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极端化”普及读本-如何成为合格的穆斯林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宗教极端主义披着宗教的外衣,玷污、损害伊斯兰教信誉,煽动暴力恐怖活动,残害穆斯林兄弟,是广大穆斯林的敌人。维护真正的伊斯兰教信誉,信仰真正的伊斯兰教,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符合广大穆斯林的利益,也是做一个合格穆斯林的必要条件。

    第一节 爱国

    中国的每一个穆斯林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伊斯兰教的信徒。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伊斯兰教,是应尽的义务。

    一 坚持伊斯兰教爱国的主张

    爱国是伊斯兰教的基本伦理规范,也是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先知穆罕默德说:“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把爱国上升到信仰的高度,表明爱国在伊斯兰教信仰中占有崇高的地位。穆罕默德深爱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深爱他的祖国和家乡,留下了许多动人的言论和事迹。他说:“你们爱护自己的祖国,要像鸟儿爱护窝巢一样。”自古以来,它鼓舞着中国各族穆斯林群众,在保卫边疆、保卫祖国领土完整、丰富祖国文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1000多年,各族穆斯林群众世代生活在中国这片热土上,繁衍生息,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可分离的成员。爱国是伊斯兰教基本教义的主张,也是穆斯林的担当和责任,彰显出穆斯林的民族大义和崇高境界。国家利益至上不仅是爱国主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伊斯兰教信仰文明的根本体现。

    在我国,宗教人士和各族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承担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公民。在爱国与爱教之间,尽管宗教产生早于国家,但爱国是第一位的。作为宗教信仰者爱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更应该爱养育自己的祖国。一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宗教作为信仰,但养育自己的祖国却是不能选择的。所以,一个人不管信仰什么宗教,他首先应当是一个爱国者,这也是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所有宗教教义的基本内容。

    爱国还是共产党人与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宗教的兴衰总是与国家的兴衰紧密相连,国运衰则宗教衰,国运兴则宗教兴。在旧中国,外国势力与反动统治者对宗教进行控制和利用,宗教界毫无地位可言,各宗教更没有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也支持宗教界进行制度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伟大变革。在党和政府的热情支持下,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摆脱了旧势力和帝国主义的操纵,使宗教成为中国宗教信仰者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从此,我国各宗教的面貌焕然一新,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可以明确得出一个结论: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也不会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爱国与爱教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但是二者又不能等同,爱国同爱教相比,爱国是更高层次的。主要原因在于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利益从来就寓于国家利益之中,而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在当代中国,一个宗教信仰者的爱国,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是一致的。

    在新疆,随着对“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的深入理解,各族穆斯林努力把爱国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时时激励自己,通过践行宗教信仰,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友善对待他人,尽心尽力工作,为祖国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新疆的发展历史表明,各族穆斯林素有爱国传统,留下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在中华民族面临危难之际,各族穆斯林挺身而出,义无反顾,用热血和生命抵御外侮,维护祖国统一。19世纪各族穆斯林与清军一道驱逐阿古柏侵略势力的斗争、反抗沙俄侵占伊犁,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支援抗日国际通道和抗日募捐活动,都留下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在和平年代,广大穆斯林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伟大祖国和美好家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 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政治阴谋

    在宗教极端主义思潮中形成的伊斯兰极端势力,虽然其活动还保留伊斯兰教名目和礼仪形式,但实质上已经背弃了伊斯兰教的本质属性。伊斯兰极端势力追求的已经不是宗教和宗教的健康发展,而是以政权为核心的政治。宗教在极端势力那里不过是起着掩护作用的、为达到搞分裂和闹独立的政治目的而蛊惑人心的外衣。

    事实一再证明,能不能坚持“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已经成为衡量宗教信仰者对“清真言”诚信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别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的分水岭。在宗教极端主义那里,一切思想观念表面上是以所信仰的神灵的启示、旨意和经典的教诲为转移,确定其是非准则,一切行为活动对所信仰的神灵和经典而不是对人类、对社会负责。但事实上,这种以神灵启示、旨意和经典教诲为转移,对神灵和经典负责的谎言,完全是蒙骗同一宗教信仰者的幌子。在它那里,更通常的情况主要是,把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转化为对人的信仰和崇拜,把听命于经典的教诲转化为盲目听命于极端主义势力的鼓吹者、组织者的训诫和命令。这完全是同伊斯兰教教义背道而驰的。

    宗教极端势力为实现建立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的目标,妄图把新疆分裂出去并成为“哈里发”国家的一个省区,既犯下了伊斯兰教法规定的不容宽恕的大罪,又犯下了国家法律必须予以严惩的罪恶。事实证明,如果不对这些祸国殃民的宗教极端势力进行依法惩处,就不会有新疆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也不可能保障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维护包括穆斯林在内的各族群众根本利益之所在。

    第二节 爱和平

    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的民族,伊斯兰教是以和平为宗旨的宗教。作为中国穆斯林,既是中华民族的一员,也是伊斯兰教的信众,更应该热爱和平、珍惜和平,坚持反对和抵制一切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

    一 坚持伊斯兰教的和平宗旨

    伊斯兰教是以和平为宗旨的宗教。“伊斯兰”是阿拉伯文的音译,其字面意义为和平、顺从。从宗教意义上来说,“伊斯兰”就是对真主的归顺与服从,归顺真主的旨意并服从安拉的戒律。那些皈依伊斯兰教的人即穆斯林,是“和平”的信仰者和归顺者,一句话,就是顺从真主并谋求和平的人。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一再倡导和平,赞美和平,强调追求和平是伊斯兰教教义的基本内涵,是穆斯林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入在和平教中。”伊斯兰教是追求和平的宗教,穆斯林自当热爱和平,并以实际行动维护和平,反对一切阻碍和平的言行。曾有人问先知穆罕默德:“伊斯兰教最宝贵的是什么?”穆罕默德回答:“就是用自身的力量和语言使穆斯林得到和平,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安全。”又问:“伊斯兰教最简单的行为是什么?”穆罕默德回答:“你供人以食物,并向你认识和不认识的人祝福平安。”和平理念体现在穆斯林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真主的九十九个美名之一即为和平;天堂门之一就有和平,穆斯林彼此见面互道“赛俩目”敬祝和平;天房周围的诸多门中,其中就有一道叫作“和平门”,可见和平在伊斯兰教中的分量。

    伊斯兰教是以和平为宗旨的宗教,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自由上,包括提倡与其他教派、其他宗教和睦相处,以及保持与非穆斯林正常交往和尊重非穆斯林的生活习惯等方面。《古兰经》中说:“我派遣你,只为怜悯全世界的人。”在伊斯兰教发展史上,从来就不主张胁迫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而是彼此相安,和睦相处。“真主确是喜爱公平者的”。即便是宗教信仰不同,只要对方不加害于人,也应该怜悯他们,与他们和睦相处。“圣训”指出:“谁伤害非穆斯林,就不是穆斯林”,“谁伤害被保护民,谁就等于伤害了我”。

    伊斯兰教作为和平的宗教在推崇信仰自由方面,与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本是一致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在新疆,各族穆斯林之所以坚决拥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在于这项政策遵循宗教存在和发展的规律,真正符合包括穆斯林在内的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被伊斯兰教信仰者誉为“实现伊斯兰教和平宗旨根本保证的唯一正确的政策”。

    伊斯兰教作为和平的宗教,坚决反对滥杀无辜,《古兰经》中说:“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因此,伊斯兰教认为无故杀人是大罪。在对待战争的态度上,伊斯兰教不惧怕战争,坚决反对侵略战争,对侵略者毫不留情,予以反击,但是要求穆斯林在战争中不要超越真主订立的界限。《古兰经》中说:“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即使伊斯兰教为正义而战,也主张“不要过分”。近年来,伊斯兰极端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假借宗教名义,大肆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恐怖事件,无辜杀人,引起广大愿走中道、崇尚和平的穆斯林的极大愤慨:“那些搞‘小吉哈德’的人,破坏了穆斯林和平幸福生活,破坏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犯罪行为,根本不是伊斯兰教的‘吉哈德’,而是对‘吉哈德’思想的极大歪曲。”

    二 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煽动暴力

    宗教极端势力打着伊斯兰旗号,用“暴力”替代了“和平”。这种暴力,就是具有宗教极端思想观念的人、阴谋计划的执行者,以实际行动体现了极端主义,使极端主义的思想观念、主张要求得以现实化和物质化。虽然宗教极端势力所从事的主要是暴力恐怖活动,但为达到其政治目的,在必要时也会从事某些宣传鼓动工作,包括利用《古兰经》经文中“现在已经开始了”“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等口号进行煽动,但这完全是为暴力恐怖活动服务的。他们鼓吹其从事的破坏活动是对“异教徒”的“圣战”,为消灭“异教徒”而在“圣战”中死去的人被视为“烈士”和“英雄”,立即可以升入天堂。这种以《古兰经》作为杀人放火的挡箭牌、以暴力替代和平的行为,不就是对伊斯兰教赤裸裸的亵渎吗?

    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尽力去驱除内心的一切恶念、诱惑,纯洁心灵,远离各种罪恶,努力为主道而奋斗。而宗教极端势力却鼓吹以“圣战”来实践“主命”,煽动暴力,制造恐怖,以“圣战”为名滥杀无辜。把以和平、顺从为宗旨的伊斯兰教,与杀害“异教徒”捆绑在一起,甚至教唆人去杀害无辜的群众,声称不杀“异教徒”就不能上天堂,这不也是对伊斯兰教的恶意诋毁吗?

    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怜悯全世界的人”,实现全世界范围内的和平相处。而宗教极端势力则主张超时空、超地域、超民族地进行“圣战”。多年来,受国际恐怖主义跨国界实施暴恐活动的影响,新疆原本各自为政的宗教极端团伙,现在也开始持有“迁徙圣战”的企图。目前,“东伊运”等宗教极端—恐怖势力与“伊斯兰国”加强联系,不断派人员到叙利亚和伊拉克参加“圣战”,并蛊惑疆内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到叙伊加入“伊斯兰国”。如果出国“迁徙圣战”受阻,他们就选择“就地圣战”。2014年3月1日,新疆恐怖分子企图出境“圣战”未果,转而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就地圣战”,制造了致150余人死伤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

    第三节 爱团结

    团结是任何一个社会团体对其成员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作为伊斯兰教的一员,团结是每一个穆斯林应承担的责任、应具备的品质。

    一 坚持伊斯兰教倡导的团结

    伊斯兰教是和平团结的宗教,主张实现无差别的人类团结。伊斯兰教对不同民族、不同种族的平等、宽容的思想,有利于增进人类的团结和友爱。伊斯兰教提倡不同宗教间和睦相处,反对狭隘的宗教主义。《古兰经》中说:“你们有你们的报应,我也有我的报应。”此处“报应”意为“宗教”,即各有各的宗教,互不干涉,信教自由。

    伊斯兰教所提倡的团结,包括穆斯林之间的团结和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团结。关于穆斯林之间的团结,正如《古兰经》所言:“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分离自己的宗教而各成宗派的人,与他们毫无关系;他们的事,只归真主。”伊斯兰教主张与非穆斯林团结合作。先知穆罕默德说:“据真主看来,最好的伙伴是他们中最善待同伴者;据真主看来,最好的邻居是他们中最善待邻居者。”经训中所提到的“邻居”既包括穆斯林,也包括非穆斯林,他们都是团结的对象。

    伊斯兰教作为和平团结的宗教,主张实现无差别的人类团结,基于不分民族、不分宗教,人类同源的理念。因此,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努力做到彼此理解、团结协作,绝不能因为信仰不同、民族不同、风俗习惯有别就憎恨他人。显然,那种人为的制造人类隔阂、民族分裂的做法,是违背《古兰经》教义的。

    但若就此简单地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臆想出一个所谓的“穆斯林民族”也会有失偏颇。受南斯拉夫解体和科索沃危机的影响,新疆宗教极端势力鼓吹信仰伊斯兰教的是一个民族,即“穆斯林民族”,目的在于煽动更多的人参加他们的“圣战”。但民族和宗教的常识告诉人们,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民族作为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属于历史范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都是客观世界和现实社会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民族和宗教各有自己发展的轨迹。古往今来,一种宗教常被许多不同的民族所信仰,在一个民族中的人们也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而有的人则完全不信教。因此,民族与宗教绝不能等同,但二者又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宗教对民族的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所以使宗教问题不可避免具有民族性和群众性特征,也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历史上,由于发生宗教歧视和宗教纠纷,从而引发不同民族间的矛盾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从民族大团结的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宗教关系和谐,坚决支持伊斯兰教倡导的团结。伊斯兰教发展史表明,团结是伊斯兰教发展壮大的基础,实现团结是伊斯兰教发展的保障,珍惜团结是穆斯林的义务。事实一再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凡是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就快,各族人民得到的实惠就多;反之,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引起宗教纷争,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停滞,各族人民就会遭殃。“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已经成为各族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广泛认同的真谛。

    二 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制造分裂

    宗教极端势力最害怕各族人民团结,千方百计地破坏团结、制造分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离间民族关系。一是离间民族间的历史关系。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势力,无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日益接近、相互吸收、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主流,片面夸大渲染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和战争,借以挑拨并激化今天新疆地区民族关系的对立。例如,东汉时期的西域都护班超在西域活动了30多年,为治理和稳定西域地方社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吐尔贡·阿勒玛斯《维吾尔人》等“三本书”中的结论却是:“班超利用塔里木盆地诸维吾尔汗国相互之间的矛盾,挑动双方互斗,使他们互相征战,导致多次流血。”然而,对于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公元10世纪时,伊斯兰教传入新疆,世俗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张自己的势力,利用伊斯兰教“圣战”发动百年战争,清除和消灭异己的史实,吐尔贡·阿勒玛斯则有意将其篡改为:“维吾尔人领悟到伊斯兰教比起佛教来具有振奋战斗力的作用。”于是维吾尔族人“自愿地加入伊斯兰教”。

    二是离间现实中的民族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逐步融为一体,他们在歪曲历史民族关系主流的同时,曲解民族关系的现实,声称新疆根本不是“新的疆土”,而应是“东土”,“维吾尔族人不愿听到这个名字,那是帝国扩张的宣示,是殖民者的炫耀,同时是当地民族屈辱与不幸的见证”。他们还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解释为政治问题,把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分化归因于“民族压迫”;把西部大开发说成是“资源掠夺”;诬称“国家拨的款都被内地包工头和民工拿走了”;“改革开放速度越快,民族文化和民族教育的差异越明显地扩大”。妄图通过曲解现实的方式,破坏民族团结,为制造民族分裂提供依据。

    其二,挑拨宗教关系。宗教极端势力罔顾历史事实,不仅歪曲和杜撰新疆宗教演变的历史,否认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而且极力破坏新疆多种宗教和谐并存的历史传统,甚至破坏和诋毁伊斯兰教,其目的就是利用宗教破坏现实和谐的宗教关系,进行分裂破坏活动。

    其三,离间干群和党群关系。宗教极端势力大肆鼓吹“异教徒论”,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宗教极端势力强迫党员信教,有一典型的案例:1999年1月喀什地区叶城县某乡在宗教极端势力有预谋的煽动和威胁下,由村干部带头,先后有20余名党员当着1000多名群众的面宣布退党。那些不惧宗教极端势力威胁的干部,则被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有的甚至遭到残忍杀害。

    其四,离间穆斯林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宗教极端势力大肆歪曲篡改宗教教义,制造“阿拉力”和“哈拉木”的争论,强调以清真与非清真来区分穆斯林和“异教徒”及“真正的穆斯林”。胡说什么跟着政府走的清真寺的主持不“清真”,拿政府补贴的伊玛目不“清真”,跟着政府走的伊玛目做礼拜不“清真”,也不是真正的穆斯林。煽动群众攻击部分清真寺主持,指责他们领政府工资,不是真正的伊玛目,迫使他们无法继续主持宗教活动,提出辞职请求;个别宗教人士屈从极端分子的威胁,拒领政府发放的补贴。一些极端分子甚至宣扬不留大胡子、不穿戴蒙面罩袍就不是真正的穆斯林。这一套歪理邪说虽然冠以宗教之名,但其实质并不是宗教,而是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以宗教活动为借口的极端主义。这些极端思想和行为,与伊斯兰教倡导的团结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第四节 守中道

    一 坚持伊斯兰教的中道

    伊斯兰教是讲求“中道”的宗教。“中道”即中正之道,是伊斯兰教的正道。“中正”一词是阿拉伯语“瓦索托”的汉译,具有“不偏不倚”之意。《古兰经》中说:“你应当按照天命而遵循正路,与你一起悔过的人,也当遵循正路。你们不要过分,他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又说:“这确是我的正路,故你们当遵循它;你们不要遵循邪路,以免那些邪路使你们离开真主的大道。他将这些事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敬畏。”该经文中的“我的正路”就是指“中道”。据贾比尔传述说:先知穆罕默德当时为了向一些人说明经文中的“正路”是什么,他就画了一条线,然后又在右边和左边各画了一条线,并且把他的手放在中间的线上,接着念了上述的经文。可见,伊斯兰就是一个不偏不倚、谨守中道的宗教,穆斯林应该就是坚持走中道的人,正如真主在《古兰经》中说:“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伊斯兰教提倡的中道,主要是指凡事都要坚持中正、均衡的原则,当行则行,行止有度,不要过分,反对偏激和极端。

    伊斯兰教的中道主张,既要体现在宗教生活中,也要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在宗教生活方面,伊斯兰教的“中道”要求不仅体现在《古兰经》的明文中,而且也体现在先知的告诫中,劝诫信众不要走极端。据侯宰法传述,先知穆罕默德说:“诵经的人们啊!你们当走正路,你们确实过于超前了,如果你们坚持右和左,那么,你们确已非常迷误了。”安萨里在《圣学复苏》中说:“对属于合法范围的各种欲求,既不应该完全忽视,也不应该一味满足,而应该走折中之道。因为万事皆以和为贵。对待任何事情走两种极端,均属错误。”先知及先贤的言行昭示穆斯林:万事以“中正”“不过分”为好。包括宗教功课也要谨守中道。除了斋月的斋戒外,教义许可穆斯林平时自愿封斋,但又强调封斋要适度,不主张长期连续封斋。据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三个人到穆罕默德的妻室跟前询问先知穆罕默德的功修。当他们得到先知穆罕默德妻室如实的回答之后说:先知穆罕默德之前和之后的罪过全被饶恕了,我们怎样才能像先知穆罕默德一样呢?其中一个说:我将一直夜间礼拜;另一个说:我将一直长期封斋;最后一个说:我将远离女人,永不结婚。后来先知穆罕默德来到他们跟前说:“你们就是如此这般说的吗?以真主发誓,我比你们都更害怕真主,更敬畏真主,可是我也封斋,我也开斋;我也礼拜,我也睡觉,我也结婚。谁背弃我的道路,谁便不是我的教民。”总之,在宗教生活方面,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要拜主、纪念真主、赞颂圣人,但要讲求适度,反对过分和任何方面的极端。

    在社会生活中,伊斯兰教既反对放纵追求物质享受,又反对苦行主义,而是取其中道而行之,鼓励穆斯林合理合法地享受生活。对于生活方式,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坚持一种“中道”意识,正如《古兰经》所说:“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古兰经》又说:“信道的人们啊!真主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这要求穆斯林既虔诚信仰独一的真主,履行教法规定的宗教功课,又致力于培养公正、宽恕、敬畏、坚忍、施舍济贫等美德。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取其中道而行之的思想,逐步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中道思想。

    二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偏激

    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曲解教义,企图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推翻现有社会秩序,或者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来支持特定信仰、生活方式、法律体系等。其基本特点是处处走极端,远离了伊斯兰教的正道,走上了“迷误者的路”。

    在思想上,它鼓吹“宗教至上论”,典型的口号是“不要东方,也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在行为上,则采取包括暴力恐怖在内的一切极端手段和做法,认为只要是为了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社会和政权,一切行为甚至包括暗杀、抢劫等都是“合法”的。在政治上,只承认一种政权形式,即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权是“合法”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和政权,都是“非法”的,因此必须摧毁。

    为了掩盖其政治目的,它编造了一套所谓的“理论”:真主是人类的创造者和主宰者,因此任何人都没有统治人的权力,统治人类的权力只归于真主;伊斯兰教法是真主意志的体现,实现了伊斯兰教法的统治,就是实现了真主的统治;把信仰真主和拥护世俗政权对立起来,提出“除了真主以外不能服从任何人”,煽动宗教狂热,与世俗政权对抗;把遵从教规和遵守国法对立起来,宣称只遵循教法,不服从国法,教唆人们抵制政府的依法管理,甚至鼓动用武力推翻政权等。

    由于宗教极端主义放弃伊斯兰教中道主张,并热衷偏激,其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具有极端的残忍性。新疆的宗教极端分子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造了大量恐怖事件,滥杀无辜,手段耸人听闻。

    宗教极端主义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极端排他性。任何事物都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性该事物就会失去其本性,从而演变为另一新的事物。但一般事物在排他的同时,也具有包容性,即可以吸收融合其他事物的某些因素。宗教极端主义的排他性则是绝对的,一切不符合其主张的都加以排斥,并不择手段予以摧毁或消灭。宗教极端主义这种排他性也表现在把宗教功修和传统文化、社会进步对立起来,把宗教极端主义宣传与信教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联系起来,规定若干“哈拉木”,即从极端主义出发规定的所谓违背伊斯兰教义而不能做的事,凡不能执行者就不是真正的穆斯林。这些规定包括:不能服从政府,不能使用结婚证、身份证、工作证;鼓吹朝觐是每一个穆斯林的必修功课,无论符合条件的还是不符合条件的,凡穆斯林都必须去朝觐;恐吓和胁迫穆斯林群众,不许唱歌、跳舞,包括人生最喜庆的婚礼上也不能唱歌跳舞,不让看电影看电视,不让穿民族服饰和现代服装。这些主张和做法,违背伊斯兰教中正、适度的根本精神,也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背道而驰。

    第五节 宽容

    一 坚持伊斯兰教宽容的思想

    宽容作为世人称道的美德,也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伊斯兰教将宽容作为一种信仰要求加以强调,并作为一种处世原则指导穆斯林的生活。

    在伊斯兰教看来,宽容是造物主对人的恩赐,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天性,也是人善良心灵的外在表现。《古兰经》中说:“你们所当崇拜的,是唯一的主宰;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他是至仁的,是至慈的。”真主的仁慈惠及全人类和宇宙万物,无论什么种族、肤色和信仰的人,真主都要加以慈悯,赐予给养。《古兰经》中又说:“大地上的动物,没有一个不是由真主担负其给养的,没有一个不是真主知道其住所和贮藏处的。一切事物都记载在一本明确的天经中。”伊斯兰教将仁慈思想作为穆斯林的道德修养和善功,要求穆斯林以仁慈的心对待真主的一切造化物,善待他人,爱护动物,保护环境,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人类在世间享受到的一切,首先依靠来自真主的仁慈,同时要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古兰经》中还说:“若无真主所赐你们的恩惠和仁慈,如果真主不是仁爱的,不是至慈的,〔他早就惩罚你们了〕。”

    伊斯兰教宽容的精神,也表现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古兰经》中说:“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可见,信仰问题是真主意欲的事情,穆斯林应该尊重他人在信仰上的选择。《古兰经》又说:“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这无疑表明伊斯兰教对信仰的态度,即给予不同信仰以宽容,给予人类以信仰自由。《古兰经》中还说:“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

    伊斯兰教给他人以宽容,在信仰自由方面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伊斯兰教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不诋毁他人的宗教活动或破坏其宗教活动场所。(2)伊斯兰教尊重非穆斯林的饮食习惯。伊斯兰教内部禁止食用的、被定为“非法”之物,并不意味着禁止非穆斯林食用,因为伊斯兰教认为“违法的食物也是真主给的”,所以穆斯林不干预他人的饮食习惯。(3)伊斯兰教允许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交往,如探望他们,向他们馈赠,与他们在一些事上合作等。

    宽容是真主的命令,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与美德,《古兰经》中说:“如果你们恕饶他们,原谅他们,赦宥他们,〔真主就宽恕你们〕,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又说:“善恶是不一样的,你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最恶劣的品行。那么,与你相仇者,忽然间变得亲密如友。”先知穆罕默德也说:“接近与你不来往的人,宽容伤害你的人,赠予剥夺你的人。”宽容也是一种心态,是一种不苛求、不极端的健康心理。倘若对金钱宽容,就不会见钱眼开;对朋友宽容,就不会见利忘义;对爱人宽容,就不会朝秦暮楚;对地位宽容,就不会弄权营私,等等。正如《古兰经》所说:“敬畏的人……能抑怒、又能恕人。”中国穆斯林继承了伊斯兰教的伦理基因,同时又汲取儒家伦理思想精华,在践行宗教伦理的道路上,在实现人性完善的过程中,形成“忠恕之道”的思想境界。

    二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煽动仇恨

    宗教极端势力作为伊斯兰教的对立之物充满了仇恨,其言行中已经没有一丝一毫伊斯兰教所提倡的宽恕和怜悯。尽管其部分成员还保留着宗教的形式,但其所作所为已经背弃了伊斯兰教的本质属性。

    他们制造民族之间、宗教之间的矛盾,挑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敌意,甚至不惜通过残杀的手段来宣泄宗教极端主义对人类的不满和仇视,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他们残杀的对象不分民族和宗教,不分男女和长幼,也不分中国人和外国人。2013年4月23日,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一伙暴徒对到居民家中走访的社区干部和随后赶来的民警发动突然袭击,造成15人死亡,其中维吾尔族10人、汉族3人、蒙古族2人,包括3名女性,并放火烧毁多处民宅和警车。2013年6月26日,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发生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多名暴徒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特巡警中队、镇政府和建筑工地,造成24人死亡,其中维吾尔族16人,包括公安民警2人;另有21名民警和群众受伤。这是两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暴徒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滥杀无辜。在被他们残杀的人员中既有妇女,又有与他们朝夕相处的左邻右舍和乡亲。其行径之狠毒、手段之凶残、影响之恶劣,可谓丧心病狂、灭绝人性、令人发指,赤裸裸地暴露出其宗教极端的恐怖主义本质。

    宗教极端势力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他们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他们是包括穆斯林在内的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人民生命至高无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党和政府的神圣使命。犯罪分子以无辜平民和执法人员为袭击对象,罔顾法律、滥用暴力、无视生命,是典型的恐怖主义行径。当今世界,没有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不谴责这样的血腥暴行;没有一个讲法制的政府会纵容姑息暴力恐怖犯罪。坚决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行径,坚决支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还各族人民一个安定、祥和的发展和生存环境,是包括广大穆斯林在内的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心愿。

    第六节 行善

    一 坚持伊斯兰教善行的信道

    扬善止恶、尽力善行,是伊斯兰教的明确主张,也是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的基本要求。《古兰经》中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穆斯林要做到扬善止恶、尽力善行,首先要做到信道行善。《古兰经》中说:“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事、霸道;他劝戒你们,以便你们记取教诲。”又说:“行善者将受善报,且有余庆,脸上没有黑灰和忧色,这些人是乐园的居民,将永居其中。作恶者每作一恶,必受同样的恶报,而且脸上有忧色——没有任何人能帮助他们对抗真主——他们的脸上仿佛有黑夜的颜色。这些人是火狱的居民,将永居其中。”伊斯兰教劝导世人要“劝善戒恶,伸张正义”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做善事而成为一个善人,一再警告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劝善戒恶,伸张正义”是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的一贯要求,作为穆斯林只有坚定信仰,善恶分明,继而知行结合,真正做到内心诚信,身体力行,才能走上真主指引的光明大道。

    伊斯兰教认为,信道与行善是紧密相连的。穆斯林信仰的根本是信仰独一万能的真主,服从真主和使者,遵循真主和先知的教导。在具体实践方面就是要奉行真主的美德,效法先知的言行,从而净化人的心灵,祛除人的私欲,完成“代治”世界的使命,争取两世吉庆。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你们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又告诫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你们当敬畏真主,因为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面对罪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等同于助恶人之威,与恶人同流合污。根据《古兰经》的教导,面对罪恶,穆斯林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止人作恶。据艾布·赛伊德传述,先知穆罕默德说:“你们当中谁要是看见有人作恶,就用手去制止他,若做不到,就用口去规劝他,若还做不到,就用心去憎恨他,这是最弱的信仰。”

    伊斯兰教还用“两世论”引导穆斯林扬善止恶、尽力善行,鼓励穆斯林为获得“两世吉庆”而奋斗不息——重视今生,放眼未来,安分守中,行善止恶。伊斯兰教认为,今世生活是一场考验,在后世每一个穆斯林将会看到考验的结果;最终的结局是永久的乐园还是受刑的火狱,关键在于今世的所作所为。在今世坚定信仰、力行善功者将得到真主许诺的美好归宿;在今世对真主的教诲置若罔闻、远离正道者在后世也必将面临真主警告的刑罚。

    从幸福的永恒性来看,伊斯兰教更看重后世幸福,但并不教人放弃今世的幸福而去纯粹追求后世的幸福,因为今世的“信道”与“行善”是通向后世的桥梁。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今世的幸福非但重要而且必要。按照伊斯兰教义,行善与否直接与穆斯林能否获得两世幸福相关联。

    二 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恶行

    宗教极端势力违背伊斯兰教的信道行善,肆意煽动暴力、制造恐怖活动,这显然是一种“大恶”。但值得人们警惕的是,宗教极端势力往往以宗教的名义行恶,特别是通过对穆斯林日常念诵的“清真言”做极端化解释,蛊惑一些分辨能力差的人走上大恶的歧途。譬如,伊斯兰极端势力把崇拜真主同服从政府对立起来,认为崇拜真主而又服从政府的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穆斯林;只有加入宗教极端组织才是真正的穆斯林,其他的穆斯林即便虔诚祈祷和斋戒也都是“卡菲尔”或“异教徒”;应拒绝在一个没有参加宗教极端组织的伊玛目后面做礼拜,因为这样的伊玛目听从政府而亵渎了真主的神圣统治。在这样的极端化解释下,那些文化知识不高而又缺乏宗教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即人们称其为“文盲”“教盲”和“法盲”的人,容易对宗教极端势力“盲听”、“盲信”和“盲从”,进而参与制造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势力以宗教的名义行恶。作为宗教极端思想观念的执行者,为达到目的,除了主张并使用一般的暗杀手段外,还采取更具威胁力量的人体炸弹、汽车炸弹、飞机炸弹等爆破手段行恶。在新疆,虽然宗教极端分子实施恐怖袭击的手段受限于身边的工具,但国外恐怖分子所使用的“三种炸弹”都出现过,如“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恐怖袭击案的人体炸弹、“5·22”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恐怖袭击案的汽车炸弹、“3·7”南航炸机未遂案和“5· 29”劫机未遂案的飞机炸弹。那些以“三种炸弹”等手段行恶于他人的所谓“自愿牺牲者”,在“为信仰”“为神圣事业”的信念激励下从事暴力恐怖活动,不管他们是否有“烈士”“殉教者”的称号,他们首先是布道宣教型极端势力的受害者。他们受到毒害之后,再以自身的血肉之躯攻击、加害他人。虽然个别行动有明确的攻击目标,但更多的受害者却是无辜的平民。

    伊斯兰教认为生命是真主的恩赐,应当倍加珍惜。既告诫不能无故杀人,称行恶杀人的人进不了天堂而要下火狱,又规劝穆斯林不要自杀,称自杀的人会在火狱中饱受煎熬。然而,宗教极端势力却歪曲伊斯兰教的本意,混淆伊斯兰教法中“阿拉力”(合法)和“哈拉木”(非法)概念,鼓吹“圣战殉教进天堂”“不杀异教徒进不了天堂”“穆斯林生来就是为圣战的”“第一是圣战、第二是圣战、第三还是圣战”,声称“杀死一个异教徒可以直接上天堂”,蒙骗一些人进行自杀式暴力袭击。这种罪恶行径,受到广大穆斯林和国际伊斯兰教组织及人士的一致谴责。

    按照伊斯兰教法,残杀便是犯下了泯灭人性的大罪,必然受到今世和后世双重的严厉惩罚。为什么这些人要受到双重惩罚?或者说这些人为什么要被投到火狱之中呢?伊斯兰教认为,凡是未做到认主独一,没有坚定伊玛尼,贪婪今世并且作恶多端的人,经过末日审判后,必将被投入火狱。

    制造轮台县“9·21”爆炸案的女犯罪嫌疑人热孜亚热合曼,她本人在爆炸中也失去了右腿,在忏悔自己罪过时对新闻记者说:“我被魔鬼骗了,我上了魔鬼的当。我现在知道滥杀无辜绝对不可能进天堂,真希望准备走我这条路的人不要再往前走了,不要像我一样被魔鬼迷惑,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