游戏的最根本的规定性应该在这个层次中去寻觅;game是游戏分类层次上使用的概念,按游戏的发展程度,可分为原始的game,复杂的game……按活动的性质可分为竞争类game,眩晕类game,机会类game;而Sport则是游戏(game)分类层次下的更低层次概念,仅指身体活动性的、技术性游戏,在这层面上也可把Sport分为职业sport、业余sport,或者体能性sport、表现性sport、自娱性sport等。只有三个概念开分层次,看在层次上使用什么概念,再分析一下自己谈论问题的论域,便会很清楚三个概念的使用范围。
第三,把游戏概念分开层次后,低层次的概念要不要坚持高层次游戏的本质呢?辩证思维的答案是肯定而又明确的,这是共性和个性、普通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游戏的理性化再发达,规则再复杂,竞技水平再高,职业化程度再高,都不能脱离游戏本质的规定,都摆脱不了游戏普遍性、共同性的约束。即使是某个地区,某个时间,游戏或者竞技运动可能由于某个非本质特征的畸形发展,使游戏产生了异化,但在整体上不会脱离历史发展的轨迹。在西方,随着近年来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和体育哲学研究的深化,对竞技运动性质的认识趋于一致。国际体育和竞技理事会(ICSPE)1968在《sport》宪章中明确把sport定义为:具有游戏的(play)性质,以自己或他人为对手进行竞争,也包含对自然障碍予以挑战的运动。1975年欧共体各国的体育和竞技运动部长们在《欧州大众sport宪章》中将竞技运动划分为四类:竞技性游戏;野外活动;美的运动;调整运动。这就使竞技运动统括了所有为追求快乐而进行的身体活动,同时也不难看出这些观点都坚持竞技运动和规则游戏根本上服从于游戏的本质属性。在我国,随着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欣赏品位的上升,竞技运动的职业化已成为一股历史潮流,但是竞技运动从本质上不能变,不可能脱离游戏的本质属性,演变成为一种纯粹的劳作方式,成为一种社会上普遍的养家糊口的职业。现行的所谓职业运动,从本质上也不能脱离游戏的性格,否则的话,职业运动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其在现代社会中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我们只有正确、全面地把握了游戏的本质,知道现代竞技运动在什么方面遵循游戏的本质规定,然后再用对这种游戏本质的认识,去指导我们的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特殊规律,才能尽量减少或者不犯错误,少走或者不走弯路。
三、对赫依津哈等人争论的评析
尽管赫依津哈、凯洛易、威斯在对游戏的本质特征上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他们理论的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即都坚持认为游戏具有多种本质特征,这是本文难以接受的。为什么说游戏不能有相互并列的本质呢?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游戏具有多个属性或特有属性是可能的,但是在这些多种属性中,必有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决定其他属性的本质,如果把游戏的多种特征不作轻重缓急的区别,就可能把游戏视为具有多种本质,这就等于在同一时间里游戏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根本矛盾,这样一来所谓“多特征本质”其实就否定了游戏本质的规定性,也就等于无本质了。“根据一个老早就为大家所熟知的辩证法规律,错误的思维一旦坚持到底,就必然走到和它的出发点相反的地方去。【26】上述三人从游戏具有多种本质出发,结果就走向它的反面,游戏无本质。同时也使他们在早期游戏功能论者进步的地方倒退了。
本文认为,他们之所以不能科学有效地解决游戏本质问题,主要是混淆了以下两对哲学概念:
(一)质与本质。质和本质是哲学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严格的区别,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与本质相对应的概念是现象,而与质相对应的是量。在使用这两对概念时首先要注意的是,本质和现象与质和量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讨论哲学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能混淆使用。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它是人们在研究事物的联系和发展时,遇到事物质与量这种规定性之间的互变关系时使用,它们仅表现事物的外在方面,不适用于揭示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原因。
其次,虽然本质和质都是一种规定性,但是本质是从现象中抽出来的一般;质是一种具体的规定性,表现事物的某一特殊表面的东西,从此意义上讲,质属于现象范畴,相对本质来说,质的规定多是外表的,呈现出活生生的特殊性。对于一个具体游戏来讲,一般可能有这样一些规定:①时间、②场地、③目标、④规则、⑤竞争,而在每一种规定中又存在许多具体的规定,“场地”有长、宽、边界各种限制区的规定;“竞争”也有集体、个人或两者兼有的竞争之分,这些都是游戏质的规定性,每一具体的规定都反映了游戏的某一特定的规定性,每一具体的规定都只规定了游戏的某一特定的方面,它反映游戏的外部特点,把这许多具体规定综合起来,就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游戏。本质不仅是从这许多质的规定性中抽取出来,而是从许多的属性中抽取出来的一般,因此,本质舍弃了具体特点,具有普遍性,揭示了游戏更深层的东西,它不是揭示事物的外表,而是内在根据。
第三,质从具体形态上规定事物是什么,因此,质这种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本质则不与事物直接同一。在一个具体的足球游戏中没有场地、时间、竞争,也就根本不存在这个游戏的进行,但游戏的本质并不因为具体游戏活动不在进行而消失,从一个个游戏活动中抽象出来的本质在这些活动不进行时还照样存在(为此,有人主张游戏本质与游戏过程本质区别开来)。因此,质是直接存在,与事物同一,存在于现实中,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使我们的感官直接感受,而本质却是间接存在,不与事物同一,不能给我们直接感官效果,只能靠理性认识才能把握,因而属于辩证理性认识范畴。
(二)属性、质和本质。所谓属性,就是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是通过一事物与他事物发生联系表现出来的,它表明事物有什么样的质,在一定意义上是表露于外的。由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事物的质经常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特性。在这些多种多样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必有一个联系是根本性的,我们一般把它的内在根据称为本质,它的属性因而就叫本质属性。另外在属性中还包括一般属性、具体属性、非本质属性。由于属性是质的表现,质又从多方面表现本质,因此本质也支配着属性。三者的具体关系是:质从具体形态上规定事物是什么,本质从抽象意义上规定事物是什么,而属性则从两者综合意义(即具体和抽象)上表明事物的整体是什么。它们都说明事物是什么,但立足点不同,揭示事物的侧面不同,对事物揭示的深浅程度也就不同。相对于本质来讲,质和属性都是现象,都表现本质,本质是最深层的概念。
显然,上述三人的疏漏之处在于错误地把质作为本质看待了,把两个不能同时使用的哲学概念混淆在一起,又没在游戏的多种属性面前分清主次,看不到哪个属性是本质属性,哪些是非本质属性,而是拘泥于哪个具体属性的对与错,同时把多个属性处于相同重要的地位。我们认为:游戏可以具有多质性,而不能具有多种本质。“多特征本质论”是对游戏特点的外部描绘,并未从哲学层面上找到游戏的本质所在。
四、游戏本质的辩证唯物主义阐释
经过以上对本质的界定和对几种游戏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剖析后,已经到了我们给游戏本质以结论的时候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仍然按照判定事物本质的几条标准,首先确立与游戏相对立的概念,然后探究游戏多种属性中的共相,最后在共相中找出最具根本性的矛盾,通过根本矛盾和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看其是否能全面、准确地解释游戏诸要素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规律,最终找出游戏的本质所在。
(一)确立与游戏相对立的概念
用辩证思维的方法确立与游戏相对立的概念,前人早已有此范例。马尔库塞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弗洛伊德学说分析资本主义劳动时就提出:游戏这种“做”是用来作为对劳动概念进行规定的对立的概念。“游戏从总体上讲就必然同一种它由之而产生并为之而进行的其他的做相联系——这种其他的做事先已经通过它所具有的集中、紧张、劳累等性质而表明为是劳动。”【27】马尔库塞在其著作中其实并未花大量的笔墨讨论游戏,只不过是用游戏来说明劳动,指出劳动具有本质上的持续性、经常性和负担性,但是这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这段话是深刻而具有启迪意义的,他不仅道出了游戏与劳动谁为根源的唯物主义观点,而且指出了游戏与劳动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以及游戏必然为劳动而进行的深刻含义,更为重要的是,他为我们借用劳动作为对立的概念探讨游戏本质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日本学者松田岩男在分析游戏本质时也自觉地借用了这种辩证逻辑方法,也用劳动与游戏的特点对比例举出游戏的诸多特点,毫无疑虑,松田岩男总结出的游戏特征都是正确的,但是他也没有找出这些特征中的本质特征。因此,按辩证思维的方法找到游戏相对立的概念,还不能保证真正找到游戏的本质属性,下一步工作就是找出这些特征中哪一个是本质属性。
(二)寻找游戏的共相
“共相”即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或共同点。哲学史上不乏其人把共相认作事物的本质,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现代西方哲学家胡塞尔都认为,找到了事物的共相,就找到了事物的本质。客观地讲,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还不全面,因为具有相同本质的事物不仅有相同的本质属性,而且还有许多别的共同点或属性。以“民族”概念为例,不同的民族除了具有“人的共同体”的本质属性外,还具有“是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等相同属性。因此,用共同属性或共相判定本质并不全面,但是,共相虽不能作本质解释,但找到事物的共相对我们继续深入分析这些共同点之间的关系,进而在这些共同点中找到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却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首先在赫依津哈、凯洛易、威斯等人对游戏特征描述的基础上找出游戏的共相。
第一,关于自由性。前已述及,尽管思想家们在如何看待游戏自由性问题上存在争论和认识上的差异,但在自由性是游戏的共同特征上并无异议。赫依津哈在谈到该属性时用的原语是:Firstandall(首先、第一),可以看出他在赋予自由性的意义时是不能与其它特征同日而语的,而是着重强调自由性在游戏诸特征中的突出地位。凯洛易的意思更为明确,没有自由性,游戏就不再是游戏了。威斯谈到游戏的自由性是有条件的,认为只有在开始决定是否去游戏时才有自由可言,一旦进入游戏就没有自由了。虽然威斯对自由的理解上存有偏差,片面地、表面化地理解了游戏的自由,把游戏的自由性理解为随随便便的活动自由,没有看到这种表面随意而深层严肃的东西,但他还是同意游戏不能缺少自由这一游戏的共同特点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自由性确定为游戏的共相。
第二,关于规则性。历史上主张规则是游戏本质的大有人在,许多人干脆把游戏定义为“有规则的活动”。那么,规则性是不是游戏的共相呢?马尔库塞曾讲:“游戏者出于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与之联系起来:这就是游戏规则,这是最广义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也适用于一个人的游戏;游戏规则并不是一定要变的明显并能够为此目的而运用于单独的情况。”【28】假如按这种最广义的规则定义,那么规则的确存在于所有游戏中。但是在社会学中,人们把规则定义为“是对行动的方式的规定,它说明要实现预定的目标应当如何做。更明确地说,规则就是一种要求按一定程序采取一系列行动以达到既定目标的说明”。【29】显然,现在使用的规则一词指的是约定的、明文规定了的规则。如果按明文规则的观点,从历史上看,规则并未自始至终伴随人类的游戏,在人类早期的许多游戏形式中,如祭祀舞蹈、模仿动物的狩猎舞等并不具备我们今天意义上的规则。从活动的过程上看,游戏规则也是一个逐渐成熟和精化的发展过程,并且包括技术规则,基本规则,以及派生出来的惩罚性规则等。另外,作为规则执行人——裁判员也不是游戏产生之时起就存在的。威斯认为“动物、儿童没有规则照样可以游戏,相反有些活动,如外科手术虽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但不能把这种活动叫做游戏。所以,游戏有时是按照规则进行的,但游戏并不依赖于规则,甚至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30】。因此,从明文规则的角度讲,规则并不是游戏的共相。
退一步讲,如按马尔库塞所讲的那样,把规则理解为最广义的“联系”,使规则成为游戏的共同点,我们也不能将其称为本质特征,因为规则是外在于游戏的东西,它只是说明了一个游戏应该如何进行,规定游戏者的行为和游戏过程的环节,并未直接表明意义,它只是反映了隐藏其后的社会价值。赫依津哈也的确说过:“一旦规则被逾越,整个游戏世界便崩溃了。比赛结束了,裁判的哨声告终比赛,而‘真实’生活又继续前进。”【31】但是请勿忘记,赫依津哈讲的是一个具体游戏过程的结束,并不指游戏的本质不存在,游戏中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对人类自身潜能的挑战不会随着一个游戏过程的结束而终结。
第三,关于时空分离性。所谓时间就是游戏都有一个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流程;所谓空间即是游戏进行的场所,游戏时空分离性就是指游戏的时空都是有别于平常世界的一种暂时天地。不难看出,时空分离性是游戏进行的必要条件。赫依津哈和凯洛易也都主张游戏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从时间上看,任何游戏哪怕是最古老的游戏形式也都有一个开始、进行、结束的过程,游戏结束后人们又重新回到真实的学习、工作世界。相对于劳动来讲,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游戏过程是短暂的、次要的,人们不可能沉湎于游戏世界而不思工作与劳动,人们只能在寄于希望的、虚构的游戏世界中暂时地聊以自慰而已。从空间特征上看,任何游戏也都有本身对空间的要求,场地或大或小,或者相对开放,或者相对封闭。赫依津哈曾讲到游戏空间越是封闭、越是与外界相隔离,越有助于游戏效果的发挥。因此,时空分离性毫无疑问地是所有游戏的共相。
第四,关于非功利性。游戏区别于劳动的特征在于它不是直接从劳动过程中获取维持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活动。“对个人来讲是种生活功能,对社会来说,由于游戏包含的意味,它的意义,它的表现价值,它的精神和社会协作,简言之,它是一种文化功能。它的表现满足了种种公有理想。”【32】就是说,人们游戏的目的不是获取物质利益。而是满足精神享受。从理论的理想化上讲,赫依津哈的游戏非功利性应该最接近真理,因为劳动的目的就是获得物质生活资料,而与之相反的概念——游戏的目的当然应该是获得精神享受。但是,赫依津哈的非功利性提出后一直遭到批评,凯洛易认为,如果坚持该属性,则排除了机会性活动成为游戏的可能性。威斯以及后来的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个特征太绝对了,并不能充分说明现代的各种各样的游戏,现实中绝对的非功利性行为是没有的,只要人们在某种活动中不把追求物质利益作为主要目的,而是次要的或连带的目的,这种活动仍属游戏的范畴。在此我们同意上述学者们对赫依津哈的游戏非功利性特征的批评,从理论上讲,非功利性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合理,可以解释人类早期的游戏形式,或者可以解释当前的部分群众性体育活动,但随着现代社会游戏中竞争性特征的日渐凸现,功利性已成为现代体育活动的突出特点。尤其在当代,部分职业运动员已把追求物质利益作为参加体育比赛的头等动机,用非功利性解释当代体育运动已显得苍白无力。因此,非功利性并不是游戏的共相。
第五,关于竞争性。所谓竞争就是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个人或集团在一定范围内,为了夺取他们所共同需要的对象而展开较量的过程。竞争是有条件和范围的,不是历史上每个阶段的游戏都突出地表现出竞争性。“很明显,只是到了近代比赛和游戏的意思才经常交换使用。”【33】竞争也几乎成了现代体育的代名词,因此,从广泛的意义上看,竞争性只是一个阶段性特征而已,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也有大量的游戏没有竞争也可以进行。为此,威斯建议用表现性替代竞争性,认为游戏不重竞争而重表现。我们认为这同样是不可取的,表现性也同样是游戏的一个局部特征,这里不仅对表现什么没有直接的揭示,而且也不是每一种游戏都存在自我表现性的问题,所以竞争性和自我表现性都难以充任游戏的共相。
第六,关于秩序性。赫依津哈提出秩序性的初衷,是认为游戏有趋向美的潜质,游戏中充满着和谐、韵律。当然,游戏作为日常生活的悬置,人们总是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自身的合规律性需求在一个虚幻的世界表达出来。主张艺术起源于游戏的思想家也是出于同样的想法,而提出艺术的游戏起源说。同样,主张艺术与体育同源同祖的人也可以在此找到理论依据。的确,人类的所有游戏都蕴涵着人的美好理想与愿望。出于人的理性,人们总是把游戏设计的合情合理,既合乎自然规律,又合乎社会规律。因此,游戏都表现为某种条理、和谐,在此意义上,秩序性应该是游戏的共相。
第七,关于娱乐性。游戏能给人带来情绪上的快乐,几乎为所有研究游戏的思想家所赞同,以至于理论上产生了一种倾向,“当人们在娱乐活动的意义上使用娱乐一词时,这个词基本等同于游戏。”【34】这就是说,游戏的含义与娱乐的含义一致,甚至两个词可以互换使用。另外,现实中的人们恐怕也都是为了快乐而去游戏,假如一个游戏给人的不是娱乐而是痛苦,人们便很自然地退出这个活动,或者不再把这个活动称为游戏。因此,娱乐性在这个意义上的确是游戏的共相。
通过上面一番对游戏共相的分析,我们排除了竞争性、规则性、非功利性,同时肯定了自由性、娱乐性、时空分离性、秩序性作为游戏的共相。但是,根据共相不一定就是本质的原则,我们还需在这些共相中进一步查找哪个带有根本性的属性,方可最终找到游戏的真正本质。
(三)揭示根本矛盾
根据前述判断游戏本质的第四条标准,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的根本矛盾所决定的根本属性。所谓游戏的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游戏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游戏及其过程的矛盾。游戏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是一个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的复合体,其中有根本矛盾,也有众多的非根本矛盾。而非根本矛盾是那些不规定游戏及其过程的根本性质,也不一定贯穿于游戏发展过程始终的矛盾。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是相互作用的,根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根本矛盾;而非根本矛盾又反过来影响根本矛盾,加速或延缓根本矛盾的解决,从而显示出丰富多彩的阶段性特征。游戏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如自由与限制、竞争与合作、功利与非功利、快乐与痛苦、有序与混乱等,这些矛盾大多是从属于某一个根本矛盾的“丛质”,它们的存在与否、表现强弱程度等并不从根本上动摇游戏的基本性质。上节中我们已经排除了竞争性、规则性、非功利性等矛盾,现在来审视一下其余的矛盾是什么性质。
秩序性所反映的是有序与混乱这对矛盾,它体现的是游戏进程中各个环节的合理程度,并未揭示游戏为什么表现出某种秩序的深层原因。另外,尽管这个矛盾从最广义的角度上伴随游戏的始终,但它并不能充分解释诸如自由与限制、竞争与合作等其他游戏中的矛盾,况且,秩序性的活动并不为游戏所独具,与游戏所对立的劳动也充满着秩序,因此,根据判断游戏本质的第一条标准,混乱与有序并不是游戏的根本矛盾。
时空分离性也是如此,它仅是游戏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是任何运动着的物质都具有的存在形式,只要有某种形式的物质运动,就要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不管上述几位哲学家怎样表达游戏与真实世界的分离,这种分离只是游戏的外部形式,也未说出“为什么”的问题。另外,与真实世界相分离的活动也同样并非游戏所独有,艺术、宗教等活动也有与真实世界相分离的特征。
再来看一下游戏的娱乐性问题。娱乐性反映的是游戏中快乐与痛苦这对矛盾的斗争程度,在游戏中快乐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说明游戏总是能使人产生肯定的情绪反应。但若仔细追究其性质便可看出,快乐,仅是一种外部的情绪反应,它本身并未道出快乐产生于何处,或者为什么会产生快乐的根结所在。心理学教科书把情绪定义为:人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这个定义指出了人的需要欲望和情绪反应的先后关系:先有需要,再产生满足需要的行动,最后才根据这个行动的效果产生相应的情绪反应。满足了需要则产生愉快反应;反之则产生痛苦感。这种关系模式必须明确,否则就可能本末倒置,停留于情绪的表面现象上,认识不清体育娱乐的深层意义。对此,罗素曾讲过:“首先,说人只希求快乐,这是因果倒置,不管我可巧希求什么,得到它我就要感觉快乐;但是通常,快乐由于欲望,不是欲望由于快乐。像被虐待者那样,希求痛苦可能是有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满足欲望就有快乐,然而快乐里混合着它反面的东西。”【35】因此,快乐必定有能够产生快乐的内在原因,单纯从快乐与痛苦这对矛盾是看不出这种内在原因的。快乐与痛苦这对矛盾也不是游戏的根本矛盾。
当我们对上述游戏共相进行了一一排除后,剩下的就是自由与限制这对矛盾了。这对矛盾能否充任游戏的根本矛盾呢?在作出肯定的回答以前还是让我们对照哲学中对根本矛盾的要求审视一下自由与限制这对矛盾。
首先,寻找事物的本质,必须确立相对立的概念,这个事物的根本矛盾也必然与这个对立的概念有关。与游戏相对立的劳动充满着束缚、限制、负担、痛苦;与其相反,游戏中必然就存在着自由、欢乐、轻松。
其次,根本矛盾处于支配地位,它的存在与发展规定或影响着事物其他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前述娱乐性、秩序性、时空分离性等并不是游戏的内在根据,而是外部表现或特征,这些特征都是在自由性的支配下表现出来的,自由性才是内在根据。人是为了实现自由的理想才在游戏中设计了合规律、合目的、有秩序的活动;人是为了摆脱劳动中的禁锢和负担才开辟一个暂时的游戏空间;人也正是在游戏中能满足自己的一系列需求所以在情绪上表现的兴高采烈。游戏的自由性与娱乐性等特征的这种因果关系必需明确,在这个意义上讲,人们不是为了快乐才去游戏,而是游戏中满足人的合规律、合目的需求后人才体验到快乐。
第三,由根本矛盾决定的本质属性是内隐的、深刻的,它本身并不直接表现出来与事物同一,而是通过其他非根本矛盾决定的非本质属性表现出来,这些属性或质才与事物同一。在游戏中,自由性并不直接鲜明地表现出来,它总是通过与周围不同事物的联系,以及在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功能和属性表现出来,必须借助于规则、技术、时空、竞争等外在于它的因素表现出来(即使是自由性本身也常表现出外在的随意性),通过这些外在因素的不同组合、排列,游戏表现出丰富多彩的外观,人们也按各种标准对游戏进行分类,但是不管这种外部非本质属性多么丰富,都必须在自由性的统一指导下构成有机整体,它们共同反映人的自由追求在某个阶段、某个方面的特点。
第四,基本矛盾伴随事物始终,非根本矛盾往往是阶段性的。人的自由性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一定阶段的社会实践赋予自由以不同意蕴,社会越发展,自由的内容就越丰富多彩,游戏就越精彩纷呈,但在变化多样的游戏类型面前,人的自由性追求是变中不变的,游戏的变化一旦涉及到本质属性发生变化,游戏将不再是游戏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人,站在本阶级的立场上也可能片面强调或发展游戏的某个方面,造成游戏本质的异化,例如施米茨(Schmitz)认为,“现代竞技运动过分强调竞争和竞技技术的理性化,是竞技运动丧失游戏精神的两个重要因素。”【36】因此,假如游戏成了束缚人对自由的追求和美好生活的创造,游戏也就不能称其游戏了。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自由与限制是游戏的根本矛盾,自由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而得出自由性是游戏的本质属性的结论。也就可以把游戏定义为:是人们在劳动之外,通过一定的规则、技术和情节过程,创造性地展示自由理想和愿望的实践活动。同时,我们也就可以理解现代体育运动是在什么性质上是游戏的延长了,无论休茨讲的表现性活动,还是他所定义的游戏,都应该反映人对自由的需求,都不能脱离开这个本质属性而片面发展,否则,就失去了自身生存的基础,就不能给人以快乐和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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