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拯救环境 救赎人类——实现环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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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十八大报告

    马克思说,环境绝非一成不变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35]曾几何时,人类与自然有过搏斗,那是脆弱的人类不堪自然的重压而催生的自我保护;自此以后,人类的战争都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那是人们为了自我利益而进行的自相残杀。现在,人类不得不再次与自然搏斗,这是脆弱的自然不堪强大的人类的统治而采取的拯救行动。环境危机是人类引发的自然对人类的威胁,悲痛和愁苦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怨天尤人,无济于事。解脱的钥匙依然在人类手中。

    拯救环境,就是救赎人类。

    在社会公正的单子中,环境公正是一个“替补者”。人类在这个单子中开列了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司法公正、性别公正、教育公正、医疗公正……与此相比,环境公正是“后现代”的产物。人们会说:政治公正保证了每一个人的政治参与权利,保证了人们社会理想的实现途径;经济公正保证了人们经济分配的权利,保证了人们生存财富的合法途径;司法公正保证了人们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保证了人们维护社会尊严的基本人权;性别公正促进了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平等,维护了女性的合理地位和待遇;教育公正促进了人们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了人们竞争未来生活的平台;医疗公正促进了医患之间的平等,维护了人们保证健康的底线权利。

    然而,环境公正有什么意义呢?似乎无它并无不可,有它未必坦然,而且,它“野心勃勃”地要求不仅要实现人种之间的公正性,还要促进人类与物种之间的和谐性,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正性,还要促进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合理性。在人类社会遭遇种种不公正,在当代中国还有诸多棘手的迫切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这样一个目标可能实现吗?它会不会是一个“闲来无事”的幻想?是一种寄托人类美好想象的乌托邦?环境公正不是未来的期待,不是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公正、司法公正、经济公正、教育公正、医疗公正等人们迫切关心的问题之外的某种独立存在,而是根植于人类的本质需要,是一个现实问题。

    任何理想和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特定的途径。探求环境公正的实现途径,是消除在环境公正问题上的各种疑惑的必然选择。如前所述,造成各种环境不公正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因此,克服各种环境不公正,努力实现环境公正,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入手,包括思想、观念、法律、制度、道德、科技、教育等。有人说:执行就是水平,落实就是能力。环境公正的实现,关键在于行动,关键在于落实。

    第一节 确立指导思想

    寻找破解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钥匙,首先必须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出战略部署,要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2012年7月23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加以阐述,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战略任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等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例如: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科学回答。因此,它是关于发展的科学思想,是关于环境的科学思想,也是处理环境与发展、促进环境公正的科学思想,促进当代中国环境公正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思想和根本指针。

    科学发展观认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它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它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虽然这里并没有提出所谓环境公正问题,但显然,在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必须实现中国与世界特别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公正、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族际环境公正、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域际环境公正、富裕人群与贫穷人群之间的群际环境公正、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环境公正和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时际环境公正,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二节 强化环境意识

    环境意识或生态意识,是人与自然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主要是指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态度、观念和行为取向等的总和,表征的是现代人的一种道德素质、道德人格。通常,人们的环境意识包括常识环境意识、科学环境意识和哲学环境意识。常识环境意识被直观地理解为环境保护意识,如人们在环境问题上的情绪、成见、习惯等。科学环境意识超越了直观,要求以科学理性把自然对象化为科学的对象,把环境问题全部纳入科学的范畴。哲学环境意识包括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和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这种意识具有三层思想内涵:其一,它是人的自我理解,自我反思;其二,它是人对自身的自我关怀,通过对“实践意识”的反思和检讨来透射对人的生存的关怀程度;其三,它是自觉的人类意识,是人的一种主动的、自觉的精神要求。[236]我们这里主张要强化的环境意识,包括这三个方面的理念和自觉,但当代中国的环境公正意识属于哲学层面的环境意识,它表现在对当代中国环境保护的自觉责任意识,对当代不同民族、阶层、群体、性别生存境况的平等关怀意识,对中国未来社会可持续的代际正义意识,而其中,最可宝贵的是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13多亿人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中华大地所能恩赐给我们的资源是有限的,这同样是一个难以改变的事实;我们要一代一代地在中华大地生存和发展下去,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面对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世代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我们该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事实上,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已经走过许多弯路,也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历史上发生的各种环境事件就是最好的明证。直到今天,我们不但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峻性。

    这从我国近10年来环境状况公报公布的环境事件中可见一斑。

    2002年,全国共发生11起特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中8起有毒气体泄漏事件,3起水污染事件。

    2003年,全国共发生17起特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中有毒气体泄漏事件8起,水污染事件3起,其他事件6起。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76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4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较大环境事件18起,一般环境事件41起。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报处置161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特别重大事件3起,重大事件15起,较大事件35起,一般事件108起。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10起。其中,特大事件1起,重大事件8起,较大事件35起。

    2008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135起,比上年增长22.7%。

    2009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171起,比上年增长26.7%。其中,特别重大事件2起,较大事件41起。

    2010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156起,其中,重大环境事件5起,较大环境事件41起。

    2011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106起,较上年减少32%。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2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1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83起。

    我国环境事件长期处于高发期,表明了客观上和主观上存在的问题:在客观上,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的自然条件、开发历史、发展阶段等决定其生态状况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具有很大的脆弱性,我们欠缺对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的预警预防预案意识,我国潜在的环境危机十分严峻,这在前述章节的有关数据中已得到印证;在主观上,人们的环境意识尚未完全觉醒,无论是对环境保护的自觉责任意识,还是对不同人群的生存境况的平等关怀意识,或者对未来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代际正义意识,均十分薄弱,人们甚至还没有意识到如此频繁和不断加剧的环境事件究竟对自然资源、对自身生存、对未来社会意味着什么。这在《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7)》中得到证明:公众认为自己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只有13.7%;公众“最关心可持续发展”的只有0.7%。显然,这些数据表明,改革开放30年来,大多数公民仍然缺乏足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作为,“清谈与抱怨文化显著强于探索与志愿行动文化”。

    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意识的发育均较缓慢。“私有公化”的时代,是一个物质文明贫乏、精神文明畸形的时期,人们对待自然环境尚且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公有私化”的时代,商品拜物观念已渗透至社会各阶层的意识深处,人们对待公共性质的环境资源更加冷漠。《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7)》表明,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2.1分,环保行为得分为36.6分,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4.7分。三项指标较往年均有下降,这无疑为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与行为敲响了一记警钟。[237]因为环保意识越高的公众,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越高;环保满意度越高的公众,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越高;而其中环保意识对于环保行为的影响表现得更为明显。

    诚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中国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意识的发育状况是由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环境所决定的。人们在相当程度上把自然环境当作与己甚远的公共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既不可能意识到自己是环境权利的主体,更不知道或敢于对实施者提出控告,以维护自己的人权;在需要履行义务时,既没有意识到自己肩上所负有的深重责任,更缺乏自觉性、主动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在环境权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两方面都湮没在国家主体之中,而公民自身的环境权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还没有发展起来的前提下,人们的环境意识无从谈起,更遑论人与自然的平等、自然的权利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观念。不过,在权利和义务这一须臾不可分的范畴中,相对而言,权利的意识总是能够比较圆满地得到发展、理解甚或前置,而义务的意识却总是与权利分离、淡忘、滞后。这显然缘于享有权利能使人获得,而履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238]

    中国环境问题之复杂、之紧迫、之严重,较发达国家都非常特殊。我们背负的不仅是发展经济的压力,更是环境保护的重荷。对此,以“兵临城下”来形容并不为过,解除危机之策,唯有众志成城,同仇敌忾,共担责任。“自然之友”的一个骨干曾经如此告诫自己:“很幸运,生活在北京,赶上了开放的时代,可以全景式地看到中国大陆的民间环保,更重要的是也能亲身参与其中。有沮丧,也有振奋,有绝望,也有希望。但总有种感觉压在心头,那就是时不我待。‘义勇军进行曲’上说‘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现在,从我们的生态安全角度上讲,此话毫不为过。和平发展的年代,我们正投身一场生态反击战,进攻的对象是人们心中对环境的麻木、无知和贪婪。绿色与荒芜之间的拉锯战,生命与死寂之间的较量,我们屡战屡败,屡败屡战。虽看不到硝烟,但同样惨烈。我们愿意付出生命去收复失地。”[239]

    只要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现状有所了解,相信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会再以资源丰富、地大物博自诩了;只要对我国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环境事件有所耳闻,相信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会视而不见,更不会保持沉默了。正如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曲格平先生的一本书名——《我们需要一场变革》,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面对频繁发生的环境事件,我们确实急需“一场变革”。这将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包括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各方面的变革,而这场变革的核心是唤起13亿中国人对环境资源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无论是我国的环境资源现状,还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环境事件,都一再警示我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使命。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当我们从过去“地大物博”的陶醉转向“环境忧患”的沉思时,这标志着一个民族的环境意识的觉醒。反之,当我们依旧悠然自得地挥霍自然资源时,这显示着环境意识的蒙蔽。当代中国,环境意识的猛醒和环境意识的遮蔽十分吊诡地同时并存。

    现代社会的治理包括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这三大力量,只有当这三者形成稳定的合作互补关系时,社会的运行才能确保和谐。环保事业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事情,更是公民责任和道德品质的必然作为;不仅需要宣传和承诺,更要给予货真价实的“实践兑现”;不仅具有社会属性,更是公民自我精神良性发展的必然指向。因此,环保事业的成败实际上取决于公众的环境意识的发育程度。政府部门发动的“环保风暴”固然可以对污染企业起到“秋风扫落叶”的功效,但这只能是一时一地的短暂效果,最重要的仍然是发育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潘岳认为,环保部门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刮起“风暴”,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保的机制。他说:“公众是环境问题的最大利益相关者。环境对于他们来说,不是道德话语权,而是财产和健康。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决策无条件地都由公众说了算;而是创造一种机制,让包括公众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按照法律的框架去博弈。这既能补充行政监管,也能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资本相结合的特殊利益。一个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一个能把在‘上街’和‘下跪’两个极端间摇摆的公众纳入理性、建设性参与的机制。这一机制的起点,就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不仅在于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基础。”[240]对于解决包括环境公正问题在内的当代中国环境问题来说,“上街”宣示或“下跪”乞求均无济于事。因此,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环境资源的共同责任和共同使命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圣人甘地说:善,总是以蜗牛的速度前进。当越来越多的公众具备环境意识、参与意识,在环保事业中履行“蜗牛责任”,我们的环保事业才能迎来“一花盛开不是春,百花齐放才是春”的景象,我们的环境公正才能呈现“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美景!

    第三节 操执法律利器

    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至今走过了30多个年头,共颁布了40部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10部资源法律,环境保护部门发布了90余个环境保护规章、1000多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427项国家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环境标准体系。看起来,有关环境方面的立法建制是快速、完善的,但事实上,与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相比较、与保护环境的现实相对照,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还不完备。

    从立法层面来看,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一定的规范空白;有些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排污许可法规等迟迟难以出台;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死板,甚至只是口号性用语,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难以把握,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互相矛盾。例如,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方面没有建立非实质性利益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社会公众的司法监督地位没有得到确认,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过于狭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减免缺乏规定等。因此,环境立法不仅要体现中国现实的法律诉求,还要反映中华民族既有的道德传统,同时也要吻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认为,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巩固和发展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241]因此,完善环境领域、生态领域的立法,使这些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协调性、前瞻性对于促进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从处罚力度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不足以使人“猛回头”。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车间爆炸,造成了举国关注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而国家环保部门只能对这家企业罚款100万元。按现有法律,这已是此类行政处罚的上限。相对于污染造成的巨大损失而言,显然微不足道。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是100万元,而超标排放污水的最高处罚额度只有10万元,省级环保部门的罚款额度最高也只有10万元。企业通过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等一段时间所获得的收益,就足够缴一次最高限额的罚款,一些大型企业的治污设备一天的运转费用就超过10万元。对他们来说,“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环保部门的处罚除了责令停止排污、使用治污设备,罚收“九牛一毛”的款项,几乎没有任何震慑作用。何况这一点罚款与自然损失、大众利益伤害难以相提并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使环境伤痕累累,使公众环境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基层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率低等现象,更使企业心存侥幸,违法的低成本代价使得企业污染行为屡禁难止,这也是近几年我国江河湖泊屡遭污染的重要原因。当然,其中不乏一些执法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的算计,不但不捉耗子反而猫鼠同窝,沆瀣一气。如果某些不法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并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更加严厉的惩罚,那无疑是对不法企业的一种鼓励,还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效仿的范本,而对那些无辜又无助的受害者来说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正!在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今天,我们似乎很少听说哪家企业因为污染环境而被罚得倾家荡产或企业主因为自己的企业污染环境而锒铛入狱的消息。因此,提高对损害环境的惩罚力度也是立法和执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从监管体制来看,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也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污染范围扩大,跨区域、跨流域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局面。行政有区划,生态无边界。这也是“全球视野,地区行动”的口号之缘由。对于一国的环境保护来说,恰恰是许多行政区域缺乏“全局眼光”,以至于所谓“地方行动”处于被动、孤立的境地,从而无助于全局环境的保护。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自然资源单行立法或判例法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法律途径,这种在立法上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分割开来的制度安排,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实行“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发展模式带来的必然结果。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环境公正的要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是完整、统一和不可分割的过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进行约束和保障的法律当然也应该是完整、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并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该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予以考虑,在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这一原则对于保障全体人民公正地享有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等环境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对变化发展的复杂生态系统来说,立法永远只是追随者,不可能做到超前;永远只能是相对完善,不可能做到万事俱备。因此,法律制定之后,更重要的是需要严格的执法和守法。一些地方深刻铭记“增长是主旋律”的政训,难以将“环境是第一基础”的发展规律刻骨铭心。与GDP等经济增长的硬指标比起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威力似乎远不足以遏制某些人追逐政绩的狂热。在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或有生态破坏隐患的工业项目中,“长官意志”淹没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声音。有些地方“明知山有虎(法律禁区),偏向虎山行”,甚至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先上车,后买票”,“走自己的经济增长之路,让别人去负荷环境代价”。因此,当前,我国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和环境执法监督。

    首先,应该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和权力,如查封、扣押、没收等强制手段以及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停产整顿”权和对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的“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在一种高唱增长主旋律的格局中,在一种“唯GDP论英雄”的氛围中,环境执法部门听起来就像在唱反调,看起来是那么不重要,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甚至说:“没有经济增长,你环保部门吃谁的喝谁的?”这是线性增长思维膨胀的表现。在这些人的眼里,环境执法部门是“有害增长”的阻力。因此,理解环境执法的重大意义,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扩大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是保证有效环境执法的前提。值得一提的是,环保部门在执法时,也要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高效执法,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增强环保执法的威慑力。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公,是当前环境保护执法中必须纠正的问题。

    其次,各级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环境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环境执法能够真正做到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确保本级范围内的环境执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执法监督职能,确保本级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部门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此外,还要充分调动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环境执法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环境执法。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是实现环境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们觉得环境伤害是有损生活质量、妨碍生活幸福时,只有当那些工作和生活环境、健康乃至生命受到污染企业侵害的个人和群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利益的公正性时,追求环境公正才会是人们普遍的、内在的、正当的需求。在2004年7月审理的福建省南屏县某化工厂污染侵权案中,诉讼状原告名单上竟有1643人之多!庞大的原告队伍不仅扩大了维权的声势,彰显了案件的危害程度,提高了胜诉的概率,而且表明人们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需求环境公正是生活的一种本然。

    环境公平问题突显,直接表现为环境维权事件增多,环境冲突日趋激烈。自1997年后,环境污染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上升的比例为25%, 2002年超过了50万起。[242]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全国环保系统收到的环境问题投诉信件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仅2003年群众来信就达到50多万封,群众上访超过8.5万批次;2004年在2003年的基础上分别增长近7万封和约1400批次,这表明百姓的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近年有很大提高,环境维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投诉的对象,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对1999~2005年环境纠纷和污染诉讼问题的分类,依次是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

    然而,我国每年各地发生的污染伤害事件很多,但受害者形成环境抗争、真正走上法庭的却并不多见。2003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5069人中,除去未明确作答的14人,有高达76.75%的人报告自己或家人曾经遭受环境危害,但在这些人中,除去未明确作答的62人,只有38.29%的人进行过抗争,而未进行过任何抗争的人高达61.71%,大多数人选择做“沉默的羔羊”。即使是有过抗争的人,基本上是体制内的行为而不是体制外的行为,基本上是个体行动,这些行为都是围绕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不是连续的、习惯性的行为。[243]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淡薄,长期以来习惯于在受到环境伤害时要么认为是“自然灾祸”,人力不可逆之,要么认为是自己倒霉,逆来顺受;二是起诉难,环境诉讼的门槛太高,例如,2011年康菲公司渤海湾溢油污染范围超过5000平方千米,事故爆发三个多月后,河北乐亭县遭受损失的养殖户对康菲的索赔,天津海事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三是我国环境维权的道路漫长而艰难,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高额费用,令一般民众望而生畏,许多人觉得与其选择大量的付出去讨回公道不如忍让迁就,退避三舍;四是环境维权的付出与回报不对等,维权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后,即使胜诉了,维权者所能得到的收益也是很少的,以高成本换取低回报,得不偿失;五是部分政府部门不支持环境诉讼,例如,2011年云南曲靖的铬污染事件中患癌的村民提起诉讼前,地方政府作出了“特别声明”:无证据证明村民患癌与铬渣堆放有直接联系。这等于提前把环境诉讼之路给封堵了。因此,环境诉讼有四难,“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244]除此之外,环境事件上的集体无意识、无抗争也与环境伤害的特点有关。一般来说,身体伤害存在直接的个体的肇事者和受害者,这可以进行一对一的抗争,但环境伤害是大规模的群体事件——肇事者和受害者都是集体性的,而非个体性的,这就会出现法不责众、集体失语的情况;身体伤害是直接性的、瞬时性的,而大多数环境伤害却是间接性的、后发性的,时过境迁,受害者难以抗争。

    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要对人民群众的环境维权行为进行必要的援助和救济。一方面,各级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要为普通民众的环境维权聘请律师援助团给予免费维权。另一方面,要努力促使司法改革更加有利于普通民众进行环境维权,比如:民事诉讼法应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且降低原告“完成举证责任”的标准,只要原告提供污染损害的经验事实即可,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来确定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有无。[245]

    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保障环境公正的实现,是对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是法律发挥作用、促进环境公正的关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的确立等是在环境问题上催生法律意识和生态意识的重要标志。这种新意识的形成,其主要来源在于人们对以往人类活动违背生态规律带来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反思,对现存的严重生态危机的觉醒,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以及对保护地球和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责任感,等等。

    环境是全民的环境,环境保护也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使命和任务。

    第四节 构筑制度篱笆

    2007年9月10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被业界称为“环保风暴”勇士的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文章《告别“风暴”,建设制度》,此文甫出,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文章指出:告别风暴,实质上是告别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境管理模式,建设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潘岳说:

    四年以来,媒体把环保总局的执法行动称作“风暴”。这个名字很浪漫。但现实却是一场没有丝毫浪漫色彩的、漫长而艰辛的拉锯战。从第一次关停没有做环评的30家特大项目开始,到第二次松花江事件后对大江大河流域的化工业布局排查,到第三次今年初的以遏制二氧化硫排放为目的的区域限批,再到今年夏天太湖蓝藻之后的流域限批。每一次,“风暴”都跟在突发事件和被动形势后面“亡羊补牢”;每一次,“风暴”都未能如愿变成常规性制度固定下来;每一次,“风暴”能改变的都远远不如人们期待的多。是该告别“风暴”寻找新路的时候了。什么是新路?制度建设。在环保复位的过程中,“风暴”是必需的,因为它的强势,才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中重新建立环保的权威;但“风暴”再强,也还是传统的行政手段,没有改变现有的游戏规则,而且过于依赖各级执行者的个人意志。我们需要的,是更长久、更富全局性的解决方案。[246]

    潘岳提出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即打破行政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的总容量,制定不同地区的发展目标,再根据不同发展目标制定不同的考核评价体系,按不同的考核评价体系赋予不同的经济政策;二是设立一套对官员的环境考核和问责制度;三是加强中央监管能力;四是在政府之外,强化公众参与。诸如,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推出“绿色信贷”;联合财政部开展环境财税政策、环境补偿政策等课题的研究和试点;联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评价其环境绩效;联合保监会在环境事故高发的企业和区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联合商务部限制不履行环境责任企业的产品出口。

    治理环境问题必须改变“上热下冷”的单向机制,实现公众与政府的互动。而要做到双向的联动,就必须通过制度手段,以经济激励、舆论鼓励的方式,使得公众对环境的参与由自发转向自觉。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这才是治理环境的根本大计。

    广义的制度包括法律,这里所讲的制度主要是指与环境相关的体制、政策等。我国目前的环境体制机制等制度的不合理安排是滋生和助长环境不公正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是当务之急。有关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等制度安排要符合德性,即要符合公正和合理的要求,要保证环境资源的分配公正,保证由公共环境提供的好处和收益得到公正的分配和享用,保证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行为必须公正地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制定和推行以下制度显得极为重要。

    一 理顺环保体制,实行垂直管理

    目前的环境管理模式是分割的。工业污染归环保部,农业污染归农业部,污水处理厂归建设部,水管理归水利部,海洋污染归海洋局,沙尘暴治理归林业局,如此等等。责、权、利不统一,互相牵制,行政成本非常高。

    例如,在黄河保护中,造成作为母亲河的黄河屡次遭到污染却得不到彻底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沿黄河地区经济发展与地方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尖锐。丰富的土地、矿产和水资源是黄河流域经济发展的巨大优势,特别是相对便利的用水条件,使得沿黄河地区分布了大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对于相对贫困的黄河流域来说,这些高污染企业恰恰都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因此,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很难真正下决心彻底治理和消除黄河污染。面对地方保护势力的盘根错节,面对经济与环境的两难抉择,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确实很难有“壮士断腕”、彻底根治污染之举。在理论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就像手心手背一样都是肉,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地方领导愿意牺牲作为手心的地方经济发展,来确保作为手背的环境保护。这里的原因主要是环境执法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

    目前,我国的各级环保部门从属于各级政府,地方环保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人力和财力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的地位最为尴尬:一方面,他们必须从环境需要出发,从事环境执法和监督;但另一方面,出于体制原因,他们又必须为当地传统工业保驾护航。在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的眼色行事,这就使他们难以做到坚决、彻底地履行职责。因此,理顺当前我国环保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可以使地方环保部门脱离地方政府的制约,消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的影响,以更加独立的姿态和更加开阔的视野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监督工作,加强地方环保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力度,消除环境不公正的现象。

    二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同样,缺乏监督的环境保护容易导致环境不公正。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是实现环境公正的必然要求。

    一是要加强环保部门对环保监督对象的监督力度。在我国,环保部门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享有审批权、许可权、验收权、收费权、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限期治理权、调解权和监督权等。因此,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近年来,环保部门顶住各方压力,毅然决然地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刮起了“环保风暴”:一方面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如先后叫停了一批投资巨大的建设项目,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另一方面,适应新形势,不断建立、创新制度,如对严重违法的地方以及企业集团实施“区域限批”[247]政策,与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措施,查处一批责任人。在2007年的世界环境日,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中外媒体宣布,要把环境保护列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充分表明了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决心。环保总局的这些举措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好评,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环保总局顺利升格为环境保护部。

    但是,正如潘岳指出的,应该很冷静、很清醒地看到,三次环评风暴,包括“区域限批”在内,都只是局部的成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在“区域限批”的三个月内,高耗能、高污染的六大产业又增长了20%。在现实中,还存在有些环保部门靠罚款生存或罚款致富的现象:越是环境保护好的地区,环保部门越穷;越是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环保部门越富。这种不合理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和监督的积极性,甚至出现环保部门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现象。因此,要克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部门和环保工作人员的待遇,要把环保部门的收入和环保工作人员的收入与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业绩挂钩,而不是与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罚款数额挂钩,以此来充分调动环保部门和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利益与业绩挂钩的要求,实行审批与验收分离、调查与处罚分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执法评议考核和环境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防止环境执法权力的滥用。

    三是环保部门要及时公开环保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环保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及时公布环保信息,使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动员和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如可以聘请当地有一定环保知识又热心环保事业的群众担当环保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环保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引导人民群众不仅对社会上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进行监督,而且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增强环境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 建立和完善环境补偿机制

    所谓环境补偿机制,是指生态受益者在合法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对环境资源所有人或为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给予利益补偿的制度。它是以改善或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以调整保护或破坏环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对象,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一种制度。环境资源虽然属于公共产品,但环境资源的利用、生态成果的享用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为了体现环境公正的原则,全社会应当建立一种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这种补偿包括破坏性补偿和保护性补偿。

    破坏性补偿指的是如果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生态退化、环境污染和破坏,那么环境肇事者有责任将生态环境恢复原貌,并对由此而受到伤害和损失的人群给予必要的补偿。尤其对那些以邻为壑、只顾自己赚钱不管他人死活的违法者,更应该科以重罚,杀一儆百。

    保护性补偿主要体现在区域与区域之间。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千差万别,对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环境资源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环境资源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给予必要的利益补偿,这也是区域环境公正的内在要求。

    众所周知,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必须是有偿的。环境补偿机制是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有效方式,它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等环境责任的基本原则。环境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通过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补偿,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减少的,应该作为减免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对一些重要区域和重点项目进行补助。中央财政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的治理项目进行补助。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占GDP的比重太小,不足2%,今后应该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此外,逐步富裕起来的长江、黄河、珠江中下游地区应当反哺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使上游地区从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将自身的利益与中下游地区的利益融为一体,通过共同发展,不断缩小区域环境不公正带来的差距。

    三是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补偿。在我国,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广大的农村地区居住着大量的贫困人口,他们急于摆脱贫穷落后状况、改善生存条件,而这种努力势必会对这些地区原本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毫无疑问,这些地区应当以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为主,决不能盲目追求GDP的增长,因为在这些地区即使是1%的经济增长都有可能造成十倍甚至百倍于此的生态损失,并可能直接影响其他地区今后的发展。但是,如果一味要求他们安于贫困、抑制思富求发展的愿望,接受环境资源问题上的诸多限制,那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很难奏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有贡献有牺牲就应当有补偿,这也是环境公正原则的体现。几十年来,我国资源丰富的不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将资源输往发达地区,如今已经积累了强大发展力量的发达地区理所当然应该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通过补偿带动和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帮助欠发达地区早日摆脱贫穷落后状况。

    四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责任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有责任修复被破坏和污染的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对受害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总之,环境补偿机制是消除环境不公正现象、实现环境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环境补偿能够促使环境有害行为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激励环境有益行为普及化、社会化并且获得相应的回报和补偿,从而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进而整合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环境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 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一个PPP(Pollution Pay Principle)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又称污染者负担原则。这一原则旨在针对过去污染者将污染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和他人的不合理现象,通过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来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这一原则提出后,很快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和采纳。我国从1979年开始主要通过向污染者征收排污费,将征收到的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这种形式让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但是,3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仅相当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转费用的50%左右,少的甚至只有10%左右,很大一部分污染治理费用还得通过国家和社会来支付,这也是造成目前我国许多大江大河污染难以治理、难以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

    污染者付费这一原则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应当对这一原则进行检讨和审视,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这一原则在维护环境公正、促进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新形势下,不能只强调污染者的治理活动,还应该强调污染者应对污染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不能只是强调污染者的个别治理,还应当积极推动个别治理与集中治理以及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在落实污染者付费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正确运用市场手段控制环境污染,改革环境收费制度,如,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等。

    制度建设是一个综合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经济到政治,从管理到市场,从预防到监督,需要坚忍的意志、坚强的决心和坚实的步伐,正如潘岳所言:“制度建设比‘风暴’更为艰辛。在‘花瓶’和‘令箭’之间,在不同部门、地方和行业的利益冲突之间,在人们过高的期望和可能不那么完美的结果之间,亦有夭折的可能。我们不是天真的乐观主义者,因为遭遇过挫折与失败,所以深知,接下来的这段路,需要更多的冷静和坚忍。”[248]这是因为环境与行政体制改革、环境与市场机制、环境与社会公平、环境与公众参与、环境与文化伦理密切相连,重建环境治理体系,其实是重建社会体系与核心价值的过程,这是因为环境公正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社会问题,在这只小小的麻雀之后,可以“看得到中国所有的沉疴”,也可以“试验所有治病的良方”。[249]

    第五节 攀升道德境界

    法律和制度作为一种他律的外在规范和约束,能否被执行、能否起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素质。例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早已颁布和实施,但许多野生动物甚至包括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却屡屡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美食,成为一些餐馆、酒店吸引顾客的招牌。像这种有法不守、有禁不止的现象固然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制观念不强有关,但说到底,原因还是在于人们缺乏动物伦理,缺乏生命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与法律和制度相比,道德是一种自律性的内在规范和约束,是通过唤起人们的道德良心来引导和调节人们的日常行为。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只有人们具备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高尚的环境道德观念,才会在这种意识和观念的支配和引导下,积极主动地去制定和执行保护环境的法律和制度,也才会自觉遵守和服从保护环境的法律和制度,才能降低法律和制度的执行成本,也才能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性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环境公正的实现。

    环境伦理自20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主要形成了两大派系:一是人类中心论,二是自然中心论。前者又分为强式人类中心论和弱式人类中心论,后者也大致可以分为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诸多流派。这些流派一方面可以看作依据各种逻辑而产生的不同理论主张,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不同人群可以选择的不同的环境道德境界。

    人类中心论认为,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我们对人类生存和对子孙后代利益的关注,并非对自然事物本身的关注。区分所谓强式或弱式人类中心论,在于对待人类的两种需要心理偏好的不同态度。人类的需要心理偏好有两类:感性偏好,即人的欲望或需要至少能通过列举自身的经验表达出来的心理定向活动;理性偏好,即人的欲望或需要是一种经过审慎的理智思考后才表达的心理活动,思考的目的是要判断欲望或需要能否得到一种合理的世界观的支持,是否具有合道德性。仅满足感性偏好而不考虑伴生后果的理论是强式人类中心论。它以感性的意愿为价值参照系,把人的欲望的满足作为价值的圭臬,而自然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工具;“征服自然”“控制自然”是这种理论的主题,当代的环境问题与其不无关系,它不是真正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它只以人的直接需要、当前利益为导向,在根本上放弃了人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其实质是个人中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我们如果坚持这种理论主张,实际上我们的环境道德就仍然没有任何改变,中国的环境状况就会继续恶化下去,中国的环境公正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

    认为人类满足理性偏好的理论是弱式人类中心论。这种理论的主旨认为,个人谋利的价值取向是否合理,要经道德过滤及权衡后才能判定。一方面,个人的利益及幸福是一种基本价值,追求这种价值的实现是人的天赋权利,因而每个人都应尊重而不应不公正地损害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谋求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不是最高的原则,还有比它更高的原则即个体的生命与意识活动还承担着种系繁衍与人类意识发展的责任。这样,当代人在利用资源与环境时就要遵循相应的道德原则:既要与同时代的人公正分配和合理处置,又要在代际恰当地配置。如果人们的感性偏好都能通过这种审慎的评判,那么那种一味掠夺大自然的行为就能得到遏制。显然,这种环境道德的境界还停留在对人类利益的考量上。

    自然中心论认为,人类中心论的这些道德考量都只是以人类利益为范围,都存在局限性:一旦人们以自己的利益为借口,保护环境就会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因此,动物权利解放论认为,人类的利益不是划分环境保护的界限,有无感觉能力是评价存在物是否应被视为道德关怀对象的根据。动物具有与人类相同的感觉能力,因而道德义务的边界应扩展到所有动物。这就是说,当人们的环境道德境界接纳了这样一种理论,那么,人们就不仅会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会关心动物的利益。道德关心的对象从人自身扩大到动物,表明人类的道德境界的提升。这是当前素食主义者普遍所具有的一种道德信仰。

    很明显,动物权利解放论并非认为所有生物都值得人们关心,这就引发了生物中心论的不满。这种理论提出,在生命体的多种性质中选择将是否有感觉能力作为判断一种事物是否值得加以道德关注的标准,仍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有感觉能力的动物和无感觉能力的植物都是道德受体,因此,不仅动物,甚至所有的生物都应该被纳入人们的道德视野。其理由是: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的中心;任何动物、植物都有一种“力图”保持其自身的趋向性,能够自我更新、自我繁殖和自我调控,不断适应正在变化着的环境。这就是说,人们应站在其他生命的角度去对世界做出评判,去看待有机体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以伦理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持生命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和健康。石头、机器等无生命的存在物,不是生命的目的的中心,也不拥有自身的善,因而不是生命共同体成员,人们对待它们没有直接的道德义务。

    到此为止,人们发现,我们所持有的保护环境的道德理由都是站在个体主义立场上的,即道德的依据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动物或植物的内在价值。作为物种形态的动物或植物的内在价值只是该种类的动物个体或植物个体的内在价值的平均数,人们之所以对物种和生态系统负有义务是因为它实际上是对动物或植物个体的一种间接义务。这使得生态中心论有了自己的理论空间。它强调自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非实体的“整体”视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就是说,人们的思想境界不应该停留在个体的保护上,而要看到只有保护生态这样的系统,树立一种“大生”的意识,人们才能够保护好位于其中的个体。因此,环境道德只有提升到“大生”之德、“广生”之德才是其应有的境界。

    其实,上述环境思想,如果不看成一种存在内在张力的理论,那么,它们事实上都为我们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道德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看作为我们促进环境公正找到了一种道德理由或曰道德境界。例如,我们可以把弱式人类中心论看作一种普遍的社会伦理标准,要求人人都予以遵守,把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理解为具有终极关怀的个人道德理想,鼓励人们积极地加以追求。而且,历史地看,人类的道德境界就是将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展的结果。这种被道德关心的共同体是以道德主体的自我为中心,向外以一系列圆圈扩展的。一开始,人们的道德对象来自身边的人,然后才逐渐向外扩展的,依次是对家人、邻居、社区、国家、人类、未来世代人(传统伦理学和人类中心论),以及对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动物权利解放论)、植物(生物中心论)、濒危物种、生态系统、地球生态圈(生态中心论)。这就好比大树年轮围绕圆心不断向外扩展,道德的对象也是从中心向外扩展的,而这样一种扩展不仅表明道德客体的扩大,而且表明人们道德境界的提升。

    持有不同的环境道德理论,就会持有不同的道德境界。上述各种环境道德理论为人们的道德选择提供了可供实践的依据,也为人们道德境界的攀升提供了阶梯式的方向。人类追求的道德境界可以是无限的。这是人类的向善本性使然,也是人类作为智慧动物的特性所在。这使改善环境公正具有哲学的依据和道义的力量。

    第六节 提高科技锐力

    “曾经年少爱追梦,一心只想往前飞。”20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们,如同笔者一样,一度把当科学家作为人生梦想。然而,在今天的小朋友那里,这一梦想似乎已不那么令人向往。南昌市三眼井小学六年级朱正昊小朋友坚定地说“科技发展弊大于利”[250]:

    不管别人怎么想,我坚决认为:科技发展弊大于利:因为从一些地方来看,科技是隐形杀手。

    纵观千百年的科技发展史,你们难道不会认为科学是惨无人道吗?虽然人们利用科学治好了我们的病,可是你们知道吗?在这背后有多少小白鼠的牺牲?为了找到更有疗效的药,多少动植物的生态平衡被破坏?多少动植物被灭绝?……

    不只有动植物,就连生物圈、养我们的“母亲”——地球也不能躲过这一劫:因为汽车、工厂的废气,大气层也有部分的漏洞;因为生态的破坏,SARS、禽流感……“向人们发起了挑战”……

    这些文字令人欣喜却又令人心酸。

    欣喜的是如今的小朋友已经清醒地认识到:父辈们曾经顶礼膜拜的科技并非尽善尽美,在为人造福的同时也可能造祸,特别是科技还与当前的环境灾难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样的视野、这样的理智是我们那个时候不曾有过的。

    心酸的是童心未泯的小朋友竟然如此之早地意识到科技的祸害,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说是好事,也许他们在未来的学习中能够有意识地预防和控制科技的副作用;说是坏事,也许他们从此就抵制和害怕发展科技,这对于解决人类的现实问题无疑是釜底抽薪啊!

    是的,千百年来的科技既制造了地球之上的“摩登”,也打开了地球之上的“潘多拉魔盒”。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1931年在为加州理工学院学生所做的题为《科学与幸福》的演讲中痛苦地反问道:“这种光辉的科学得到应用后虽然节约了劳力并使生活更加轻松,但为什么给我们带来的幸福却是那样少?”我们享受到了科技所带来的繁华,却也体会到了科技带来的困境:我们向自然进军越深,我们给自己创造的幸福却越少……

    也许,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几乎就不会有今天所面临的环境灾难,从此而言,我们不能不说“科技,想说爱你,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没有科学技术,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恐怕难以解决,由此出发,我们又要说“科技,想要恨你,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科学技术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第一动力。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从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的200年间,人类总共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科学技术革命,每一次科学技术革命都使生产力发展产生一次质的飞跃,都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过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第一次科技革命使人类从手工工具时代跃进到机器时代,促进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第二次科技革命使人类从机器时代跃进到电气时代,带动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大发展;第三次科技革命使人类从电气时代跃进到信息时代,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其次,我们同样必须清醒地看到,科学技术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由科学技术所推动的工业革命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如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资源枯竭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大多都是以征服自然为基本目的发展起来的。以这种目的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只强调人类作为主体对大自然无限制的索取和掠夺,而忽视了自然作为客体对人类的限制和反作用;只强调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而忽视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以这种目的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无时不在消耗地球的资源,无时不在污染环境,无时不在削弱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并且随着这类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进步,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严重,形成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

    解铃还需系铃人。面对由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引起的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造成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技术自身的完善和进步才能得以彻底解决,科学技术的进步是解决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真正希望所在。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往往包含着高度的科技性,在这些领域寻求科技专家支持和帮助是必然的。试想一下,哪一个环境问题的发生和解决与科学技术无关、能不依靠众多领域的科学家?解决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等重大生态问题,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和恢复已遭污染和破坏的环境,维持不可再生资源的持续供给能力,大力开发新的无污染的能源……哪一项与科学技术无关?

    人类要走出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的困境,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变传统的工业模式,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中国政府已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选择走一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这就更加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例如,煤的燃烧是中国大气环境的最大污染源。煤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硫占到全国总排放量的87%,二氧化碳占到71%,烟尘占到60%。烧煤造成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必须通过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其他清洁能源,如太阳能、水电、天然气以及风能等,逐步改变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同时,要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研究燃煤污染防治和烟气脱硫等实用技术,减少烧煤对大气造成的环境污染。

    2007年“两会”之后,“节能降耗”或“节能减排”这4个字,已经成为13亿中国人生活中的“关键词”之一,其分量会更加沉重。中国这块土地有限的环境容量无法支撑过度的经济发展需求,中国这块土地所能够提供的能源资源,也无法支撑目前的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发展状况。在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因为2006年全国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目标而向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做出解释和说明,这一场景令人印象深刻,又发人深省。直到2012年,在政府未能完成的工作目标中,节能减排仍在其列。之所以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既与人们业已形成的不节俭、不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而更为根本的还在于我国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出一条低消耗、少污染、高效益的发展新路,这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然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在于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资源形势,科技还肩负着开发高效、清洁、安全的新能源的使命。然而,时至今日,人类无论是对太阳能,还是对地热、潮汐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都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如果没有足够的高效、清洁、安全的能源,仍然以煤和石油作为主要能源,不仅难以解决资源永续利用的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和缓解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我们共同的未来》一再指出,“对可持续发展来说,一种安全和可持续的能源道路至关重要,可我们尚未找到这条道路”“能源是日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将来的发展关键取决于那些可以长期获取而又能不断增加其数量的能源,这些能源必须既安全又不污染环境。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单独或混合的能源能够满足将来的这种需要”。[251]在人类已经迈入21世纪的今天,科技肩负的寻找新能源的使命仍然任重道远。

    同时,我们也不能对科技过分迷信,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在科技上。科技绝不是可以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科技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科技改变对象的能力有限。科技可以改变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代替人的体力和部分脑力劳动,但科技不可能改变人的自然本性。

    二是科技解决问题的方法有限。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解决衣、食、住、行等许多日常生活问题,也可以帮助人们解决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问题,但科技解决不了人们的思想、信念和道德问题。

    三是科技本身存在风险。科技是人发明的,是用来为人服务的,但科技应用的结果却常常存在对人有害的成分,如汽车排放的尾气、工厂排放的废水、发电站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有时科技本身还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环境事故,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导致的生态灾难。

    科技的这种有限性和负面性,使得它无法成为治理环境问题的利器,而必须与法律、制度、道德等紧密结合,才有可能在根治环境问题上产生实效。

    如果我们把环境公正比作一辆汽车,那么法律、制度、道德和科技就像汽车的四只轮子,缺少任何一只都会导致汽车抛锚,不可能顺利前行。法律和制度就像两只前轮,引导和保障着汽车顺利前行,而道德和科技就像两只后轮,推动和促进着汽车的行驶。有了前后轮的引导和推动,汽车就能沿着既定道路顺利前行。

    第七节 加强环境教育

    在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充分发挥教育的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生态危机的特殊功能显得尤为重要。《21世纪议程》指出:“教育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能力的关键。教育对于改变人们的态度是不可缺少的,对于培养环境意识和道德意识、对于培养符合可持续发展和公众有效参与决策的价值观与态度、技术和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环境教育,才能提高人们的环境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在保护环境的实践中,决定人们参与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各因素中,环境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是关键,环境教育担负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培养和提高人们的环境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

    开展环境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环境道德意识,提高人们的环境道德素质,对于环境公正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人的任何行为都具有价值取向,倘若人们对环境的价值没有自觉认识,对环境道德没有自律精神,那么法律的作用、制度的功能就会在被动应付中大打折扣。

    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历史进程中,环境道德教育必须“优先行动”。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本质上表达一种“公正”的伦理意蕴,而培养和树立“公正”理念,是道德教育一以贯之的重任。只有当环境道德教育把可持续发展所蕴含的公正思想作为至关重要的观念树立在生态意识中时,才能培养出习惯于采取具体行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民。试想,一个缺乏公正思想的决策者,人们很难指望他制定出一个良策——促进人口、生态、经济、社会四维结构大系统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一个缺乏公正精神的管理者和执行者,也难以在环境、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的创新;一个缺乏公正态度的普通公民,更难以做出符合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和协调发展的行为。因此,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转换,实现环境公正,环境道德教育应当优先行动。[252]

    开展环境道德教育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环境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资源有限意识、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类与大自然是共生共存、共荣共亡的关系,意识到追求人类活动与大自然的和谐是人类应该具备的高尚道德境界,从而在人们内心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德观念,正确处理好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自觉引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环境是全民的环境,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环境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环境道德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要从学校到社会,从党政领导、企业到社区、普通民众,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环境道德教育。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强的环境道德意识和较高的环境道德水平,才能在进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决策时克服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观念,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把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才能在经济发展中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企业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十分密切。当代社会,国家、地区、民族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程度大大提高,企业对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都有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都有可能对周围资源环境乃至整个地球的资源环境产生不可低估的副作用和不容忽视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逃避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也不可能逃避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带来的惩罚。然而,在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在环境保护与污染排放、在全局视野与局部考量、在长期利益与短期计较、在持续发展与一时性增长……一系列的选择中,很多企业选择的是后者。这就需要企业自觉加强环境教育,增强环境意识,促进环境公正。

    普通民众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公正的推动者和最终受益者。普通民众要充分认识到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事关人类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当代人的生存、发展、享受,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为代价,否则,人类作为地球上的一个高级物种将难以延续下去。由于后代人是一个抽象的时间概念,后代人的意愿无法在当代表达,这就更加要求当代人要加强自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与后代人休戚与共的道德责任感。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要树立科学、合理、健康的需求理念,坚决摒弃奢侈浪费和污染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新的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关注人类未来的发展。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普通民众要改变环境保护与己无关、责任在政府的思想观念,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实践活动,敢于和勇于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作斗争。

    经过30多年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国的环境教育取得了初步成效。在环境教育的体系上,从正规教育到非正规教育,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研究生教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中国国情的环境教育网络;在环境教育内容上,环境知识、环境技能、环境法规和环境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结合,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有了一定认识;在环境教育方式方法上,环境课程已经形成了专业的、渗透的等多种类型,参与式教学方式得到普及和推广,丰富多彩的形式在逐渐取代单一的灌输、说教。

    但是,无论是以我国环境状况和形势的要求来衡量,还是与国际环境教育相比较,我国的环境教育还存在明显的缺憾和不足: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环境教育人文关怀不够,功利主义价值取向比较严重,重视技术、知识方面的教育,忽视、缺乏人文精神和伦理精神的教育,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环境伦理理念还没有自觉地深入政府决策、经济管理、企业运作、公众行为等广泛层面;在教育模式上,传统教育模式仍占主流,包括环境素质在内的素质教育还没有全面地、真正地开展起来,在教材的改革、教学方式的改革、教学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在内容设计上,环境知识、环境法规、环境道德三者之间如何衔接,“关于环境”“通过环境”“为了环境”的教育如何配置等问题的解决还没有找到突破口,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因此,我国的环境教育实际上还处在起步或探索阶段,离形成成熟、健全、完善的环境教育体系还有漫长的距离。[253]毫无疑问,中国的环境教育仍然任重道远。在环境问题困扰世界进程,环境保护成为世界性主题的当下,作为传承知识的载体,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的学校必须勇担重任,有所作为。

    因此,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强环境教育,这对于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当前,仍然需要重视和改进正规环境教育和非正规环境教育。

    正规环境教育是指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实施的关于环境知识、环境科技、环境法规、环境道德等的教育。其总体要求是教育要面向环境,使学校成为“绿色学校”,使学生成为“生态人”,具备生态人格。为此,教育思想要转换,使之对环境的考虑、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对生态文明的传播成为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维度和要素;教育模式要转变,使之具有开放式、平等式、对话式、参与式的特征,能够具有对未来价值的选择能力;教育方式要革新,使之在课程设计、课程结构和教材建设上适应时代需要;管理模式要变革,使之具备服务、对话、开拓的意识和能力。

    重视正规环境教育就是重视青少年的环境意识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环境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娃娃抓起”不是一个贴到哪里都灵、用到哪儿都活的时尚标签。在环境教育中,“从娃娃抓起”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实践上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说,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因而是进行环境教育的黄金时期。同时,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影响他今后的实践行为,这种影响有时甚至是一生的。因此,可以说,谁提高了青少年的生态意识水平,谁就提高了未来社会的生态意识水平,谁就把握了未来的环境发展趋势。

    从实践上来说,环境教育具有适应于青少年的天然优势。首先,青少年尤其是儿童与动物具有一种本能的“亲和性”。青少年可能并不十分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危害性,但他们本能地把生命(无论是人的还是动物的)看成平等的,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动物,如一只狗、一只猫、一只鸡和一个人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对待动物的情感和对待人的情感也是没有区别的。其次,人的大部分美感来源于大自然,青少年的美感和情趣也主要来源于大自然。婴幼儿来到这个世界以后,首先接触到的是大自然中的花朵、树木、叶子、水、泥土、沙石……他们的美感也来源于对身边环境的感悟。因此,人们常说:“自然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对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就是要善于利用日常生活中青少年能够接触到的自然资源,引进有关自然环境的知识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把青少年引向对自然的美感和好感,培养青少年热爱大自然、热爱身边环境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

    正规环境教育无疑是重要的,但它并不是环境教育的全部方面,而且对于现实环境的改善也是有限的。伴随着它的是另一个不可缺失的方面:非正规环境教育。所谓非正规环境教育就是学校之外进行的、与自然环境有关的各种教育,就是面向社会大众的环境教育。它大致可以分为参与式教育和非参与式教育。前者如环境专修学院、绿色社区、NGO环保组织举办的活动以及各类讲座、讨论、演讲、集会、游行等;后者如广播、影视、出版物、报刊以及其他介质的环保宣传品等。在我国,为了加强环境教育,促进环境公正理念的传播,当前尤其要扶持和发展绿色社区和NGO环保组织。

    绿色社区是指具备了符合环保要求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的社区,其硬件设施包括绿色建筑、社区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节水、节能、使用新能源等;软件建设包括建立完善的社区环境管理体系和公民参与机制,经常性地开展环保教育。由于社区具有基层性、集聚性、群众性、自由性、生活化等特点,能够贴近公众实际生活,为人们所乐意接受,因此,开展绿色社区建设,不仅有利于直接实施环保措施,使人们的学习、生活和消费直接沾染“绿色”,而且有利于传播和促进环境公正理念,使人们能够从生活出发、从实际出发、从现在出发来维护和彰显环境正义。

    NGO环保组织对于促进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公正思想的宣传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由于NGO环保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特点,它们更能站在独立立场上,维护人民的环境权益,保护自然的环境价值。根据调查的结果,它们的活动主要集中在自然保护、资源循环使用、美化环境、推广对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关注环境问题、开展环境教育等,也有部分NGO环保组织从事环境质量的监测、提出环境政策建议、开展环境国际合作等。我国的NGO环保组织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促进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开展环境教育、宣传环境价值、培育公众环境意识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自然之友”“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等一些著名的NGO环保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乃至政府关于环境的决策中、环境事件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它们充当了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不仅正在成为一种力量,也正在搭建一个机制。它们以及它们所动员起来的对公共事务的公众参与表征的是中国社会民主进程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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