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一词的哲学涵义
“自由”一词原本是个可以有多种意义的概念,有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政治社会学中的自由和伦理学中的自由,但是自由一词的基本涵义是相对约束而言的,指不受约束,不受限制,从束缚中解脱出来,随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意义上的自由都没有把人的自由等同于动物的无约束,因此我们也不能把自由概念口语化地理解为随随便便的任意行为,随随便便并不是人类自由的最高境界。黑格尔曾把自由称为是自在、自为、自觉,客体与主体的统一为绝对精神自由的境界。马克思则在《188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自由是人的本质,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将自由的含义从单纯的意志自由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给我们正确理解游戏的自由以深刻启示。怎样理解马克思把自由的原始含义延伸到哲学认识论意义上来的呢?“人要想从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解放,必然性(事物本身具有的规律)就是对自由的最大束缚,人类自由最坚硬的障碍就是客观世界的必然性,在必然性的压服下是毫无自由可言的。自由就是不受束缚,这作为自由的质的规定性,是体现在摆脱束缚的动态过程中的,而摆脱束缚的途径就是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一方面,通过对必然的认识,使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意识地避开其直接强制作用,同时利用它为自己服务;另一方面,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使外部世界打上了人类意志活动的痕迹,使得外部世界更适于人的自由活动。”【37】这即是后来人们常谈到的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或曰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著名命题。因此,我们可以把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理解为是从如何获得自由方面丰富自由的内涵,亦可表述为自由地获得自由。从此意义上讲,游戏中人的随随便便也可以获得情绪上的满意感,但这只是浅层的消极的适意,而通过努力对现实自然的改造所获得的满意则体现了人类最高尚、最珍贵的情感,因而,这种情绪是深刻的、积极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当年谈论自由问题的用意是批判私有制劳动——异化劳动对人的自由天性的束缚。怎样才能彻底解放人的自由天性?一方面,马克思从社会发展角度为我们勾画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蓝图,认为只有消灭了私有制的异化劳动,只有当劳动成为人们自觉的活动时,人的自由才真正完满的实现。另一方面,这种体现人类本质力量的自由可以在游戏的世界、美的领域暂时实现,“美是一种自由的情感体验,主体在创造客体的过程中实现一种自我享受。”【38】人在美的情感体验中真实地获得自由。自由在这里是一个主体的本质力量作用于客体,从而使人的本质力量以感性悦人的形式凸现出来的过程。西方诸多美学家(康德、席勒、斯托洛维奇等)皆持此种观点,也就是从这里找到了游戏的自由性与艺术的关联点。从而提出了西方美学和文艺理论上长期发生影响的“游戏说”。
二、体育是人们追求自由的领域之一
从上讨论中可以很容易地推论出,在游戏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体育活动理应、也必然包括着这种深层的自由,以及与之相应的快乐反应。在此问题上,马尔库塞亦作如是说:“在游戏中,对象的‘客观性’和它的效应,对象世界的现实性(这种现实性不断迫使人承认它)等等,都一一失效:游戏者完全按照自己的爱好对待对象,他变得‘自由于’对象,他根本不理睬对象,这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人在不理睬对象的同时就达到了自身,就进入了他的自由领域,这种自由正是劳动中尚付厥如的。在游戏者的一次掷球动作中,存在着比人在技术性劳动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还要伟大的自由的凯旋这种自由,即是人的本质超越对象性的无限恢宏的自由。”【39】由此可见,游戏的自由性不仅仅是威斯等人理解的那种“在是否参加的选择上才有自由可言,人一旦进入自由,便毫无自由可言了”。也不是常人所作的那种“随随便便”、“非正经”、“非严肃”的理解,而游戏的自由性在于人类通过游戏本身客观地对自由的追求,正是由于这种追求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从外观上才显示出轻松愉悦的特征。但这种愉悦的内涵却是深刻的,从此意义上说,游戏的快乐体现了人的理想实现后的满足,其过程可以说是自由地获得自由。
本文批评威斯等人对游戏自由性的理解存在着表面化,片面性,是不是就意味着威斯和历史上的其他思想家没有看到游戏的这种深刻意义和与之对应的审美愉快呢?事实上并非如此。
凯洛易认为,从语言学意义上讲,游戏一词的拉丁语理解包含两种涵义表3-1:一种是即兴的快乐(拉丁语Paidia);另一个意思是无缘无故地与克服困难联系在一起的精神反应(Ludus),含有冒险,再创造的意思。Paidia一词明显与儿童、动物嬉戏有关,凯洛易称其为“游戏本能的自发展现”。相当于梵文中的Kredati和汉语中的“玩”,尤指那些动物、儿童的跳跃、嬉戏,指无目的、即兴的快乐。人类的游戏当然有Paidia的成分,但最主要的不在于Paidia,而在于Ludus,随着人类进步,这种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精神愈加表现在人类自己创造的复杂的游戏形式里,毋庸置疑,人类这种挑战困难的愿望得以满足后的快乐就不会与Paidia的快乐相提并论了。
赫依津哈也曾在《游戏的人》中不惜笔墨,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世界上各种主要语言对游戏内涵的表达,其最终用意也不外是阐述游戏的这种敢于面对挑战,承受压力和风险的诗性(Ludic)功能。他认为拉丁语和英语中存在能涵盖竞争、挑战意思的游戏用词:英语Play在词源学上源于盎格鲁——撒克逊语Plega,意思是“担保或确证,冒险,为某人或某物而置自己于危险之中。”【40】两个词在挑战、危险、竞赛的意思上是同一的。而赫依津哈遇到的最大困难在于希腊语、汉语、梵文对游戏和竞技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词表示。他认为,要想充分说明游戏中的挑战冒险要素,就必须把希腊人最喜爱、希腊人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竞技比赛活动统一到游戏的名下,这正是赫依津哈用心良苦所在。当然,解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希腊语中至少有三个不同的词表示游戏的含义,παιδια指儿童或成人轻松自在的游戏;αδνρω,αδυρμα也指游戏,但有幼稚、无意义、无价值的意思,而比赛和竞技则有专门的词αγωυ表示。在赫依津哈看来,这并不意味着具有挑战性的竞技比赛不属于游戏范畴,“竞技在所有的事物中,在任一场合下,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功能,以至于希腊人觉得它相当‘平常’,恰如其分。由于这个原因,希腊人用两个词区别对应游戏和竞技,而并不清楚地觉察到后者中本质的游戏成分,由于这一概念化的结果,语言上合并也就没有出现。”【41】赫依津哈的意思不是希腊人从根本上认识到了游戏和竞技分属两种现象,而是竞技对希腊人太重要了,不仅他们的战争是竞争,法律、学校、艺术皆用竞争的方式进行,所以必须有一个词单独表示。但是所有这些都有一个相同的观念,即与有限的生命作斗争,所以,“关于我们是否有权利把竞争划归游戏范畴的问题,可以毫无迟疑地做出一个肯定的回答。”【42】
在游戏所引起的快乐问题上,希腊人也早已注意到其性质和对人的意义上的差别,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曾谈到“那种既无用又不能揭示真理,但在效果上却无害的东西,可以根据它所蕴含的‘魅力’以及他所提供的快乐去判断。这种不带有明显好恶色彩的快乐就是游戏——παιδια。”很明显,赋予孩子气的游戏——παιδια所引发的快乐只能是低层次的快感,这对希腊来讲是不重要的。那么到哪儿寻找更高级的快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认为音乐、体操和竞技活动中的快乐是生命的高级快乐,在那里有人类对高雅理想的终极追求。
如果说词源学上引证还不足为凭的话,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威斯这方面的观点。威斯一方面反对游戏的自由性,认为游戏毫无自由可言,另一方面他却洞察了游戏对人体的挑战性,以及这种挑战所带来娱乐的非同一般性。“娱乐性存在于各种竞技运动中,即使是人的耐力已接近极限的情况下也是如此。”【43】在威斯看来,心理和身体是两个不同的物质,但不可分割,情绪是联系身体和心理的桥梁,“由于艺术和体育都是情绪的有意义的表达,并通过这种情绪表达,使身体和心理变得和谐起来。因此,艺术和体育对人的整合是有效的活动。”【44】显然,威斯所指的在对身体挑战中获得的快乐绝非儿童嬉戏意义上的快乐。
如此看来,上述几人理论上的矛盾之处在于割裂了游戏的自由性与娱乐性之间的必然联系,他们虽然也看到游戏的深层意义和由此带来的高层次的愉悦,但他把游戏的自由与人的类本质割裂开来;把游戏自由与娱乐反应割裂开来,把它们作为两个问题孤立地看待,自然得不出正确的答案。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问题的深刻阐释,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体育娱乐产生的根源和性质问题,这样既找到体育娱乐根源是运动中人对自由的追求,又可以把赫依津哈、凯洛易、威斯等人理论中的自由性、娱乐性和游戏的挑战性之间的断裂弥合起来,使其在游戏本质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另外,为本文继续深入探讨体育娱乐的内涵和具体形式埋下了伏笔。
三、生命力和规则是体育实现人类自由理想的途径
从哲学上讲,所谓自由就是逾越界限,就是向各种“极限”提出挑战。人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不断地以创造精神建构独特的自身。在体育领域中,人们是通过对“生命力”的不懈追求和“规则”的作用实现对理想社会行为规范的憧憬。
(一)生命力
所谓生命力,我们可以通俗地将其理解为生命的力量,或展示生命活力的方面。体育与人类对生命的热爱和追求有着本质的联系,是人类为了充分展示生命活力、战胜病态、延缓衰老而开展的活动,是人类热爱自身生命的一种创造性活动。尽管当今体育赛场充满了竞争、冲突、甚至流血,但其根源还是出于人类对生命的热爱和欲望。如果从宏观层面上审视体育运动表现的生命力,即表现为人与自然的一种关系,表现为超越自身,超越自然限制的一个过程。人体作为一个自然物生活在世界上,由于地球引力的作用,四肢的活动受一定的限制,生理解剖结构的因素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像猎豹一样飞奔,也不可能像鸟一样自由翱翔于天空。但是由于追求自由的驱动,人类不可能像动物一般生活,而是要用自身的自然力超越一切对身体的束缚(这也是兴奋剂违背体育道德的根据所在)。因此,就有了各种身体能力的竞赛。运动员通过训练比赛,普通群众通过各种锻炼形式,不断地超越自我,突破自身生理极限,向更高的目的冲刺,以期获得和拥有更加强壮、健康的体魄。从微观方面看,人类对自然躯体,对生命的超越具体体现在各种运动形式中所表现出来的力量、速度、耐力、协调性等。当然,文化的不同,表现生命超越的具体形式不同,中西方在体育形态上的差异充分说明这一点,但是从本质上都是对人类对生命的热爱和追求,这一点并无差异。任何从事体育活动的人,无论他的水平和运动能力如何,都会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这种超越,也都会在自己的内在感觉尺度上体验到这种超越的愉快。另外,人们有时还通过观赏高水平的体育表演满足这种生命力超越的冲动,因为,体育比赛的水平越高,所内含的人挑战自然、挑战自身的象征意义就越大和越具有代表性,因而就越具观赏价值,人们由此产生的审美愉悦就越强烈。
体育运动中生命力的具体体现可以用身体素质来表示。身体素质使人体在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和柔韧等身体基本状态和功能能力。是人体的各种与运动相关的综合功能状态,同时也包括运动员在其特殊运动项目中的运动能力。遗憾的是我国的教科书中把身体素质放入“我国体育的任务”一章中,认为提高身体素质就完成了提高人民体质的大任。这样并没有揭示出“身体素质”的真正来源和现实意义。我们所说的力量、速度,其实是人的生命力的不同表现形式,人们所创造的各种体育竞赛就是以比赛的形式展示个人和集体在身体各个方面的卓越,实现自然身体超越限制、束缚的自由理想。
1.速度
速度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游戏中,通常是个人或团体表现成败的关键。速度通常比其他几个身体素质更有意义,因为很多竞技比赛的中心问题在于一个人克服一部分空间或在一定时间内到底有多快。
速度一词的最初意思是“胜利”,现在通常指跨越特定的空间距离所需要的时间或在特定时间里经过的距离。在径赛中,人们可通过减少所用的时间,或增加经过的空间(通常是前者)来提高自己的速度。时间和空间特性因为速度而发生了联系。例如,一个人在4分钟里跑了1英里,人们就可以问,以这样的速率5分钟可以跑多远,或者跑1500米的距离需要多长时间。速度通常只记录通过一定的距离所需要的时间,这也是参与者和观众的主要兴趣之所在。他们所关注的胜利者是遵从规则且又跑得最快的人,比赛场上的优胜者也意味着他在新环境中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速度不仅仅反映比别人跑得更快,它还反映了一个人对开始信号的快速反应能力、开始动作的爆发力、机体机能的有效性、战略的拟定能力及灵敏性、灵活性等等。在很多比赛中,开始姿势相当重要,特别在短跑或有很多弯道的竞赛中。很明显,“速度”只是“在某种情况下的速度”的简单表达。
运动员的任务是在限定的时间里,通过身体赢得卓越,获得空间上的优势,这是所有运动员共同追求的目标。体育是人类创造的产物,体育所处的空间是可经验的,通常以运动员的身体为中心来定义远近、上下。运动员在迎接距离的挑战时,必须运用判断能力、灵活性和决断能力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日常生活中在人们面临危险,或想得到某个重要东西时,常常期望自己有一定的速度。通过参与比赛,人们可检测自己的速度,发现自己与他人的联系及对预定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在测量速度的过程中,人们总是将相继经过的空间与既定的时间相联系。然而速度不仅仅是空间与时间简单联系的结果。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判断力、灵敏性等也在起作用。一场比赛反映的不是人类可能达到的最快速度,而是在这样或那样事先规定的条件和共同接受的规则下人类的速度。
2.耐力
当问一个人在执行某一任务中能持续多长时间时,这涉及到持久性问题。只有当一个人面对障碍、疼痛、饥饿和干渴,能持续工作多长时间时,才最接近普遍意义上的“耐力”。在体育中,耐力素质是指有机体持续运动的能力。
如果把耐力作为比赛目标的话,我们就应确定谁持续的时间更长及持续的程度更高。耐力确实是体育比赛的一个要素,在跑步、跳远、射箭、跳水、举重、马拉松、拔河等运动中都需要耐力。人们总想尽自己最大努力完成手头的任务,极度疲劳限制着每个运动项目的完成情况。
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在运动结束时都会达到疲惫不堪,在达到这种程度之前,运动员会逐渐变得疲劳。疲劳可以定义为由于运动导致的人体器官或组织机能的可恢复性降低。遗憾的是,目前尚无法对人体的疲劳进行精确地量化测定。疲劳的标志包括:动作变慢或不稳定、肌肉的协调性受到干扰、肌肉力量和反应时延长、动机减弱、体力和脑力下降。疲劳的产生,不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而是物理、化学、神经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适当训练可推迟疲劳和极度疲劳的出现,举重就是一种可行的训练方法。人们普遍认为举重训练不仅能提高力量,而且能增强耐久力。耐力比赛的目的并不是想通过运动了解人们长时间运动的极限,而是想了解在有规则限制和控制条件下、在指定场合中,人们所能做到什么。因而,耐力竞赛不应要求运动员超过他们身心极限,运动结束时所出现的疲劳也应是暂时性的、无不良后果的。
3.力量
耐力和力量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有人试图把两者等同起来,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绝对力量(肌肉收缩力),并不意味着能持续更长的时间。一个身体强壮的举重运动员能对抗更大的阻力完成工作,而一个具有较少强健肌肉的长跑的运动员,在既定时间内,能做更多的功。
力量练习主要是导致了肌纤维的肥大,而耐力练习则增加了毛细血管的数量。
恩斯特·杰克在谈到恢复训练时指出:力量主要取决于结构性的因素,尤其是骨骼的结构和线状肌肉组织的体积。而耐力则主要取决于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和新陈代谢系统的机能效率。
人们把力量和耐力联系起来的做法,主要是出于以下认识:即力量是在单位时间内展示的;而耐力可视为一段时间内表现力量的重复性活动。两者的训练方式和侧重点是不同的,应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练习。
力量可用来提高速度。坚持力量训练,可以使人们节省时间,或者在单位时间内通过更多的空间。在摔跤、拳击、柔道比赛中,运动员的力量也可以削弱对方的耐力,运动员通过削弱对手的力量或抵抗力而提高自己的耐力和持久力。
正如速度为人们提供了挑战空间的方式、耐力提供了挑战时间的方式一样,力量给人们提供了挑战因果关系的机会。自然界中存在着固定的因果关系,尽管它不依人的存在而存在,但人们可以通过限制、增加、引导的方式,改变这种因果关系。
(二)规则
人不仅是一个受生命力支配的生命体,还是一个善于攻击异类和同类的社会性动物。因此,无论是先人还是以后任何时代的人类都必须建立由禁忌、道德、法律、制度组成的行为规范系统,以保证个体和种族的生命安全。游戏基础上的体育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超越,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以外创设的一套理想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在真实生活和劳动中不可能实现的愿望,而这些社会理想的实现是靠规则来具体实现的。
1.规则的功用
休茨对规则游戏的定义被认为是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参与规则游戏,就是使用特定规则所允许的手段,参与特定事态中的活动。在这一活动范围内,规则所允许的行为,比没有这些规则时,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只有接受了这些限制,这项活动才有可能继续存在下去。简言之,参与规则游戏,就是自觉自愿地去克服一些不必要的障碍。而规则的主要作用就是对这些允许使用的手段做出规定,禁止人们在获得预定目标时使用一些更高效的手段。
规则有三种作用。首先,规则对游戏的参与者应该做什么和允许他们做什么做出明确的说明。例如,在篮球运动中,所有参与者必须采用传球、运球等技术,运动员可以进行掩护、选择时间运球、传球或投球。这些描述性规则以肯定的方式,表明竞赛所使用的技术和战术。其次,确定竞赛过程中,通过使用规定的技术和战术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篮球竞赛的目标就是将球投进对手的篮筐内,并阻止对手把球投进自己篮筐内。这就是休茨所谓的比赛的预定目标。第三,禁止使用不法行为。这种功能是通过对某些禁止行为的规则陈述而实现的。例如,篮球运动中,禁止二次运球、持球跑、推人、阻挡或踢球。这些否定性的规定有助于界定体育。规则的这三类功能一起发挥作用,以确保所有参与者相互应对相同的情景,让他们在共同的条件下竞赛。相反,如果对方没能用规则所要求的、允许的技战术追求预定的目标,或者说在追求目标时使用了被禁止的技战术,那么所有的参与者就不是在相同的条件和环境中进行体育比赛了。
2.规则的分类
对于规则类型的划分有几种不同的分法:
休茨把规则分为构成性规则、技术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对运动员为获得比赛目标所使用手段的规定;技术性规则是指那些可以使动作顺利完成的细节的规定。同时还存在第三种规则,即运动员违反了前两种规则时所应受到的具体惩罚。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将惩罚性规则视为构成性规则的延伸。
博克斯尔则认为,体育一般有维持公平公正的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两种不同类型的重要规则。有些运动项目可能比其他运动有更多的规则,也可能仅有一种类型的规则。例如保证礼仪、安全和公平竞争的规则,在拳击比赛中,不能击打腰部以下的部位;在棒球比赛中,不能掷击球手的头部。当运动员违背这些规则时,就要受到惩罚。公平竞争的规则对在比赛中擅自改变平等竞争态势的作法做出惩罚。礼仪的规则反映人们的基本道德标准。体育比赛中人们理应接受这些基本规则,但有时为了获得战略上的优势,可能要控制、利用这些规则,这种对于规则的僭越,必须立即进行惩罚。
构成性的规则对某个运动项目作出解释,规定比赛中所允许的动作或行为。比赛的双方必须共同接受这种规则才能使这种比赛得以进行。构成性规则的目的在于设计出和展现一系列的技术和技能,使参与这一运动的人遵守其规则,使他们在一定的纪律约束下,有一个自我表现和自我发展的机会。这些规则要求人们认真思考,做出决定,采取策略和反应机制,并要接受身体方面的挑战。例如,当进行篮球比赛时,首先必须接受和服从篮球比赛的构成性规则,以及有关礼仪、安全和公平竞争的规则。把这些规则作为一种自我表现和自我发展的约束性手段,不能随意选择投篮的方式,必须运用规则允许的投篮方式。这些严密的、具体的规则产生了一种约束,要求运动员考虑得分的方法,要求有一定的技能、身体条件和超人的智慧。这些规则允许运动员根据一定的美学标准,发挥身心两方面的创造力。
3.规则的制定标准
规则并不是神圣不变的,为了使比赛更有竞争性、更有挑战性、更安全、对爱好者更有吸引力,人们一直不断地修改各种体育的规则。运动员们也在不断地使自己适应规则的改变。规则的修改,是根据参与者的人数、技术水平、场地,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进行的。那么,制定规则时我们应注意什么?如何才能使现存的体育测试或竞赛更有趣、更富有挑战性?什么叫测试和体育竞赛?两者有什么区别?
科瑞奇马认为,“测试是指由活动本身所提供的问题。它包括要达到的目标及所限制使用的手段。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面对相同的测试,并试图以更优越的方式达到目标时,就形成了竞赛。”【45】
测试规则所应考虑的问题是:
(1)必须要考虑测试中所设置的标准或障碍的难度,如果目标太容易,那么测试将非常枯燥,难以使人产生兴趣。
(2)必须要保持达到测试目标的可能性。如果问题太难,将会使人备受挫折,感到难以达到目标,也会使人丧失兴趣。
(3)必须注意保持参与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如果设置的目标仅靠机会或运气来解决,不足以让人展示其技能方面的训练情况、智慧、发明性和创造性,那么,参与者就会成为一个命运的被动受益者或受害者。
(4)必须为不同年龄、技能能力及不同性别的人提供灵活的规则。如果目标、规则设置不灵活,那么这项运动就只能适用于很少的个体,那些不够成熟或技能水平不高的人就不会对它感兴趣。
(5)必须注意运动项目的结构,使其挑战性和技能水平的提高都是开放的。如果某项运动不够复杂,不能随着参与者技能水平的提高提供新的挑战的话,这项运动就会失去其持久性,人们不久就会转向其他活动。
保证体育竞赛顺利进行的规则应考虑以下问题:
(1)必须确保对所有竞赛者使用相同的规则,以便于公平竞争,使竞赛结果具有可比性。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赛者没有参与相同的体育比赛(他们没有在相同的条件下同场竞技),那么,很难比较他们的结果。如果其中一个人作弊或曲解了规则,使面对的考验比对手更容易,最终的结果或许就不能反映他们在技能、能力方面的真实差异。
(2)竞赛者在比赛中所面对的困难保持适度。如果目标太简单或太难,所有竞赛者都能迅速、容易地解决问题,或都不能解决问题,都将是一个胜负难分的结局。
(3)必须将对比赛的义务和承诺说明。如果所有的竞赛者都不承诺努力超过另一方,那么竞赛的结果就会失去其完整性,结果往往也是令人误解的、毫无意义的。
(4)必须确定竞赛者具有相同的运动技能。如果竞赛者的技能没有可比性,往往就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在足球、篮球等身体接触性项目中,如果技能没有可比性,常常使对方感到比赛太简单或太难。而在保龄球、游泳等一些非接触性项目中,如果技能不可比,则常常使竞赛不平衡,从而毫无趣味可言。
总之,规则在体育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重视其合理性。为了使参与者觉得更富有挑战性、观众觉得更有趣,同时也为了使参与者的技能得到更好的展现,应该不断地修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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