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哲学研究-美与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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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美学问题

    作为哲学的分支,美学所关注的是,什么是美和美的事物。艺术价值的判断标准,并特别重视艺术作品研究。体育向来被认为是极有价值的艺术主题,它可以激起观众的审美体验,但体育是不是艺术则是一个一直困扰大家的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席勒,许多哲学家都曾对游戏和美的关系进行过哲学思考。在当代体育哲学领域,体育与艺术的关系问题又成为学术界新一轮争论的焦点。

    一、美的概念

    关于美的本质,在西方美学经典中有丰富多样的观点,如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和谐说、理念说、形式说、生活说等。

    美在客观说主张,美是不以人的主观因素为转移的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或性能。其中有的人认为美即事物自身具有的某种属性,如比例、对称、多样统一等;有的人认为美在事物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美在现实生活本身。客观唯心论虽肯定美的客观性,但认为美在客观存在的精神实体上。美不依赖于人,而在物的形象本身。而美在主观说认为美是人的意识或心灵活动的产物,客观事物的美不过是人的主观联想或情感外射活动的结果。美是事物在人主观中的反映,是一种观念或社会意识。美在主客观统一说则主张美是主客观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或相互关系的表现。西方近代哲学家狄德罗曾试图在人和自然、社会事物的一定关系中寻求美。席勒承认美是客观对象,但必须以人的反思和情感为条件,才能作为形象显现被感受到。现代西方有人主张美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美是人的心理结构同客观事物结构的对应等。比如主张美是客观的某些事物、性质或形状适合于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特质。

    美在和谐说最早由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认为美即和谐,一切事物凡是能被看出具有一定和谐关系的,就是美的。所谓和谐,就是事物各部分之间成比例对称关系。他认为,人的生命正是一种和谐。由于人本身是和谐的,遇到外界的和谐便形成一种感应,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因而就产生了快感。对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来说,美作为宇宙的一种和谐,是衡量存在的和谐性与真实性的尺度,这种美的尺度寓于美的事物当中。

    美在理念说认为,事物的美要由客观存在的精神性实体理念决定。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代表柏拉图认为,美的理念是事物的原型,一切美的事物是由于“分有”了美的理念才美的。柏拉图认为“美本身”既不依托于具体事物,又不诉诸一般的视觉和听觉,它是用抽象概念表达的“美的一般”,即“美的理念”。柏拉图对美的探讨并不着眼于能够根据这种美的概念对具体事物和现象做出美与不美的判断,而是在于提供永恒的、绝对不变的美的理论范式。黑格尔则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理念是美的内核、美的本质。黑格尔的理念不是抽象的,而是抽象概念与具体实在的统一,只有出现在实在里面而且与这实在结成统一体的概念才是理念。这里的“理念”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念。柏拉图的理念是抽象的,不要求任何实在性。黑格尔的理念既有抽象性,又要求实在性。柏拉图的理念是永恒的、不变的(不生不灭),黑格尔的理念是运动、发展变化的。“感性显现”是美的形式、美的外观(指理念的感性化、具体化)。美是理念的外观、放射,只有当理念转化为具体可感的形象、样式时,艺术美才得以实现。“感性显现”同感性事物相联系。理念完满地贯通于感性形象,感性形象无处不表现理念,达到水乳交融的一致。

    美在形式说认为美在事物的形式特征,在于事物外部形式因素的对称、均衡、和谐、比例等。如康德认为美是不涉及内容、概念、利害和目的的纯形式的心灵观照;费希纳创立了实验美学,从心理学角度研究最能引起人心理愉快的形式和法则。此说虽肯定美必须具备形式,但往往忽略社会内容,对艺术中的形式主义思潮有相当影响。

    美在生活说由俄国思想家车尔尼雪夫斯基提出。他认为,“任何事物,我们在那里面看得见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那就是美的”。生活即美的本质,美就是生命、美就是生活、美就是生存诸种涵义。人类所寻求的美的概念包括美的理想,都与人的生命、人的生活、人的生存密切相关,与人自身的价值密切相关。人类现实生活的本真形态就是美的,生意盎然的客观物象的本来形态也是美的,无须观念体现其上,无须创造幻象把美注入其中。他把“美是生活”作为对一切物象和事物进行审美判断的依据。

    二、美的形态

    美的形态是美的本质的具体表现。因为美的本质存在于各种具体的审美对象之中,它的存在形态和表现形态多种多样。美的形态包括美的“存在形态”和“表现形态”。前者是美所表现的范围,侧重于从审美客体的存在领域角度对美进行分类,又被称为美的“存在领域”;后者是美的属性的观念呈现,侧重于从审美主体美感情态的角度对美进行分类,又被称为“美的范畴”。

    按照美在不同存在领域性质的不同,美的存在形态有自然美、社会美、艺术美等。自然美是客观自然界中自然生成的事物的美。自然美是客观事物本身具有的自然属性,是脱离人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物本身无所谓美丑,它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自然美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与人的社会实践有关,是自然物的自然属性与人类的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美指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的美,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人所组成的家庭、社会、国家、民族、人的行为及其所构成的各种制度、各种活动方式等之中的美。社会美又可分为人的形象美、内在美、生产劳动美、社会变革美等。艺术美是艺术作品的美,艺术世界是美的世界,艺术创造是美的创造。艺术美作为人类美感物态化的集中表现,体现人类内在心灵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是最典型的美的存在形态。

    按照美所表现的事物的性质和给人的美感情态的不同,美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崇高、优美、丑、悲剧性和喜剧性。美的基本表现形态包括:崇高和优美。崇高的特点是美处于主体与客体、自由与必然的矛盾激化中。它具有一种压倒一切的强大力量,是一种不可阻遏的强劲的气势。其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一种粗犷、激荡、刚健、雄伟、坚韧的特征。作为一种美的形态,崇高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社会和艺术作品中。优美作为美的一般形态,以和谐、协调、一致、均衡、统一为特点。优美的本质属性是和谐,在它的内涵中,必然和自由、主体与客体之间均处于协调和完善状态。在外在形式上,它呈现为柔媚、优雅、纤巧、秀丽、飘逸、安宁、淡雅的美。优美能给人轻松、愉快和心旷神怡的审美感受。从自然的角度看,优美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从社会的角度看,优美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丑,作为审美范畴,指某种由于不协调、不匀称和不规则而引起的令人厌恶的东西,也反映完美的缺乏或不可能性。丑有别于“不美”,不是美的简单否定,而是以反面形式保持了正面的审美观念。悲剧是美学家极为关注的美学范畴之一,它是指具有正面价值的人物和事物在社会历史的必然性冲突中遭到侵害或毁灭,使人产生强烈的痛苦,同时又被其崇高精神所感动,从而因情感的急剧震荡体验到的由痛感转化为快感的特殊形态的美感。喜剧是悲剧的对应概念,又称滑稽,它反映各种在实质与外貌之间具有内在矛盾性和不一致的生活现象。它指对违背客观规律的荒谬现象进行审美反映时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美感。当我们觉察到巨大的形式却包含着毫无意义的内容,美的外观却联结着一个虚假的实体,紧张的期待却得出无足轻重的结果等情况时,就可能获得喜剧性的审美体验。

    三、审美

    “审美”通俗地说,就是人们对现实生活中各种美好对象、现象的感受和欣赏。美的对象、现象遍布人间,审美活动渗透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审美的目的是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在审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美感的获得。

    美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感,指人类的审美意识系统,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尤其是审美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起来的审美心理结构、心理功能、心理活动和观念形式的总和,具体包括了审美能力、审美需要、审美趣味、审美理想、审美态度和审美感受等等。狭义的美感,则是指具体的审美感受,即美感的心理结构及其运动方式,它表现为主体在欣赏美的对象时综合的心理反映。作为一种包含着人的认知活动、情感活动和意志活动的复杂心理流程,审美感受侧重于共时性,它是美感形成的基础,因此也是审美意识系统的核心。相应地,审美意识系统则侧重于历时性,可以看作是在审美感受的不断积累与提升、审美经验的不断丰富、提炼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深层的、较稳定的观念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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