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实、完善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职能
在我国开展大学竞技体育的初始,管理大学竞技体育的部门和权力主要集中在教育部体卫艺司,带有极强的计划性和集权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管理大学竞技体育的权力也有所分散,一部分权力下放给了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但是目前教育部体卫司还仍然掌握着管理大学竞技体育的核心权力,如具有对哪些大学能开展大学竞技体育的审批权等。而大学生体育协会由于权力薄弱,不得不依附于教育管理部门,而且在名称上也打上教育部的头衔,如称“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为“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使这个本来是民间团体的协会,蒙上了许多政府管理行为的色彩。使得大学生体育协会在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关于对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评价和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大学体育部主任和教练员的反映体现出来。
2002年的调查结果,有32.5%的人认为大学生体育协会机构设置不健全,有47.5%的人认为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有51.3%的人认为大体协运行机制不完善,有62.5%人认为大体协在管理大学竞技体育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
为了我国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实现新的目标,要着力对大学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特别是要加强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职能,使它在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过程中真正发挥协会的功能。要淡化教育部职能部门的政府权力行为,权力下放和转移,强化教育部门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法律监督的作用。而大学生体育协会则要强化权力,进行组织结构重新调整和设置。积极推进大体协实体化建设,要通过不断深化大学生体协的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协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机构独立性差、自我组织和自律能力弱的问题。扩大协会的自主权,加强自身的机构配置和组织建设,至少使全国性和省级的大多数项目协会,逐步发展成为依照协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和进行项目业务管理的社团法人实体,建立起符合社团发展趋势和项目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大学竞技体育法规、条例的建设
大学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创新,还应加强大学竞技体育法规、条例的建设,因为大学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实现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完成,都需要通过加强大学竞技体育法规、条件的建设来支撑。目前,我国大学竞技体育的法规、条例数量较少、内容空洞、范围狭窄、缺乏实施办法。发展大学竞技体育,加强法规、条例的建设,当前重要的是要把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法规、条例的配套体系建设上。要转变思想,不再把法规、条例当成是行政管理的工具,而是当成服务大学开展好竞技体育的一个手段,要确立“法治”的观念。实际上只有实施“法治”,才能更加明确和严格地划定大学竞技体育系统中各方面包括大学、大体协、社会、政府等在内的权力与责任,也就更能保障大学竞技体育事业的成功。在建设大学竞技体育法规、条例时目前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加快和提高制定、修改、通过和实施法规条例的速度;二是要全面构筑大学竞技体育所需的法规条例,如大学竞技体育机构设置及权力划分、学生运动员招生管理、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成员学校的义务和责任、竞赛市场开发、竞赛体系形成等各方面的法规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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