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自信: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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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概念,并作了重要阐述,他指出:“经过九十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讲话,第一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概括,阐述了这个制度的独特优势,还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明确要求。

    2012年7月23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又一次强调指出:“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最重要的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又一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及其内容提要

    1987年4月,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曾反复强调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要保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149]根据邓小平的这一重要思想,也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胡锦涛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科学概念。

    邓小平曾经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50]胡锦涛在2009年9月9日主持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长期实践的四点重要启示:一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着力探索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规律;二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三是要坚持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四是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胡锦涛把制度建设作为四点重要启示之一,可见他非常重视和强调制度建设,他认为,如果说“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活的源泉”的话,制度建设则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因此,制度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重大战略举措。[151]

    胡锦涛上述三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起作为长期以来我们党的重大成就和重大成果来阐述的。同时,在建党90周年的讲话中,胡锦涛是在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容和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后紧接着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的。这都是提醒我们在研究和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绝不能有意无意地离开或忽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必须把它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重要内容。

    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关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这种制度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苏联当年的社会主义,更不同于欧洲一些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和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整套体系,组成这个体系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各种体制,都符合我国国情,都具中国特色;同时也顺应时代潮流,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借鉴和吸收其他社会制度的某些合理先进的成分和因素,从而使自己在各方面日臻完善和成熟,具有更多的优越性、更大的竞争力和更强的生命力。

    一个社会的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的奋斗、创造和积累,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政治制度方面,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还有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三是具体制度,即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体现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顺应历史潮流,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意志,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152]我们党在带领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我们党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我们“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又明确指出:我们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能既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953年,我们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法律和组织基础。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此,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但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总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也不同于苏联的两院制的苏维埃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深得人民拥护,因而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三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同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的主要作用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同新中国一起诞生、一起成长的。在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和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都作了重要讲话。胡锦涛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153]20世纪40年代末,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建立新中国的艰苦卓绝斗争的最后阶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深刻地认识到,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建立的广泛统一战线,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迎来新中国的诞生,进入建设新社会新生活的新时代。1948年“五一”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第二年6月,召开了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134人参加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选出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常务委员会。毛泽东在会上提出:“必须召集一个包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代表人物的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选举代表这个共和国的民主联合政府,才能使我们的伟大的祖国脱离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命运,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只有这一条道路,才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正确的方向。”[154]1949年9月下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政协正式成立,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从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下,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推动各项社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使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基本经验的重要成果,也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56个民族,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4%。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世界上多民族国家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我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这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状况、区域地理生态、民族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这对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安全和统一,促进民族地区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在已经成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30多个民族自治州,100多个民族自治县和1000多个的民族自治乡。五个民族自治区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管理该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主要有: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成功范例,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政治制度。还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就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团结的方针,对国内各民族一视同仁,一律平等,积极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发动民众,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革命武装,开辟革命根据地。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区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一规定后来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周恩来在1957年8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有一个重要讲话,专门阐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他详尽地把中国与俄国的历史和民族情况作了区别对照,专门阐述我们的民族政策与苏联的民族政策的质的区别,并揭示了这种质的区别的原因,他反复地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这是我国宪法上规定了的。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苏联的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呢?这不光是名称上的不同,还是制度本身不同,实质不同,区域划分不同,权利、权限规定也不同,“这些不同,是从两国的历史发展的不同而来的,部分地也是由于中国和当年十月革命时代的形势不同而来的”。他分析了俄国在周边搞扩张,拥有殖民地,俄国各民族又多聚居,完全不同于我国各民族多杂居,再加上中俄两国各民族语言、民族关系、民族文化等的区别,因此“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我们是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采取民族共和国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15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邓小平强调:“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情况。”邓小平还强调,在新时期,搞好民族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坚定不移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这是真正体现民族平等政策。1981年8月,邓小平还特意要求:“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56]。邓小平讲后不到三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使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的落实有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江泽民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各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57]他还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158]2005年5月底,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讲话开头就强调,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来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他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他还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胡锦涛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道路的高度上阐述处理民族问题后接着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159]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不断落实和完善,强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即依法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受更为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与以选举民主为主要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以协商民主为主要特征的政治协商制度相对应。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直接民主,一个是间接民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有三:一是基础性,即在基层;二是直接性;三是广泛性。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这样基层的、广泛的、直接的、由亿万民众参与的民主实践,在像我们这样一个人口无比众多、发展极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东方大国,无疑是特具中国特色且特具重大意义的事情。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是在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城市就有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同时,在一些公有制企业成立了职工代表会议,到1957年前后,职工代表会议已相当普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种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更加广泛地开展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富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国家根本大法来确认,并经党的重要会议将其界定为“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郑重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而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相应规定其职能和设置。宪法还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扩大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层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内容,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60]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村民进行直接选举;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要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制度,乡镇政权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161]党的十六大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目标和方式作出规定,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四项制度之一,要求把发展基层民主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从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2011年,胡锦涛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中,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是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已经形成,其实践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关于居民自治:1980年,国家重新颁布了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法规。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性质。1989年,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及主要职能作出了规定,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而后普遍展开。关于企事业职工自治: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断推进。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法规,即《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而后国有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条文正式列入宪法。之后,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职能、构成等众多法规先后制定出来。关于村民自治:1982年宪法对村民委员会作出规定,1998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作出规定。此后,全国很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村民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并开展了有关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以及民主评议等活动。

    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也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制根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和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除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上新时期的日程。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确立了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1992年,在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为适应这一需求,确立和完善了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这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架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第一,宪法是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包括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确立了我国的各项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宪法要保持稳定,也要与时俱进,充实新的内容,这些都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是法律,它是法律体系的主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三是行政法规,它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是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第一是宪法相关法。它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和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第二是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第三是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四是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第五是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第六是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第七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一要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二要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三要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四要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五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七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认和确立,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指出:“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162]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提出,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使我们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63]这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并进一步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64]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对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新的概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65]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一次明确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66]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决定》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67]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又一次强调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68]

    2011年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

    2012年11月,十八大报告重申了上述十七大报告和胡锦涛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讲话的精神。

    以上的历程回顾告诉我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30多年的不懈探索所取得的伟大成果。这个成果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1)公有制为主体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显然公有制经济不等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2)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发展生产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就业率都有积极作用。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同时,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国有经济,在保障国家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各种困难和风险中起着特殊作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确保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培养市场体系、完善市场体制方面,而且在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等方面,都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此外,它在国际竞争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也功不可没。

    总之,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不搞单一的公有制;我们坚持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又不搞私有化,而是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发挥各自的优势,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

    八 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除以上所说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包括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央先后作出三次重要决定,即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个决定开始突破原有的体制,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新体制。该决定强调:“中央认为,按照党历来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正确对待外国经验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走自己的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我们这次改革的基本任务。”它在明确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明确提出了这次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第二个决定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第三个决定在第二个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来的十七大报告,主要强调要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1980年8月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他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这里邓小平的用语是“具体制度”,这就是指体制。他提出要改革如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官僚主义严重、权力不受限制和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体制。他还认为,这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69]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提出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重申了十五大的基本精神,有些作了细化和具体化,还提出了一些新思想、新观点,从而发展了十五大报告的思想。如十六大报告十分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等等。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等等。十八大报告在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七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二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三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六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七是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制。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和十四届六中全会专门就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两个决议,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内涵上是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提法最早就出自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十六大报告又第一次将文化区分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并强调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出要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深化文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等等。十六大报告还特意提出“抓紧制定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170]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思想。十七届六中全会专门就“深入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重要决定,对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个决定强调,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这条道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理念,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大幅度提高了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了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社会事业、社会建设、社会体制、社会管理的问题,是我们党在提出和阐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来的。2004年9月16日至19日,十六届四中全会举行。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注重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对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部署。”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阐述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时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又一次发表讲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171]正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宣示了“社会建设”的新概念和“加强社会建设”的新主张。在党的十七大,“社会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鲜明的亮点,体现在胡锦涛的报告中,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修改在新的党章里,镌刻在党的基本纲领上。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样醒目的小标题,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并加以论述,他强调:“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样就把“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放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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